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晴:檔案調用的權力
發(fā)布時間:2020-06-16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2009年初春,“一石激起千層浪”——《南方周末》揭秘文章,將一批劫后余生的二流堂老伙計們,送上道德審判被告臺。為首者,正是將美、將愛無償奉獻于饑渴干涸的初等教育,準備平靜而尊嚴地離去、會他先走一步之愛妻的黃苗子。
所謂揭秘,是該文作者從發(fā)表于《中國作家》一篇署名“寓真”的紀實長文《聶紺弩刑事檔案》中讀出令她“大慟,大悲”述說。該“紀實”經作者繪聲繪色地傳達出來之后,所有對二流堂諸君子心存敬仰、憐愛、痛惜的后輩學人,無不大驚失色——難道這是真的么?!
寓真,本名李玉臻,現任陜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這是對“有余熱”的黨政領導干部,退下來以后的照例“安置”——而他一生最為光彩即有職有權、對大小案件“敏達”地“一覽無余”的一段,是從1986年任山西省政法委書記,再升任山西省高院院長兼黨組書記這20年時間。
寓真在“紀實長文”結尾處說,“自我發(fā)現這些檔案材料以來,心上就有了一種重負。……怎么就湊巧讓我踫上了呢?既然到了我的手頭,豈忍使其埋沒丟失呢?”
聶紺弩之“卓爾不群”,其刑事檔案之“絕非尋常”,幾乎已成中國學界、文化界共識。武漢出版社2007年出版的十卷本《聶紺弩全集》,最吊讀者和研究者胃口者,即是“首次對外公開”的“多次歷史運動中聶紺弩個人檔案”,“包括部分未刊稿和歷次運動中的交代材料”。可惜,他們不過是一家出版社而已。如此專業(yè)兼敬業(yè),拿到的,只有1954年至1957年《運動檔案》,屬于卷主“右派摘帽”后,他所供職的單位人民出版社“整理檔案時發(fā)還”。
如果說懷著張揚荊楚文化大志的湖北出版界諸公,在耗時六年、足跡踏遍大半個中國、復印抄錄一千多萬字資料以編撰這部最終榮獲中國政府出版獎的《全集》過程中,單單忘了關押卷主十年的山西,單單對卷主判處無期徒刑所依據的揭發(fā)、取證、審訊案卷沒有興趣,就太離譜了吧?他們未能將聶紺弩“摘帽”后依舊處于專政機關監(jiān)視之下(1962-1967),以及羈押服刑(1967-1977)十五年間刑事檔案編入書內,只有一個解釋,那就是他們根本無法調閱這批檔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檔案形成之日起滿三十年向社會開放……文化等類檔案可少于三十年”!肮窈徒M織”只要持有合法證明,即可“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
“檔案形成”不知該怎么算。具體到聶紺弩案, 1962年的監(jiān)視、1967年的逮捕、1974年宣判無期,聶檔已然形成。但若以改判無罪的1978年算,則要到2008年才解密——武漢出版社早走一步,自然無緣調閱。可是2009年2月發(fā)表大作的寓真,在文中卻表示聶檔他已是“翻閱了好幾年”。
當然也有一種可能,那就是聶紺弩案卷結案后沒有“立卷歸檔”并且按照國家規(guī)定“向檔案館移交”。那么,未移交的公檢法檔案,如何保存并且向社會提供呢?作者寓真在長文中提到他所使用的“現在解密的檔案材料”“并非存放在一處”。沒說何時解密,也沒說藏于何處。我們所看到的唯一結果,就是作者寓真,即李前院長、現人大副主任玉臻同志“湊巧踫上”,并且“翻閱了好幾年”。到后來“閑余中重閱是卷”,感到“天降大任于斯人”,“必須將這個刑案公之于世,這是一件義不容辭的事情”。終于,在有了“更多的發(fā)覺和感思”之后成文,并于2009年發(fā)表。
但無數編輯、學者、作家和二流堂親屬及敬仰者切望的“聶紺弩刑事檔案”,怎么就那么“湊巧”地幾年之間,都留在一個公務繁忙的官員手上,直到他“閑余”了,才按照其個人判斷和價值取向拿來“公之于世”?公布之際,沒有腳注,沒有文獻目錄,沒有檔案全宗的索引,涉案人員包括可怕的“告密者”的名姓,想提就提,不想提就以“某”代之,弄得讀者在閱讀這部“紀實”之后,遐想聯翩,得出“聶紺弩入獄被捕……是黃苗子等人一筆一劃把他‘寫’進去的!保ㄕ略r和)“平靜如常、積極主動出賣聶紺弩后仍能泰然自若、心安理得、大筆不慚為聶紺弩詩集題簽的黃苗子”(黃河清)這樣的結論。
撥開歷史的迷霧,讓后人了解真相,無論這真相多么慘烈,是中國實現現代化轉型躲不開的一步。但如果披露真相的過程,因為公開、平等與法治依舊缺位,只見“湊巧”者再度施放新的迷霧,那還有什么真相可言呢?“密密麻麻的文字堆積如云”的聶紺弩刑事檔案太重要了。調閱檔案的權利應依法行使,而不能由權力邊界模糊的特權者隨意掌控——無論該特權者的詩詞功夫多么了得、給出的目的多么光明。
。ㄒ娜∽浴堵櫧C弩刑事檔案》,《中國作家(紀實版)》 2009年第2期;
《文壇奇才聶紺弩檔案首度公開》,《中華讀書報》2007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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