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0-07-18 來源: 主持詞 點擊:
1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fā)天津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辦法的通知
各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xiàn)將《天津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照此執(zhí)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 年 7 月 11 日
天津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本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活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20〕3 號)等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出庭應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行政機關作為被告或者應當追加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下列行政機關和組織:
。ㄒ唬┦腥嗣裾捌渌鶎俨块T、機構; (二)區(qū)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 (三)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
2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和組織。
第四條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是指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參與分管被訴行政行為實施工作的副職級別的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
第五條 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但由人民法院確定的除外。
第六條 下列行政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ㄒ唬┥婕爸卮蠊怖娴陌讣 (二)社會高度關注影響重大的案件; (三)可能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的案件; (四)上級行政機關要求出庭應訴的案件。
第七條 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第八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務和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復議機關以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作出決定的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可以不出庭。
第九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應當提交加蓋行政機關印章或者由該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認可的相關證明材料,供人民法院審查。
3 第十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遵守法庭規(guī)則,維護訴訟秩序,就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發(fā)表意見。
第十一條 對于同一審級需要多次開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到庭參加一次庭審的,即可以認定其已經履行出庭應訴義務,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再次出庭的除外。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相關問題向被訴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的,被訴行政機關應當就相關問題及時向上一級行政機關進行說明,上一級行政機關應當就相關問題向人民法院進行反饋。
第十三條 市司法局對全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定期進行統(tǒng)計和通報。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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