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在臺灣憲法學年會上的講話
發(fā)布時間:2020-06-15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馬英九2008年底出席「中華民國憲法學會」年度會員大會,除頒發(fā)獎狀給2008模擬憲法法庭辯論比賽暨憲法論文徵選比賽得獎人外,并針對憲政改革、總統(tǒng)在憲法中的職權分際、兩岸關系暨集會游行法與憲法人權等議題發(fā)表重要談話,全文如下:
今天非常榮幸應邀參加「中華民國憲法學會」的會員大會,一方面是以總統(tǒng)身分應邀出席,另方面我也擔任多年的常務理事,雖不常參加學術活動,但不論擔任何種職務都努力保護憲法尊嚴!钢腥A民國憲法學會」是憲法學界重要的組織之一,剛才頒獎看到這么多年輕的憲法學者與學生,愿就憲法內(nèi)涵與精神及其他行政措施或法律是否違憲的議題戮力以赴,進行研究,個人感到十分欣慰。
中華民國建國97年,行憲已達60年,盡管時間不短,但行憲后國家遭逢重大變故,國民大會于第二年即制訂「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實施戒嚴,導致中央民意代表無法定期改選、省及直轄市首長無法民選,因此有相當長時間憲政運作處于不正常狀態(tài)。民國76年解除戒嚴,直至民國80年開始修憲,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同時進行第1次修憲,之后歷經(jīng)7次修改,使國家憲政回歸常態(tài)。在此過程中,非常感謝歷任大法官在釋憲時用心維護憲法精神,讓憲法在實施過程中,解決許多民眾所關切的各項議題。
剛才主持人也提到,個人對大法官釋憲非常關心,其中包括392及419號解釋,都曾參與相關的研究與規(guī)劃,319號解釋我還親自出席,進行兩次言詞辯論,所以說對于憲法的發(fā)展,我一直非常關心。
臺灣盡管行憲60年,但早期憲法實施并未完全落實,完全落實是近10年的事。臺灣的民主包括國會改組、總統(tǒng)民選、許多違憲法律被宣告刪除或修正,都代表臺灣已進入了不同的時代。今年3月22日總統(tǒng)大選結(jié)束,美國布?偨y(tǒng)在賀電中提到「臺灣是亞洲與世界民主的燈塔」,當時我內(nèi)心非常感動,因為這是中華民族以及全世界華人邁向憲政民主的重要里程碑。
今天希望就四項議題表達個人的看法:第一、要不要進行憲政改造;
第二、總統(tǒng)在憲法中角色的分際;
第三、兩岸關系與互不否認;
第四、集會游行與憲法人權。
首先有關憲改的問題,我在去年7月15日競選時在梨山發(fā)表政治改革宣言時提及,現(xiàn)行憲法并不完美,但也不是不能修訂,在過去17年已修改7次,最后一次是3年前,將立法委員席次減半、采取單一選區(qū)兩票制,實施至今不到3年,立委改選不滿1年,因此,現(xiàn)階段遵憲、行憲應重于修憲。尤其是中央政府體制需要一段時間充分運作,才能有效觀察應興應革之處,因此個人提出上任后兩年為觀察時間,并在兩年后根據(jù)運作情況與主流民意決定是否成立相關小組,就憲法修正問題廣泛交換意見。
其次是,在憲法三權體制下,總統(tǒng)職權行使應有的分際問題。一般而言,中華民國的政治體制,被稱為「雙首長制」或「半總統(tǒng)制」,最近中研院政治學籌備處曾召開有關「半總統(tǒng)制」研討會,世界各國的與會學者專家也到總統(tǒng)府來與我交換意見。有趣的是,他們研究這么多年,還是問我跟行政院長如何分工?這當然是全世界采行雙首長制國家所共同面對的問題,而在就任初期,我也提出第一線與第二線的問題,受到許多討論與批評。
依據(jù)雙首長制的精神,我是直選產(chǎn)生,面對人民,我當然是站在第一線,但憲法規(guī)定行政部門需面對立法院,則我當然是站在第二線,并不是個人高不高興的問題,而是根據(jù)民主政治與憲法的規(guī)定。憲法第387號解釋,特別提到「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是民主政治的精神。該號解釋是有關行政院長于立委改選后是否提出辭職的問題。
我說我站在第一線,是因為我是直選產(chǎn)生,做了許多政見的承諾,而民眾投票給我,應該是支持并關心我會不會實現(xiàn)這些承諾,所以基于「責任政治」與「民意政治」的倫理,我必須站在第一線去實現(xiàn)這些承諾。此外,憲法也規(guī)定,行政院是全國最高行政機關,對立法院負責,所以政府的日常工作,例如行政院會我不出席,而是指派副秘書長或局長列席,因此日常政務是由行政院推動,到立法院報告或備詢,則是行政院長的職責,這點是非常清楚的。因此,總統(tǒng)與行政院長都是首長,都能對國家政務表達意見與關心,但在行使過程中必須有所分工。
此外,「政黨政治」在雙首長制國家非常重要。過去所提到的政黨,都是指人民不分種族、性別、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或是法官超出黨派獨立審判,但正式提到政黨,則是80年修憲后,把政黨的解散納入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是第一次政黨以現(xiàn)代政黨的身分制憲,并取得準憲法機關的角色,因此現(xiàn)在不避諱談政黨在政治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而在雙首長制中,黨政一定要有分際,但黨政也不可能分離,如何分工合作使得雙首長制運作更為順暢,是所有雙首長制國家所面對的重要課題。因此,這段時間我也非常努力做好與政黨的關系,讓政黨能在雙首長制中扮演建設性的角色。
第三,有關兩岸關系。兩個禮拜前大陸海協(xié)會會長來訪引起許多爭議。我必須強調(diào),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存在已超過97年,這一點無可置疑,沒有任何人可以減損這個地位。臺灣已經(jīng)完全民主化,選自己的總統(tǒng)、國會、管理自己的事務,所以如臺灣的前途等議題,當然要由全臺灣2300萬人來決定。
至于要如何定位兩岸關系,相信在座有少數(shù)人在十多年前曾協(xié)助訂定憲法增修條文處理兩岸關系,在增修條文第11條中規(guī)定,自由地區(qū)與大陸地區(qū)間人民權利義務關系及其他事項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guī)定,這是因為國家遭逢重大變故,在憲法規(guī)定的國土上出現(xiàn)另外一個統(tǒng)治當局,因此憲法必須做調(diào)整,才能有效執(zhí)行法律,后來制定「兩岸人民關系條例」,全名為「臺灣地區(qū)與大陸地區(qū)人民關系條例」,很清楚區(qū)分主權與統(tǒng)治權,臺灣地區(qū)的定義是「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中華民國統(tǒng)治權所及的其他地區(qū)」,大陸地區(qū)的定義是「臺灣地區(qū)以外的中華民國領土」。
在場許多留學德國的人都知道,德國人對類似問題也花費許多精神去處理。60年代社會黨的布朗德主張東進政策與東德和解,導致1972年雙方簽訂「基礎關系協(xié)定」,對雙方領土相互承認,但對主權則采取統(tǒng)治高權的做法,雙方相互承認對方的統(tǒng)治高權,以臺灣來說,就是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第二條中的統(tǒng)治權,德國同樣的將主權與統(tǒng)治權加以區(qū)分,用此方式來解決法律上與政治上的困擾,在「基礎關系協(xié)定」簽訂后,兩德分別加入聯(lián)合國,在國際間互不代表對方。但這期間也有憲法背景,兩德當年都在1949年制憲,時間相隔很近,沒有一個是以全德國作為制憲的基礎,與中華民國不一樣,我們在制憲時內(nèi)戰(zhàn)尚未發(fā)生,中華民國政府仍然統(tǒng)治中國大陸。
綜上可見,此一類型態(tài)的國家要處理這些事務并非易事。而臺灣現(xiàn)在所采取的方式及定位,是從民國80年制定迄今17年,其中經(jīng)歷了3位總統(tǒng)、2次政黨輪替都沒有任何改變,「兩岸人民關系條例」修正了10次也都沒有改變,所以實際上是我們在法律上的基本定位。此一定位,也符合我長期以來所主張的兩岸交往必須「對等」與「尊嚴」,同時與「以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的原則也不沖突。
過去在終止動員戡亂時期,海峽兩岸不但相互不承認,而且是相互否認。大家都記得早期臺灣稱大陸為「匪幫」或「共匪」,對方稱我為「蔣幫」,當時是相互否認的年代。1996年當時的李前總統(tǒng)任內(nèi),統(tǒng)一規(guī)定稱大陸為「中共當局」或「大陸當局」,雙方在實際上進入一種相互不否認的階段,也唯有用「互不否認」的原則,才能讓兩岸進行必要的和解,才能真正進行促進和平與繁榮的互動。所以我在海協(xié)會會長來臺前,把這次活動定位為「正視現(xiàn)實,互不否認,為民興利,兩岸和平」,沒有這樣一個框架,兩岸將來運作會非常困難。
記得在尚未終止動員戡亂時,執(zhí)行走私查緝非常困難,因為懲治走私條例規(guī)定是由國外進口,但由福建走私來的私梟表示,不是要貨暢其流嗎?因此福建到臺灣的貨物怎么算走私呢?之后特別將該法第11條加上「之一」,才能讓走私行為變成違法。因此,我們必須要有一套新的法制,這也是剛才所說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制訂的背景。目前的法律讓政府在治權所及的區(qū)域執(zhí)行法律,而在治權所不及的地區(qū),刑事法律比照刑法總則規(guī)定,而民事法律則比照涉外民事的相關原則處理,因此兩岸關系條例由29至41條對于婚姻、收養(yǎng)及契約等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
最后要談的是集會游行與憲法的問題,各位都知道集會游行法也是在70年代那一波大改革所完成,尤其是在民國76年解除戒嚴以后,民國77年制訂集會游行法。當初制訂的時候,因為解嚴才剛開始,大家對于社會秩序的關切比較深刻,所以管制比較嚴格,因此在民國80年代就有人提請釋憲,大法官也作成了445號的解釋,把認為違憲的部份通通改掉了,包括警察在審查時不能審查集會游行的內(nèi)容,只能審查時間地點,也就是只能審查方式,不能審查內(nèi)容,如果審查內(nèi)容,就構成對于表現(xiàn)自由的侵犯,等于超過了憲法第23條的必要性。但是另一方面,他們也認為集會游行法采取的是許可制,但把它定位為準則主義的許可制,簡單講就是嚴格許可制,因為該法第11條規(guī)定了原則許可,例外不許可,但是大法官也認為例外不許可的理由太不具體,希望把它改成有明顯的事實,譬如一個美國最高法院判例所講的「明顯而有立即的危險」,才能夠不許可。正因如此,在過去21年時間,集會游行法不許可的比例大概是百分之0.23左右,但有百分之99.7均許可了。
今天談這個問題還有一個背景,我擔任臺北市長時曾遇過幾次大型的游行,因此深刻感覺哪些條文與保障人權有關,哪些條文跟維持秩序有關,同時也深刻感覺到集會游行法第26條有關比例原則的規(guī)定,非常重要。我的感覺是,不管采取那個制度,最重要的是建立一個警民合作與高度自制的觀念及期待。各位都知道大法官在445號解釋提到,集會游行在全世界有非審制、報備制跟許可制,非審制是事后的,報備制是德國目前所采行的,不但是事前而且全部要報備,不但是強制的而且警察也保留了禁止之權,所以在實務上它與我們現(xiàn)在采取的嚴格許可及例外不許可,在寬延方面相距不大,可是為什么我當了八年臺北市長,處理過大大小小十幾次大型游行,還是主張應該采取報備制呢?主要因為它可以減少警察做行政處分的需求,同時也能夠讓外界更了解、更愿意去建立我剛才所說的警民合作與高度自制。
民主政治不是暴民政治,它必須是一種有組織、有紀律的民主,同樣的自由與權利的行使過程中也要有責任,而群眾活動是一種隱責性很高的活動,在人群根本無法找出丟石頭與汽油彈的人,在此情況下,讓維持秩序的單位有若干權限,大法官并不認為有違反憲法第23條的范圍,這也是為何445號解釋對某一些大家認為好像有問題的條文,大法官并未認為違憲,包括禁制區(qū),德國的游行法也有類似規(guī)定。而對警察可以解散集會游行、采取刑責,大法官也認為并不違憲,當然大法官不認為違憲的,立法機關要修也不是不可以,因此這些條文都可以討論,現(xiàn)在立法院內(nèi)政委員會已經(jīng)準備在這個月內(nèi)召開公聽會,邀請在自由廣場靜坐的學生參加。
我剛才講,個人支持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但自從1106圍城游行后,社會的氛圍對這點有很大保留,有好幾個民意調(diào)查清楚顯示,有2比1反對改制,這也是我一直強調(diào)的,關鍵不在「報備」而是「暴力」,因為出現(xiàn)了暴力,所以使民眾對改革轉(zhuǎn)趨保守。當我們還是在野黨時,我就贊成改為報備制,現(xiàn)在執(zhí)政仍然贊成,我一路走來,始終如一,我不會因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我贊成改,但在過程中作為一個民主社會的一份子,我愿意聽不同的聲音,如果有民眾提出很強的理由認為該做某些調(diào)整,我覺得我們應該讓立法院有充分討論的空間。民主社會最可貴的地方就是尊重與包容多元,沒有那一個人的意見可以主宰一切,所以我非常希望關心此一議題的人都以立法院作為舞臺,共同檢討出一個適合臺灣社會的集會游行法。
當然也有人主張廢除集會游行法,就這個題目,制訂法律基本上并未違憲,但我要跟各位報告,集會游行,集會是表現(xiàn)自由,游行也是,但是我必須指出,社會長期以來有一種誤解,把集會游行與示威相提并論,示威隱含恐嚇的味道,因為誤解所以群眾在上街時認為,沒有示威似乎無法達到游行的效果,但不是這樣的,游行與集會都是表現(xiàn)的自由,把意見表達出來爭取大家的支持,以期在眾多媒體之外,以這種方式來表達意見而已,并不是要去恐嚇別人,更不能帶著武器作勢欲打,這是不可以的,若大家無法把道理弄清楚,認為一旦去游行就是要示威,去嚇別人,這是很危險的。也因此社會上更多人不敢贊成改為報備制,所以我認為這個觀念一定要改過來,我剛才也提到要警民合作與高度自制的道理,若無法辦到,真的會讓人民不放心。目前的統(tǒng)計百分之99以上的游行都許可的,因此希望大家能和衷共濟,共同討論出一個適合臺灣社會的集游法。
我再次強調(diào),我支持改制,希望能夠減少不必要的干預,但一定要有共識,才能變成法律。過去我在擔任臺北市長期間,已將集游法操作到與報備制沒差別了,操作到24小時都能集會游行,操作到要在市府樓下反馬的都準,雖然他講的我都不同意,但我仍然誓死保護他講這些話的權利,這是政府應該要做的,而我也做到了。臺北市的集會游行相較臺灣其他地區(qū)更為自由,不會因某種形式或某一黨派而不準,這是不可以的,時間、地點、方式可以討論,但內(nèi)容是不用討論的。以上是我對憲改、總統(tǒng)角色分際、兩岸關系定位及集會游行與憲法人權等四個問題的淺見。
我并非憲法專家,也沒發(fā)表過論文,但有一點非常重要,520我宣誓就職,第一個承諾就是「余必遵守憲法」,所以我與大法官一樣有義務維護憲法尊嚴、貫徹憲法精神。
最后,希望本會會務昌隆,各位工作順利。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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