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勛:“人民司法”還是“法官司法”?
發(fā)布時間:2020-06-15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時下,司法改革正處于十字路口,無論在實務(wù)界還是在學術(shù)界,都有不少人鼓吹司法走群眾路線,讓人民參與到司法中去。河南省高院院長張立勇更是在全省推行“馬錫五審判方式”,把法庭開到老百姓中間去,在田間地頭開庭審案,謂之“巡回審判”。據(jù)他介紹,河南法院系統(tǒng)通過這種方式解決了百分之五六十的案件,人民群眾反映良好,密切了法官和人民群眾之間的關(guān)系,提高了法官在人民群眾中的地位,改變了法官的形象,人民群眾對法官夸口稱贊。
假如這種故事屬實的話,“馬錫五審判方式”似乎還真有點兒令人神往,因為讓老百姓滿意和夸口是件不容易的事,況且是件好事。不過,張立勇院長并沒有告訴我們,到底有多少人民群眾反映良好?是如何得出這一數(shù)字的?是否有民意測驗或者抽樣調(diào)查的科學依據(jù)?還有,反映良好的“人民群眾”都是哪些類型的人?案件的當事人還是與案件無關(guān)的人?普通民眾還是權(quán)勢階層?……這些問題看似吹毛求疵,實則十分重要,因為大大小小的官員都喜歡假“人民群眾支持”之名推行自己或者上級中意的政策,而人民群眾其實并不歡迎,甚至還深惡痛絕呢。
更重要的是,我們想知道:“馬錫五審判方式”究竟有什么魔力能使人民群眾滿意?或者換句話說,這種審判方式究竟通過何種機制使人民群眾滿意?也許有人會說,因為它將法庭開到老百姓中間去,貼近群眾。難道“貼近”群眾就能令他們滿意?是因為法官和群眾的“近距離接觸”而令后者對前者產(chǎn)生了好感?凡是跟法官打過交道的當事人或許都知道,哪怕跟法官吃過飯或者跳過舞也未必對后者有什么好感,因為好感與距離似乎沒什么關(guān)系。那些基層的干部(比如村干部)長年跟人民群眾生活在一起,夠貼近群眾的吧,可是有多少群眾對他們有好感呢?還有人可能會說,因為“馬錫五審判方式”拋去了那些復雜晦澀的司法程序,人民群眾易于理解與掌握。這似乎是說,人民群眾喜歡簡單而非復雜的解決問題方式,因為他們的頭腦和生活都比較“簡單”。如果真是這樣的話,所有的司法程序都可以省略,也不需要調(diào)查出示證據(jù),直接判決得了?墒,這樣的“簡單”處理方式能將糾紛弄清楚嗎?如果弄不清楚徑直判決,未獲程序正義的人民群眾會滿意嗎?最后,可能有人會說,“馬錫五審判方式”通過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讓人民群眾參與到司法之中,所以他們喜歡。明白人一聽便知道,此乃“人民司法”也。這個理由對許多人而言,是最有吸引力的了,因為人民群眾參與司法是多么美妙的一件事情呀!更重要的是,許多人喜歡“人民司法”,是因為他們認為,人民的參與可以有效地遏制司法腐敗,實現(xiàn)司法公正。
那么,通過“馬錫五審判方式”讓人民參與司法,真能阻止司法腐敗并實現(xiàn)司法公正嗎?眾所周知,這種審判方式的最大特點是將法庭搬到人民群眾中間,“聆聽”一下人民群眾的意見,并沒有說人民群眾對案件的判決結(jié)果有任何決定權(quán)。如果人民群眾沒有決定權(quán),他們?nèi)绾巫柚顾痉ǜ瘮?難道權(quán)力完全不受人民群眾約束的法官會“自覺地”把人民群眾的意見當成金科玉律?如果真是這樣,那就太神奇了,那些選舉總統(tǒng)的國家都太愚了。實際上,“馬錫五審判方式”只是將法庭移動了一下位置而已,并沒有改變判決完全由法官做出的基本司法格局,至于“聆聽”到的群眾意見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會影響法官的判決,人民群眾根本無從知曉,更無法控制,正如許多官員通過“熱線”、“聽證”等聆聽完群眾意見仍然是自己拍腦袋決策一樣。也就是說,“馬錫五審判方式”并沒有改變法官斷案的游戲規(guī)則。那么,如何遏制法官的腐敗呢?
也許有人會說,那讓人民群眾直接判案,對案件裁判有決定權(quán)不就得了!可是,這樣一來,要法官還有什么用?如果人民群眾不打算要法官,而打算自己判案,那么,他們得花相當多的時間研習法律,成為精通法律之士。不然的話,他們草菅人命怎么辦?然而,人民群眾每天要忙于生產(chǎn)和生活,哪來的時間和精力鉆研法律呀?如果沒時間和精力,豈不還得依靠專門研究法律之士——法官乎?看起來,在一個社會中,完全不要專業(yè)法律人士(法官)還真有點兒難。
這時候,可能有人會說,讓職業(yè)法官和人民群眾一起判案,共同享有決定權(quán),看來是最好的選擇了。此人也許馬上想起了英美國家的陪審團制度。的確,這種選擇可能最具可行性,但是,英美的陪審團制度并非“人民司法”,一則因為陪審團的成員不代表“人民”,而代表的是“地方性知識”,否則他們應(yīng)當由選舉產(chǎn)生;
二則因為陪審團要在法官的嚴格指導下行事,不是根據(jù)自己的好惡判案;
三則陪審團只對事實問題進行裁決,而法律問題則交由法官定奪;
四則陪審團通常需與“人民”完全隔離,以防受飄忽不定的民意“毒害”?梢,英美陪審團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法官司法”而非“人民司法”。
進一步講,即便是確立了英美式的陪審團制度,司法腐敗問題的解決依然需要依賴其他諸多因素,尤其是法官的任命、任期、薪水以及司法權(quán)與其他權(quán)力之間的關(guān)系等。從法治國家的經(jīng)驗來看,沒有三權(quán)分立制度保障下的司法獨立,沒有行政機關(guān)對法官的任命和代議機關(guān)對任命的批準,沒有(品行端正的)法官終身任職和薪水保證制度,沒有代議機構(gòu)對行為不端法官的彈劾,遏制司法腐敗問題恐怕只是一句空話!叭嗣袼痉ā甭犞诲e,可效果遠遠比不上良好制度設(shè)計下的“法官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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