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允若:關于“新聞自由”之說
發(fā)布時間:2020-06-11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喻權域先生的《對新聞學中一些基本問題的看法》一文(下面簡稱“喻文”),廣泛論述了我國新聞理論方面的諸多問題,表現了一位老新聞工作者對社會主義新聞事業(yè)的關注。他在篇首強調理論研究的邏輯性,這是很對的。筆者這幾年也深感概念不清、邏輯混亂已是當今新聞理論研究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只有下大力氣加以糾正,才能使這門學科真正走上科學的軌道。
不過,筆者在認真拜讀喻文以后,卻又發(fā)現這篇文章本身就存在許多概念和邏輯問題,需要商榷。這里主要就喻文所說“‘新聞自由’之說不通”這一點,發(fā)表些看法,同朋友們共同探討。
新聞自由之說在中國的出現
喻文是從80年代“胡績偉鼓吹‘新聞自由’”以及當時的學潮引出自己對新聞自由的看法的。這樣寫當然有其特定的用意。新聞自由之說究竟哪一年在中國出現的,現在難以考證;
但是有一點倒是可以肯定的,它出現的時間遠比80年代要早得多。
中國自有報刊以來,一切主張改革、要求進步、宣傳革命的報刊,總是受到反動統治者的壓制和迫害,它們也一直在為爭取自身的自由權利而斗爭。這種斗爭,長時期間主要以言論、出版自由為口號,體現這種斗爭成果的某些文獻寫的也往往是言論、出版自由的條款。例如辛亥革命之后1912年南京臨時政府頒布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guī)定:“人民有言論、著作、刊行及集會、結社之自由”。1945年的《國共雙方會談紀要》規(guī)定:人民應享有“身體、信仰、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之自由”。
但是,從抗戰(zhàn)后期起,面對國民黨反動派的新聞統制政策,進步新聞界進一步提出了新聞自由的主張。這是因為國民黨政府表面上允許《新華日報》等進步報刊出版,同時卻實行嚴厲的新聞檢查制度,并且不斷在新聞傳遞、報刊發(fā)行、印刷條件、物資供應等諸多方面設置障礙,使這些獲準出版的報刊仍然無法進行正常的新聞傳播活動。1941年皖南事變爆發(fā),國民黨政府蠻橫地禁止《新華日報》披露事件真相,報紙總編章漢夫就曾為此嚴詞責問新聞檢查官:這樣做,報紙的“新聞自由權利在哪里?”[1] 抗戰(zhàn)結束后,國民黨反動派鎮(zhèn)壓民主運動,繼續(xù)實行新聞統制政策和新聞審查制度,“允許你出版,又不允許你有新聞自由”。于是,《新華日報》聯合重慶廣大新聞界,對國民黨當局進行了針鋒相對的“爭取新聞自由、反對新聞檢查”的斗爭。[2]國統區(qū)各地的新聞、出版、文化界紛紛響應,展開了聲勢浩大的“拒檢運動”,一度遏制了反動派的囂張氣焰。昆明文化界1945年發(fā)表的一次宣言中曾經這樣寫道:“尊重人民的愿望,一片廢除新聞檢查的洪流,沖破了、摧毀了殘余法西斯陰影”,“爭取新聞自由、言論自由的熱潮,彌漫全國”。[3]
上述簡要的歷史回顧告訴我們,新聞自由口號的出現并不是偶然的,它是中國進步新聞界、出版界反對國民黨反動當局新聞統制政策長期斗爭的產物,它是中國人民革命斗爭中的重要政治口號之一。最晚在40年代,這一口號已經傳遍全國,成為廣大新聞界、出版界捍衛(wèi)自身權利、爭取政治民主的重要武器。
還應該提到的是,二次大戰(zhàn)之后國際上對于基本人權和新聞自由的提倡,也對中國新聞界產生了重要的影響。1948年4月聯合國召開的新聞自由會議,通過了《國際新聞自由公約草案》,同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1946年國際新聞工作者協會(國際記協)以及后來另行成立的國際新聞工作者聯合會(國際記聯),先后通過了各自的章程。上述文獻都有關于新聞自由的表述,這些表述當時就在我國的新聞刊物或新聞學著作中傳布開來,新聞自由的概念也就被我國新聞界廣泛接受。
新中國成立以后,中國人民成了國家的主人,人民群眾的民主自由權利有了真正實現的可能。在新的社會條件下,我們的革命前輩前赴后繼、歷盡艱辛爭取得來的人民的民主自由權利,理所當然地應該受到珍惜、得到保障。新聞自由,如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各項民主自由權利一樣,理所當然地要作為革命斗爭的重要成果繼承下來,并且積極付諸實踐。對于這一點,我想我國人民、我國新聞界的多數朋友,大概都不會反對的。試問誰會公然主張建立了新中國,就該把民主自由的口號拋到九霄云外、再也不許談論它呢?
新聞自由之說不通嗎
對于在實際斗爭中產生并且已經廣泛使用了半個多世紀的新聞自由概念,喻權域先生卻認為是“不通”的!安煌ā钡闹饕碛墒牵骸爸挥行袨椴庞小杂伞⒉蛔杂伞膯栴}”,而“‘新聞’是名詞,不存在‘自由、不自由’的問題”。
我們知道,“新聞”是個多義詞,使用在不同的場合或不同的詞組里,會有不同的含義。對此筆者另有專文談論。這里只就喻文的說法先提兩點異議:(1)在政治學范疇,自由權利既同主體的行為相關,也同行為的主體相關,因此,表達行為主體的名詞+自由,這樣組成的概念是常見的。諸如“黑人自由”、“婦女自由”、“人民自由”等便是。(2)從語義學的角度看,表述事物名稱的名詞同“自由”二字相連也是完全可以的。例如“人身自由”、“學術自由”、“婚姻自由”等等便是。人們從來沒有以“黑人”、“婦女”、“學術”、“婚姻”等詞是名詞為由,認為它們“不存在自由、不自由的問題”,從而否定“黑人自由”、“婦女自由”、“學術自由”、“婚姻自由”的提法?梢娪魑膿哉J為“新聞自由之說不通”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
事實上,喻文一邊以“新聞是名詞”為由反對新聞自由概念,一邊卻又不斷地使用種種“名詞+自由”的提法,短短幾百字內充滿了自相矛盾之處。喻文引用了美國憲法修正案的原文以說明“言論、出版自由的由來”,那末請問freedom of speech,or of the press,這里的speech、the press,是不是名詞?喻文引用了1946年聯合國文件中的freedom of information,這里的information是不是名詞?為什么翻譯成中文時又悄悄地加上了“流通”二字成了“信息流通自由”了呢?喻文還引用了1948年聯合國發(fā)表的《世界人權宣言》的everyone has the right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請問這里的opinion 和 expression不也是名詞嗎?譯成中文是“人人有主張及發(fā)表之權”,這不正說明用的是名詞其實還是在表示行為嗎?
尤其令人不解的是喻文對于the press 的解釋。喻先生應該知道,freedom of (the)press 里邊的press是個名詞而決不是個動詞,這點并不因為譯成了“出版自由”而有所改變。喻先生還應該知道,press 一詞直接譯為“新聞”已是十分普遍的事,諸如press communique(新聞公報)、press conference(新聞發(fā)布會)、press report(新聞報道)、press release(新聞稿)、press secretary(新聞秘書)、press censorship(新聞檢查)、the International Press Institute(國際新聞學會)等等便是。因此,人們把freedom of press譯為“新聞自由”也是完全正常的、順理成章的。再說,the press 用于泛指大眾傳播媒介和大眾傳播界,遠不是從1995年出版的《劍橋國際英語詞典》開始的。早在1946年美國新聞自由委員會發(fā)表著名的調查報告A 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 (通常譯為“自由而負責的新聞事業(yè)”)時,就明白聲稱報告中的press一詞是指包括廣播、報紙、電影、雜志、書籍在內的所有大眾傳播媒介。[4]1956年,施拉姆等人出版The Four Theories on the Press時,進一步肯定了這一說法。[5]所以,實際情況并不是喻文所說的“原有的出版(press)和出版自由(freedom of press)已不能涵蓋”(事實上人家仍然到處在用freedom of press,他們照樣“涵蓋”得好好的),只不過是喻文作者沒有正確理解press的真實含義、或者說是只知固守它的舊義罷了。
新聞自由概念的實際含義
喻權域先生認為新聞自由之說“不通”還有第二點理由,這就是不符合他對“新聞這個名詞”三種含義的解釋。
他所說的新聞的“第一層涵意——‘新近發(fā)生或變動的事實’”,實際上是他對新聞概念所下的定義。關于新聞定義問題,本人已有專文論述,此處不贅。[6]這里只想指出一點:喻文所定義的“新聞”,實際上不是新聞學意義上的新聞,不是傳播領域中輾轉相傳的新聞;
它所定義的實際上是“新聞事實”而已。新聞事實和新聞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屬于客觀世界的范疇。后者屬于主觀世界的范疇,它是人們對新聞事實所作的認知、反映和表述,從本質上說,它是進入人們傳播領域的新近發(fā)生的事實的信息。作為一種客觀存在,新聞事實當然不存在自由、不自由的問題。豈止如此,正因為新聞事實是一種客觀存在,它也根本不可能進入人們的傳播領域。試問新聞媒介向公眾報道了克林頓緋聞案,客觀存在的克林頓、萊溫斯基以及他們之間的種種隱密關系有沒有跑到媒介上來呢?
喻文所說的新聞的“第二層涵意”是“新聞稿、新聞報道”。據他說有了“言論自由”,就不必再提“新聞報道自由”了。這段話有兩個問題:(1)喻文不是在申述“新聞這個名詞”的涵意么?怎么搖身一變來了個“報道自由”,在這里“報道”二字難道還是名詞嗎?(2)如果一切口頭的、文字的、或是聲像方式的敘述,都可以包括在“言論自由”中的話,那么,創(chuàng)作自由、學術自由、批評自由、參政議政自由、信息流通自由、主張及發(fā)表自由等等已經在國內外正式文件或法律文獻中廣泛出現的自由權利的表述,豈不都可以一筆勾銷了嗎?
喻文還說“新聞這個名詞”的第三層涵意是“報紙的出版”,并據此認為“出版自由”的提法已經涵蓋了“新聞自由”的意思了。請注意,喻文第一節(jié)曾經明白地說新聞的第三層涵意“是指報紙”,可是到這第十節(jié)里卻搖身一變(又一次的概念偷換)成了“報紙的出版”。漢語中的“新聞”竟然可以解釋為“報紙的出版”,我還是第一次聽說,專門去查了許多漢語詞典或新聞學詞典也未見有此一說。倒是英語press一詞除了可譯為“新聞”外,確有印刷、出版之意,喻文也許洋為中用,把press的含義借用過來了。但是這一借用卻又使自己陷入矛盾的境地:既然已經把press和“新聞”等同起來,互相通借,為什么偏偏只許譯為“出版自由”而不能說“新聞自由”呢?
其實關于新聞自由的實際含義,國內外新聞界早有明確的界定和相當的共識,“含混不通”只是喻先生自己的感覺罷了。
早在1948年聯合國新聞自由會議(有51個國家代表團參加,包括當時的中國代表團)通過的《國際新聞自由公約草案》(Draft Convention of International Freepress)中,就有這樣的表述:“締約各國為了希望其人民充分得到消息的權利得以行使,希望能由新聞及意見的自由傳播而增進其人民間的互相了解起見,已決定締結一項公約以達到這一目的!本喖s國同意“予本國人民及其它締約國之人民在本國境內依法發(fā)表或收取各種新聞與意見之自由,不問其方式為口頭,文字,出版品,圖畫或其他合法運用之視覺或聽覺的方法”。[7]很顯然,“新聞及意見的自由傳播”,便是公約對“新聞自由”的界定。
1951年國際新聞學會(IPI)發(fā)表的文件指出,新聞自由的內涵包含:1、采訪自由(free access of news),2、傳遞自由(free transmission of news),3、出版自由(free publication of newspaper),4、表達自由(free expression of views)。
我國解放前出版的新聞學書籍對新聞自由的概念已有明確的闡述。如1948年出版的《現代新聞學概論》就把其含義歸納為五項:1、采訪的自由,2、傳遞的自由,3、刊載的自由,4、批評的自由,5、發(fā)行的自由。[8]解放以后這方面的闡述就更多,新聞出版方面的權威性詞書都有新聞自由的詞條,盡管措詞不盡相同,但卻并非“含混不通”之說。例如復旦大學幾位教授編著的《新聞學詞典》的界定就相當清楚:“搜集、發(fā)布、傳達和收受新聞的自由,(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包括報刊的出版自由、電臺與電視臺的播放自由、新聞采訪與報道的自由、以及發(fā)表新聞評論的自由等,是言論、出版自由在新聞領域的具體運用!盵9]
在筆者看來,上述種種闡述可以概括為一點,即:新聞自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新聞傳播活動的自由權利。要知道在漢語的某些固定詞組里,“新聞”二字往往用來指說“新聞傳播活動”、“新聞事業(yè)”、“新聞工作”這類宏觀概念的。譬如“新聞道德”指的是新聞傳播活動或新聞工作的道德,“新聞史”指的是新聞傳播活動或新聞事業(yè)的歷史,“新聞改革”指的是新聞事業(yè)或新聞傳播活動諸多方面的改革,等等。所以“新聞自由”里的“新聞”二字指說新聞傳播活動完全是順理成章的。新聞傳播活動包括一系列環(huán)節(jié),如新聞的采集、傳送、報道、刊播、解說、評論、接收,以及從事這些活動的新聞媒介的創(chuàng)辦、出版、運作、經營等方面。對于這種系列完整、環(huán)節(jié)甚多的新聞傳播活動的權利規(guī)定,顯然不是“出版自由”或“言論自由”的概念所能替代或表述的。
喻文提到,新中國成立后的四部憲法,都沒有規(guī)定新聞自由的條款。這當然是事實,但是這種情況的形成是有其歷史原因的。社會在進步,民主在發(fā)展,過去沒有規(guī)定的東西不等于今后不可以提出、不可以補充,過去規(guī)定得比較籠統概括的東西不是不可以進一步具體化、明晰化的。凡是偉人沒有說過的話一律不許說,凡是過去沒有的條文今后一律不許有,如果照此辦理,我們就不會有改革開放以來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巨大進步。喻文提到了香港回歸之前港英當局匆忙制定的所謂《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作者大概不會不知道港英當局此舉的用意),可是它卻回避了莊嚴的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正是這個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基本法明確規(guī)定了香港公民的新聞自由權利。應該認為,在這一點上并不存在“一國兩制”的問題,因為我們已經一再向全世界宣告肯定基本人權的普遍性原則。我國政府去年簽署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中就明確規(guī)定:“人人有發(fā)表自由之權利;
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10]所謂“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不正是新聞自由的基本內涵嗎?
對喻文邏輯的其他質疑
除了新聞自由問題之外,筆者認為喻文其他部分也多有概念混淆、邏輯混亂之處。這些問題實在有悖于作者自稱要重視邏輯的初衷。下面僅舉兩例(限于篇幅,暫不展開論述):
。1)喻文有很多篇幅談論黨性,可是對黨性的界定卻十分含糊。文章定義式地寫道:“黨性就是階級性、政治傾向性、政治立場、政治觀點”,這就把五個層次不同的概念全都等同起來、混作一團了。文章對幾家報紙版面處理的有趣評述,實際上也是這種概念含混的必然結果。譬如馬尼拉英文報紙在報道謝軍參加國際象棋比賽時,照片上只見謝軍的背部,喻文說這就是西方報紙“黨性”的表現?墒呛髞碇x軍奪冠在望,同樣的報紙又出現了謝軍的正面照片,這該如何解釋呢?這是否表明這家報紙的“黨性”來了個一百八十度的大轉彎呢?又如新疆克拉瑪依失火燒死人的消息,吉隆坡的英文報紙登在頭版頭條,華文報紙放在第三、四條的位置,文章說這都表現了“不同黨性”,可是這究竟表現了哪些不同階級或不同政黨的“黨性”呢(因為“黨性是階級性的集中表現”嘛)?又譬如,喻文說“對于香港傳媒來說,正確的黨性應當是‘愛國、愛港’”。我們知道香港報紙各有不同的政治背景,代表著不同的階級、階層、政黨,按照喻先生的說法,“愛國、愛港”便成了不同階級、不同政黨所共有的“黨性”了。如果它們在“愛國、愛港”的前提下,對某些重大問題具有不同的政治觀點、不同的政治傾向,那它們是不是仍然都有同一的“黨性”呢?如果它們對內地某件災害新聞的版面處理有所不同,那末,他們的“黨性”究竟是相同還是不同呢?
(2)喻文用以反駁新聞產品存在商品性的主要論據是美國商務部的統計分類,據說這項分類中把報刊、書籍、電影、電視片和錄像制品列為“勞務輸出”而不是“商品輸出”,由此證明這些信息產品都不是商品了。這顯然是把統計學上的項目名稱同經濟學上的商品概念混為一談了。須知盡管統計學可以把“勞務”同“商品”作為兩個不同的立項,但在市場經濟中,勞動力和雇傭勞動都是商品,這卻是政治經濟學的起碼常識。此其一。其二,喻文批評別人不懂得在“商品”與“非商品”之間還有個“服務業(yè)”,可是喻文卻無法分辨在服務業(yè)中也還有商業(yè)性服務、行政性服務和公益性服務的區(qū)別。在運輸、郵電、信息、旅游、娛樂等等商業(yè)性服務活動中,服務的商品屬性是不容置疑的。馬克思在《剩余價值理論》手稿中明確指出:服務是服務勞動的產品,“對于提供這些服務的生產者來說,服務就是商品。服務有一定的使用價值(想象的或現實的)和一定的交換價值!盵11]馬克思還寫道:工人可以“購買以服務形式提供的商品,他的工資花在這些服務上,同他的工資花在購買其他任何商品上是沒有什么不同的。…… 例如,他可以購買醫(yī)生的服務,也可以購買牧師的服務,就象他可以購買面包,也可以購買燒酒一樣!盵12]其三,喻文把有償新聞泛濫的狀況歸咎于實事求是地指出新聞產品的商品屬性的學者,這一說法,同把當今社會的腐敗現象歸因于實施了市場經濟政策如出一轍。試問,花錢取得新聞產品或信息服務,同花錢買發(fā)稿權、編輯權、播送權是一回事嗎?哪一位實事求是地研究新聞產品的商品屬性的人,是主張把新聞媒介的發(fā)稿權、編輯權、播送權當作商品出賣去搞這種權錢交易的呢?[13]以上三則恐怕也反映了喻文在概念區(qū)分或邏輯推理上的不當或混亂吧!
。ū疚陌l(fā)表于復旦大學出版的《新聞大學》1999年夏、秋季號,中國人民大學書
報資料中心《新聞學》1999年第3期全文轉載)
附:喻權域文章中有關“新聞自由”的段落:
80年代中期,胡績偉多次鼓吹“新聞自由”,并且發(fā)表《新聞法是新聞自由保護法》的文章。
1986年12月,上海發(fā)生大規(guī)模學潮,大學生的示威游行隊伍舉著大橫幅:“我們要新聞自由!彼麄兇髮W里有校報、?、廣播,政府并沒有進行事前檢查,他們還要什么“新聞自由”呢?頭腦發(fā)熱的一些大學生擁進上!督夥湃請蟆泛汀段膮R報》編輯部,拿出他們寫的新聞稿(贊揚他們的示威游行的新聞稿),強迫《解放日報》和《文匯報》在次日頭版頭條刊出,還不許改動。兩家報社嚴詞拒絕,批評他們侵犯報社的出版自由(批評得正確)。學生們則說,這是他們“行使公民的新聞自由權”。
“八九風波”期間,舉著“我們要新聞自由”的牌子和橫幅游行的人更多。
這些事促使我研究“新聞自由”問題。
研究后發(fā)現,“新聞自由”并非科學的用語,只是約定俗成的說法。關于這個問題,我另專文論述,這里只是簡單談談。
新中國成立后,先后制定過四部憲法,都只規(guī)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沒有“新聞自由”。不僅如此,從1908的清朝政府頒布“欽定憲法”開始,90年間,無論是孫中山領導制定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還是北洋軍閥、國民黨政權頒布的種種憲法,都只有“言論、出版自由”,或“言論、著述、出版自由”,沒有“新聞自由”。
為什么?因為“新聞自由”之說不通。
一、只有行為才有“自由、不自由”的問題。“言論”、“出版”是行為,所以有“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要求和規(guī)定。“新聞”是名詞,不存在“自由、不自由”的問題。“喝茶”是行為,說“喝茶自由”是通順的!安杷笔敲~,說“茶水自由”就不通了。
二、“新聞”這個名詞有三層涵意。第一層涵意——“新近發(fā)生或變動的事實”,那是客觀存在,已經發(fā)生的事不存在“自由、不自由”問題。如果指“新聞”的第二層涵意——新聞稿、新聞報道,只能說“新聞報道自由”,而憲法中的“言論自由”,就包含了用口頭或文字報道新聞的自由。如果指“新聞”一詞的第三層涵意——報紙的出版,憲法中的“出版自由”就涵蓋了。因此,不必列個含混不通的“新聞自由”。
“二戰(zhàn)”期間,無線電廣播已很發(fā)達!岸(zhàn)”之后,電視迅速普及。原有的“出版”(press)和“出版自由”(freedom of press)已不能涵蓋,怎么辦?
1946年,聯合國文件用過freedom of information(信息流通自由)。1948年,聯合國發(fā)表《世界人權宣言》,改用“人人有主張及發(fā)表自由之權”(Everyone has the right of opinion and expression)。這段話現在通譯為“意見和發(fā)表之自由”。從那以后,聯合國文件,以及德國、西班牙、委內瑞拉等國新制定的憲法,不再使用“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說法,改用了“意見和發(fā)表之自由”。港英當局1991制定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也不用“言論自由”、“出版自由”,而是用“意見和發(fā)表之自由”。
press(出版)不能涵蓋廣播、電視,而英、美人又習慣于用這個詞,怎么辦?最新(1995年)出版的《劍橋國際英語詞典》把press的含義加以擴大。它說寫成“The press”就包括廣播和電視。它特別強調,必須加“the”才行。
。ㄝd《新聞大學》1998年冬季號)
注釋:
[1]《新華日報的回憶(續(xù)集)》,四川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01頁。
[2]同上,第72頁。
[3]《中國現代出版史料(丙編)》,中華書局1956年版,第71頁。
[4]A 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47,p.v
[5]《報刊的四種理論》,新華出版社1980年版,第1頁。
[6]張允若:《關于新聞定義的思考》,《新聞記者》1998年第7期。
[7]《各國新聞出版法選輯》,人民日報出版社1981年版,第29頁。
[8]儲玉坤:《現代新聞學概論》,世界書局1948年版,第367頁。
[9]余家宏等:《新聞學詞典》,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2頁。
[10]《國際法資料選編》,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73頁。
[1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一分冊,第149頁。
[12]同上,第436頁。
[13]參閱張允若《關于新聞產品的幾個經濟學問題》一文,《中國廣播電視學刊》1995年第2期。
熱點文章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