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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中:論最高人民法院實際承擔的政治功能——以最高人民法院歷年“工作報告”為依據(jù)

發(fā)布時間:2020-05-26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一、問題、材料、概念界定與研究思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中國最高法院或最高法院)自1949年11月成立以來,至今(2004年)已走過了55年的時光。按照孔子的說法,一個人應當三十而立,四十不惑,五十須知天命。已過“知天命”之年的中國最高法院是否知悉自己的天命,我們尚不得而知,也無從揣測。但是,55年來,中國最高法院實際承擔的政治功能是什么,或者干脆說,它的“天命”是什么?對于一個旁觀的研究者來說,卻是一個值得關注也可以從學理上加以探究的問題。

  為了對這個問題有所揭示,本文的基本思路,是從歷史變遷的角度,對中國最高法院實際承擔的政治功能作一個實證的考察。我們采用的主要素材,是中國最高法院歷年所作的工作報告。

  歷史上留下來的最高法院工作報告,作為一種文本,所包含的基本信息可以概括為:“我們(中國最高法院)做了什么,正在做什么,將要做什么”。由于這些工作報告都是直接面向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且有待于后者的批準和認可。出于這個方面以及其他多方面的考慮,按照常理,最高法院會竭力將自己主要的成就或“最閃光”的地方,都寫進這些工作報告中。因此,工作報告能夠較全面地反映最高法院的“工作業(yè)績”。從這些最高法院“自述”的工作業(yè)績與工作成就中,我們可以有效地解讀55年來中國最高法院實際承擔的政治功能。

  依照1949年共同綱領特別是1954年憲法形成的政制,這些工作報告由最高法院院長代表最高法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1954年以前是面向政協(xié)全國會議)。由于全國人大是代表全國人民的,因此,這些報告也可以視為最高法院面對全國人民作出的。作為一種針對社會公眾的文本,這些工作報告一般都刊載于報告宣讀數(shù)天或十幾天之后的人民日報等重要媒體。[①]在互聯(lián)網(wǎng)上,“中國法官”網(wǎng)站的主頁辟有一個專門的欄目就叫“法院報告”,其中收集了自1950年至2004年之間的中國最高法院工作報告。[②]這一系列內(nèi)容翔實的工作報告,構成了本文立論與分析的基本素材。當然,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中國最高法院1979年之后的工作報告連續(xù)不斷,但在此之前,則時斷時續(xù)。因此,本文收集到的年份就只有:1950年、1951年、1955年、1956年、1957年、1959年、1960年、1963年、1964年,再加上1979年以后的26份,共計35份“報告”。

  從時間維度來看,在這35份工作報告中,面向第一屆政協(xié)全國會議的共有兩份,報告人都是沈鈞儒院長。面向第一屆全國人大的共有3份,報告人是董必武院長。面向第二屆全國人大的共有三份,但由于當時特殊的政治環(huán)境,這三份報告各具特色,其中,第一份由高克林副院長1959年作出,第二份由謝覺哉院長1960年作出,第三份由謝覺哉院長與檢察院張鼎丞院長(當時叫院長而不是現(xiàn)在的檢察長)聯(lián)合作出,被稱為聯(lián)合報告。再往后,面向第三屆全國人大的只有一份,由謝覺哉院長1964年作出。沒有找到1965年至1978年之間的工作報告。原因是,“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爆發(fā)后,各級人大就被迫停止了工作。從同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改期召開三屆人大二次會議開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長達8年多的時間里沒有舉行一次會議,僅僅保留了一個名義,完全失去了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盵③]遷延至1978年3月,五屆人大一次會議才得以召開。在1978—2004年期間,全國人大總共經(jīng)歷了第五、六、七、八、九、十屆。其中,第五屆全國人大產(chǎn)生的江華院長、第六屆全國人大產(chǎn)生的鄭天翔院長、第七屆與第八屆全國人大產(chǎn)生的任建新院長、第九屆與第十屆全國人大產(chǎn)生的肖揚院長,每年都向全國人大作了例行的工作報告。

  如果要將35份工作報告中記載的與中國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有關的信息都全部整理出來,并不是一件特別困難的事,但那樣會使本文的敘述過于瑣碎,甚至會淹沒應當突顯的文章主題?紤]到最高法院院長的每屆任期與全國人大一樣,都是五年。在時間維度上,五年(一屆)恰好構成了一個不長不短的時間段落。特別是在1979年以后,每一任院長在新一屆全國人大的第一次會議上,都有一個“卸任”性質(zhì)的工作報告,這種報告,一般都要對最高法院“五年來”的工作進行總結。這種關于“五年工作”的報告見之于1983年、1988年、1993年、1998年、2003年。這五份工作報告為我們理解中國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提供了更加緊湊、密集的信息。因此,下文將嘗試著以“屆”作為一個基本的時間單位,借以從歷史變遷的角度考察中國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

  為了對歷史變遷有一個更清晰的認識,我們根據(jù)最高法院歷年來的工作報告,整理出以下附表。需要說明的是,(1)附表中關于不同時代的“政治背景”,基本上都是借用工作報告中的措辭或表達方式;
(2)附表中關于“主要工作”或“主要工作任務”,也是按照工作報告中分列的“一級標題”整理出來的,換言之,某個時間段里,最高法院做了幾項“工作”,各項“工作”之間,誰主誰次,重要程度如何排序,等等之類的問題,都嚴格根據(jù)工作報告文本,并非本文作者判斷取舍的結果。

  

  附表:中國最高法院55年來的主要工作(1950—2004)(由于程序問題,以下表格無法復制,請讀者注意——本站注)

  

  年份及報告人

  工作報告中記載的政治背景

  工作報告中記載的主要工作或主要工作任務

  備注

  

  1950—1951年,

  沈鈞儒院長

  1.新中國全面建設的局面;

  2.抗美援朝,鎮(zhèn)壓反革命

  1.鎮(zhèn)壓反革命和反動階級的反抗;

  2.鞏固人民內(nèi)部的團結,調(diào)整人民內(nèi)部的關系。

  一屆政協(xié)

 。ǘ⑷螘h)

  

  1955—1957年,

  董必武院長

  1.保障實現(xiàn)五年計劃;

  2.肅清反革命分子;

  3.毛澤東發(fā)表“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nèi)部矛盾的問題”

  1.鋒芒指向一切危害國家安全和破壞經(jīng)濟建設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種犯罪分子,同一切阻礙建設的違法和犯罪的行為進行斗爭;

  2.解決民事糾紛,利于生產(chǎn)與團結;

  3.人民內(nèi)部矛盾不要混同于敵我矛盾。

  一屆人大(二、三、四次會議)

  

  1959—1963年,

  其中,1959年是高克林副院長,1960年、1963年是謝覺哉院長

  1.兩條道路的斗爭(1959年);

  2.特赦罪犯(1960年);

  3.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和城市五反運動(1963年)

  1.1959年:審判刑事和民事案件,監(jiān)督地方法院的審判工作;
處理申訴;
貫徹法院組織法;
肅清反革命斗爭的審判工作;

  2.1960年:對罪犯實行特赦,顯示了黨的政策的偉大成功;

  3.1963年:用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和五反運動采取的方法來處理案件

  二屆人大(一、三、四次會議,其中,第四次會議上的工作報告與最高檢察院張鼎丞聯(lián)合作出)

  

  1964年,

  謝覺哉院長

  黨的社會主義建設總路線

  1.同犯罪分子作了堅決的斗爭,多次打退了敵人的猖狂進攻。審理了大批民事案件,解決了人民內(nèi)部糾紛,加強了人民群眾的內(nèi)部團結;

  2.向反動勢力實行專政,階級斗爭,以階級觀點處理民事案件

  三屆人大一次會議

  1979—1983年,

  

  江華院長

  1.粉碎“四人幫”;

  2.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進入新階段;
以法治國;
走上依法辦案的正常軌道;

  3.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

  4.修改憲法;

  5.現(xiàn)代化經(jīng)濟建設

  1.揭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破壞司法的罪行;

  2.復查糾正文革期間的冤假錯案;

  3.依法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主犯;

  4.懲辦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

  5.嚴懲破壞經(jīng)濟的罪犯;

  6.處理民事案件,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權益;

  7.審判經(jīng)濟案件,維護經(jīng)濟秩序;

  8.改革法院機構,加強隊伍建設

  從五屆人大二次議會至六屆人大一次會議

  

  1984—1988年,

  鄭天翔院長

  1.嚴打;

  2.經(jīng)濟體制改革

  1.刑事審判,注重了一個“準”字,嚴打;

  2.民事審判;

  3.經(jīng)濟審判;

  4.落實政策與處理申訴信訪;

  5.對下級法院的監(jiān)督

  從六屆人大二次會議到七屆人大一次會議

  

  1988—1993年,

  任建新院長

  1.初級階段理論;

  2.治理整頓,深化改革;

  3.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

  1.刑事審判,維護社會穩(wěn)定與經(jīng)濟秩序;

  2.經(jīng)濟審判和海事審查;

  3.民事審判;

  4.行政審判,從無到有,初步打開局面;

  5.涉外、涉臺案件的審判;

  6.審判監(jiān)督和業(yè)務指導

  從七屆人大二次會議到八屆人大一次會議

  

  1994—1998年,

  任建新院長

  改革開放和現(xiàn)代化建設

  1.嚴厲打擊刑事犯罪;

  2.正確處理民事糾紛;

  3.公正審理經(jīng)濟案件;

  4.妥善審理行政和國家賠償案件;

  5.加大執(zhí)行工作力度;

  6.加強審判監(jiān)督;

  7.法院改革與隊伍建設

  從八屆人大二次會議到九屆人大一次會議

  

  1999—2003年,

  肖揚院長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實踐“公正與效率”這一法院工作主題

  1.審判和執(zhí)行工作;

  2.法院改革;

  3.隊伍建設

  從九屆人大二次會議到十屆人大一次會議

  

  2004年,肖揚院長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認真落實司法為民的要求,積極實踐“公正與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題

  1.履行審判職責;

  2.對下級法院的監(jiān)督和指導;

  3.加強司法解釋工作;

  4.落實司法為民的要求;

  5.積極穩(wěn)妥推進法院改革;

  6.完善司法管理,加強隊伍建設

  十屆人大二次會議

  

  為了使本文的主題更加清晰,我們還必須先行辨析兩個概念:最高法院的業(yè)務工作與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在最高法院的工作報告中,記載的只是它的業(yè)務工作,即它實際做了什么。至于功能一詞,則是一個重要的社會學概念。據(jù)考,第一次系統(tǒng)地建構功能概念的學者是迪爾凱姆,1895年,他在論述社會學方法的規(guī)則時就提醒我們,要注意將事物的存在原因與事物的功能區(qū)別開來。[④]迪爾凱姆認為,一個社會制度的“功能”就是這個制度與社會機體的要求相合拍。對于迪爾凱姆的這種界定,人類學功能學派的代表人物拉德克利夫-布朗進行了修正,他將功能、結構與過程三個要素聯(lián)系起來,提出了一個更簡捷的定義:“功能是指局部活動對整體活動所作的貢獻。這種局部活動是整體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⑤]

  從拉德克利夫-布朗闡釋的功能概念出發(fā),我們可以依樣畫葫蘆,將“中國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理解為:中國最高法院作為一個“局部”,它的政治活動對于“整體”的政治活動所作的貢獻。

  但是,仍有兩個問題需要我們進一步探討:

  首先,在功能一詞之前加上一個修飾性的“政治”,是什么意思呢?什么是政治活動?什么又是政治功能?我們的簡要的回答是,政治活動的核心和目標就在于把個體的人組織起來,實現(xiàn)個體的組織化;
政治功能,就是在實現(xiàn)個體的組織化活動中所作的貢獻。

  其次,如果說中國最高法院的活動是“局部”活動,那么,“整體”指的又是什么呢?根據(jù)中國最高法院所置身于其中的政治背景,本文認為,可以從三個層次來理解“整體”。第一個層次是“國家的中心工作”,它是一個“整體”或“整體性的活動”,最高法院的活動就是這個整體性活動中的一個局部。第二個層次是“全國法院與全國法官的活動”,或“全國法院系統(tǒng)的活動”,這也是一個整體,最高法院作為一個機構,只是全國數(shù)千家法院組成的法院系統(tǒng)的一個局部。第三個層次是“國家與社會作為一個整體”,最高法院的活動也只是其中的一個局部性的活動。下文的分析將表明,中國最高法院的工作,對于這三種語境下的“整體”活動,都作出了自己的貢獻,因此,中國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就可以從這三個方面來進行分析。

  下文的基本思路是,首先根據(jù)歷年來的工作報告,考察中國最高法院到底做了一些什么樣的“工作”,“工作”的重心又發(fā)生了什么樣的變化,以及,這種變化背后的社會根源。這是一個事實整理的過程,以這樣的事實作為基礎,我們將從三個不同的層次來分析中國最高法院實際承擔的政治功能。(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最后,我們根據(jù)最高法院三種政治功能的劃分,探討與之相對應的三種類型的法律。

  

  二、55年來中國最高法院工作重心的變遷及其根源

  

  歷年的工作報告表明,中國最高法院的工作重心有一個前后變遷的過程。

  在第一屆全國政協(xié)期間,特別是1950年與1951年,剛剛成立的新政權,就面臨著多重任務:對外要抗美援朝,對內(nèi)要鎮(zhèn)壓反革命與推進全面建設。最高法院的工作重心也因此包括了兩個方面:鎮(zhèn)壓反革命的反抗,鞏固人民內(nèi)部的團結。歸納起來就是一個主題:團結人民鎮(zhèn)壓敵人。

  在第一屆全國人大期間,國家既要實施第一個五年計劃,又要肅清反革命分子。此間,毛澤東發(fā)表“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nèi)部矛盾的問題”。在這樣的背景下,最高法院的工作任務,是打擊危害國家安全與破壞經(jīng)濟建設的反革命分子及其他犯罪分子;
與此同時,還要解決民事糾紛,但目的不在于保障權利,而在于促進生產(chǎn)和團結。其中,前者是主要的,后者雖然必不可少,但是處于相對次要的地位。

  在1959開始的第二屆全國人大期間,最高法院的工作重心處于搖擺不定的狀態(tài)。在1959年的工作報告中,審理案件和審判監(jiān)督是最高法院的中心工作。但在1960年的工作報告中,執(zhí)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特赦,成了最高法院的工作重心,甚至是唯一的工作。到了1963年,最高法院自己的工作報告已不復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最高法院與最高檢察院的聯(lián)合報告,在這個聯(lián)合報告中,最高法院與最高檢察院的中心工作,都是運用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和五反運動的方式來處理案件,目的在于參與這個全國性的政治運動。

  第三屆全國人大從1964年開始。謝覺哉院長在該年度召開的第一次會議上作了本屆人大期間唯一的一次報告。報告中顯示,最高法院的中心工作仍然是兩項:打退敵人的猖狂進攻,通過解決人民內(nèi)部矛盾加強人民的團結。同時,報告中還宣稱,即使是民事案件,也要用階段的觀點來處理。

  第四屆全國人大期間,最高法院的工作報告是一個空白。

  第五屆全國人大從1978年開始,至1982年。此間,國家的政治背景主要包括:粉碎“四人幫”,法制建設進入新時期,辦案走向正常軌道,等等。這五年中,最高法院肩負的工作任務比較復雜,大致可以分為四個方面:(1)處理與“文革”有關的問題,包括揭批、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犯罪,復查糾正文革期間的冤假錯案,等等。(2)懲辦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以及嚴懲破壞經(jīng)濟的罪犯分子。(3)處理民事案件,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的權益;
審判經(jīng)濟案件,維護經(jīng)濟秩序。(4)改革法院機構,加強隊伍建設。

  第六屆全國人大從1983年至1987年。這五年間,國家推行經(jīng)濟體制改革。最高法院的工作重心開始轉向常規(guī)性的審判業(yè)務。在1988年的工作報告中,鄭天翔院長對五年來的工作進行了總結,可以歸納為:刑事審判、民事審判、經(jīng)濟審判、處理申訴、審判監(jiān)督等五個方面。雖然在刑事審判中強調(diào)了“嚴打”,但基本還是屬于審判業(yè)務中的刑事政策問題。

  第七屆與第八屆全國人大(1987年至1997年)共計十年間,任建新兩度擔任最高法院院長。在他的兩次“卸任”報告中,最高法院的中心工作都是審判業(yè)務。其中,首先是打擊刑事犯罪,維護穩(wěn)定與秩序;
其次是經(jīng)濟與民事案件;
再次是行政案件,最后是審判監(jiān)督工作。在他最后一次(1998年)的工作報告中,還特別強調(diào)了法院改革的問題。

  第九屆全國人大從1998年開始,肖揚擔任院長。2003年的工作報告回顧了這“五年來”的工作,主要包括三個部分:一是常規(guī)性的審判與執(zhí)行業(yè)務,二是法院改革,三是隊伍建設。在審判與執(zhí)行業(yè)務中,首要的依然是打擊刑事犯罪,維護安全與穩(wěn)定;
其次是民事與行政案件;
再次是執(zhí)行與審判監(jiān)督。至于法院改革,則是對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的推進司法改革的要求的貫徹。

  2004年的工作報告強調(diào)了六個方面,依次是:履行審判職責、加強審判監(jiān)督、加強司法解釋、落實司法為民、推進法院改革、加強隊伍建設。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在審判職責中,措辭有所變化,報告中使用的關鍵詞包括:懲罰犯罪,保障人權;
保護市場主體,促進市場經(jīng)濟發(fā)展;
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jiān)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監(jiān)督和協(xié)調(diào)跨省的重大民商事執(zhí)行案件,努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加強申訴審查和再審立案工作,保障當事人的申訴權利,等等。至于審判監(jiān)督工作,則突出了“公正與效率”這樣一個主題。

  回首中國最高法院55年的歷史,可以看到,1983年是一個明顯的時間界限,中國最高法院的工作重心在這一年發(fā)生了一個比較明顯的轉向。在此之前,中國最高法院首要的工作是鎮(zhèn)壓反革命和其他犯罪分子。至于解決民事糾紛,則相對次要,其目的也僅在于促進人民內(nèi)部的團結。除此之外就是一些突擊性的任務,比如,執(zhí)行特赦、參加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和五反運動、審判“四人幫”、復查糾正“文革”冤案,等等。但在1983年以后,各種具體的審判業(yè)務,開始成為最高法院的工作重心。盡管1990年代中期以后,推動法院的改革開始成為最高法院的另一項工作重心;
而最近幾年,“公正與效率”又成為了最高法院工作的主題。

  在歷史學界,黃仁宇提出了“大歷史觀”,認為歷史的分析要著眼于長時段,才能看出歷史的走勢。這當然是有道理的。不過,長與短又是相對的,中國最高法院的歷史雖然只有55年,似乎太短了些。但如果放在現(xiàn)代中國的語境下來考察,55年也不算短,因為它跨越了革命和建設兩個截然不同的歷史時期。

  1949年,新政權(包括最高法院)已在北京宣布成立。但中國的西南地區(qū),依然屬于舊政權管轄;
大陸戰(zhàn)事甫歇,與中國東北地區(qū)山水相連的朝鮮半島又起硝煙。換言之,中國最高法院成立的頭幾年,需要應對的主要是國家的安危、政權的穩(wěn)定等迫在眉睫的問題,如果國家政權本身都得不到保障,最高法院自己的命運也就可想而知了。在那個“革命”浪潮尚未平息的歷史時期,最高法院的工作重心,只能是鎮(zhèn)壓反革命、打擊其他刑事犯罪、鞏固人民內(nèi)部團結,等等。

  但在55年歷史的這一端,特別是21世紀初葉的這幾年,“革命”的色彩早已褪去,“發(fā)展”成了國家主動選擇的“硬道理”。市場經(jīng)濟的大潮淹沒了整個社會,使每個人都成了獨立的利益主體。在數(shù)量龐大的利益主體之間,每天都在產(chǎn)生大量的“糾紛”,這些利益上的沖突如果不能得到及時而有效的協(xié)調(diào),不僅會危及市場秩序,引發(fā)社會動蕩,而且還可能給政權造成潛在的“合法化危機”。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最高法院的工作重心就發(fā)生了一個劇烈的轉向:從“鎮(zhèn)壓”與“打擊”轉向了以審判業(yè)務為中心,轉向了推進法院改革,加強隊伍建設,強調(diào)“公正與效率”,等等,籍此為眾多實際的或潛在的訟爭主體提供越來越優(yōu)質(zhì)的司法產(chǎn)品。55年來,隨著國家從“高調(diào)”的革命化政權轉向了“低調(diào)”的建設性政權,[⑥]最高法院的工作重心也就隨之從鎮(zhèn)壓與打擊轉向公正與效率。

  根據(jù)迪爾凱姆(涂爾干)的社會分工理論建立起來的解釋體系,[⑦]中國最高法院不斷變化的工作重心,反映了不同時代的社會分工狀況與社會連帶類型。在1950年代,中國社會的主流成分是工人和農(nóng)民(知識分子只是附在某張皮上的毛,其他社會成分要么是被改造的群體,要么是被鎮(zhèn)壓的對象),社會分工尚不徹底,社會團結的主要類型是“相似性所致”的機械團結,社會中的法律即為壓制性法,運作這種法律的最高法院,其基本任務也就是“鎮(zhèn)壓”、“打擊”,以及促進人民內(nèi)部的機械團結。世紀之交,千年伊始,中國的社會分工日甚一日,漸入佳境,[⑧]利益主體之間的交換越來越頻繁,互補性越來越強。不同領域的社會成員之間,開始從機械團結轉化為契約性的有機團結,社會中的法律即為恢復性法,運作這種法律的最高法院,其基本任務即為救濟權利、保障契約、促進合作,等等。也就是說,是社會分工與社會團結類型的變遷,決定了中國最高法院的工作重心的變遷。

  

  三、為國家的中心工作服務:中國最高法院承擔的政治功能之一

  

  “中國”、“中央”等常見詞語,作為一種符號或隱喻,所蘊含的文化意義之一就是“中心”。中央政權,既是政治的中心,也是權力的核心。代表中央政權的中國政治領袖講話,總是喜歡重復的一個主題,“目前的形勢與任務”。在這種講話中闡述的“目前的任務”,就是國家“目前的中心工作”。盡管“形勢和任務”在不斷地變化,中國最高法院的工作重心也在不斷地調(diào)整(如上文所述),但中國最高法院承擔的第一個政治功能,卻是一以貫之,那就是,以不同的方式服務于國家的中心工作。

  根據(jù)歷年來的工作報告,可以對中國最高法院承擔這一政治功能的特點,作出以下幾點分析。

  

 。ㄒ唬1983年以前,中國最高法院是以“專政工具”(刀把子)的方式,來執(zhí)行國家特別是執(zhí)政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服務于國家的中心工作。

  1950年,中國最高法院設立不久,當年的工作報告闡述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時,沈鈞儒院長就特別強調(diào):“毛主席在論人民民主專政中已經(jīng)明白地指出了:‘我們現(xiàn)在的任務是要強化人民的國家機器,這主要是人民的軍隊,人民的警察和人民的法庭,借以保護國防和保護人民利益’ ……作為人民統(tǒng)治之一的人民法院,鞏固革命勝利果實,保護新中國和平建設的任務,顯得更加重要。我們?nèi)嗣穹ㄔ菏峭ㄟ^自己的審判工作來執(zhí)行國家的政治任務的!痹1951年的工作報告(在那一年的正式文件中,叫“發(fā)言”)中,沈鈞儒又說:“毛主席在開會詞中指出,我們國家當前的中心任務是繼續(xù)加強抗美援朝,增加生產(chǎn),厲行節(jié)約。人民法院必須圍繞這一中心任務,配合公安、檢察等有關機關,發(fā)揮審判威力,繼續(xù)深入鎮(zhèn)壓反革命,懲治不法地主,保衛(wèi)生產(chǎn)建設,反對貪污浪費,進一步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證抗美援朝的勝利!睆哪且院螅袊罡叻ㄔ簠⑴c的鎮(zhèn)壓反革命、土地改革、執(zhí)行特赦、揭批“四人幫”、糾正冤假錯案,等等,都是在直接地為國家的中心工作服務。

  當然,中國最高法院除了“執(zhí)行國家的政治任務”之外,還要從事“業(yè)務性質(zhì)”的民事審判。但是,民事案件仍須以階級的觀點來處理。也就是說,處理民事案件的目標不在于救濟權利,而在于定紛止爭,在于促進人民內(nèi)部的團結,促進生產(chǎn)。而通過促進團結以促進生產(chǎn),正是國家的另一項中心工作。

  在這個時期,除了以“專政”手段服務于國家的中心工作這樣一個基本的政治功能,最高法院沒有相對獨立的工作手段。它與公安、檢察等機關只有業(yè)務上的分工,在工作手段上,沒有根本性的差異。1963年,最高法院與最高檢察院的工作報告都是聯(lián)合作出的。這個歷史細節(jié)可以解釋為:不僅“兩高”的政治功能是一致的,甚至業(yè)務工作、手段都是一樣的,至少沒有必要作出嚴格的區(qū)分。否則,我們就無法解釋,為什么“兩高”的工作報告可以并在一起聯(lián)合作出。

  

 。ǘ1983年以后,中國最高法院是以“法律”的方式,來服務于國家的中心工作。

  最近20年來,最高法院的工作重心并沒有脫離國家的中心工作,它依然在忠實地執(zhí)行國家和執(zhí)政黨確立的路線、方針和政策,但在服務的方式上有所變化。一個顯著的標志是,作為“法律外衣”的“法袍”取代了作為“暴力外衣”的“大蓋帽”,這樣一種符號性的改革,標志著“法律”的方式開始取代“刀把子”的方式,成為中國最高法院服務于國家中心工作的基本方式。與此相關聯(lián),專業(yè)化的法官、程序化的審判、盡可能以“公正”的形象出現(xiàn)在爭議雙方之間,等等,都成為最高法院的努力方向。

  然而,這一切轉向,并非中國最高法院自作主張,而是為了貫徹執(zhí)行中央政權確立的新任務,為了服務于國家重新確立的中心工作。正如江華院長在1983的工作報告中所闡明的:“在中國共產(chǎn)黨十一屆三中全會的路線指引下,黨和國家已經(jīng)在思想上完成了撥亂反正的艱巨任務,工作重點已經(jīng)轉移到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經(jīng)濟建設上來,實現(xiàn)了歷史性的偉大轉變。國民經(jīng)濟走上了穩(wěn)步發(fā)展的健康軌道,國家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日益鞏固,社會主義民主得到了恢復和發(fā)展,社會主義法制正在逐步健全。”20世紀90年代后期,執(zhí)政黨的權威文件還對中國最高法院的工作做出了更明確的指示:“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建立冤案、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執(zhí)法和司法隊伍建設!盵⑨]2002年又要求:“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xiàn)公平和正義。……完善訴訟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切實解決執(zhí)行難問題。(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⑩]正是在這樣的政治背景下,中國最高法院在1983年以后的歷次工作報告中,具體的審判業(yè)務成為報告的主要內(nèi)容,各類案件的數(shù)據(jù)詳實而具體,審判業(yè)務工作中出現(xiàn)的諸多技術性問題隨處可見,法院改革的計劃或綱要不斷推出。最近幾年,“公正與效率”還成了中國最高法院工作的主題。這些變化,并不意味著最高法院為國家的中心工作服務的政治功能發(fā)生了質(zhì)的變化,它只是以不同的工作方式,承擔著與以前相同的政治功能。

  

  (三)隨著服務方式從“刀把子”向“法律”的轉向,刑事審判的地位相對降低。

  單從審判業(yè)務來說,55年以來,懲罰各類刑事犯罪,始終是最高法院工作報告中記載的“第一業(yè)務”。1983年以前,特別是1979年以前,最高法院工作報告中顯示的基本任務是“鎮(zhèn)壓反革命”,“打退了敵人的猖狂進攻”,等等。1980年代中期以后,最常見的修辭是:“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直至2004年3月,最高法院的工作報告依然將“懲罰犯罪”放在“第一業(yè)務”的位置上。但是,由于新的憲法修正案即將出臺,且憲法修正案中包括了一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條款。這對最高法院的工作報告產(chǎn)生了微妙的影響,報告中的第一項內(nèi)容因此而表達為:“第一,依法懲罰犯罪,依法保障人權!

  雖然打擊刑事犯罪始終被置于最高法院的“第一業(yè)務”,但是,它所占據(jù)的地位有逐步下降的趨勢。這種極富意味的變化,從工作報告中關于案件分類的標準即可以看出。在20世紀50或60年代,劃分案件類別的標準是毛澤東關于兩類矛盾的劃分:敵我矛盾和人民內(nèi)部矛盾。敵我矛盾用專政的方式解決,“鎮(zhèn)壓”、“打擊”之類的手段是法院解決這類矛盾的基本工作方式,其目的在于鞏固國家政權,維護社會穩(wěn)定;
人民內(nèi)部矛盾則用調(diào)解的方式解決,處理民事案件是法院解決這類矛盾的工作方式,其目的在于促進團結、促進生產(chǎn)。那個時期,在這兩種工作方式之間,“鎮(zhèn)壓”、“打擊”的方式處于絕對優(yōu)勢,調(diào)解或民事審判基本上處于附屬地位。在某些年份的工作報告中(比如1960年、1963年),基本上不提民事審判業(yè)務。如果只看這幾份工作報告,中國最高法院似乎縮減成為了一家最高刑事法院。

  1983年之后,最高法院的工作報告里雖然還是首先報告刑事審判業(yè)務,但刑事審判之外的其他審判業(yè)務或“工作”逐漸增加:最先增添的是經(jīng)濟案件,后來又加上了行政案件與涉外案件,再后來又加上了法院改革與隊伍建設。在1999年之后,“刑事審判”的地位已經(jīng)由“一級標題”降格為“二級標題”了(參見上文中的附表),在我們這個特別講究“正名”、“排座次”的國度里,這種悄無聲息的變化是意味深長的。這種表達方式的變化至少可以說明,中國最高法院已經(jīng)不僅僅是一個最高刑事法院了,而是發(fā)展成為一個從事多種審判業(yè)務的綜合性最高法院了。

  

 。ㄋ模┻M入新世紀的中國最高法院,并非僅僅是以履行審判業(yè)務來承擔自己的政治功能。

  在第九屆全國人大的五年間,最高法院的工作在2003年的報告中被概括為三個方面(其實是四個方面):審判與執(zhí)行工作、法院改革、隊伍建設。即在審判職能之外,法院還履行了執(zhí)行的工作,以及推進法院改革的工作,隊伍建設的工作。后面這三種工作,從司法權的本質(zhì)特征來說,[11]或者按照西方的標準來看,都不是法院的“本職工作”。最高法院在“本職工作”之外,投入大量成本,推進執(zhí)行工作、法院改革、隊伍建設。這就說明,中國最高法院仍然不是一個純粹的審判機構。在2004年的工作報告中,這種情況有增無減,具體地說,在審判職能之外,最高法院的工作還包括:對下級法院的監(jiān)督和指導,司法解釋,落實“司法為民”的要求,積極穩(wěn)妥地推進法院改革,完善司法管理,加強隊伍建設,等等。盡管如此,這些審判業(yè)務工作之外的法院工作,依然是在為國家的中心工作服務。

  從武裝霍霍的“大蓋帽”到文質(zhì)彬彬的“法袍”,從以刑事審判為主到多類審判業(yè)務并重,從以審判為主到兼顧審判職能、司法解釋、執(zhí)行工作、法院改革、隊伍建設,等等,這些都可以表明,最高法院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內(nèi)容確實發(fā)生了深刻而巨大的變化,然而,所有這些變化始終都沒有動搖中國最高法院實際承擔的政治功能——為國家的中心工作服務。

  

  四、實現(xiàn)全國法官的組織化:中國最高法院承擔的政治功能之二

  

  中國最高法院承擔的政治功能不僅僅是為國家的中心工作服務,它還有一個更具體的政治功能,那就是,實現(xiàn)全國法官的組織化或一體化。

  在中國法院體系的內(nèi)部,最高法院一直扮演著多重角色:既是全國法院系統(tǒng)的組織者、統(tǒng)領者,也是全國法官群體的評判者、監(jiān)護者。在一個有明確邊界的、相對封閉的法院系統(tǒng)中,中國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就是將全國所有的法官組織起來,使他們成為一個整體或共同體。中國最高法院承擔這種政治功能的基本方式主要有:

 。ㄒ唬⿲徟斜O(jiān)督與指導。在最高法院所作的大部分工作報告中,監(jiān)督和指導下級法院都是最高法院的一項重要工作。例如,任建新院長在1998年的工作報告中說:“(五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共接待和處理群眾來信來訪54萬件(次)”;
“為了保證在審判工作中正確執(zhí)行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重視通過司法解釋強化業(yè)務指導,五年來共作出司法解釋110件”;
“從去年四月開始,全國法院集中開展執(zhí)法大檢查活動。這是加強法院自身監(jiān)督的一種形式。執(zhí)法大檢查的目的在于解決裁判不公的問題,嚴肅查處徇情枉法等違法違紀行為。為了保證執(zhí)法大檢查工作順利進行,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成立了執(zhí)法大檢查領導小組,……對查出的少數(shù)案件裁判不公、程序違法、久拖不決等問題作了糾正,對違紀違法的有關人員進行了處理,執(zhí)法大檢查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如果從實現(xiàn)全國法官的組織化這一政治功能的視角上看,“執(zhí)法大檢查取得”的就不僅僅是“階段性成果”,而是從根本上強化了最高法院對全國法官的支配性,促進了全國法官的組織化與一體化。

 。ǘ┘訌婈犖榻ㄔO。早在1981的工作報告中,就已經(jīng)提到隊伍建設的問題了。1983年的工作報告進一步凸顯了隊伍建設的重要性,提出要提高審判人員的政治素質(zhì)、法律專業(yè)知識和科學文化水平。1998年的工作報告也強調(diào):“建設一支高素質(zhì)的法官隊伍,是完成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法院職責的重要保證。五年來,全國法院根據(jù)中央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的要求,用鄧小平理論武裝干警的頭腦,按照江澤民同志‘努力建設高素質(zhì)的干部隊伍’的指示精神,開展了以‘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為主要內(nèi)容的黨性黨風教育,加強了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宗旨的職業(yè)道德教育,使法院隊伍的政治業(yè)務素質(zhì)有了提高!边@份報告還指出,“全國法院把法官的教育培訓工作作為一項戰(zhàn)略任務,制定和落實教育培訓規(guī)劃,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質(zhì)和業(yè)務素質(zhì),五年共培養(yǎng)高級法官及其后備人才1520人,獲得大專以上學歷的9.8萬人!蔽覀儎t認為,這些工作措施在加強了“隊伍建設”的同時,也承擔了一項重要的政治功能:實現(xiàn)全國法官的組織化。因為,無論是思想政治教育還是業(yè)務素質(zhì)培訓,且不管這些教育與培訓的具體內(nèi)容是什么,具體效果如何,只要在教育,只要在培訓,這種方式或過程本身,就是在把全國的法官組織起來,凝成一個整體或系統(tǒng)。

 。ㄈ⿲Ψㄔ汉头ü賯人進行獎懲。一年一度,最高法院都要對法院系統(tǒng)中的“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褒揚,給予獎勵,同時也要對整個系統(tǒng)中的違法犯罪者給予不同形式的制裁。二十多年來,在最高法院的工作報告中,經(jīng)常都有受表彰者的具體數(shù)據(jù)。至于違法犯罪者的確切數(shù)據(jù),則幾乎每年都要講到。[12]例如,1998年的工作報告就作了一個統(tǒng)計:“五年來,有93名法官被授予全國法院模范稱號,有275名法院干部記一等功,有122個法院榮記集體一等功。同時,堅持從嚴治院,把紀律作風整頓作為廉政建設的重點,嚴格執(zhí)行中央關于廉政建設的有關規(guī)定,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懲辦,決不偏袒、姑息,五年共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76人。”最高法院通過表彰與懲戒兩種手段,確實對全國的法院系統(tǒng)與法官隊伍產(chǎn)生了較大的影響,但通過這樣的途徑,最高法院就充當了所有其他法院與法官的評判者,或者說是法官之上的法官。

  通過以上這樣一些耳熟能詳?shù)姆绞,最高法院承擔著一項重要的政治功能,即把全國的法院和法官組成為一個“系統(tǒng)”,并確立了系統(tǒng)內(nèi)部的秩序。如果說,政治就是把一些松散的個體組織起來,那么,中國最高法院通過審判監(jiān)督、隊伍建設、評選先進、懲罰后進等方式,已經(jīng)實現(xiàn)了把全國的法官有效地組織起來的政治功能。

  在西方各國,法院里的法官也是一種職業(yè),也有一個系統(tǒng),也需要組織起來。但是,它們的最高法院一般不對全國的法官給予褒揚或懲戒,也不充當其他法官或法院的監(jiān)護人,他們的最高法院可以撤銷或改變其他法院的判決,僅僅是因為,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審級制度,它是上訴法院或終審法院。全國的法官之所以是一個共同體,是因為法官的選任標準基本上是一致的。法官既是一個職業(yè)共同體,更是一個知識、技能的共同體,他們共享一套價值系統(tǒng)、信仰符號、游戲規(guī)則。由于這一系列的因素,西方各國的最高法院不需要在全國范圍內(nèi)評選“先進”法官或法院,也很少聽到有關法官違法犯罪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13]它們不需要承擔這樣的政治功能。

  但在中國,整個法官群體,由于選任標準的混亂,來源上的駁雜,還沒有形成一個知識與信仰的共同體。把這樣一個“形似而神不似”的群體凝聚成為一個整體,就成為中國法院系統(tǒng)面臨著的一項重要任務。作為法院系統(tǒng)內(nèi)部的一個具有特殊地位的機構,最高法院承擔著這樣的政治功能。半個世紀以來,中國最高法院的工作報告一直都在強調(diào)對地方各級法院的監(jiān)督與指導。在實踐工作中,地方各級法院須層層向上并最終向最高法院請示或匯報,最高法院則不斷地以“批復”、“意見”等方式對下級法院作指示。近年來,在審判監(jiān)督與指導的同時,最高法院還在積極地推進整個法院系統(tǒng)的改革,加強整個法院系統(tǒng)的隊伍建設,加強司法解釋工作,等等。這些工作,都有助于強化最高法院對地方各級法院以及全國所有法官的控制與支配。

  此外,尤其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在最高法院每年一次的工作報告里,并不只講發(fā)生在中國最高法院這個特定的“單位”里的事,而是“報告”了全國所有法院、所有法官的“工作”。即把全國所有法院的所有工作都納入到最高法院的工作報告中。最高法院工作報告的這種寫法,也具有將全國所有法官都組織起來的政治功能,因為它表明,最高法院要對所有法院、所有法官的工作負責。或者說,最高法院要對整個法院系統(tǒng)的工作承擔“無限責任”。

  在這里,中國最高法院的形象已經(jīng)不僅僅是一個純粹的終審法院,而是履行著一種類似于家長或監(jiān)護人的角色。地方各級法院及其法官,似乎還不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因為,他們還有許多弄不懂的法律問題,都必須向最高法院請示,就像未成年的孩子向父母請示一樣;
他們對外造成了不良影響(正如嬉戲的孩子打碎了別人家的玻璃一樣),最高法院將承擔像監(jiān)護人那樣的責任;
他們都希望得到最高法院的褒獎;
都必須面對最高法院的懲戒;
他們接受最高法院的政治教育和業(yè)務培訓,等等。所有這些,都在不斷地強化這樣一種意識和現(xiàn)實:全國法官組成了一個家庭,最高法院則履行著“全國法官之家”的家長的角色。在充當這個角色的過程中,最高法院承擔著將全國法官組織起來這一重要的政治功能。

  

  五、促進國家與社會的組織化:中國最高法院承擔的政治功能之三

  

  實現(xiàn)全國法官的組織化,只是最高法院在法院系統(tǒng)內(nèi)部承擔的一種政治功能,其中,最高法院作為局部,對作為整體的法院系統(tǒng)的組織化作出了自己的貢獻。但是,如果把考察的視界延伸到整個國家與社會,那么,國家與社會就是“整體”,整個法院系統(tǒng)就成了一個“局部”,最高法院則是局部中的一個更小的局部,當然也屬于國家與社會這個整體中的局部。因此,為了更全面地認識中國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我們還有必要從國家與社會這個更大的“整體”著眼。在這種語境下,中國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就是要配合其他國家機構,通過各個國家機構之間的分工合作,促進國家政權機構之間的組織化,并通過國家政權的有序化,實現(xiàn)全國民眾與中國社會的組織化。簡單地說,就是要促進國家與社會的組織化。

  中國最高法院承擔這一政治功能的主要方式有:

  

 。ㄒ唬┩ㄟ^為國家的中心工作服務的方式,促進國家與社會的組織化。(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國家在特定歷史時期確立的中心工作,必然要求所有的國家機構、社會主體都能通過自己的方式為它服務。形勢總是在不斷地變化,國家也總是從一個中心工作轉向另一個中心工作。確立這些中心工作的動因,一般都是為了實現(xiàn)某種特定的、語境化的政治目標。然而,除了特定的目標,它還有一個永恒的“附加價值”(甚至是根本價值),那就是,實現(xiàn)人的組織化。

  正如前文所述,服務于國家的中心工作,本身就是中國最高法院承擔的一項政治功能,但這項顯現(xiàn)于外的“顯功能”同時還掩蓋著另一種更重要的“潛功能”,即促進國家與社會的組織化。因為,圍繞著國家的中心工作而展開的服務活動,將會在最高法院與公安部、最高檢察院等諸多機構之間,產(chǎn)生多維度、多層面的交往與聯(lián)系,各種機構以國家既定的中心工作為平臺,通過不斷地對話、協(xié)商、博弈、磨合,可以結成更加穩(wěn)定牢固的組織關系與政治秩序。因此,如果要問,最高法院與其他國家機構、各種社會主體之間的關系是怎樣建立起來的?以及推而廣之,所有的國家機構之間的組織關系是怎樣建立起來的?國家與社會的關系是怎樣建立起來的?從本文的角度看,不同主體圍繞國家的中心工作而展開的各類“服務”活動,為這些關系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載體。最高法院正是通過服務于國家的中心工作,承擔著促進國家與社會的組織化的政治功能。

  1950年代早期,“鎮(zhèn)壓反革命”與“全面建設”成為國家的中心工作,最高法院承擔的工作就是以法院的方式鎮(zhèn)壓反革命:以判決書的方式確認反革命,并通過執(zhí)行判決書來鎮(zhèn)壓反革命。在確認反革命的過程中,革命者凝成了一個群體;
在鎮(zhèn)壓反革命的過程中,革命者群體獲得了共識,建立了交往的規(guī)則。更重要的是,建立了這個群體內(nèi)部的秩序,實現(xiàn)了這個群體的組織化。1960年代早期,國家的中心工作是社會主義教育運動,最高法院的工作就是支持、參與這項運動,其基本方式是,如果通過教育能夠解決的問題,法院的工作方式暫且退避,只有當教育不能解決的問題,才由法院以自己的方式來處理。在這個過程中,法院與其他機構之間,法院與社會主體之間,通過社會主義教育運動,建立了組織化的聯(lián)系。1970年代末期,“撥亂反正”是國家的中心工作,最高法院的工作就是以法院的方式參與撥亂反正: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復查糾正冤假錯案。通過這些方式,國家與社會在政治上重新接納了一個群體:“受迫害者”,國家與社會的組織關系因此而得到了更新。1980年代中期以后,國家的中心工作是經(jīng)濟建設、改革開放,最高法院的工作就是為經(jīng)濟建設“保駕護航”,經(jīng)濟審判、民事審判、執(zhí)行工作、法官隊伍建設,等等,都是在為經(jīng)濟建設這個國家的工作中心服務。最高法院通過自己的工作,促進了國家機構之間以經(jīng)濟建設為紐帶而進行的相互聯(lián)系;
促進了社會主體之間以經(jīng)濟與契約為基礎而進行的相互合作。

  當代中國學者曾經(jīng)抱怨,中國的法院總是在為不同時期的中心工作服務,為階級斗爭服務,為經(jīng)濟建設服務,等等。[14]著眼于法院自身的中立性、穩(wěn)定性與權威性,這種指責是有道理的。然而,如果我們從結構—功能的角度來分析,這又是一種極其正常的現(xiàn)象。司法應當獨立,應當以服從法律為天職。但是,法院特別是最高法院并不是一個孤獨的存在。法院要服從的法律也有兩種情況,有些法律只是為法院或最高法院提供處理案件的規(guī)則,比如民法、刑法、訴訟法等等,最高法院應當按照這些規(guī)則來處理無數(shù)的案件。然而,除了這些處理案件的規(guī)則,最高法院還要受另外的規(guī)則的約束。比如,憲法中就包含了調(diào)整最高法院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最高檢察院之間關系的規(guī)則,正是這樣一些規(guī)則,將最高法院納入到一個更大的整體或系統(tǒng)(即整個國家與社會,甚至人類自身)中。這個更大的整體需要最高法院以自己的方式參與其中,并做出自己的政治貢獻,承擔自己的政治功能,以維持這個更大整體的正常運轉——打個比方,在這種情況下,國家、社會、人類是機器,最高法院只是一顆螺絲,盡管是一顆不小的螺絲。

  

 。ǘ┩ㄟ^向全國人大報告工作的方式,促進國家與社會的組織化。

  中國最高法院歷年所作的工作報告,有一個基本的功能:向全國人大(1954年之前是全國政協(xié))報告工作。雖然歷次工作報告,都毫無例外地得到了“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批準。但是,并不能因此而低估甚至忽視這種報告的政治功能。通過這種報告,不僅實踐了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對最高法院進行監(jiān)督的憲法制度,它的一個更重要的功能,還在于從一個相對獨特的角度上,促進了國家與社會的組織化。

  從文化與符號的觀點來看,法律也是人類創(chuàng)造的一種符號。法律機構的行為,也是一種符號化的行為。全國人大每年都要舉行一次會議,這種會議本身,不僅是一種程序嚴格的儀式,而且還包含了很多含義豐富的符號。其中的一些符號幾乎已成定式。比如,最高法院的院長與最高檢察院的檢察長總是并列坐在一起;
國務院的報告在前,“兩高”的報告在后;
對這些報告進行分組討論之后,大會總是要批準這幾個報告,等等。也就是說,中國最高法院每年都要向全國人大作一個工作報告,這本身就是一個具體而生動的儀式。這個儀式表明:最高法院與最高檢察院、國務院、全國人大常委會一起,在向全國人大報告工作,在接受全國人大的監(jiān)督。同時,這種儀式還以通俗的、直觀的方式注釋了憲法中規(guī)定的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每一個作報告的機構都是國家政權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們職責不同,但都要向全國人大負責,都要執(zhí)行全國人大確立的政治目標。因此,每當最高法院院長在北京人民大會堂的發(fā)言席上宣讀工作報告,其實已經(jīng)承擔了促進國家與社會組織化的政治功能,因為它強化了這樣一個觀念與現(xiàn)實:國家是一個整體,最高法院就是國家政權組織結構中的一個“局部”,它與其他國家機構之間,盡管各司其職,但卻形成了一種結構性的組織關系。正是這種關系,構成了國家與社會得以組織起來的基礎。沒有這樣的組織化的關系作為基礎,國家政權將四分五裂,就像一堆四散無序的馬鈴薯;
整個社會將趨于解體,成為一盤散沙。

  打個比方(別誤會,僅僅是一個比方),這就像一個戲班,要把一出戲演好,每個角色必須相互配合。某個角色(比如唱紅臉的)有自己的特殊的唱腔、動作、服飾,但無論他多么特殊,它也只能以自己的角色配合其他角色。你唱一句我就和一句,你“逗個哏”我就“捧個哏”。只有建立這種組織化、程序化的關系,才能保證整場戲能夠順利地演下去。某個角色的功能,就是積極地參與其中,為整場戲增光添彩“作貢獻”,即使不能增添光彩,也不能不合作,更不能故意把這出戲攪亂了。否則,戲班的組織化就不能實現(xiàn),整個戲班將無法運作,這樣的戲班最后只能作鳥獸散。

  

 。ㄈ┩ㄟ^思想教育、法制宣傳等方式,促進國家與社會的組織化。

  在中國最高法院的工作報告里,引用國家領袖的講話或重要會議的精神是一種常見的現(xiàn)象。這些“講話”或“精神”,一般都要闡述國家的當前任務或中心工作。最高法院的工作報告也習慣于承認,最高法院(以及全國所有的法院)是以自己的工作服務于國家的中心工作。在大多數(shù)工作報告中,執(zhí)政黨的重要會議上的“精神”,都是法院工作的指導思想。比如,近幾年,執(zhí)政黨強調(diào)“執(zhí)政為民”,2004年的工作報告中就專門強調(diào)了如何實現(xiàn)“司法為民”的要求。最高法院的這種“引用”,盡管也提高了領袖講話或會議精神的“引證率”或“影響因子”(學者們比較看重的東西),但它更重要的功能是以“潤物細無聲”的方式,統(tǒng)一了思想,凝聚了人心,促成了共識。

  55年來,中國最高法院的法制宣傳和思想教育,既通過引用“領袖講話”或“會議精神”的形式出現(xiàn),也通過不斷變化的法官服裝、判決書的寫法、受審判者的稱謂、“法錘”之類的行頭、法院工作的主題、法庭審判的設施等儀式化、符號化的因素表現(xiàn)出來。通過這些方式的宣傳教育,最高法院以人的大腦皮層為基礎,以宣傳教育的方式,在思想上促進了國家與社會的組織化與一體化。

  

  六、從中國最高法院承擔的三種政治功能看法律的三種類型

  

  至此,我們已經(jīng)分析了中國最高法院實際承擔的三個層次的政治功能:直接為國家的中心工作服務、實現(xiàn)全國法官的組織化、促進國家與社會的組織化。這三個層次的政治功能,代表了中國最高法院的工作作為“局部活動”為不同語境下的“整體活動”所作的貢獻。

  透過中國最高法院承擔的三種政治功能,可以看到三種類型的法律。

  第一種類型的法律是國家的政策。在當代中國的主流法學理論中,“依政策行政”總是被視為對“依法行政”的沖擊;
[15]政策與法律,似乎永遠都是一對矛盾。因而,政策總是被放逐在法律帝國之外。然而,從中國最高法院實際承擔的“為國家的中心工作服務”這一政治功能來看,國家的政策在事實上已經(jīng)成為中國最高法院必須遵循的法律。最高法院的工作報告不僅不回避這一點,而且還頻繁地加以強調(diào)。事實上,遵循、貫徹、推行這些以國家政策形式出現(xiàn)的法律,早已構成了最高法院實際承擔的一項政治功能(值得一提的是,在現(xiàn)代西方法理學中,美國學者德沃金也認為,法律包括規(guī)則、原則與政策三種形式)。

  第二種類型的法律是作為法院的裁判依據(jù)的法律。這種類型的法律經(jīng)過法院的引用,作為三段論推理中的大前提,它們與作為法律事實的小前提相結合,可以產(chǎn)生合乎邏輯的判決結果。在法官作為主持者的訴訟過程中,這些法律是調(diào)整兩造關系的準則。具體地說,這些法律可以包括民法、刑法等,它們有一個共同特點或“家族相似性”,那就是,它們經(jīng)常被法院的判決書所引用。由于這種類型的法律乃是中國所有法院、所有法官必須遵循的共同規(guī)則,一個永恒的問題由此而生:如何理解這些法律?回答這個永遠無法窮盡的問題,構成了最高法院強化司法解釋、強化審判監(jiān)督、進行業(yè)務培訓、組織執(zhí)法檢查、甄別先進后進的前提和基礎。在回答這個永恒問題的過程中,最高法院實現(xiàn)了全國法官的組織化。從最高法院承擔的政治功能來看,這種類型的法律構成了最高法院承擔其“實現(xiàn)全國法官組織化”這一政治功能的依據(jù)。

  第三種類型的法律是作為政體依據(jù)的法律。在當代中國,這些法律一般不由法院甚至最高法院引用,也不作為法院裁決訟爭雙方的依據(jù)。毋寧說,它們是處理最高法院與其他國家機構之間的規(guī)則。這些規(guī)則調(diào)整著包括最高法院在內(nèi)的各種國家機構之間的組織關系,比如人大與法院的關系。[16]在這些關系中,中國最高法院只是其中的一個“局部”而已。在當代中國,調(diào)整這些關系的法律主要是憲法,特別是其中的有關國家權力劃分的規(guī)則。從中國最高法院承擔的政治功能來看,這些法律構成了它“實現(xiàn)國家與社會組織化”這一政治功能的基本依據(jù)。

  這三種類型的法律與中國最高法院承擔的三種政治功能相對應,它們相互補充,間或也有一些交叉,共同構建了中國法律世界的一道景觀。

  

  原載《清華法學》第7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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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比如,從1980年至2003年,中國最高法院每年所作的“工作報告”,就分別刊登于1980年9月17日、1981年12月16日、1982年12月17日、1983年6月26日、1984年6月7日、1985年4月16日、1986年4月20日、1987年4月16日、1988年4月18日、1989年4月9日、1990年4月10日、1991年4月13日、1992年4月7日、1993年4月6日、1994年3月27日、1995年3月24日、1996年3月22日、1997年3月21日、1998年3月24日、1999年3月21日、2000年3月20日、2001年3月21日、2002年3月20日、2003年3月23日的《人民日報》上。

  [②] 從1950年至2004年,中國最高法院所作的工作報告均可從“中國法官”網(wǎng)站找到,網(wǎng)址:
http://www.court.gov.cn/work/。為行文簡潔,以下凡引自中國最高法院歷年工作報告中的信息,只說明報告的時間,不再一一詳細注明出處。

  [③] 張煒:《人民代表大會監(jiān)督職能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46頁。另據(jù)記載,196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軍事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軍事代表、內(nèi)務部軍事代表、公安部領導小組聯(lián)合向毛澤東主席、中共中央、中央文革寫了《關于撤銷高檢院、內(nèi)務部、內(nèi)務辦三個單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數(shù)人的請示報告》,毛澤東主席在原件上批示:照辦。”見李士英主編:《當代中國的檢察制度》,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600頁。

  [④] [法]迪爾凱姆:《社會學方法的規(guī)則》,胡偉譯,華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77頁。

  [⑤] [英]拉德克利夫-布朗:《原始社會的結構與功能》,潘蛟等譯,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03頁。

  [⑥] 喻中:《高調(diào)革命,低調(diào)建設》,《讀書》1995年第6期。

  [⑦] 社會分工論是一套完整的闡釋體系,也是迪爾凱姆對社會學理論的代表性貢獻之一,參見[法]埃米爾•涂爾干:《社會分工論》,渠東譯,三聯(lián)書店2000年版。

  [⑧] 比如,2004年修改憲法,有關統(tǒng)一戰(zhàn)線的范圍就比以前擴大了,“社會主義的建設者”在“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tǒng)一的愛國者”之外,正式劃入“統(tǒng)一戰(zhàn)線”。憲法修正案中的這種表達,在相當抽象的層面上證明了我國社會分工已有進一步的發(fā)展。

  [⑨] 江澤民:《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把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紀——在中國共產(chǎn)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6頁。

  [⑩] 江澤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chuàng)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新局面——在中國共產(chǎn)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5~36頁。

  [11] 參見喻中:《服從與創(chuàng)造:關于司法權本質(zhì)特征的一種認知》,《四川大學學報》2004年第4期。

  [12] 喻中:《二十年來中國法官違法犯罪問題的分析》,《當代中國研究》2004年第1期。

  [13] 美國學者弗里德曼曾經(jīng)講道:美國的“聯(lián)邦法官從來沒有腐敗的記錄!盵美]勞倫斯.M.弗里德曼的《法治、現(xiàn)代化和司法》,載《北大法律評論》,第1卷,第1輯,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06頁。

  [14] 參見喻中:《法律文化視野中的權力》,山東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54頁。

  [15] 喻中:《依法行政:從理論到實踐到底有多遠》,《行政法學研究》2004年第2期。

  [16] 喻中:《司法公正與人大監(jiān)督》,《人民日報》2004年1月14日第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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