公務接待規(guī)定
發(fā)布時間:2020-09-17 來源: 主持詞 點擊:
公務接待規(guī)定 第一章 公務接待總則 ? ?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我院接待工作,厲行勤儉節(jié)約,反對鋪張浪費,參照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黨政機關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條例》,對照《《黑龍江省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學院各部門。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zhí)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公務接待費,是指校內各部門確因公務接待需要而合理開支的費用,主要包括用餐費、住宿費和交通費等。
?第二章 公務接待的原則 ? ? ?第五條嚴格執(zhí)行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guī)定,本著“熱情周到、有利公務、歸口負責、對等接待、嚴格標準”的原則做好接待工作。
?第六條各類公務接待工作按照統(tǒng)一管理、對口接待的原則,由黨政辦統(tǒng)一管理,對口職能部門共同完成。
?第七條公務接待工作原則上一事一結。
?第三章公務接待的要求 ? ? ?第八條學院各類公務外出需對方單位接待的,須經分管院領導批準,并向接待單位發(fā)出公函,告知公務內容、行程和人員。
?第九條各類來訪及公務活動實行對口接待。
?1.黨政機關、兄弟院校來訪人員或學院邀請客人由黨政辦具體負責接待工作,或與對口負責部門協調公務接待事宜。
?2.外賓接待,嚴格按照國家外事有關規(guī)定,由黨政辦及相關部門具體負責。
?3.各部門邀請專家學者及來訪人員來院進行教學和學術活動或參觀訪問等,均由邀請部門負責接待。
?第十條各部門應當根據規(guī)定的接待范圍,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對能夠合并的公務接待統(tǒng)籌安排。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不予接待。特殊情況下的無公函接待應辦理審批手續(xù)(《學院無公函公務接待審批單》)。
?第十一條凡需院領導參加的公務接待,各部門應提前上報黨政辦,并附接待方案,由黨政辦負責協調院領導出席。
?第十二條承擔接待工作的部門應制定接待方案并報請分管領導同意。
?第四章 公務接待的標準 ? ? ?第十三條接送。各類公務接待一般不安排接送站,如確需安排的,由對口接待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安排接送但不舉行接送儀式。
?第十四條住宿。住宿費用一般由接待對象自行承擔。如確需學院承擔的,各部門需請示主管領導可根據實際情況在部門預算內支付。
?1.中央、國家機關和外省公務接待住宿標準按《中央、國家、地方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2.省本級住宿標準按《黑龍江省省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住宿以標準間為主,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fā)洗漱用品。
?第十五條用餐。公務接待一般安排工作餐,工作餐原則上安排在學院食堂。同一批客人,一般只宴請一次。
?1.工作餐根據人數采用圓桌餐或自助餐形式,以本地家常菜為主,不得提供鮑魚、燕窩、魚翅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2.廳局級領導公務活動的接待用餐,原則上按每人每餐不超過 80 元的標準安排。處級領導公務活動的接待用餐,原
則上按每人每餐不超過 60 元的標準安排。處級以下人員公務活動的接待用餐,原則上按每人每餐不超 50 元的標準安排。
?3.各類公務接待應嚴格控制陪餐人員。接待對象 10 人以內,陪餐人數不得超過 3 人;超過 10 人,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三分之一。
?第十六條用車。凡公務來院的賓客,原則上使用學院車輛。公務接待中的出行活動應盡量集中乘車,減少隨行車輛。嚴格執(zhí)行公務用車使用管理有關規(guī)定。
?第十七條宣傳品和紀念品。公務接待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一般不安排合影。
?第五章 公務接待的監(jiān)督 ? ? ?第十八條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實行總額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報。系部對口接待的費用由系部在學院下達的接待費預算額度內控制使用。其他行政部門的接待費用由黨政辦在學院下達的招待費預算額度內控制使用。
?第十九條公務接待承辦部門須嚴格執(zhí)行先審批、后接待的程序。
?1.有公函接待。填寫《學院公務接待單》,報分管領導審
批,其他行政部門報分管領導和黨政辦負責人審批。
?2.特殊情況下的無公函接待。接待部門應首先辦理無公函接待審批手續(xù),由分管院領導審批,然后辦理《學院公務接待單》。
?第二十條公務活動結束后,接待部門應憑《學院公務接待單》、派出單位公函或《學院無公函公務接待審批單》一起作為財務報銷憑證。
?第二十一條財務處應當對各部門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嚴格監(jiān)管。紀檢監(jiān)察處對各部門公務接待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
? ?第六章 附則 ? ?第二十二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原有《學院來客來訪接待制度》(2010 年制定)及其他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規(guī)定由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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