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官僚型向回應型的變遷
發(fā)布時間:2020-04-10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據(jù)《中國青年報》8月5日報道,云南省人大常委會近日通過《關于向社會公開征集立法項目和法規(guī)草案稿的決定》,自8月5日起正式實施立法項目和法規(guī)草案稿的公開征集制度,邀請轄區(qū)內(nèi)的公民、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提供地方所需的立法項目和法規(guī)草案稿,同時,對經(jīng)省人大常委會研究決定立法的項目、選用的法規(guī)草案稿或修改意見,給予獎勵和報酬。依我之見,此舉不僅僅具有立法公開的意義,更意味著立法模式由官僚型向回應型的轉(zhuǎn)軌,立法理念由管制型向服務型的變遷,具有突破傳統(tǒng)立法范式的制度創(chuàng)新意義?梢哉f,立法項目和法規(guī)草案稿的公開征集制度是立法改革初露端倪的表征。
我們所處的時代是一個頗為典型的立法推進型時代,是一個早已進入“立法駛入快車道”的“立法時代”。既然法律是公意的載體,是政府為廣大納稅人提供的“公共物品”,那么立法理應是最具民意代表性的一項公共事務,是一項全體納稅人的共同事業(yè)。中國的立法一直存在明顯的泛行政化的色彩,官僚指令在立法的動議和決策中往往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其實,立法與行政是兩種各具風格的活動,行政的關鍵詞是指令、服從乃至強制,而立法的關鍵詞乃是交涉、協(xié)商、妥協(xié)。廣泛的民意代表性是立法與行政的單向度的指令性最為明顯的區(qū)別。中國的立法必須走出泛行政化的誤區(qū),實現(xiàn)由傳統(tǒng)的官僚型立法模式向回應型立法模式的轉(zhuǎn)軌。也就是說,立法不能“照官意畫瓢”,而應積極地回應公眾和市場的立法需求,彰顯民意,服務社會。所謂回應型立法是指立法應當積極主動地回應公眾的立法期待和市場的立法需求,將公眾的立法期待和市場的立法需求通過制度化的機制置換為源源不斷的立法“增長點”。在回應型立法模式下,立法機關應當充分汲取社會的智識資源,催生立法民主,彰顯立法的服務理念和人文精神。
回應型立法模式的核心理念就是程序性正義,程序性正義是立法程序的首要價值和核心價值,其基本要求是限制和排除立法活動中的恣意因素、廣泛吸納民意、集思廣益、協(xié)調(diào)利益沖突,以制定具有實質(zhì)性正義的法律規(guī)范。這其實就是一個經(jīng)程序制度引導,正義由理念狀態(tài)向現(xiàn)實形態(tài)轉(zhuǎn)化、由程序性正義向?qū)嵸|(zhì)性正義過渡的過程。立法的程序性正義有賴于“程序公開”和“公眾參與”等制度性設計。
“議事公開”乃是代議制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現(xiàn)代意義上的立法活動都是公開進行的,是一項“陽光下的事業(yè)!睆囊欢ㄒ饬x上講,立法的民主性是以其公開性為前提的。公開性一旦喪失,則民主的基本通道便被堵塞,立法民主也就成為一句空話。立法程序的公開性其實是公民行使知情權的必然要求,F(xiàn)代社會的公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權,有權了解和知曉立法機關及立法人員的所作所為,并以行使知情權作為間接參與立法的前提條件。換一個角度講,作為民意代表機關的議會亦有義務為公眾提供有關立法活動的信息,有義務接受社會各界的輿論監(jiān)督。立法機關擁有相當?shù)牧⒎嘞,因而相對地應當給予公民更多的知情權,以評判和監(jiān)督立法者的行為。立法程序的公開性也是立法者對選民負責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立法機關有義務為廣大選民提供充分的資訊,凡議員的發(fā)言、表決等資訊均應公開,以供選民監(jiān)督議員的職務活動。
立法的民眾參與機制可以在相當程度上賦予了法律的正統(tǒng)性、民意性和權威性,使所立之法易于被公眾接受和服從,亦在一定程度上為未來法律的執(zhí)行清除了某些潛在的阻力。正如美國學者科恩在其名著《論民主》中所言:“法律可能是不好的(我還可以反對),但我所參與的確定法律的過程使我有義務承認它們的合法性并服從它們。……那種義務來自這一事實:我是構成社會的成員之一,社會的法律就是我的法律,制定法律時我出過力。如果法律是公正的,我可以引以為榮;
如果法律是不公正的,我繼續(xù)有義務為其改善而努力。”
可以預言:作為一種兼容公正、效益和效率理念的服務型的立法模式,回應型立法將成為中國立法改革的主流趨勢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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