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曉漁:“楊帆門”:以暴制暴,還是“公民不服從”?
發(fā)布時間:2020-06-06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有媒體將此事與海淀藝校的“辱師門”和中山大學教授“虐待”學生事件相提并論。前兩個事件呈現(xiàn)了人性之惡,此次則呈現(xiàn)了“以暴制暴”。希望從這次事件中反思法治理念在日常生活(哪怕是政法大學的日常生活)中的缺失,而不僅僅將責任歸咎于某個人。
中國政法大學楊帆教授在上本學期最后一節(jié)選修課時,因為逃課學生人數(shù)太多,與一名欲離開教室的女學生發(fā)生肢體沖突。這一事件被人戲稱為“楊帆門”。
像“羅生門”一樣,此事在中國政法大學的校園論壇里呈現(xiàn)出各種面貌。一些不難澄清的細節(jié)一直未能得到確認,有人聲稱楊帆有過未經(jīng)通知就不來上課的經(jīng)歷,也有人表示楊帆此前的停課已經(jīng)經(jīng)過教務(wù)處同意,還有人表示那名離開教室的女生并非選課學生、只是正巧在這間教室自習。
對于校方來說,首先需要進一步確認事實,這樣才能做出恰當?shù)脑u判。對于旁觀者而言,更為值得關(guān)注的是由這件事情引發(fā)的討論,F(xiàn)在討論的焦點集中于楊帆和這名女生身上,但是,楊帆之所以“失態(tài)”,甚至說出一些侮辱性詞語,與一名遲到的男生腳踢教室大門有關(guān)。有學生反映楊帆此前曾向?qū)W生兜售自己的著作,如果此事屬實,校方自然會處理。但這并不意味著學生就可以隨時退席,更不意味著學生可以腳踢教室大門。
一件本來并不復雜的教學沖突,演變?yōu)樵捳Z暴力和肢體暴力,值得思考。拋開事件本身的是非而言,這說明即使在素質(zhì)并不低下的大學校園,有些人依然習慣于以暴力而非合法程序的方式應(yīng)對問題。如果勉強把女生退席“過度闡釋”為“公民不服從”,楊帆和那名男生的沖突就是典型的“以暴制暴”。發(fā)生在政法大學里的“以暴制暴”,不僅是對大學精神的嘲笑,也是對法治精神的嘲笑。這個事件所引發(fā)的不僅是對教育問題的思考,也包括對法治問題的反思,充分說明法治進入課堂,不等于進入生活。
同樣是中國政法大學教師的蕭瀚先生,撰文表示教授之言行舉止斯文掃地,何以要求學生單方面尊師,并且進而表示每個學生都有安排自己時間的自由,學生有隨時退席的權(quán)利,只要他們沒有妨礙別人。這個說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尤其能夠獲得學生的認同?墒,如何界定“沒有妨礙別人”的限度?那名女生在一些網(wǎng)友的描述中具有“正義感”,她的行為接近于“公民不服從”嗎?上課期間,突然有學生起身退席,是否會影響同學和任課教師的情緒?蕭瀚先生以自己為例,表示有學生退席,并不感到受到妨礙。但是,這不能保證其他老師和學生面對同樣情形能夠做到心靜如水。
從高校的一般規(guī)則而言,學生擁有不去選修某門課的權(quán)利,可是一旦選修了這門課,就要接受教學的基本規(guī)則,不能無故曠課或早退。不僅選修學生需要遵守這個規(guī)則,旁聽或者自習生也需要遵守一些基本規(guī)則。否則,在上課期間,一名學生可以以自習為名隨意出入那些正在進行教學的教室,這種行為算不算“妨礙別人”呢?自由教育不是沒有限度的,它的限度就是要符合法治理念。如果完全贊同學生的舉動,就要討論學校的一些規(guī)則是否具有合法性。如果學校規(guī)則不具合法性,就不能把責任完全歸咎于其中一方。當然,楊帆先生絕非毫無責任,他那些“粗口”與其說侮辱了學生,不如說侮辱了自己。
有媒體將此事與海淀藝校的“辱師門”和中山大學教授被控“精神虐待”學生事件相提并論,這三個事件雖然沒有直接關(guān)聯(lián),卻具有內(nèi)在的關(guān)聯(lián)。一個是學生侮辱老師,一個是老師“精神虐待”學生,而此次是師生互相侮辱。前兩個事件呈現(xiàn)了人性之惡,此次則呈現(xiàn)了“以暴制暴”的惡中之惡。希望能從這次事件中反思法治理念在日常生活(哪怕是政法大學的日常生活)中的缺失,而不僅僅是將責任歸咎于某一個或某幾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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