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省人大工作研究課題管理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0-09-09 來源: 述職報告 點擊:
AA 省人大工作研究課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改進 AA 省人大的調(diào)查研究工作,實行研究課題的制度化、規(guī)范化管理,充分發(fā)揮課題對人大工作的引導和推動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課題研究必須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突出“問題導向”,運用理論聯(lián)系實際的研究方法,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chuàng)新,為不斷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法治 AA 建設和人大工作提供咨詢服務。
第三條
課題的選題要緊緊圍繞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緊緊圍繞人大及其常委依法行使立法權、監(jiān)督權、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決定權、人事選舉任免權中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緊緊圍繞人大及其常委會自身建設和代表工作中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組織開展研究。
第四條
課題面向社會公開競爭,擇優(yōu)立項。單位或個人均可申報,尤其提倡各級人大工作者申報。
第五條
課題研究成果形式以專題研究報告為主,也可以是調(diào)研報告、論文、專著等。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六條
成立 AA 省人大工作研究課題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 AA省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為組長,省人大常委會秘書長、研究室主任、省地方人大工作研究會常務副會長為副組長,研究室副主任與有關處(室)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的職責是領導和管理課題研究工作。
第七條
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由 AA 省人大常委會研究室調(diào)研處具體負責,其職責如下:
1.擬定課題管理的相關規(guī)章制度; 2.征集和發(fā)布年度課題選題; 3.對課題的申報進行資格審查; 4.組織課題的申報、評審、檢查、成果驗收及轉化; 5.對課題有關資料進行登記管理和歸檔。
第三章
發(fā)布、申報和審批
第八條
調(diào)研處每年 2—3 月在一定范圍內(nèi)征集課題選題,經(jīng)領導小組確定后發(fā)布。
第九條
申報課題的選題原則上須屬于公布的選題范圍,也可以自選題目,但必須符合課題研究總的方向和原則。
第十條
申報課題時,須填寫并提交《AA 省人大研究課題申請書》一式兩份。填報課題申請書時,須確定課題組長。課題組長未完成上一年度人大研究課題的,不得申報下一年度的人大研究課題。
第十一條
課題組長所在單位須對申請書進行審核,對申請書填寫的主要內(nèi)容和申請人能否勝任該課題的研究工作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檢查、督促課題的實施。課題組長所在單位連續(xù)有兩個課題未完成的,該單位內(nèi)的人員 3 年內(nèi)不得申報新的課題。
第十二條
受理課題申請的截止時間為當年的 5 月 30 日。
第十三條
課題申請的評審標準主要是:
1.課題研究的觀點政治方向正確,結構完整,論證合理,條理清晰,文字流暢,對實踐工作有推動作用或理論創(chuàng)新。提倡有新穎的研究視角、創(chuàng)造性的方法和觀點,提倡運用調(diào)查研究、數(shù)據(jù)統(tǒng)計等實證研究方法; 2.課題組長及課題組成員的整體力量較強,具有完成該課題的能力;提倡具有副教授或相當于副教授以上職稱的人員擔任課題組長;
3.已有的相關研究成果具有較高的研究水平。
第十四條
領導小組組織專家對申報的課題進行評審,決定是否立項。對同意立項
的課題,下達《立項通知書》。
第四章 管理和檢查
第十五條
課題實行領導小組和課題組長所在單位共同管理的兩級管理制度。課題組長及其所在單位在領導小組的指導下,具體負責所承擔課題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課題組長在接到《立項通知書》后,應認真組織實施課題研究工作。
已立項的課題不得隨意改變研究方向和研究計劃,確因特殊原因需要改變或調(diào)整的,課題組長及所在單位應提出專門報告,經(jīng)領導小組批準后,才能改變和調(diào)整。
在課題研究期間,如需更換課題組長,應由課題組提出書面報告,報領導小組備案。
第十七條 課題組要接受領導小組和課題組所在單位有關部門的檢查。課題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nèi)容:
1.課題研究工作是否按申請書預定計劃進行; 2.經(jīng)費使用是否符合課題經(jīng)費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 3.有無其他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
自批準立項之日起,專著類課題原則上應于一年半內(nèi)、論文類和專題報告類課題原則上應于 6 個月內(nèi)完成全部工作。因特殊原因在預定期限內(nèi)無法完成的課題,課題組長和所在單位應寫出報告說明情況,申請延期完成,報領導小組批準。
第五章 經(jīng)費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條
課題經(jīng)費要?顚S。課題經(jīng)費使用由課題組研究決定。課題經(jīng)費一般在研究成果驗收通過后集中撥給。必要時,也可以分步撥付。提倡課題申請人所在單位給予配套研究資金。
第二十條 課題經(jīng)費使用的范圍:
1.資料收集費,包括購置、復印、翻譯、檔案利用等費用;
2.課題集編校、打印、出版、印刷費; 3.調(diào)查研究的差旅費(按國家規(guī)定的有關財務制度開支); 4.會議費; 5.研究成果評審費、鑒定費; 6.課題勞務費; 7.其他。
第二十一條 課題組長所在單位的財務部門要監(jiān)督課題經(jīng)費的使用,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同時,還要妥善保管經(jīng)費開支的各種有效憑據(jù),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
第六章
成果驗收
第二十二條
課題組應于預定完成期限內(nèi)向調(diào)研處提交課題研究成果。課題研究成果宜長則長、宜短則短,以能夠解決問題為要。
第二十三條
領導小組組織專家評審組對課題研究成果進行驗收。課題組成員不得擔任本課題的評審專家。
每位評審組成員(含組長)分別填寫《專家評審意見表》,并由評審組組長綜合各位評審組成員意見寫出評審結論。
評審結題后,由課題領導小組發(fā)給《結題證書》。
第二十四條 成果驗收的方式:
1.會議集體評審; 2.專家書面評審; 3.網(wǎng)上評審。
第二十五條 評審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思想作風正派,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 2.來自高校、科研院所的專家,應具有副高以上技術職稱,并有較高的學術水平;
3.來自實際工作部門的專家應具有正處級以上職務,并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
第二十六條
成果驗收的主要標準是決策服務滿意度、決策轉化度和社會認同度等客觀標準。具體標準如下:
1.對本課題歷史、發(fā)展狀況有比較全面的分析了解; 2.對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進行了深入的剖析,抓住了問題的關鍵; 3.從理論和實踐上較全面地提出了解決問題的措施和建議,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4.對人大工作有較強的指導和推動作用。
第二十七條
對研究出色的,由領導小組予以適當獎勵。對首次鑒定不合格的成果,課題承擔者應對其進行修改。對再次鑒定不合格者,撤銷其研究該課題的資格。
第七章
成果轉化 第二十八條
省人大常委會研究室、課題組及所在單位應共同做好課題成果的應用和推廣,報送各級領導參閱,公開出版課題集,并通過報刊、網(wǎng)絡、廣播電視等媒體,促進課題研究成果的轉化運用。
第二十九條
課題在驗收之前,課題組及所在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將成果公開發(f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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