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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貴秀:論社會主義改革的“社會本位”取向

發(fā)布時間:2020-06-04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一、問題的提出

    

  1、上個世紀80年代末,筆者在探尋政治體制改革的理論基礎時,就觸及到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問題,并在一篇題為《改革難題亟待改革理論來回答》的文章(《實事求是》雜志1989年第7期)中談到:創(chuàng)立改革的理論必須抽象出最基本的關系,即國家與社會的關系;
進一步思考又逐漸觸及到了政黨、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問題,“黨權”、“政權”與“民權”及其關系的問題。最近,重新翻閱于光遠在1978年底向理論務虛會提供的“理論工作務虛會材料之七”:《無產階級革命勝利后國家消亡問題——讀〈國家與革命〉有關論述的筆記》,又加深了對這些問題的思考。特別是他針對那種認為在無產階級奪取政權后要不斷強化國家機器的錯誤觀點,所談“馬克思主義反對‘對國家的迷信’”的問題,深受啟發(fā)。這就促使我重溫馬克思主義關于政黨、國家與社會及其關系的原理,并在此基礎上思考了這樣一些問題:一是社會主義者對待政黨、國家、社會的態(tài)度問題;
二是“黨權”、政權與民權及其關系的問題;
三是社會主義改革的“社會本位”取向問題。

  2、從人類歷史上政黨、國家和社會的關系與迄今存在過的“現(xiàn)實社會主義”的經驗教訓來思考,引發(fā)了對究竟什么是“社會主義”問題的思考。社會主義無論是作為一種思想體系和價值取向,還是作為一種社會制度,抑或作為一種社會運動,我認為,似乎應該是一種最注重“社會”的主義,“以社會為本位”的主義,而不是“國家主義”、“迷信國家”的主義、“以國家為本位的主義”,也不是“政黨主義”、“政黨至上”的主義、“以政黨為本位”的主義。因此,科學、合理的社會主義應該是與統(tǒng)治、壓迫以至吞噬社會的“國家主義”相區(qū)別、相對立的一種思想體系、價值觀念和社會制度。

  國家之所以能夠統(tǒng)治、壓迫、吞噬社會,就在于國家從其產生之日起就具有以暴力作后盾的強大無比的國家權力。正是這種國家權力的日益膨脹和泛濫,使得“社會”的生機和活力被遏制而難以孕育和生長,自身缺乏生命力,“社會(人民)”長期處于無權(沒有自主權)的地位。由此而來,在漫長的歷史上就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國家本位”狀態(tài)。這就是從奴隸社會到封建社會直至資本主義社會時期國家與社會、“國權”(政權)與“社權”(“民權”)之間的基本關系。盡管現(xiàn)代資本主義國家在這方面有了變化,與前資本主義國家不大相同了,但還沒有也不大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國家統(tǒng)治、壓迫社會的問題,真正實現(xiàn)由“國家本位”到“社會本位”的轉變。這正是實行社會主義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只有科學社會主義才能從根本上改變國家與社會的原有關系,使社會從被國家所壓迫、吞噬的“國家主義”中逐步解放出來,使“國家本位”(以及“政黨本位”)走向“社會本位”。從長遠來考慮,隨著未來共產主義的實現(xiàn),國家以及政黨的消亡,社會將把國家政權以及“黨權”完全收回,實現(xiàn)全社會自治,自己管理自己,走到更高級的人類社會。

  徹底的辯證唯物主義者和歷史唯物主義者應當深信,政黨和國家有生就有滅,最終是會消亡的,至少與“人類社會”相比,其歷史是比較短暫的。正如毛澤東所說:“像一個人一樣,有他的幼年、青年、壯年和老年。中國共產黨已經不是小孩子,也不是十幾歲的年青小伙子,而是一個大人了。人到老年就要死亡,黨也是這樣。階段消滅了,作為階段斗爭的工具的一切東西,政黨和國家機器,將因其喪失作用,沒有需要,逐步衰亡下去,完結自己的歷史使命,而走到更高級的人類社會。”(《毛澤東選集》第4卷第1468頁)當然,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政黨和國家由于其消亡的條件遠不具備,還是必需的,但也不能反其道而行之,越來越加以強化,而使“社會”越來越弱化。

  3、經過政治革命和社會革命,實現(xiàn)社會主義,不斷調整國家與社會的關系,使社會逐漸把國家政權重收回,這是歷史發(fā)展的必然趨勢。馬克思在總結巴黎公社經驗時提出:“公社——這是社會把國家政權重新收回,把它從統(tǒng)治社會、壓迫社會的力量變成社會本身的生命力;
這是人民群眾把國家政權重新收回,他們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壓迫他們的有組織的力量;
這是人民群眾獲得解放的政治形式,這種政治形式代替了被人民群眾的敵人用來壓迫他們的社會性人為力量(即被人民群眾的壓迫者所篡奪的力量)(原為人民群眾自己的力量,但被組織起來反對和打擊他們)!保ā恶R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413頁)

  無產階級政黨所領導的社會主義革命,歸根到底,就在于打碎舊的國家機器,或者以和平的非暴力的方式,改造原有的國家,建立新的國家政權,從根本上改變國家與社會的原有不合理的關系,也就是社會(人民)把國家政權逐步收回,使國家由統(tǒng)治社會、壓迫社會的力量變成社會本身的生命力。這本來是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應該走的道路。但是,必須看到,迄今出現(xiàn)過的現(xiàn)實社會主義,幾乎都在相當大的程度上與此相悖。在現(xiàn)實中,先后領導人民群眾推翻舊的國家政權,建立了新的國家政權的無產階級政黨,都沒有處理好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政權與民權的關系,從而陷入了社會政治化、國家化的誤區(qū)而長期不能自拔,使得社會本身長期缺乏自主權和生命力。通常所說“政企不分,以政代企”、“政社不分,以政代社”、“政群不分,以政代群”等等就是對這種現(xiàn)象的一種描述。而且,由于未能正確理解和處理無產階級政黨與新型國家政權的關系,誤以為黨的領導就是“黨領導一切”、“黨管一切”、“黨的一元化領導”,從而產生了黨對國家政權和社會的大包大攬,干涉太多的問題。這就給社會主義改革留下了復雜而繁重的歷史任務。

  4、我國憲法總綱第二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但是,在現(xiàn)實中實際存在的情況卻是另外一種景象:“政權高于民權”、“強政府,弱社會”;
“黨權高于一切”——“黨權高于政權”,“更高于民權”,誠如鄧小平所說“一切權力集中于黨委”。(《鄧小平文選》第2卷第329頁)。這與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憲法規(guī)定相去有多遠啊!我們黨提出:要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以發(fā)展黨內民主推動人民民主,實行科學執(zhí)政、民主執(zhí)政、依法執(zhí)政;
以人為本,執(zhí)政為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等等,歸根結底,都在于逐步落實憲法規(guī)定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實現(xiàn)“主權在民”。這也就是逐步實現(xiàn)從“政黨本位”、“國家本位”到“社會本位”(“人民本位”)的轉變。

  以上這些,就是筆者提出“黨權”、“政權”和“民權”這種三權關系問題以及改革的“社會本位”取向的思路的背景和依據所在。

  

  二、對幾個基本概念的界說

  

  在這里有必要對本文所使用的幾個基本概念作一些解釋和界定。首要的、最核心的是“黨權”概念,其次是“政權”(亦即“國家政權”或“國權”)和“民權”(即“人民之權”,亦即“社權”或“社會之權”)。而要界定這些概念,必須從“社會”、“國家”與“政黨”這些基礎性的概念說起。

 。ㄒ唬╆P于“社會”及“社權”概念。

  “社會”概念無論是在學界還是在政界,不僅使用頻率很高,而且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們在不同的語境中具有不同的含義,情況相當復雜,理應深入系統(tǒng)地加以分析研究和界說。但是,迄今學界對“社會”概念的專門研究與其實際使用很不相稱。在眾多詞典中,對“社會”一詞的釋義往往語焉不祥或含糊不清,在有關學科專業(yè)性詞書中,也很少列有“社會”的條目加以解釋。如在《不列顛百科全書》、《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社會主義辭典》中,竟然連“社會”的條目都沒有。而在現(xiàn)實中把“社會”作為一個多義詞來運用的情況又隨處可見,使用頻率高得驚人。如,在《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社會”一詞的使用頻率高達200 次之多。它的含義在不同的語境中是不相同的。在《決定》中,關于“社會”主要有以下一些用法:

 。1)“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約20次);
“社會和諧”、“和諧社會”(合計23次)。

 。2)“任何社會”、“人類社會”、“全社會”、“小康社會”等。

 。3)“經濟社會發(fā)展”、“社會管理”、“社會創(chuàng)造力”、“推動社會建設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協(xié)調發(fā)展”。

 。4)“社會就業(yè)”、“社會保障體系”、“社會公平保障體系”、“社會保障制度”、“社會公平正義”、“社會管理體系”、“社會事業(yè)”、“學習型社會”、“環(huán)境友好型社會”、“社會資金”、“社會效益”、“社會自治”、“社會組織”、 “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

 。5)“社會思潮”、“社會思想”、“社會公德”、“社會誠信”、“社會科學”、“服務社會”、“社會責任”、“社會氛圍”、“社會志愿”、“社會心態(tài)”、“社會協(xié)同”、“社會功能”、“社會矛盾”、“社會結構”、“社會輿情”、“社會預警”、“社會動員”、“社會丑惡現(xiàn)象”、“社會政策”、“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社會政治穩(wěn)定”、“社會治安”、“社會穩(wěn)定”、“社會安定有序”等等。

  以上列舉的“社會”一詞,總共有近50種不盡相同的用法;
進一步概括分類,至少可以分為“廣義”與“狹義”、“次廣義”、“次狹義”這樣一些不同層次。值得注意的是,在有些文件和領導人的講話中,還有“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這五大建設并列的提法。這里的“社會”涉及的范圍只限于除了經濟、政治、文化和執(zhí)政黨以外的那些社區(qū)、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非政府(亦非政黨)組織以及其他群眾團體等等有限的具體領域。

  根據“社會”一詞在不同語境中的實際運用情況,筆者認為,至少可以歸納和概括為以下五種用法。

  第一,在最廣義的意義上,“社會”與“自然”相對,凡屬人類活動未曾涉及的“自然界”以外的事物或現(xiàn)象都歸之于“社會”范疇。如說“自然規(guī)律”與“社會規(guī)律”。至于通常所說的“思維規(guī)律”,從主客觀的關系來說,它作為自然和社會客觀規(guī)律的反映,是一種主觀的東西,與作為客觀存在的“自然規(guī)律”和“社會規(guī)律”相區(qū)別、相并列而單獨存在;
但是,從人類是否有所涉及的角度來說,“思維規(guī)律”又可以歸于“社會”的范疇,在這個意義上,“思維規(guī)律”與“社會規(guī)律”一樣,也是屬于“純自然”以外的東西。

  第二,與“國家”相對的“社會”,同與“自然”相對的“社會”相比,其涉及的范圍就狹窄一些。如說國家是社會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國家從社會中分離出來 ,而又凌駕社會之上,這里的“社會”是相對于“國家”而言的。前一種“社會”是包括國家在內的,而這里的“社會”則不把“國家”包括在內。

  第三,“社會”往往專指一種特定社會形態(tài)的基本經濟制度。如通常所說我國在“三大改造基本完成”之后,才進入“社會主義社會”,這里的“社會”就是指一種新的基本經濟制度(公有制的經濟制度)。

  第四,“社會”有時指與“公(共)權力”所涉及的領域(在我國往往包括黨和國家等)相對的領域,此種意義上的“社會”,應該就是“公民社會”。還有,“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這五大建設并提中的“社會”,實際上就是指除了“經濟”、“政治”、“文化”、“黨”(即執(zhí)政黨)以外的其他社會現(xiàn)象。

  第五,“社會”概念還有一種特殊的用法,有時是指一個組織、部門或單位等等所處的“周邊環(huán)境”。如通常所說“黨內矛盾是社會矛盾在黨內的反映”、“軍隊內部的矛盾是社會矛盾的反映”、一個單位或部門內的矛盾是“社會矛盾的反映”等等,這里所說的“社會”實際上就是指某一組織、部門或單位與其周邊環(huán)境的關系。它們所處的周邊環(huán)境就被稱之為“社會”。此種意義上的“社會”具有相當大程度的相對性和不確定性,其“邊界”究竟到達哪里,恐怕就難以說得清楚。

  本文中所說“社會”,大多或主要是在第二種意義上即與“國家”相對、相區(qū)別的意義上以及在與政黨、國家相對、相區(qū)別的意義上使用的!吧鐧唷被颉吧鐣畽唷保簿褪恰懊駲唷被颉叭嗣裰畽唷。它既區(qū)別于“國權”或“政權”,也區(qū)別于“黨權”或“執(zhí)政黨之權”。

  (二)關于“國家”以及“國權”或政權概念。

  關于“國家”概念,在不同時代的思想家、理論家的著述中已有各不相同的解釋。馬克思主義創(chuàng)始人及其后繼者都對國家問題作過系統(tǒng)的論述。總的來說,“國家”或國家政權概念與“社會”概念相比研究得比較充分和清楚。列寧在《國家與革命》中,對“國家”作了系統(tǒng)的理論分析,并在初版序言中強調了社會主義革命對國家態(tài)度問題的重要性。(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他指出:“無產階級社會主義革命對國家的態(tài)度問題不僅具有政治實踐上的意義,而且具有最迫切的意義!保ā读袑庍x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版,第172頁)

  與本文有關的主要就是,“國家”與“社會”相對而言,它與社會既有緊密的聯(lián)系,又相區(qū)別。其主旨在于通過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并以國家為中介,來闡明“國權”(或“政權”)與“黨權”、“民權”(“社權”)的關系問題。

  (三)關于“黨”與“黨權”概念。

  一般而論,所謂“黨”,即指“政黨”,從學理上說,在我國,既包括執(zhí)政的中國共產黨,也包括參政的各民主黨派。而從現(xiàn)實考慮,本文所說的“黨”一般是指執(zhí)政的中國共產黨!包h權”,在廣義上,在我國應該包括執(zhí)政黨之權和參政黨之權,而在狹義上,則專指作為執(zhí)政黨的中國共產黨之權。本文主要是在后一種意義上使用“黨權”。

  “黨權”概念雖然至少已被使用過半個多世紀了,但由于從未給予過應有的研究和明確界定,因而迄今還是一個認識盲區(qū),很有必要加以專門研究。又由于我們黨在政治社會中處于領導和執(zhí)政的特殊重要地位,它所擁有的權力之大、之多,對國家和社會發(fā)展的影響之重大、之深遠,在世界上絕無僅有,因而深入而系統(tǒng)地加以研究就顯得異常之重要了;诖,關于“黨權”問題多費點筆墨不是多余的。

  1、“黨權”問題的歷史淵源

  從歷史上看,“黨權”問題的提出,由來已久。從我們黨的文獻來看,至少在抗日戰(zhàn)爭時期就開始出現(xiàn)了“黨權”及其與“政權”、“民權”的關系問題。

  1940年3月,毛澤東在《抗日根據地的政權問題》中使用過“黨的領導權”的概念。他指出:“必須保證共產黨員在政權中的領導地位,因此,必須使占三分之一的共產黨員在質量上具有優(yōu)越的條件。只要有了這個條件,就可以保證黨的領導權,不必有更多的人數(shù)。所謂領導權,不是要一天到晚當作口號去高喊,也不是盛氣凌人地要人家服從我們,而是以黨的正確政策和自己的模范工作,說服和教育黨外人士,使他們愿意接受我們的建議!保ā睹珴蓶|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第2版,第742頁)

  1940年12月,劉少奇在《論抗日民主政權》中指出:“共產黨反對國民黨的‘一黨專政’,但并不要建立共產黨的‘一黨專政’。共產黨和八路軍、新四軍作為民主的勢力,愿意為大多數(shù)人民、為老百姓服務,為抗日各階級聯(lián)合的民主政權而奮斗。這種政權,不是一黨一派一人所得而私的。八路軍新四軍所到之處,如果能夠建立政權的話,就要建立統(tǒng)一戰(zhàn)線的革命各階級聯(lián)合的政權。即或因為人民的組織程度不夠,而不得不委任臨時的地方政府人員的話,那末,只要一有可能,當人民的組織已有相當?shù)某潭,人民能夠自己選舉所愿意的人來管理自己事情的時候,共產黨和八路軍、新四軍就毫無保留地還權于民,將政權全部交給人民所選舉的政府來管理。共產黨并不愿意包辦政府,這也是包辦不了的。”(《劉少奇選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12月第1版,第176頁)這里所說“黨的領導權”也可以簡稱為“黨權”,它是與“政權”、“政府管理權”以及“民權”(“還權于民”)既相區(qū)別,又相聯(lián)系的。

  1941年4月,鄧小平不止一次直截了當?shù)厥褂眠^“黨權”的提法或概念,同時也使用了“黨的領導(權)”的概念。他在《黨與抗日民主政權》中指出:“黨的領導責任是放在政治原則上,而不是包辦,不是遇事干涉,不是黨權高于一切!边@與 “以黨治國”完全相反。他還批評有些同志“誤解了黨的領導,把黨的領導解釋為‘黨權高于一切’”,以致“非黨干部稱黨為‘最高當局’(這是最嚴酷的諷刺,不幸竟有人聞之沾沾自喜。保ā多囆∑轿倪x》第1卷,第12頁、第11頁)

  1943年8月,周恩來在揭露蔣介石的“民權主義”的實質和虛偽性時指出:“蔣介石口中的民權主義,實是黨權高于一切,早就沒有民權。各級參議會、新縣制等,都是粉飾門面的欺人擺設。進一步說,連黨權也不是,還是軍權高于一切,特務高于一切吧!”(《周恩來選集》上卷第149頁)

  綜合起來解讀,我們可以從中悟出以下幾個要點:

 。1)“黨權”是可以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概念來使用的。

 。2)“黨權”是相對于“政權”而言的,“黨權”與政權的關系即通常所說的“黨政關系”。

 。3)黨政關系或“黨權”與“政權”的關系,又涉及到黨(對政權)的領導,亦即“黨的領導”和“黨的領導權”。

 。4)黨領導人民組織政權,要逐步走向“還政于民”,這也涉及到“黨權”、“政權”和“民權”三個基本概念及其關系的問題。

  (5)“黨權高于一切”,實際上主要是指“黨權高于政權”、“黨權高于民權”,這是我們所反對的或應該加以反對的;
反對“黨權高于一切”,主要就是反對“黨權高于政權”、“黨權高于民權”。

  2、在新時期“黨權”及其與“政權”“民權”關系的問題日益凸顯出來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著改革特別是政治體制改革(包括黨政領導體制改革)的展開,如何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的問題不斷提上日程。這就不能不涉及到什么是黨的領導(權)的問題。由此而曾一度引起了對這個問題的爭論。1989年5月和1994年10月先后出版的《鄧小平文選》第1卷第1版、第2版,都把鄧小平于1941年4月發(fā)表的《黨與抗日民主政權》收入其中,重新問世,使人們有幸重溫該文關于什么是黨的領導(權)、“黨權”與政權的關系以及反對“黨權高于一切”和“以黨治國”等一系列精辟論斷。以后,我們黨又提出要加強黨的執(zhí)政能力建設,實現(xiàn)科學執(zhí)政、民主執(zhí)政、依法執(zhí)政,堅持和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和諧社會等等的任務。所有這些,實際上都從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程度上使得黨的領導權、執(zhí)政權、“黨權”及其與政權、民權的關系問題日益凸顯出來。

  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專家學者隨之而逐漸關注起了“黨權”及其與政權、民權的關系問題。如:2004年6月,高放在《發(fā)展人民民主才能優(yōu)化政治運行機制——兼評介施九青著〈當代中國政治運行機制〉》一文(哈爾濱《理論探討》2004年第6期)中,有一個小標題就是:“核心問題是如何理順民權、政權、黨權這三權的關系”。文章開宗明義指出:“如果說要完善當今中國經濟運行機制,主要是解決好國家、企業(yè)與市場這三者之間關系的話;
那么,要優(yōu)化當今中國政治運行機制,我認為核心問題是如何理順民權、政權和黨權這三權之間的關系!保ǜ叻拧吨袊误w制改革的心聲》,重慶出版集團、重慶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第273頁)又如:2005年2月,郭道輝在一篇文章中說:“我認為,黨內民主,最根本是體現(xiàn)在‘黨權’有民主的制約機制……作為執(zhí)政黨,從防止黨的組織和領導干部的腐化變質,建立制約黨權、特別是黨的領導人的權力的黨內監(jiān)督機制來考慮”。(郭道輝:《對“警示教育”的一點異議》,紀檢監(jiān)察研究所主辦《研究參考》2005年2月第1期第8頁)再如:2005年3月,許耀桐撰文說:“黨政職能、黨權和政權的本質區(qū)別是什么”(小標題)。然后說:“由于黨不是政權組織,所以黨的地位不能高于國家,更不能取代國家。列寧明確指出蘇維埃政權‘高于各政黨’。雖然黨和國家是一種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但這種領導關系不是上下級之間的隸屬關系,不是命令與服從、支配與被支配的直接關系,而是通過黨員介入、思想溝通、路線指導、政策說服、獲得轉化的間接關系”!包h當然也有權力,但是,黨的權力不同于國家的權力!保ㄔS耀桐:《論政黨執(zhí)政文明與我國黨政分開》,《改革內參》2005年3月10日第8期第10頁》

  3、對“黨權”概念的嘗試性界說

  “黨權”概念由于它本身異常復雜,加之從未給予專門界定過,因而對它作出明確而又合理的界定或界說,是非常困難的。從考察問題的方法論來說,我認為,對“黨權”的界定或界說,只有從它與政權(或“國權”)、“民權”(或“社權”)的關系中來考察,才有可能。因為很多概念特別是相當復雜的概念,往往只能從與之相關的概念的關系中來把握,孤立地就一個概念來考察它的內涵和外延,幾乎是不可能的。按此路徑,筆者對“黨權”概念試作一種并無太大把握的初步界說。

  “黨權”,作為“黨的權力”的簡稱,是相對于“國權”(“政權”或“國家政權”)而使用的一個概念。眾所周知,黨的權力是很大、很多的。歷史上有過“黨領導一切”、“黨管一切”、“黨的一元化領導”的現(xiàn)象和說法。這就導致“黨政不分、以黨代政”,“黨社不分、以黨代社(包括‘黨企不分、以黨代企’,‘黨事不分、以黨代事’,‘黨群不分、以黨代群’等等)”。這就意味著,黨不僅包攬了國家的權力,而且包攬了社會(人民)的權力(及權利),使“國權黨權化”、“社權(民權)黨權化”。這也正是鄧小平所說的“黨權高于一切”、“以黨治國”和“權力過分集中”——“不適當?shù)亍⒉患臃治龅匕岩磺袡嗔杏邳h委”的問題。這樣一來,“黨權”與“政權”(“國權”)、“社權”(“民權“)的邊界也就極其模糊不清了。

  那么,經過具體分析和梳理,“黨權”究竟應該是什么呢?我認為,我們黨作為執(zhí)政黨,它所應該擁有的權力(即“黨權”),簡單說,就是“政治領導權”,即黨主導國家和社會的政治原則、政治方向、重大決策和重要干部的權力。之所以如此,這是由黨作為高層次的政治組織所具有的特定的性質和功能決定的。不應當把黨的性質和功能混同于“國家”和“社會”的性質和功能,并取而代之。作為執(zhí)政黨的“黨權”在大的范圍或外延上包括“對國家政權的政治領導權(亦即執(zhí)政權)”與“對社會的政治領導權”這樣兩個大的方面。這樣界定“黨權”是不是把它輕看了或貶低了呢?不,一點也不。我們知道,正是黨的這種權力成為國家和社會發(fā)展的強大發(fā)動機和驅動力或第一推動力,決定著國家和社會發(fā)展的政治方向及其興裒成敗和前途命運。

  應當明確,“黨權”是“大權”,而不是“小權”。也就是說,黨所管的是“政治(的)領導”,無論是對國家政權的領導(執(zhí)政),還是對社會(人民)的領導,都是 “政治原則、政治方向、重大決策的領導和向國家政權機關推薦重要干部”,而不是行政事務、具體業(yè)務的領導和管理,也不應當是“黨領導一切”、“黨管一切”和“一元化領導”,不分巨細,什么都要管。毛澤東曾說過,“大權獨攬,小權分散”。1957年10月,周恩來在談到黨對軍隊的領導時指出:“黨一定要管軍隊。當然是管大事,不是管小事。毛澤東同志說,大權獨攬,小權分散。如果什么事情都要中央政治局去管,那就要變成包辦代替,就會形成小權多攬,大權不攬,把大的事情丟掉了! (《周恩來選集》下卷,第277頁)1962年3月,他在談到黨對科學文化工作的領導時又指出:黨如果什么事都要管,“反而把大事都丟掉了!靶噙^多,大權旁落,黨委勢必成為官僚主義、事務主義的機構!保ā吨芏鱽磉x集》下卷,第365頁)

  

  三、黨的領導(權)只能是“政治(的)領導(權)”

  

  為了加深對“黨權”就是黨對國家和社會的政治領導權,黨的領導只能是政治領導,有必要分析一下“黨領導一切”、“黨管一切”、“黨的一元化領導”的歷史演變及其是非得失問題。

 。ㄒ唬包h領導一切”、“黨管一切”、“黨的一元化領導” 以及“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問題由來已久,根深蒂固

  1、源于民主革命時期!包h領導一切”、“黨權高于一切”、“黨管一切”、“黨的一元化領導”以及“黨政不分、以黨代政”這類問題,遠在民主革命時期就已經存在了。1928年6月,毛澤東在《井岡山的斗爭》中就批評過黨政不分、以黨代政傾向。他指出:“黨在群眾中有極大的威權,政府的威權卻差得多。這是由于許多事情圖省事,黨在那里直接做了,把政權機關擱在一邊。這種情形是很多的!彼槍Υ藦娬{指出:“以后黨要執(zhí)行領導政府的任務;
黨的主張辦法,除宣傳外,執(zhí)行的時候必須通過政府的組織。國民黨直接向政府下命令的錯誤辦法,是要避免的!保ā睹珴蓶|選集》第1卷第73頁)1929年9月,周恩來在《中共中央給紅軍第四軍前委的指示信》中談到“組織上的爭論問題”時就指出過:“黨管一切這口號,在原則上事實上都是說不通”。(《周恩來選集》上卷,第41頁)1940年12月,毛澤東指出:“切忌我黨包辦一切。我們只破壞買辦大資產階級和大地主階級的專政,并不代之以共產黨的一黨專政!保ā睹珴蓶|選集》第2卷第766頁)1942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關于抗日根據地黨的領導及調整各組織之間關系的決定》第一次把“一元化領導”和“領導一切”直接聯(lián)系在一起正式使用。(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決定》規(guī)定:“根據地領導的統(tǒng)一與一元化,應當表現(xiàn)在每個根據地有一個統(tǒng)一的領導一切的黨的委員會”。(《中共黨史學習簡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83年版,第360頁;
高放:《政治體制改革的心聲》,第234頁)

  2、建國以后發(fā)展成為全局性的問題。建國初期,雖然也屢屢力圖糾正黨的“一元化領導”、“黨政不分”的傾向,但卻收效甚微。而且,在實際上使之從革命根據地的區(qū)域性問題發(fā)展成為全國范圍的全局問題了。特別是從1957年起,“黨政不分”、“一元化領導”的問題就日益嚴重起來。1958年6月10日,中共中央《關于成立財貿、政法、外事、科學、文教各小組的通知》規(guī)定:“大政方針和具體部署,都是一元化,黨政不分。具體執(zhí)行和細節(jié)決策屬于政府機構及其黨組。”1962年3月,周恩來在談到1957年以后黨對科學文化工作的領導進一步確立時說:“必須肯定黨應該領導一切,黨能夠領導一切。”但“現(xiàn)在的問題是如何領導一切?什么是一切?這個問題正在逐步解決!保ā吨芏鱽磉x集》下卷第365頁)但實際上,“黨領導一切”、“一元化領導”、“黨政不分”的問題并沒有解決。

  3、:“文革”時期達到登峰造極。到了“文革”時期,“黨領導一切”和“一元化領導”前所未有地被寫進黨章,發(fā)展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1968年4月,“九大”黨章規(guī)定:各級黨委都要“根據一元化領導”的原則實行領導。1973年8月,“十大”黨章規(guī)定:“國家機關、人民解放軍和民兵、工會、貧下中農協(xié)會、婦女聯(lián)合會、共產主義青年團、紅衛(wèi)兵、紅小兵及其他革命群眾組織,都必須接受黨的一元化領導!蓖鹾槲脑凇笆蟆彼鳌蛾P于修改黨章的報告》中反復強調“黨的一元化領導”、“黨必須領導一切”:“加強黨的一元化領導,發(fā)揚黨的傳統(tǒng)作風。無產階級政黨是無產階級組織的最高形式,黨必須領導一切,這是馬克思主義的重要原則。修改草案吸收了各單位關于加強黨的一元化領導的建議,在條文部分規(guī)定:國家機關、人民解放軍和各革命群眾組織,‘都必須接受黨的一元化領導’。黨的一元化領導,在組織上應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第一,在同級各組織的相互關系上,工、農、商、學、兵、政、黨這七個方面,黨是領導一切的,不是平行的,更不是相反的;
第二,在上下級關系上,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這是我們黨歷來的規(guī)矩,必須堅持下去。要加強黨的一化領導,不能用幾個方面的‘聯(lián)席會議’來代替黨委會的領導,同時也要充分發(fā)揮革命委員會和各個方面、各級組織的作用!薄包h的一元化領導,最根本的是正確的思想和政治路線的領導。各級黨委都要在毛主席革命路線的基礎上,做到統(tǒng)一認識,統(tǒng)一政策,統(tǒng)一計劃,統(tǒng)一指揮,統(tǒng)一行動。”

  1977年8月, “十一大”黨章對“黨的領導”的界說,基本上與“十大”黨章相同,只是把“都必須接受黨的一元化領導”改成了“都必須接受黨的絕對領導”。

  (二)新時期從“黨領導一切”到“三個領導”再到“一個領導”的跨越

  以十一屆三中全會為標志的新的歷史時期以來,關于黨的領導的界說,大體經歷了一個從“黨領導一切”到“三個領導”再到“一個領導”的演變過程。其間也有某種反復。

  1982年9月召開的黨的“十二大”在政治報告和黨章中針對“黨領導一切”、“黨管一切”和“黨的一元化領導”,作出了這樣的限定:“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的領導。”(簡稱為“三個領導”)。這無疑是從“黨領導一切”向前跨越了一大步。1987年9月召開的“十三大”在政治報告中對黨的領導進一步作了新的概括:“黨的領導是政治領導,即政治原則、政治方向、重大決策和向國家權力機關推薦重要干部!保ê喎Q為“一個領導”)這無疑是從“三個領導”又向前跨越了決定性的一大步。但是當時有一個技術性的重大疏忽,即“十三大”通過的《黨章部分條文修正案》對“三個領導”的規(guī)定未作修正。這樣就導致了“一個領導”與“三個領導”同樣有效而并存的不正常局面。在“六四”政治風波之后,由于強調加強黨的領導,而使“三個領導”之說成為主流。1989年12月,時任總書記的江澤民指出:“我們黨的章程規(guī)定:‘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的領導’!保ā督瓭擅裎倪x》第1卷第92頁)2000年1月,他在中央紀委第四次全會上的講話重申:“工農兵學商,黨是領導一切的! (《江澤民文選》第2卷第496頁)

  從以上歷史演變的是非曲折中不難看出,從“黨領導一切”到“三個領導”,旨在縮小和限制漫無邊際的“一切”,因而是一大進步;
從“三個領導”再到“一個領導”,是又一大進步;
而反過來從“三個領導”再到“一個領導”甚至回復到“三個領導”之前的“黨領導一切”,則不能不說是一大退步。

 。ㄈ槭裁袋h的領導只能是“政治(的)領導”,而不能是“三個領導”呢?

  概括地說,“三個領導”之說在理論上和邏輯上都說不通,在實踐上難以走出“黨領導一切”、“黨管一切”、“一元化領導”的誤區(qū)。

  第一, 先說“黨的領導是思想(的)領導”之說。其意思是可以理解的,但表述并不確切。因為嚴格地說,“思想”應該說是“指導”,而不宜說是“領導”。而且,關于“指導思想”的問題在黨章總綱中已經從更高層次上作出了規(guī)定,這已經足夠了,沒有必要再在黨章總綱中作與此不相一致的界說。

  第二,再說“黨的領導是組織(的)領導”之說。這種說法問題更多更大。我們知道,“組織(的)領導”,只能在兩種意義上使用:一是相對于“個人(的)領導”而言,如說:黨的領導是“組織(的)領導”,而不是“個人(的)領導”。對此,周恩來早已有過明確的論述:“黨的領導不是黨員個人領導。黨是一個集體,是有組織的。黨的領導是組織領導,不是個人領導。黨員個人怎么能領導?”(《周恩來選集》下卷,第365頁)二是在同一個組織系統(tǒng)內部上下級之間的關系上可以使用“組織(的)領導”。也就是說,在同一個組織系統(tǒng)內部上下級之間具有組織上的隸屬關系,具有組織上的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在這個意義上,上級對下級的領導可以說是“組織(的)領導”。

  但是,在性質和職能不同的組織系統(tǒng)之間,如黨委和國家政權機關之間,就只有“政治(的)領導”關系,而沒有也不應該有“組織(的)領導”關系。也就是說,黨的組織與國家政權機關既然屬于不同的組織系統(tǒng),它們之間就沒有什么組織關系,更不具有組織上的上下隸屬關系。對此,時任全國人大委員長的彭真曾明確說過:“黨一定要加強對政權的領導。”“但問題是,黨委怎樣領導政權?是政治上的領導,還是組織上的隸屬關系?在政治上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從組織上說,那就有所不同,政權機關并沒有義務服從黨委”,“政權機關對黨委不是組織上的隸屬關系。相反,對政權機關的決議,所有的人都要服從,共產黨員也不例外,黨委也不例外。”(《彭真文選》第226-227頁)

  第三,綜合起來看“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的領導”之說!叭齻領導”之說的癥結在于使黨的領導的“性質”與“范圍”混淆不清而陷入二難悖論無法解脫。它是指領導的“范圍”呢,還是領導的“性質”?二者都說不通。

  ——如果“三個領導”指的是黨的領導的“范圍”,那么,它就大有以偏概全之嫌。因為它僅僅列舉出三個領域或部門,而其他許多非常重要的領域或部門如經濟、教育、科技、軍事、外交等等領域或部門,都未能涵蓋而被遺漏了。即使考慮到“主要”二字,也是無濟于事的。因為:第一,幾乎所有分析論述“三個領導”的文章和著作都沒有把“主要”二字當回事兒,并未指出“三個領導”之外還有其他許多“領導”;
第二,即使把“三個領導”之外的其他“領導”諸如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軍事、外交等等的“領導”都一一列舉出來,這也是把這些重要的領域置于非“主要”的或次要的地位,因而是很不合理的。總之,把“三個領導”理解和解釋為黨的領導的“范圍”,無論如何是說不通的。

  ——如果“三個領導”指的是黨的領導的“性質”,那問題就更大了。僅就“組織(的)領導”來說,倘若這指的是黨的領導的“范圍”,表明黨對組織工作(領域、部門)實行政治領導,那是毫無意義的。但如果說這指的是黨對組織工作的領導的“性質”,那就大謬不然了。因為黨對組織工作的領導,與對其他任何工作的領導(如對經濟工作、教育工作、科技工作、統(tǒng)戰(zhàn)工作、宗教工作、軍事工作、外交工作等等的領導)一樣,也是“政治(性質的)的領導”,絕不能說是“組織(性質的)領導”。倘若黨對“組織”工作的領導就是“組織(性質的)領導”的說法能夠成立,那么,照此邏輯,推而廣之,對“什么”工作的領導就是“什么”性質的領導了。這樣一來,黨的領導就不僅僅有“政治、思想和組織的領導”這三種(性質的)領導,而且還必須有“經濟(性質的)領導”,其中包括“工業(yè)(性質的)領導”、“農業(yè)(性質的)領導”、“財政(性質的)領導”、“金融(性質的)領導”等等,以及“文化教育(性質的)領導”、“科學技術(性質的)領導”、“文藝(性質的)領導”、“國防(性質的)領導”、“外交(性質的)領導”,等等,等等,不一而足。這豈不是把黨的領導的政治性質變成了漫無邊際的、無所不包的、五花八門的各種具體“業(yè)務(性質的)領導”和管理了嗎?!這顯然是對黨的領導的“性質”的莫大扭曲。

  總而言之,“三個領導”之說,無論是被理解為黨的領導的“范圍”還是“性質”,都在原則上和事理上說不通,陷入二難悖論而不能自拔。黨的領導只能是“政治性質的領導”。無論是對哪個領域、哪個方面、哪種工作的領導,毫無例外,都是如此。這也就是說,“黨權”就是黨對國家政權的政治領導權(亦即執(zhí)政權),以及黨對社會(人民)的政治領導權。

 。ㄋ模h對國家的政治領導權(執(zhí)政權)集中體現(xiàn)為黨對國家重大決策的建議權和重要干部的推薦權

  從黨與國的關系來看,黨(對國家政權的)政治領導權(亦即執(zhí)政權),集中體現(xiàn)為:黨對國家重大決策的建議權和重要干部的推薦權。就黨對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人大的領導(權)而言,其性質就是“政治(性質的)領導”,即政治方向、政治原則、重大決策的領導和向國家權力機關推薦重要干部。這實際上就是黨對國家和社會的大政方針“提出決策”或提出國家的決策建議,包括有關法律的制定、重大事項的決定和重要干部的任用等等的建議在內;
而人大則是對黨提出的決策建議予以審議決定,使黨的主張經過法律程序變成國家意志。借用法律術語來說,這似乎也就是黨行使“創(chuàng)議權(或創(chuàng)制權)”,人大行使“復決權”。前面所說,“黨權”之所以成為國家和社會發(fā)展的強大發(fā)動機和驅動力或第一推動力,決定著國家和社會發(fā)展的政治方向及其興裒成敗和前途命運,也正在于這種只有執(zhí)政黨才擁有的獨一無二的“創(chuàng)議權”。在這里,黨的“創(chuàng)議(制)權”與人大的“復決權”的依法行使作為具有中國特色民主政治的兩大基本運行階段和程序,是既相區(qū)別又相聯(lián)系,既相配合又相制約的,是先后緊密銜接的,哪個都不可或缺,也不可逾越和代替,因而黨和人大并不存在通常所問及的什么“孰大孰小”的問題。

  

  四、關于黨與國家、社會的關系模式選擇問題

  

 。ㄒ唬┤哧P系在革命時期與執(zhí)政時期的不同

  從歷史淵源來看,政黨、國家與社會在發(fā)生學上是,先有社會后有國家,再后才有政黨。大家知道,在原始社會是沒有國家的,國家是社會發(fā)展到一定階的段產物。國家從社會中分離出來而又凌駕于社會之上,統(tǒng)治和管理社會。社會和國家發(fā)展到一定階段上,又產生了政黨。自此就出現(xiàn)了政黨與國家、社會的關系問題。資產階級政黨面臨著這樣的問題,無產階級政黨同樣也面臨著這樣的問題。一般地說,無產階級政黨從其誕生伊始就面臨著黨與國家、社會(人民)的關系問題。只不過,在革命時期與革命勝利后的執(zhí)政時期,黨與國家和社會的關系有質的區(qū)別而已。

  中國共產黨是從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中誕生的工人階級先鋒隊組織,其歷史使命是領導人民起來革命,推翻阻礙社會發(fā)展的反動國家政權,建立新的國家和社會。在革命時期,我們黨作為人民中的先鋒隊組織,深深札根于人民群眾之中,充分反映他們對舊的國家和社會的不滿和變革要求,領導和組織廣大人民群眾起來,直接依靠他們進行革命,打碎舊的國家機器,建立新的國家政權,進而改造舊的社會,建設新的社會,使人民從舊的國家和社會中解放出來,成為新的國家和社會的主人。

  在革命時期,我們黨同舊的國家政權處于勢不兩立的敵對之中,(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處于“異己”的地位,不存在對國家政權的領導(執(zhí)政)問題,只有對社會(人民)的領導問題。黨只能深深扎根于社會(人民)之中,領導、組織、動員人民群眾,直接依靠他們的力量起來革命,推翻舊的國家政權。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黨一刻也離不開人民群眾,因而從總體上說,黨與人民群眾始終是一種魚水關系,黨不大可能脫離人民群眾。

  我們黨領導人民奪取全國政權,成為執(zhí)政黨以后,所面臨的黨與國家、社會的關系,就與革命時期大不相同了。從此,黨如何給自己定位,如何處理黨與國家、社會(人民)的關系,實際上就成為執(zhí)政黨必須解決的新的重大課題。但是,在一個長時期內,由于種種復雜的原因,我們未能重視和妥善解決這個問題,以致使這個問題在今天仍然突出地擺在我們面前,亟待加以解決。

  “黨的領導”在革命時期和執(zhí)政時期的不同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點上。第一,領導的對象和范圍有別。在奪取政權的革命時期,黨只能對社會(人民)實行領導,而不可能對作為異己力量的舊國家政權實行領導;
而在執(zhí)政時期,我們黨領導人民建立了自己的政權,因而黨不僅要對社會(人民)繼續(xù)實行領導,而且還要對新的國家政權實行領導(亦即執(zhí)政)。第二,黨對社會(人民)的領導方式不同。在奪取政權的革命時期,由于國家政權在反動派手中,黨不可能依靠和利用,而只能直接依靠社會(人民)的力量,因此,黨對社會(人民)的領導就不能不是直接的。而在執(zhí)政時期,由于手中有了自己的國家政權,黨就必須依靠政權的力量,充分發(fā)揮其職能和作用,以其作為中介來對社會(人民)實行領導,這就使執(zhí)政黨對社會(人民)的領導由直接領導變成了間接的領導。這突出表現(xiàn)在:黨的主張和意志,如不經過國家權力機關使其變成國家意志,就不能對社會(人民)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第三,黨的領導的依據不同。在革命時期,由于法律是舊國家統(tǒng)治的工具,黨對社會(人民)的領導不可能依法進行,而只能完全依靠黨的方針政策本身來實現(xiàn)領導。而在執(zhí)政時期,黨領導人民(通過國家權力機關)制定了憲法和法律,黨就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就必須依法領導、依法執(zhí)政,而不能再單純依靠黨的政策來領導,來執(zhí)政。

 。ǘ┰趫(zhí)政時期黨與國家、社會的關系模式的可能選擇和最佳選擇

  在新的歷史時期,對于作為執(zhí)政黨的中國共產黨來說,黨與國家、社會(人民)的基本關系,可以作如下簡要描述。

  1、就黨與國家的關系而言,黨對國家必須實行政治領導(執(zhí)政),但不能因此而使黨凌駕于國家以及國家法律之上,不受國家和國家法律的約束,也不能使黨“寓于”或“融于”國家之中,使黨國家化、行政化,變成國家機器的“核心”部分。因為黨與國家是具有不同性質和職能的組織,應該各司其職,而不能混淆和代替。

  2、就黨與社會(人民)的關系而言,黨對社會(人民)具有通過路線和方針政策以及國家而進行動員和組織的功能和作用。但是,它作為社會(人民)的先鋒隊或先進部分,只能或者應該始終置身于社會(人民)之中,領導和支持人民當家作主;
而絕不能置身于社會(人民)之外,更不能置身于社會(人民)之上,居高臨下,直接向人民發(fā)號施令。

  3、就國家與社會(人民)的關系而言,一般而論,國家是從社會中分離出來又凌駕于社會之上,管理社會的特設機關。像我們這樣的國家(機關),從原則上說,它由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組織和建構起來,并對其進行監(jiān)督。國家機關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管理社會。國家公務員與人民群眾的關系是“公仆”與“主人”的關系。因此,我們的國家不同于舊的國家。但是,它既然是國家,就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般國家的特征,就有凌駕于社會(人民)之上的問題。在這里,“應然”與“實然”之間存在的反差問題,需要經過長期努力不斷加以解決。

  由此看來,執(zhí)政黨與國家、社會(人民)這三者之間的合理關系應該是,黨始終處于社會(人民)“之中”,既不是在其“之外”,更不是在其“之上”,也不是在國家“之中”。這是三者關系模式的最佳選擇。如果用一種圖形來表示,大致如圖四所示。但是,在歷史上和現(xiàn)實中以及有些人的構想中,對于黨與國家、社會(人民)的關系的處理,也還有其他一些可能的選擇。一是長期存在的黨政不分、以黨代政或者說“以黨治國”,實際上就是國家處于社會之上,而黨又凌駕于國家之上,這樣一來黨也就實際上雙重地凌駕于社會(人民)之上。如圖一所示。二是有人提出的所謂“寓黨于政”或“黨融于政”,實際上就是使黨本身進入國家政權“之中”,成為國家機器的內在組成部分或“核心部分”。如圖二所示。三是有的學者提出黨是國家與人民之間的“橋梁”,這也就是說,國家在社會(人民)之上,而黨在國家和人民“之間”,或者說,黨在國家之外,也在社會(人民)“之外“。如圖三所示。

  綜上所述,以上前三種模式不盡相同,但卻有一個共同點:黨處于社會(人民)“之外”,而不是處于社會(人民)“之中”。對于黨作這樣的定位,是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黨脫離人民群眾的問題的。只有使黨始終處于社會(人民)“之中”,領導人民組成國家政權機關,支持人民當家作主,并率領人民監(jiān)督國家的活動和對社會的管理,才能使黨不脫離社會,不脫離人民群眾。因此,這應該是黨與國家、社會(人民)的關系模式的最佳選擇。這是符合馬克思主義關于政黨、國家與社會三者關系的原理的。只有在這種模式的宏觀架構下,才能真正理順黨與國家、社會的關系,建構起科學執(zhí)政、民主執(zhí)政、依法執(zhí)政的合理的黨政領導體制和社會運行機制。

  

  五、改革的取向:從“黨政本位”走向“社會本位”

  

  近30年來,我們的改革特別是經濟體制改革已經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是,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很多,歷史上積累下來的尚未解決而一直困擾我們的老問題也不少。最大、最難、最突出的莫過于政治體制改革問題了。政治體制改革,我們一直在許多方面不斷加以推進,但是,匆庸諱言,由于大多是在一些多單項的淺層次的非實質性的問題上有所推進,而在深層次的實質性的問題上卻進展甚微,甚至在某些方面、某種程度上還有所停滯、倒退。這集中表現(xiàn)在:“權力過分集中”問題,主要是“一切權力集中于黨委”即“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的問題和“領導者個人高度集權”的問題,不但沒有從根本上加以解決,反而在實際上還有日益強化的趨勢。這就不能不導致政治體制改革的嚴重滯后。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發(fā)展方面的問題也不少,大多都與政治體制改革嚴重滯后有關。因此,今后的改革應當把對政治體制改革的實質性推進提上日程,各方面的改革全面推進,應該著重在“抓住實質、精心設計、自上而下、綜合配套、協(xié)調推進”上下功夫。改革已近30年,進入“深水區(qū)”,也早已實施“攻堅戰(zhàn)”了。在這個時候、這種情況下,恐怕就不能再搞“抓小放大,避重就輕,多在外圍轉”、“下改上不改,主要由基層改”、“頭痛醫(yī)頭,腳痛醫(yī)腳,零打碎敲”了,也不能再像改革初期那樣“摸著石頭過河”了(改革進入深水區(qū)之后,最需要的是靠理性分析深入問題的本質,而不能再靠“摸石頭”,跟著感覺走了)。這是筆者對當前和今后改革思路或策略的一些看法。

  不管對改革采取什么策略,但我認為,社會主義改革的價值取取向和基本目標是什么的問題,也就是前一個時期和近來關于改革的爭論實際上涉及到的改革究竟向何處去的問題,始終應該很明確,而不能因為改革在不同階段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就模糊了改革的基本取向。

  那么,社會主義改革的基本取向是什么呢?

  我認為,如果從宏觀上作高度的概括,那么,社會主義改革的基本取向應該是前面已經提到的,從“國家本位”走向“社會本位”,或者說,實現(xiàn)由“國家本位”到“社會本位”的轉變以及從根本上改變“黨權高于一切”、“以黨治國”和“黨領導一切”、“黨管一切”、“黨的一元化領導”(實際上也就是“黨本位”),逐步實現(xiàn)黨“還權于政”、“還權于民”(“還權于社會”)以及“政還權于民”(“還權于社會”)。其中也包括實現(xiàn)從“為民作主”到人民當家作主、從“民之主”到“民為主”、從“官主”到“民主”以及從“人治”到“法治”的轉變。這就是社會主義改革的“社會本位”取向。我們針對原有體制的弊端,實行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以及科技文化體制等等所有的改革,都應當一以貫之,始終不逾地堅持“社會本位”的改革取向,大力促進公民社會的孕育、形成、發(fā)展和完善。

  

  六、引申性簡短結論:幾個不同層次的“三權”關系

  

  關于 “三權關系”的問題,以往人們比較熟知的似乎只有西方的所謂“三權分立”。其實,這是極其片面的。從筆者以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們所面對的有幾個不同層次的“三權關系”需要研究和解決。

  首先,第一個層次,即宏觀層次,就是政黨、國家、社會三大領域所屬的“三權關系”,即前述“黨權”、“政權”(“國權”)、“民權”(社權)這“三權”的關系。這是在西方國家關于“三權分立”的理念和制度設計中所基本缺失的,特別是作為深層基礎的社會(人民)對國家的制約和監(jiān)督,尤其如此。它只是在國家機關之內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這三權之間斗圈子,相互“鼎立”。這無疑是“三權分立”理論和實踐的階級局限性和歷史局限性之根本所在。

  其次,第二個層次,即中觀層次,包括:一是國家機關內部權力機關、行政權和司法機這三者的權力關系。這在一定程度上相當于西方國家的立法權、行政權與司法權的“三權”關系。但在我國,作為權力機關的人大不僅具有立法權,而且具有最高的決定權、選舉任免權和監(jiān)督權。二是政黨之間和政黨內部的關系,在我國,中共作為執(zhí)政黨內的“三權”關系,就是“決策權”、“執(zhí)行權”和專門“監(jiān)督權”這三權的關系。對此,筆者早在一些文章中作過比較充分的論述。三是 “社會”內部也可以有不同部分之間的關系,比如工青婦等群眾團體組織、非政府(亦非政黨)組織、基層社會自治組織及其各自的權力(權利)關系。對此,筆者正在思考之中。此外,還可以在每一個子系統(tǒng)內再作細分,確立各部分之間的合理關系。

  如何把宏觀的、中觀的以及微觀的各種權力(權利)關系梳理清楚,逐步加以調整和理順,使之相互配合和制約,逐步實現(xiàn)全面和諧。這既是廣大理論工作者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討的重大課題,也是黨和國家推進社會主義改革和建設所肩負的繁重而艱巨的歷史任務。

  

  2007年4月5日-5月13日

  來源:中央社會主義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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