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雪峰:退出權、合作社與集體行動的邏輯
發(fā)布時間:2020-06-13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內容提要】當前國內農村研究界存在一種個隱含的研究前提,即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農民,可以通過自愿的辦法建立農村社會的內生秩序,從而實現公共品的最優(yōu)供給。這一隱含的研究前提混淆了公共品與私人品的差別,忽視了對鄉(xiāng)村秩序社會文化基礎的考察。其后果不僅在于無法正確解釋新中國農村發(fā)展的歷史,而且無法為目前中國農村的發(fā)展提供有用的對策。
【關鍵詞】退出權 合作社 集體行動 公共物品 鄉(xiāng)村治理
鄉(xiāng)村秩序成為當前學界關注的焦點話題,其核心是如何解決農村的公共品供給。學界用農民合作、集體行動邏輯和鄉(xiāng)村治理等語,來討論鄉(xiāng)村秩序的維系問題。
但是,在當前國內學界從不同角度和不同方向來討論鄉(xiāng)村秩序問題時,往往忽視了不同角度的勾通,且缺乏自下而上的內生視角。本文試圖清理國內學界的相關研究成果,來初步討論鄉(xiāng)村秩序內生的機制及維系鄉(xiāng)村秩序的應對辦法。
一、從“退出權”談起
林毅夫在評述1959—1961年中國農業(yè)危機時,提供了如下假說:
既然農業(yè)生產中的有效監(jiān)督太昂貴,農業(yè)集體組織的成功不可避免地要依靠集體成員建立的心照不宣的自律協議,但是只有當集體組織成員在其他成員不履行協議就有權退出集體組織時,自我實施的協議才會得以維持。在合作化運動的開始階段,退出權一般是受到充分尊重的,相應地,自我實施的協議在絕大多數集體組織里得以維持,整個農業(yè)績效得以改進。但是,合作化運動的開始階段就存在固有的危險。由于集體組織成員在時間偏好、能力和其他稟賦上的差異,一些集體組織成員就利用集體組織中的監(jiān)督不足努力逃避自我實施的協議所規(guī)定的責任,結果即使運動整體績效是成功的,也仍然有一些集體組織解體。一部分集體組織的解體猶如集體化運動的安全閥,它使自我實施的協議的潛在違規(guī)者認識到履行協議符合自身利益。但是熱心于集體化運動的政治領導者受到初始成功的鼓舞,對一些人退出集體組織作出不同的理解,視這些人為運動的敵人。為了阻止其他集體組織進一步瓦解,退出權被剝奪,于是集體化從一個自愿的運動變成一個強迫運動,安全閥被取消。從而農業(yè)中普遍的偷懶得以發(fā)生,農業(yè)危機因此到來。[1]
林毅夫對1959—1961年農業(yè)危機的解釋過于牽強。經濟活動是嵌入于社會之中的,合作化運動中,農民被鼓動起來,具有沖天的熱情和干勁(雖然并不一定是好事),在對未來的美好憧憬和對政權的極度信任中,偷懶的少數人的存在,并不影響大多數人的熱忱。何況合作社的規(guī)模很小,是一個熟人社會內的合作,包括輿論在內的村莊傳統力量尚十分強大。社員因為擔心合作社中不偷懶成員的退出而致合作社瓦解,回到低效率的家庭經營,從而不得不勤奮勞作,這與1950年代合作化時,主要是那些生產率較高、生產工具較好的上中農的退社的實際情況,有著巨大的差異[2]。
林毅夫的問題不在于用退出權來解釋1959—1961年中國農業(yè)危機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合,而在于林毅夫相信,只要給社員以退社自由,就可以通過安全閥機制,防止合作社中的偷懶行為,從而可以保持大量高效率的農業(yè)合作社,這樣就會有益于中國的現代化進程。或者說人民公社搞錯了。
那么,我們來看人民公社要解決什么問題。第一,人民公社要解決為工業(yè)化提供原始積累的問題。沒有通過人民公社來為工業(yè)化提供的原始積累,中國的工業(yè)化就不可能在短短二十多年完成。當人民公社作為一個為工業(yè)化提供原始積累的組織來起作用時,完全依賴自愿,有何可能?
第二,人民公社最為重要的作用,是要解決困擾中國農業(yè)發(fā)展幾千年的大型農業(yè)基礎設施建設尤其是大中型水利設施建設和農田水利建設的問題。換句話說,是要通過大規(guī)模的集體行動,來解決困擾中國農業(yè)發(fā)展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這些整體和長遠利益,不是傳統的家庭經營可以完成的任務,也不是以自愿為基礎的農民合作社可以完成的。正是農業(yè)基礎設施建設的成功,才使1980年代承包制可以釋放巨大的能量。中國幾千年小農經營,一直沒有解決農業(yè)發(fā)展問題(或溫飽問題),而是經過20多年人民公社以后,一下子就解決了溫飽問題,原因即在于此。如果沒有經過人民公社,而是在1960年代初即搞“三自一包”,農業(yè)基本生產條件就無法改善,構成1980年代農業(yè)大幅度增產的大部分基礎(如可灌溉耕地由18%增長到46%,化肥的大量生產等)就不存在,13億人的溫飽問題就繼仍然不能解決,其結果不過是再延續(xù)走了幾千年的農業(yè)發(fā)展的老路。
也就是說,人民公社不僅解決了工業(yè)化原始積累的問題,而且為最終解決農業(yè)問題提供了根本的基礎。人民公社之所以可以提供這個根本基礎,是因為中國自晚明以來就一直存在人地關系的高度緊張,農村勞動力嚴重過剩,只有將農村勞動力組織起來,改善農業(yè)生產的基本條件(典型是水利建設,但遠不止是水利建設),才可以既有效利用農村大量過剩勞動力,又為將來徹底解決農業(yè)問題提供可能。溫鐵軍和黃宗智的著作,事實上已經說清楚了此點。
回到林毅夫的問題中去。林氏認為,只要給社員以退出權,就可以形成安全閥,從而保證合作社有效率,實在是對農民的合作能力太樂觀了。抽象地講,農民合作較之單干,會更有效率,因為合作起來可以做很多單個農戶無法做到的事情。不過,合作是要成本的,主要是克服搭便車的成本。不僅僅是中國幾千年來的傳統社會,而是放諸全球,在農業(yè)生產中進行高度自愿合作的成功事例也很少。中國古代的家族也很難進行農業(yè)生產上的深度合作。甚至家庭規(guī)模較大就會出現內部矛盾,并因此分家。離開特定的社會和文化條件,僅僅是理性算計的個人,不可能克服合作社內的搭便車及其引起的連鎖反應。以小農為基礎進行農業(yè)生產合作的收益,不足以抵削合作社內偷懶者所引起的往往會情緒化的摩擦;蛘哒f,在現實的村莊社會中,沒有人會理性到因為擔心自己偷懶導致不偷懶者退出,從而使合作社解體,并因此最終損害自己利益,而不偷懶。如果農業(yè)生產很難監(jiān)督,偷懶行為就會到處發(fā)生,合作社因此很快就會解體,這就是為什么全世界傳統社會中農業(yè)生產都以農戶為基礎的原因,除非有了強大的傳統力量為理性的小農提供道義上或輿論上的約束。
將林毅夫的邏輯總結如下:
1、農業(yè)生產的監(jiān)督困難。
2、合作社較個體經營有效率。
3、如果有社員偷懶,合作社中的不偷懶者就會選擇退出,從而使合作社瓦解。
4、合作社的瓦解,使全體成員利益受損,尤其讓那些偷懶的社員利益受損。
5、少數合作社的瓦解,使其他合作社中傾向偷懶的社員,要么面對偷懶→合作社瓦解→利益受損的結局,要么履行自律的協議不偷懶。
6、沒有人偷懶,合作社就會十分地有效,農業(yè)勞動生產率就會較高。
林毅夫邏輯的關鍵,是少數合作社的瓦解,構成了其他合作社偷懶者不敢偷懶的安全閥,從而形成合作社有效運轉的均衡。
但是,在任何一個合作社中,偷懶的少數總是存在的,每一個人計算利益的偏好(尤其是貼現率)是不同的,有人準確估計合作社解體的風險,而大多數人則只關心個人的眼前利益,在農業(yè)監(jiān)督困難的情況下,能偷懶就偷懶,先搭一回便車再說。有一個人偷懶,就會引發(fā)連鎖的偷懶效應,因此,合作社的瓦解就勢不可擋。最終不是因為一個合作社瓦解而成為其他合作社不瓦解的安全閥,而是一個合作社瓦解,立即帶來所有合作社的瓦解。只有那些極少數合作社內有著極高合作偏好的熱心社員通過社會、文化乃至政治的動員,來維護合作社運轉,才可能會額外得些好處,正如改革開放以后,華西村與南街村的情況一樣。
林氏期待的一個合作社瓦解帶來其他合作社的高效運轉的均衡,是不穩(wěn)定的,相反的均衡倒是常理,即合作社全部瓦解,農業(yè)回復到中國幾千年的傳統小農之中。
綜上所述,離開外力強制,新中國成立的合作社,將因為社員的自愿退出,而全部瓦解,為了防止出現合作社的瓦解,不允許社員的自愿退出,就成為最后選擇。因為合作社及后來的人民公社不僅要擔負為新中國工業(yè)化提供原始積累的任務,而且要借此組織過剩勞動力來徹底改善農業(yè)生產條件,就使得不允許退社成為決策者唯一可以選擇的辦法。
二、合作社與集體化
重要的是,我們要搞清楚合作社與集體化的區(qū)別。程漱蘭教授曾在其著作中討論過合作社與集體化的區(qū)別,一般來說,合作社是以自愿為基礎的,而集體化是以強制為基礎的[3]。以自愿為基礎的合作社,必須合作起來獲得大量收益,并可以抵消合作成本為前提。合作起來的收益還不抵成本,則自愿的合作就會變成自愿退出,合作社解體。合作社的收益來自于個體農戶無法完成或完成起來不經濟的事務,比如,個體農戶購買化肥,可能不如若干農戶聯合起來購買廉價,因此,農戶成立供銷合作社就會有利可圖。合作社的成本有兩大塊,一塊是合作社的管理成本,一塊是協調成本。所謂協調成本,包括成本如何分攤,利益如何分配,管理如何進行,決策如何作出等等的成本。
在一個較小的范圍內,比如30戶左右的農戶聯合成立合作社,可以通過戶主會議來決策合作社的事務,從而節(jié)省協調成本。不過,即使30個戶主,在每一件具體事務的決策中,也很難達成一致意見。況且,不可能以戶主會議來管理合作社的日常事務,因此需要成立一個管理委員會,由管理委員會來決策和管理合作社的日常事務。
管理委員會是否認真負責地經營合作社?30戶農戶是否愿意出面強有力地監(jiān)督管委會,而不是指望他人整天為合作社的事情跑前忙后,而自己只想著得到合作社的好處?合作社的不同農戶之間是否會有在管理與決策合作社事務上的默契或責任?是否每個農戶都小算盤打得噼啪響,在分配利益或作出決策時,一定要為自己多爭一丁點好處,而減少盡可能多的責任?當每個人都據理力爭自己利益時,除非合作社有巨大的收益,否則就會有積極分子退出合作社,以免那些一心想得好處搭便車的人只得好處而不付出。合作社也就因此瓦解。
考察當前的中國農村,在市場經濟已經充分發(fā)育的情況下,幾乎所有小農需要的服務都可以從市場上獲得,且農戶可以組織起來的規(guī)模不是很大,合作社可以提供的服務,正是市場競爭最為激烈的小型服務(比如購買化肥),這種小型服務的利潤空間已經很小[4]。
反過來,當前市場經濟已經嚴重切割村莊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農戶越來越成為單個的原子化的個人,村莊不再能夠束縛村民,村民也越來越流動。簡單起說,農民越來越成為精于理性算計,關注短期利益的經濟人,而不愿意從大局、從長遠考慮自己的行為是否有利。這就使得農民在成立合作社后,在責任不明確(也不可能明確),缺乏認同感(因此需要有明確的責任條款來彌補)的悖論中,產生出巨大的合作成本:每個人都想得好處,而逃避責任。合作社很小的利潤空間,很快便會被合作社內的高昂協調成本消耗,合作社的瓦解就是必然的了。
合作社的瓦解或根本就成立不起來,并非農戶之間就不進行合作。在當前中國農村,農戶之間的合作是十分普遍的,不僅在生產上有合作(比如共同使用耕牛),而且在生活中普遍存在合作。
與合作社略有差異的是,農戶在生產生活中的合作,遠不如合作社正規(guī),也不是以經濟人的面貌出現,而是以人情,好關系,朋友親戚兄弟同學等面貌出現。這些人情和好關系所具有的認同,大大地減少了農戶在生產生活中進行合作的協調成本,從而可能在只有較少利潤空間的情況下,相互幫助辦成很多有用的事情。
無論是合作社還是農戶自發(fā)的合作行為,都是以自愿為基礎的,這樣的合作行為,一般只能提供競爭性和排它性的服務。如果合作社或農戶自發(fā)合作提供的服務,是非競爭性及非排它性,則因為難以排除搭便車者,而對合作者的利益構成損害,這樣的合作也因此難以發(fā)生。
公共品的供給,往往與地緣有關,比如道路、水利設施、治安、道德教化等。地緣在當前的中國農村社會,又是與中國農村基層行政建制深深掛鉤的。人民公社集體化,實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所有農戶都屬于某個生產隊,且農戶不能退出生產隊。生產隊就是一個集體組織,既是行政建制的一部分,又是經濟組織的一部分,是政經合一的組織。由這個政經合一的組織提供農村公共品,就十分方便,因為它排除了外在的搭便車者。不過,人民公社內部的確存在如何監(jiān)督偷懶者的問題。好在生產隊與傳統社會中的自然村重合,從而可以借傳統的地緣關系和熟人社會的壓力,相對有效地克服了生產隊內的偷懶問題。
當前農村的行政村(村委會)是延續(xù)人民公社而來的,經濟性的功能基本喪失,而只是一個行政建制。(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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