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力建:利益群體影響立法是法治應有之義
發(fā)布時間:2020-06-04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東方早報》有報道說,浙江省工業(yè)經濟聯合會、省企業(yè)聯合會、省企業(yè)家協(xié)會擬就的“關于請求盡快把維護企業(yè)和企業(yè)家合法權益列入地方立法的建議”已遞交浙江省人大。一部旨在保護企業(yè)家合法權益的地方性法規(guī),將因諸多“大腕級”的浙江商人的推動而有望加速立法進程。商人們認為,只有通過影響立法和法制維權,才能從源頭上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這一事件無論如何應當是中國法治建設進程中的一大標志性事件。在我國過去長時期以來的立法實踐中,各個不同利益群體的不同訴求往往被忽視,立法過程大多數總是體現在黨的領導下全體代表所表現的驚人的一致。即令是有所爭議,也是各部門、有關官員以及有關學者之間的爭論,不同利益群體的聲音或被淹沒在上述爭議之中,或在法律草案征求意見的過程中有所表述,但終未能成為主流而凸顯其力量。這一次則迥然不同,浙江商人們不單是真正作為利益主體出現,而且在立法過程中扮演了重要的主體性角色。這表明他們已經告別向權力尋求保護的“臣民意識”,形成依賴法律的公民意識,告別了向個別官員尋求庇護的潛規(guī)則維權方式,有了鮮明的群體利益意識和“共同的利益感覺”,體現了在思想意識上從“臣民”到社會主人這一身份上的演變。這一利益群體大力推動相關立法的行動,并不單純是一種維權的舉措,更重要的意義在于,利益群體的不同訴求直接影響立法,比之于依法維權更上了一個層次,而這正是社會民主與法治以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
毋庸諱言,在中國,無論是商人還是一般平民,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很多人采取的方式是求諸所謂“關系”,就是私下向官員和權力尋求保護,權錢交易成為廣泛適用的潛規(guī)則,以此保護自己的利益或避免各類麻煩的侵害。在個人權力獨大的情勢下,人們一旦有事,只能求之于“權力”,許多商人和企業(yè)把大量財力和精力用在與經營無關的部門和官員的關系上,認為有了權力和官員的“保護傘”,自己的利益才會有安全;
即令是與有關部門或官員產生沖突時,想到的也是去尋找更大的部門或官員來擺平,通過正當法律渠道維權的少之又少,實際上,由法律渠道維權而且獲得勝利的更為鮮見。
這一情況在浙江卻發(fā)生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改變,更彰顯了浙江商人們推動立法維權的可貴。即使只從利益機制上來考量,浙江商人們認識到,依賴權力保護自身利益的方式非常不可靠、不穩(wěn)定、難以預期。如果把利益安全建立在某個官員承諾保護的基礎上,當這個官員離任或失去權力后,利益立即失去靠山;
另一方面,一個企業(yè)用某種利益收買權力也許可以獲得某種臨時的保護,但當權力面臨更高利益、更多好處的誘惑時,很容易為了更高的利益、為了更多的好處而改弦更張,甚至于反過身來傷害企業(yè);
此外,權力有大有小,一個行業(yè)可以尋求得到某種權力的保護,當另一個競爭性行業(yè)尋求到更高權力的庇護時,保護很容易失去效用,只能比誰的靠山更強勢了。所以歸根結底法律保護才是可預期的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商人們以推動立法維權并非靠單個人的努力,而是發(fā)揮了群體的力量,這就是代表商人們群體利益的各類群團組織,以群體影響立法捍衛(wèi)群體的利益,使民主的訴求,成為現代法治的理性的實踐。
我認為這一實踐對于中國實現民主法治以及實現和諧社會都極具啟示價值。以往的理論說,除了階級敵人以外,我們只有人民和人民利益,因此我們的權力機關都只有一個聲音。但事實告訴我們這只是一廂情愿的幻想。我國自人均GDP達到一千美元之后,進入一個躁動不安的敏感時期,社會各階層利益沖突有所加劇,如何處理好這種不同的利益博弈,關鍵是要走法治的理性的軌道,讓這些不同的利益群體能通過正常的法律渠道發(fā)表自己的意見,每個利益群體都可以影響立法尋求保護,并平衡各方的利益!叭嗣癞敿易髦鳌钡膽椃ㄒ(guī)定,只能是通過這樣的法律程序才能實現。現在,在浙江省的立法進程中,代表商人群體的群團組織已經走上了前臺,而代表其他群體的群團組織大多還潛身于幕后。從全國來說,我們的工會、婦聯這些名為“群團組織”的團體,則早已走上宦途,與其他的國家機關并無二致,難以充當相應群體代言人的角色,與浙江省工業(yè)經濟聯合會、省企業(yè)聯合會、省企業(yè)家協(xié)會相比更不可同日而語。即便是浙江,商人們的代言人或許有了,工人、農民們的群團代言人又在哪兒呢,這仍是民主法治的一大缺憾,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障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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