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龑:權威和維權
發(fā)布時間:2020-06-03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天之道,其猶張弓歟 ?高者抑之,下者舉之
——老子《道德經》
理論和實踐的關系,如果沒有某一出發(fā)點作為哲學上的理據,往往流于簡單的辯證關系:二者誰也離不開誰。而今日一個憲法上最有必要首先回答的問題則是,在當前憲法沒有被認真對待之前,憲法學者究竟能有何作為。若套用辯證的考察,難免過于草率,結論自然是理論虛無主義。而假使盤點一下若干年來法學者們的理論努力,與相應的現實中法治權威之關系,就愈發(fā)令人懷疑,要那么多理論又有何用。
因此,如果從純粹學理的角度考察這一上千年爭吵不休的問題,更讓人覺得迂腐。反之,將近年來維權(此處特指維護憲法上公民權利)與權威的關系梳理一下,或許能夠為憲法理論以及維權實踐提供一些可資辯護的資源,也可明了憲法理論和維權的界限所在。
具有公法性質的維權運動確切說始于2003年“非典”之后,成為近兩年多來憲法理論和實踐的熱點。然今日,凡談維權者卻很少細致的分析過維權這一語詞。比如,我們可以將維權者分為海外維權者和國內維權者,相應的可以分為利用外國權威維權和利用國內權威維權。還可以依據權利的性質,分為維護公民憲法上的權利和維護自然法上的道德權利。對于海外維權方式,由于涉及到民族情感和國際間利益爭奪的問題,故不在本文探討的范圍之列。就國內維權者來說,值得關注的主要是兩個問題,維護的是什么意義上的權利,以及利用什么權威維權。
由于法學以及權利概念都源自西學,因此,除了當前國家法律意義上的權利之外,對天賦人權和自然權利的主張,由于缺乏相應的傳統(tǒng),因此,即便學者抱有強烈的道德情懷,依然無法在短時間內擁有或借助文化權威,故維權在大多數時候,維護的是現有國家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權利。
進一步,仔細觀察國內的維權者,可以說他們既非權威所有者也非持有者,而是一種近乎自我委托的國家權威或是道德權威的代理人。這種不具備實質權威的自我委托,一個最大的弱點就是,相比起侵犯權利的各種強勢者,他們在(物理)力量上可能甚至不如一個拿起鋤頭的農民。因此,他們對抗侵權者的力量,仍舊不外乎兩種,一種是形式上的或直接的,即借助國家權威,確切說是中央權威來對抗違法侵權的其他權威性力量;
一種是實質上,或者說是理論的力量,即具有法律專業(yè)知識者通過自己的專業(yè)知識,解釋現有的法治,援引道德上的知識,為當前法律控制無法達致的地方,為尚沒有能力接近和利用中央權威的普通大眾,提供幫助。后者最終仍然依賴中央權威。但是,實質之處就在于他們通過專業(yè)知識以及自身的身份優(yōu)勢,將權利受到侵害的普通大眾同國家中央權威以及道德權威聯系起來,從而形成對侵權者有效的對抗和反擊。
在此意義上,將維權者稱之為中央權威向下貫徹至最基層的民間媒介力量,似乎并不為過,盡管是自我任命的性質。于是,一個語言上的悖論就會產生,在一個單一制的國家通過國家權威對抗國家權威如何可能。這涉及到對權威概念本身的理解,即權威究竟是由某一單一的、絕對的本質所構成,還是一種結構,通過橫向制約和縱向等級而形成的一個均衡的力學結構。后者暗合憲法語義(constitution英文原意就是構造、結構之意)。恰恰是后一權威概念,從根本上構成當前維權賴以安全存在的基礎。
在筆者以前對中國農村土地制度進行分析時,曾經提出當前農村局部,實質上處于霍布斯筆下的自然狀態(tài),由于中央權威在經濟改革之后,往往下達到地方已是強弩之末,于是在基層中的利益紛爭格局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還原為一種赤裸裸的力量斗爭:基層國家機關的部分工作人員,背棄國家權威的委托,還原為追求私利的個人,手中卻掌有權柄;
而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商家,利用手中金錢的力量,駕馭前者以及黑社會的強力;
剩下的則是那些軟弱的農民,只能寄望于遙不可及的中央權威,而絕望之后,不得已采取私力救濟時,往往會遭到其他強力的報復。其中,中央權威和地方權威的分化,以及作為國家權威的代理者和代理者作為私人之間的并不當然的一致性,成為地方侵權事件的根源,也成為維權之所以可能的基礎,當然也是未來制度改革和建設需要首先補足的地方。這也就意味著中央權威的重要性,一旦失去了國家權威和中央權威的支持,霍布斯筆下的自然狀態(tài)就會蔓延,與此同時,國內理性的維權運動也會成為無源之水。
事實上,即便是在單一制的國家里,權威并非鐵板一塊,尤其在一個大國里,不僅在中央與地方之間,而且中央權威內部也存在著許多空間上和時間上的不連貫性。如國務院對省政府具有權威,省政府對縣市政府具有權威,不代表國務院對縣市政府就直接具有權威,更不用說到鄉(xiāng)政府這一級別了。同理,在中央權威內部,在存在橫向權力分工的情況下,絕對的權威也無法有效地、連貫的使其正當的意志普遍化,連毛澤東都曾就自己權威的有效性向美國總統(tǒng)尼克松發(fā)出感嘆。而這樣一種不連貫性在邏輯上是先天存在的,只有通過憲法確立某種權力結構模式,將不連貫的地方明示出來,從而借助理性的、科學的論證,才有可能將這種不連貫彌合起來,將權威內部因不連貫而產生的多余能量釋放出來。而不是習慣上那種忽視物理力學常識的感覺,以為通過施加更大的強力就能夠彌合這種不連貫性,想當然的以為這樣的權威才是至高至強,殊不知權威橫向和縱向層級之間有時甚至是絕緣的,最高權威施加的力量越強,反而會使權威內部層級斷裂,更加無法控制底層權威的任意。因此,權威之謂,乃善于結構也。此種結構,對內可以使不同層級的權威持有者不至于陷入個人擅斷的迷局,對外可以使小民在權威結構中尋求支撐,不至于因一條路堵死,而走上私力救濟的鋌而走險之絕境。對于維權者來說,才有可能借助中央權威,上級權威,司法權威對社會中暴力使用者給與強有力的回擊,同時還可保證在結構中盡力而為卻不逾矩。
而一旦上級權威和中央權威或者是中央權威內部的某一權威,亦不能為普通民眾以及維權的知識分子多方奔走,尋求救濟以提供權威支持,則小民無所依,維權者無所憑。若是真置于此一環(huán)境之下,維權者所從事之事業(yè),其同鄉(xiāng)野村夫何異。如此,也就不再有理論和實踐區(qū)分的必要,理論真正淪為生存的實踐,甚至連農業(yè)勞動也不如,真應了百無一用是書生的古話,其實又回到了“治道循環(huán)”的老路。正如筆者前段日子看到的,某一律師事務所,因為維權被所在市政府勒令停業(yè)整頓,倘此趨勢一路下去,似乎看似高明的釜底抽薪,殊不知斷了維權的后路和基礎,消解了維權者和理論者工作的價值,那么,權威結構散架之日,也是權威失效之日。換句話說,中央權威中存在支持維權以及愿意推進權威結構良性化的力量,是維權者安全和富有成效地開展工作的必要條件。
當然,維權者還不能完全說是理論工作者,憲法工作者所從事之事業(yè),除同維權者一樣,在權威結構中間奔走呼告,還擔負有規(guī)劃權威結構,對結構的變化實時觀察,甚至在結構之外,還要提供道德正確性的論證以及依據該正確性對現實進行評價等職責。正如維權者所維護的權利,除了國家法律體系規(guī)定的權利之外,還包括經過論證得出的其他權利,不僅是公民權利,而且是作為人的各項基本權利,即便不是秉承天意,也是經過理性的論證,探尋人民的意志。因此,如果權威結構里,不能為此留下空間,則該權威所凝聚的資源由于在認知上的盲目性,其權威資源必然是聽任其流失而無所措,最終變成死水一潭,直至干涸。而生活在這個結構的憲法學者,也將因為權威結構的不完整,從事那些要么是所謂面向后世的事業(yè),要么走向權威的對立面。這樣一種理論和實踐的關系,法學在六七十代的遭遇就是最好的明證。
總之,維權就是以權威制權威。維權者依賴于權威之上和之外仍有權威,理論者之工作依賴于科學對實踐具有權威,理論對實踐中之權威具有理性批判之權威。非有如此之結構,維權者和理論者也就無需在詞語上給自己貼出什么標簽,索性都用“討生活者”一詞代替,那么社會生活重新還原為沒有權威立體結構的平面圖像,而當經濟一體化將所有人緊緊裹挾到一起的時候,那種小國寡民和告老還鄉(xiāng)的生活早已無從期待,究竟未來是一種什么樣的生活其實已經不再需要想象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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