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法的公平原則探討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摘 要:公平原則是民法中最基本的原則,其在民法中大致分為公平交換正義、公平分配正義、公平歸屬正義等類型,每種類型又會通過具體的民法內容來體現。本文通過對公平原則在民法各領域中的具體體現進行探討,從而提出對民法中公平原則運用的幾點建議,以期使公平原則能夠在民法中發(fā)揮更大的作用,更好地規(guī)范社會行為。
關鍵詞:民法;公平原則;社會規(guī)范
一、引言
在民法中,各種基本原則都會對相應具體的內容有所規(guī)定,個別還會與民法的多方關系主體有所聯系,在眾多基本原則中,公平原則是與法律關系主體相聯系的。在實際生活中,對于民法公平原則的積極倡導,并將該原則運用到每一個具體民事案件中,使公平原則能夠得到社會人士的認可,對于規(guī)范民眾生活具有重大意義。
二、民法多個領域中公平原則的體現
有學者認為,法律中的公平主要體現在社會正義上,在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主要體現為各方權益均衡等方面,要做到公平合理。在我國,有學者提到,所謂公平原則,就是民事案件各方主體從公平的角度和觀念出發(fā),在兼顧各方利益的基礎上處理民事活動。
1.《民法通則》中公平原則的體現
《民法通則》對于公平原則有著明確的定義,并在第四條中說明民事活動必須本著公平、自愿、誠實的原則進行,并且在第五十八條中有提出,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者所做出的行為是無效的,惡意損害國家或者其他主體利益的行為也是無效的,無效即是不符合公平原則。與此同時,《民法通則》還規(guī)定,取得的某些利益如果不合法、不正當,或者對他人造成了損害,都應當將其返還給受害人。另外,有關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也是公平原則的另一種體現,民法針對某些不可預估或者防范不了的情況來確定訴訟時效的中止或者中斷,最大程度地使當事人的權益得到公平對待。
2.《合同法》中公平原則的體現
在《合同法》中第五條提到,當事人的權利或者義務是在符合公平原則的基礎上確定下來的,在第三十九條中規(guī)定,以格式條款的形式簽訂合同也需遵循公平原則,同時,合同的有效性不僅與當事人的意愿有聯系,也需要雙方通過合同控制來實現等價交易。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中提到,如果雙方先前制定的違約金數目低于實際造成的損失,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其它有關機構提出增加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高,也可以請求適當降低,違約金數目不當所導致的不公平現象,都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來進行調整。
3.《侵權法》中公平原則的體現
公平原則體現在《侵權法》中最主要的就是公平責任問題。所謂公平責任就是指如果所造成的傷害并不是來源于危險源,并且加害方并不是主觀上想造成傷害,但是卻致使受害人不能正常獲得賠償造成公平失衡的局面時,法官在公平責任原則的基礎上對雙方的經濟狀況加以考慮,判定加害方對受害人的賠償金額。公平責任的主要目的就是在保證受害人的損失能夠得到補償的同時使雙方的利益得到均衡,減少爭議。
三、關于民法公平原則的幾點思考
1.在理論上對公平原則合理定位
公平原則與民法中的其它原則相比,具有更大的作用,其它原則都能在公平原則中得到體現。公平原則的概括性較強,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概念模糊,這就需要其它原則的進一步闡述。公平原則提倡自由、自治和等價有償,在民法的范圍內實現契約自由,但這種自由具有相對性,不能對他人的利益有所損害,更不能違背社會公平,而自治就是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自由行為,保證行為的公平性,等價有償就是指交換等價,交易公平。要想真正使公平原則得以實現,就要做到誠實守信,公平交易,對公平原則有正確的定位和認識。
2.公平原則對于個案正義可以優(yōu)先適用
為了公平正義能夠被社會大眾廣泛接受,可以在特殊情況下突破法律的束縛,將公平原則適用于個案中,在特殊情況下,公平原則可以優(yōu)先于法律規(guī)則,實現真正的公平。在判斷能夠優(yōu)先適用公平原則的同時,除了要滿足某些特殊要求外,法官等主體也要承擔例外的義務,這種情形可以理解為個案正義。有學者認為,個案正義是在運用法律的過程中堅持公平原則,綜合考慮多方因素根據個案事實來保證當事人的權益。
3.法官在優(yōu)先適用公平原則中的責任
當出現要優(yōu)先適用公平原則的情況時,需要有嚴謹的態(tài)度來行使權利,稍有差錯就會對法律的權威造成損害,甚至有可能出現法官濫用職權的現象。在此考慮的基礎上,法官就承擔著個案情形下的責任,這也是對法官行使裁量權的一種規(guī)范。在這種情況下,法官需要證明優(yōu)先適用公平原則的理由和必要性,只有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在論證了突破現有法律規(guī)則的緊急性并通過后,才可以直接運用公平原則來進行處理。在這一過程中,法官承擔著證明責任,一方面保證了法律的嚴謹性,又不會對法律的權威性造成損害,同時也維護了公平正義。
四、結語
公平原則的運用需要正確的公平觀念來支撐,當今社會,人們的價值觀念也越來越趨于多樣化,部分公民過于注重自身的權力和利益而很少考慮到他人,因此個體在想方設法實現自我價值的過程中,如何做到不對他人的價值利益造成損害,又可以最大程度地實現自身價值是所有價值主體應當考慮的問題。個體在追求自我價值的同時,內心要有正確的價值觀和公平標準,遵守標準來進行自身活動。在實際生活中,由于社會各個階層的需要不同,價值觀和理念也不盡相同,因此彼此之間必然存在著矛盾,真正實現和諧具有很大的難度,要想真正減少各階層之間的沖突,雙方都要學會讓步,形成一種全社會都能夠認可的公平觀念與原則,在這些公平原則的約束下來實現自身價值,同時又不損害他人利益,這樣才能為構建和諧社會奠定良好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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