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英國民族教會的形成
發(fā)布時間:2018-07-01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摘 要:中世紀的西歐處在基督教大世界的統(tǒng)治下,所有的地區(qū)都受教皇的控制。以教皇為首的羅馬教廷對各國教會擁有統(tǒng)轄權,是各國教會土地的最高領有者,還干涉各國內(nèi)政,控制著西歐、中歐各國。16世紀英格蘭進行了自上而下的宗教改革,使英國教會脫離了羅馬教廷的控制,確立了民族教會安立甘宗。英國民族教會的建立,對于英國民族國家的形成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英國;民族教會;民族國家
英國民族教會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它經(jīng)歷了漫長的過程,它是都鐸王朝歷代君主亨利八世、愛德華六世、伊麗莎白一世不懈努力的結果。
一、亨利八世與英國民族教會
亨利八世在司法領域使英國教會擺脫了羅馬教廷的控制,并確立了王權至高無上的地位!渡显V法案》(Act for the Restraint of Appeals)尤為典型。《上訴法案》記載“本英格蘭為一主權國家,并一向為世界所承認,受一最高首腦國王之統(tǒng)治,它具有本主權國君主的尊嚴及高貴身份,受制于他并僅次于上帝之下因而應天然謙恭地服從于他的,是整個國家政治體,這個政治體由各個等級區(qū)分為教界及俗界的全體人民組成;他還受全能上帝的仁愛囑托而受命有完全、絕對、全部之權力、地位、威望、王權與司法權,借此以公正評判并最終決斷本國境內(nèi)各色人等臣民之事宜,舉凡在本國境內(nèi)發(fā)生發(fā)展之各種事由、事務、爭執(zhí)、抗辯,皆在其內(nèi),而不受世上任何外國君主或權勢人物之限制,也不得向其上訴……”我們可以看到,《上訴法案》一方面對亨利八世專制君主地位作了明確的法律表述。另一方面維護了英國司法的統(tǒng)一,使教皇不能插手英國內(nèi)部事務。在事實上造成了與羅馬的決裂,切斷了英國同羅馬教廷的外部聯(lián)系,同時,由于案件不再上訴至羅馬,那么就必須由英國教會來處理,這無疑加速了英國教會的獨立。
二、愛德華六世促使民族教會初步形成
愛德華六世在宗教禮儀和教義等實質(zhì)內(nèi)容上推動英國民族教會初步形成。這主要體現(xiàn)在這一時期頒布的《愛德華六世第一祈禱書》《愛德華六世第二祈禱書》和《四十二條信綱》中。
《愛德華六世第一祈禱書》,更改了許多傳統(tǒng)的禮儀規(guī)則,取消了對病人全身涂油以及唯有主教涂油才具有神圣意義的舊的終傅禮。除掉了葬禮中用熏香和圣水為死者祝福及為死者靈魂的安寧作祈禱的行為!稅鄣氯A六世第二祈禱書》相對于第一祈禱書取得了一種革命性的進展,它使英國的國教具有了新教色彩。如在《愛德華六世第一祈禱書》中教士分發(fā)圣餐時規(guī)定說以下的話語:“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為你們獻出了自己的身體,保有你們的精神和肉體直到永生!薄拔覀兊闹饕d基督為你們流血,保有你們的精神和肉體直到永生!倍搅恕稅鄣氯A六世第二祈禱書》上面這些話則被改為:“拿和吃掉這些,記住基督為你們而死,心中充滿感恩的信仰去以他為食!薄昂鹊暨@些,記住基督的血為你們而流,要感恩!鼻耙环N說法帶有化體說的色彩,而后一種說法則具有明顯的新教色彩!端氖䲢l信綱》在教義方面,明顯表現(xiàn)出新教化的特點。如《四十三條信綱》第11條贊同路德的“因信稱義”說,認為人們只要虔敬地依照圣經(jīng)信仰基督,就可以被上帝所接受和承認,靈魂因此救,成為“義人”。
三、伊麗莎白最終確立英國民族教會
伊麗莎白一世宗教改革時期,英國的民族教會最終確立。伊麗莎白選擇折中的宗教道路。她既反對天主教勢力,也不允許國教會之外的其它新教派在英國流行。伊麗莎白首先恢復了英國國教會的統(tǒng)治地位和國王在英國教會中的最高權力。1559年1月,伊麗莎白召開議會,通過新的《至尊法案》。《至尊法案》廢除了前任女王瑪麗一世維護天主教的立法,斷絕了英國教會與羅馬教廷的關系。其次伊麗莎白改革了英國國教的宗教禮儀和教義。1571年,國會批準了新的《公禱書》和《三十九條信綱》。新的《公禱書》在核心思想與內(nèi)容方面繼承了《愛德華六世第二祈禱書》的傳統(tǒng),排除了“化體論”的內(nèi)容,把圣事限于浸禮與圣餐兩項,重新確定英語為禮拜的使用語!度艞l信綱》規(guī)定:英國國教會以《圣經(jīng)》為信仰的唯一準則,國王而不是教皇為英國教會的最高首腦!度艞l信綱》最終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英國國教的教義!拔í毷ソ(jīng)”、“因信稱義”、“預定論”等大量的新教教義被提出。因此,《公禱書》和《三十九條信綱》所表達的有關宗教禮儀、教義、制度的內(nèi)容和原則,完整地顯示出作為一個新的宗教派別即安立甘宗的基本特征,標志著英國民族教會最終確立。
四、余論
改革后的英國教會,隸屬于國王,不再受羅馬教皇的控制。教皇在英國的宗教裁判權、圣職授職權、收稅權、信條規(guī)定權等皆被剝奪。沒收教會的財產(chǎn)和禁止英國教會向教廷納貢兩項措施,增強了國王的財政實力。教士會議只有征得國王的同意方可召開,主教制保留了下來,但主教要根據(jù)國王的提名選舉產(chǎn)生,宗教法庭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而且國王有權修改教會法。國王統(tǒng)治教會,教會服從于王權,這就結束了英國神權與王權、教會與國王對峙的狀態(tài),國王的勢力隨之大為擴展。英國民族教會的建立為專制君主制和英國民族國家的建立和鞏固掃除了一個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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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曹傳花(1989—),女,山東費縣人,聊城大學歷史文化與旅游學院2015級世界史專業(yè)研究生,研究方向為世界中古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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