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超前探管理規(guī)定
發(fā)布時間:2020-09-07 來源: 事跡材料 點擊:
集團超前探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團下屬礦井超前探管理工作,查明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質、水文地質條件,消除隱蔽致災因素,防止無計劃揭露煤層、構造、老空、老巷、含水體等,防止煤礦重特大水害事故的發(fā)生,保障職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煤礦防治水細則》、《煤礦地質工作規(guī)定》、《山西省煤礦防治水“三專兩探一撤”規(guī)定》等相關規(guī)定要求,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必須嚴格堅持“預測預報、探掘分離、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則。
第三條
超前探指開、掘、采工作面的超前探測,包括超前物探和超前鉆探。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的,必須按《潞安集團探放水管理規(guī)定》進行專項探放水:
1、接近或者穿越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者小窯開采區(qū)域時; 2、接近或穿越含水層中等以上強富水區(qū)、導水斷層、導水陷落柱; 3、打開防隔水煤(巖)柱進行放水前;
4、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鉆孔或封孔資料不清的老鉆孔; 5、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
6、采掘破壞影響范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者含水構造、煤層與含水層間的防隔水煤(巖)柱厚度不清楚可能發(fā)生突水; 7、接近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區(qū)域,主要含、導水構造不清,或在水文地質條件不明的新區(qū)進行采掘活動。
8、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qū); 9、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區(qū); 10、接近物探異常區(qū); 11、其他認為有必要開展探放水的區(qū)域。
第五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潞安集團公司所屬各類礦井。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煤礦主要負責人是超前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主要責任;礦總工程師負責超前探工作的技術管理,負技術責任;地測部門是超前探管理機構,負責落實超前探管理規(guī)定;探水隊負責超前鉆探施工,其它各級各部門負超前探工作各環(huán)節(jié)的相關責任。礦井相關文件、規(guī)定中應明確相關人員、部門超前探職責。
第七條
礦相關部門職責 地測部門負責超前探工作整體協(xié)調管理與考核,礦各部門要積極配合超前探工作各環(huán)節(jié)的有效實施。
1、地測部門負責依據生產采掘銜接計劃合理安排超前探工作,編制年度超前探總體規(guī)劃及健全超前探管理制度;編制或審核超前物探施工設計;負責超前物探成果驗收;編制超前鉆探鉆孔設計;負責超前鉆探施工現場成果的驗收;根據地質條件的變化必要時安排技術
人員進行現場跟班進行技術指導;編制超前探進度日報臺帳;組織相關部門對各類鉆探成果資料進行集中匯診分析;安排專職人員及時向公司地質處上報季、年超前鉆探動態(tài)實施及變化管理情況;負責對超前鉆探新技術、新設備的調研與引進等。
2、生產部門負責監(jiān)督超前探現場工作的實施進程;完成超前探現場施工所需作業(yè)、安全環(huán)境的要求;配合完成對超前鉆探資料的匯診分析等相關工作。
3、機電、供應部門負責配備超前探設備及其相關耗材配件,確保設備及配件的及時性和完好性。
4、通風部門負責各類防治水鉆探施工現場瓦斯含量及有害氣體的監(jiān)測;負責井下超前鉆探施工過程中因地質條件變化引起的瓦斯涌出量變化的監(jiān)測、分析與治理等相關工作。
5、安監(jiān)部門負責監(jiān)督超前鉆探工作現場鉆探工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以及其他相關環(huán)節(jié)的落實和執(zhí)行情況。
6、調度部門負責超前探現場施工協(xié)調及相關應急管理工作。
7、勞資部門負責落實超前探工作涉及到的人員配備。
8、計劃部門負責超前探資金的落實。
第三章
人員制度 第八條
各礦必須成立專職探放水隊伍,持證探放水工數量不少于每掘進頭 3 人。探放水隊伍由礦地測部門負責管理,超前鉆探必須由探放水隊實施。礦井應配備專職物探技術人員。
各礦須定期對實施超前探工作的人員進行技術培訓。
第九條
各礦應建立健全超前探各類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 超前探運行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2、 探掘分離制度 3、 超前探作業(yè)質量驗收及安全確認移交制度 4、 超前探技術管理制度 5、 超前鉆探日報及地質異常分析上報制度 6、 超前探作業(yè)現場圖牌板管理制度 7、 超前探日常巡檢及績效考核制度 第四章
設備配置 第十條
各礦須配備能夠滿足礦井生產需要的各類超前探設備。
超前物探設備根據礦井生產能力配置,生產能力 120 萬噸以下(含 120 萬噸)的礦井至少配備一臺探水類超前物探設備,生產能力120 萬噸以上的礦井至少配備兩臺探水類超前物探設備。超前物探技術力量薄弱的礦井,可以外委施工,但必須簽訂委托合同。
超前鉆探使用的鉆機應按每掘進頭 1 臺配備,除此之外,礦井應有合適數量的備用鉆機,所有鉆機中鉆距 200m 以上的不少于兩臺。為了方便施工,提高鉆探效率,減輕工人勞動強度,建議優(yōu)先配備窄距履帶式鉆機(寬度不超過 1m)。
第十一條
超前物探設備由地測部門保管、使用;超前鉆探設備的現場保管由生產隊組負責,使用、維修、保養(yǎng)由探水隊負責。
第十二條
各礦要對各類超前鉆探設備的配置和更新情況及時上報公司主管部門。
第五章
技術管理 第十三條
各礦應按照公司相關規(guī)定,在采區(qū)設計前完成地面三維地震、綜合電法等基礎勘探,基本查明地質及水文地質條件。
第十四條
井下所有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實施超前物探全覆蓋。
第十五條
掘進巷道超前物探必須保證連續(xù)性,并且連續(xù)兩次物探之間重復物探巷道長度不少于 20 米,掘進工程應在超前物探評價范圍內進行。
第十六條
超前物探作業(yè)前,應當根據采掘工作面的實際情況和工作目的等編寫設計,設計時充分考慮控制精度,并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
第十七條
超前物探施工結束后,應當提交成果報告,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驗收。
第十八條
超前物探查出的富水區(qū)、積水區(qū)及異常區(qū),必須編制專項探放水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按照探放水要求進行鉆探驗證。
第十九條
各礦必須編制超前鉆探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超前鉆探設計要根據井上下物探情況、煤層賦存條件和巷道掘進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編制,相關編制提綱參照《潞安集團探放水管理規(guī)定》中探放水設計提綱。
第二十條
超前鉆探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應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地測、生產、通風、安全、機電等相關部門審批后方可實施。超前探設計變更后必須重新進行審批。
第二十一條
掘進巷道中每次超前鉆探時預留不低于 30m 的超前距,控制不低于 20m 幫距,循環(huán)探查掘進。當緊鄰巷道(間距小于 30m)已施工且對預掘巷道地質條件控制清楚的,可不實施幫孔,但當接近地質構造或巷道地質情況出現變化等特殊條件時,必須進行實施幫孔。
第二十二條
采煤工作面形成系統(tǒng)后,必須采用兩種超前物探手段進行探測。對于地質條件相對復雜的區(qū)域,須采用兩種探地質構造的超前物探手段對工作面進行探測,達到兩種方法互相驗證;對于水文地質條件相對復雜的區(qū)域,須采用兩種探富水情況的超前物探手段對工作面進行探測,達到兩種方法互相驗證。
第二十三條
超前鉆探揭露地質異常時,可針對異常情況進行專項探測。
第二十四條
超前鉆探鉆孔異常出水的應按變化管理要求及時向地質處、總調匯報。揭露地質異常的應按重點工作要求每周定時上報。
第二十五條
各礦要嚴格審核掘探進尺,確保安全距離符合要求,杜絕超掘和漏探的出現。
第二十六條
各礦地測部門應建立健全各類超前探成果臺賬,做好資料管理,主要資料包括:超前探施工設計及安全措施;物探成果臺賬、物探成果驗證臺賬、鉆探原始記錄成果臺帳、物鉆探的分析資料及成果。
第六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礦超前鉆探必須嚴格按照“停掘通知—超前鉆探通知—鉆孔驗收—安全確認移交—允掘通知”的工作程序進行管理,并把好驗收關。
第二十八條
“五單”手續(xù)要求:超前鉆探管理以地測部門為中心,“五單”均由地測部門分下發(fā)。
停掘通知單上應明確停掘工作面、停掘隊組、停掘位置、簽發(fā)部門(簽字)、接受部門(簽字)和下發(fā)時間,接受部門應包括:生產隊組、生產科、安全科、調度等。
超前鉆探探通知單應明確超前探工作面、停掘位置、施工超前鉆探依據的設計名稱、接受部門和簽發(fā)部門,接受部門應包括:探水隊、生產科、通風科、安全科、調度等。
鉆孔驗收單應體現單孔驗收(地質技術人員、安全員等)及循環(huán)(部門)驗收(地質、安全、調度等)內容。單孔驗收應包括開孔角度、開孔位置、孔深、孔徑等內容。
安全確認移交單發(fā)出部門為地測科,接受部門為生產科等。
允許掘進通知單上應明確簽發(fā)部門(簽字)、接受部門(簽字)和下發(fā)時間,允許掘進的工作面和位置等,接受部門應包括:生產隊組、生產科、安全科、調度等。
“五單”具體格式不作要求,但相關工作流程不得缺失。
第二十九條
鉆探施工過程中,探水隊應對打鉆情況進行記錄。
記錄內容包括:打鉆的時間、人員、地點,鉆孔的開孔位置、角度、深度、揭露煤巖情況、出水情況等。鉆探時遇到地質、水文地質異常時,要及時匯報礦調度及地質部門,由地質部門決定下一步工作流程。出現透水征兆時要嚴格按照水害應急預案處理。
探水隊應保存鉆探的原始記錄,并于當次超前鉆探施工結束后 1天內將整理后的鉆探資料電子版報地質部門。地質部門應建立超前鉆探臺賬,對超前鉆探循環(huán)情況進行管理。
第三十條
每次超前物探施工位置必須懸掛超前物探管理牌板。牌板內容標識要全面、清楚(牌板示例見附件 1)。相關物探成果解釋需在施工完后 1 天內完成。
第三十一條
各礦井下各個超前鉆探施工作業(yè)現場必須實行牌板管理。應懸掛的牌板包括:鉆探起始位置牌板(限位)、鉆孔設計牌板、鉆孔施工記錄牌板和掘進施工進度牌板(牌板示例見附件 2)。鉆探起始位置牌板、鉆孔施工記錄牌板由探水隊負責更新;鉆孔設計牌板由地測部門負責更新;掘進施工進度牌板由掘進隊組負責更新。
第三十二條
鉆探起始位置牌板一旦懸掛后不得隨意移動摘取,其上要標明超前鉆探序號。每次留設限位的超前鉆探起始位置牌應至少保留至工作面回采前。牌板內容標識要全面、清楚,牌板懸掛要符合規(guī)定要求。除超前物探、鉆探起始牌板外,其余相關牌板應懸掛在距迎頭 30m 范圍內。
第三十三條
超前鉆探應實行留痕管理。超前鉆探鉆孔驗收合格后,應立即用噴漆對鉆孔進行標識。幫孔進入巷幫時,掘進隊應對鉆
孔進行噴漆標識并掛牌管理,牌板上應注明孔號。
第三十四條
生產隊組交接班、掘進過程中發(fā)現迎頭中心孔鉆入巷幫不在迎頭時,要立即停止施工,并通知地測部門安排補探。
第三十五條
井下超前鉆探工程施工過程中應由探水隊、地質技術人員、安全員共同監(jiān)督進行,并在現場作業(yè)記錄本、管理牌板上簽字確認。
第三十六條
井下超前鉆探工程的交接班應由施工隊組、跟班技術人員、安全員的現場安全確認移交,防止交接班遺留隱患的出現。
第七章
考核 第三十七條
各礦應組織地測、安全、生產、通風、調度等相關部門建立檢查與考核組,建立考核與評價機制,針對各部門職責、各環(huán)節(jié)管理、現場、資料等進行全面的檢查與評價。
第三十八條
各礦必須依據集團公司文件設立年度“超前探”運行管理專項獎勵資金,建立合理的獎懲機制,對超前探運行各環(huán)節(jié)嚴格考核,獎懲分明。
第三十九條
集團公司將依據《地測防治水專業(yè)日常管理工作考評辦法》及年度防治水文件進行獎懲。
本辦法從下發(fā)之日起開始執(zhí)行,相關條款解釋權歸集團公司地質處。
附件 1:超前物探管理牌板示例
。撸呦锏莱拔锾焦芾砼瓢
第
次
施工時間
施工位置
探測距離
允許掘進距離
施工人員
物探成果圖及結論粘貼處:
此牌板必須吊掛在物探起始位置,任何人不得移動。
填寫人
填寫日期及班
附件 2:超前鉆探管理牌板示例
超前鉆探----鉆孔設計牌板 設計單位:地測科
巷道方位角:
日期:
年
月
日
鉆孔設計示意圖 孔號 開孔位置 角度 探測 距離(m)
距底 (m)
距中心 垂線(m) 方位角(°)
仰俯角(°)
備注
超前鉆探----施工記錄牌板
施工地點:
施工隊組:
日期:
年
月
日
班
超前探位置
允許掘進距離(m)
孔號 距底板(m) 距中心垂線(m) 方位角(º) 仰俯角(º) 探測距離(m) 備注 1#
2#
3#
4#
5#
探放水隊
地測科
掘進施工進度記錄牌板
施工地點:
施工隊組:
日期:
年
月
日
班
超前探位置
超前鉆探距離(m)
允許掘進距離(m)
當班掘進距離(m)
累計掘進距離(m)
剩余掘進距離(m)
跟班隊干
安全員
熱點文章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