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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于信訪條例規(guī)定

發(fā)布時間:2020-11-07 來源: 演講稿 點擊:

 我國關于信訪條例的最新規(guī)定

  導讀:我根據(jù)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關于《我國關于信訪條例的最新規(guī)定》的內(nèi)容,具體內(nèi)容:《信訪條例》是為了保持各級人民政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lián)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而制定的法規(guī),2005 年1 月 5 日,《信訪條例》由國務院第 76 次常務會議通過,自 2005 年 5 月 1日...

 《信訪條例》是為了保持各級人民政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lián)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而制定的法規(guī),2005 年 1 月 5 日,《信訪條例》由國務院第 76 次常務會議通過,自 200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那么關于最新版本的信訪條例,大家知道多少呢?下面就讓我來告訴大家吧!

 我國最新關于信訪條例的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持各級人民政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lián)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采用前款規(guī)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

 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采用本條例規(guī)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四條 信訪工作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tǒng)一領導、部門協(xié)調(diào),統(tǒng)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通過聯(lián)席會議、建立排查調(diào)處機制、建立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信訪工作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信訪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

 (二)承辦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

 (三)協(xié)調(diào)處理重要信訪事項;

 (四)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

 (五)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diào)查研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對本級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并在一定范圍內(nèi)予以通報。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

 第八條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單位給予獎勵。

 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yōu)異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有關行政機關給予獎勵。

 第二章 信訪渠道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

 網(wǎng)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第十條 設區(qū)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協(xié)調(diào)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點向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當面反映信訪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突出的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面談溝通。

 第十一條 國家信訪工作機構充分利用現(xiàn)有政務信息網(wǎng)絡資源,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tǒng),為信訪人在當?shù)靥岢鲂旁L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現(xiàn)有政務信息網(wǎng)絡資源,建立或者確定本行政區(qū)域的信訪信息系統(tǒng),并與上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的信訪信息系統(tǒng)實現(xiàn)互聯(lián)互通。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信訪工作機構或者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及時將信訪人的投訴請求輸入信訪信息系統(tǒng),信訪人可以持行政機關出具的投訴請求受理憑證到當?shù)厝嗣裾男旁L工作機構或者有關工作部門的接待場所查詢其所提出的投訴請求的辦理情況。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十三條 設區(qū)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jù)信訪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有利于迅速解決糾紛的工作機制。

 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yè)人員、

 社會志愿者等共同參與,運用咨詢、教育、協(xié)商、調(diào)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處理信訪人的投訴請求。

 第三章 信訪事項的提出

 第十四條 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十五條 信訪人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nèi)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

 第十六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jīng)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有關機關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第十八條 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shù)接嘘P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shù)不得超過 5 人。

 第十九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nèi)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條 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lián)、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

 名借機斂財?shù)?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受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并區(qū)分情況,在 15 日內(nèi)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對已經(jīng)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二)對依照法定職責屬于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并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通報轉送情況,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報告轉送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四)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nèi)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按照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轉送、交

 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 15 日內(nèi)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并按要求通報信訪工作機構。

 第二十二條 信訪人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登記;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并屬于本機關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

 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后,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 15 日內(nèi)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相互通報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

 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fā)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fā)的人員或者單位。

 第二十四條 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行政機關協(xié)商受理;受理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決定受理機關。

 第二十五條 應當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的行政機關分立、合并、撤銷的,由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受理;職責不清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機關受理。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現(xiàn)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時,可以就近向有關行政機關報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通報有關主

 管部門?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行政機關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不得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

 第二十七條 對于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職責范圍內(nèi)依法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chǎn)生、擴大。

 第五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和督辦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條 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有利于行政機關改進工作、促進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并積極采納。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一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diào)查。

 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聽證范圍、

 主持人、參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經(jīng)調(diào)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并書面答復信訪人: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jù)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jù)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不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照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內(nèi)辦結;情況復雜的,經(jīng)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 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 30 日內(nèi)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 30 日內(nèi)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五條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 30日內(nèi)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 30 日內(nèi)提出復核意見。

 復核機關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舉行聽證,經(jīng)過聽證

 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

 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發(fā)現(xiàn)有關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建議: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規(guī)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未按規(guī)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三)未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四)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五)不執(zhí)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改進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在 30 日內(nèi)書面反饋情況;未采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于信訪人反映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的建議。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就以下事項向本級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訪情況分析報告:

 (一)受理信訪事項的數(shù)據(jù)統(tǒng)計、信訪事項涉及領域以及被投訴較多的機關;

 (二)轉送、督辦情況以及各部門采納改進建議的情況;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議及其被采納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fā)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二)行政機關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四)拒不執(zhí)行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收到的信訪事項應當?shù)怯、轉送、交辦而未按規(guī)定登記、轉送、交辦,或者應當履行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行政機關在受理信訪事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規(guī)定登記的;

 (二)對屬于其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機關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的。

 第四十三條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fā)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fā)的人員或者單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作風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打擊報復信訪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經(jīng)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xiàn)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信訪工作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五十條 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信訪事項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 200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1995 年 10 月 28 日國務院發(fā)布的《信訪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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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各地各部門貫徹實施《信訪條例》有哪些特點?

 負責人:各地各部門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緊緊圍繞貫徹實施《信訪條例》,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主要有五個顯明的特點:一

 是領導重視,迅即行動,推動《信訪條例》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在全社會形成空前聲勢!缎旁L條例》頒布后,各地各部門迅速召開黨委(黨組)會、政府常務會認真研究部署貫徹實施《信訪條例》的工作,并結合實際,采取領導宣講、新聞宣傳、開設網(wǎng)站、制作宣傳光盤、印發(fā)宣傳提綱、組織宣傳隊上街、編排演出節(jié)目等多種形式,開展了聲勢浩大、覆蓋面廣的宣傳活動,分層次、分批次,各級各部門舉辦《信訪條例》培訓班 5 萬多期,培訓各級各類干部 500 多萬人次,基本實現(xiàn)了《信訪條例》"進機關、進企業(yè)、進街道、進鄉(xiāng)鎮(zhèn)、進村莊"。二是健全完善制度,形成與《信訪條例》相適應的工作機制。國家信訪局制定了《辦理群眾來信工作規(guī)則》、《接待群眾來訪工作規(guī)則》、《督查督辦工作規(guī)則》。國家信訪局和全國 31 個省(區(qū)、市)均制定了辦信、接訪、督查等工作規(guī)則。絕大部分地方建立健全了矛盾糾紛排查調(diào)處機制、信訪聽證機制、信訪事項終結機制、律師參與接訪和信訪工作考核等制度。一些部門制定或修改了實施《信訪條例》的相關辦法和規(guī)定。三是加強督導檢查,全力推動《信訪條例》深入貫徹實施。各級抓住《信訪條例》實施的關鍵環(huán)節(jié),超前謀劃,及時跟進,加強督導,整體推進。國家信訪局在《信訪條例》實施的重要關鍵點上,及時進行綜合分析;先后派出 17 個調(diào)研小組,深入實際檢查實施情況。按照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批示,開展了《信訪條例》貫徹實施情況大檢查,由副部級領導干部帶隊,深入到 10 個省和 12 個部委進行重點抽查,有力地推進了《信訪條例》的深入貫徹實施。四是創(chuàng)新工作方法,形成了一系列貫徹實施《信訪條例》的好做法、好經(jīng)驗。各地各部門緊密結合實際,創(chuàng)造性地貫徹實施《信訪條例》,在實踐中探索和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jīng)驗和做法。

 如公安部在全國公安機關集中開展"開門大接訪"活動,回答了一個部門一個系統(tǒng)怎樣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信訪工作的問題;沈陽市沈河區(qū)組織"人民信訪接待大廳",創(chuàng)新了城區(qū)信訪工作模式;廣東在全國率先建立了省信訪督查專員制度,提高了信訪工作效能。江蘇、河北、河南、山西、重慶、廣西、青海、新疆等地著力推廣信訪聽證會制度和律師參與接待群眾來訪的做法,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矛盾糾紛調(diào)處化解。國家信訪局及時總結推廣各地各部門新思路、新舉措、新經(jīng)驗 400 多個,使這些鮮活的經(jīng)驗和做法在第一時間成為推動《信訪條例》貫徹實施的共同實踐。國家信訪局從全國各地上報的近 400 份經(jīng)驗材料中篩選出 120 個典型,進行宣傳推廣。這些從實踐中來又運用于實踐的鮮活經(jīng)驗與《信訪條例》的貫徹實施相得益彰,有力地促進了"暢通、有序、務實、高效"信訪工作新秩序的初步形成。五是領導親歷親為,把貫徹實施《信訪條例》作為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大事來抓。各級各部門切實把貫徹實施《信訪條例》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來抓,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一些地方和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站位一線,率先垂范,親自閱批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及時研究解決實施《信訪條例》過程中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推動《信訪條例》深入扎實地貫徹實施;親自研究部署,進一步落實責任。張德江、陳良宇、俞正聲、李源潮、孟建柱、郭金龍等省(市)主要領導同志多次作出批示,專門主持召開會議研究,對《信訪條例》的貫徹實施迅速作出安排部署。陜西、貴州、寧夏、內(nèi)蒙古、湖南、重慶等地堅持信訪工作黨政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其他領導協(xié)力抓,信訪工作的職責、目標和任務進一步明確。各級黨委、政府把加強信訪部門和干部隊伍建設作為貫徹實施《信訪條例》

 的一項重要措施來抓,為信訪部門新建擴建了辦公大樓和接訪大廳,天津、廣東、云南、黑龍江、甘肅、新疆等地,通過配齊配強領導班子、充實信訪工作力量、提高信訪機構規(guī)格、改善辦公條件等方法,提高了信訪部門的綜合協(xié)調(diào)、化解矛盾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同時,我們應當清醒地看到,信訪形勢依然嚴峻,信訪任務依然繁重,還有大量艱苦細致的工作需要我們?nèi)ラ_展。

 記者:《信訪條例》貫徹實施是一項長期的任務,下一步如何繼續(xù)深入貫徹實施《信訪條例》?

 負責人:總的看,各地各部門貫徹實施《信訪條例》的情況是好的。但也存在工作開展不平衡、配套制度不健全、工作措施不得力、落實責任不到位等問題。為了進一步深入貫徹實施《信訪條例》,下一步我們將以科學發(fā)展觀為統(tǒng)領,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總攬全局,突出重點,加強指導,整體推進,以探索建立信訪工作長效機制為切入點,鞏固擴大工作成果,著力抓好"六個重點":一是加大工作力度,鞏固和擴大貫徹實施《信訪條例》已有成果。繼續(xù)加大《信訪條例》學習宣傳和培訓力度,健全和完善配套措施,重點抓好"三個落實",即:抓好信訪工作基本原則的落實。進一步強化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責任、信訪部門的責任和信訪人的責任。抓好各項配套制度的落實。抓好信訪工作領導體制的落實。著力抓好統(tǒng)一領導、部門協(xié)調(diào)和齊抓共管"三個關鍵點",形成做好信訪工作的強大合力。二是大力規(guī)范信訪秩序,促進信訪環(huán)境友好和諧。重點是深入推進"一暢通兩規(guī)范",充分尊重和保護人民群眾的信訪權利,進一步暢通和拓寬信訪渠道;嚴格規(guī)范信訪工作行為,確保信訪事項的辦理

 時限、辦理質量和對辦理結果負責;嚴格規(guī)范信訪人信訪行為,教育引導上訪群眾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自覺維護信訪秩序。三是加大督查力度,鍥而不舍地抓好"事要解決"。認真研究探索督查工作規(guī)律和方法,不斷完善督查工作機制,切實增強督查實效。積極協(xié)調(diào)有關部門,采取聯(lián)合督查、專項督查、掛牌督辦等形式,促進解決一批群眾信訪問題。國家信訪局擬研究制定《全國信訪系統(tǒng)督查督辦工作規(guī)則》,認真履行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給予行政處分建議的職責。四是認真解決群眾合理訴求,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重點是督導有關地方和部門切實做到"四個強化",即:強化責任意識,落實好"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強化依法按政策辦事的意識,從機制上研究解決群眾合理訴求的保障;強化抓源頭的意識,狠抓初信初訪和矛盾糾紛排查調(diào)處;強化思想政治工作,及時疏導群眾情緒。五是健全完善長效機制,推進大信訪工作格局的全面形成。要求各地抓緊研究制定與《信訪條例》相配套的、符合本地實際的地方性法規(guī),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信訪事項三級終結機制、信訪工作綜合協(xié)調(diào)機制、績效考評機制、信訪預警應急處置機制。進一步加強對全國信訪工作的指導,全力構建"統(tǒng)一領導、部門協(xié)調(diào),統(tǒng)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大信訪工作格局。六是繼續(xù)加強信訪部門自身建設,全面提高干部隊伍的素質。要進一步加強信訪部門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配齊配強領導班子,改善信訪干部隊伍的知識、專業(yè)和年齡結構,增強信訪干部的綜合素質。在全國信訪系統(tǒng)組織開展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和"創(chuàng)學習型機關、建高素質隊伍"活動,大力弘揚張云泉、吳天祥等信訪戰(zhàn)線先進人物愛崗敬業(yè)、無私奉獻的精神,進一步提高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

 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yè)務水平。

 總之,要通過以上措施,不斷把貫徹實施《信訪條例》引向深入,促進信訪工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偉大實踐中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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