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力建:《反壟斷法》為何會無法執(zhí)行
發(fā)布時間:2020-06-09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據(jù)7月27日的《法制日報》報道,我國歷經(jīng)十三年方打磨出號稱“經(jīng)濟憲法”的《反壟斷法》,還未出鞘就居然要陷入無法執(zhí)行的尷尬。
《反壟斷法》起草小組成員黃勇教授介紹,當初在制定草案時就計劃今年8月1日前要制定四十余個配套規(guī)則,但迄今為止,無一出臺,導致《反壟斷法》難以進入實際操作。
出現(xiàn)這種尷尬局面,顯而易見的原因有兩條:一是相關行政部門未能依法履行自己的應盡職責,對此種職責,應由權力機關啟動質(zhì)詢程序追究督促;
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反壟斷法》自身的不足。僅有八章五十七條的《反壟斷法》,在立法原則上有些類似于1986年出臺的《民法通則》。在“宜粗不宜細”的指導思想之下,條文中充斥著極具原則性的規(guī)定。
其實,就法律本身而言,應當是極其明確并具有實際操作性才利于頒布施行,法律語言含混不清以及缺乏操作性是所有法律的大忌,唯有在法律中對權利和責任有明確的表述,對相關施行的程序有細致周到的規(guī)定,才有利于維護法律的尊嚴和保障法律的實施。
其實我國以往在立法中所主張的“宜粗不宜細”從來就不是立法技術所追求的效果,而是在缺乏經(jīng)驗并且備受當時理論綁縛之下的不得已選擇,目的是從沒有路的地方先走出一條路來,這條路雖或是羊腸小道,崎嶇難行,但有總比沒有好。
現(xiàn)在近三十年過去,中國的情況已經(jīng)有了很大的改變,法律條款粗疏不利施行的弊端已然充分展現(xiàn),而國外先進經(jīng)驗的借鑒、自身經(jīng)驗的積累和思想的解放使我們完全可以在立法技術上站到一個全新的起點上,有條件追求法律概念上的精確、法律條款的周密、法律程序的完備。
我以為,不能一概而論地說有法總比沒有法好,實際上假如這個法難以落實,可以這樣解釋或那樣解釋,可以這樣鉆空子或那樣鉆空子,勢必損害法律的尊嚴,更嚴重的是使人們對法律失去信心。
現(xiàn)實生活中,正由于許多法律規(guī)定的粗疏,有些部門凡有利的則不遺余力,無利的則“巋然不動”,而老百姓卻無法依據(jù)法律追究其作為或不作為的責任。例如,法律要求對某項工作要“重視”、“鼓勵、“支持”、“推動”、“強化”等等,這樣的法律措詞規(guī)定的義務無從把握,既不利于操作,更無法考量。
原載《新快報》2008年7月30日A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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