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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光清:孟德斯鳩與列寧權力制衡理論之比較

發(fā)布時間:2020-06-03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摘要] 孟德斯鳩和列寧都主張對權力進行制衡,以避免權力過度集中帶來的危害,但他們的權力制衡理論有很多不同之處。孟德斯鳩的權力制衡理論主要是針對法國封建專制統(tǒng)治,從維護公民政治自由的角度提出來的。他主張通過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制衡來防止權力的濫用。列寧是從維護人民民主權利的根本目的出發(fā),特別是在他晚年針對蘇俄政治體制中出現(xiàn)的權力高度集中的現(xiàn)狀進行了深入思考,提出了一系列的主張。他主張通過擴大人民參與政治的途徑,發(fā)揮人民的民主權利來制約黨政權力的過度集中。本文從權力制衡的目的、制約機制、權力制衡的主體等三個方面對孟德斯鳩和列寧權力制衡理論的不同之處進行了初步比較。

  [關鍵詞]列寧;
孟德斯鳩;
權力制衡

  

  孟德斯鳩是西方權力制衡理論的真正開創(chuàng)者,他系統(tǒng)闡述了“三權分立”的思想,并明確提出了權力制衡理論,即關于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彼此牽掣”和“協(xié)調前進”的學說。他的權力制衡理論對后世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列寧對工人階級取得政權以后如何有效制約和監(jiān)督權力進行了積極的探索。特別是在他晚年被稱為“政治遺囑”的最后五篇論文和書信中,列寧對社會主義制度下的權力制衡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一系列主張。兩位思想家都認識到了權力高度集中的危害性,并都認識到了分權制衡是遏制權力濫用的重要手段,但在權力制衡的目的、制約機制和權力制衡的主體等方面也有很多不同之處。

  

  一

  

  孟德斯鳩(1689-1755年)生活在法國封建制度日趨衰落,新興資產階級經濟力量不斷壯大的年代。列寧(1870—1924年)締造了世界上第一個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但在復雜的國際國內形勢下后來蘇維埃國家中也出現(xiàn)了權力過分集中的弊病。不同的時代環(huán)境和所面臨的不同問題決定了兩位思想家權力制衡的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都是不同的。

  首先,從權力制衡的直接目的看,孟德斯鳩的矛頭所向是法國的封建專制制度;
列寧則針對的是當時國家政治生活中權力高度集中,官僚主義嚴重的現(xiàn)象。

  孟德斯鳩關于三權分立的學說,反映了早期法國資產階級的經濟要求和政治要求。他認為,私有財產是人們的“自然權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他說,一個公民可以依據民法保衛(wèi)他的財產和生命,使之不受其它公民的侵害。公共利益就是“每一個人永恒不變地保有民法所給予的財產。” [1](P212)如果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行為涉及私人財產時,“絕對不應當憑借政治法采取行動;
在這種場合,應該以民法為根據;
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個個人就是整個國家。”[1] (P212)因此,他提出立法機關的主要任務是頒布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法律,行政權是促進人們遵守保護私有財產的法律,而司法權力則是處罰一切侵犯私有財產的人。這種主張就是針對教會和封建統(tǒng)治階級對私人財產的侵奪而發(fā)的。另一方面,孟德斯鳩的分權學說也不是空洞的政治理論,而是順應時代潮流提出的活生生的政治綱領。它在實質上是“階級分權”,是新興階級要求參與政權的具體要求,要求法國象英國那樣在貴族階級和資產階級之間取得妥協(xié),即法國資產階級可以取得立法權和財政控制權,而把行政權留給貴族階級。很明顯,作為資產階級化的貴族的代言人的孟德斯鳩,他提出的權力分立制衡的主張,正是對封建統(tǒng)治階級的公開挑戰(zhàn),表達了正在成長的法國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要求保護私有財產和要求分享政治權力的強烈愿望。

  列寧晚年針對蘇俄政治體制中權力高度集中,官僚主義嚴重的現(xiàn)象,提出了比較系統(tǒng)的權力制約主張。權力過度集中是列寧晚年最為擔憂的問題。十月革命后,蘇俄建立了完全新型的蘇維埃國家機關,它與歷史上存在的一切國家機關有著本質的不同。但是,在蘇維埃國家面臨復雜的國際國內形勢下形成的一黨執(zhí)政的局面帶來了權力過份集中的弊病。在十月革命取得勝利后的初期,黨的中央全會必須向一年一度的代表大會負責。但是后來,黨的“中央全會已有發(fā)展成為黨的一種最高代表會議的趨勢”,“日常工作……則由政治局、組織局、書記處等以中央的名義處理!盵2] (P436-437)實際上,黨的領導系統(tǒng)成了另外一種順序,即政治局、組織局、書記處領導中央全會,中央全會領導代表大會。在最高領導核心中,書記處又由原來的政治局的秘書組織一躍而成為黨內最重要的核心機構。而在書記處內,總書記的地位大大加強了。

  列寧認為,這種狀況甚至可能導致黨的分裂,危及黨和國家的生死存亡。列寧對當時任總書記的斯大林的個人品質極不放心。1922年12月24日,他在口授的《遺囑》中指出:“斯大林同志當了總書記,掌握了無限的權力,他能不能永遠十分謹慎地使用這一權力,我沒有把握。另一方面,托洛茨基同志,正像他在交通人民委員會問題上反對中央的斗爭所證明的那樣,不僅具有杰出的才能。他個人大概是現(xiàn)在的中央委員會中最有才能的人,但是他又過分自信,過分熱中于事情的純粹行政方面。現(xiàn)時中央兩位杰出領袖的這兩種特點會出人意料地導致分裂,如果我們黨不采取措施防止,那么分裂是會突然來臨的。”[3](P745)1923年1月4日,他又說:“從防止分裂來看,從我前面所說的斯大林和托洛茨基的相互關系來看,這不是小事,或者說,這是一種可能具有決定意義的小事。”[3](P746)可見,列寧已經深深意識到,權力過分集中是十分危險的。正是因為如此,列寧不顧病痛的折磨,對政治體制改革進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一系列權力制衡的主張。

  其次,從權力制衡的根本目的看,孟德斯鳩分權學說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
列寧的目的在于維護人民的民主權利。

  孟德斯鳩分權學說的目的,從根本上說是要保證公民的政治自由。他認為,自由包含兩個方面的意義。一方面,政治自由和公民個人有關系,屬于民事自由;
另一方面,又和政治制度有關系,稱為公共自由。公共自由和民事自由緊密相關,即“每個公民的自由,是公共自由的一部分!彼J為,政治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
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 [4](P183)同時,他認為:
“一個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種心境的平定狀態(tài)。這種心境的平安是從人人都認為他本身是安全的這個看法產生的。要享有這種自由,就必須建立一種政府,在它的統(tǒng)治下一個公民不懼怕另一個公民!盵4](P185)“政治自由的關鍵在于人們有安全,或是人們認為自己享有安全。” [4](P222)為了保證自由,他不僅設想了如何健全法律制度,而且著重考察了政治制度的合理構成。

  列寧提出權力制衡的最終目的在于維護人民的民主權利。列寧認為,無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的一段時間內,應當實行無產階級專政,無產階級專政的核心內容就是勞動人民當家作主。列寧明確肯定:“工人和農民,這才是社會主義俄國政治力量的主體!盵2](P369)列寧對無產階級專政的形式進行了探索,他的理想是普遍吸引所有的勞動者來管理國家。在1917年十月革命前夕寫成的《國家與革命》中,他設想的新型民主制度是:首先,取消議會制,但保留代議機構,實行議行合一的政體。[5](P151)其次,舊的國家機器應被徹底打碎。第三,公職人員由普選產生并受人民監(jiān)督。按照巴黎公社的經驗,公職人員完全由選舉產生并完全可以撤換;
[5] (P147)公職人員的薪金減到“工人工資”的水平;
[5] (P149)立刻轉到使所有的人都來推行監(jiān)督和監(jiān)察職能,使所有的人暫時都要變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為“官僚”。[5] (P210)由于俄國落后的現(xiàn)實條件和復雜的國際環(huán)境,列寧的理想在革命勝利后并未變成現(xiàn)實。到列寧晚年時,蘇俄政治體制中出現(xiàn)的權力過度集中的現(xiàn)象已經十分嚴重。列寧已經意識到,這種過度集權不僅會導致官僚階層重新凌駕于人民之上。而且可能導致個人專斷和黨、國家的分裂。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列寧比較系統(tǒng)地闡述了他的權力制衡的主張。

  

  二

  

  從制約機制看,孟德斯鳩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以權力制約權力的主張;
列寧則主張通過人民參與,發(fā)揮人民民主權利來制約過度集中的權力。

  孟德斯鳩的分權學說曾參考過古代羅馬共和國的經驗,受波利阿比思想的影響,他認為羅馬國家強盛的原因之一,就是在共和國里避免了權力的濫用。法律把有限的國家權力分別分配給人民、元老院和各級官吏,使他們相互之間起支持、制止和限制的作用。當他考察、研究了當時英國的君主立憲制后,認為英國政府通過分權達到了政治自由的目的。所以他著重依據英國的政治制度,提出了分權制衡理論。

  孟德斯鳩在分權制衡學說史上的理論貢獻,主要不在于他的分權思想,而在于他明確闡述了權力制衡的原理。他認為,“制約”和“均衡”是為了防止權力的濫用。“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一條經驗!盵4](P184)“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4](P184)所謂“以權力制約權力”,就是立法、行政、司法這三種權力互相分立,互相制約,保持平衡。孟德斯鳩認為,一個國家的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不能集中在一個人或一個機關的手里,也不能把兩權合一或三權合一,因為無論哪樣都不能保證政治自由。他說:“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了。” [4](P185)“如果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4](P185)“如果同一個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貴族或平民組成的同一個機關行使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權、執(zhí)行公共決議權和裁判私人犯罪或爭訟權,則一切便都完了。” [4](P186)總之,孟德斯鳩認為三種權力應互相獨立,由不同的國家機關來行使,而不應由同一機關或同一個人行使。那么,三種權力如何互相制約呢?孟德斯鳩認為:第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可分為貴族院和眾議院。兩院同時擁有立法權,有各自的議會,各自的考慮,各自的見解和利益,這樣貴族和平民都可以有權制止對方侵犯自己。他指出,由于司法權相對弱小,所以貴族院在調節(jié)立法權力和行政權力,使之趨于寬和方面起著重要作用。第二,行政權應該由國王掌握,它可以規(guī)定立法機關會議的召集時間和期限,并有權制止立法機關的越權行為。行政權還可以通過它的反對權參加立法,但是不參與立法事項的辯論,甚至無須提出法案;
它對于立法機關決定的國家稅收,只限于表示同意。第三,司法權完全獨立,專門由法院和陪審官行使,在每年一定的時間內,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來行使,不受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干涉。有關權力的相互約束,他提出,在例外情況下,立法機關可以享有司法權。這樣,三權分立并互相制約才能防止權力的濫用,保證公民的政治自由。

  列寧晚年對社會主義國家權力制衡的問題進行了比較深入的探索,提出了一系列權力制衡的主張。列寧原先設想,工人階級掌握國家政權之后,要建立由“人民群眾直接參與管理”的政治制度。然而,由于種種原因,蘇維埃政權出現(xiàn)了權力日趨集中的傾向。列寧洞察了由此帶來的種種弊病和潛在的危機,對此深感憂慮,希望能通過建立權力制約體系來根除政治體制的弊病。他提出的主要措施有:第一,增加中央委員會的人數(shù)。列寧在1922年12月23日至1922年12月29日口述的《給代表大會的信》中多次提出建議,要吸收工人參加中央委員會,把中央委員人數(shù)增加到幾十人甚至100人。他認為這一舉措可以增強黨的穩(wěn)定性,避免黨內發(fā)生分裂。并“有助于工人改善我們糟透了的機關” [3](P747),“幾十個工人參加中央委員會,就能比其他任何人更好地檢查、改善和改造我們的機關!盵3](P747)第二,賦予國家計劃委員會以立法職能!皣矣媱澪瘑T會這個匯集了內行、專家、科技界人士的機關,雖然實質上掌握著正確判斷事物所需的大量材料,卻有點被置于我們的立法機關之外。” [3](P750)因此,列寧主張,要發(fā)揮這些專家的作用,應賦予國家計劃委員會以立法職能。第三,改組工農檢察院。這是列寧為了實現(xiàn)其權力制約思想所進行的最主要的實踐活動,也是其晚年進行的政治體制改革中最大膽的嘗試。按照列寧的權力制約的思想,在蘇維埃俄國應當建立起一套自下而上的監(jiān)督體系。在這個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的是黨政合一、相對獨立的最高監(jiān)察機關。列寧試圖通過改組工農檢察院,建立起這樣一個理想的監(jiān)督機構。如何改組工農檢察院呢?列寧認為:一是擴大工農群眾在整個機關工作人員中所占的比重。(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他說:“我建議代表大會從工人和農民中選出75-100名(這當然是大致的數(shù)字)新的中央監(jiān)察委員!盵3](P780)二是把工農檢察院的職員縮減到300-400人,提高辦事效率。三是將工農檢查院和中央監(jiān)察委員會合并起來。這樣,工農檢查院可以獲得更高的威信和權力,從而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責任。第四,改革國家機關。列寧認為,要按照“寧肯少些,但要好些”的原則改組國家機關;
要把國家機關的改革作為一門科學研究;
要重視國家機關干部的素質;
要建立和健全檢查監(jiān)督制度。[3](PP779~783)

  總之,列寧權力制衡理論的核心在于擴大人民參與政治的途徑,增強決策機關的民主基礎,改組工農檢察院,改革國家機關等方式來約束過度集中的黨政權力,反對官僚主義,防止濫用權力和由此可能產生的黨的分裂。值得一提的是,在議行分立還是合一的問題上,孟德斯鳩和列寧的主張是截然相反的。列寧對資產階級議會制采取了否定的態(tài)度。他說,議會只是“清談館”,充其量只不過是“每隔幾年決定一次究竟由統(tǒng)治階級中的什么人在議會里壓迫,鎮(zhèn)壓人民,……”[5](P150)他主張,“工人代表蘇維埃是革命政府唯一可能的形式”,革命政府“不應當是議會式的,而應當是同時兼管立法和行政的工作機關”,[5](P151)即,“議行合一”的政權機構。

  

  三

  

  從權力制衡的主體看,孟德斯鳩是代表法國大資產階級和貴族利益的思想家,他不相信普通群眾,并且他的三權分立的主張從本質上看是主張“階級分權”;
列寧是無產階級的革命家、理論家,他認為民主的主體是人民群眾,權力制衡的主體自然也是人民群眾,主張依靠人民群眾的力量,發(fā)揮人民民主權利來實現(xiàn)權力制約。

  孟德斯鳩不相信普通的人民群眾。盡管他認為,在一個自由的國家里,立法權應該由人民集體享有,表明人民自己來統(tǒng)治自己。但他認為“人民是完全不適宜討論事情的”,[4](P188)而且無論在大國或小國由人民議事都有許多不便,所以人民參與政府只是選舉代表制定法律。代表按地域由居民選出,有權決定具體問題;
公民選舉代表時應該有投票權,但“那些社會地位過于卑微,以致被認為沒有自己意志的人則除外”。[4](P189)這樣,實際上把普通人民群眾就排除在了政治之外。孟德斯鳩還提出,立法機關要實行兩院制,他深切同情貴族的處境和心境。他認為,那些在家庭出身、社會地位、個人聲望、私有財產等方面居于優(yōu)越地位人的意見,對于國家的穩(wěn)定有重要作用。他看到“貴族團體”和“平民團體”的差別和對立。因而主張它們分別構成立法機關的兩院,即上議院和下議院。[4](P190)同時,孟德斯鳩所主張的分權從本質上看是主張“階級分權”。馬克思指出:“按照系統(tǒng)和等級的分工原則建立”的國家制度,“起源于君主專制的時代”。分權原則是“新興資產階級社會反對封建制度的有力武器”。[6](P372)在孟德斯鳩眼中,無論是權力的歸屬還是權力的運用,都具有適中有度、不走極端的特點,特別表現(xiàn)在保留國王的神圣地位、賦予貴族很大的立法權和司法權等方面,致使他所設想的政治形式帶有明顯的溫和、保守色彩。這實際上是在調和封建特權等級與資產階級的利益。盡管如此,從反對封建專制制度的角度看,三權分立的主張無疑具有巨大的進步意義。

  與孟德斯鳩不同,列寧始終相信人民群眾的力量。正是從這一點出發(fā),他主張依靠人民群眾的力量,發(fā)揮人民民主權利來實現(xiàn)權力制約。列寧認為,革命勝利后,要實行無產階級專政,無產階級專政的核心內容就是人民當家作主,人民享有國家的一切權利。并且以人民群眾為主體的民主監(jiān)督,是反對和制止官僚主義的有效手段。他說:“正是蘇維埃同勞動‘人民’的親密關系,造成一些特殊的罷免形式和另一種自上而下的監(jiān)督,這些現(xiàn)在應該大力發(fā)展!盵3](P506)列寧認為,人民群眾掌握罷免權,最能反映人民民主的本質,它是蘇維埃政權真正人民性之所在,也是人民群眾作為社會主義監(jiān)督制約的主體地位之所在。列寧在《蘇維埃政權的當前任務》、《關于工農檢查院的任務》等著作中,具體闡述了人民群眾是社會主義監(jiān)督制約主體的理論。他指出,在社會主義社會中,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監(jiān)督制約的權力和權利也不例外;
社會主義政治體制是以民主集中制為原則的,作為這個體制一部分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同樣也是以民主集中制為基本原則的;
以人民群眾為主體的監(jiān)督制約有助于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鞏固和發(fā)展,有助于消除國家機關中的官僚主義、拖拉作風和指揮不力的狀況。

  列寧晚年的權力制約理論對這一原則作了進一步的發(fā)揮。其主要思想包括:第一,重視人民的選舉權、罷免權、監(jiān)督權。列寧十分強調選舉的公開性。他指出:“沒有公開性來談民主是可笑的。”[7](P272)論及罷免權時,他說:“只有承認和實現(xiàn)選舉人對代表的罷免權,才能被認為是真正的民主!盵2](P108)列寧也十分關注人民的監(jiān)督權。他認為應當使工人進入一切國家機關,讓他們監(jiān)督整個國家機構。第二,主張人民群眾直接參與國家管理,改造國家機關。他主張擴大黨的最高代表會議——中央委員會,直接吸收工農優(yōu)秀分子參加;
改組工農檢察院,增加工農代表的代表比重。在黨和蘇維埃之外,賦予國家經濟計劃委員會以一定的立法職能,從而發(fā)揮專家、科技人員的積極作用,等等。總之,列寧相信人民群眾的力量,主張通過人民群眾直接參與國家政治生活以發(fā)揮人民民主權利來約束黨政機關手中日益集中的權力。

  總之,孟德斯鳩的權力制衡理論是從反對封建專制統(tǒng)治的角度提出來的,為后來資產階級提供了一套治國理念,主張通過立法、司法、行政三種權力分立制衡達到防止濫用權力的目的。列寧的權力制衡理論是從蘇俄政治現(xiàn)實出發(fā)而提出來的,主張通過各種途徑讓人民參與國家事務,發(fā)揮人民民主權利來達到制約權力的目的。當前,我們要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防止濫用權力,鏟除腐敗,應當認真分析不同歷史時期、不同社會制度國家的經驗和教訓,綜合利用多種方式,從多角度來制約權力。

  

  [參考文獻]

  [1] [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下卷,張雁深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3年版。

  [2]《列寧全集》,第3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3]《列寧選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4] [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卷,張雁深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

  [5]《列寧選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6]《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7]《列寧全集》,第4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ū疚陌l(fā)表于《理論導刊》2003年第6期。作者授權天益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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