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犯罪因果關系判斷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內容摘要:瀆職犯罪因果關系的判斷應遵循刑法因果關系判斷的一般規(guī)則。過失型瀆職類職務犯罪因果關系應以間接性、次要性的因果關系為最低標準,正確履職行為具有防止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可能即可。
關鍵詞:瀆職犯罪 因果關系 判斷
近年來,對于瀆職犯罪一些問題的認定,不管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存在一定分歧。通過逐案梳理某省市2013年至2015年上半年瀆職類職務犯罪案件,可以發(fā)現,瀆職犯罪因果關系的判斷問題即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與出現的危害后果之間是否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成為了該類案件爭議問題的焦點。由于存在著相同情況不同處理的現象,亟需對瀆職犯罪因果關系判斷問題進行研究,有助于形成統(tǒng)一認識,以實現法律適用和裁判尺度的統(tǒng)一。
一、司法實務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第八號指導性案例楊某玩忽職守、徇私枉法、受賄案中對瀆職犯罪因果關系的判斷提出了明確的指導意見。
[案例一]楊某系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qū)某派出所所長,具有監(jiān)督管理轄區(qū)內的娛樂場所的職責,其明知轄區(qū)內的某俱樂部無合法的營業(yè)執(zhí)照且存在諸多消防、治安方面的隱患,應該停業(yè)整頓或被取締,但由于楊某未認真履行職責,使得上述俱樂部持續(xù)違法經營達一年之久并最終發(fā)生44人死亡、64人受傷的特大消防事故。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指導意見認為,“在瀆職犯罪因果關系的認定方面,如果負有監(jiān)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沒有認真履行其監(jiān)管職責,從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結果發(fā)生,那么,這些對危害結果具有‘原因力’的瀆職行為,應認定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在指導性案例中,沒有對“原因力”進行進一步的解釋,也未提出進一步的要求,但通過案例可以看出,指導意見并不要求瀆職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瀆職犯罪因果關系的認定沒有明確的意見。龔曉玩忽職守案,包智安受賄、濫用職權案的判決與裁判理由能夠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傾向性意見。
[案例二]龔曉系四川省黔江地區(qū)公安處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警察,1996年9月至2000年3月,負責黔江地區(qū)公安處交通警察支隊下屬的黔江地區(qū)車輛管理所的駕駛員體檢工作。1999年3月,自1995年左眼視力即已失明的蔣某提出更換駕駛證的申請。龔曉在收到蔣某的申請后,違反規(guī)定,未對蔣某進行體檢,也未要求蔣某到指定醫(yī)院進行體檢,即在申請表上填寫了不真實的信息,使蔣某換領了駕駛證。此后,在2000年-2002年,蔣某都通過了彭水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年度審驗。2002年8月20日,蔣某駕駛一輛中型客車違章超載,造成特大交通事故,致多名乘客死亡、受傷,其本人也在事故中死亡。
重慶市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龔曉涉嫌玩忽職守罪,向該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該區(qū)人民法院、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均認為龔曉的失職行為與特大交通事故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案例三]包智安于1997年3月至1998年1月任南京市勞動局局長,其在沒有經過集體研究的情況下,擅自決定以該局名義,為下屬企業(yè)南京正大金泰企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出具鑒證書,后該公司與南京計時器廠等三家企業(yè)簽署假聯(lián)營協(xié)議,并向這三家企業(yè)借款人民幣三千余萬元,造成三家企業(yè)人民幣三千余萬元的損失。后經南京市人民政府協(xié)調,由南京市勞動局陸續(xù)“借”給上述三家企業(yè)共計人民幣一千余萬元。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包智安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后包智安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包智安濫用職權行為與損失結果之間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通過龔曉玩忽職守案,包智安受賄、濫用職權案的判決與裁判理由,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傾向性觀點主要是:一是濫用職權行為與損失后果之間要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二是在存在介入因素的場合下,認定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介入因素是否對因果關系的成立產生阻卻影響時,一般通過判斷是否具有“相當性”。
二、瀆職犯罪因果判斷
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近年來,司法機關對瀆職犯罪因果關系判斷標準的把握不盡一致。通過對因果關系判斷問題上存在爭議的瀆職類職務犯罪案件進行梳理、研究,發(fā)現瀆職犯罪因果關系判斷問題可以形成一個較為明確的判斷思路。
從主觀層面考察,瀆職犯罪可以分為故意型犯罪與過失型犯罪。故意型犯罪,如徇私枉法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員罪等,因其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因此此類瀆職犯罪的因果關系較為直觀、簡單,不容易出現爭議。而過失型瀆職犯罪,如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等,瀆職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往往并非一對一的關系,因果關系的判斷較為復雜,是難點,也是現在爭議的焦點。
過失型瀆職犯罪因果關系的認定應該從以下兩方面進行考察、判斷:
第一,過失型瀆職犯罪因果關系的判斷應該遵循刑法因果關系判斷的一般規(guī)則,采取條件說與相當因果關系理論進行雙層次判斷。
瀆職犯罪作為刑法的一類犯罪,應該遵循刑法因果關系判斷的一般規(guī)則,特別是瀆職犯罪中有相當一部分罪名為結果犯,因果關系是犯罪構成要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必須遵循刑法因果關系、結果犯理論的一般原理。
因果關系是我國刑法中最為復雜的問題之一。我國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經歷了一個從蘇俄引進,后融入德日刑法學的過程,從必然因果關系與偶然因果關系的爭論,到吸收大陸法系條件說、相當因果關系說,英美法系近因說、預見說、雙層因果關系說等理論成果,逐漸形成了比較成熟的觀點。如陳興良教授采用了事實因果關系與法律因果關系的雙層次結構,在事實因果關系的認定過程中,采取條件說;在法律因果關系的認定過程中采取折中的相當因果關系說。[1]張明楷教授提出“實行行為本身是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的結果危險的行為,所以,因果關系的發(fā)展過程,實際上是危險的現實化過程”。存在介入因素等原因難以認定實行行為合法則地造成了結果的情況下,可以先采用條件關系的公式,再進一步判斷結果是不是實行行為的危險的現實化。[2]周光權教授同意由條件關系到相當因果關系這一邏輯順序來判斷刑法因果關系。[3]
具體到過失型瀆職犯罪,應該通過條件說找到引起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原因,在復雜因果關系即“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判斷瀆職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應當從最早出現的實行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發(fā)生的概率的高低、介入因素異常性的大小以及介入因素對結果發(fā)生的影響力的大小三個方面來考察“相當性”。
第二,過失型瀆職犯罪的特點決定了其因果關系的判斷標準不能高于刑法因果關系判斷的一般標準。
過失型瀆職犯罪的行為人對危害結果并無主觀故意,由于過失未能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在司法實踐中,由瀆職行為直接引起危害結果發(fā)生的情況較少,此類犯罪的因果關系認定也較為清晰、明了;更多的情況下,瀆職行為并不直接引起危害結果發(fā)生,也不是引起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唯一原因,其往往依附于其他事件導致危害結果發(fā)生,這些其他事件可能是自然力,偶然事件或被害人、第三人的行為。如行為人違反相關制度,審核通過拆遷材料,拆遷人持審核通過的材料多獲取了國家的拆遷補償款。違規(guī)審核的瀆職行為與拆遷人提供虛假拆遷材料的行為共同造成了國家拆遷款的損失。正是由于過失型瀆職犯罪的上述特點,其因果關系的判斷標準不宜高于刑法因果關系判斷的一般標準。
瀆職犯罪因果關系的判斷在遵循刑法因果關系判斷的一般規(guī)則的同時,其認定標準的尺度需要謹慎把握。尺度把握太松,會使得刑事責任過于寬泛,打擊范圍太大,把一些不需要運用刑法進行規(guī)制的行為納入到刑法調整的范圍。而如果尺度把握過于嚴格,又會大大縮小刑事打擊范圍,從而使一些利用偶發(fā)事件達到犯罪目的的犯罪分子在給國家、集體、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之后逍遙法外,有失公平、正義。因此,過失型瀆職類職務犯罪因果關系應以間接性、次要性的因果關系為最低標準,正確履職行為具有防止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可能即可。
注釋:
[1]陳興良:《規(guī)范刑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29頁。
[2]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81-188頁。
[3]周光權:《刑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95-10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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