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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鎮(zhèn)之:采訪、暗訪與偷拍──北美國家關于新聞采訪中涉及隱私權的若干法律規(guī)定

發(fā)布時間:2020-06-11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本文通過介紹加拿大和美國對新聞采訪、特別是對隱性采訪的有關規(guī)定,試圖廓清“新聞與法”之間的一些基本觀念。本文側重于廣播電視的情況,有關加拿大的材料,選取的是加拿大公共廣播電視──加拿大廣播公司(CBC)──的職業(yè)規(guī)范,這是因為,西方社會對廣播電視的限制比對報業(yè)要嚴格;
而較之私營媒介,公共媒介公信度較高,自律性較強,與中國的情況也較為可比。關于美國,主要資料來源是新聞媒介及傳播法規(guī),因為在私營商業(yè)媒介主導的美國新聞界,是以不觸犯法規(guī)為底線的。

  新聞工作者的自我保護和自我約束,是本文的出發(fā)點。

  

  一、加拿大公共廣播電視對新聞采訪的有關規(guī)定

  

  在北美國家,對私有財產和個人權利(“人權”)的強調是一個突出的現(xiàn)象。這是與社會制度和國家性質有關的;
也是由社會經濟發(fā)展程度所決定的。對大多數(shù)北美人而言,由于生存的基本問題已經解決,因此,人們更加關注的是生活的質量和個人的尊嚴。盡管資本主義社會遠非公平,但在法律條文方面,人們的權利是平等的。

  

  1.關于隱私(privacy)權和侵入(trespass)罪

  

  在加拿大,個人的隱私權利是享有尊重并獲得保護的。加拿大的《人權和自由憲章》(CharterofHumanRightsandFreedom)規(guī)定,每一個人都有權獲得對其私生活的尊重。就廣泛的意義而言,“隱私”即為“獨處”(beleftalone)。它意味著保護個人的人格和私生活,使其不被侵犯,或暴露在公眾眼中。

  加拿大《信息獲得法案》(AccesstoInformationAct)規(guī)定,除了機密材料,政府及公用事業(yè)機構與公共事務有關的資料都屬于應該向社會公開的信息。但根據(jù)加拿大政府《隱私權法案》(PrivacyAct)的規(guī)定,政府檔案中有關個人的資料是受到保護、不得隨意公開的,除非征得個人同意。對私人之間的交流行為錄音錄像,只要獲得一方同意便可進行。但不獲得所有方面的認可,公共廣播機構CBC一般不公開播出這種材料。

  隱私權法還包括,如果個人的人格資料(例如姓名、形象和特征)具有公布價值,只要不損害他本人的經濟利益,一般說來,人們無權阻止他人使用其人格資料。但是,個人可以反對他人不經同意對其采取商業(yè)利用的做法,例如用肖像作廣告。

  為了報道公眾關心的問題或事件,新聞工作者有時會打破個人隱私。但是,只有在個人的私生活侵犯了公共生活或其私生活涉及公共生活的情況下,或者出于公共利益的合法理由,這種新聞報道的行為才具有合理性,并獲得保障。政府機構一般有義務接受有關公共事務的新聞采訪。但如果某位個人拒絕采訪或拒絕參與討論,他可以不提供理由,而媒介應該尊重個人這種拒絕的立場。當然,如果拒絕采訪的是公共官員,他會感受到輿論壓力。有時,電視節(jié)目會采取戲劇化的做法,在討論現(xiàn)場安排一個空座位,表示被邀討論者的缺席。但CBC一般不采取這種做法,僅以簡單的語言直截了當?shù)馗嬷^眾,而且是在缺席者對討論而言十分重要的情況下,才作如此通告。

  新聞報道應該準確,新聞工作者應該正直。這便要求媒介不歪曲或掩飾被采訪者的身份和可信性。只要不會給參與者帶來個人困境,廣播電視媒介一般不對新聞中匿名參與者的形象和聲音進行加工。但法律規(guī)定,對嫌疑者、被指控者、罪行受害者的身份均應予以保護。

  侵犯隱私的做法,特別是“侵入”行為,是遭到指責甚至觸犯刑律的。由于隱私問題的廣泛性,對侵犯隱私的法律保護散在于各項規(guī)定的條文中。

  “侵入”(trespass)的概念適用于私人產業(yè)和私人領域,與傳統(tǒng)上面向社會公眾的政府機關和事業(yè)機構是不同的。

  加拿大社會認為,在合法的私人產業(yè)范圍內,人們享有自主權,包括是否允許他人進入的權利。這種權利甚至延伸到某些傳統(tǒng)上認為屬于“公開”的場所,例如教堂、政府所在地、街道及商業(yè)游樂中心等,只要人們從事的是私人性質的活動。在享有自治權的這些地方和這些時候,人們有權將他人(包括新聞媒介)排除在外。未經請求或未獲同意徑直進入別人的“私有”領地,便犯了“侵入”罪。

  在采訪報道中,新聞工作者通常要進入他人的領地。有時,某人獲得了邀請;
有時,他認為得到了允許,從而進入他人的領地。但只要主人認為合適,隨時都可以重申或改變自己的決定,命令進入者離開。產業(yè)所有者可以扣留或使用一切必要的合理的強力(force)方式趕走“侵入者”,如其反抗,則可以按《刑法》中的“攻擊”罪予以指控。不過,合理的強力方式是用來趕走侵入者的,不包括奪走或損害侵入者持有或使用的器具(如錄音機、照相機、攝像機等)。只要不觸犯刑律,例如隱私權法,使用通過侵入獲得的廣播電視材料并不算非法。

  

  2.關于秘密方法(clandestinemethods)

  

  秘密方法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隱性采訪或暗訪方法。

  按照一般規(guī)則,新聞采訪應該公開進行。媒介的威信,亦即公信度,主要得自公眾對媒介道德和專業(yè)準則的信任。CBC認為,秘密方法的最大害處,是降低普通公眾對媒介的信任和尊重。因此,只是在充分考慮到公平和隱私的情況下,由于信息的公開對社會和公眾而言非常重要,而通過其他途徑又無法獲得時,秘密方法才具有合法性,媒介也才應該使用秘密方法。

  秘密方法的一種是謊稱身份。CBC認為,不應該用欺騙的方法去獲得信息。也就是說,新聞工作者不應該謊稱身份和采訪目的去獲取信息。

  但是,CBC認為,在合法的目標下,新聞工作者可以不暴露其身份或職業(yè),而作為一般公眾成員去獲取信息。例如,在調查欺騙公眾的伎倆時,在一般公眾可能到達的場所,如零售店、展覽館或會議廳,新聞工作者都可以進行調查。如果新聞媒介認為信息很重要,且有益于公眾,新聞工作者也可以在一般公眾無法到達的地方從事隱性采訪,但此舉必須得到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批準,特別是征求媒介內部法律部門的意見,以應付可能帶來的新聞訴訟。

  對廣播電視媒介而言,最敏感的是能否或如何采用隱藏式攝像機和錄音機的問題。

  采用隱藏式攝像機和錄音機無疑會引起嚴重的道德問題,不管是故意隱藏機器,還是采用體積和形狀不明顯、不易為人所注意的機器對被訪者進行錄音錄像。在一般情況下,隱藏式攝像機和錄音機都不應該采用,因為這樣做可能引起刑法或民法指控。例如,不經至少一方允許,“竊聽”私人談話(包括加密的手機交談)或錄音錄像均是違法的。

  “出于公共利益”是秘密方法獲得合法性的根據(jù)。例如,對街頭的販毒行為進行秘密錄制,在這種情況下新聞媒介不受指控。偶爾,新聞工作者也在公開場所記錄事件和人們的公開行為,而被錄制者看不見,或不在意。這種情況也不算秘密方法。盡管如此,對使用秘密方法新聞媒介必須十分謹慎。CBC采用這種方法通常要經過最高一層領導批準,批準的根據(jù)則是:該事件或行為非常重要;
無法通過公開途徑獲得信息;
與非法、反社會或欺騙行為有關;
明顯地或嚴重地侵犯了公眾利益。

 。ㄔ趫蟮腊讣䲡r,公眾的知情權與受指控的嫌疑人的名譽權和享受公平審判的權利常常是相互沖突的。媒介的報道及其引起的輿論壓力,也是影響公平審判的一個因素。媒介一方面不能姑息邪惡;
另一方面,又不能冤枉好人,其間,法律的權衡是十分重要的。)

  

  二、美國法規(guī)對新聞采訪的有關規(guī)定

  

  由于美國新聞記者傳統(tǒng)上比加拿大新聞記者更加積極主動,更有進取心,所以法律對可能產生的侵權行為規(guī)定也更加細致。在美國,新聞記者只要不侵犯他人的隱私,就享有采訪和報道的權利。與侵犯隱私權有關的一項指控是“闖入”侵權。新聞工作者闖入侵權的民事違法大多發(fā)生于新聞采集的過程。

  

  1.關于闖入(Intrusion)侵權

  

  這種侵犯隱私權的行為,是指任何個人在獨處或從事其它個人事務時,被他人無理地打攪了。美國憲法第四條修正案保護公民免于政府無理搜查、拘捕的權利;
民法也保護公民免于互相侵犯的權利。被控闖入侵權的案件必須包括刺探與公眾無干的事件,并因而被有理性的人視為討厭的行為。

  雖然闖入侵權可與非法侵入私人領地(trespass)侵權相互聯(lián)系,但它可能包括并不實際以身體進入私人領地、而以精神方式介入他人問題(也就是privacy)的侵犯行為。例如,它包括無理打探、竊聽談話,用鏡頭、望遠鏡和其它設施監(jiān)視他人,電話騷擾、從窗口窺視和安裝竊聽器等等行為。安裝竊聽器是美國法律所禁止的,即使對公共官員也是如此。

  拍攝公開場所不算違法。例如,美國一家電視臺廣播的錄像帶中有從建筑物外面拍攝的藥店內部的情景,作為醫(yī)療保險作弊的證據(jù)。因為這是公開場所,又僅僅是從大街上可以看到的地方拍攝,所以不算闖入。但是,未經同意進入私人所有的公共場所,例如工廠和商店,進行采訪報道,會遇到指控“闖入”的麻煩。

 。1992年,美國廣播公司為了調查北卡羅來納州食品連鎖巨頭食獅公司(Foodlion)的衛(wèi)生情況,曾派出采訪人員到該公司任職,利用售貨員的身份,偷拍了公司食品的儲運存放過程。并將偷拍到的鏡頭在電視上播出,致使該公司股票暴跌,銷售銳減,全國88家連鎖店面臨倒閉危險。該公司以“非法侵入”和“對雇主有不義之舉”為理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并要求支付巨額賠償。這一案例的引人注目之處在于,起訴者并不追究新聞的真實性(因為是真實的),而只對新聞的取材方式提出異議。這是一例因采訪手段欠妥而事關新聞道德的官司。法院于1997年1月判處食獅公司勝訴,因其采訪手段欠妥,要求ABC支付補償性損失賠償費1402美元和懲罰性損失賠償費550萬。1997年8月,法院將懲罰性損失賠償費減至31.5萬美元。──98、8、42《世界廣播電視參考》)

  美國法律認為,在公共場所盯視、跟隨、拍照并試圖與采訪對象交流,不屬闖入行為。這種情況發(fā)生在新聞記者身上較多。新聞媒介對闖入指控的主要辯護理由,是報道內容具有新聞價值或者得到采訪對象同意。

  警察或其他官員在執(zhí)行公務(例如采集指紋、拍照等)時的行為,不屬闖入。因此,新聞媒介與執(zhí)法機構協(xié)同行動、報道突發(fā)性事件的行為也不被視為闖入。在具有新聞價值的事件中,媒介對個人采訪報道、拍照、錄像,一般也不被視為闖入。有時,具有新聞價值的材料是由第三方面非法侵入并竊得的。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媒介不會因發(fā)表這些偷來的或非法獲得的材料而受追究。特別是,如果媒介發(fā)表的材料是“有關公眾利益”事件的話。

  

  2.對個人行為和私人資料的采集和使用

  

  美國法律保護私人資料免于濫用。美國聯(lián)邦和州法律禁止第三者對私人談話進行監(jiān)聽和錄音。這種私人談話不僅包括有線的,還包括無線的,甚至包括衛(wèi)星傳送和電腦數(shù)據(jù)進行的談話。

  在許多州,單方面的電話錄音是允許的。但廣播錄音材料則有所不同。如果廣播電視媒介的電話交談將被播放到空中,法規(guī)要求廣播者提醒打電話者──他們正在“空中播出”。如果對方不想廣播這次談話,他可以中斷電話。

  對隱藏的攝影鏡頭和錄音機的使用,美國各州規(guī)定不一律。多數(shù)州不允許第三方對談話進行錄音;
但允許兩方中的一方自行錄音、錄像。多數(shù)州視公共場所和私人領地自設的隱藏錄像鏡頭為合法。有的州將對談話秘密錄音視為非法;
但視用隱藏的鏡頭錄制同一談話為合法。

  進入80年代以后,新媒介紛紛涌現(xiàn),從而提出了電子媒介與隱私權的特殊問題。1984年的美國《有線電視法案》(CableAct)首次規(guī)定保護有線電視訂閱者的隱私權;
1992年《有線電視消費者保護法案》(CableConsumerProtectionAct)進一步保護消費者免于有線電視經營者未經書面同意或批準使用個人信息的侵權行為。

  

  三、關于“新聞與法”的幾點感想

  

  1.在北美國家,新聞自由是社會的基石之一。思想的自由交流、信息和觀點的自由流通是西方社會的中心原則,也是新聞法規(guī)的核心概念。在中國,新聞自由還處于發(fā)展階段。美國和加拿大社會已經奠定的許多共識和由此出發(fā)的基本前提,還是中國新聞界正在爭取、尚未達到的目標。在討論中國新聞媒介及其報道時,注意到這種區(qū)別是重要的。

  2.在北美國家,特別是在美國,新聞媒介的權利,包括其中特殊的部分,都被視為公眾權利的延伸。新聞媒介享有采訪和報道的自由,同時又對社會承擔責任和義務。因此,隱私權、偷拍等等問題,是被置于更大的法律框架中考慮的。法律的作用是調整各種利益關系,它應該是公平的。與新聞有關的法律,既是對所有人的保護法,也是對所有人的限制法。中國社會將會朝法制方向發(fā)展。因此,中國的新聞媒介需要提高平等意識。

  3.主張保守地使用隱性采訪方法的出發(fā)點,主要是為了保護普通公民的合法權益,并維護媒介的公信度。隱性采訪方式由于帶有“不坦誠”的成份,容易引起道德質疑,并遭到反感和抵制。單從暗訪報道本身來說,記者和被采訪者一方主動、一方被動,一方了解底細,一方不明就里,一方有技巧、手段和機器,一方則沒有,雙方處于不平等的地位,因而在此時此地,公眾可能更同情“弱者”,從而對媒介失去信任。盡管在政府與一般公眾關系、工商企業(yè)與消費者的關系中,存在另一種不平等,新聞記者實際上往往是代表社會的弱者去調查了解事實并伸張正義的,但那是彼時彼地。“攻—守”的關系是變動的;
社會的同情也會隨著時代變化。如果采訪方法欠妥,授人以柄,則不為明智。畢竟,從長遠觀點看來,新聞媒介的公信度,而不是特權地位,才是它安身立命的根本。

  

  主要參考資料:

  CBC(SRC)(1993).JournalisticStandardsandPractices.Canada:CBC

  Creech,K.(1996).ElectronicMediaLawandRegulation2nded.Newton,MA:Butterworth-Heinemann

  Gillmor,D.andBarronJ.A..(1984).MassCommunicationLaw,4thed.St.Paul:WestPublishing

  郭鎮(zhèn)之,《美國的大眾傳播與媒介法規(guī):起源與發(fā)展》,《北美傳播研究》(1997),北京:北京廣播學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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