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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世定:低層政府干預下的軟風險約束與“農村合作基金會”

發(fā)布時間:2020-05-27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提要:本文在軟風險約束的概念框架下對具有縣鄉(xiāng)銀行特征的\"農村合作基金會\"進行了分析;
探討了導致風險約束軟化的兩個結構性條件,即決策權分配和風險轉嫁渠道;
在決策權分配的討論中,通過資金投放博弈和與之關聯(lián)的等級博弈分析,指出合作基金會作為一項重要制度安排的不可自我實施性,以及由此形成的決策權-責任結構和軟風險約束之間的關系;
在風險轉嫁渠道分析中,歸納出三條和政府行為相聯(lián)系的轉嫁渠道;
探討了軟風險約束下合作基金會對低還款率的漠視、低準備率的貸款沖動等行為特征。本研究的一個現(xiàn)實關懷是中央政府直接掌控之外的各種金融組織的發(fā)育和篩選。

  關鍵詞:農村合作基金會;
軟風險約束;
關聯(lián)博弈;
風險轉嫁

  

  一、引言

  

  中國大陸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伴隨著市場的擴展,不僅生產和貿易組織發(fā)生了變化,而且金融組織也萌生著變動。但是,金融組織結構變革遠沒有生產和貿易組織的變革進行得那樣順暢,其成就也遠不如后者輝煌。當非國有的生產和貿易企業(yè)已經在國民經濟中占據(jù)重要地位時,中央政府直接掌控之外的金融組織的生存和發(fā)育仍受到嚴格的管制;
而與此同時,中央直接掌控的國有銀行又受到經營不善的困擾。其間的緊張關系,意味著這種狀態(tài)絕非穩(wěn)態(tài),誘致進一步變遷的因素仍在發(fā)揮作用。

  麥金農教授在關于經濟市場化的次序研究中對市場化初期的金融控制表示肯定,認為這種控制是保證干預主義政策退位的一個重要步驟(麥金農,1997)。如果中國目前的狀態(tài)確實只是變革次序問題,嚴厲的金融管制只是過渡性措施,那么,隨著金融管制的放松,中央政府直接掌控之外的金融組織必定得到發(fā)展。

  從已經發(fā)生的過程來看,除近年正在逐步進入中國的外資金融機構外,中央政府直接掌控之外的金融組織可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民間金融組織;
一類是地方政府舉辦或控制的金融組織。這兩類金融組織雖然都在中央政府的直接掌控之外存在,但各自有著不同的運行特征和邏輯。在后一類中,有少數(shù)是較高層級的地方政府(如省政府)舉辦或控制的,它們有較強的資源背景,與中央政府有較密切且直接的聯(lián)系。還有相當數(shù)量的金融組織是在低層次的地方政府推動和掌控下組建和運行的,具有某些\"草根\"性,就產權結構的分散性而言,與民間金融組織有些接近。本文研究的\"農村合作基金會\"就屬于這類金融組織。

  農村合作基金會產生于20世紀80年代中前期,產生后作為農村改革的探索性事物,得到中央政府的支持,90年代中前期曾得到迅速發(fā)展,但最終于90年代末被中央政府清盤關閉。某些經營狀況良好的被并入農村信用合作社(郭曉鳴、趙昌文,2000;
溫鐵軍,2001)。十幾年間,農村合作基金會經歷了一個自生而非自滅的過程。本文選擇這樣一個已被取消的金融組織進行研究,并不是為它唱挽歌,也不是寄希望于它的再生,而是試圖通過探討其運作邏輯,理解金融組織發(fā)展和社會環(huán)境之間的關系。我們認為,這種探討對于理解社會變遷機制,對于理解在特定歷史條件下金融組織萌生、演進、擴散的條件和邏輯,具有知識積累方面的意義。此外,在未來多樣化的金融組織獲得更大的發(fā)展空間時,今天研究中的某些片段或許會有一些實際的參考價值。

  風險配置是金融活動中的一個核心問題。在風險責任得到完全界定和安排的假設之下,行動者根據(jù)業(yè)已明確且不能轉嫁的風險責任做出決策,完全承擔決策所帶來的后果。然而,在現(xiàn)實中卻可以觀察到許多風險責任未得到完全界定和安排、風險存在轉嫁可能的情況,此時風險約束呈現(xiàn)出軟化特征。軟風險約束不僅使金融活動產生一系列問題,而且還可能導致一些社會問題的產生。

  風險責任何以不能得到完全的界定,軟風險約束何以產生,與金融活動進行于其中的社會環(huán)境有關。本文主要關注的是在政府控制下的市場轉型過程中,在低層政府參與金融組織活動的條件下所產生那種軟風險約束,及其對金融活動的影響。

  本文所用的個案資料來自1995年作者參與的北京大學社會學人類學研究所\"中國鄉(xiāng)鎮(zhèn)組織結構與運行機制\"課題組對河北省玉田縣農村合作基金會的調查(馬戎、劉世定、邱澤奇,2000:24-212),以及2004年作者與劉敏、胡軍在該縣對農村合作基金會歷程的再調查。

  

  二、農村合作基金會:縣鄉(xiāng)政府銀行

  

  在討論農村合作基金會的風險約束和行為特征之前,有必要對這個組織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做一番描繪。從這個組織名稱中的關鍵詞(如\"合作\"、\"基金會\")出發(fā)進行描繪,也許是讀者自然產生的一種期待,但是,我們將擯棄這種做法,而以經驗事實為依據(jù)來進行。我們將說明,它事實上是一個縣鄉(xiāng)銀行。這樣做,一方面是使讀者避免從\"合作\"、\"基金會\"這些字眼引發(fā)出與該組織的實際特征大相徑庭的聯(lián)想;
另一方面則是使讀者了解風險約束存在于其中的制度-組織框架。

  

 。ㄒ唬┙M織結構與政府控制

  農村合作基金會是20世紀80年代中前期,在中國農村實行家庭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以后出現(xiàn)的。該組織從其建立伊始便具有濃厚的政府色彩。依據(jù)我們在玉田縣的調查,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建立,與縣、鄉(xiāng)鎮(zhèn)政府針對農村改革過程中出現(xiàn)的集體資產流失和管理問題所采取的兩項措施直接有關。這兩項措施是:1.\"清財收欠\",即清理集體財產,并把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實行包產到戶改革時分掉的集體積累收回來;
2.\"雙代管\",即由鄉(xiāng)鎮(zhèn)對村合作社的資金、賬目實行代管制。(注1)這兩項措施都是由鄉(xiāng)鎮(zhèn)政府管理經濟的機構——經濟聯(lián)合社——來實施的。然而,當這些資金在鄉(xiāng)鎮(zhèn)經濟聯(lián)合社手中聚集起來時,便產生了新的機會和誘致因素——如何使這些資金的利用帶來更大的收益。用玉田縣C 鎮(zhèn)基金會巴主任的話來說就是:\"怎樣把集體積累拿上來,管理好,成了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組建農村合作基金會,便是鄉(xiāng)鎮(zhèn)政府試圖把握新機會的組織手段。(注2)

  組建起來的鄉(xiāng)鎮(zhèn)農村合作基金會是鄉(xiāng)鎮(zhèn)經濟聯(lián)合社的下屬組織。

  

  鄉(xiāng)鎮(zhèn)經濟聯(lián)合社名義上是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事實上是在鄉(xiāng)鎮(zhèn)黨委、政府領導下主管經濟工作的部門。(注3)因此,鄉(xiāng)鎮(zhèn)合作基金會在組織上是受鄉(xiāng)鎮(zhèn)黨委、政府控制的。特別需要說明的是,鄉(xiāng)鎮(zhèn)黨委、政府不僅通過經濟聯(lián)合社間接控制合作基金會,而且還通過由鄉(xiāng)鎮(zhèn)黨委書記出任合作基金會董事長來實行直接的控制。在業(yè)務上主管日常工作的合作基金會主任則由董事會聘任。(注4)

  在玉田縣,還成立了縣農村合作基金聯(lián)合會,其領導機構和縣經濟聯(lián)合社的領導機構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稱為理事會,由一位縣委副書記任理事長。縣合作基金聯(lián)合會的基礎股金來自各鄉(xiāng)鎮(zhèn)合作基金會。它和鄉(xiāng)鎮(zhèn)合作基金會之間雖然沒有上下級關系,但是由于各自嵌套在不同級別的行政組織中,因此前者對后者的影響力還是相當大的。

  

 。ǘ┿y行特征

  農村合作基金會建立之初是一個管理資金的機構,并在小范圍內融通資金。隨著經濟的發(fā)展,逐漸演變成吸收存款、發(fā)放貸款的銀行組織。

  在玉田縣,吸收存款是以入股的名義實施的。當?shù)剞r村合作基金會的股金被確定為三種:基礎股金、定期股金、活期股金;A股金來自基金會建立時集中起來的部分集體資金,這部分股金不能退股。其他兩種股金都是可以退股的,事實上和存款無異。在這里,入股等于儲蓄,股金等于存款金額,退股等于提款,紅利和股息等于存款利息。比如,在定期股票背面印有關于該有價證券性質、持有者權益的\"說明\",在這個\"說明\"中,明確做出了可以按預定期限\"退股\"的規(guī)定,按照這個\"運作\",與銀行定期存款沒有什么兩樣。\"說明\"內容如下:

 。1)本股票系地區(qū)性合作經濟組織內部互助性有價證券,股票所有權歸持有者,不準在市場流通,需交易時,必須由基金會組織在指定場所辦理。

 。2)本股票是股東向基金會領取紅利和退股的憑證,股東憑此票領取紅利和退股,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基金會聲明。

  (3)本股票不準提前退股,若提前退股,按活期股支付利息。

 。4)本股票印有基金會公章、經理章有效,偽造涂改的股票無效。(馬戎、劉世定、邱澤奇,2000:99)

  定期股金和活期股金最初來自鄉(xiāng)鎮(zhèn)經濟聯(lián)合社為各村代管的資金和鎮(zhèn)里的一些機構(如土地、計劃生育、公安、司法、財政等部門)的資金。(注5)從1992年起,玉田縣的各個基金會開始吸收個人定期和活期\"股金\"。(注6)個人定期和活期\"股金\"很快在基金會的資金中占重大比例。

  我們在1995年的調查中了解到,存貸業(yè)務已經成為農村合作基金會的主要業(yè)務。在基金會業(yè)務室里,公開張貼著有關活期股息、定期股息以及資金借出占用費利率的規(guī)定,如下所示:

  

 。3)資金借出占用費利率1.6836,從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借款未到期戶,仍按原來規(guī)定計算,到期后或延期使用的,改按新規(guī)定執(zhí)行,分段計息。(馬戎、劉世定、邱澤奇,2000:100)玉田縣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做法并不是個別現(xiàn)象。從中央政府對基金會存在問題的多次批評中可以發(fā)現(xiàn),農村合作基金會事實上成為縣鄉(xiāng)銀行已經具有相當?shù)钠毡樾浴?/p>

  例如,1996年8月《國務院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指出:\"目前相當一部分農村合作基金會以招股名義高息吸收存款,入股人不參加基金會管理,不承擔虧損;
基金會將籌集資金用于發(fā)放貸款,違反金融法規(guī)經營金融業(yè)務??因此,要按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對農村合作基金會進行清理整頓。凡農村合作基金會實際上已經營金融業(yè)務,存、貸業(yè)務量比較大的,經整頓后可并入現(xiàn)有的農村信用社,也可另設信用社。不愿并入現(xiàn)有農村信用社或另設農村信用社的,必須立即停止以招股名義吸收存款,停止辦理貸款業(yè)務\"。

  再如,1997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頓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風險的通知》規(guī)定:\"現(xiàn)有農村合作基金會必須立即停止以任何名義吸收存款,停止辦理貸款業(yè)務;
全面進行清產核資,沖銷呆賬,符合條件的并入農村信用合作社\"。

  從上述組織和經營活動的特征可以看出,農村合作基金會事實上是縣鄉(xiāng)政府控制的銀行。正因為它是銀行,而不是在小范圍內短期調劑資金余缺的\"互助會\",所以它有著銀行所具有的放款-回收的風險;
正因為它是縣鄉(xiāng)政府控制的銀行,所以它的風險約束會打上縣鄉(xiāng)政府的印記。

  

  三、軟風險約束的概念

  

  (一)硬的和軟的風險約束

  在討論作為縣鄉(xiāng)政府銀行的農村合作基金會的風險約束和行為特征時,需要對本文使用的基本理論概念,即風險約束的硬、軟加以說明。

  我們在本文中使用風險概念時,并不準備追溯有關這一概念在理論史中的各種不同界定以及使用中的細微差異。(注7)本文中所謂存在風險的決策,系指有可能出現(xiàn)失敗結局的決策。因此,風險可以被理解為失敗的可能性。比如,借款人可能不償還貸款,對放款人來說便是一種風險。放款人考慮到貸款不能回收的可能性的決策,便是存在風險的決策。對存款人而言,也存在著類似情況,儲蓄機構可能因為準備金不足乃至倒閉而使存款人不能取出存款,這對存款人而言就存在著風險。

  所謂風險約束是指一系列無法事先確定其是否出現(xiàn)的因素對決策者行為的約束。失敗的可能性或風險一旦成為現(xiàn)實,決策者如何承擔這種結果取決于風險約束的性質。如果失敗結局出現(xiàn),決策者必須完全承擔而不能把它轉嫁出去,即除了接受這一后果外沒有其他選擇,那么,我們就把這樣的風險約束稱為硬風險約束。如果失敗結局出現(xiàn)以后,決策者還存在著轉嫁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即存在著不完全承擔失敗后果的可能性,我們就把這種情況下的風險約束稱為軟風險約束。

  以上對風險約束的硬、軟特性的區(qū)分是從后果的角度把握的。事實上,對于考慮周全的決策者來說,由于預計到失敗的可能性一旦成為現(xiàn)實以后實實在在的約束特性,就會在決策時預先考慮風險特性對其收益的影響。這就是說,風險特性構成了對決策的一種事前約束?深A計的事后風險約束的軟或硬的特性,會傳遞到事前的決策中,表現(xiàn)為事前的軟風險約束或硬風險約束。

  風險轉嫁是決定風險約束之軟硬特性的關鍵環(huán)節(jié)。需要注意的是,轉嫁風險不同于對風險責任的事前清楚界定的制度性分擔。在后一種情況下,相關主體對于不利后果出現(xiàn)以后他們各自分擔怎樣的責任和損失,(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在事前是明確的;
而在前一種情況下,則沒有事前的明確界定,因此存在轉嫁風險的可能性。

  硬風險約束是轉嫁風險的概率為0時的極端狀態(tài)。軟風險約束雖然與硬風險約束相對應,卻并不處在轉嫁風險概率為1的另一個極端。

  如果\"失敗后果\"可以完全且確定無疑地轉嫁,那么便意味著被動接受轉嫁方是預先確定的\"失敗后果\"承擔者,決策者則與失敗與否沒有任何承擔關系。這種極端情況看似軟風險決策,其實對決策者而言是一種無風險決策,或者說是由他人承擔完全風險責任的無風險決策。就軟風險概念來說,轉嫁風險的概率必須大于0而小于1.

  硬風險約束存在的必要條件是:決策權有明晰的分配,決策權和有風險后果之間有明確的對應關系。如果不能滿足這個條件,當不利后果出現(xiàn)時就存在推脫和轉嫁的可能。不過,即使?jié)M足了這個必要條件,軟風險約束也可能出現(xiàn),除非決策者完全沒有轉嫁不利后果的能力和機會。轉嫁的可能性取決于轉嫁行為受到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規(guī)范約束的狀況、轉嫁物對潛在承受者的效用、潛在承受者對轉嫁物的接受和抵制能力、轉嫁者和潛在承受者雙方掌握信息的狀況等。所以,對軟風險約束需要從決策權分配和有風險后果之間的關系、不利后果的轉嫁這兩個環(huán)節(jié)來考察。

  

 。ǘ┸涳L險約束與軟預算約束

  軟風險約束思想在科爾內討論軟預算約束概念時已經涉及。科爾內曾指出:企業(yè)軟預算約束的一個伴隨現(xiàn)象是,\"企業(yè)不是自己承擔風險,而是與國家分攤\".而在硬的預算約束條件下\",企業(yè)不能把自己的風險轉嫁出去\"(科爾內,1986〔下卷〕:7、12)。不過,科爾內沒有把軟風險約束作為一個專門概念來加以討論和使用。事實上,科爾內所討論的\"軟預算約束\"現(xiàn)象在不涉及風險問題的條件下照樣存在。在他作為模本加以研究的社會主義傳統(tǒng)體制下,風險并不是企業(yè)活動中一個特別值得關注的現(xiàn)象。

  本文的討論之所以不在\"軟預算約束\"的概念框架下展開,除了有著要把注意力集中在風險問題上的考慮之外,還因為筆者認為\"軟預算約束\"這個概念本身存在一些不能令人滿意之處。

  根據(jù)科爾內在《短缺經濟學》中的界定\",預算\"一詞是\"作為財務支出計劃的同義語\"\"在廣義上使用\"的,所謂預算約束,就是財務支出計劃中收入對支出的約束。如果考慮的是一個組織(如企業(yè))經濟活動的總量,并引入時間因素,那么預算約束就表示為該組織在一定期間內的\"總收入對總支出的約束\".他運用不等式對預算約束作如下描述:t 期間總支出≤t 期間初始貨幣量+t 期間總收入(1)

  科爾內認為:作為一種財務會計關系,上述不等式總是成立的,但是把它作為對行為的一種約束,那么它表示的便不是物質必然性而是行為規(guī)則,從而是有可能被違背的。它越是能夠被違背而又不給違背者造成困難后果,預算約束就越軟(科爾內,1986:第2、13章)。

  然而,要使\"支出≤收入\"這一不等式有可能被違背,就必須明確\"收入\"究竟是什么意義上的收入。本文作者曾指出:在科爾內有關預算約束之硬軟問題的闡述中,可以辨析出三種不同的收入含義以及相應的三種不同類型的收入對支出的約束,即(1)支出≤支出前自有收入;
(2)支出≤支出后預期收入;
(3)支出≤支出后實際取得的收入。針對三種不同類型約束來談論其約束的硬軟,會得出一些不同的結論(劉世定,1987)。本文所要討論的風險約束并非在這三種類型的預算約束概念中都能夠找到其位置。

  進一步來看,如果如科爾內所界定的那樣,將軟預算約束理解為\"支出≤收入\",則規(guī)則被違背,而同時又沒有對\"收入\"的含義做出更細致的界定,那么,軟預算約束這個概念有可能引導出一些麻煩的結論。

  比如,倘若將\"收入\"理解為決策者的預期收入,那么軟預算約束概念便意味著人們是以\"支出超過預期收入\"為前提做出決策。這樣的假定是很難有說服力的。我們很難設想人們在明知其預期收入低于支出的情況下何以還要理性地、持續(xù)地做出這樣的選擇。依據(jù)這樣的假定很難理解持續(xù)存在幾十年的傳統(tǒng)社會主義體制(科爾內正是把軟預算約束作為理解傳統(tǒng)社會主義體制的一個關鍵概念);
倘若將\"收入\"理解為支出前可以調動的一切資源,那么,軟預算約束概念便不能成立。因為支出無論如何也不可能超出支出前可以調動的一切資源;
倘若將\"收入\"理解為支出前的自有收入而排除信貸(科爾內的確是將信貸的存在看作是使預算約束軟化的條件之一),那么與其說軟預算約束概念適用于理解傳統(tǒng)社會主義體制,不如說更適用于理解市場經濟體制。由于有這些麻煩,為了使我們的討論避免跌入概念的\"泥沼\",我們在承認軟風險約束概念與科爾內的軟預算約束概念的某些部分存在聯(lián)系的同時,也保持著它們之間的距離。

  

  四、資金投放決策權分配與軟風險約束:關聯(lián)博弈分析

  

  在本節(jié)和下一節(jié)中,我們將運用上面所界定的概念,從決策權分配和不利后果轉嫁兩方面來探討農村合作基金會的風險約束特征。在這里所關注的,是導致風險約束軟化的結構性條件。

  

 。ㄒ唬┕铝⒌馁Y金投放博弈分析

  合作基金會的主要經營風險來自資金投放后的回收。為了保障資金投放安全,玉田縣在合作基金會建立之初,便在資金投放對象、項目特征、資金投放排序、資金周轉特征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規(guī)定:

 。1)資金投放的對象主要是本區(qū)域的會員和企事業(yè)單位。

 。2)堅持五優(yōu)先、六不借。五優(yōu)先:股東優(yōu)先、周期短優(yōu)先、小額優(yōu)先、一優(yōu)二高農業(yè)優(yōu)先、開發(fā)性生產優(yōu)先。六不借:違反國家規(guī)定的項目不借、無可行性研究的不借、無合適擔保和抵押的不借、設備性投資不借、無償還能力的不借、跨區(qū)域的不借。

  (3)借款以小額、短期、流動為主,并堅持四查制度:即借前調查、借中審查、借后檢查、逾期追查。(馬戎、劉世定、邱澤奇,2000:96)

  那么,資金投放的決策由誰做出呢?按照合作基金會的文本規(guī)定,5萬元以上的資金投放由經濟聯(lián)合社主任審批,5萬元以內的由基金會主任審批,所有資金投放合同必須由基金會主任簽字批準。(注8)

  這項規(guī)定設計了一個相互約束的機制:當基金會主任出現(xiàn)投放較大額(5萬元以上)資金的沖動時,由經濟聯(lián)合社領導特別是其主任來約束;
而對于經濟聯(lián)合社領導做出的資金投放決定,基金會主任則可以根據(jù)他的判斷,以拒絕簽字來加以制約。這項規(guī)定的實施中有一個存在疑問的環(huán)節(jié),即對作為上級的經濟聯(lián)合社領導的決定,基金會主任能否在他認為不恰當?shù)臅r候真正加以拒絕。如果不能做到,那么這項規(guī)定便是不能自我實施的。下面,我們用博弈論的分析框架加以討論。

  假設經濟聯(lián)合社的領導做出了一個要求合作基金會投放資金的決定,這個決定在基金會主任看來是不恰當?shù)。這時,基金會主任可以采取兩種作法(或按照博弈論的術語稱為\"策略\"),一個是簽字,一個是不簽字;
而對于基金會主任可能的態(tài)度,經濟聯(lián)合社的領導也有兩個策略:承認或堅持原決定。這個博弈可以用標準式描述如下,見表1.

  

  表中a1、a2、a3、a4分別為基金會主任在不同的策略組合下獲得的收益,b1、b2、b3、b4則為經濟聯(lián)合社領導在不同策略組合下獲得的收益。對基金會主任來說,只有在不僅a2>a1,而且a4>a3時,即不論經濟聯(lián)合社領導的態(tài)度如何,自己不簽字獲得的收益都大于簽字獲得的收益時,才會做出不簽字的選擇。而只有在博弈所處的制度環(huán)境和其他社會環(huán)境能夠保障這一條件存在時,基金會主任擁有的否決權才是能夠自動實施的。

  表2舉出一個假想的例子,說明合作基金會主任否決權的自動實施。

  

  在表2中,不論經濟聯(lián)合社領導的態(tài)度是\"承認\"還是\"堅持原決定\",合作基金會主任選擇\"不簽字\"都是上策(在前一種情況下,其收益狀況是1>-1;
在后一種情況下,其收益狀況是0>-5)。經濟合作社領導的不同選擇影響他自己和對方的收益,但是對基金會主任實施否決權的基本格局沒有影響。

  關于表2的博弈,我們還做出了這樣的設定,即不論合作基金會主任是否簽字,經濟聯(lián)合社領導都認為\"堅持原決定\"比\"承認\"對他們來說具有更高的收益(5>2;
-3>-5;
如果回到表1的一般數(shù)學表述,則所設條件為:b3>b1;
b4>b2)。由于對于經濟聯(lián)合社領導來說,\"堅持原決定\"是他們的最優(yōu)策略,同時對于基金會主任來說\"不簽字\"是最優(yōu)策略,因此該博弈的均衡策略組合是(不簽字,堅持原決定)。需要注意的是,在給定的博弈格局中,策略組合(不簽字,堅持原決定)是均衡的,即任何單方面的改變都不能給自己帶來更好的收益,但它并不是令雙方都滿意的。我們看到,經濟聯(lián)合社領導更希望的結局是(簽字,堅持原決定)。就問題的現(xiàn)實性而言,這里已經潛伏著其他社會機制存在的可能性。

  

  (二)與資金投放相關聯(lián)的等級博弈分析

  如果合作基金會主任的利益(包括他的任命、收益以及家庭成員的利益等)是獨立于經濟聯(lián)合社的,因而他與經濟聯(lián)合社領導的資金投放博弈是獨立進行的,那么,只要在合作基金會的資金投放效益和基金會主任的收益之間有恰當?shù)闹贫劝才牛鲜鰲l件的實現(xiàn)并不很困難。但是,我們在前面已經指出了縣鄉(xiāng)政府控制著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基本組織結構,在這種結構下,合作基金會主任的利益無法獨立于經濟聯(lián)合社。這時,面對經濟聯(lián)合社領導的決定,合作基金會主任選擇簽字或不簽字,不僅要從合作基金會的經濟效益和他自己的收益之間關系的角度考慮,而且還要考慮他的選擇在領導方面的更廣泛的反應。也就是說,他和經濟聯(lián)合社領導之間,不僅孤立地進行著資金投放博弈,而且還同時進行著其他關聯(lián)博弈。(注9)表3描述了和資金投放博弈關聯(lián)著的另一個博弈:等級博弈。

  

  這個博弈的基本設定是,經濟聯(lián)合社的領導不是把合作基金會主任的簽字與否的行為僅僅看作是對某項資金投放恰當性的判斷,而且還看作是在等級體系中對上級領導意圖是否貫徹、是否服從的一種標志。與前面的資金投放博弈不同的是,在新的情境定義下,經濟聯(lián)合社的領導對合作基金會主任的策略具有新的應對策略集,即\"懲罰\"或\"不懲罰\".在有關資金投放的狹義的制度安排中,合作基金會主任可以否決作為上級的經濟聯(lián)合社領導的決定,上級領導卻沒有有效地迫使其改變選擇的策略,但是,當合作基金會的運行嵌入在等級結構的經濟聯(lián)合社的活動中時,上級領導可以通過獎金、晉升、撤職等手段來影響基金會主任的策略行為。相應地,在新的情境定義下,合作基金會主任賦予\"簽字\"或\"不簽字\"行為以新的意義:對上級領導\"服從\"或\"不服從\".有必要指出的是,在相互關聯(lián)的兩個或多個博弈中,同樣的行為,可能具有不同的意義,所以情境定義是重要的。

  在表3的等級博弈中,對經濟聯(lián)合社領導來說,當d1>d3,d4>d2時,會在合作基金會主任選擇\"簽字(服從)\"時選擇\"不懲罰\",而在對方選擇\"不簽字(不服從)\"時選擇\"懲罰\".一般而言,在等級結構中,雖然不乏有上級聽取下級不同意見的事例,但是一旦做出決定,前述收益狀態(tài)和選擇邏輯便為常態(tài)。對合作基金會主任來說,如果上級對于其\"服從\"或\"不服從\"的獎懲力度足夠合適,使得c1>c2,c3>c4時,即不論上級領導\"不懲罰\"(包括獎勵)還是\"懲罰\",\"簽字(服從)\"的收益都大于\"不簽字(不服從)\"時,他就會選擇\"簽字(服從)\".在上述條件下,均衡策略組合是\"簽字(服從),不懲罰\".

  表4提供了與資金投放相關聯(lián)的等級博弈的一個假想例子,把它和純粹資金投放博弈加以比較,可以看到在新的情境定義下,伴隨上級領導的策略集以及基金會主任策略含義的變化,各自的收益函數(shù)變化了,從而均衡策略組合也變化了。

  

  表4中直觀描述的情況是,即使經濟聯(lián)合社的領導不采用懲罰策略,但由于存在對下級服從的正面激勵,因此合作基金會主任采取\"簽字(服從)\"策略獲得的收益大于采取\"不簽字(不服從)\"策略(10>2);
即使合作基金會主任采取\"簽字(服從)\"策略或\"不簽字(不服從)\"都會受到某些懲罰(前者如服從,(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產生某些不利后果時領導向下級推卸責任),但是選擇\"簽字(服從)\"策略獲得的收益也仍然大于選擇\"不簽字(不服從)\"策略(-1>-10)。所以合作基金會主任總會選擇\"簽字(服從)\".對于合作基金會主任的這種選擇,經濟聯(lián)合社領導選擇\"不懲罰\"的收益大于\"懲罰\"(10>-1),所以選擇\"不懲罰\".

  這里討論的含義在于,即使孤立的資金投放博弈分析表明,合作基金會主任對上級決定的否決權制度安排是可以自我實施的,但是由于與資金投放博弈相關聯(lián)的等級博弈的存在,情況也可能會有改變。

  

 。ㄈ﹥蓚相關聯(lián)博弈的綜合分析

  在分別對資金投放博弈和等級博弈進行了分析之后,我們把它們綜合起來討論。

  當我們將兩個相關博弈綜合起來的時候會看到,合作基金會主任的策略不僅是孤立的資金投放博弈中的\"簽字\"和\"不簽字\",而且同時蘊涵著\"服從\"和\"不服從\";
而經濟聯(lián)合社領導的策略也不僅是孤立的資金投放博弈中的\"承認\"和\"堅持原決定\",而且蘊涵著\"不懲罰\"和\"懲罰\".他們的新的收益函數(shù)必須把這種因素考慮進去。

  前面講到,合作基金會主任在資金投放上的否決權制度,只有在a2>a1,而且a4>a3的條件成立時,才是可以自我實施的。由于等級博弈不可避免的介入,因此否決權制度自我實施的條件也相應改變。

  這時候,只有當a2+c2>a1+c1,而且a4+c4>a3+c3時,合作基金會主任才會真正行使否決權。只有當制度環(huán)境和社會環(huán)境能夠保障a2+c2>a1+c1,而且a4+c4>a3+c3的條件經常存在時,合作基金會主任的否決權才能自我實施。

  在等級博弈中我們看到,一個強有力的等級結構通常造成的情況是c1>c2,c3>c4,只有這樣才能使下級自動選擇\"服從\".把這一情況和合作基金會主任否決權自我實施的情況結合起來,可以得到如下結論:

 。1)在c1>c2的條件下,只有當a2-a1>c1-c2時,才能保證a2+c2>a1+c1;

 。2)在c3>c4的條件下,只有當a4-a3>c3-c4時,才能保證a4+c4>a3+c3.

  這一結論的意思是,合作基金會主任在投資博弈中否決上級領導的決定獲得的收益大于服從上級決定獲得的收益,而且二者的差大于他們在等級博弈中服從上級獲得的收益和不服從上級獲得的收益之差時,合作基金會主任的資金投放否決權才能自我實施。但是,這在等級結構體系中是不可能的。顯然,如果這樣的條件存在,那么將激勵合作基金會主任否決來自上級的一切決定,這意味著上級的影響被逐出合作基金會的活動,也就是意味著合作基金會脫離了那個約束它的等級體系。

  因為這樣的條件不存在,所以,合作基金會中的、有著上下級相互制衡意涵的否決權規(guī)定是不可自我實施的。合乎邏輯的結果是,上級領導做出大額資金投放的決定,合作基金會主任簽字。

  在這樣的決策權體系中,上級領導和基金會主任之間會形成一種特殊的關系:上級領導不能要求基金會主任承擔完全責任,但基金會主任也不能完全脫開干系。這樣的決策權分配與有風險后果之間不可能形成具有全方位排他性的對應關系。這是導致基金會經營中風險約束軟化的因素之一。

  

 。ㄋ模┱姓深A和基金會主任的尷尬

  實地調查所獲得的經驗資料與前面的邏輯分析是吻合的。

  在1995年的調查中,縣試驗區(qū)辦公室副主任L 曾經講過:\"行政干預是基金會最怕的,怕鄉(xiāng)鎮(zhèn)政府干預基金會放款。\"(馬戎、劉世定、邱澤奇,2000:97)從我們搜集到的書面文獻中可以看到,幾乎每一篇有關基金會的工作總結報告或調查報告,都會講到政府對基金會的干預問題。

  例如,1996年9月召開了玉田縣農村合作基金聯(lián)合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縣農村合作基金聯(lián)合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中就提到:

  行政干預問題依然存在,平調、無償占用合作基金會資金問題仍然屢禁不止,削弱了基金會發(fā)展的后勁和抗風險能力。(《玉田縣合作基金會調查資料》[19-14])

  又如,在1998年8月召開的縣農村合作基金會工作會議上一位縣領導講道:

  一些鄉(xiāng)鎮(zhèn)的黨政領導,不顧及自身的能力、資源條件和市場需求,盲目上項目,強令農村合作基金會放款,造成逾期、沉淀,致使部分合作基金會背上了沉重的包袱、陷入困境,資金不能正常運轉。(《玉田縣合作基金會調查資料》[19-15])

  至少在合作基金會組建初期,一些對合作基金會作為獨立的市場經營主體報有期望的基金會主任們對政府干預曾有過一些抗爭,由此也體現(xiàn)出決策權利邊界在實際運作中的交錯。比如,C 鎮(zhèn)基金會主任就講述了一次關于資金投放的摩擦:

  最近鎮(zhèn)和縣外經委招商辦合資建一個生產硫酸氫鈣添加劑的項目。鎮(zhèn)出資1P3,對方出資2P3,投資共200萬。人家80萬到位了,我們鎮(zhèn)的資金不能落實。鎮(zhèn)經聯(lián)社和我們談,我說不行,流動資金可以,設備投資不投。(馬戎、劉世定、邱澤奇,2000:96)

  在這個例子中,C 鎮(zhèn)基金會主任顯然是在行使他的否決權以抵制政府的干預。但是在政府等級體制內,這樣的抗爭是難以持久的,因為抗爭者為此要付出代價,如果代價過高,他們就會停止這樣做。玉田縣農村合作基金會主任J 說:

  鄉(xiāng)鎮(zhèn)領導對基金會的干預很多,縣級領導對縣基金會也有一定干預,如果實際執(zhí)行的人員不配合、不審批,就在行政定級、獎金上施加壓力。比如:(領導)指示說哪兒興辦個企業(yè),現(xiàn)在沒資金,給那兒貸多少錢。有的(基金會負責人)采取點措施給頂住了,但總頂也不行啊。(2004年訪談資料)

  在1999年對合作基金會的清理整頓中,對于在軟風險約束下形成的諸多欠款的清收成為一大問題。領導小組不能不對原來并不完全清晰的權利和責任做出說明。在《玉田縣清理整頓農村合作基金會領導小組關于農村合作基金會清收借(欠)款工作實施意見》中我們讀到:清收借(欠)款的總原則是\"\"誰放款、誰回收,誰干預、誰負責,誰擔保、誰承擔連帶責任。\"誰放款、誰回收,就是誰簽字同意的就由誰負責回收;
誰干預、誰負責,就是某些領導依仗權勢授意批準或強令基金會放款,其授意或強令者要與放款人一起負責共同收回欠款;
誰擔保、誰承擔連帶責任,就是擔保者承擔清收借(欠)款的連帶責任,若放款收不回來,就用擔保者的財產抵押或清償。\"(《玉田縣合作基金會調查資料》[19-10])

  在這個原則中,雖然對于\"放款者\"(即簽字者)和\"干預者\"(即授意批準者或強令放款者)的責任采用了不同的用語:\"回收\"和\"負責\",但是對于二者究竟如何劃清并未能說明?刹僮鞯闹皇荺"一起負責共同回收\".

  

  五、風險轉嫁渠道和軟風險約束

  

  即使假定不存在合作基金會內部在決策和責任方面權利邊界不清的問題,假定合作基金會只有一個決策主體,也仍然沒有消除風險約束軟化的結構性條件。風險轉嫁渠道的存在,是風險約束軟化的一個重要條件。農村合作基金會面對風險,有三條轉嫁渠道:儲戶;
下屆政府;
上級政府。

  

 。ㄒ唬┙柚姓侄挝沾婵睿〝U充股金)

  當放款回收出現(xiàn)問題時,加大吸收存款的力度是轉嫁不利后果的方法之一。這種方法為許多不同類型的銀行所運用。不過,由于農村基金會和縣鄉(xiāng)政府的密切關系,借助縣鄉(xiāng)行政手段來擴充資金就成為它的一個特色。玉田縣合作基金聯(lián)合會1994年的一份匯報在歸納該縣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發(fā)展特點時,放在第一條的正是\"黨政領導\"的重視:很多鄉(xiāng)鎮(zhèn)黨、政、社主要領導都親自抓合作基金會管理和擴股工作,保證了合作基金會的健康發(fā)展。(《玉田縣合作基金會調查資料》[19-1])

  在玉田縣,為了有力吸收資金并和國有農業(yè)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競爭,基金會在許多村莊中都建立了服務站。農村信用社在各村也有站點,稱為信用站。至少到90年代中期,國有農業(yè)銀行、農村信用社的工作人員按規(guī)定不能用村干部或村財務人員。與此不同,基金會的服務站則選擇由村財務(統(tǒng)計)人員擔任工作人員。這樣做有行政上的便利。C 鎮(zhèn)基金會巴主任說,利用這些人可以\"多條腿作宣傳\",\"另外他們最知底,誰家有錢最知底\".為了鼓勵村服務站工作人員的工作,他們吸收資金到基金會有一定的提留。村民可以在他們那里辦手續(xù),再由他們把錢存到基金會(馬戎、劉世定、邱澤奇,2000:102)。

  通過行政力量擴充儲金的做法不僅用于最初的站點建設,而且在某些特殊事件發(fā)生時也立即被利用起來。1996年,玉田縣CLW 鄉(xiāng)曾發(fā)生了一起擠兌風波。當時,鄉(xiāng)政府通過召開鄉(xiāng)村干部會,鼓勵鄉(xiāng)村干部帶頭擴充股金,以保證兌付。

  此后,玉田縣基金聯(lián)合會在《關于玉田縣農村合作基金會情況的匯報》中提出要:

  采取超常措施,擴充股金,增強資金實力,確保穩(wěn)定。為了維護農村社會穩(wěn)定,保證基金會能夠正常運作,防止出現(xiàn)擠兌現(xiàn)象的發(fā)生,增強抗風險能力。目前,加大擴股力度,增加股金是最好的辦法,可以保證兌付,降低不良放款的比重。建議對問題較多,潛在風險較大的基金會在必要時采取一些超常措施。一是動用獎勵基金,獎勵股東入股,鄉(xiāng)鎮(zhèn)干部帶頭,在本鄉(xiāng)鎮(zhèn)基金會入股。二是通過提高獎勵和手續(xù)費標準,充分發(fā)揮村級基金站的作用,吸納更多的閑散資金入股。三是動員基金會工作人員主動吸收股金。(《玉田縣合作基金會調查資料》[19-1])

  通過這種資金擴充方式來轉嫁不利后果,事實上是把今天存在的問題推到未來,同時也是讓更多的儲戶來分擔風險。這種方法的有效性取決于不利后果的累積規(guī)模和資金擴充規(guī)模之間的關系。這里潛伏著陷入\"高不良資產-大規(guī)模吸儲-高風險投放-更高的不良資產-更大規(guī)模吸儲\"循環(huán)的危險。一旦鏈條斷裂,便會引發(fā)銀行運行危機(劉敏,2004:48)。

  

 。ǘ┫蛳聦谜D嫁

  農村合作基金會的資金投放很大程度上是政府領導在決策。政府領導的有限任期,使他們可以把那些在任期之后才能顯現(xiàn)出來的不利后果留給后任。而后任因為是前任遺留問題,解決積極性不高,也無權追究前任,事實上默認了這種轉嫁。

  玉田縣基金聯(lián)合會1998年的一份報告中指出了這種轉嫁對基金會回收款的影響:

  老放款回收慢,回收質量差。今年以來,全縣21個鄉(xiāng)鎮(zhèn)基金會只收回老放款3812萬元,占放款余額的9%??其主要原因:一是以前的老放款很多是在發(fā)展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中,行政干預投放的,現(xiàn)在企業(yè)不景氣,造成還款困難;
二是多數(shù)鄉(xiāng)鎮(zhèn)政府經聯(lián)社資金困難,原借款無力償還;
三是部分鄉(xiāng)鎮(zhèn)基金會收回老借款力度不夠,一些

  基金會工作人員認為這些老款是鄉(xiāng)鎮(zhèn)主要領導行政干預投放的,收不回自己責任不大,個別鄉(xiāng)鎮(zhèn)在黨政主要領導調換后,新任領導認為是前任遺留問題,解決的積極性不高。(《玉田縣合作基金會調查資料》[19-1])1999年根據(jù)上級政府要求對農村合作基金會進行清理整頓時,玉田縣采取的清收欠款措施也反映出這種轉嫁的存在。在縣領導機構一次工作會議紀要中特別強調:

  原來曾在鄉(xiāng)鎮(zhèn)擔任過黨政社正職領導但已調離的同志,從6月12日起要全部回到原鄉(xiāng)鎮(zhèn)清收欠款,任務完成后再回現(xiàn)崗位工作。(《玉田縣合作基金會調查資料》[19-9])

  

 。ㄈ┫蛏霞壵D嫁

  如果說將風險轉嫁給后任政府領導是水平轉嫁,那么把風險轉嫁給上級政府則可以說是垂直轉嫁。在復雜的社會變遷過程中,中央政府將社會穩(wěn)定視為頭等大事,并要求各級政府在發(fā)展經濟的同時高度重視本地區(qū)的社會穩(wěn)定問題。在這樣一種思想指導下,各級政府不能不重視下級政府面臨的有可能擴展到全局的風險問題。(注10)事實上,任何在下級政府管轄范圍內產生的有礙社會穩(wěn)定的問題,也同時就在上級政府的管轄范圍內。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這種關注,在給下級造成壓力的同時也會造成下級對上級的一種風險轉嫁。

  在玉田縣兩個鄉(xiāng)鎮(zhèn)發(fā)生的基金會擠兌風波中,可以清楚地看到這種轉嫁的存在。在擠兌風波的平息中,下級政府向上級求援,上級注入資金保障穩(wěn)定是基本模式。在1997年CLW 鄉(xiāng)出現(xiàn)擠兌事件后,縣政府決定\"大量注入資金保CLW 基金會的支付和該鄉(xiāng)范圍穩(wěn)定\".當1998年該鄉(xiāng)又一次出現(xiàn)資金周轉問題時,鄉(xiāng)政府向上級報告:鄉(xiāng)基金會\"目前尚欠社員股金780萬元,從近期來看,情況日趨嚴重,由村級上報急需戶200戶,要求取款到會人數(shù)日漸增多,而我鄉(xiāng)的資金來源經過兩年來的應急使用已日漸不支。如注入資金斷流,會更嚴重地影響全鄉(xiāng)各項工作的正常?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論文初稿曾提交2004年6月20-21日在臺灣東海大學召開的第二屆\"金融、技術與社會\"研討會。會后對論文進行了一些修改。在此感謝高承恕、王振寰、陳介玄、陳介英、邱澤奇教授及其他與會同仁,他們在會議期間發(fā)表的與本文直接或間接有關的見解使我受益匪淺。感謝2004年和我一同調查的胡軍和劉敏同學,他們在資料搜集和整理方面付出了許多勞動;
劉敏以《農村合作基金會》為題寫作的碩士論文,給我完成本論文以激勵;
同時還要感謝論文寫作期間和我經常在一起討論問題的王水雄、李國武、孫龍、張翔、張茂元、劉敏、胡軍、朱斌、王勇、周翼虎、蒲宇飛、李璐、孫立強、張曉磊等同學。

  

  注1:實行\(zhòng)"雙代管\"之后,村合作社平常只掌握鄉(xiāng)鎮(zhèn)經濟聯(lián)合社規(guī)定的限額內資金,限額外的現(xiàn)金存入合作基金會。村合作社不再設會計,只有統(tǒng)計員。在1995年的調查中,玉田縣C 鎮(zhèn)CHD 村合作社統(tǒng)計員李說:\"1991年開始\"雙代管\",在這之前是由村管。為什么搞雙代管?鎮(zhèn)里為了對村的經濟掌握得清楚些,不讓村亂花錢。村掌握的現(xiàn)金不能超過1000元,超過了存基金會。存入基金會后使用方便,隨使隨支。利息比存銀行高15%,個人比銀行高20%.\"(馬戎、劉世定、邱澤奇,2000:93)

  注2:在玉田縣,鄉(xiāng)鎮(zhèn)經濟聯(lián)合社建于1987年底、1988年初,合作基金會是在此后陸續(xù)建立的。

  注3:玉田縣作為農業(yè)部農村改革試驗區(qū)之一,曾試圖在建立獨立于政府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方面有所建樹。C 鎮(zhèn)經濟聯(lián)合社的第一屆董事會選舉了本鎮(zhèn)一位有農民身份的\"能人\"擔任董事長。但是,在協(xié)調、管理全鎮(zhèn)的經濟活動中,獨立的經濟聯(lián)合社的設想和黨委、政府的權力運作發(fā)生了摩擦。在現(xiàn)實的基本制度架構下,鎮(zhèn)經濟聯(lián)合社事實上又回歸到政府主管經濟部門的位置上(馬戎、劉世定、邱澤奇,2000:63)。

  注4:在2004年對玉田縣的調查中,原縣農村改革試驗區(qū)辦公室副主任L 講道:\"我們曾經有幾個合作基金會主任相當好,時間不長就被書記給撤了,不用了,好人我不用你,聽我的話我才用。\"(2004年訪談資料)

  注5:C 鎮(zhèn)農村合作基金會的股金管理條文中寫道:\"股金來源以集體資金為主\".其來源包括:(1)實行家庭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以前,原大隊、生產隊歷年的集體積累資金;
實行承包責任制以后的集體資金;
收回的各種欠款;
土地征用補償費;
當年收繳的統(tǒng)籌款、提留款、承包費及其他各項收入款;
國家和有關部門扶持的各種資金。(2)代管的合作經濟組織和鄉(xiāng)鎮(zhèn)有關單位以及其他單位的資金。(3)自身積累資金、借入資金和其他閑散資金。(4)會員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則,以股份形式加入基金會的入股資金(馬戎、劉世定、邱澤奇,2000:97)。

  注6:玉田縣屬唐山市管轄。中共唐山市委辦公廳(1992)29號文件規(guī)定:\"在籌集好集體資金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需要和可能,有計劃地吸收社員單獨入股。\"縣試驗區(qū)辦公室副主任L 介紹說:\"唐山市的遷南縣1991年就吸收社員個人入股了。\"(馬戎、劉世定、邱澤奇,2000:98)

  注7:1921年,弗蘭克·奈特教授在其名著《風險、不確定性和利潤》中提出了風險和不確定性概念的差異:風險是指人們可以用概率來把握他們面臨的各種可能結果,而不確定性則是指行為主體不能對不同的可能結果指出其概率(Knight ,1971)。本文的討論尚不涉及這種細致的區(qū)分。

  注8:關于5萬元的界限,系依據(jù)1995年夏在玉田縣C 鎮(zhèn)的調查。在1995年11月玉田縣合作基金會起草、鎮(zhèn)(鄉(xiāng))合作基金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討論通過的《鄉(xiāng)鎮(zhèn)合作基金會示范章程》中規(guī)定:10萬元以內的,由合作基金會主任審批;
10萬元以上的??報理事長審核把關。借款在60萬元以上,使用期3個月以上的,要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同意(《玉田縣合作基金會調查資料》19-13:29)。

  注9:王水雄博士在他的博士論文中,對于相互關聯(lián)的博弈進行了饒有趣味的討論(王水雄,2004)。

  注10:在1999年清理整頓農村合作基金會的過程中,政府從社會穩(wěn)定角度考慮問題的傾向表現(xiàn)得非常突出。一位縣政府領導指示:\"在籌措好資金的基礎上,要按\"先儲戶個人,后單位集體;
先外部群眾,后內部職工;
先兌付本金,后支付利息;
先存款小戶,后儲蓄大戶;
先農民群眾,后黨員干部\"的\"五先五后\"原則\",做好分期兌付的安排。另一方面要抓緊制定預防和化解群眾性事件、維護穩(wěn)定大局的具體方案。據(jù)了解,現(xiàn)在有些地方已經出現(xiàn)了不穩(wěn)定的苗頭??對此,各鄉(xiāng)鎮(zhèn)要從最壞處著想,向最好方向努力,抓緊制定預防和化解群眾性事件、維護穩(wěn)定的具體方案。\"(《玉田縣合作基金會調查資料》[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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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單位:北京大學中國社會與發(fā)展研究中心、上海高校社會學E -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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