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眉山市科技計劃項目評審行為準則與督查辦法(征求意見稿)
發(fā)布時間:2020-09-24 來源: 實習報告 點擊:
眉山市科技計劃項目 評審行為準則與督查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對眉山市科技計劃項目評審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規(guī)范項目評審過程中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保證項目評審工作廉潔高效依法進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評審是指市科技局組織科技、經(jīng)濟、管理等方面的專家,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辦法和標準,對項目進行的咨詢和評判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項目立項、項目檢查、項目驗收等過程中組織或參與評審活動的單位和人員,包括項目評審組織單位市科技局及其工作人員、評審專家,項目推薦單位和項目申請者。
第四條 市科技局負責眉山市科技計劃項目評審活動的組織、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項目評審活動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的要求,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并自覺接受有關方面的監(jiān)督。評審專家的評審意見是科技管理部門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jù)。
第六條 市科技局相關科室及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zhí)行項目立項、檢查、驗收評審的各項規(guī)則、程序和辦法,正確履行對項目評審的管理、指導和監(jiān)督職能,忠于職守、依法行政、廉潔自律。在組織評審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得直接從事、參與或干預項目評審活動,不得向評審專家施加傾向性影響。
。ǘ┎坏闷刚埐痪邆湟(guī)定條件的評審專家參與項目評審活動。包括按規(guī)定應當回避或者在以往評審工作中有不良記錄的評審專家。
(三)不得違反保密規(guī)定,擅自泄露評審資料、評審專家名單、評審專家意見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評審情況。
(四)不得隱瞞、歪曲或者不如實反映評審專家提出的明確意見。
。ㄎ澹﹪栏癜凑找(guī)定的程序、辦法處理與評審工作相關的質(zhì)詢、異議和舉報。
(六)不得領取評估評審費、勞務費,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評審對象以及相關人員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以及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宴請或其他好處。
第七條 項目評審專家應當以科學的態(tài)度和方法,嚴格依照項目評估評審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程序和辦法,實事求是,獨立、客觀、公正地對項目作出評價或者提出意見。評審專家在項目評審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發(fā)現(xiàn)與項目或項目申請者存在利益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性的關系的,應當主動向項目評審組織者申明并回避;
。ǘ┎坏美迷u審專家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與評審對象及相關人員串通,為有利益關系者獲得項目立項提供便利;
。ㄈ┎坏脡褐撇煌瑢W術觀點和其他專家意見;
。ㄋ模┎坏脼榈贸鲋饔^期望的結論,投機取巧、斷章取義、片面作出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評價;
(五)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許可使用被評估評審對象的商業(yè)秘密;
。﹪栏褡袷乇C芤(guī)定。未經(jīng)允許,不得單獨與評審對象及相關人員接觸、不得復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擴散評審資料,泄露保密信息;
。ㄆ撸┎坏盟魅』蛘呓邮茉u審對象以及相關人員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宴請或其他好處。
第八條 項目推薦者,即市級有關單位、區(qū)縣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人員,應當對推薦申請立項或者檢查、驗收的項目進行必要的考察、論證,如實反映所推薦項目和項目申請者情況。項目推薦者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得歧視潛在項目申請者,故意不推薦符合申請條件的項目;
(二)不得與項目申請者串通,在項目立項申請材料或者檢查、驗收申請材料中弄虛作假;
(三)不得為項目申請者拉關系,干擾項目評估評審工作;
(四)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項目申請者以及相關人員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可能影響公正性的宴請或其他好處。
第九條 項目申請者在項目的立項、檢查、驗收過程中,有義務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組織的評審,按要求提供與項目有關的全部資料和信息,確保所提供資料和信息真實、有效項目申請者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得弄虛作假,故意在項目評審活動中提供虛假資料、信息;
(二)對同一項目(包括研究內(nèi)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立項;
(三)不得相互串通或者與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人員、評審專家串通,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有關項目的評審信息;
(四)不得向項目評審組織者、項目推薦者和評審專家饋贈或者許諾饋贈錢物或給予其他好處;
(五)不得編造謊言、捏造事實詆毀、侮辱、陷害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者、項目評審專家和其他項目申請者;
(六)不得進行其他妨礙項目評審活動獨立、客觀、公正開展的行為。
第十條 科技局紀檢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具體負責對項目評審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一條 評審活動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聽取評審活動的各方當事人的匯報;
(二)查閱與評審有關的文件材料;
(三)參加與評審事項有關的會議;
(四)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diào)查核實;
(五)其他適當方式。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相關科室及全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視問題嚴重程度,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評審的重大情況隱匿不報,嚴重失職的;
(二)與評審活動的申請者、推薦者或評審專家串通,編造虛假評審結果的;
(三)干預正常的評審活動,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索取或收受賄賂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礙項目評審活動正常進行的; (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之一的。
第十三條 項目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科技局可以分別情況責令改正,記錄不良信用、給予警告、宣布評審意見無效直至取消其參加評審活動的資格;構成違紀的,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致使相關項目通過評審的; (二)徇私舞弊,違背科學道德、有失公允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之一的。
第十四條 項目推薦者和項目申請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科技局可以分別情況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取消項目立項資格、終止項目合同,追回已撥經(jīng)費、直至一定時限內(nèi)取消相關人員或者單位推薦項目或者承擔市級以
上科技計劃項目的資格;構成違紀的,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騙取項目立項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礙項目評審活動正常進行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規(guī)定之一的。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xiàn)評審活動存在問題的,可以向科技局進行舉報和投訴。市科技局紀檢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作出處理。
(一)對署名舉報的,應當對舉報人及舉報內(nèi)容保密。在對反映的問題調(diào)查核實、做出處理后,將核實、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并聽取意見。
對捏造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的,要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ǘ⿲δ涿e報的材料,有具體事實的,應當進行初步核實,并確定處理辦法。對重要問題的處理結果,要在適當范圍內(nèi)通報;沒有具體事實的,可登記留存。
(三)對投訴人的投訴,應當嚴格按照信訪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及時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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