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德志:權力、權利與民主——美國憲政發(fā)展的三個維度
發(fā)布時間:2020-06-19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美國憲法在不斷發(fā)展和修正中形成了權力、權利和民主三個維度,構成了憲政的三足。權力的分立與制衡、公民權利、選舉、自由憲政等不斷發(fā)展推動了美國憲政的不斷發(fā)展。這同美國社會經(jīng)濟、政治等各方面的變化密切相關,是人民的不斷斗爭的結果。憲政的發(fā)展使資本主義制度不斷成熟,同時也更加暴露出其弊端。
美國有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憲法,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這部憲法包括了1787年憲法和一系列的修正案。在不斷的發(fā)展中,美國憲法逐漸形成了三個維度,構成了憲政的三足,即:權力、權利與民主。毛澤東同志曾經(jīng)說過:“我們對資產(chǎn)階級民主不能一筆抹殺,說他們的憲法在歷史上沒有地位!盵1]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求我們首先要有一個對資產(chǎn)階級憲法的正確認識,這樣才能更好地吸取資產(chǎn)階級憲法的某些精華,更好地建設我國的民主憲政。
一、權力的運行
1787年憲法由七條組成,第5、6、7條涉及憲法的一些程序,第1、2、3、4條確立了權力分立、制衡的原則,從根本上規(guī)定了美國的政治制度。因此,1787年憲法的實質是權力運行的規(guī)則。
事實上,權力的分立與制衡原則早在各州的憲法中就體現(xiàn)出來了。在1787年憲法通過之前,殖民地各州大多有了自己的憲法,大多接受了權力的分立與制衡原則。到1787年憲法制訂時,分權原則已經(jīng)成為“一個平常的原則”。[2]很自然地,分權原則成了1787年憲法的核心。后來,漢密爾頓(Hamilton, Alexander)在1787年憲法制訂之后寫了一系列文章證明新憲法與各州憲法是相類似的,以便贏得人們對新憲法的支持。[3]
1787年憲法的貢獻在于它使各州憲法中確立的分權原則進一步明確并且使之具有“合法性”和“至上性”。它用整個憲法三分之二還要多的篇幅對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進行具體的劃分。它確立了在孟德斯鳩那里停留于理論的三權分立原則,吸收了英國政治制度實踐的成果,成為三權分立的典范性憲法文件。
1787年憲法的另一個貢獻在于它所確立的州與聯(lián)邦的縱向分權。州與聯(lián)邦的關系是1787年憲法制訂者們爭論較多的一個內(nèi)容:杰斐遜派認為州和聯(lián)邦政府應“獨自裁決其政制權力”[4];
聯(lián)邦黨人則主張建立“一個堅強政府”以維持聯(lián)邦。[5]最后,兩派達成妥協(xié),形成了憲法關于聯(lián)邦制的最早規(guī)定,它集中體現(xiàn)于1787年憲法的第4條。
南北戰(zhàn)爭是美國憲法權力維度變化的一個分水嶺,中央政府更加有效地控制了地方政府。內(nèi)戰(zhàn)后,各州的自由退出權問題得到了解決,憲法的第13、14、15條修正案增大了中央政府限制各州的權力,這使得美國的聯(lián)邦制同內(nèi)戰(zhàn)前已經(jīng)有了很大的不同。1787年憲法確定的州與聯(lián)邦之間的分權模式發(fā)生了變化,以致于后來的研究者甚至認為,聯(lián)邦制在這里發(fā)生了中斷。[6]
另一個變化是總統(tǒng)權力的擴大,美國政府由“議會權力中心”向“總統(tǒng)權力中心”轉換,美國總統(tǒng)成為“帝王般的總統(tǒng)”。美國憲法對總統(tǒng)權力的模糊規(guī)定使總統(tǒng)權力的不斷擴大成為可能:進步運動(Progressive Movement)時期聯(lián)邦政府的改革使聯(lián)邦政府的權力結構發(fā)生變化;
到富蘭克林·羅斯福(Roosevelt, Franklin)實行“新政”(New Deal)時,他推動國會通過一系列法令,并且改組法院,掀起了一場“憲法革命”。
主張權力既分立,又聯(lián)合,強調(diào)權力運行的和諧成為這一時期人們的共識。憲法的批評者急劇增多,他們猛烈地攻擊憲法的某些弊端,對憲政權力維度發(fā)展有著重要的影響。韋爾(Weyl, Walter)要求采取措施增強憲法修正案的靈活性;
比爾德(Beard, Charles)在《美國憲法的經(jīng)濟觀》一書中將美國憲法視為經(jīng)濟集團利益爭奪的產(chǎn)物;
古德諾(Goodnow, Frank Johnson)在《政治與行政》一書中對憲法也極為不敬,斥之為無意義的形式主義。[7]克羅利(Croly, Herbert)則批評美國憲法導致了分權卻缺乏協(xié)調(diào)。[8]威爾遜(Wilson,Thomas Woodrow)將他所處的時代稱為“自由的、坦率的、不受限制的憲法批評時代。”[9]在《國會政體》一書中,他認為當時政府的真正形式是“國會至上”。[10]而否認三權分立與制衡的真實存在。
對權力的范圍和運行做出規(guī)定是美國憲法的一個核心內(nèi)容。1787年憲法確立的分權原則經(jīng)歷了一次又一次的改革,已經(jīng)同建國時期“國父”們的理想相去甚遠了。然而,權力的分立與制衡仍就是美國憲法的典型特征、美國政治所固守的權力模式。事實上,這一設計存在著許多弊端,鄧小平同志曾對美國的三權分立體制做過一針見血的批評:“三權分立使美國實際上有三個政府”,“對內(nèi)自己也打架,造成了麻煩!盵11]
二、消極的權利
在現(xiàn)代憲法中,各國幾乎均以不同的形式規(guī)定了人民的權利,這一部分構成了憲法“合法性”和“至上性”的核心。1787年憲法并沒有規(guī)定人民的權利,這讓后來吹捧它的人大為尷尬。經(jīng)過美國人民的不斷斗爭,美國憲法通過了一系列的修正案,形成了其憲法中權利的維度。
如果說1787年憲法還規(guī)定了一些權利的話,那它也是消極意義上的,它的核心是防止權力的濫用。著名的《人權法案》將隱含在1787年憲法中的這一消極態(tài)度“發(fā)揚光大”:十條修正案中充斥了“不得”、“禁止”、“不應”這樣的詞匯,力圖限制政治權力的濫用。它試圖保護一種個人權力,這種個人權力獨立于政府官員,獨立于民選代表,甚至獨立于社會。
美國內(nèi)戰(zhàn)不但帶來了憲法權力維度的變化,同時也使權利維度發(fā)生了重大變化。其一重大貢獻就是13、14、15條關于廢除黑人奴隸制的規(guī)定,這三條修正案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公民權利主體的范圍,擴大了民主政治的基礎。然而,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些成果只不過是一些副產(chǎn)品。這些修正案的通過一方面是資產(chǎn)階級發(fā)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黑人奴隸斗爭的結果,同資產(chǎn)階級學者宣揚的“偉大人權”相去甚遠。種族岐視一直是美國社會的痼疾。
美國的憲法始終沒有確立“經(jīng)濟—社會”的權利。雖然富蘭克林·羅斯?偨y(tǒng)曾提出過“四大自由”和所謂的“人權補充憲章”,然而卻無法在憲法中得到只文片字的體現(xiàn)。它暴露了美國憲法的資本主義本性:做為一部資產(chǎn)階級的憲法,它保護的永遠是資產(chǎn)階級剝削勞動人民的權利和權力。
綜觀美國憲法權利維度的發(fā)展,我們發(fā)現(xiàn),權利的實現(xiàn)在憲法中不是給予的,而是取得的。隨著人民爭取權利的斗爭不斷深入,美國憲法才在修正案中不斷地增加一些權利。這種滯后性表明了權利不是天生的,而是人民不斷斗爭的結果。
憲法權利的人民性是憲法能站得住腳的一個論據(jù),因而,美國的憲法也必然會給自己戴上這樣的桂冠。美國憲法的研究者宣稱:美國的憲法來源于人民,而且是直接來源于人民。[12]假定這一命題是正確的,人民怎么會放棄而不是在制訂憲法時申明自己的權力呢?人民怎么會因為膚色而岐視自己的一部分呢?人民怎么會因為性別而拒絕自己的一半成員參加政權呢?美國憲法的研究者無法解釋這些問題。然而,恰恰是這些問題揭示了美國憲法的實質:它是資產(chǎn)階級的憲法,是資產(chǎn)階級用于統(tǒng)治國家的一個工具。
美國憲法修正案的第九條規(guī)定:“本憲法所列舉之若干權利不得解釋為對人民固有之其他權利之排斥或輕忽之意!盵13]什么是“人民固有之其他權利”呢?有人認為這些權利來源于一種“實質性的、永恒不變的正義”[14]這樣一個虛構的觀念。它使憲法增加了適應性與伸縮性,為人民權利的繼續(xù)增加提供了前提。然而,憲法卻沒有對其具體內(nèi)容加以確定,而是籠統(tǒng)地申明為“其他權利”。
美國憲法中關于人民權利的條款含糊、混亂而無系統(tǒng)。《獨立宣言》所允諾的權利總讓人感到遙遙無期,人們甚至稱美國憲法為“與地獄訂立的”憲法,一直到現(xiàn)在,白人以外公民的權利都是它的一個“難言之隱”。路易斯·亨金在談到這些時也不得不承認這是人權實現(xiàn)過程中的“嚴重失敗”。[15]
三、自由民主
毛澤東同志曾經(jīng)說過,“世界上歷來的憲政,不論英國、法國、美國或者是蘇聯(lián),都是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實之后,頒布一個根本大法,去承認它,這就是憲法。”[16]這一段話很深刻地說明了民主同憲政之間的關系。美國的憲法事實上就是資產(chǎn)階級革命取得勝利后,用根本大法形式規(guī)定的資產(chǎn)階級民主制度。
美國的民主同憲政是分不開的,美國人講民主時,他們心目中常是憲政民主的藍圖,并將民主視為:“根據(jù)成文憲法分配政治權力且權力行使者受制于法治的政體!盵17]一方面,憲政的產(chǎn)生直接來源于政治哲學的智慧;
另一方面,憲政從總體上設計政治制度,成為成熟政治思考的凝固,對政治民主起到規(guī)范作用。
憲政的設計同民主政治的關系很早就引人注目。杰斐遜(Jefferson, Thomas)曾認為,定期的憲法修改是運轉良好的民主制度的必要組成部分;
而詹姆斯·麥迪遜(Madison, James)則主張兩者之間應隔離開來以避免激烈的沖突。那么,死去的人的意見將會在多大程度上影響活著的人的民主呢?民主制度是憲法產(chǎn)生的基礎,同時又是憲政設計的產(chǎn)物。然而,憲法的存在也正表明了人們對民主制的戒心,它限制了民主制的某些激進傾向。憲法的存在正象一個堤壩,無論它面對的涓涓細流,還是滔滔洪水。
1787年憲法并不能說是一部民主的憲法,他不但沒有規(guī)定人民的普選權,而且也不是由人民中的多數(shù)批準的。[18]1787年憲法過分珍視共和、權力制約和平衡,對民主則是半心半意。[19]美國憲政民主維度的形成得力于后來的憲法修正案,它使美國由共和制向民主制過渡,最終形成了憲政的民主維度。
普選權的取得是憲政民主維度發(fā)展的重要內(nèi)容。1787年憲法將黑人奴隸、印第安人、婦女等美國公民中的大部分排斥在民主之外,這暴露了1787年憲法的局限性。普選權的取得經(jīng)歷了一個長時間的過程:1870年取消了種族的限制;
1920年排除了性別的障礙;
1964年取消了財產(chǎn)的限制;
1970年國會中止了識字率標準;
1971年年齡障礙也得到解決。然而,這一系列權利的實現(xiàn)不是恩賜,它同人民爭取權利的斗爭聯(lián)系在一起。黑人選舉權的取得同黑人奴隸的斗爭聯(lián)系在一起;
性別岐視的取消同女權運動聯(lián)系在一起,等等。
另一方面是選舉程序越來越完善。1787年憲法曾對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機構的產(chǎn)生程序做了明確的規(guī)定。在憲法修正案中,第12、17、20條等內(nèi)容使美國的選舉制度逐漸健全,形成了一整套系統(tǒng)、繁瑣的選舉程序。
參議院在美國國會的兩院中實際上占據(jù)著貴族院的位置。參議院被看成是“掠奪成性的托拉斯的最后堡壘、”[20]“百萬富翁俱樂部”,參議員的選舉常常是金錢的選舉。1902年在密西西比州施行的初選制[21]很快在美國得到推廣,并最終擴大到用直選的方式產(chǎn)生參議員,構成了憲法的第17條修正案。[22]這一修正案同后來通過的第19條修正案[23]一樣擴大了民主政治的基礎,推動了美國民主政治的發(fā)展。
就憲政的特征而言,美國屬于典型的“自由憲政”,他強調(diào)“消極的自由”,將自由的價值看得高于民主,高于平等。這種自由主義的國家觀在民主制中得以體現(xiàn),使美國成為憲政保守主義的“領頭羊”。[24]時至今日,美國的民主政治已經(jīng)成為代議制民主政治,而憲法卻一直末得到相應的修正。美國憲法越來越體現(xiàn)出它保守的一面,憲法條文的含糊、混亂、模棱兩可已經(jīng)成為它回避不了的一個尖銳問題。
注釋:
[1] 《毛澤東選集》,第五卷,第127頁。
[2] Aristides: Remarks on the Proposed Plan of a Federal Government, Annapolis, 1788,p.13.
[3] 漢密爾頓等:《聯(lián)邦黨人文集》,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第6頁。
[4] Taylor: Tyranny Unmasked, Washington, 1822,p.258.
[5] 漢密爾頓等:《聯(lián)邦黨人文集》,第117-118頁。
[6] 文森特·奧斯特羅姆:《復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論》,上海三聯(lián)書店,1999年版,第183-186頁。
[7] 古德諾:《政治與行政》,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
[8] Herbert Croly: Progressive Democracy, New York, 1915, p.52; p.227.
[9] Wilson:
Congressional Government: A Study in American Politics Meridian Books edition New York ,1956,p.27.
[10] Ibid.,p.28.
[11] 《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195頁。
[12] 參見愛德華·S·考文:《美國憲法“高級法”的背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出版社,1996年版,第 IV 頁。
[13] 參見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修正案,第九條。
[14] 參見愛德華·S·考文:《美國憲法“高級法”的背景》,第 IV - V 頁。
[15] 路易斯·亨金,阿爾伯特·J·羅森塔爾:《憲政與權利》,鄭戈等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1996年版,第4頁。
[16] 《毛澤東選集》,合訂橫排本,第693頁。
[17]參見克林頓·羅伯特為《美國憲法的“高級法”背景》一書所寫的序言,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1996年版,第1頁。
[18] 據(jù)舒伊勒(Schuyler)的估計,僅有不到5%的美國人參加了批準憲法的投票。參見R.L.Schuyler: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New York, 1923, p.138.
[19] 漢密爾頓曾寫了一系列文章證明這一點。他就是要證明“新憲法與共和政體真正原則的一致,”漢密爾頓等:《聯(lián)邦黨人文集》,第6頁。
[20] Congressional Record 62nd Cngress,1st Session Vol.47 Part 1, p.266。轉引自陸鏡生:《美國人權政治》,當代世界出版社,1997年版,第304頁。
[21] 即由選民直接在議會本黨派核心會議上提出本黨候選人。這種初選制到1912年擴大到推選參議員的候選人,直接影響到美國憲法的第十七條修正案。
[22] 參見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修正案,第十七條。
[23] 該項修正案取消了參加選舉的性別限制。參見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修正案,第十九條。
[24] 參見莫紀宏:《憲政,普遍主義與民主》:《外國法譯評》,2000年第1期,第82-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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