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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治變遷中的權威與秩序》(11):情理之間:村莊秩序的調節(jié)與維系

發(fā)布時間:2020-04-10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對村莊秩序的調解與維系也是雙村村政的重要職能,人民公社解體以后,這一職能的發(fā)揮相應地少了許多全能主義的國家化色彩。地方性傳統(tǒng)的重現(xiàn),現(xiàn)代性理念的繼續(xù)深入以及國家治理理念的轉向,這一切又都使村莊公共權威組織在發(fā)揮對村莊秩序的調節(jié)與維系功能時顯現(xiàn)出一種新的時代特征。對于這種特征,我用“情理之間”來概括,所謂情所表征的,是雙村的地方性特殊主義在這一過程中所發(fā)揮的潛在影響,所謂理所強調的,則是國家普遍主義的制度、技術安排和理念對這一過程的顯在作用。雙村村政正是在這樣一種由地方性特殊主義的“情”和國家普遍主義的“理”所共同架疊出的秩序化空間中施展并發(fā)揮其相應的權力與職能的。

  

  一、雙村秩序的基本結構

  

  在雙村這樣一個具有濃厚家族底蘊的行政村莊,建構村莊秩序的基本結構性要素來自兩個方面:一是經(jīng)由歷史上的家族秩序所承傳下來的親緣秩序,二是由國家的規(guī)劃性變遷所置入的現(xiàn)代行政秩序,兩者的交疊架構出村莊秩序的基本形式。

  親緣秩序內生于雙村聚族而居的歷史,其持續(xù)性的動力則來自于以村莊為地域的家庭的“再生產(chǎn)”,而拜寄制度的延續(xù)也為這一再生產(chǎn)過程提供了有力的補充,所以,當大集體解體,家庭再一次成為構建村莊社會的基本單元時,親緣秩序也相應地凸顯為公社以后時期連接單個小農(nóng)家庭之間的一種結構化因素。

  從歷史上看,家庭的聚族而居曾經(jīng)是宗族秩序發(fā)生的重要基礎,但是,在經(jīng)歷了20世紀上半葉宗族權威的實利化變異,尤其是經(jīng)歷了20世紀中期強制性的社會改造對宗族制度與宗族文化摧枯拉朽的大掃蕩之后,宗族秩序在雙村人心目中的最后一點兒克里斯瑪特質顯然也已經(jīng)基本喪失。所以,改革開放以后,盡管親緣關聯(lián)成為重構社區(qū)互動網(wǎng)絡的最為方便的資源,地方性傳統(tǒng)的重現(xiàn)也勾起部分老年人的宗族情愫,但是,從整體上看,無論是作為一種制度的宗族秩序——它的載體是宗族組織,還是作為一種儀式文本的宗族文化-—它的載體是重建祠堂和續(xù)修族譜,在雙村都沒有再現(xiàn),以至于我在村里追尋族譜和宗族的歷史時,甚至懷疑自己是不是在做宗族“復興”的“啟蒙”。

  然而,家族化村莊的現(xiàn)實和社區(qū)互動對親緣關聯(lián)的普遍依賴卻使親緣秩序成為已經(jīng)消逝的宗族秩序的承接物,它雖然不象宗族秩序那樣以顯在的制度化權威和儀式化文本形成一種調適村莊秩序的正式機制,但卻以潛在的方式規(guī)范著村莊秩序。

  首先,親緣秩序使村民之間的交往結構蒙上了一層親情的面紗。在雙村,只要能攀扯上一定的親戚關系,無論親疏,人們相互之間總是以彼此在親緣中的輩屬相稱,尤其是晚輩對長輩的稱呼就更有講究。五服以內的親戚,可以直接稱大姑、大嫂、二爸、三叔、大老爺、二老爺,如果關系超出五服,則以輩份相稱。例如,本字輩稱興字輩的,一律在姓名的最后一個字后面加上輩份,如稱劉興路為“路爸爸”,再長一輩,如稱劉繼洪,則稱“洪公公”,而紹字輩者,則稱其為“洪祖祖”,只有外姓人,又不沾親者,才會直呼其名。這種親情稱謂的無所不在是家族化村莊的普遍特征,在歷史上,輩份和稱謂本身就起著調節(jié)村莊秩序的作用,在今天,它雖然已經(jīng)失去了昔日那種宗族政治的權威化含義,但形式化的親緣稱謂仍然給村民的交往與互動注入了一種特殊的親情氛圍,這種親情氛圍使人們在事本主義的交往中不能不注意到以情為先,為情所忌。因此,可以認為雙村的村莊秩序是構置于無所不在的親情場域中的,親情加上鄉(xiāng)情,便決定著雙村人對事理的特殊看法。

  其次,親緣關聯(lián)是編織村莊成員社會關系網(wǎng)絡的基本因素,親緣秩序幫助村民形成行為和心理互動的圈層結構。雙村村民從小到老,與他人交往的頻率一般同彼此之間居住地距離的遠近成正比,相鄰愈近,交往愈頻繁,相距愈遠,交往愈少。而這種交往頻率與居住地的正相關關系也多半是親緣關聯(lián)的親與疏在地理分布上的體現(xiàn)。以4組的聚住群落為例,居住在棗谷山上的一支均為劉氏先祖中長房所傳,居住在劉家河邊的一支則為幺房所傳,彼此的親疏在地理分布上結構清楚。同支同房,又是近鄰、自小望門而居,關系親密,往來也自然很多。所以,這種地緣和親緣的重合往往使村民將鄰居視為至親和自家人。我訪談過棗谷山上的一些年輕人,這些人大多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皆有外出務工的經(jīng)歷,也就是說,從交往結構上看,除了親緣關系,他們都有可能發(fā)展出更為廣泛的學緣、業(yè)緣和誼緣關系,但是,只要回到村里,這種由地緣和親緣所共同構成的互動結構卻仍然無時無刻不在影響著他們的心理與行為認同。他們告訴我:“一個院子的,由同一個先祖?zhèn)飨聛,大家都是一家人,親近感自然要濃一些!毕喾矗瑢τ诰幼∮趧⒓液舆叺膭⑿沾迕,他們雖然也將其視為同宗,并且以嚴格的親緣輩屬相稱,但無論在日常交往還是心理認同上,顯然都疏遠了一層,彼此之間的心理認同也由“自家人”認同轉換為同族認同。

  第三,親緣秩序的泛化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填補大集體解體以后村落集體共同體意識的缺乏,使村民不至因經(jīng)濟上的獨立性而產(chǎn)生社區(qū)的孤立感。因此,盡管大集體時期社員與社員之間的同志似關系已經(jīng)消失,但村民在某種意義上仍然生活在一個群體性的社會之中,在這個群體性社會中,連接個體小農(nóng)的不再是強制性的經(jīng)濟組合,而是永遠割不斷的天然的親緣關聯(lián)鏈條。因此,當農(nóng)戶面對著來自經(jīng)濟和社會方面的互動需求時,他們一般都能夠從這種親緣秩序中得到回應。我曾經(jīng)對春耕農(nóng)忙季節(jié)雙村家戶之間的勞動互助做過詳細的觀察,我注意到,這種互助多發(fā)生在至親,例如父子、兄弟和姊妹家庭之間。在《村莊的再造》一章中,我也曾描述和討論過民間互助與親緣互助的交疊甚至是同一性。所以,我認為親緣關聯(lián)無疑是雙村村民在構建與他者和社區(qū)的關系時最易獲取的資源。

  事實上,親緣秩序不僅在村莊社會生活的領域發(fā)生作用,它在村莊政治中也同樣打上了自身的烙印。在《村政的重建與村治的接續(xù)》一章中,我就提到,在1998年冬季的村委會換屆選舉中,5組的李姓村民曾經(jīng)在選舉活動的過程中表現(xiàn)出同姓集團在選舉行動上的團體一致性,而深入的調查還提醒我,類似的團體一致性甚至在稅費上繳與拖欠的博弈游戲中也有所表現(xiàn)。的確,在村政格局中缺少其他的組織化參與或壓力機制的情況下,有的時候親緣網(wǎng)絡就成為無須刻意尋找的組織化資源。

  親緣秩序是雙村村域內普遍存在的一張秩序之網(wǎng),它的功能在于為村莊秩序注入親情(也包括長期共同生活在同一地域而產(chǎn)生的鄉(xiāng)梓之情)這一特殊主義的資源。大凡村落中人,當他們在村莊場域中同他者發(fā)生交往時,無論這種交往屬于民事的范疇,還是公事的領域,都無法完全回避這一情的網(wǎng)絡給社區(qū)交往本身所帶來的各種利益和積弊。

  然而,盡管親緣秩序無所不在,但行政秩序在20世紀最后20年的雙村社區(qū)生活中卻仍然更具有公共性、正式性和權威性。行政秩序是由外部置入的,但它卻是自國家產(chǎn)生以后在與各種民間非正式規(guī)則的博弈過程中漸具主導地位的一方,尤其在經(jīng)歷了20世紀整整一個世紀現(xiàn)代化國家對鄉(xiāng)村社會的結構性改造和鄉(xiāng)村基層行政建設的努力以后, 行政秩序無疑已經(jīng)成為雙村社會的主導性因素。這不僅體現(xiàn)在國家不斷地從地理區(qū)劃上重新編織鄉(xiāng)村,使原發(fā)性的,以親緣關聯(lián)為連接紐帶的自然村落成為國家汲取資源,實施治理的行政化村莊,而且國家還通過授予行政化村莊的治權地位,賦予其治下的自然型村民以正式的村莊“成員”資格以及他們在享有這些資格時所應承擔的種種責任。

  這實質上已經(jīng)使村民從天然的血緣秩序進入政治化的行政秩序,形成了與村政,并通過村政與現(xiàn)代國家更為頻繁和緊密的聯(lián)系。這一聯(lián)系首先發(fā)生在村莊社會的公的領域,即村民與村莊、農(nóng)民與國家關系的領域,但從更大的范圍看,村莊秩序行政化的結果,已經(jīng)使在傳統(tǒng)時代主要屬于民間社會的私的領域,例如村民的教育、村風民俗、鄰里關系、婚姻家庭等,都已經(jīng)深深地打上了行政化的治權印跡。在雙村家戶一冊的村民自治章程中,我看到行政化治權對村民生活的強大影響,諸如“提倡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移風易俗,反對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為,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全村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愛幼的原則,建立團結合睦的家庭,反對他人包辦干涉,不得借婚姻索取財物,對未登記非法同居的嚴肅處理,對有女無子戶,允許男到女家落戶”;

“嚴禁棄嬰,溺嬰、檢養(yǎng)子女,違者報政法機關依法處理” 等村規(guī)民約,與其說它們反映的是村民生活的自然需要,不如說它們體現(xiàn)了國家改造村莊的努力。因此,我以為趙旭東先生關于目前的村規(guī)民約實質上都是經(jīng)過政府改造的村規(guī)民約的說法是極有道理的, 它們從本質上都體現(xiàn)了國家對鄉(xiāng)土社會的治理原則。在這種背景下,無論是政府直接輸入村莊的各種制度安排與法律規(guī)則,還是以“村規(guī)民約”形式出現(xiàn)的各種具有地方性知識外貌的非正式規(guī)則,都成了政府架構和規(guī)范村莊秩序的工具。

  因此,村民們實質上生活在一張無所不在的行政化秩序的網(wǎng)絡之中。相對于非正式和彌散的親緣秩序,行政秩序對每一個村民的安身立命具有更為直接、正式和普遍化的意義。無論村民們對他們自身與村莊和政府的關系會作出何種的評價,也不論村民自認為自己與村莊和政府的互動是頻繁的還是稀疏的,他們實質上都無時無刻不在這張行政網(wǎng)絡之中。所以,在涉及到更為正式的社區(qū)互動的事宜上(這些事宜包括從自我身份的確證,權利的實現(xiàn),利益和資源的分配到社會救助與矛盾糾紛的解決等),村民們首先要訴求的還是村莊權威這一公共資源,而親緣關聯(lián)在這個時候或者可以淡出場域,或者只是一種補充。事實上,學者們用來衡量國家與農(nóng)民關系距離的一些標尺,例如村民對村莊權威的依賴和認同,或者村民對村莊權威的疏遠與抱怨,都只不過是在從正負兩個方面訴說著行政秩序的普遍化這一事實與它的后果。也正因為如此,在這個親緣關聯(lián)泛化的村莊,行政秩序才不僅僅是雙村的主導性秩序,而且也是各種由外部置入的理念、規(guī)范與技術所要依托的一個載體。相應地,村莊權威組織也不僅僅是村莊正式秩序的主要供給者,它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居于了各種社區(qū)性矛盾的中心。

  

  二、調解與仲裁的理路

  

  調解者,通過勸說消除矛盾與糾紛,仲裁者,調解中的公斷。調解與仲裁是維系村莊秩序的基本方式,這一方式既顯示出村莊親緣性社會禮治與無訟的歷史傳統(tǒng), 其日益官治化的趨勢又展示了行政權威對于村莊秩序的主導。

  調解與仲裁所受理的是非法律所規(guī)約的事務,按照政策性語言,即所謂人民內部矛盾。在雙村,人民內部矛盾不過就是發(fā)生在家庭、親戚、鄰里之間的糾葛,這些糾葛大都因為當事人之間關系和利益過于緊密而起,自然也因為同樣的原因而難以做事非分明的一次性了斷,這就決定了調解與仲裁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則是化解矛盾,消彌糾紛。要做到這一點,擔任調解與仲裁角色的中人必須善于運用和解和擺平的武器,以求得糾紛的解決。和解所講求的是以情為重,以和為貴。彼此鄉(xiāng)里鄉(xiāng)親,又都沾親帶故,一輩子打交道,既使爭出一個此是彼非,如果當事者心不平,氣不順,也不能算達到了和解的目的;
擺平則意味著糾紛雙方各自讓步,顧及到對方的情面。仲裁中的明辯是非固然重要,但這卻并不是仲裁所要達到的根本目的,和,即通過仲裁恢復糾紛雙方的正常關系才算仲裁的成功。所以,在半個世紀之前的費孝通的眼里,“教化”就是優(yōu)于“折獄”的, 而在今天雙村的調解與仲裁者那里,將“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tài)” 以及冤家宜解不宜結則是他們所追求的一種化境。

  

  案例1:2組村民肖××的母親去世,肖家請人打石頭圍墳,4組一個姓劉的女孩放牛路過,不幸被滾下的石頭砸死。結果,一樁喪事又引出另外一樁喪事,肖家又不得不張羅著為死去的女孩辦夜。出殯之日的清晨,肖家人抬著劉姓女孩準備下葬,此時又來了幾個未趕上坐夜的劉姓親戚,他們要求將死者抬回去再見一面,這樣的要求顯然違背了葬俗,按規(guī)矩,已經(jīng)“上路”的亡人是不可能再往回抬的,劉姓人不是不知道這一點,而是心中有氣,想找岔子,于是,雙方出現(xiàn)了僵持。這時,村黨支部書記羅繼昌和由鄉(xiāng)法庭退休回家的村黨支部委員肖培樞出面了,他們了解情況之后,讓肖、劉兩家各出幾位代表,臨時開了一個協(xié)商會。在會上,肖培樞提出一個解決辦法,他告訴劉家的代表,將亡人抬回去是不可能的,這犯了葬俗的大忌,如果你們堅持要開棺,就讓肖家就地搭棚,滿足你們的要求,至于劉家親戚中沒有趕上坐夜的,由肖家人出幾十元錢,作為補償。大家一核計,覺得肖培樞的主意有道理,既不違反葬俗,(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又照顧到劉家的情緒。至于肖××家,既然攤上了這件事,也希望能夠平平順順地解決,多出幾十元錢不在話下,于是,雙方立字為據(jù),一場爭斗避免了。

  

  這是一樁熟練地運用和解與擺平這一調解和仲裁技術的案例,在這一案例中,肖培樞的調解方案有兩點值得分析的地方:(1)調解方案的實質就是在尊重葬俗傳統(tǒng)不可違背的前提下盡量給足劉家親戚的面子,滿足他們的要求。應該說,如果僅僅從肖劉兩家形成僵持的具體原因看,劉家親戚給人的感覺是有些不講道理的(這里的道理即被鄉(xiāng)里人所公認的秩序化原則),至少也是在強人所難,同為村莊中人,他們不會不懂得葬俗規(guī)矩對于鄉(xiāng)下人的神圣意義。但是,若從整個事件的前因后果分析,劉家人平白無故地遭遇飛來橫禍,丟了一條性命,心中不平,想找岔子出氣,也屬于情理之中的事情。所以,在這個時候,如果拘泥于事情本身的事非曲直,缺乏變通,在拒絕劉家的要求和違反葬俗之間作非此即彼的解決,恐怕不僅不利于僵局的緩和,反而會亂上添亂。所以,重要的并不在于通過明辯事情本身的原委,滿足矛盾中一方的要求,而在于通過適時的變通,既照顧到傳統(tǒng)的神圣性,又盡可能滿足劉家的要求,以求得事情的化解。(2)劉家雖屬無辜遭難,但畢竟事出意外,而且,作為肇事方的肖家同樣也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壓力,更何況逝者已去,人死不可能復生,而活著的人自然還得繼續(xù)見面。因此,肖培樞通情達理的解決方案就使得本想得理不饒人的劉家親戚遭遇到將心比心和以情還情的情境逼迫。面對這樣一種情境逼迫,劉家親戚有兩種可以選擇的方案,一是不依不饒,使局面更不好收拾,二是以情還情,順勢作罷。顯然,第一種方案并不可取,因為這意味著自己會在村里人眼里顯得蠻不講理,一旦被人覺得蠻不講理,作為受害者所獲得的理解與同情就會失去,于是,面對現(xiàn)實接受和解的橄欖枝,就成了同樣明白事理的劉家親戚面臨的現(xiàn)實選擇。一場隨時可能會引發(fā)意外變故的僵持在村干部所施展的和解與擺平的調解技術下消除了。

  毫無疑問,以情為重、以和為貴、擺平關系是村莊社會調解與仲裁技術的一個特點,而雙村調解與仲裁的另一個特點是,隨著村政成為村莊社會中唯一的公共資源,昔日由村官、族老和長者所共同承擔的調解–仲裁職能現(xiàn)在已經(jīng)由村官獨享。這倒未必一定是村政本身的權威增益所致,而是因為國家行政建設的宏觀努力已經(jīng)使宗族、長者和村官對村莊的多頭治理轉變?yōu)楦攥F(xiàn)代科層化精神的一元化村政治理,宗族和長者政治淡出了村莊,村政獨占了村莊公共性舞臺。因此,即使作為宗族秩序替代物的親緣秩序無處不在,但卻只能潛在地發(fā)揮影響,而不能作為秩序調適的正式資源。在這種背景下,雖然村政自身的公共性權力能量較人民公社時期已經(jīng)大大的減弱,但它卻在調解和仲裁社區(qū)事務中發(fā)揮著獨占性的作用。反之,雖然村民們對村政存在著很不相同的評價,但是,一旦當遇到依靠家庭自身力量所無法調適的矛盾時,他們所首先想到的還是求助于村莊公共權威。這便是現(xiàn)代雙村村民在與社區(qū)權威互動中所存在著的一個悖論,即一方面是疏遠,另一方面卻又無法離開。這種不即不離的關系倒給村干部們提供了一個改善干群關系,提高自身權威形象的機會,所以,雙村的干部們十分樂意周旋于各種民事調解與仲裁之中,因為這既能體現(xiàn)他們自身在民間社會中的價值,又能借此彌補因行政效能不足所造成的干群疏離。

  

  案例2:4組村民劉興路,原大隊干部,后因病雙目失明。劉治家有方,雖因眼疾喪失勞動能力,但家中事情悉聽其安排。幾個兒子在外打工,掙的錢寄回家也由他代為保管。但是,在涉及到拆房建房、分家析產(chǎn)這一類關系兒子們切身利益的大事上,明理的劉興路認為再由自己居中作主就不太合適了。1998年11月,劉興路的一個兒子建房,施工方是鄰村的工匠,為確保建房質量,劉家要求與施工方簽訂施工合同,將雙方在建房過程中的權利、責任和利益要求一一寫明。為確保合同的權威性,劉興路特意請村黨支部書記肖心芝和村主任劉本義到場,肖、劉二人十分熱心,不僅親自動手擬定了合同的內容,同時還作為鑒證者在合同上簽了名。無疑,這使事主雙方都很滿意,他們認為,村干部的介入有利于提高合同的有效度。

  

  在對調解與仲裁的分析中,還不能不提到另一種類型的調解與仲裁,即村莊內部的干群矛盾及其解決,因為隨著村政獨占公共性資源格局的形成,干群關系及其調適本身就不可避免地會成為影響村莊秩序狀況的重要因素。在人民公社時期,這種因果關系實際上已經(jīng)存在,只不過由于當時干群之間在資源占有上嚴重的非均衡,問題就往往不是以干群的博弈,而是以國家對干部整肅的方式解決(政治運動就是這樣一種常見的整肅方式)。改革開放以來,村民經(jīng)濟地位的獨立及村政所能控制的公共資源銳減這一力量對比的雙向變化,極大地改變了干群雙方的力量對比,從而使矛盾在村莊范圍內充分展開并形成影響秩序運作的博弈成為可能,所以,干群矛盾、公私糾紛本身就日益成為調解與仲裁的重要內容。在這一類矛盾和糾紛的解決中,村組干部本身成為當事的一方,居中擔任仲裁角色的往往是鄉(xiāng)干部,于是,形成了以鄉(xiāng)干部為中人,以村民和村組干部為當事者的新的糾紛調解格局。

  

  案例3:肖培潤與小組的土地糾紛

  肖培潤,雙村2組村民,妻潘本碧。兩人結婚時,潘不到法定婚齡,未能辦理戶口遷移證,也未分到責任田,以后,兩人有了小孩,三個人耕種一個人的土地。肖多次向組里提出分地的要求,也參加了等待分地的排隊,但組里的土地只有等到某家有人死亡或人口遷出時才會退出,而一般這些退地者又都將較差的土地退出,結果,一方面,排隊等地的隊伍越來越長,另一方面,空出的土地卻不一定有人愿意接,此樁土地糾紛也因此而起。

  幾年前,一劉姓村民退出一塊地,應由排在肖培潤之前的肖仕明接種,但未過多久,肖仕明嫌土地不好,又退了出來。按理,該接不接,原來排隊的名次就作廢了,肖培潤家的排名上升到了第一位。不久,村民肖心書家母親去世,應該退地,小組決定由潘本碧去接種,但肖心書家里本來就有一個超生的子女沒有地,他當然不愿退地,所以,在組長安排兩家交接土地時,肖心書家沒有人到場。肖心書家不退地,肖培潤家就不好強行接種,沒有等到土地的肖培潤把氣撒向了小組,他不繳提留了。

 。保梗梗纺辏丛,為了清收農(nóng)戶拖欠的提留,鄉(xiāng)干部來到肖培潤家,肖將拖欠提留的原因作了陳述,鄉(xiāng)干部旋即表態(tài),只要繳清提留,就讓潘本碧排在接地的第一位,但當時組里并沒有輪空的土地,這話無法兌現(xiàn),肖培潤也仍然沒有繳提留。

 。保梗梗纺辏乖,肖和林家退出一塊地,肖培潤以為這次該由他接地了,但事情偏偏又沒有這么簡單,以前曾經(jīng)排在他家前面的肖仕明又提出了接地的要求,且搶占了肖和林退出土地中的一塊,肖培潤也不示弱,搶得另一部分,于是,爭端驟起。

  為了回避矛盾,組長肖心洲將球踢到了村里。他說:“只要你們讓村里出具一個證明,我這里就認賬!钡趦刃睦铮ば闹迏s產(chǎn)生了要將肖培潤的接地與小組里一樁久拖不決的糾紛聯(lián)系起來解決的想法。于是,肖培潤在接地問題上就碰上了下面這個連環(huán)套:

  民政局在村里實施綠色工程時,2組集中了三塊土地一共約20多畝,發(fā)展果園,在小組承包招標時,一般農(nóng)戶因對果樹種植的技術不熟悉,對效益的預期不明,沒有人出面承包,后經(jīng)當時的組長肖萬奎等人動員,才由當時身為民兵連長和團支部書記的肖心維等三戶農(nóng)家出面承包,并于1993年11月10日與小組簽訂了承包合同。其中肖心維與小組簽訂的合同規(guī)定:煙地灣耕地5畝,柑子樹242根,從1993年11月10日起交由肖心維承包,承包期10年,到2003年11月10日止。在承包期的前5年,由組里每年補助承包者20元,5年共計100元,后5年以每棵柑子樹每年交現(xiàn)金0.5元計算,由承包者向組里交納605元。合同還約定,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合同,如果其中一方毀約,由其按每年賠償損失費100元計算,10年共計向對方賠償損失費1000元。

  從此,肖心維開始經(jīng)營組里的綠色工程,由于人手不夠,他又將其中一部分果園轉包給連襟肖培潤,雙方約定,肖培潤承包的果園所收果實歸肖培潤所有,應向組里交的錢也由他負責,10年承包期滿后,肖培潤將果園歸還肖心維,再由肖心維交還給組里。

  三年以后,果樹開始結果,二肖初步嘗到承包果園的甜頭,而其他村民這時也意識到了承包果樹的效益,他們紛紛向組里提出承包的要求,并形成了一種呼聲。這時,組長也意識到當年所規(guī)定的承包費太低了,從此,作為承包人的肖心維與作為發(fā)包方的小組的矛盾出現(xiàn)了。

  矛盾的爆發(fā)緣起于1995年小組長變動以后。這一年,肖和平接替肖萬奎擔任2組組長,肖和平上任以后,在1996年10月,順應一些村民的要求,召開小組全體組民會議,經(jīng)過討論,作出了改變原承包價格的決定。決定要求承包者從1996年起每塊地每年必須向小組繳納承包費100元,其中面積較大的一塊繳納200元,否則,由小組收回承包地另行招標。由于其他原因,在1993年小組發(fā)包的三塊果園中,除了肖心維這一塊外,其他兩塊已易主人,新承包者按照新的規(guī)定與小組簽訂了合同,組長肖和平也要求肖心維出100元錢。肖和平當時是如何向肖心維要錢的,雙方各有各的說法,按照肖心維的自述,“當時,肖和平說交100元錢,作為柑子樹的苗子錢,因為村里要向組里收錢。等到第五年你們向組里交錢時,再將這100元錢扣除。我十分不愿意,認為這違背了合同,但還是交了!

  但是,到了第二年,肖和平又要肖心維再交100元錢,并提出不交錢就收回果園,肖心維認為組里擅自修改合同,屬于違約行為,提出除非組里賠償1000元毀約費,否則絕不交出果園。肖和平的看法顯然不同,他認為此事并不是哪一個人自作主張,而是經(jīng)小組全體成員討論決定的,果園本來就是集體的,當然得尊重大多數(shù)人的意愿,這叫作民意,何況其他兩戶承包者都是按照新辦法執(zhí)行的,你肖心維憑什么搞特殊?兩邊立場不同,各不相讓,遂起爭端。

 。保梗梗纺辏丛,2組組長再度易人,新上任的組長就是肖心洲,他仍然堅持要肖心維交錢,此時,村干部也多站在小組長一邊,要求肖心維要么交錢,要么交地,而肖心維一家則始終堅持按他與小組簽訂的合同規(guī)定執(zhí)行,寸步不讓。為此,他與村里鬧僵,并不再擔任干部。圍繞著這片果園,形成了一個肖心維與小組和村里難以解開的死結。

  現(xiàn)在,肖培潤一家要求分地,卻又使組長肖心洲看到了解開這個死結的希望,他考慮以肖培潤的手續(xù)不全為由,讓肖培潤協(xié)助做肖心維的工作,也就是說,將肖培潤的分地與肖心維的交錢聯(lián)系起來。

  肖培潤當然不明白組長的想法,他按照心洲所說,找到劉本義,并交清近三年所欠提留,劉則給培潤出具了一份證明,說明他已交清提留,并同意將肖和林的土地轉給肖培潤。

  顯然,劉并沒有弄明白心洲的想法,作為村主任,他所主要關心的是提留,而不是本不應由他負責的小組內的土地調整。但肖培潤則認為,有了村主任的證明,問題應該能夠解決了,所以,當他手持劉本義的證明找到肖心洲時,他遇到了事先并未想到的問題。心洲提出,請他協(xié)助做心維的工作,只要心維交錢,土地馬上分給他。此時,尚在興頭上的培潤不假思索地答應了心洲的要求,但事后才知道事情好像并不那么簡單,心維雖然是自己的連襟,但在經(jīng)濟上又如何能夠做得了他的主呢?結果,他既未能說服心維交錢,也沒有分到土地。此時的肖培潤認為自己鉆進了心洲做的“籠子”,他找到劉本義,要求村里做主。從制度規(guī)定上講,土地調整的權力在小組而不在村里,組長要按自己的想法去做,本義也沒有辦法,何況肖心維的果園本來就是村、組面臨的一大矛盾,總不能組長在想辦法解決問題時村里反而出面拆臺吧?所以,培潤的訴求也沒有什么結果。覺得自己“受騙上當”的肖培潤十分惱火,加之此前肖和林退出來的地已經(jīng)被肖仕明占去了一大半,自己只搶得一小塊,一氣之下,他就在肖心洲的地里種下了自家的油菜,他把組長的地占了。培潤的想法十分明確,他想用這種極端的方法逼村里,甚至鄉(xiāng)里解決問題。按他的說法:“如果不把你們觸痛,你們就不會解決!

  為了不使矛盾擴大,鄉(xiāng)里和村里異常迅速地作出反應。1998年4月8日,雙村的駐村干部李副鄉(xiāng)長(以下按習慣稱李鄉(xiāng)長)帶領雙村的一班干部來到肖心洲家,又將肖培潤夫婦找來,一場“官”民糾紛的仲裁案便以現(xiàn)場辦公會的形式展開,我和李光義也旁觀了整個仲裁過程。

  仲裁從李鄉(xiāng)長首先聽雙方講述事情的起因開始,(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以上的描述,也是我對這種講述的一種歸納性回述。在事情的經(jīng)過大致清楚之后,李鄉(xiāng)長開始施展她的仲裁術了,而在這一過程中,特別引起我注意的是她所秉持的立場和使用的權利技術。

  李鄉(xiāng)長:如果你(指肖培潤)答應組里提出的兩項條件,一、交清提留;
二、協(xié)助解決柑子樹的承包問題,村里可以馬上分給你土地,如果你做不到,就只有排隊等地。

  肖培潤:柑子樹承包是村里和心維之間的事,與我有啥子相干?此時,培潤已經(jīng)意識到心維與村里的糾紛與他無關了。

  肖心芝:按道理,不應該劃給你土地,但考慮到你家三口人只有一個人的土地,村里提出你如果能協(xié)助解決柑子樹問題,就優(yōu)先劃給你土地,所以,劉本義才出具了證明。

  肖培潤:劉村長開條子時,只說交提留,沒有說柑子樹。

  肖心洲:柑子樹是我提出來的,當時你拿證明來找我,我說,只要你把柑子樹的錢拿出來,就給你土地,你也答應了,但你并沒有交錢。

  心洲實際上是不承認村里的證明,在這一點上,他有著充足的理由,土地調整的權力在組里,在他看來,肖培潤只有在協(xié)助解決了小組的柑子樹承包問題之后,才談得上分地的問題。

  李鄉(xiāng)長:按理,土地調整的排隊先后應以遷移證的日期為準,你拿不出遷移證,為了照顧你,村里才提出兩個條件,你當時也答應了,在你交清提留以后,村里還出了證明,但你最后并沒有兌現(xiàn)這兩個條件,所以,村里的證明也是無效的,你什么時候該分土地,還是應該由組里認定,你占了組長的地,這就沒有道理了,組長的責任田應該受到保護,毀壞了他的作物,該賠就要賠。

  肖培潤:請問,我不把你們觸痛,你們會不會解決?只要把土地劃給我,我也愿意賠。

  李鄉(xiāng)長:你的手續(xù)不全該不該分地?

  肖心芝:村里開條子是為了討好群眾,看來是不對的,如果錯了,我們該批評就批評,該改正就改正。

  仲裁案進行到這里時,李鄉(xiāng)長和肖書記實際上就從各自的角度,將問題的焦點從村里的證明與小組長的不配合轉移到了肖培潤是否具備分地資格以及他侵犯組長責任地的錯誤,在這種情況下,仲裁意見形成了:

 。、組里收回肖和林的承包地,將其作為公路用地。

 。、責成肖培潤賠償肖心洲禾苗損失費和強行侵占耕地費50元,并罰款100元,兩項共計150元。所占地必須立即退還給肖心洲。

  3、如果肖培潤不服處理,可于15日內向上級申訴,如果不申訴,必須按此調解意見執(zhí)行。

  至此,仲裁案告一段落,肖培潤自是不服,事后也并未履行有關賠償?shù)臎Q定,但組長的責任田他倒是退出來了,而他家的分地問題,以后又經(jīng)歷了一些波折才最終解決。

  

  這一場“官”民之間的糾紛與仲裁仍然沒有逃脫村莊社會特殊的情–理場域,很大程度上,糾紛的起因就緣自于村莊社會的情與國家所倡導的理,即市場經(jīng)濟建構過程中的契約精神的錯位。糾紛中的肖心維自始至終并不在場,但卻正是他與村、組之間基于情理矛盾的沖突才是暗伏在肖培潤土地糾紛案背后的基本原因。在這場沖突中,如若以國家大文化或現(xiàn)代性的眼光看,我們會很輕易地得出是組里違約導致矛盾的結論,就象李鄉(xiāng)長事后對我說的:“這些事情都是村里自己弄出來的!比欢蒙碛诖迩f社會,我們就會發(fā)現(xiàn),肖心維所秉持的契約精神是多么的無力與孤單,因為這一由外部置入的觀念所面對著的是村情和民意,這種村情民意體現(xiàn)著村莊社會的理,這種理足以使肖心維的理顯得無理,這正是后兩任組長要修改合同規(guī)定,而村里又支持組里的原因。所以,當契約權利理念遭遇到村莊道德主義之后,肖心維就成為了“犯眾怒”的“大社員”,村組干部則成為了民意的表達與主持者。

  身為組長的肖心洲想出“連環(huán)計”,實屬無奈。只要回憶一下我在《資源汲取與人口控制:村政的行政化》一章中關于村組公共資源困境的描述和討論,就會明白心洲不過是在運用“相互拉扯”的權力游戲規(guī)則, 這一次,他所要拉扯的就是村莊社會的親緣網(wǎng)絡,他想用這張網(wǎng)絡把我行我素的肖心維罩住,雖然沒有成功,并且最終把自己也網(wǎng)進了麻煩之中,但無論是心洲還是村里,都并沒有覺得自己的行為有何失于鄉(xiāng)村正義的地方,因此,他們理直氣壯地火速搬來救兵,希望政府主持正義。在這種背景之下,政府權威出場了。

  作為政府權威象征的李鄉(xiāng)長一出場就遭遇到大文化與村莊地方性知識沖突的兩難,李是國家干部,有較高的文化知識素養(yǎng),更有一定的政策水平,三言兩語的問話中,她便弄清楚了事情的前因后果,“這些事情都是村里自己弄出來的”,就是她對事件原因的真實判斷。那么,她是否會按照這一判斷行事呢?顯然,她并不會輕易這樣做。李出身于農(nóng)村,她十分熟悉村莊社會的情的事理,更何況她還面對著村組干部極需政府撐腰的情景壓力,所以,如果她作出組長違背合同的裁決,從契約理念的立場出發(fā)支持并不在場的肖心維,進而主張將土地劃給肖培潤,那么,這一站在村莊場域之外看似英明和公正的決定在村莊之內就會被認為是極度的糊涂,它的結果也可能十分的不公正。讓我們設想一下,如果身為父母官的李鄉(xiāng)長公開表態(tài)支持肖心維和肖培潤,會造成什么樣的結果呢?首先,她會因為忽略村情民意而遭遇到集體的抵觸。因為合同訂立之初,經(jīng)驗主義的農(nóng)民并不能夠完全預知果樹種植的效益,這才導致了一方面是無人愿意出面承包,另一方面卻又是小組以幾乎贈送的低廉價格將集體資產(chǎn)發(fā)包給個人的局面。正是這并不真正“公正”(即不合情)的合同本身,誘發(fā)了村民主張修改合同,提高承包價格的呼聲以及組長順應民情,開會作出修改合同的決定,如果李鄉(xiāng)長不顧及這一特殊的背景,她勢必得不到村民和干部的理解。第二,組長因公遇到麻煩,責任田被搶占,村里無法解決,才搬來政府,如果李鄉(xiāng)長認為村組干部是“咎由自取”,而不解救其于困難之中,豈不因此而寒了干部的心?那么,日后鄉(xiāng)里的工作又如何能指望得到他們的積極配合?

  在基層摸爬滾打了十幾年的李鄉(xiāng)長當然不會如此糊涂,村情民意是她所不能忽視的,鄉(xiāng)村干部在工作中的相互支持更是她必須著重考慮的因素。但是,李畢竟是政府官員,她有相當?shù)恼咚,她知道如果在這件糾紛案中繼續(xù)玩“相互拉扯”的游戲,會把水越攪越渾,而且,她也知道肖心維與村組的沖突不是在這里能夠一攬子解決的,必須將兩件事情分開處理。所以,她采取了在我看來十分高超的仲裁技術:

  首先,她將肖心維果園承包糾紛與肖培潤土地糾紛作了區(qū)分,但又以語言的邏輯游戲解開了由小組長編織的,纏繞在村、組、肖培潤和肖心維之間的迷局,“當初組里為了照顧你,才提出了兩個條件,你當時也答應了,在你交清提留以后,村里還出了證明,但你最后并沒有兌現(xiàn)這兩個條件,所以,村里的證明是無效的。”這一番話有三點玄外之音:(1)組長并不是在做“籠子”,而是為了照顧你肖培潤分地的要求,是請你協(xié)助組里的工作,因為你并不完全具備分地的條件(手續(xù)不完備),要想得到土地,當然得為集體作點兒事情。(2)村、組之間并沒有矛盾,你肖培潤也不要老是抓住這一點做文章了,村里也是出于同情你才這樣做的,更重要的是,你答應的條件并沒有兌現(xiàn),村里的證明當然就是無效的,所以,也不存在村里言而無信,朝令夕改的問題。(3)維護了村組干部的面子,使他們免遭尷尬。心洲是為了照顧你肖培潤,才想出了“相互聯(lián)系”的策略,本義是出于同情你肖培潤,才出具了證明。村組之間的不一致被李鄉(xiāng)長小心地遮蔽了,李以不傷劉本義面子的方式,委婉地否定了村里的證明,使劉并不特別難堪地脫了套。李鄉(xiāng)長的這番話果然見效,肖培潤再也不好抓住村里的證明一事提要求了。緊接著,李鄉(xiāng)長又乘勝出擊,緊緊摳住肖培潤手續(xù)不全和非法侵占他人土地這兩點,將肖培潤置于自知無理的地位,作出了退地賠償?shù)闹俨脹Q定,使村組干部們感受到了國家力量的撐腰。

  案例3較為典型地反映了官民糾紛的調解和仲裁特點,在這樣一類事件的處理中,作為中人的政府官員不僅要充分注意到事件本身在村莊社會中所表現(xiàn)出來的是非對錯特征,而且還要顧及到村組干部的威信與面子。村莊社會關于是非對錯的評價標準,在許多時候是與大文化和現(xiàn)代性理念所倡導的普遍性標準相一致的,但在許多時候卻也可能呈現(xiàn)出村莊社會的獨特品性,此時,是運用一般的普遍性標準進行裁量,還是在不違反國家政策的前提下做出符合村情民意的處理,就成為置身其中的政府官員所必須面對的選擇。而是否顧及村組干部的威信和面子,則不僅事關村組權威合法性的維持,而且關系到了鄉(xiāng)村干部在長期共事合作中的相互理解與支持。如果不對以上兩類特殊因素加以考慮,就往往看不懂或不能理解基層官員的行為,這也是我們這些局外人在許多時候往往容易對諸如此類的事件作出泛道德主義批評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社會治安的組織化機制

  

  在村莊秩序的調節(jié)與維系中,社會治安機制的確立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環(huán)。20世紀的最后10年,由于宏觀的中國現(xiàn)代化進程遭遇到發(fā)展與穩(wěn)定這一新的歷史課題,治國者對于地方社會的秩序與穩(wěn)定給予了特別的重視,“為官一方,保一方平安”是中央對地方各級領導人的一個基本要求。因此,基于對農(nóng)村在中國政治與社會穩(wěn)定中的基礎性作用的認識,農(nóng)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作為一項自上而下的行政任務,在雙村也得到了體現(xiàn),也正因為如此,相對于發(fā)生在村莊情理互融的場域中的調解與仲裁,我注意到,雙村的治安更多受到的是國家治理理念和制度安排的影響。

  層層落實,分區(qū)包片的治安責任制是基層政府在確保村莊治安時經(jīng)常采用的一種治理技術,這種治理技術有著歷史的影子,但更主要的卻是適應了當代農(nóng)村的經(jīng)濟與社會格局。為了確保治安任務在村莊的落實,鄉(xiāng)里采用與村里簽訂治安責任書的形式,將村莊治安的目標、責任、內容、措施、檢查及獎懲等一一具明,并以村黨支部書記和村主任作為村莊治安責任負責人的方式,在鄉(xiāng)村兩極之間建立起一種督導與負責的相互關聯(lián)的責任連帶關系。

  在村莊內部,村里又按照鄉(xiāng)里的要求,進一步將治安責任按區(qū)域分解到組,再由組分解到戶,層層簽訂治安責任書,將鄉(xiāng)村之間的督導–責任關系擴大和延伸到家戶,從而最終形成一個自上而下,由政府到農(nóng)戶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體系。這一體系放大了政府對基層社會的安全管制效能,而更重要的意義則在于將原子化的農(nóng)戶網(wǎng)絡進一個組織化的,自保、自防、自律相結合的治安防范體系當中,從而使產(chǎn)生于傳統(tǒng)社會的鄉(xiāng)村治理與控制技術實現(xiàn)了現(xiàn)代的轉換。以下是鄉(xiāng)與村、村與組、組與戶之間簽訂的治安責任書,從中可以看到這一體系自上而下的貫通性。

  

  附件11-1 磐石轄區(qū)一九九七年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一方平安責任書

  一九九七年是我國歷史發(fā)展的重要一年,也是實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第二個五年規(guī)劃的第二年,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全國人大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嚴格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和《四川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正確處理“改革、穩(wěn)定、發(fā)展”的關系,使各級黨政組織切實承擔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特簽訂本責任書,并納入年終崗位目標考核,實行“一票否決”權。

  一、責任單位(村):雙村

  二、責任目標:

  1、認真貫徹上級關于維護穩(wěn)定的指示和要求,并真正落實到位。對各種社會治安“熱點”、“難點”問題能及時正確處理和有效化解。努力探索新路子、新經(jīng)驗,逐漸實現(xiàn)社會治安規(guī)范化、法制化,力爭不發(fā)生有重大政治、社會影響的群眾性鬧事事件,社會丑惡現(xiàn)象減少。對出現(xiàn)的群體性鬧事事件能及時妥善處置,達到本轄區(qū)治安秩序良好,群眾安全感強。

  2、黨政領導重視,把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做到有計劃,有措施,有領導分管,具體工作有人抓,年初有安排,月有分析,季度有檢查,半年和年度有總結。

  3、對社會丑惡現(xiàn)象思想認識統(tǒng)一,能適時組織開展打擊取締,集中行動,配合公安部門有效遏制“六害”等社會丑惡現(xiàn)象。

  4、社會政治穩(wěn)定。能積極預防各類影響社會政治穩(wěn)定的事件發(fā)生,正確處理各類矛盾,及時調解各類糾紛。做到不推諉,矛盾不上交,民事糾紛調解在98%以上,成功率在95%以上,無群體性上訪和鬧事事件發(fā)生。

  5、基礎工作加強;鶎踊A工作明顯加強,專抓人員工作到位,經(jīng)費、辦公條件、規(guī)范化建設落實,人防、物防、技防工作全面落實,基層組織充分發(fā)揮作用,群團、民兵等組織參治意識強,與轄區(qū)一庭兩所工作協(xié)調一致。

  6、宣傳教育工作深入扎實。各責任單位要將綜治宣傳納入“三五”普法,作為一項重要內容,進一步搞好省《條例》、《禁毒條例》和通訊設備線路保護等法制宣傳,加強違法青少年法制教育,(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積極開展綜合治理人人有責和見義勇為宣傳活動,使全民法制觀念明顯增強。

  7、深化爭先創(chuàng);顒印8鲉挝、村要把爭先創(chuàng)模活動與開展“安全文明村”、“安全文明單位”和“依法治村”活動有機地結合起來,切實將綜合治理各項措施落到實處,為維護社會長期穩(wěn)定,人民安居樂業(yè),經(jīng)濟進一步發(fā)展創(chuàng)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

  三、考核與獎懲

  1、堅持平時考核。半年初評,年終檢查總評的辦法,實行責任金抵押制度,每個村交責任金50元,企事業(yè)單位、學校交責任金150元。

  2、年終對考核不合格的單位和村責任金不退,其他合格者按得分比例退還責任金。

  3、考核和獎懲仍按轄區(qū)綜治委96年5月30日《責任書考評細則》進行,稅費解交要達到鄉(xiāng)政府規(guī)定標準,達不到者,視其情況給予扣罰責任金。

     鄉(xiāng)黨委   書記:
代科

                   分管人:牟洪昌

    鄉(xiāng)政府 鄉(xiāng)長:
曹先吉  

        分管人:徐相生

  

     責任單位黨政負責人:肖心芝、劉本義

   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

  

  附件11-2 磐石鄉(xiāng)10村村(居)委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

  為了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中央、國務院、全國人大關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規(guī)定,進一步落實《四川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兩手抓,兩手硬”的戰(zhàn)略方針,進一步落實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更好地為經(jīng)濟建設服務,保持社會穩(wěn)定。為此,村(居)委會與各村(居)民小組簽訂一九九六年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并納入年終崗位目標責任考核,其具體內容如下:

  一、責任期限: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主要目標: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的需要,全面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保持社會穩(wěn)定,重大惡性和高發(fā)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會丑惡現(xiàn)象減少,治安秩序良好,群眾有安全感。

  三、具體任務:

  1、各小組正副組長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落實責任,不斷增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列入議事日程,真抓實管。

  2、深入扎實地開展綜合治理,特別是普法教育活動,提高全體公民的法律意識,增強守法,護法觀念。

  3、繼續(xù)開展反盜竊斗爭和除“六害”活動,努力遏制和減少各種刑事案件,及時調解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保持社會穩(wěn)定,糾紛調解成功率達95%以上。

  4、認真貫徹執(zhí)行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網(wǎng)絡,推行治安院長制度等,加強守樓護院,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肮芎米约旱娜耍春米约旱拈T,辦好自己的事”,增強內部防范機制,無責任事故發(fā)生,群眾有安全感。

  5、做好違法青少年的幫教工作,妥善安置“兩勞”釋放人員,減少重新犯罪。

  6、突出重點,開展重點治理。嚴厲打擊“門徒會”和各類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動。

  7、開展評選“遵紀守法光榮戶”、“五好家庭戶”、“雙文明戶”的活動,評選率達95%以上,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鼓勵群眾同違法犯罪行為和各種不良風氣作斗爭。

  四、考評及獎懲辦法:

 。薄猿制綍r檢查,半年初評,年終考核的辦法。

  2、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評選等級年終考評確定具體獎額,對不達標者給予一定經(jīng)濟處罰,并實行“一票否決權”。

  

   村(居)黨支部書記:肖心芝

   主任:劉本義

   村(居)民小組組長:高玉云(4組)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11-3 磐石鄉(xiāng)組與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

  一、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要求做到“十好”、“十不”。

  其“十好”為:

   1、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好。

   2、對國家、集體的交通、通訊、電力、水利等設施及公私財物愛護好。

   3、積極參加治安聯(lián)防,勇于同壞人壞事作斗爭,防火、防盜、防爆炸、防治安災害事故工作好。

  4、依法繳納統(tǒng)籌提留稅費好。

  5、土地、森林、礦產(chǎn)資源珍惜保護好。

  6、家庭和睦、鄰里團結、尊老愛幼、遵守社會公德、教育子女好。

  7、移風易俗,執(zhí)行計劃生育和殯葬改革政策好。

  8、對違法人員和勞改釋放、勞教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好。

  9、科技致富奔小康,勤儉節(jié)約好。

  10、樹立社會新風好。

  其“十不”為:

  1、不參加非法組織和搞封建迷信活動。

  2、不吵架打架和聚眾斗毆,不尋釁滋事,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和村組生活秩序,不阻撓執(zhí)行公務。

  3、不侵占和損壞他人財產(chǎn)。

  4、不種植、制造、吸食毒品和走私販賣毒品。

  5、不賭博、賣淫嫖娼。

  6、不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及非法出版物。

  7、不偷稅、騙稅。

  8、不亂占土地建房和亂砍濫伐林木。

  9、不偷竊公私財物,不拐賣婦女兒童、不窩贓、銷贓和包庇窩藏壞人。

  10、不重男輕女,不虐待家庭成員。

  二、責任期限: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三、責任人:雙村4組組長:高玉云 責任人:劉繼春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

  

  治安綜合治理責任體系從縱向的方面將農(nóng)戶納入了政府所構置的治安體系,而在橫向方面,政府又要求雙村按群防群治的要求,分區(qū)域、地段建立防范網(wǎng)絡,附件11-4所反映的重點地段整治方案和11-5所確立的“治安院長”制度,就是這一努力的產(chǎn)物。

  

  附件11-4 磐石鄉(xiāng)雙村關于復雜場所重要地段的整治方案

  目前社會治安形勢仍然嚴峻,各種案件時有發(fā)生,特別是重要地段和復雜場所較為突出。為了從根本上減少和預防違法犯罪行為,確保我村兩個文明建設的正常秩序,特制訂雙村復雜場所重要地段的整治方案。

  一、重點治理區(qū)域的范圍:

  根據(jù)我村實際,地處三縣交界處,特別是牟雙路、磐雙路一帶更要加強防范。

  二、整治措施:

  1、健全組織機構保障

  根據(jù)重點治理區(qū)域的范圍,特成立重點區(qū)域管理工作小組,由書記肖心芝為組長,村主任劉本義為副組長,成員以村五條線干部、各組組長和治安院長10人為主要成員,對主要地段做到時時有人管,有人抓,堅持長期不懈。

  2、強化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我村利用有線廣播、巖標、路標、石標、人頭進行宣傳教育工作和村復雜場所的巡邏防范   工作,長期不懈。

  3、具體措施的關鍵:

   (1)明確任務,落實責任,重點區(qū)域工作小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巡邏,排除賭博現(xiàn)象和一切違反社會治安行為。

   (2)要求重點地段、復雜場所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門,辦好自己的事,嚴禁重大案件發(fā)生。

 。3)加強對區(qū)域內的暫住人口、流動人口的管理,真正做到有人管,有人抓。

  (4)對社會團伙結幫活動,堅決堵住,不能讓其抬頭搞破壞。

  (5)對村、支委及組長全體干部制度斗硬,任務明確,獎懲兌現(xiàn),與干部工資考核掛鉤。

  

   雙村黨支部 村委會

   (蓋章) (蓋章)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11-5 雙村治安院長統(tǒng)計表(1996、10)

  組 別院落名稱所轄戶數(shù)所轄人數(shù)治安院長性 別年 齡黨 團備 注

  一組馬山埡1137肖心榮男46

  秦家溝1139彭勛慶男45

  千家?guī)r1447肖培樞男70黨員

  二組 黃馬嶺1442肖心洲男36

  關田干419肖萬友男47黨 員

  當功壩1863肖和新男36團 員

  河 邊1246肖萬田男34團 員

  三組蚊 彎517李 平男30黨 員

  雙河口723劉本正男48

  河 邊513劉紹富男34

  雙河口1033肖和云男41

  當功彎927杜 海男27

  磅 上517劉興榮男29

  潘家彎1139佘達金男35

  黃家溝1456趙朝林男41

  四組棗谷山1962劉本立男50黨 員

  劉家大院1135劉本祥男37

  黃家磅1549高玉云男54黨 員

  河 邊1965劉繼春男57黨 員

  老房子1051劉本春男46黨 員

  五組李家彎517李明春男35

  曹家溝925曹正尤男44

  磅 上727杜純全男45黨員

  園子彎619杜純文男35

  石盤上312李紹全男39

  隔壁子624李愛平男33黨 員

  上羅家嘴2055羅繼昌男62黨 員

  下羅家嘴522羅學昌男45黨 員

  

   注:28個治安院長中,許多人都是村、組干部或者曾經(jīng)擔任過村組干部。

  

  縱橫交錯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體系既是一種防范治安事件,確保地方安全的責任體制,它同時也是對村民和農(nóng)戶行為的一種督導和規(guī)范體系,因為只有村民遵守作為公民和村民的行為規(guī)范,治安狀況才能夠從根本上得到保證。因此,除了安全防范之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尤其重視對村民行為和村風民俗的規(guī)約。例如,在附件11-3所列舉的農(nóng)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十好”和“十不”標準,實際上就是對農(nóng)戶行為的一種范導,這些標準既體現(xiàn)了國家對現(xiàn)代公民的普遍要求,同時又反映了村莊秩序建構對村民行為的特殊規(guī)約。

  作為一種行為的規(guī)范性體系,它的暢行必須以被規(guī)范對象接受規(guī)范性條件為前提,從這個意義上講,作為一種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體系,它就不僅僅只是一種安全機制,同時也是一種教化機制,即通過確立和宣傳村民行為規(guī)范,將其內化為村民自覺的行為意識。兩相比較,防范是被動的,教化則是主動的,所以,從村莊安全的基礎來看,教化始終勝于防范。

  村民行為的教化過程實質上是一個法德并倡的過程。所謂法德并倡,既政府通過對村民長時期的教育、輿論和宣傳影響,將現(xiàn)代法治理念和德治精神傳輸給村民。法治理念的傳輸容易為研究者們所關注,但村莊秩序化的德治資源則是一個易為學界誤解的問題,一提及德,人們最容易聯(lián)想到道德倫理性教化,其實,當代德治最大的特征是國家對社會所進行的政治–道德–倫理三維合一的意識形態(tài)灌輸。在經(jīng)歷了數(shù)十年的社會主義改造以后,社會主義的意識形態(tài)實際上已經(jīng)在若干方面轉化為一種村莊治理的新道德倫理資源,社會主義意識形態(tài)和政治價值合一的新政治倫理已經(jīng)取代了傳統(tǒng)的親族倫理價值和傳統(tǒng)的政治倫理型價值,所以,無論我們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范導體系中,還是在村民自治章程所提倡的村規(guī)民約和村風民俗中,都可以看到它的影響。例如,在雙村村民自治章程第五章社會秩序一章中就列舉了對村民教育的這樣五點內容:

  

   。ㄒ唬┻M行黨的基本路線和黨在農(nóng)村的方針、政策的教育,調動村民的社會主義積極性;

 。ǘ┻M行愛國主義教育,集體主義教育,引導村民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系;

 。ㄈ┻M行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教育,教育村民遵紀守法,同違法現(xiàn)象作斗爭,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

  (四)進行村民的民主自治意識教育,增強村組干部的民主意識和村民的民主自治意識,提高民主自治能力,實現(xiàn)村民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以法律、法規(guī)和本章程治村;

  (五)進行科學文化知識的教育,推廣新技術,搞好技術改造和技術發(fā)明。

  

  在這里,政治思想教育主要就是一種意識形態(tài)信仰的培育和威權化的過程,通過這一過程,社會主義不僅成為一種信仰,而且也成為一種道德知識。即使是引文中所提及的現(xiàn)代科學和法制理念的傳輸也會發(fā)生同樣的情況,科學和法制的意識形態(tài)威權同樣會發(fā)揮德治的作用, 對范導村民行為發(fā)生影響。

  當然,法德并倡并不僅僅是通過村民自治章程的制訂或社會治安綜合責任體系的確立就一次性完成的,它是一個長時期的政治社會化過程,正是因為村民的行為意識是在這種長期政治社會化過程中遂步形塑的,所以,對于絕大多數(shù)循規(guī)蹈矩、遵紀守法的村民來說,由基層政府建構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實際影響或者改變村民的日常生活和行為軌跡,就是一個完全無法測知的問題。因此,我更傾向于認為,在村莊秩序常態(tài)化的條件下,無論是社會治安綜合責任體系還是村規(guī)民約,都僅僅是一種政府行為的產(chǎn)物,它們也主要是作為現(xiàn)代科層化管理中所產(chǎn)生的又一套制度文本而存在,而作為村莊秩序調節(jié)與修復機制存在的調解與仲裁,才是更為經(jīng)常被運用的維系村莊秩序的權力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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