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我國中小企業(yè)項目融資問題 [淺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中的項目融資]
發(fā)布時間:2020-02-14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摘要】城市基礎設施狀況作為城市發(fā)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支撐,是城市經濟和社會協(xié)調發(fā)展的物質條件。近些年來城市基礎設施作為城市經濟發(fā)展的重要載體的作用越發(fā)明顯,各地政府也努力加大了對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加速了城市化的進程。隨著工業(yè)化和城市化的不斷深入,基礎設施對城市可持續(xù)發(fā)展產生越來越重要的影響。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短缺,投融資渠道單一等成為制約現代城市發(fā)展的瓶頸。本文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領域的一些融資模式如BOT模式、TOT模式以及目新興的ABS模式、PPP模式等進行比較與分析,來探討如何拓寬基建領域投融資模式的渠道。
【關鍵詞】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融資;融資模式
【中圖分類號】F28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09(2010)12-0084-2
城市的出現,是人類走向成熟和文明的標志,也是人類群居生活的高級形式。城市是人類文明的主要組成部分,是伴隨人類文明與進步發(fā)展起來的。隨著工業(yè)化和城市化的不斷深入,基礎設施對城市可持續(xù)發(fā)展產生越來越重要的影響。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短缺,投融資渠道不足成為制約現代城市發(fā)展的瓶頸。接下來我們對基建領域的一些投融資模式BOT、TOT以及新興的ABS(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公私合伙制)等形式進行比較研究,來討論如何拓寬基礎設施建設領域內的投融資渠道及增加融資模式選擇的有效性。
一、BOT(Build-Operate-Transfer)融資方式
BOT意為“建設-經營-轉讓”,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BOT最本質的特點是使私營企業(yè)資金用于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其典型形式是:項目所在地政府授予由一家或幾家投資人所組成的項目公司特許權利――就某項特定基礎設施項目進行籌資建設,在約定的期限內經營管理,并通過項目經營收入償還債務和獲取投資回報。約定期滿后,項目設施無償轉讓給項目所在地政府,項目設施的所有權最終歸屬于政府,因此,BOT模式有時也被稱為“暫時私有化”過程。
簡而言之,BOT一詞是對一個項目投融資建設、經營回報、無償轉讓的經濟活動全過程典型特征的簡要概括。BOT方式不僅是一個融資的協(xié)議,而且還是一個長期專業(yè)化的協(xié)議。在協(xié)議的基礎上,公私雙方建立起伙伴關系,并向公眾提供經濟、高效的服務。
20世紀70年代后,無論是發(fā)展中國家還是發(fā)達國家,政府的財政預算越來越緊張,而面對的基礎設施的需求量卻越來越大,由政府充當基礎設施投資主體越來越困難。BOT方式作為一種新的投融資方式,在發(fā)展中國家和發(fā)達國家滿足了普遍性的內在需求。各國都開始運用這種新的模式進行城市建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如英法海峽隧道、馬來西亞南北高速公路、我國第一個正式批準的BOT試點項目――廣西來賓電廠等。
BOT作為一種新的融資模式,操作過程復雜,中間環(huán)節(jié)較多,涉及到工程技術、經濟、法律等諸多問題,需要通過規(guī)范的運作程序和比較完善的特許協(xié)議來規(guī)避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在BOT項目中,最重要的是資金的融資方式、風險的分擔、資金的結構、回報率的確認以及政府與項目公司各自的地位等問題,這些關系到項目的成功與否和雙方合作關系的長久維持。此外,BOT項目需嚴格控制工程的建設進度和工程質量,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
BOT模式適用于那些投資額巨大、投資回收期長、建成后具有穩(wěn)定收益的建設項目。經營性政府工程,如污水處理廠、發(fā)電站、高速公路、鐵路等公共設施具備都這一特點。通過BOT模式,政府得以在資金匱乏的情況下利用民間資本進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減少項目建設的初始投入,將有限資金投入到更多的領域。目前,BOT模式在全國范圍內應用較為廣泛,已成為經營性城建項目中一種較為成熟和有效的融資模式。
二、ABS(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融資方式
ABS是以項目所屬的資產為支撐的證券化融資。具體而言,它是以項目所擁有的資產為基礎,以項目資產可以帶來的預期收益為保證,通過在資本市場發(fā)行債券來募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這種融資方式的特點在于通過其特有的信用等級提高方式,使原本信用等級較低的項目照樣可以進入國際高檔債券市場,利用該市場信用等級高、債券安全性和流動性高、債券利率低的優(yōu)勢,大幅度降低項目融資成本。
同其他融資方式相比,ABS證券可以不受項目原始權益人自身條件的限制,繞開一些客觀存在的壁壘,籌集大量資金,具有很強的靈活性。其優(yōu)勢具體表現在:(1)政府通過授權代理機構投資某些基礎設施項目,通過特設信托機構發(fā)行ABS證券融資,用這些設施的未來收益償還債務,可以加快基礎設施的建設速度,刺激經濟增長。這樣,政府不需用自身的信用為債券的償還進行擔保,不受征稅能力、財政預算(如發(fā)行債券)法規(guī)約束,不會增加財政負擔,緩解了財政資金壓力。(2)采用ABS方式融資,雖然在債券的發(fā)行期內項目的資產所有權歸SPV所有,但項目的資產運營和決策權依然歸原始權益人所有。因此,在運用ABS方式融資時,不必擔心項目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項目被外商所控制和利用。這是BOT融資所具備的。(3)發(fā)債者與投資者純粹是債權債務關系,并不改變項目的所有權益。因而,避免了項目被投資者控制,保證了基礎設施運營產生的利潤不會大幅度外流。作為業(yè)主的政府無需為項目的投資回報做出承諾和安排。(4)減輕了銀行信貸負擔,有利于優(yōu)化融資結構,分散投資風險,也為廣大投資者提供了更廣的投資渠道。
三、TOT(Transfer-Operation-Transfer)融資方式
TOT意為“轉讓-經營-轉讓”,此模式是指通過出售現有投產項目在一定期限內的現金流量,從而獲得資金來建設新項目的一種融資方式。在約定的時間內,投資者擁有該資產的所有權和經營權,通過該資產取得現金流量收回全部投資和合理的回報后,再將該資產的產權和經營權無償轉交給原產權所有人。
TOT模式與BOT模式不同在于:TOT模式是投資者購買已經建成項目,政府獲得此資金建設新項目,而BOT是投資者通過建成項目,從而得到政府的特許經營權的一種融資模式。
四、PPP(Private-Public-Project)融資方式
PPP即公共部門與私人企業(yè)合作模式,是指政府、營利性企業(yè)和非營利性企業(yè)以某個項目為基礎而形成的相互合作關系的模式。通過這種合作模式,合作各方可以得到比單獨行動更有利的結果。合作各方參與某個項目時,政府并不是把項目的責任全部轉移給私人企業(yè),而是由參與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擔責任和融資風險。
PPP是一個完整的項目融資概念,其最原始的形式是在1985-1990年備受關注的BOT模式。確切地說,PPP不是一種固定的模式,而是一系列可能的選擇,如服務或者管理合同、計劃-建設、計劃-建設-運營,等等。這些不同的形式具有一些共同之處:(1)希望轉移更多的風險到私人部門;(2)提高工程項目的成本利用效率;(3)提高對社區(qū)使用者的收費效率和水平。
城市基礎設施狀況作為城市發(fā)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支撐,是城市經濟和社會協(xié)調發(fā)展的重要物質基礎,也是城市現代化水平高低的一個重要標志。融資模式只是從形式上對資金需求給予基本保證,但要從根本上克服資金短缺的瓶頸,除了要拓寬融資渠道、采用多種方式、多方面籌集資金之外,還要積極進行城市基礎設施領域內的投融資體制改革和制度創(chuàng)新,這樣才能為基礎設施項目融資模式的順利推行提供制度保障。政府應放寬準入限制,促使投資主體多元化,建立以政府為主體、民間和外資積極參與基礎設施投資的競爭機制。
【參考文獻】
。1]張極井.項目融資(第二版),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2]蔡宇飛.BOT、PPP與ABS三種融資模式的比較分析[J].企業(yè)導報,2010.
。3]裴勁松,王丹.PPP項目在中國的發(fā)展應用[J].經濟師,2010.
【收稿日期】2010年11月5日
【作者簡介】王毅:就讀于天津財經大學MBA專業(yè),就職于天津城市道路管網配套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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