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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guī)定

發(fā)布時間:2020-08-11 來源: 演講稿 點擊: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guī)定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深化公務員分類改革,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制度,健全公務員激勵保障機制,建設忠誠干凈擔當?shù)母咚刭|專業(yè)化公務員隊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國家根據(jù)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和職級序列。

  本規(guī)定所稱職級,是公務員的等級序列,是與領導職務并行的晉升通道,體現(xiàn)公務員政治素質、業(yè)務能力、資歷貢獻,是確定工資、住房、醫(yī)療等待遇的重要依據(jù),不具有領導職責。

  公務員可以通過領導職務或者職級晉升。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履行領導職責,不擔任領導職務的職級公務員依據(jù)隸屬關系接受領導指揮,履行職責。

  第三條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旨在適應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的要求,完善中國特色公務員制度,改革公務員職務設置辦法,建立職級序列,暢通職級晉升通道,拓展職級晉升空間,促進公務員立足本職安心工作,加強專業(yè)化建設,激勵公務員干事創(chuàng)業(yè)、擔當作為。

  第四條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德才兼?zhèn)、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yè)為上、公道正派,堅持向基層傾斜,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

 第五條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實施工作,由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分級負責。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組織實施的宏觀指導?h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具體指導本轄區(qū)內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職務與職級序列

  第六條領導職務根據(jù)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guī)格設置。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xiāng)科級正職、鄉(xiāng)科級副職。

  第七條職級序列按照綜合管理類、專業(yè)技術類、行政執(zhí)法類等公務員職位類別分別設置。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職級序列另行規(guī)定。

  第八條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對應相應的級別。

  領導職務對應的級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對應的級別是:

  (一)一級巡視員:十三級至八級;

  (二)二級巡視員:十五級至十級;

  (三)一級調研員:十七級至十一級;

  (四)二級調研員:十八級至十二級;

  (五)三級調研員:十九級至十三級;

  (六)四級調研員:二十級至十四級;

。ㄆ撸┮患壷魅慰茊T:二十一級至十五級;

  (八)二級主任科員: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九)三級主任科員:二十三級至十七級;

  (十)四級主任科員:二十四級至十八級;

  (十一)一級科員:二十六級至十八級;

  (十二)二級科員:二十七級至十九級。

  第九條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對應的綜合管理類公務員最低職級是:

  (一)廳局級正職:一級巡視員;

  (二)廳局級副職:二級巡視員;

  (三)縣處級正職:二級調研員;

  (四)縣處級副職:四級調研員;

  (五)鄉(xiāng)科級正職:二級主任科員;

  (六)鄉(xiāng)科級副職:四級主任科員。

  第三章職級設置與職數(shù)比例

  第十條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按照下列規(guī)格設置:

  (一)中央機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機關設置一級巡視員以下職級;

  (二)副省級城市機關設置一級巡視員以下職級,副省級城市的區(qū)領導班子設置一級、二級巡視員;

  (三)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qū)領導班子設置一級巡視員,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qū)機關設置二級巡視員以下職級,副省級城市的區(qū)機關設置一級調研員以下職級;

  (四)縣(市、區(qū)、旗)領導班子設置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縣(市、區(qū)、旗)、鄉(xiāng)鎮(zhèn)機關設置二級調研員以下職級。

 第十一條職級職數(shù)按照各類別公務員行政編制數(shù)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職數(shù)按照下列比例核定:

  (一)中央機關一級、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shù)量的 12%,其中,正部級單位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shù)的 40%,副部級單位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shù)的 20%;一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shù)量的 65%。

  (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機關一級、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shù)量的 5%,其中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shù)的 30%;一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shù)量的 45%。

  (三)副省級城市機關一級、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shù)量的2%,其中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shù)的 30%;一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shù)量的 43%,其中一級調研員不超過一級至四級調研員總數(shù)的 20%。

  (四)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qū)領導班子一級巡視員不超過領導班子職數(shù)的 15%。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qū)機關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shù)量的 1%;一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shù)量的 20%,其中一級、二級調研員不超過一級至四級調研員總數(shù)的 40%,一級調研員不超過一級、二級調研員總數(shù)的 50%;一級至四級主任科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shù)量的60%,其中一級、二級主任科員不超過一級至四級主任科員總數(shù)的 50%。

  (五)副省級城市的區(qū)領導班子一級、二級巡視員不超過領導班子職數(shù)的 15%,其中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shù)的 40%;副省級城市的區(qū)機關一級調研員以下職級職數(shù),按照第四項規(guī)定執(zhí)行。

  (六)縣(市、區(qū)、旗)領導班子二級巡視員不超過領導班子職數(shù)的 10%,一

 級、二級調研員不超過領導班子職數(shù)的 20%?h(市、區(qū)、旗)、鄉(xiāng)鎮(zhèn)機關二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shù)量的 2%;三級、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shù)量的 10%,其中三級調研員不超過三級、四級調研員總數(shù)的 40%;一級至四級主任科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shù)量的 60%,其中一級、二級主任科員不超過一級至四級主任科員總數(shù)的 50%。

  中央和地方各級機關中個別情況特殊需要調整職級比例的,應當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中央機關和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jù)工作需要和實際,可以對前款規(guī)定中未作區(qū)分的各職級層次的比例予以細化。

  第十二條中央和省級機關垂直管理的機構、市地級以上機關的直屬單位或者派出機構,根據(jù)機構規(guī)格,參照第十條、第十一條規(guī)定,設置職級和核定職數(shù)。

  直轄市的縣領導班子和縣、鄉(xiāng)鎮(zhèn)機關,副省級城市的鄉(xiāng)鎮(zhèn)機關,根據(jù)機構規(guī)格,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參照第十條、第十一條規(guī)定,研究確定職級設置和比例。

  第十三條職級職數(shù)一般按照各機關分別核定。職數(shù)較少或者難以按照各機關分別核定的職級,由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及其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jù)實際情況和職級晉升審批權限,分級統(tǒng)籌核定和使用。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qū)、縣(市、區(qū)、旗)的領導班子與所屬部門職級職數(shù)分開統(tǒng)籌核定和使用。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可以統(tǒng)籌使用若干名一級巡視員職數(shù),用于激勵少數(shù)特別優(yōu)秀的縣(市、區(qū)、旗)黨委書記。

  第十四條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職級設置方案,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省級以下機關及其直屬機構職級設置方案的審批或者備案程序,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四章職級確定與升降

 第十五條公務員領導職務的任免與升降,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公務員的職級依據(jù)其德才表現(xiàn)、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

  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首次確定職級按照有關規(guī)定套轉。新錄用公務員按照有關規(guī)定確定一級主任科員以下及相當層次的職級。從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調任的人員,按照公務員調任有關規(guī)定,綜合考慮其原任職務、調任職位和工作經(jīng)歷確定職級。機關接收的軍隊轉業(yè)干部,按照國家軍轉安置有關規(guī)定確定職級。

  第十七條公務員晉升職級,應當在職級職數(shù)內逐級晉升,并且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tǒng)一領導;

  (二)具備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專業(yè)知識,忠于職守,勤勉盡責,勇于擔當,工作實績較好;

  (三)群眾公認度較高;

  (四)符合擬晉升職級所要求的任職年限和資歷;

  (五)作風品行好,遵紀守法,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清正廉潔。

  第十八條公務員晉升職級,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晉升一級巡視員,應當任廳局級副職或者二級巡視員 4 年以上;

  (二)晉升二級巡視員,應當任一級調研員 4 年以上;

  (三)晉升一級調研員,應當任縣處級正職或者二級調研員 3 年以上;

  (四)晉升二級調研員,應當任三級調研員 2 年以上;

  (五)晉升三級調研員,應當任縣處級副職或者四級調研員 2 年以上;

  (六)晉升四級調研員,應當任一級主任科員 2 年以上;

。ㄆ撸⿻x升一級主任科員,應當任鄉(xiāng)科級正職或者二級主任科員 2 年以上;

  (八)晉升二級主任科員,應當任三級主任科員 2 年以上;

  (九)晉升三級主任科員,應當任鄉(xiāng)科級副職或者四級主任科員 2 年以上;

  (十)晉升四級主任科員,應當任一級科員 2 年以上;

  (十一)晉升一級科員,應當任二級科員 2 年以上。

  公務員晉升職級應當根據(jù)工作需要、德才表現(xiàn)、職責輕重、工作實績和資歷等因素綜合考慮,不是達到最低任職年限就必須晉升,也不能簡單按照任職年限論資排輩,體現(xiàn)正確的用人導向。

  第十九條公務員晉升職級所要求任職年限的年度考核結果均應為稱職以上等次,其間每有1個年度考核結果為優(yōu)秀等次的,任職年限縮短半年;每有1個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等次或者不定等次的,該年度不計算為晉升職級的任職年限。

  第二十條公務員晉升職級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研究提出工作方案。

  (二)對符合晉升職級資格條件的人員進行民主推薦或者民主測評,提出初步人選。

  (三)考察了解并確定擬晉升職級人選。中央機關公務員晉升一級、二級巡視員,應當進行考察;晉升其他職級可以綜合考慮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與平時考核、年度考核、一貫表現(xiàn)等情況確定人選。省級以下機關公務員晉升職級的考察了解方式,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結合實際研究確定。

  (四)對擬晉升職級人選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個工作日。

  (五)審批。中央機關公務員晉升職級由本機關黨組(黨委)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審批,一級、二級巡視員職級職數(shù)使用等情況按年度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省級以下機關公務員晉升職級的審批權限,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提出意

 見,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審定。

  各級機關中未限定職數(shù)比例的職級,其晉升程序可以適當簡化。

  第二十一條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晉升職級:

  (一)不符合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

  (二)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審查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影響晉升職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公務員職級實行能上能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降低職級:

  (一)不能勝任職位職責要求的;

  (二)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

  (三)受到降職處理或者撤職處分的;

  (四)法律法規(guī)和黨內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中央機關和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根據(jù)本章規(guī)定,按照落實好干部標準、從嚴管理干部和樹立鼓勵干事創(chuàng)業(yè)、擔當作為導向的要求,結合實際細化公務員職級升降的條件和情形。

  第五章職級與待遇

  第二十四條領導職務與職級是確定公務員待遇的重要依據(jù)。公務員根據(jù)所任職級執(zhí)行相應的工資標準,享受所在地區(qū)(部門)相應職務層次的住房、醫(yī)療、交通補貼、社會保險等待遇。

  擔任領導職務且兼任職級的公務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有關待遇。

  第二十五條公務員晉升職級,不改變工作職位和領導指揮關系,不享受相應職務層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因不勝任、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免去領導職務的,

 按照其職級確定有關待遇,原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不再保留。

  第二十六條公務員因公出國出差的交通、住宿標準以及辦公用房標準等待遇,不與職級掛鉤。

  第二十七條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成員因換屆不再提名、機構改革等原因免去領導職務轉任職級的,保留原待遇,不改變干部管理權限。

  第六章管理與監(jiān)督

  第二十八條擔任領導職務且兼任職級的公務員,主要按照領導職務進行管理。

  不擔任領導職務的職級公務員一般由所在機關進行日常管理。公務員晉升至所在機關領導成員職務對應的職級,不作為該機關領導成員管理。

  第二十九條根據(jù)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符合規(guī)定資格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

  第三十條綜合管理類、專業(yè)技術類、行政執(zhí)法類等不同職位類別公務員之間可以交流,根據(jù)不同職位類別職級的對應關系確定職級。

  第三十一條機關應當嚴格執(zhí)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不得違反規(guī)定設置職級,不得超職數(shù)配備職級,不得隨意放寬職級任職資格條件,不得違反規(guī)定提高或者降低職級待遇標準。對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黨委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qū)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本規(guī)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規(guī)定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2006 年 4 月 9 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附件四《綜合管理類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管理辦法》和 2015 年 1 月 15 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的意見》同時廢止。

  公務員職務、職級與級別管理辦法

  (2019 年 12 月 23 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 2020 年 3 月 3 日發(fā)布)

  第一條為了完善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設置和管理制度,健全公務員激勵和保障機制,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yè)化公務員隊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設置和管理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chǎn)黨的組織路線,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tǒng)一領導,遵循依法、科學、規(guī)范、效能的原則。

  第三條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是實施公務員管理,確定公務員工資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據(jù)。

  第四條公務員級別由低至高依次為二十七級至一級。

  第五條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國家級正職:一級;

  (二)國家級副職:四級至二級;

  (三)省部級正職:八級至四級;

 (四)省部級副職:十級至六級;

  (五)廳局級正職:十三級至八級;

  (六)廳局級副職:十五級至十級;

  (七)縣處級正職:十八級至十二級;

  (八)縣處級副職:二十級至十四級;

  (九)鄉(xiāng)科級正職: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十)鄉(xiāng)科級副職:二十四級至十七級。

  副部級機關內設機構、副省級城市機關的司局級正職對應十五級至十級;司局級副職對應十七級至十一級。

  第六條公務員領導職務與職級的設置、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對應的最低職級、職級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確定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應當在規(guī)定的領導職務、職級序列和職數(shù)限額內,按照有關任職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八條晉升、降低領導職務、職級或者調任、轉任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明確領導職務、職級的,按照擬任領導職務、職級任職條件等確定。

  第九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章程規(guī)定執(zhí)行。其中,晉升鄉(xiāng)科級領導職務的最低任職年限條件為:

  (一)晉升鄉(xiāng)科級正職領導職務的,應當任鄉(xiāng)科級副職領導職務 2 年以上,或者任鄉(xiāng)科級副職領導職務和三級、四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累計 2 年以上,或者任三級、四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累計 2 年以上,或者任四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 2 年以上。

  (二)晉升鄉(xiāng)科級副職領導職務的,應當任一級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 3 年以上。

 第十條公務員級別應當根據(jù)其所任領導職務、職級及德才表現(xiàn)、工作實績、資歷確定。

  第十一條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后,職級、級別的確定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通過面向社會選拔、調任等方式進入機關的公務員,其級別按照新任領導職務、職級,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jīng)歷、文化程度等條件,參照機關同類人員確定。

  第十三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職級后,原級別低于新任領導職務、職級對應最低級別的,晉升到新任領導職務、職級對應的最低級別;原級別已在新任領導職務、職級對應范圍的,除晉升一級、三級調研員和一級、三級主任科員及相當層次職級外,在原級別的基礎上晉升一個級別。

  第十四條公務員累計 5 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可以在領導職務、職級對應級別范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第十五條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辭去領導職務后的級別確定,以及公務員因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受到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受到處分應當降低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公務員受到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處分等,遇有影響期且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以及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影響晉升的情形的,不晉升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

  第十七條公務員級別的確定、晉升,按照管理權限,由決定其領導職務、職級任免的機關批準。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設置、確定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九條對不按照規(guī)定的職數(shù)要求、資格條件及程序等設置、確定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的,不予批準或者備案;已經(jīng)作出的決定一律無效,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予以糾正。

  第二十條對違反規(guī)定進行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確定的,應當根據(jù)具體情況,依規(guī)依紀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監(jiān)察官、法官、檢察官等職務、職級的設置和管理另行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2006 年 4 月 9 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f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實施方案》附件三《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公務員平時考核辦法(試行)

  (2019 年 8 月 27 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 2019 年 11 月 26 日發(fā)布)

  第一條為了加強黨對公務員隊伍的集中統(tǒng)一領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干部考核要把功夫下在平時的重要要求,建立日?己、分類考核、近距離考核的知事識人體系,激勵廣大公務員新時代新?lián)斝伦鳛椋龠M事業(yè)發(fā)展和公務員成長進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務員平時考核,是指各級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日常工作和一貫表現(xiàn)所進行的了解、核實和評價。

  第三條公務員平時考核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堅持客觀公正、精準科學,堅持注重實績、獎懲分明,堅持分級分類、簡便易行。

  第四條公務員平時考核由其所在機關組織實施,作為加強公務員日常管理的重要抓手,黨委(黨組)承擔考核工作主體責任,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責任。

 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公務員平時考核工作的業(yè)務指導、綜合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加強考核總量控制,除黨中央、國務院統(tǒng)一部署和依照公務員法開展的考核外,機關不得自行設置以全體公務員為對象的經(jīng)常性考核項目,防止多頭考核、重復考核。

  第五條公務員平時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依據(jù),及時了解公務員德、能、勤、績、廉日常表現(xiàn),重點考核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完成日常工作任務和階段工作目標的情況,以及承擔急難險重任務、處理復雜問題、應對重大考驗的表現(xiàn)等。

  對直接面向群眾的窗口單位和服務部門的公務員,應當突出考核服務態(tài)度、服務質量和服務承諾兌現(xiàn)情況,注重了解為群眾辦實事解難事的實效,關注群眾獲得感滿意度。

  第六條機關可以結合職能職責和工作任務,區(qū)分不同類別、層級和職位公務員特點,設置考核指標。注重制定量化指標,加強對公務員完成工作的數(shù)量和質量的考核。不得簡單將有沒有臺賬記錄、工作筆記等作為工作是否落實的標準,不得簡單以留痕多少評判工作好壞,防止過度留痕。

  第七條公務員平時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個人小結。公務員對照機關要求、職責任務或者考核指標,如實對本人工作表現(xiàn)情況進行簡要小結,以書面或者口頭匯報形式報主管領導。

  (二)審核評鑒。主管領導對公務員的個人小結進行審核,提出考核結果等次建議,由同級主要領導審定,也可以由領導班子或者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定。

  審核評鑒應當結合日常了解、群眾評價以及服務對象意見等情況,吸收運用績效管理等成果,根據(jù)需要聽取紀檢監(jiān)察機關意見,注重看公務員擔當作為表現(xiàn)

 情況,綜合研判,實事求是確定考核結果,防止簡單依據(jù)個人小結對公務員作出評價。

  對直接面向群眾的窗口單位和服務部門的公務員,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開展服務對象評議。

  (三)結果反饋。有關領導或者機關組織(人事)部門采取適當方式,及時向公務員本人反饋考核結果,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改進要求,聽取本人意見。

  機關根據(jù)工作性質和隊伍特點,合理確定公務員平時考核周期,確保達到考核效果,減輕公務員負擔,防止搞形式、走過場。

  機關應當將公務員平時考核周期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公務員平時考核結果分為好、較好、一般和較差 4 個等次。

  好等次公務員人數(shù)原則上掌握在本機關參加平時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shù)的 40%以內。評定為好等次的公務員,應當在本機關范圍內公開。

  好等次名額應當向基層一線和艱苦崗位公務員傾斜。

  第九條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提出評定平時考核結果等次的標準,對考核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及時掌握平時考核情況。

  第十條公務員在承擔急難險重任務、處理復雜問題、應對重大考驗時,表現(xiàn)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當期平時考核結果可以直接確定為好等次,并及時給予獎勵。

  公務員在重大關頭、關鍵時刻不服從組織安排,或者推諉扯皮、敷衍塞責造成不良后果的,當期平時考核結果可以直接確定為較差等次。

  第十一條強化平時考核結果運用,根據(jù)考核結果有針對性地加強激勵約束、培養(yǎng)教育,鼓勵先進、鞭策落后,營造見賢思齊、比學趕超的良好氛圍。

  對平時考核結果為好等次的公務員,以適當方式及時予以表揚,可以按照有

 關規(guī)定給予物質獎勵。對平時考核一貫表現(xiàn)優(yōu)秀的公務員,在選拔任用、職務職級晉升、評先獎優(yōu)等方面優(yōu)先考慮。

  對平時考核結果為一般等次的公務員,及時談話提醒。對平時考核結果為較差等次的公務員,及時批評教育,必要時進行誡勉。發(fā)現(xiàn)存在違紀違法問題的,按照有關紀律和法律法規(guī)處理。機關應當根據(jù)具體情形,幫助引導公務員查找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激發(fā)自我完善的內生動力,為其改進提高創(chuàng)造條件。

  第十二條平時考核結果與年度考核結果掛鉤。年度考核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應當從當年平時考核結果好等次較多且無一般、較差等次的公務員中產(chǎn)生。當年平時考核結果均為好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在規(guī)定比例內優(yōu)先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

  當年平時考核結果一般、較差等次累計次數(shù)超過一半的,年度考核原則上應當確定為基本稱職或者不稱職等次。當年平時考核結果均為較差等次的,年度考核可以直接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平時考核結果記入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對年度考核為優(yōu)秀等次的公務員進行公示時,應當公示其當年平時考核結果等次。

  第十三條機關應當把平時考核發(fā)現(xiàn)的問題作為優(yōu)化內部職能和人員配置的重要參考,完善工作機制,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四條公務員應當按照規(guī)定參加平時考核。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或者在考核過程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視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經(jīng)教育后拒不改正的,當年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公務員對本人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反映。

  派出參加學習培訓、抽調參加專項工作的公務員,其平時考核由所在機關根據(jù)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公務員援派或者掛職期間,由接收單位進行平時考核。病、事假累計時間超過當期平時考核周期一半的,參加考核,不確定等次。

 第十五條嚴格考核工作紀律。嚴肅查處徇私舞弊、打擊報復等行為。對于不按照規(guī)定組織開展平時考核、造成不良影響的,依規(guī)依紀作出處理。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根據(jù)平時考核工作開展情況,調整本轄區(qū)內機關年度考核優(yōu)秀等次比例,調整后比例最高不超過 35%。

  第十七條機關應當結合實際,運用互聯(lián)網(wǎng)技術和信息化手段開展平時考核,提高考核工作智能化水平,力求簡便快捷,防止繁瑣操作。

  第十八條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平時考核,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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