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逮捕必要性審查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摘 要:逮捕是刑事訴訟中最嚴厲的強制措施。正確的適用逮捕,有利于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安全,保障刑事訴訟是順利開展;如果適用不當則很可能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權。因此,在實施逮捕前,進行逮捕必要性審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從逮捕必要性審查實施現(xiàn)狀入手,提出完善逮捕必要性審查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逮捕;逮捕必要性審查;社會危險性
一、逮捕必要性審查概述
1.逮捕必要性審查的含義
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第79條對逮捕進行了比較詳細的規(guī)定,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以及具體司法實踐來看,對某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逮捕,需要三個基本條件,其一,具有社會危險性。犯罪的基本特征就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同樣也是判斷對某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實施逮捕的首要要件。刑事訴訟法第79條:“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對應當逮捕的可能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情況進行了列舉;其二,具有人身危害性。對于社會危險性列明的五種情況來看,更多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人身危害性角度進行的說明,例如,可能實施新的犯罪,可能打擊報復被害人、舉報人和控告人等等;其三,訴訟的可控。逮捕的是強制措施的一種,也是不得已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正常有序開展。也就是說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已經(jīng)不能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開展。
2.逮捕必要性審查的價值取向
。1)逮捕必要性審查是體現(xiàn)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立法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我國憲法基本原則,逮捕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手段如果被濫用則極容易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的基本人權。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存在“構罪即捕”“以捕代偵”“以捕代罰”的傾向,濫用逮捕的情形屢見不鮮,進而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人權。在此背景下,對逮捕進行必要的審查,規(guī)范逮捕的適用,有利于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權,充分體現(xiàn)了憲法的基本精神。
。2)逮捕必要性審查是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實際應用。寬嚴相濟是我國基本的刑事政策,它要求根據(jù)犯罪嫌疑人的實際情況區(qū)別對待,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逮捕必要性審查就是其在司法實踐中的實際應用,具體表現(xiàn),要求根據(j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人身危害性以及訴訟可控性來決定是否適用逮捕作為強制措施。
。3)逮捕必要性審查是提升訴訟效率的充分體現(xiàn)。司法實踐中逮捕是被較高使用的一種強制措施,被濫用的情形時有發(fā)生,經(jīng)過法院審理后從輕處理的情況也常有出現(xiàn),這種反差不僅侵害了當事人的人權不利于化解社會矛盾,同時也浪費了本就不足的司法資源,極大的影響了訴訟效率。因此,進行逮捕必要性審查,有助于甄別無需逮捕的情形,充分利用其他強制措施,節(jié)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
二、逮捕必要性審查實施現(xiàn)狀
根據(jù)付豪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在英美發(fā)達國家中,審前羈押占比只有大約10%~15%,而保釋則高達85%~90%。而在我國某省2014年度逮捕率達到86%之多。逮捕必要性審查制度適用不夠理想,基本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法律規(guī)定較為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刑事訴訟法第79條列舉了需要適用逮捕的5種“社會危險性”的基本情形,看起來比較具體,實用性強,但是仔細分析我們發(fā)現(xiàn),除了第二種情形,其他都是“可能”和“企圖”,“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企圖自殺或逃跑的”。“可能”和“企圖”更多的是主觀心理特征,實踐中很難確定判斷,留給辦案人員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間,這往往成為實施逮捕的合法理由。
第二、逮捕必要性審查尚沒有制度化。對可能適用逮捕的案件進行必要性審查,由案件辦理機關根據(jù)社會危險性,人身危害性和訴訟的可控性三個方面分析判斷是否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而現(xiàn)行法律中對逮捕必要性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包括是否需要提供逮捕必要性審查的證據(jù),證據(jù)證明到什么程度可以實施逮捕等等。制度的不足導致偵查機關在提請批捕的時候,往往只關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有罪證據(jù)收集,對于逮捕必要性總是有意無意的忽視。
第三、取保候審等其他強制措施存在改進的空間。其他強制措施在司法實踐中存在需要改進的空間,特別是取保候審,在司法實踐中,辦案本地人和外地人適用不同的標準,外地人脫保成本很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躲避、阻礙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可能性極大。正是這些不確定成為逮捕率較高的重要原因。
第四、檢察機關考核機制需要完善。一方面,部分檢察機關進行績效考核的一個重要指標是批捕率,批捕率高考核成績就好,這促使檢察機關辦案時能捕則捕;另一方面,來自于受害人的壓力,受害人往往要求辦案機關將犯罪嫌疑人逮捕羈押,如果有逮捕羈押上訪,這極大影響檢察機關整體的考核數(shù)據(jù)。
三、完善逮捕必要性審查的對策
進行逮捕必要性審查有著重要意義,但是目前我國在實施時存在一些不盡如意人的地方,結合前文所述原因,提出完善對策。
(1)明確逮捕必要性具體情形,增強可操作性。要以刑事訴訟法第79條為原則,通過司法解釋,辦案規(guī)則等等進一步明確標準,將社會危險性的情況盡可能量化,減少辦案人員自由裁量的空間。根據(jù)逮捕必要性進行案件分流,對于符合應當逮捕的情形,進入逮捕必要性審查程序,對于不符合逮捕的,即做出不予逮捕的決定,無需再進行逮捕必要性的審查。
(2)將逮捕必要性審查制度化?梢詮娜齻方面入手,其一,要求辦案機關在收集證據(jù)時,要客觀全面,不僅要收集犯罪證據(jù),逮捕證據(jù),也要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無逮捕必要的證據(jù)。其二,要求辦案在提請批準逮捕時,進行必要的逮捕理由說明,理由說明要達到可接受的標準。其三,審查機關在審查批準逮捕時,要審查逮捕的理由是否具備可接受性,證據(jù)是否充足。只有理由具備可接受性,證據(jù)充足的才批準逮捕。
(3)進一步完善取保候審等其他強制措施。完善其他強制措施,減少逮捕的適用頻率。著力解決取保候審中,脫保成本較低的問題,特別是增加對于取保候審過程出現(xiàn)違規(guī)情形的處理力度,增加犯罪嫌疑人的脫保成本。同時,明確保證人的責任,出現(xiàn)違規(guī)情況,辦案機關要依法追究其責任,保障保證人積極履行其保證責任。
(4)完善考核機制。科學的考核機制設定是實現(xiàn)刑事司法公平公正的必要條件。要改變以批捕率作為考核辦案人員和辦案機關的指標,同時對于上訪的案件要認真對待,不能一出現(xiàn)上訪就全面否定檢察機關的工作成績。
參考文獻:
[1]付豪.《淺析逮捕必要性審查》,《法制與經(jīng)濟》,2015年第19期,第76頁.
[2]馮偉華.《逮捕必要性審查工作機制的落實》,《人民檢察》,2013年第2期,第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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