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允若:新聞事實新聞自由
發(fā)布時間:2020-06-11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據(jù)說學術(shù)界有人對“新聞自由”的概念提出質(zhì)疑,認為我們只能用“出版自由”的提法,不該說“新聞自由”。在他看來,新聞是個名詞,并不表示動作,新聞指的是新近發(fā)生的事實,而事實是客觀存在的,有什么自由不自由的問題呢?
聽到這種“新論”,筆者很有些愕然。
眾所周知,新聞自由的思想源起于歐美資產(chǎn)階級民主革命時期,英語表述為the freedom of press,開始主要指印刷出版業(yè)的自由權(quán)。隨著社會生活的發(fā)展演變,press這個詞的詞義也在不斷擴大,它不僅可以解釋為“出版”、“出版業(yè)”,而且可以解釋為“新聞業(yè)”、“新聞界”,如今甚至用以泛指大眾傳播業(yè)和大眾傳播媒介。[1]詞匯the freedom of press,我國早年譯為“出版自由”,但是根據(jù)press一詞的詞義演變,應該而且可以譯為“新聞出版自由”或“新聞自由”。事實上本世紀中期我國文化界就已廣泛使用“新聞自由”的概念,只要回顧一下當年的《新華日報》和其他進步報刊上的有關文章就可以證實這一點。
對于已經(jīng)約定俗成、廣泛使用的概念,并不是不可以重新討論。但是像上面提到的那種說法、那種推理邏輯,卻很讓人困惑。因為循著這一邏輯推論,我們豈不可以對一系列含有“新聞”二字的復合概念提出同樣的反問:既然事實是客觀存在的,那么有什么競爭不競爭的問題,何來“新聞競爭”、“新聞大戰(zhàn)”?既然事實是客觀存在的,那么有什么講不講道德的問題,何來“新聞道德”、“新聞倫理”之說?既然事實是客觀存在的,它也不會有“律”與“不律”的問題,何來“新聞自律”、“新聞他律”的說看來問題首先在于整個推理的大前提能否成立,即“新聞”究竟是不是“事實”上。筆者原以為這一問題在新聞理論界是早已解決了的,但是現(xiàn)在看來情況并非如此。我國新聞界一直有一些比喻性的說法,諸如“新聞應該用事實說話”、“寫文章要擺事實、講道理”之類。我們還有一些早期出現(xiàn)的把新聞說成是“事實”的定義,諸如“新聞者,乃多數(shù)閱者所注意之最近事實也”(徐寶橫),“新聞是一種新的重要的事實”(胡喬木),等等。這些話都是在特定條件下產(chǎn)生的,比喻性說法并不能代替科學的界定,早期的新聞定義也難免有其局限性。可是我們有些人并未細加分析,結(jié)果不僅日常說話時常把新聞和事實混為一談,而且在正式討論理論問題時也未能把兩者正確區(qū)分開來。
其實稍作認真考察,就會明白新聞和事實是不能劃等號的。事實是獨立于人體之外的客觀存在,它是物質(zhì)的運動變化,或者說是運動變化著的物質(zhì)。既然如此,它是決不可能搬到人的嘴巴里來,也不可能擺到報紙的版面上來的。新聞媒介報道了國內(nèi)外發(fā)生的重要事實,但是新聞媒介決不會像神話中的寶葫蘆那樣把這些事實都收進自己的口袋里來的。事實是新聞的本源而不是新聞本身。前人所作的某些新聞定義,強調(diào)了新聞的本源是事實,這是積極的,有助于劃清新聞和謊言的界線,有助于克服新聞報道中一切違背事實真相的弊端,但是隨著傳播科學和新聞理論的發(fā)展,人們正在把新聞的定義推向前進,并已逐步把新聞和事實的關系表述得更加清晰、更加科學。
新聞不等于事實,那么它究竟是什么呢?從現(xiàn)代科學的觀點來看,新聞實際上是一種信息,它是有關客觀世界最新變化的信息。我們知道,客觀世界是由物質(zhì)組成的,而物質(zhì)總是在不斷地運動著的。物質(zhì)運動變化的表現(xiàn)形式或表征,便是它展示給世界的信息。這是一種存在于客觀世界的自在信息。這種信息一旦被人類感知、認識,進入了人類的認知系統(tǒng),便轉(zhuǎn)化為人類主觀世界的認知信息,人類社會就會對它進行綜合、加工、儲存或傳播。一方面是客觀世界(物質(zhì)世界)自在的信息,一方面是主觀世界(精神世界)認知的信息,和這種情況相對應,新聞這個概念也具有兩個層面上的含義。第一,它是新近發(fā)生(或變動)的事實的信息。這是獨立于人體之外的客觀存在的新鮮信息,人們常說的“新聞事實”,實際上指的就是這類信息。第二,它是被人類認識并加以傳播的新近發(fā)生(或變動)的事實的信息。這是經(jīng)過人們感知、認識、加工、處理并且相互傳告的東西,是進入了人類傳播過程(無論是一般人際傳播還是大眾傳播)的新鮮信息。我們新聞學所研究的主要是后面這一層面上的新聞及其傳播規(guī)律。
除了弄清楚新聞和事實的區(qū)別之外,我們還得區(qū)分“新聞”這個詞的多種含義!靶侣劇币辉~的含義頗為廣泛,上面所說的是它的基本意義,除此之外,人們還經(jīng)常在以下幾種意義上應用“新聞”這個詞:
。薄⒅刚f大眾傳播媒介上的新聞報道。大眾傳播是一種有組織、有目的、有計劃的傳播,進入這一領域的新聞應該稱為新聞報道,不過人們通常簡稱之為“新聞”。這種新聞報道,比一般人際傳播活動中所傳播的新聞,經(jīng)過了更多的篩選和加工,因而具有更高的質(zhì)量、更完備的形態(tài)。有些人設計新聞定義時往往加上“為公眾所關心的”、“具有重要價值的”、“廣大公眾欲知、應知而未知的”等等限制詞,其實他們所設計的不是一般的新聞定義,而是專指這些用于大眾媒介上的新聞報道的定義。作為一般的、能夠涵蓋各種傳播活動中的新聞的定義,是不應該加上這些限制詞的。在一般人際交往中傳播的新聞,只要是傳受雙方都感興趣的就可以了,何必一定是“廣大公眾所關心的”呢?
2、指說特定的報道體裁。人們常常把新聞媒介上的作品,分為新聞、通訊、評論、廣告等,其中的“新聞”指的是一種特定的報道體裁。這種體裁也稱為“消息”(為了避免混淆,稱之為“消息”實際上更加妥當),通常由導語和主體兩個部分組成,在內(nèi)容和寫法上都有一定的規(guī)范。
3、指說新聞事業(yè)。如“中國新聞史”、“外國新聞史”,指的便是“中國新聞事業(yè)史”、“外國新聞事業(yè)史”。
4、指說新聞活動或新聞工作。如“新聞競爭”指的是新聞活動的競爭,“新聞道德”指的是新聞工作(及其主體)的道德,“新聞自律”指的是新聞活動(及其主體)的自我約束等等。
現(xiàn)在我們回到本文開頭所說的“新聞自由”上來。新聞既然不等于事實,以“事實是客觀存在”為由來否定“新聞自由”的提法,顯然無法成立。那么,“新聞自由”這個復合概念中的“新聞”二字究竟指的是什么?從我們對“新聞”二字在不同層面、不同環(huán)境中的含義所作的分析可以看到,這里的“新聞”指的不是客觀世界自在的新近發(fā)生的事實的信息,也不是進入人類認識和傳播領域的新聞信息;
它指的是人類的新聞傳播活動,即上述各種含義中的最后一種。“新聞自由”指的是依法給予公民新聞傳播活動的自由。1950年創(chuàng)立的國際新聞學會(IPI)曾經(jīng)作過具體解釋,認為新聞自由應該包含四個方面的內(nèi)容,即:采訪自由、傳遞自由、出版自由、批評自由。1980年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交流問題研究委員會”的調(diào)查報告《多種聲音,一個世界》,把新聞自由的含義又推進一步,提出了“交流權(quán)”的概念,認為公民都應該有獲知新聞和傳播新聞的自由權(quán)利。報告寫道;
“人人都應該享有搜集和傳播新聞信息的權(quán)利以及發(fā)表意見的權(quán)利。但是,新聞人員需要行使這些權(quán)利作為他們有效地進行工作的基本條件!盵2]這便是國際新聞界公認的關于新聞自由的解釋或界定。
在現(xiàn)代社會里,這樣的新聞自由應該不應該存在呢?我想答案是肯定的。當然,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新聞自由,資本主義國家存在的是資本主義法制范圍內(nèi)的新聞自由,社會主義國家應該保障的是社會主義法制范圍內(nèi)的新聞自由。我們不要一聽到“自由”二字,就聯(lián)想起一種絕對的放任行為,因而憂心忡忡,唯恐影響社會穩(wěn)定。其實作為一種政治概念,自由從來不是絕對的,而是有界限的。資產(chǎn)階級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說過:“自由是做法律所允許的一切事情的權(quán)利!瘪R克思恩格斯也說過:“自由就是從事一切對別人沒有害處的活動! 可見自由總是存在于特定的法制范圍之內(nèi)的一種權(quán)利,總是以不影響社會的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公民權(quán)利為前提的。但是,在符合上述前提的情況下,任何一個施行民主政體的國家,都應該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自由權(quán)利,包括新聞自由在內(nèi),唯其如此才有利于推進國家的民主建設,有利于廣大公民當家作主、參政議政,有利于制止和消除一切危害國家和社會的腐敗現(xiàn)象。這一點已經(jīng)越來越成為全世界進步人類的共識。
(本文原載《新聞傳播》1997年第4期)
注釋:
[1]The 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the Press: A 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 P.v,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47. 韋爾伯•施拉姆等:《報刊的四種理論》,第1頁,新華出版社1980年版。
[2]《多種聲音,一個世界》,第322頁,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198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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