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曾瑜:宋朝賣官述略(附論:秦漢至隋唐五代賣官述略)
發(fā)布時間:2020-06-10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宋朝賣官也與前朝一樣,事實上可區(qū)分為制度性賣官和官員私下賣官兩類,今分別予以簡單介紹和論述。
一、進納授官
一、進納授官的起源和賣價:宋朝建國后,為了革除唐五代以來軍閥割據(jù)的弊政,大力崇尚文官政治。在官場中以進士等科舉出身為榮,謂之“有出身”,其它入仕者為“無出身”。1馬端臨說:“宋興以來,所重者獨進士,若納粟授官,止贖刑而已,于民政無預也!2林駉《古今源流至論》續(xù)集卷5說:
“國朝諸科并建數(shù)路,得人無非奉若天道。至于鬻爵雖間舉行,皆為權(quán)宜之制,故入粟六百石與補上造之請,非備邊不許也。出粟五千余石,賜第班行之請,非補之則不許也;蛞再c水旱,或以備糴本,無非為權(quán)宜之制。誠以鬻爵之法,雖所以濟人事之不及,非所以體天道之至公。故隨舉隨罷,終不以為經(jīng)久之策。淳熈(宋孝宗)之君曰:‘理財有道,均節(jié)出入足矣,安用輕官爵,以益貨財!瘎t其不得已之意為可知矣。元祐之臣曰:‘納粟不如資蔭,資蔭不如進士!瘎t其輕重之意從可知矣!
宋朝設置賣官制度,雖有進納授官、3進納補官、4進納出身、5進納買官、6進納官、7進納官人、8進納出身人、9進納人、10進納、11納粟、12納粟補官、13納粟授官、14納粟得官、15入貲補官、16納貲授官、17獻助補官、18獻納補官19等各種名稱,含義稍有差異,實際上則是一回事,只作為“權(quán)宜之制”。
《宋史》卷158《選舉志》說:“太祖設官分職,多襲五代之制,稍損益之。凡入仕,有貢舉、奏蔭、攝署、流外、從軍五等!笨芍敃r尚沒有把進納作為一種入仕門徑。另據(jù)《宋會要》職官55之29,宋朝最初施行制度性賣官,是始于宋太宗淳化五年(公元994)正月:
“諸州軍經(jīng)水潦處,許有物力戶及職員等,情愿自將斛斗充助官中賑貸,當與等第恩澤酬獎。一千石賜爵一級,二千石與本州助教,三千石與本州文學,四千石試大理評事、三班借職,五千石與出身、(三班)奉職,七千石與別駕,不簽書本州公事,一萬石與殿直、太祝!20
此處的“有物力戶”較易解釋,即是富民,“職員”估計即是“衙前職員”之簡稱,是指富民當衙前者。21其它如三班借職、三班奉職、殿直屬低等武官,而助教、文學、大理評事、別駕、太祝屬低等文官!芭c出身”則是特授科舉出身,等同于對科舉末等者的恩賜,而非正式及第者。據(jù)后引的記載看來,應是科舉的科目之一的同學究出身。
此后的進納授官也大致授低官。如《宋會要》職官55之30-32載宋真宗景德時,規(guī)定在沿邊送納軍儲的“酬獎”,列表如下:
地區(qū)與軍儲額
賣官名
河北定州等地
陜西環(huán)州等地
河北洺州等地
陜西涇州等地
河北懷州等地
陜西永興軍等地
一千石
一千二百石
一千五百石
本州助教、文學
二千石
二千四百石
三千石
與出身
三千石
三千六百石
四千五百石
主簿、縣尉、三班借職
四千石
四千八百石
六千石
三班奉職
五千石
六千石
七千五百石
諸寺、監(jiān)主簿
六千石
七千二百石
九千石
秘書省正字、校書郎
七千石
八千四百石
一萬五百石
太常寺太祝、奉禮郎
八千石
九千六百石
一萬二千石
大理評事、殿直
九千石
一萬八百石
一萬三千五百石
諸寺、監(jiān)丞,侍禁
一萬石
一萬二千石
一萬五千石
大理寺丞、供奉官
可知北宋前期至中期的賣官仍分文、武兩類,文官中的主簿、縣尉到大理寺丞都屬寄祿官,而非實職差遣。其中官位最高的文官大理寺丞和武官東頭、西頭供奉官,只相當于元豐改制后的從八品宣德郎(宣教郎)和從義郎、秉義郎。
除了糧食之外,賣官尚有多種錢財和方式。如宋仁宗康定時,韓琦建議,“聽富民自雇人夫修筑”慶、鄜、涇三州城,“三萬工與〔太廟〕齋郎,五萬工與試監(jiān)簿或同學究出身,七萬工與簿、尉,八萬工〔與借職,十萬工〕與奉職”。這是以雇工修城費用的“工”為計量單位,進行賣官的特例。22
宋仁宗慶歷七年(公元1047),規(guī)定在河北、京東、京西和開封府:
“許諸色人進納稈草,等第與恩澤。雜稈草每束濕重五十斤。一萬五千束與本州助教,二萬束與司馬,二萬五千束與長史,三萬束與別駕,四萬束與太廟齋郎,四萬五千束與試銜、同學究出身,五萬束與(主)簿、(縣)尉、(三班)借職,六萬束與(三班)奉職。
稈草每束濕重一十五斤。二萬束與攝助教,三萬束與州助教,四萬束與司馬,五萬束與長史,六萬束與別駕,七萬五千束與太廟齋郎,八萬五千束與試銜、同學究出身,九萬五千束與(主)簿、(縣)尉、(三班)借職!23
這是進納飼草的實例。“試銜”即“試銜官”。24如宋神宗時,“剡人黃庸世以貲雄里中,納粟,得試將作監(jiān)主簿”。25胡宿《文恭集》卷18就保留了兩份制詞,一為“進納梢草空名助教制”,二為“在京進納斛斗,楚州等第戸房旺可將仕郎、守本州助教制”。當時的將仕郎屬文散官,而非元豐改制后之寄祿官。
北宋末年,金軍兵臨開封城下,無能的宋廷企圖奉獻金銀,而求金人退兵。城中“收簇大金犒賞金銀”,“有廣福坊李隸,已納金六百七十四兩,銀一萬四千七百四兩九錢,葛關(guān)金六百兩,銀三千五百七兩”。宋欽宗“御寳批李隸與成忠郎,葛關(guān)與保義郎。凡此同日數(shù)百戶,以勸來者”。26這是進納金銀賣官的實例。然而增加了數(shù)百名進納人,卻仍無補于皇朝的滅亡。
北宋末到南宋初,因財政異常拮據(jù),又先后規(guī)定并降低了進納貨幣的賣官價,當時由于在元豐改官制之后,故官名與北宋前期、中期有異。紹興元年(公元1131)的定價如下:
文官
武官
官名
賣價
官名
賣價
無品進義副尉
七百貫
無品進武副尉
一千貫
無品進義校尉
一千五百貫
無品進武校尉
二千貫
從九品迪功郎
六千貫
從九品承信郎
五千五百貫
從九品承節(jié)郎
七千貫
正九品保義郎
八千五百貫
正九品成忠郎
一萬貫
正九品忠翊郎
一萬一千五百貫
正九品忠訓郎
一萬三千貫
從八品修職郎
七千五百貫
從八品從政郎
九千貫
從八品從事郎
一萬五千(百)貫
從八品文林郎
一萬二千貫
從八品儒林郎
一萬三千五百貫
從八品秉義郎
一萬四千五百貫
從八品承直郎
一萬五千貫
從八品從義郎
一萬六千貫
正八品修武郎
二萬三千貫
正八品敦武郎
三萬貫27
宋高宗紹興末,有“右奉直大夫葉灼男右迪功郎葉均,獻錢一萬二千貫,循右文林郎”。28奉直大夫已是正六品的文官,當時用“右”字代表非進士出身,其子葉均可能是蔭補出身的迪功郎,獻錢數(shù)與上引表中相合,而超升四階,為右文林郎。另有“將仕郎戴公度獻助軍錢萬緡,詔以為右從事郎”,29超升三階。已故名將楊政“妻崇國夫人南氏獻助錢引十五萬道,二子楊廈、楊庥特補成忠郎”。30這是入貲四川紙幣錢引,而補武官。此類都是官員入貲后升官的實例。
與進納關(guān)系頗大者是和糴。宋朝的兩稅收入完全不足以保證龐大的軍糧供應,需要另外和糴糧草。和糴糧草使用的糴本,最初是使用錢幣、茶、鹽、麻布、香藥、象牙、犀角之類,后來財政愈來愈困難,于是官告、度牒之類也充糴本。如宋神宗熙寧八年(公元1075),“出空名試將作監(jiān),不理選限敕告,助教敕各十五,賜夔州路轉(zhuǎn)運司募人,入錢米于南川縣等以給邊”。31熙寧九年(公元1076),“詔賜監(jiān)主簿、齋郎、州助教告身補牒,共為錢十五萬緡,付廣南東路轉(zhuǎn)運司市糧草”。32又“詔賜坊場錢五萬緡,監(jiān)主簿告、齋郎牒、州助教敕總?cè)瑸殄X五萬緡”,付京東西路“糴軍糧”。33此類告、牒、敕的價格都在一千貫以上。南宋初,戶部規(guī)定“湖南糴米一十萬石”,其“糴本四十四萬貫”中包括“助教敕三萬二千貫,迪功郎告四萬八千貫”。34紹興五年(公元1135),“降迪功郎告身于浙西諸州博糴,毎道四千緡,亦不作進納,與理為官戶,仍理選限”。35
向民間攤派和糴負擔,已不可能是完全讓民間自愿買官。早在宋仁宗對西夏戰(zhàn)事中,歐陽修就說:“至于鬻官入粟,下無應者,改法〔榷〕貨,而商旅不行!36宋神宗初,范純?nèi)噬献嗾f:“荊湖北路監(jiān)司令民進納授官,有人戸家財不能滿數(shù)者,須令三、四戸同共進納。內(nèi)只一戶受官,受官者既使它人助錢,太為僥幸。同納者無名被斂,徒抱怨嗟!37
南宋初,財政窘急,不僅賣官,也賣實職差遣。宰相范宗尹“令使臣筆貼定價,出賣差遣”。38他給小武官使臣輩出定價,讓他們在參加銓選,分配實職時購買差遣,以增加財政收入!爸菘h勸誘鬻爵,不問貧富,一例科配,勸誘不行,亦不申稟”。39 殿中侍御史石公揆上奏建議:“州縣賣官告,除大姓全戶承買外,如糾定眾戶,湊數(shù)請買之人,雖已均敷,若未送納,并截日住罷!40時稱右相張浚“出賣官誥,重困江、浙”,規(guī)定“每州勸誘及三十萬緡以上,知、通、縣令、當職官各減二年磨勘,及二十萬緡,減半推賞”。“明知其為抑配,而以所得之多寡,賞以減半。如無錫縣令劉寛剝民最甚,遂得除倅永州”。41故低級文官楊煒上書參知政事李光說:“頻年以來,換度牒,鬻官爵,出賣戶帖,豫借和買,頭會箕斂,衰世掊克之法,畧已盡行,剝膚搥髓,無所不至,膏血無余,不知何從出乎?”42
紹興末宋金再戰(zhàn),洪適上奏說:“戎車旣動,支費倍増,賦入有限,生財極難。納粟入官旨揮,今巳半年,縣邑至有計苗一石,斂錢一千,以資貼上戶者。”43強迫上戶買官,而又以“計苗一石,斂錢一千”的方式,由其它人戶“資貼”買官的上戶。宋孝宗時,王師愈說,“無見錢以為糴本,或給官告、度牒”,“令州縣變轉(zhuǎn)現(xiàn)錢,不免強敷之于民”。44如何“強敷之于民”的詳情,已不得而知,但強制賣官,無疑在民間造成頗大的騷擾。
宋寧宗嘉定十一年(公元1218),“撫州歲起米綱,守臣移易水腳之費,抑進納富民部餫”。45強制進納人運輸米綱。南宋晚期,紙幣楮券嚴重貶值,如“進納迪功郎十七界(東南會子)十萬貫”。46文天祥在中舉的《御試策》中說:“自獻助迭見于豪家巨室而民困,自和糴不間于閭閻下戶而民困,自所至貪官暴吏,視吾民如家雞圈豕,惟所咀啖而民困,嗚呼!東南民力竭矣!”47當時強迫“豪家巨室”“獻助”,也對他們?yōu)楹ι趿摇?/p>
南宋末年,賈似道推行公田法,向浙西富豪買田。由于官府根本無力支付錢財,故“買數(shù)少者,則全支楮券,稍多則銀、券各半,又多則副以度牒,至多則加以登仕(郎)、將仕(郎)、校尉、承信(郎)、承節(jié)(郎)、安人、孺人告身。準直以登仕三千楮,將仕千楮,許赴漕試。校尉萬楮,承信萬五千,承節(jié)二萬,則理為進納。安人四千,孺人二千,此則幾于白沒矣”。48如安人和孺人的外命婦封號也予以出售,倒是一項新發(fā)明。這與和糴時將官位向民間強制出售,如出一轍。
二、進納人的階級成份和進納法:宋代能出錢買官者一般是“豪猾兼并之徒,屠酤市販之輩”。49進納人按其階級成份,無非是鄉(xiāng)村戶中的地主、坊郭戶中的富商等。
劉攽《江南田家》詩諷刺說:“不如逐商賈,游閑事車航。朝廷雖多賢,正許貲為郎!50如“宿州臨渙縣栁子鎭市戸進納斛斗人朱億”屬鎮(zhèn)坊郭富戶,因“能輸積,以助有司”,“赒恤阻饑”,其弟朱杰“褒賜一官”,為“本州助教”。51在北宋一些金石題名中有“市戶、守本州助教成公濟、陳士敏”,“市戶、承信郎楊名”。52他們無疑都是進納人。又如《夷堅支癸》卷6《尹大將仕》說:“秀州廣平橋尹大郎將仕,其家本微,致力治生,雖無田莊,而浮財頗裕!彼麤]有田產(chǎn),大約是單純由商人進納入仕,而得將仕郎。
在強調(diào)科舉出身的時代,就士大夫輩看來,對進納人采取各種限制和裁抑的規(guī)定,是理所當然的。故歐陽修說:
“竊以募民入粟,鬻以官爵,蓋是國家權(quán)宜不得巳之事。茍遇軍須闕乏,不欲科率人民,權(quán)許兼并之家進納,誘以官爵,蓋備一時緩急之用!53
宋仁宗慶歷時,李覯致范仲淹信中說:
“且時賣官,雖大理評事,無慮一萬緡耳。假如此寺只費十萬緡,亦當十員京官矣。彼十員京官以常例任使,數(shù)年之后,便當臨民,以為萬戸縣尹,則十萬家之禍,又以為十萬戸郡守,則百萬家之禍矣。若輟一寺之費,而不賣十員京官,是免百萬家之禍!54
蘇軾說:
“入貲而仕者,皆得補郡縣之吏,彼知其終不得遷,亦將逞一時之欲,無所不至!55
上官均說:
“豪右之家以貲授官,其才品庸下,素不知義。又外臺、郡守奬薦之所不及,(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彼因分甘自處于卑賤之地,豈復有奮勵之意!56
針對進納授官者作為官場特殊群體,宋朝還專門制訂了“進納法”。57其用意無非是盡量壓低他們的地位,減削他們的特權(quán),并加以各種限制。歷代還對進納法作了不少修訂和補充。
宋代的官戶自然是與民戶身份有重大差別,官戶“謂品官,其亡歿者有蔭同”,“諸稱品官之家者,謂品官父、祖、子、孫及同居者”。58但對“進納買官”者而論,卻大大提高了官戶的門檻,“系有正法,惟因軍功、捕盜,或選人換授,至升朝官,方許作官戶”。59升朝官即朝官,在元豐改制后,須至正八品文官通直郎和武官修武郎以上,方能算是官戶。故杜純說:“入貲得承務郎以上,猶不為官戸,葢嫌其逃賦役,困平民也。”60從九品的承務郎是文臣京官的最低一階,即使當了京官仍不算是官戶。
宋朝歷代對進納人作了許多專門的限制性規(guī)定。宋真宗時已規(guī)定,對進納人“州縣官不許接坐,止令庭參”。61“詔富民得試銜官者,不得與州縣官屬、使臣接見,如曽應舉及衣冠之族不在此限”。62此處的“富民得試銜官者”無非是進納人。宋仁宗慶歷三年(公元1043)“詔吏部流內(nèi)銓,縁邊州軍地臨兩界處,自今毋得注進納人”。63翌年又“詔吏部流內(nèi)銓,進納授官人舉縣令者,須及五考,有所部升朝官三人同奏舉,乃聽施行”。64這是對他們?nèi)喂俚貐^(qū)和充任縣令所作的限制。慶歷七年(公元1047),又詔“應納粟授官人不除司理、司法參軍洎上州判官。資考深,無過犯,方注主簿、縣尉。如循資入縣令、録事參軍者,銓司依格注擬,止令臨監(jiān)物務”。65嘉祐時,“詔凡入貲為郎,至升朝者,戸役皆免之,京官不得免衙前,自余免其身而止。若入官后,増置田產(chǎn)直五千萬以上者,復役如初,傭代者聴之”。66包拯曾為進納人與皇親議婚而上奏:
“臣竊聞舊開礬鋪進納授官人李綬男與故申王宮承俊為親,將就婚巹。中外傳聞,莫不駭愕。檢會御史臺編敕節(jié)文,應皇屬議親,并令具門閥次第,委宗正寺官審覆,須的是衣冠之后,非阘冗庸賤之伍,富商大賈之門。差渉不實,會赦不原其罪,仍仰抨彈之官常加采聽。又太常禮院勑,大宗正司奏,不是工商伎術(shù)之家,聽許為親。其李綬男正礙條制。”67
到宋神宗元豐元年(公元1078),又對婚姻有作一步規(guī)定:“宗室緦麻以上親,委主婚者擇三代中有二代非諸司出職及進納、伎術(shù)、工商、雜類、惡逆之家子孫,方許嫁娶。”宋哲宗時又重復此規(guī)定。68這是在與宗室女子通婚方面,所作的岐視性規(guī)定。
宋神宗時,“詔進納出身人,有旨落進納字者,不以官戶例減役錢”。69即使在名義上改換了進納出身,仍不得與其它官戶那樣,減除一半役錢。至晚在熙寧時,“進納授試銜,入下州判、司,中、下縣簿、尉;
授太廟齋郎,入中州判、司,中縣簿、尉”!斑M納出身三任七考,曾省試下第二任五考,入下州令、錄,仍差監(jiān)當”。70但前引宋仁宗慶歷七年進納稈草的規(guī)定,試銜的地位是高于太廟齋郎,而此處則是低于太廟齋郎。史稱“元豐進納官法,多所裁抑。應入令、錄及因賞得職官,止與監(jiān)當,該磨勘者換授降等使臣,仍不免科率”71這是在升遷和差遣上有嚴格限制,判、司、簿、尉、令、錄等都屬文官選人,“該磨勘者換授”武官“降等使臣”,只能任低等的管理稅收等雜務的監(jiān)當官,并且不得免除科率,即科配的雜稅。
南宋初,宋高宗“詔進納授官人毋得注令、錄”,又詔:“今后應納粟別作名目補官人,不得注親民、刑法官。見在任人罷任,到(吏)部別作注授,仍不注司理、司法(參軍)”,又重申北宋的差遣限制。72紹興四年(公元1134),又規(guī)定“應納貲授官,武臣至大夫日,遇郊方許封贈”。73
南宋初,李綱在一份公文中說:“竊見都督行府札子,頒降官告,勸誘上戶進納。文臣自宣敎郎至迪功郎,武臣自修武郎至承信郎,價直各有等差,計錢六十一萬貫。內(nèi)宣敎郎六萬貫,迪功郎一萬貫,其馀升降,各以萬五千貫為率。契勘自來進納文臣,止于判、司、薄、尉,遇有功改官,即轉(zhuǎn)入右列。蓋所以清流品,重名器也。今以京、朝官許之進納,恐失本意!74此處所謂“進納文臣,止于判、司、薄、尉”,是沿用元豐改制前的官名,包括軍巡判官,司理、司法、司戶參軍,主簿、縣尉。相當于元豐改制后的迪功郎。前引宋真宗時的賣官規(guī)定,當時最高可以出售大理寺丞,高于“薄、尉”十一階,已經(jīng)屬京官之列,又按前引宋仁宗慶歷時李覯所說,出售大理評事,也屬京官。但后來為了“清流品,重名器”,不再出售京官,而將賣官限制在文官判、司、薄、尉,即迪功郎一階,再要轉(zhuǎn)官,就升入“右列”,即改為武官。李綱之說實際上沿用了前述宋神宗時的規(guī)定。
陳傅良說,按規(guī)定,“進納人至從義郎止”。所謂“止”,是指“止法”。“止法尤為嚴密”,75進納人官至從八品的武官從義郎一般情況下就不得升遷,但在特殊情況下,還是可以繼續(xù)升遷!督ㄑ滓詠沓半s記》乙集卷14《進納授官人升改名田之制》記錄了南宋時對進納人升官等限制性的規(guī)定如下:
“凡進納授官人升改名田之制,歷任六考,有舉主四員,與移注。歷任十考,有改官舉主七員,與磨勘。即因獲盜應循從事郎以上者,具奏,降等與使臣。其因軍功、捕盜,得改官酬奨。如不愿換使臣,比類循資,至承直郎止。郎(即)因軍功、捕盜而轉(zhuǎn)至升朝,非軍功、捕盜而轉(zhuǎn)至大夫者,聽免差科,科配如官戶!
此處所說的從八品承直郎是文官,屬低等文官選人的最高一階,也屬進納人的“止法”!凹匆颢@盜應循從事郎以上者,具奏,降等與使臣”,文官從事郎屬選人第四等,使臣是十階小武官的通稱。從事郎再要升官,即改為武官。這與前引李綱之說大致相合,說明進納人一般不得升京官。然而“因軍功、捕盜”等特殊情況,仍可突破止法,繼續(xù)升遷至京官和朝官!皻v任六考,有舉主四員”,與《宋史》卷169《職官志》所載相同,可知至晚是熙寧時即是如此。
《燕翼詒謀錄》卷5說:“納粟補官,始以拯饑,后以募民實粟于邊。自王安石開邊,國用不足,而致粟于邊頗艱,應募者寡。元祐二年八月,詔進納人許其改官,歴四任十考,増舉主二員,職司二,常員五,自此人樂于應募。此法雖明,未聞有改秩者;蛑^中興以后,有一人官至太守,忘其姓名!薄奥毸尽笔侵感枰修D(zhuǎn)運使之類作舉主奏舉,而“常員”一般是指某機構(gòu)的常設定額官員,但在奏舉中是作為有別于職司的“常員舉主”。76此說與前引《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之說的考數(shù)和舉主有所出入,其實是反映了北宋熙豐之制、元祐之制與南宋之制三者的差異,宋代在理論上還是對官員一年一次考課。關(guān)于薦舉,按照規(guī)定:“諸進納出身人系承直郎以下,成四考者,許薦舉!77這又是薦舉方面的限制。
宋理宗端平時成書的《朝野類要》卷3《進納》說:
“有因納粟賑糶及助邊者,有只納粟,則得不理選限文資者,俗謂之買官。此不可以就試出身也!
文字雖短,卻不易理解。所謂“不理選限文資”,乃是指進納人到吏部侍郎左選參與銓選委任沒有期限,其實是不得參與銓選委任。78“不可以就試出身”,似指當時已取消了北宋前期至中期進納“與出身”的舊制,但不應理解為進納人不得參加科舉考試。南宋時記載說:“銓法,進納人年二十五以上試中,方許注闕。”79說明對進納人還是有正常的銓試制度。南宋中期的韓元吉《措置武臣關(guān)升札子》說:
“武臣則惟有關(guān)升親民(官)一節(jié),其法頗異。故武舉、軍班、武藝、特奏名出身人止用兩任四年。馀人皆用兩任六年,雖有考第之差,而無舉主之限。惟進納人用七考,有監(jiān)司、知州、通判三員奏舉,始得親民!80
這表明當時已改變了宋高宗時進納人不得出任親民官的禁令,但他們?nèi)绻鋈斡H民官,也比武舉、軍班、武藝、特奏名等其它出身的官員麻煩。
一般說來,宋朝并不限制進納人參加科舉考試。但也有個別限制。如宋高宗時,規(guī)定博學宏辭科,“除歸明、流外、入貲及嘗犯贓人外,公卿大夫子弟之俊秀者皆得試”。81宋寧宗時,規(guī)定科舉明法科“禁雜流、入貲人收試”。82
宋理宗淳祐二年(公元1242),“詔進納入官犯贓人永不許注授”。83這當然是反映了“進納入官犯贓”者過多的史實。淳祐十一年,又規(guī)定“納粟人雖有考第、舉主,并不聽辟為(縣)令”。84從殘存的《吏部條法》看來,當時對進納人的差注、辟舉、關(guān)升、磨
勘等,較前代或有所修改和補充,今分別介紹於下。
。ㄒ唬┍倥e:《淳祐令》明確規(guī)定:“諸進納出身人,不許舉辟(謂奏舉、奏辟差遣)!彼卫碜趯毜v四年(公元1256)的圣旨還強調(diào):“進納人亦當遵守條格,不得妄行辟差,不應受辟而輒行求辟!85這可能是淳祐時的新規(guī)定,斷絕了進納人通過辟舉而升遷之路。
。ǘ┎钭ⅲ骸皯,謂流外、進納、攝官,有舉主貳員,聽與選闕”!叭俨o舉主人,不得權(quán)注”“諸廣南遠地闕”!爸T職田優(yōu)厚處,非奏辟及占射差遣人,不許連任。其進納及曾犯贓罪,若入小處者并不占”!爸T職田中等以上闕,不注曾犯贓罪及前任停替若進納人”。86
“諸獨員縣令闕(簿、尉兼管同),不注犯贓罪、私罪情重,兩犯公罪徒,或前任停替并年陸拾以上,若流外、進納及未成考人”。又引淳熙九年(公元1182)敕,吏部奏:“司理(參軍)窠闕,進納人在法不許差注。緣有本是進納,而不以進納為名,與無出身同者,近年有授予司理差遣不一。今看詳欲將不曾發(fā)舉試下,實是進納賑濟,而不以進納為名之人,并依條不注司理!钡玫脚鷾。紹熙三年(公元1192)敕又強調(diào)了“司理與錄參(錄事參軍)”,“進納”等“皆不在此選”。87“應進納人,不注縣尉差遣”,進納人“不注鹽場、鹽倉、支鹽關(guān)”。排岸司“應注”“進納出身經(jīng)任,無贓罪,私罪情重人,不限年甲”。作院“應注”“進納先親民,次監(jiān)當經(jīng)任人,不限年甲”。巡轄“應注”“進納經(jīng)任,識字,年未六十人”。緝捕盜賊“應注”“進納經(jīng)任,年未五十人。如無人就,仍差不識字,年未六十人”。指使“應注”“進納,不拘已未經(jīng)任,并聽注,仍不注贓罪人”。88“進納得官,及不係試中材武人,而辟巡檢、知縣,須入未滿辟通判與帥機”!斑M納、特科人不許辟縣尉”。89
“應進納人陸考,有職官或縣令舉主肆員,與移注”。寶慶元年(公元1225)規(guī)定,“吏部措置選人,已注授差遣,委的有依條應避之親證條”,“其進納人證恩科、吏職,法不許與人對換”。90
。ㄈ╆P(guān)升和磨勘:“諸進納人陸考,有職官或縣令舉主肆員,與移注。肆任拾考,有改官舉主柒員,與磨勘”。91“應選人進納出身,歷任拾考,有改官舉主柒員,與磨勘,改合入官”。92對照前引《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乙集卷14《進納授官人升改名田之制》,可知南宋後期,對舉主的要求更為具體!皯M納人叁任柒考,曾省試〔下〕者兩任伍考,與令、錄,候參選照條關(guān)升從政郎”。93 “應進納使臣(校尉同),監(jiān)當滿柒年,無遺闕,內(nèi)須歷名色伍考,有監(jiān)司或知、通奏舉升陟者,有叁員,年叁拾以上,許到部關(guān)升親民。如侍從所舉者,謂當監(jiān)司員數(shù)”。這是對進納人不得任親民官有所松動。94另一條有所補充,“諸進納人監(jiān)當滿柒年,無遺闕,有監(jiān)司、知州、通判通及叁員,同罪奏舉升陟者,與親民。其磨勘自參部後,承信郎肆年,承節(jié)郎以上伍年,各經(jīng)住程幹辦叁年以上,有上項官貳員保舉,許磨勘,以後即依其馀使臣條例”。95“住程”一詞相當費解,可能是指在相當年限內(nèi)任同一差遣。96
“諸流外、進納人獲盜,應循從事郎以上奏聞,降等與使臣。諸獻納補官人,因軍功、捕盜,得改官酬獎,如不愿換使臣,與比類循〔資〕,至承直郎”。97“諸進納出身人磨勘,至從義郎止”。98
“諸省試下舉人,因進納授官,於元補文書內(nèi)不坐進納名目者,舉、改官職官、縣令,即依進納例”。99
“進納出身人,初該磨勘,合理陸年,住程到任叁年,舉主貳員”!斑M武校尉初該磨勘,除進納出身人合理陸年,住程叁年,舉主貳員,其馀人合理伍年,住程貳年。雖於校尉上理年已滿,住程未及,或住程已及,年限未滿,自不該磨勘”。100
“諸蔭補、進納,因鎖試并賜出身者,并同有出身,理為磨勘”。101這是允許進納人參加貢舉,改變官場出身,“有出身”即是指科舉出身。
“致仕擬官:從事郎以上,右改合入官,進納循資;
從政郎、修職郎,右改合入官,進納、流外循資;
迪功郎,右改合入官,進納陸考,流外肆考,及已任上州判、司,并循資,馀守本官致仕”。102
宋朝并無專門的進納法傳世,但從前引各代的零星記載看來,其中應包括(一)進納人在何種情況下方才成為官戶,(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ǘ⿲M納人在升官和實職差遣方面的各種限制,(三)進納人在與皇族通婚方面的限制,(四)進納人不免役錢和科配。按宋朝即使是官戶,也僅在自宋神宗到南宋初的數(shù)十年內(nèi),可酌情減免科配。103
宋徽宗大觀時,有人形容進納人之濫:“非特富商巨賈,皆有入仕之門,但人有數(shù)百千輕貨,以轉(zhuǎn)易三路,則千緡之入為有馀,人人可以濫紆命服,以齒仕路。遂致此流遍滿天下。一州一縣,無處無之,已仕者約以千計,見在吏部以待注擬者不下三百人! 人稱“方今入仕之門,多流外之員,其冗濫尤在于進納”。104雖然形容進納人遍天下,但政和時“吏部人數(shù)凡四萬三千有奇”。105另據(jù)宋寧宗嘉定六年(公元1213)的統(tǒng)計,吏部尚書左選京、朝官2,392員,而進納人僅3員,侍郎左選文臣17,006員,進納人429員,侍郎右選武臣15,606員,而進納人508員。106故總的看來,進納人在官員中所占比例還并不大。
呂祖謙為郭澄寫的墓志銘說:“父良臣,將仕郎。紹興末軍興,入貲佐縣官者賜爵,視任子。將仕以伯清名上,補迪功郎,調(diào)隆興府南昌縣主簿,再調(diào)臺州黃巖縣主簿,皆不行。嘗請兩浙轉(zhuǎn)運司解,亦終不遂。淳熈六年八月十二日以疾卒,年始三十!107郭澄雖然享受了相當于蔭補入仕的優(yōu)惠政策,卻仍蹭蹬于仕途,他企圖通過科舉解試改善自己的待遇,“亦終不遂”。這是進納人在官場頗受岐視和限制的實例。
三、賣官之濫和優(yōu)惠政策:宋朝在大部分時間內(nèi)都存在財政困難的問題,賣官就勢在必行。為了解決財政困難,甚至還須采取優(yōu)惠政策。
宋仁宗時,為應付對西夏的戰(zhàn)爭,尹洙建議“鬻爵”,但三司使鄭戩等上奏反對,說:
“為國者禮義不可不立,法度不可不行,風俗不可不純。今洙所言,是棄三者之益而困生民之本也。古設民爵以賞武功、賜耆艾,今則鬻爵以規(guī)貨財,其編戶產(chǎn)薄者,或子孫驕靡,希一爵因至貧窘,使父母妻子罹凍饑之患,此禮義不立也。先王之域民也,貴賤有差,器服有別,今使下愚之民咸得僣上所為,驅(qū)之忘本,欲不窮困,其可得乎?此法度不行也。游惰豪縱之徒,因輸財?shù)脙c服以逾憲防,卒致澆漓之弊,此風俗不純也。況賣官之令,已出權(quán)宜,然行之浸久,今更為煩細,箕斂民財,書揭徼塞,使夷狄有輕中國之心。且先朝賜民爵不過公士,攝助教之名,非有階品。若三等之上戶,皆受爵號,即牙前、弓手、散從官、手力之類,悉出孤貧浮客。又近以真珠折馬價,虧民已甚,若更設禁科則悉為棄物!108
史載宋仁宗接受了鄭戩等議,然而在事實上,當時為應付對西夏戰(zhàn)爭的軍費,宋仁宗“借大姓李氏錢二十馀萬貫,后與數(shù)人京官名目以償之”。109參照前引李綱之說,授予京官,自然是對大姓李氏的特殊優(yōu)惠。慶歷時,魚周詢上奏說:“近元昊背惠……大舉即大敗,小戰(zhàn)輒小奔。徒日費千金,度支不給,賣官鬻爵,淆雜仕流,以鐵為錢,隳壞圜法。”110反映當時的“賣官鬻爵”之冗濫。三司使張方平則認為賣官鬻爵,無濟于事,他說:“比來鬻官,六千緡者與簿、尉,萬緡則殿直,諸監(jiān)管場務官,準課程以立賞格,收贏至二、三千緡,即以次遷陟,以知賣官、遷官幾何員數(shù),可供三路一歲糧草之費,是謂聚畎澮之微,供尾閭之泄也!111
宋神宗時記載說:“進納出身人例除京官,至有經(jīng)覃恩遷至升朝官者,頗多并兼有力之家,皆免州縣色役,及封贈父母,如京官七品,除衙前外,亦免余色役,尤為僥幸。條例繁雜,無所適從!112反映了進納人作為“并兼有力之家”,利用“條例繁雜,無所適從”,照樣能鉆營為升朝官,而謀取私利。
范純粹“嘗論賣官之濫,以為國法固許進納取官,然未嘗聽其理選。今西北三路許納三千二百緡買齋郎,四千六百緡買供奉職(東頭、西頭供奉官),并免試注官。夫天下士大夫服勤至于垂死,不沾世恩。其富民猾商,捐錢數(shù)千萬,則可任三子。切為朝廷惜之。疏上,不聽”。113
宣和時,有臣僚言:“屬者東南用兵,募民入金榖,以省轉(zhuǎn)輸,補文武官一階,武臣以‘效用盡心’文臣以‘上書可采’,并理選依官戶法。若遂行之,臣恐弗便。且常歲科配,皆出富室,一旦入粟,遂為官戶,終身獲免。則是每戶得數(shù)千緡于須臾,而失數(shù)萬斛于長久矣!彼蟆疤刭n改正,并依進納法施行”。實際上是進納人,卻改為“效用盡心”和“上書可采”出身,“并理選依官戶法”。由于“豪民之家恥見‘進納’二字”,此種變通的優(yōu)惠政策當然是有利于進納人,而與科舉出身的“士大夫流品混矣。居鄉(xiāng)不修而齒仕版,或侵漁百姓,取償前日之費,則公私皆被其患”。114楊汝明“宣和初以上書得官,實納粟也”。南宋初,官至右奉議郎、知彭澤縣。115已經(jīng)超過止法七階,為朝官。
北宋末年,宋欽宗“圣旨,應縁獻納錢物補官,并貼納錢物改換新告,不作進納之人,并合作官戶,及理選限,申明行下”。116
在南宋初十分困窘的時代,建炎時,宋高宗在揚州,“有司不為國家長慮,卻顧徒以茍悅一時舉人,將入助教人并依下州文學,特理選限,固已不勝其濫矣。紹興二年,乃復再援此例,益啟僥幸”。117“入助教人”本是進納授官,理應如前所述,“不理選限”,如今僅因為他們參加科舉,成了“舉人”,就改為“特理選限”,即可以參與銓選注官,故遂成“僥幸”。
宋高宗在建炎二年(公元1128)六月規(guī)定:“如納已七千貫,補承節(jié)郎,六千貫補廸功郎,依已降指揮,并不作進納人,愿繳元授付身貼納數(shù)中,以十分為率,更減一分,亦不作進納所納之物!绷硪挥涊d則補充了“五千五百〔貫〕承信郎”。118紹興初,由于“近給賣新告,價直髙大,變轉(zhuǎn)不行”。遂“減敦武郎為三萬緡,承直郎為萬五千緡,其余以是為差。仍不作進納,理為官戶,免試注官”。119紹興三年(公元1133),宋高宗“詔博糴補官人不作進納,仍與免試注官”。120紹興五年(公元1135),又“詔進納授官人愿貼納金、銀、錢、米,轉(zhuǎn)行至承直、從義郎者,許徑赴戶部陳乞,下所屬倉庫細納,申朝廷給降付身”。121允許進納人加價后,升至從八品文官承直郎和武官從義郎。凡此種種優(yōu)惠政策,無非是為彌補財政虧空而采取招徠錢財?shù)奶厥庖?guī)定。盡管如此,宋高宗還是依官員應繪(會?)的建議,“博糴授官人依進納條令,官至升朝,與免色役,其物力家業(yè)等第系與民爭利,雖至升朝,亦不得免科配”。122
紹興五年(公元1135),宋廷“降迪功郎告身于浙西諸州博糴,毎道四千緡,亦不作進納,與理為官戶,仍理選限”。123此處的“理選限”已如前述。
紹興六年(公元1136),宋廷又頒布了更加優(yōu)惠的賣官政策:“將大姓已曽買官人于元名目上升轉(zhuǎn),文臣廸功郎升補承直郎一萬五千緡,特改宣教郎七萬緡,通直郎九萬緡,武臣進義校尉升補修武郎二萬二千緡,保義郎已上帶合門祗候三萬緡,武翼郎已上帶合門宣贊舍人十萬緡,已有官人特賜金帶五萬緡,并作軍功,不作進納,仍與見闕差遣,日下起支請給。其家并作官戶,見當差役、科敷并免。如將來參部注擬、資考、磨勘、改轉(zhuǎn)、蔭補之類,一切并依奏補出身條法施行。仍免銓試,金帶永逺許系”。124此規(guī)定完全免除了對進納出身的一切限制,而將此種進納出身完全等同于蔭補出身。
官員建議:“兩浙撲買坊場一千三百三十四處,為凈利錢約八十四萬緡,今未賣者五百有竒。乞募進納補官之家投買!钡玫剿胃咦诘呐鷾。125進納人無非是商人豪富,由他們經(jīng)營官府難以出售酒坊之類,有可能官私兩利。
針對“比年軍興,以納粟得官者不謂之納粟,或以‘上書文理可采’,或作‘獻納助國’,與理選限。原朝廷之意,欲激勸其樂輸,使得為官戶,而銓曹別無關(guān)防之法”,有人議政說:“近年以來,固有得縣令,亦有得法司者。此曹素未嘗知政務,直以多貲,一旦得官。若遂使之臨縣議刑,其不稱職必矣。既不能稱職,必為民物之害!126
然而到宋金戰(zhàn)爭平息后,宋廷又提高了對進納人的限制,紹興十二年(公元1142),宋高宗詔:“入貲授官能及二萬貫以上人,方許作官戶,免役。”127
紹興末年,面臨宋金再戰(zhàn)的形勢,宋廷又大規(guī)模賣官,并規(guī)定“應知縣勸諭及二萬貫,與減二年磨勘。選人比類施行。如增賣及一萬貫,更與減磨勘一年。本州知(州)、通(判)究心勸諭諸縣出賣數(shù)足,各與減二年磨勘”。128當時“下鬻爵令半年,愿就初品文階者才一人。言者請損其直以招來之”。故宋高宗“詔進納授官人并損其直十分之二,與免銓試,仍作上書獻策名目,理為官戶,永不沖改”!坝衷t獻納八千緡以上補官人,并免試”。129
宋孝宗時,袁說友上奏說:“臣竊見進納入流官,多是無所知識之人,又皆不曽銓試,只為州縣之累。乞降睿旨,權(quán)罷進納。其進納已未出官人,并要銓試中選訖,方許注授。其已到任者,候滿罷日,亦俟銓試中選,方許參部。其已注授而未到任者,亦先赴銓試中選訖,方許到任。若闕到一年,而試未中選者,并以違年法。庶凡澄此雜流,以容實材之薦!130淳熙三年(公元1176),“詔罷鬻爵,除歉歲民愿入粟賑饑,有裕于眾,聽補官,余皆停。自是進納、軍功不理選限,登仕郎、諸州助教不許出官,止于贖罪及就轉(zhuǎn)運司請解而巳”。131
淳熙七年(公元1180),中書、門下省奏:“湖南、江西旱傷,立賞格以勸積粟之家。凡出米賑濟,系崇尚義風,不與進納同。一千石補進義校尉,愿補不理選將仕郎者聽。二千石補進武校尉,如系進士,與免文解一次。四千石補承信郎,如系進士,與補上州文學。五千石補承節(jié)郎,系進士,補迪功郎!132這是在賑濟的名義下繼續(xù)保持了賣官制度。宋孝宗時算是南宋財政狀況最好的時期,故尚有條件對取消對進納的優(yōu)惠政策。
然而到宋寧宗開禧北伐時,又改變了宋孝宗的規(guī)定。開禧二年(公元1206),“下納粟補官之令”。133“開禧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都省札子”,規(guī)定進納人“所補官資并依奏蔭體例,特與免試注官,永不沖改”。134“銓法,進納人年二十五以上試中,方許注闕。開禧用兵,誘豪民助邊,許與蔭補同,且免試”。從開禧北伐開始,又不得不實行對進納人的優(yōu)惠政策。四川吳曦叛亂后,財力困難,陳咸赴任理財,采取了“鑄當五錢,榜賣官”等措施。135嘉定元年(公元1208)黃度“奏官自簿、尉而上,為治人而設,直以錢得之,有虧國體。乞遵用孝宗詔書,惟歉歲出粟賑濟者,聽補官。其銓法并從舊制”。136
總之,宋朝對進納人采取各種優(yōu)惠政策,主要是取決于財政狀況。財政困難時,優(yōu)惠條件只能增加。開禧用兵后,僅有十年休兵時期,從嘉定十年(公元1217)開始,宋朝先后與金與蒙古進入連綿不斷的戰(zhàn)爭,宋朝的財政困難不斷加重,就只能不斷加重優(yōu)惠性和強制性賣官。當年“以軍興,募民納粟補官”。137
四、人治條件下的進納人:進納人在官場中自然是被進士出身者所瞧不起的!墩f郛》?41畢仲詢《幕府燕閑錄》就記載兩個官場中的笑話:
“國子博士王某知扶風縣,有李生以貲拜官,每見王,輙稱‘同院’。王不能平,因而面質(zhì)曰:‘某自朝士,與君名位不同,而見目同院,何也?’李生徐曰:‘固知王公未知縣事時,自是國子博士,謂之國博;
某以納粟授官,亦榖博也。豈非同院乎!’王罵之,大笑!
“故事,邊郡入粟授官,以厚價市駿馬,猶不如意,每以為恨。常騎,遇市醫(yī)工李生,滑稽能謔,遮道謂曰:‘君馬新市,其價幾何?’曰:‘一百五十千。’李生盛稱壯健,以為價賤,王怪,問之,李生曰:‘馱得三千石榖,豈非壯健邪?’”
盡管從道理上說,從法律上看,對官場的進納人頗多限制。然而宋代是個人治社會,進納人在官場自有各種鉆法律空子的鉆營之術(shù),加之如前所述,在相當長的時期內(nèi)財政艱窘,宋廷為了解決一時的窘急,也往往采取優(yōu)惠政策。此類情況都有利于進納人改善他們在官場的處境和待遇。
宋仁宗時,趙抃彈奏樞密副使陳旭(后避宋神宗諱,改名升之),涉及“冀州進納富民李士安者,京師號為豪右之首,典下中書吏人偷公用銀器事發(fā),其銀器上有‘中書’字號。士安托旭同居表弟甄昻傳達意旨,不行勾追勘斷。其甄昻納士安錢二百貫文,其后更為士安理索私債不少”。138
宋神宗時,“剡人黃庸世以貲雄里中,納粟,得試將作監(jiān)主簿”!坝褂性A事,縣累追不至”,縣令蘇駉“忿出不意,奄至其家,親捕之。庸妻王急呼其家仆閻師等十數(shù)人,躁叫進躍,奪駉肩輿及蓋,以石擊傷從者,駉僅得免”,139無疑是一方的惡霸。
宋哲宗時,反變法派劉安世“移梅州安置”,“貶所有土豪緣進納以入仕者,因持厚貲入京師,以求見(章)惇,犀珠磊落,賄及仆隸。久之,(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不得見,其人直以能殺公意逹之。惇乃見之,不數(shù)日,薦上殿,自選人改秩,除本路轉(zhuǎn)運判官”。140一個進納人居然在宰相的保奏下,由低等文官選人而超升廣南東路轉(zhuǎn)運判官的差遣,準備謀害劉安世。
紹圣三年(公元1096),御史中丞黃履劾奏:“知麟州燕復以納粟得官,年踰七十,耳目昏暗,郡務廢弛,乞下本路體究,果如所聞,即乞罷免!141反映當時的進納人也可官至沿邊的知州。
宋高宗時,“王黙系進納成忠郎”,“以資得列武階,而敢怙勢欺誣貧弱,抵冒不忌,理無可矜”,“特降兩官”。142黃云翼“豐城人,初名時起,嘗舉進士不第,后以入貲授官”。“更名上書”,得到宋高宗召見引對。殿中侍御史魏矼“言其本富家子,嘗殺人亡命,乃罷之”。魏矼又“力論其素行兇惡,愚弄朝廷”,于是宋高宗“詔押歸本貫”。143湖州富豪金鼐“財雄東南”,“以貲授官”,交結(jié)秦檜,以為他“看閣子為名,專任南畝出納之責。四為國信所三節(jié)人,皆以納賂得之”,“人所不齒”,卻官至武義大夫。144
筆記小說中也有一些進納人的記載。如《夷堅支甲》卷1《宋中正》說:“魏人王員外以納粟得州助教,家富而性狠狼戾恣暴,出遇神祠,未嘗加敬,或指而詈侮!薄度蔟S三筆》卷16《多赦長惡》說,“婺州富人盧助教以刻核起家”,顯然是進納人,他“下莊收榖”,被田仆父子四人打死。
宋孝宗時,朱熹上奏反映了一個進納入官的具體事例,“朱縣尉典買產(chǎn)業(yè)累年,白收花利,不肯批割物力。皆系出產(chǎn)之家抱空代為送納”。朱熹“尋令人暫喚朱縣尉取問,本人倚恃豪強,不伏前來,遂委金華縣尉追發(fā)。據(jù)縣尉、迪功郎陸適申,依應追喚朱縣尉系極等上戸,居屋三百馀間,恃豪勢藏隠在家,不伏前來。竊縁本人家仆叢眾,全無忌憚”!罢盏弥炜h尉系修職郎朱熈績,元因進納補受官資,田畆物力,雄扵一郡,結(jié)托權(quán)貴,凌蔑州縣,豪橫縱恣,靡所不為”。145
趙汝愚按劾汀州知州趙汝劼,說他“委任進納人、司理張珙及清流縣丞曾注,使權(quán)職官,皆招權(quán)納賂,妄作威福。凡暴虐刻薄之政,二人者實助之然也”。146前已交待,進納人按規(guī)定是不得出任司理參軍的,但趙汝劼就居然可以設法公然違法任用。黃榦《勉齋先生黃文肅公文集》卷《申轉(zhuǎn)運司為曾縣尉不法豪橫事》也敘述了一個進納人的劣跡:
“有納粟得官,新贑縣東尉曾千齡者,本人家?guī)制,天姿狡險。自開禧年間,韓元卿為本縣知縣,千齡知其黷貨無厭,貪其勢熖可炙,遂以厚貲與之結(jié)托,以孤遺侄女與元卿之子結(jié)婚。自此通家出入,請求關(guān)節(jié)。千齡武斷鄉(xiāng)曲,本自可畏,加以結(jié)親縣官,誰敢正視。兩鄉(xiāng)幾都之人,凡有膏腴之田地,富厚之財貨,或因致死公事,或因盜賊行劫,必多牽引,使陷其中。然后控取財物,為之救解,或出榜貼占,或假立契書,鄉(xiāng)民俯首聽命,莫敢與爭。文引追逮,全類官府,關(guān)鎖禁系,無異犴獄。兼并孤遺田產(chǎn),吞并寺觀財物,兩、三年間,増置稅錢一、二百貫,而流離轉(zhuǎn)徙者不知其幾家。蓄養(yǎng)幹仆劉云卿之徒,為之爪牙,日夜?jié)O獵人家物產(chǎn)。千齡資幹仆之力,幹仆憑千齡之勢,而人家物產(chǎn),不歸之千齡,則歸之幹仆矣。”
官員度正談及夔州一帶的地方政治,“夔峽之間,大山深谷,土地磽確,民居鮮少,事力貧薄,比東、西川十不及一、二,士之仕者率不愿往”!耙允墙柩a之官,不理選限之官,與夫納粟之官,日夜經(jīng)營諸司,以求權(quán)攝。此輩初非有禮義廉恥之人,有茍祿之心,無進身之望。所在椎膚剝髓,以肥其家,以媚其上,初無批書厯子,以拘系其進退。見利則趨,見害則遁,往往挾臺府之勢,躪籍州縣,州縣莫敢誰何。此其為害,有不可勝言者”。147
南宋晚期,有“潛彝父子恃其銅臭,假儒衣冠,平時宛轉(zhuǎn)求乞賢士大夫詩文,以文其武斷豪強之跡,前后騙人田產(chǎn),巧取強奪,不可勝計”。他“納粟為小使臣,輒作潛監(jiān)酒戶,輙用幹人,越經(jīng)內(nèi)臺,可謂小人之無忌憚者矣”。148另有“進納”人薛方叔,任“監(jiān)酒”,“出入福邸(王府)貴家甚稔”,到處鉆營,也果然有所得。149
由此可見,對宋時進納人的倚勢作惡,也不能完全低估。正如魏了翁所說:“由鬻爵進者多貪污!150
二、納賂賣官之盛
宋朝實行高度的中央集權(quán),其中當然也包括人事權(quán)。各級官員的任命,小至縣以下管轄酒務、鹽場之類的所謂監(jiān)當官,也都由中央委任。宋朝的授官,最高級的少量官員由皇帝委任,其次是中樞機構(gòu),包括元豐改制前的中書門下和樞密院,改制后的三省和樞密院委任,時稱“堂除”,宰相授官的范圍不斷擴大。最大多數(shù)官員則是由吏部等委任。151宋朝取消了唐朝的兵部委任武官制度,文武官的銓選一律歸吏部等機構(gòu)掌管。在元豐改制前,銓選機構(gòu)是審官院,后又分東院和西院,分別文武,低等的還有流內(nèi)銓和三班院。改制后則權(quán)歸吏部,吏部有四選,即尚書左選、侍郎左選管文官,而尚書右選和侍郎右選管武官。如果從賣官的角度探討,掌握人事權(quán)的官和吏都有可能賣官自肥。然而古代的政治特點正在于人治,私下的賣官就決非僅限于按制度規(guī)定而掌握人事權(quán)者,一些有權(quán)勢者,即使不直接掌管人事權(quán),也都可以賣官。此外,從制度上說,宋朝也實行薦舉保任制和小范圍的辟舉制,其操作固然與前朝不同,但也留下了頗大的弄權(quán)賣官的空間。
宋朝官員的頭銜有官、職、差遣、勛、爵、邑等,其中唯有差遣屬實職,其他均屬虛銜。進納制度主要是賣虛銜的官,而官員的私下納賂賣官,最重要的則是出售差遣。
一、大臣、宦官等賣官:官場中的行賄受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買官賣官。史料中反映,從宋初到宋哲宗時,大臣等私下賣官之風還是較為收斂。如宋仁宗初,處分宰相丁謂,“籍其家,得四方賂遺,不可勝紀”。152“皇祐中,發(fā)運使許元頗號任職,而元賂遺權(quán)要,傾巧百端,其始也止得同進士出身,既而又為侍御史,在任累年,晚乃得除此職。天下清議,不以為允”。153宋哲宗時,有“段繼隆賣官事”,154有官員李雍“自首同情賣官之罪”,155此類雖不是大案,也多少反映了私下賣官的事層出不窮。
但從宋徽宗開始,大臣等私下賣官之風就猖獗起來,而不可收拾。蔡京“竊弄威柄,鬻賣官爵,貨賂公行,盜用庫金,奸贓狼籍”。大宦官童貫“植私黨,交通問遺,鬻賣官爵,超躐除授,紊亂常制。有自選調(diào)不由薦舉而輒改官者,有自行伍不用資格而遽升防(御使)、團(練使)者,有放廢田里不用甄收,而擢登侍從者。奸贓小人,爭相慕悅,侵漁百姓,盜取官錢,苞苴公行,門戸如市,金幣寳玉,充牣如山,私家所藏,多于府庫”。156人稱“宣和以來,宦者童貫弄兵,蔡攸并竊樞柄,邉帥率皆小人,以賄賂用之,軍政盡廢,非徒士卒驕惰不可用,且零落盡矣”。157邊帥買官的結(jié)果,直接招致北宋的滅亡。
取代蔡京的王黼“當國時,公然受賄賂,賣官鬻爵,至有定價,故當時為之語曰:‘三千索,直秘閣;
五百貫,擢通判’”。158另一說為“公然賣官,取贓無厭。京師為之語曰:‘三百貫,且通判;
五百索,直秘閣!錈o亷恥如此”。159
據(jù)陳東上書,宦官梁師成在“宣和六年春,上皇親策進士八百余人,聞其中百余人皆以獻頌上書為名,特赴廷試,率多師成之力。盡是富商豪子,曽進納及非泛補授官職,士大夫不齒之人,或白身不足應進士舉者,聞毎名獻錢七、八千緡,師成便為奏請?zhí)馗巴⒃囍。師成所為既眾,即又傳令張楠等將上。其它?quán)幸遂相效以賈利,師成實啟之。每遇賜名唱第之日,師成必在上側(cè),臨時奏請,妄有升降,以亂公道。在廷之士往往解體,國家選舉之法為師成壞亂,幾至掃地”。160甚至將號稱公道取士的科舉,也成了梁師成賣官的領(lǐng)域。此外,如孟昌齡、朱勔父子、李邦彥等人,“凡所請求,皆有定價,故不三、五年,選人有至正郎或員外,帶職小使臣至正、副使或入遙郡、橫行者”。161
文士朱夢說針對當時宦官勢力的猖獗,賣官的盛行,上書宋徽宗說:“宦官委任華重,名動四方,營起私第,強奪民產(chǎn),名園甲第,雄冠京師,賣官鬻爵,貨賂公行,人莫敢言,道路以目。蓋位髙而不可仰,勢大而不可制,官人以爵,而有司不敢問其賢否,刑人以罪,而有司不敢究其是非!彼终f:“四方之人湊于京師者,納賄于權(quán)門,積玉于勢地,皆有定值。昔之賣官,錢入私門者無過是也。傷風敗俗,自是而始。陛下曽一念乎?又嘗見縉紳之士,競欲取媚于權(quán)門之子,悉與市廛易古器,鬻畫圖,得一珍異之玩,即盛價而求售,爭妍而乞憐。倘合其意,美官要職,指日可得。儒衣儒冠而為候門之償賣,恬不為恥。歷臺省者以親姻而獲用,不問人才之賢否,子侄悉居侍從,英俊沉于下僚!162
宋欽宗時,監(jiān)察御史胡舜陟上奏說,“天下奸惡如織,蕪穢郡縣。吏部充塞,無闕以擬注;
版曹空匱,不給于祿廩”。“如近習所引”,“此皆殃民蠧國,敗俗妨賢,奸兇取位,賕賂買官”!盎蛞酝膳投鵀E膺,或以商賈胥徒而貨取”。163此類情況當然都是宋徽宗遺留下來的敗政。
南宋初,奸相黃潛善“賣官售寵”,164但具體情況不詳。其弟黃潛厚也“聚斂苛細,賣官鬻爵”。165據(jù)《偽齊錄》卷上說,民間諷刺當時的賣官說:“斗量珠,便龍圖;
五千索,直秘閣;
二千貫,且通判。”對照前引北宋晚期王黼的賣官記錄,賣價又大幅度提高了。因為宋高宗喜養(yǎng)鵓鴿之類,又嗜女色,他“〔寵任〕內(nèi)官馮御藥(馮益)等,〔令〕恣受賄賂。官員受差遣者,往往尋買〔妾并〕鵪鶉、鵓鴿之類,與馮御藥等,因奉康王,便得好差遣”。166連美女和鵪鶉、鵓鴿之類,也都成為購買“好差遣”之資。
戚方是當時一個無惡不作的盜匪,他被近接受招安后,據(jù)《三朝北盟會編》卷140載,戚方向庸將張俊“上兵馬簿,有馬六百疋,獻金玉珠珍不可計。自方到行在,日與中貴人蒲博,不勝,取黒漆如馬蹄者,用炭火熁去漆,乃黃金也,以償博負。毎一博不下數(shù)枚,于是方已受正使矣。時人為之語曰:‘要髙官,受招安;
欲得富,須胡做!彼杀I而官,向張俊行賄,保全了性命,向宦官行賄,又官至正七品武官諸使正使,成了當時買官的一個特殊事例。后來,他依賴宦官等的助力,居然官至節(jié)度使和都統(tǒng)制。
權(quán)臣秦檜“喜贓吏,惡廉士”,“貪墨無厭,監(jiān)司、帥守到闕,例要珍寶,必數(shù)萬貫,乃得差遣”,這是各路安撫使、轉(zhuǎn)運使之類大員的買差遣價格!凹捌溱E污不法,為民所訟,檜復力保之。故贓吏恣橫,百姓愈困”。167
宋孝宗時,重用近習和宦官如龍大淵、曾覿、王抃、甘昪等輩,龍大淵死得較早,后三人“相與盤結(jié)”,“恃恩專恣,其門如市”,“士大夫無恥者爭附之”,“文武要職多出三人之門”。168陳俊卿對皇帝說:“曽覿、王抃招權(quán)納賂,薦進人材,而皆以中批行之。外間口語籍籍,恩盡歸于此輩,謗獨萃于陛下,此非宗社之福也!169所謂“招權(quán)納賂,薦進人材”,即是大量賣官。
宋寧宗時,權(quán)臣韓侂冑“交通賂遺,奔走四方”。170“賄賂公行,仕者朘削民財,以奉權(quán)臣,則美官可翹足而待;
兵官克剝士卒,以媚權(quán)臣,則將帥可計日而取。民力益竭,軍政大壞”。171
他信用老師陳自強,任右相,其心腹、胥吏出身的蘇師旦、史達祖等人照理在官場沒有地位,也都招權(quán)納賄,大量賣官。陳自強“尤貪鄙。四方致書饋,必題其緘云:‘某物并獻!矔}無‘并’字,則不開?v子弟親戚關(guān)通貨賄,仕進干請,必諧價而后予”。172衛(wèi)涇上奏揭發(fā)說,陳自強“遍移私書,多取空頭舉削,旋議價直,隨其人之貧富與其勢之緩急,有増至三千緡而后售者,有先受賄賂而后為之發(fā)書者”。陳自強“三子俱非令器,士頤、士履貪穢尤甚,交通關(guān)節(jié),專事狎逰。人謂將帥蘇師旦賣其大者,而近下軍職及升差之類,自強偕二子交互為市。內(nèi)而職事官,外而監(jiān)司、郡守,亦以賄得。有求學官者獻泥金酒器十具,不厭所欲,則卻之以為髙,實怒其薄也”。
“有自瓊管以七千緡而得廣漕者,有自倅貳以六千緡而連得兩郡者,有以珠翠飾婢妾而遺其子者,有以五千緡而得潮陽者。其它殆難以遍舉,由是金帛充盈,每盈百篋,則諭天府,運以海舶,不知其幾”。173他得到吳曦的“厚賂”,就“陰贊” 韓侂冑,讓吳曦出任都統(tǒng)制,“主西師”,終于釀成吳曦的叛亂。174
蘇師旦因開禧北伐失敗而下臺,“即有三省樞宻院人吏史逹祖、耿檉、董如壁175三名隨即用事,賄賂公行”!瓣愖詮娢吹跁r,又嘗館史達祖家,身至宰輔,止以弟行,呼達祖為兄。士大夫茍賤亡恥者干求差遣,必先登達祖之門,有若市井,論量物價,專以金帛之多寡為予奪。傳聞四方,有史丞相、耿參政、董樞宻之謡”。176
韓侂冑之后的另一權(quán)臣是史彌遠!爱攪鴷r,政以賄成,官以賂得”。(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177真德秀說他“黜忠良而進貪刻”,“廉恥道絶,貨賂公行,以服食器用為未足,而責之以寶玉珠璣,以寳玉珠璣為不足,而責之以田宅契劵”,178甚至將農(nóng)業(yè)社會視為財產(chǎn)根基的“田宅契劵”,也成了買官之資。
史彌遠死,宋理宗親政,“在位久,內(nèi)侍董宋臣、盧允升為之聚斂以媚之。引薦奔競之士,交通賄賂,置諸通顯”。與董宋臣等相勾結(jié)的,是奸相丁大全,為老饕巨貪。后來接替他們的,是權(quán)臣賈似道,則更是變本加厲。他當權(quán)時,“吏爭納賂求美職,其求為帥閫、監(jiān)司、郡守者,貢獻不可勝計。趙溍軰爭獻寳玉。陳奕至以兄事似道之玉工陳振民以求進。一時貪風大肆”。179《癸辛雜識》別集下《鈿屏十事》載:“王橚字茂悅,號會溪。初知郴州,就除福建市舶。其歸也,為螺鈿卓面屏風十副,圖賈相盛事十項,各系之以贊,以獻之。賈大喜,毎燕客,必設于堂焉。行將有要除,而茂悅殂矣!边@十面屏風以“度宗即位”、“南郊慶成”等十件所謂賈似道的“盛事”命名。
總之,自宋徽宗以降直至宋亡,大臣、宦官等私下賣官風熾盛,官場中一片烏煙瘴氣。
二、債帥:南宋時也如唐朝后半期那樣,出現(xiàn)了“債帥”。宋孝宗不同于養(yǎng)父宋高宗,他還是多少有整軍經(jīng)武,雪復仇恥之心。然而軍中的積弊,卻又遠非是他所能整頓。他即位之初,陳俊卿就上奏說:“比年以來,左右近習稍有以名聞于外者,士夫奔走趨附,將帥納賂買官,逺近相傳,道路以目!180他“極言近習弄權(quán),債帥納賄等弊”,181這當然是指宋高宗時的弊政。自從宋高宗與秦檜擯斥韓世忠,殺害岳飛之后,“其任將帥,必選駑才”,182將帥們“其志不過聚斂以肥家,其術(shù)不過交結(jié)以固寵”,183賄賂必然是交結(jié)的重要手段。
朱熹上奏宋孝宗說:“臣聞日者諸將之求進也,必先掊克士卒,以殖私財。然后以此自結(jié)于陛下之私人,而祈以姓名達于陛下之貴將。貴將得其姓名,即以付之軍中,使自什伍以上,節(jié)次保明,稱其材武,堪任將帥。然后具為奏牘,而言之陛下之前。陛下但見其等級推先,案牘具備,則誠以為公薦而可得人矣,而豈知其諧價輸錢,巳若晚唐之債帥哉!184他又說:“今將帥之選,率皆膏粱騃子、廝役凡流,徒以趨走應對為能,苞苴結(jié)托為事。物望素輕,旣不為軍士所服,而其所以得此差遣,所費已是不貲。以故到軍之日,惟務裒斂刻剝,經(jīng)營賈販,百種搜羅,以償債負。債負旣足,則又別生希望,愈肆誅求。蓋上所以奉權(quán)貴,而求升擢,下所以飾子女,而快己私!185楊萬里也說:“禁軍債以惠軍,非不峻也,必禁軍債剝割之意,為禁債帥交結(jié)之意也。”186
宋光宗初年,朱熹又針對宋孝宗時的弊政說:“體統(tǒng)不正,綱紀不立,而左右近習皆得以竊弄威權(quán),賣官鬻獄,使政體日亂,國勢日卑,雖有非常之禍,伏于冥冥之中,而上恬下嬉,亦莫知以為慮者。”187
韓侂冑的親信蘇師旦“招權(quán)納賄,其門如市。自三衙以至江上諸帥,皆立定價,多至數(shù)十萬,少亦不下十萬”。等到開禧北伐失敗,韓侂胄“不得已,稍從黜責。諸將往往退有后言,謂吾債帥,而責以戰(zhàn)將,道路籍籍。傳笑境外”。188開禧北伐“一旦妄發(fā),以債帥為方、召,以驕兵當犬羊,人人知其必!薄189此后,嘉定元年(公元1208)的宋寧宗詔也不得不承認:“況以奸幸弄權(quán),故相同惡,上下交利,賄賂公行,贓吏債帥,益無忌憚!190
然而此后袁燮說:“債帥之弊,其來久矣,至(嘉定)更化而后革。方其選用之初,固無所事,日月寖久,每患失之,苞苴之交結(jié),猶曩時之債帥也。交結(jié)猶故,則掊克亦然,上虐其下,下慢其上,雖欲以法齊之,其可得乎?”191其子袁甫說,“將帥之臣”“多債帥之風,葢有年矣。托營運之名,行朘削之實,軍伍之中怨氣滿腹,威足以鉗其口,而實不足以服其心”。192他追懷清廉嚴明的岳飛,賦詩說:“傷心咄咄權(quán)臣事,滿眼滔滔債帥流。槌剝到今渾似鬼,向人休說是貔貅!193徐應龍對宋寧宗說:“今軍將得以賄遷,專事掊克,未免多怨!彼螌幾诟械襟@訝,說:“債帥之風,今猶未除邪?”宰相史彌逺“聞而惡之,免侍讀”。194曹彥約說:“當開禧用兵之初,已知有債帥之弊。用事者聞其名而惡之,痛自洗濯,或拔之于卒伍之中,或起之于閑廢之地,舉朝相賀,便謂得人。不知幸門未塞,公論未伸,善結(jié)托者雖無功而安,不善結(jié)托者雖有功而懼,無債帥之名,而實有債帥之費。故詐冒奏功者往往得志,真實用命者紛紛得罪,而諸將之志怠矣。”195
魏了翁強調(diào)軍中“貪將債帥,次第椎剝”的嚴重問題。196他認為,自宋理宗即位以來,“內(nèi)訌外猘”不絕,“債帥、貪吏有以致之,而權(quán)臣(史彌遠)實囊槖之也”。197史彌遠當政“二十五、六年間,竭天下之力僅為淫妾騃子驕侈之資,僅供債帥貪吏漁奪之計”198債帥輩“問遺公行,貨賂旁午,或求召對,或覬節(jié)鉞,或圖移鎭,傾囷垂槖,莫非責償于得請之后。此其溪壑之欲,豈曰僅償宿負而巳哉”。199三衙長官自“嘉定以來之所用,皆以供廝役,征賄賂”。200洪咨夔說:“貪相債帥之得志,上下成風,恬不為怪!201
債帥是武將買官的一種方式,如韓侂冑、史彌遠等權(quán)臣又是債帥們的行賄對象和保護傘,故債帥之風必然愈演愈烈。
三、人事部門官吏的賣官:宋太祖時,權(quán)判吏部流內(nèi)銓侯陟改任權(quán)知揚州,“受賕不法”,但他“素善參知政事盧多遜,自度系獄必窮屈,乃私遣人求哀于多遜”,宋太祖復命他判吏部流內(nèi)銓。202讓貪官掌管流內(nèi)銓的結(jié)果,可想而知。侯陟“所注擬”,被王祐多所“駁正”。203宋朝用貪官掌管銓選,當然決非侯陟一人。事實上,權(quán)臣、宦官等賣官,也必須通過掌管銓選的官和吏。
宋時中書門下、吏部等人事部門的吏胥,往往利用職權(quán)而賣官。宋太祖時,“堂吏擅中書權(quán),多為奸贓”,雷有鄰“擊登聞鼓,訟堂后官私事”,而宰相趙普“庇之”。204堂吏似應指政事堂(都堂)之吏,其含義比作為最高吏職的堂后官寬泛。205因“堂后官多為奸贓”,宋太祖“欲更用士之在令、錄、簿、尉選者充之,或不屑就,而所選不及數(shù),乃如舊制”。宋太宗時,“拔選人授京官,為堂吏,自此始”。206堂后官的奸贓之一當然是賣官。宋太宗說:“近代誠為亂世,豈有中書布政之地,天下除授,皆出堂后官之手?賣官鬻爵,習以為常,中外官吏,賢愚善惡,無所分別,時政如此,安得不亂也。”207可知為從五代到宋初的積弊。
宋朝一直存在著堂吏奸贓的問題。宋徽宗建中靖國初,蔡京知開封府,“惟曲奉權(quán)幸,堂吏段處約等私賣恩澤”,即賣官,蔡京“不敢推治”。208宋朝官與吏尊卑分明,而堂吏雖為吏,其權(quán)勢卻不可小視。“蔡京秉政,陰與(堂后官)交結(jié),更相表里,而紀綱日隳矣”。209堂吏與當時的賣官風自然有密切關(guān)系。呂好問上奏宋欽宗說,“比年以來,諸路雜科監(jiān)司猥多”!八斡弥,率多阘冗常才,非以賄賂及諂佞得之,即宰執(zhí)、宦官親戚及堂吏子弟,其間以才選者未有一、二也”。210
南宋初,宰相范宗尹“每事判呈實稟,堂吏至有印押空名敕札,付之胥吏,隨事書填,賄賂公行”。211“空名敕札”“隨事書填”,至少有一部分即是賣官。參知政事翟汝文“乞治堂吏受賄者”,與包庇堂吏的右相秦檜發(fā)生齟齬。212
就主管官員銓選的部門而論,宋仁宗即位之初,下詔說:“詔:“如聞三班院胥吏,頗邀滯使臣,丐取財賄。每會課遷改,即陰匿簿書,緣為奸弊。自今犯者,重置于法!213反映了三班院之類機構(gòu)吏胥的賣官之風。魯宗道“權(quán)判流內(nèi)銓。宗道在選調(diào)久,患銓格煩密,及知吏所以為奸狀,于是多厘改之,又悉書科條揭于廡下,以便選人”。214后“杜衍權(quán)判吏部流內(nèi)銓。先是,選補科格繁長,主判不能悉閱,吏多受賕,出縮為奸”。杜衍“具得本末曲折。明日,曉諸吏無得升堂,各坐曹聽行文書,銓事悉自予奪,由是吏不能為奸利。居月余,聲動京師。后改知審官院,其裁制如判銓法”。215所謂“吏多受賕,出縮為奸”,主要無非是受賂賣官和差遣。杜衍的明斷,正說明流內(nèi)銓和審官院的吏胥受賂賣官和差遣,長期以來就是家常便飯。但此后仍有作弊,“銓吏匿員闕,與選人為市”,趙及權(quán)判吏部流內(nèi)銓,又設立“吏部榜闕”,“闕至,即榜之”。216
宋神宗時,“詔增中書、審官東、西、三班院,吏部流內(nèi)銓、南曹,開封府吏祿,其受賕者以倉法論”。217王安石說:“修三班、審官東、西院、流內(nèi)銓法,即自來書鋪計會差遣行賕之人又皆失職!218增加吏祿,當然不可能解決上述人事部門的吏胥受賄問題,但他們受賄,又無非與賣官,賣差遣之類有關(guān)。元豐改制后,有吏胥白中孚對蘇轍說:“昔流內(nèi)銓,侍郎左選也,事之最煩莫過于此矣。昔銓吏止十數(shù),而今左選吏至數(shù)十,事不加舊,而用吏數(shù)倍者,昔無重法、重祿,吏通賕賂,則不欲人多,以分所入,故竭力辦事,勞而不辭;
今行重法,給重祿,賕賂比舊為少,則不忌人多,而幸于少事,此吏額多少之大情也!219此說可能反映了某個片面的事實,但宋朝冗官太多,員多闕少是經(jīng)常存在的,員多闕少現(xiàn)象的存在和繼續(xù),必然有利于銓選部門的官吏作弊賣官。
宋徽宗初,吏部“四選案籍,吏多藏于家,以舞文取賄”。220后吏部右選“編名籍”,“以載一選小使臣等鄉(xiāng)貫、三代、出身、年甲、功過、舉主、轉(zhuǎn)官、歷任”,為了使“胥吏不得高下其手”,“功力浩大,且胥吏之所不欲也”。221但其實也不可能對胥吏的高下其手起多少長久的限制作用。
歐陽澈上書宋欽宗說,“臣竊觀守令非人,民受荼苦,比年以來,此風尤甚。孱懦少斷,無干局之譽,貪饕不亷,賊民之脂膏者,易地皆然。甚者注調(diào)京闕,即尋部下富商巨賈,預貸金以為費,俟到任而償者有之”!氨饶昀舨孔⒉,無非賄賂,其原既不清,則其流必濁矣”,主張“痛懲銓選受賂之弊”。222可見在北宋時已有債官,比南宋時的債帥似更早,而“銓選受賂之弊”當然是不可能革除的。
南宋初,吏部員外郎王庭秀面對時說:“吏部四選自渡江以來,案牘散失,品官到部,無所考驗,止憑保官審實,不容無弊!彼ㄗh“令吏部榜諭品官,將來到部,聲說于某年某處注籍訖,本部據(jù)籍點磨無差誤,即與判成。堂除、舉辟亦從本部參照,曽實系籍,方許放行差遣。庶幾銓曹按文核實,吏胥不能為奸,而偽冐之徒無所容跡”。宋高宗“詔本部勘當,后不行”。223他提及吏胥為奸的問題,無非也是與買賣官位等有關(guān)。宋高宗也承認,當時“凡注擬,吏率沮難,以邀賄賂”。224他“以吏部注擬多弊”,親下手詔說:“邇來注擬榜闕之際,奸弊百出,貨賂公行,寒士困苦!225但實際上又根本不能革弊,賄賂吏部的吏胥方能得到差遣等實惠。但無錢行賄的“士大夫逺赴行在,而吏部既不注擬,往往貧困無以自存”。226當時還發(fā)生“吏部令史有隱匿過名遷補者,為御史臺所察”的事件。227
湯鵬舉說:“刑部之所以斷罪,吏部之所以馭吏,最為劇曹。此正猾吏可以上下其手。而輕重其心者!228有宋一代,大體都是如此。“選人詣曹改秩,吏倚為市,毫毛不中節(jié),必巧生沮閡,須賂餉滿欲乃止”。229宋朝雖然也設立各種禁令和防范措施,屢次編纂和修改吏部條法,企圖使“銓曹有可守之法,奸吏無舞文之弊”,“庶可戢吏胥之奸”,230終無成效可言。史稱宋寧宗嘉定時,“選曹法大壞,吏緣為奸”。231
四、行賄薦舉:宋朝的大部分時間內(nèi),官員達數(shù)萬名,要對他們的才能和政績進行了解和考核,薦舉保任制就必不可少。宋朝官員的升遷、委任等,都離不開舉主的推薦。沒有足額的舉狀,就只能蹭蹬官場,仕進無望。232《宋史》169《職官志》記載宋神宗時的“奏薦”,“判、司、簿、尉”“舉縣令:有出身三考,無出身四考,攝官出身六考,有舉主三人;
進納出身六考,有舉主四人;
流外出身三任七考,有舉主六人,并移縣令”。顯示了各種不同出身者的考數(shù)與舉主的差異,但都必須有舉主。
早在宋太祖開國時,知制誥高錫就上奏說:“近廷臣承詔各舉所知,或有因行賂獲薦者。請自今許近親、奴婢、鄰里告訴,加以重賞!233這就是利用薦舉而“行賂獲薦”的實例。盡管此后宋朝對薦舉保任制訂了繁密的規(guī)章,如規(guī)定舉主與保薦者連坐、回避等法,但在人治的條件下,“行賂獲薦”也必然惡性發(fā)展。從史料上看,“行賂獲薦”大致是與大臣、宦官等賣官同步發(fā)展的。
宋高宗時,李庚上奏議論薦舉之弊,“關(guān)升改秩,各有定價,交相貿(mào)易,如市賈然。是以廉隅之吏,絶意于榮涂,而奸贓不逞之輩,侵漁公上,掊斂百姓,日營苞苴之計,其弊有不可勝言者。欲望明立法禁,應買賣舉狀之人,取者、與者各坐贓論。(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宋廷雖然訂立了“薦舉受財法”,234其實決不可能令行禁止。江南西路提點刑獄公事劉長源與秦檜親戚王會“連親,起廢,專務營私。每歲舉官升改,不問賢否,凡一薦章,必得錢五百緡,乃始剡奏”。235右正言凌哲“論改官之法行之既久,不能無弊。憸巧之徒,不顧廉恥,多行賄賂,凡可以得利者,無所不為。薦章一紙,陰求先容,有費及五、六百千者”。236楊椿“為湖北憲,率以三百千而售一舉狀”。237宋高宗詔也承認:“薦舉之法未嘗不嚴,遞年類皆徇私,薦非其人,至有鬻舉者。及至敗露,方行陳首!238詔中雖申嚴禁令,實際上自然無成效可言。
宋孝宗時,胡銓上奏說:“今改官者,非五百千賂吏部主吏,雖有文字五紙,不放舉主。士大夫至相謂無五百千,莫近臨安,而五紙文字非二十年干求不能得,往往多是宰執(zhí)、侍從關(guān)節(jié),方始得之。不然,孤寒之士每紙文字須三百千經(jīng)營,乃可得。合五紙之費,為千五百緡。孤寒之士安得宰執(zhí)、待從關(guān)節(jié),安得千五百緡,勢必枉道以媚當途權(quán)貴以求之,勢必貪墨黷貨,以賂吏部之吏。不然,終身為選人,老死不得改官者多矣!239其中既談到薦舉時的行賄,也涉及吏部官吏的賣官。宋高宗到孝宗時,一紙舉狀的賣價大致須五、六百貫,相當高昂。王師愈上奏談到舉狀之作偽,說:“選人非無賢材,然而皆懐寸進之心,皆為改官之計,鮮不彌縫上下,以干虛譽,甚者兌易官錢,以買舉狀,相習成風。”240
宋理宗時,宰相杜範說,“薦舉之法所以廣收人才,今之弊極矣”!盎驋秳荻{取,或納賂而妄予,皆有力者得之,孤寒之士卒老于選調(diào)。同坐之令不行,朝典之語徒設”。241劉黼等太學生上書,說御史陳垓“縱狎客以兜攬關(guān)節(jié),持闊扁以脅取舉狀,開賂門以簸弄按章!242都省奏:“知縣于民最親,必五得改官親民舉狀,始以命之,重其選也。勢利之習燎原,薦舉之意浸失,挾貴用賄,如取諸寄,貪庸得志,民不堪命。”243
《宋朝諸臣奏議》卷67載北宋末呂好問《上欽宗乞擇監(jiān)司郡守按察贓吏》對當時的賣官現(xiàn)象及其對人民的危害有所論述:
“臣竊以比年以來,贓吏為害,遍于天下。自小至大,習以成風,株連蔓衍,不可復治。臣請詳言其事。自內(nèi)及外言之,為監(jiān)司、郡守者,其初必奔走于權(quán)幸之門,朝夕請謁,貨賂公行,計其所納與所得官相當,然得之。不然,則賂其親戚子弟。如此欲激濁揚清,何可得也?其到官也,督責州縣,以償其費,州縣因重取于民以為獻,上則求保明恩賞,奏辟差遣,下則求薦章,免罪責。自外及內(nèi)言之,每朝廷拋降科配于民,且如一縣當一分之數(shù),一分之外,則吏人取其八、九,縣官取其六、七,又以四、五入于監(jiān)司、州郡之公庫,監(jiān)司、郡守復以賂京師貴近,上下相蒙,事不得發(fā)。然則朝廷之取民也至寡,害民也至輕,而贓吏之取民也至重,害民也至酷。”
朝廷取民至寡,害民至輕,當然不是事實,而買官者取民至重,害民至酷,則是勢所不免,大抵終宋一代都是如此。
中國古代賣官鬻爵的出現(xiàn)和發(fā)展,至少有三個普遍性的條件:一是商品經(jīng)濟的某種程度發(fā)展,使官爵可以成為商品;
二是官爵成為肥缺,方得有愿意買官的可能;
三是自秦漢以來,實行專制主義中央集權(quán)體制下的各種形式的官員等級授職制,方得有賣官的可能。馬克思主義是主張直接選舉制,而否定各種形式的官員等級授職制,誠如馬克思早已在總結(jié)巴黎公社原則時所昭示:“用等級授職制去代替普選制是根本違背公社的精神的!保ā恶R恩選集》第2卷第376頁)。等級授職制正是各種官場腐敗,也包括賣官現(xiàn)象的溫床和根源。古代公開的賣官制度的創(chuàng)設和發(fā)展,雖然各代不同,但大體都是與財政,特別是財政的困難密切相關(guān)的。然而豪貴和官員的私下賣官,則隨著各級官員辟舉制的削弱,中央授官制的發(fā)達而開拓了更大的空間,故更加興盛。私下賣官其實也很難用得上“非法”兩字,特別如唐中宗時的“墨敕斜封”。244但是私下賣官更體現(xiàn)了超越制度規(guī)定的非制度化的人治的特點,這在專制政體的官員等級授職制下具有必然性。一個時代的賣官,總是與政治的昏暗和腐敗程度成正比,總是成為一個時代政治昏暗和腐敗程度的重要標尺。梁元帝蕭繹早已總結(jié)出“鬻官者,欲民之死”的名言,因為賣官的結(jié)果,無非是縱容買官者加倍貪黷。他們不僅要償還買官的成本,還須追加利息,多多益善,其結(jié)果無非是不遺馀力地刻剝百姓。依據(jù)古代的儒家輿論,腐惡的賣官現(xiàn)象,也與中國自古相傳的各種可怕而可憎的政治遺傳基因一樣,是作為反面事物而受譴責的,處于無理地位。但另一方面,賣官現(xiàn)象仍是滋生不息,且有變本加厲之勢。其故非它,既然上述產(chǎn)生賣官現(xiàn)象的社會政治條件一直存在,即賣官現(xiàn)象有豐厚的滋生沃土,又如何能做到正本清源式的根治呢?這是研究古代賣官應得的教訓。
作者通訊處:100021北京華威路華威西里8號樓1單元805室,電話號碼010——67731895
作者簡介:王曾瑜,1939年生,1962年畢業(yè)于北京大學歷史系,今任河北大學特聘教授,中國宋史研究會會長。
1 《宋史》卷158《選舉志》,卷169《職官志》,《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乙集卷14《趙善俊乞文階去左右字》,《齊東野語》卷20《文臣帶左右》。
2 《文獻通考》卷35。
3 《宋會要》職官55之35。
4 《宋會要》職官55之43。
5 《宋朝諸臣奏議》卷33劉述《上神宗乞郡縣主只于見任文武官中選擇為親》。
6 《續(xù)資治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132。
7 《淮海集》卷36《鮮于子駿行狀》。
8 《宋會要》職官55之41。
9《續(xù)資治通鑒長編》,以後簡稱《長編》,卷218熙寧三年十二月辛巳。
10 《宋會要》職官55之37。
11 《宋會要》職官55之36。
12 《長編》卷89天禧元年四月甲申。
13 《燕翼詒謀錄》卷2。
14 《宋會要》職官55之35。
15 《宋史》卷115《禮志》。
16 《宋史》卷158《選舉志》。
17 《宋會要》職官55之45。
18 《宋會要》職官55之43。
19 《宋會要》職官55之45,《建炎以來系年要錄》,以後簡稱《要錄》,卷81紹興四年十月戊子。
20 又見《山堂群書考索》后集卷62《鬻爵》!堆嘁碓r謀錄》卷2說“納粟補官”始于宋真宗天禧時,系誤。
21 “衙前職員”之稱來源于五代,見《五代會要》卷10《刑法雜錄》。宋代沿用此名稱,其實已非武人,如《咸平集》卷29《押東郊進奉衙內(nèi)指揮使并衙前職員等加恩》,“衙內(nèi)指揮使并衙前職員”都是指充衙前吏職,押運進奉物資的富民。又《宋會要》職官48之106載南宋慶元時:“衙前職員資級自客司、客將遞遷押衙等!
22 《長編》卷127康定元年四月己亥,《宋會要》職官55之34。方域8之2——3。
23 《宋會要》職官55之35。
24 《宋會要》選舉7之8載,景德二年殿試,最末等者,“又得特奏名諸科三禮已下七十五人,第為三等,賜同學究出身,授試銜官”。
25 《長編》卷317元豐四年十月戊午。
26《三朝北盟會編》,以後簡稱《會編》,卷32。
27 《宋會要》職官55之44-45,其年代應以《要錄》卷45紹興元年六月己巳,卷47紹興元年九月己未為準。
28 《周益國文忠公集·掖垣類稿》卷1《葉均循右文林郎》。
29 《要錄》卷195紹興三十一年十二月甲子。
30 《周益國文忠公集·掖垣類稿》卷1《楊廈楊庥補成忠郎》。
31 《長編》卷269熙寧八年十月辛丑。
32 《長編》卷278熙寧九年十月辛亥。
33 《長編》卷279熙寧九年十二月辛卯。
34 《紫微集》卷24《論和糴》。
35 《要錄》卷93紹興五年九月乙酉。
36 《歐陽文忠公全集》卷45《通進司上書》,《長編》卷129康定元年十二月乙巳。
37 《歷代名臣奏議》卷269,《范忠宣奏議》卷上《奏乞詔御史覺察諸路轉(zhuǎn)運使》。
38 《要錄》卷47紹興元年九月戊午。
39 《要錄》卷101紹興六年五月戊寅。
40 《要錄》卷103紹興六年七月戊寅。
41 《會編》卷179,《要錄》卷106紹興六年十月丙申,卷114紹興七年九月乙丑。
42 《會編》卷191。
43《盤洲文集》卷41《乞罷諸路抵當庫札子》。
44 《歷代名臣奏議》卷247。
45 《后村先生大全集》卷82《玉牒初草》。
46 《古今考》卷12方回附論。
47 《文山先生全集》卷3。
48 《齊東野語》卷17《景定行公田》,《宋季三朝政要》卷3。
49 《宋會要》職官55之39。
50 《彭城集》卷6。
51 《臨川先生文集》卷55《宿州臨渙縣栁子鎭市戸進納斛斗人朱億弟杰本州助敎制》。
52 《山右石刻叢編》卷16《重修五龍廟記》,《常山貞石志》卷13《封崇寺創(chuàng)鑄鐘記》。
53 《歐陽文忠公全集》卷117《乞復位進納常平倉恩澤》。
54 《直講李先生文集》卷27《寄上范參政書》。
55 《東坡七集·東坡應詔集》卷3《策別十一》。
56 《宋朝諸臣奏議》卷77《上哲宗乞清入仕之源》。
57 《續(xù)資治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132。
58 《筠溪集》卷3《繳劉光世免差科狀》引《紹圣常平免役令》,《慶元條法事類》卷48《支移折變》,《科敷》,卷80《諸色犯奸》。
59 《續(xù)資治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132。
60 《雞肋集》卷62《朝散郎充集賢殿修撰提舉西京嵩山崇福宮杜公行狀》。
61 《燕翼詒謀錄》卷2。
62 《長編》卷80大中祥符六年三月庚戌。
63 《長編》卷139慶歷三年二月己亥朔。
64 《長編》卷153慶歷四年十二月己酉。
65 《長編》卷160慶歷七年二月丁未。
66 《長編》卷193嘉祐六年四月癸酉。
67 《包拯集》卷6《論李綬冒國親事》。
68 《長編》卷291元豐元年八月丙寅,卷409元祐三年三月甲子,《讜論集》卷1《上哲宗論宗景以妾為妻狀》,《宋朝諸臣奏議》卷33《上哲宗乞詳定袒免親婚姻條貫》。
69 《長編》卷266熙寧八年七月乙丑。
70《宋史》卷169《職官志》。方誠峰《〈宋史·職官志〉所載選格疏正》對選格時間的考證為熙寧時至元豐改制前,載《文史》2006年第1輯。
71 《宋史》卷158《選舉志》,《宋會要》職官55之41。
72 《要錄》卷48紹興元年十月庚午,卷97紹興六年正月丁丑,《宋會要》職官55之45。
73 《宋會要》職官55之45為紹興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而《要錄》卷87則為紹興五年三月己亥,時間差一年。
74 《梁溪全集》卷103《與右相條具事宜札子》。
75 《文獻通考》卷39。
76 《朝野類要》卷2《舉主》:“依條制,科格以薦名于朝廷者,內(nèi)有職司、常員之分!眳⒁娻囆∧舷壬端未墓龠x任制度諸層面》第129-131頁。
77 《慶元條法事類》卷14《改官關(guān)升》。
78 《宋史》卷314《范純粹傳》說他 “嘗論賣官之濫,以為國法固許進納取官,然未嘗聽其理選”。即是此意。
79 《絜齋集》卷13《龍圖閣學士通奉大夫尚書黃公行狀》。
80 《南澗甲乙稿》卷10。
81 《文獻通考》卷33。
82 《宋史》卷157《選舉志》。
83 《宋史全文續(xù)資治通鑒》卷33淳祐二年九月癸未。
84 《宋史》卷160《選舉志》。
85 《永樂大典》卷14625,卷14627。
86 《永樂大典》卷14620。
87 《永樂大典》卷14621。
88 《永樂大典》卷14622。
89 《永樂大典》卷14625。
90 《永樂大典》卷14624。
91 《永樂大典》卷14624,卷14628。
92 《永樂大典》卷14628。
93 《永樂大典》卷14628之2頁,引文中之“下”字,據(jù)同卷6頁補。
94 《永樂大典》卷14628之2頁與9頁有兩條,文字相近,今錄2頁一條。
95 《永樂大典》卷14629。
96 參見《永樂大典》卷14629之24頁。
97 《永樂大典》卷14628,文中之“資”字,據(jù)前引《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乙集卷14《進納授官人升改名田之制》補。
98 《永樂大典》卷14629。
99 《永樂大典》卷14628。
100 《永樂大典》卷14629。
101 《永樂大典》卷14629。(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102 《永樂大典》卷14628。
103 參見拙作《宋朝階級結(jié)構(gòu)》第269頁。
104 《宋會要》職官55之39。
105 《續(xù)資治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125
106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乙集卷14《嘉定四選總數(shù)》。
107 《東萊呂太史文集》卷13《郭伯清墓志銘》。
108 《長編》卷127康定元年六月甲申朔。
109 《歷代名臣奏議》卷256傅堯俞奏,《長編》卷388元祐元年九月丁丑。
110 《長編》卷163慶歷八年三月甲寅。
111 《長編》卷161慶歷七年。
112 《長編》卷218熙寧三年十二月辛巳
113 《宋史》卷314《范純粹傳》。
114 《宋會要》職官55之36,41-42,《宋史》卷158《選舉志》作宋徽宗“不聽”。
115 《要錄》卷66紹興三年六月辛丑。
116 《靖康要錄》卷10靖康元年八月十一日。
117 《要錄》卷91紹興五年七月戊子。
118 《要錄》卷16建炎二年六月乙卯,《宋會要》職官55之43。
119 《要錄》卷47紹興元年九月己未。
120 《要錄》卷64紹興三年四月乙未。
121 《要錄》卷86紹興五年閏二月庚申。
122 《要錄》卷88紹興五年四月庚午,《宋會要》職官55之45為紹興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時間差一年。
123 《要錄》卷93紹興五年九月乙酉。
124 《要錄》卷97紹興六年正月戊戌,《宋會要》職官55之45-46。
125 《要錄》卷44紹興元年五月戊申。
126 《要錄》卷97紹興六年正月丁丑。
127 《宋會要》職官55之46。
128 《宋會要》職官55之46-47。
129 《要錄》卷194紹興三十一年十一月壬申,乙亥。
130 《歷代名臣奏議》卷169,《東塘集》卷12《舉遺逸實材狀》。
131 《宋史》158《選舉志》。
132 《文獻通考》卷35。
133 《宋史》卷38《寧宗紀》。
134 《昌谷集》卷9《湖北提舉司申乞賑濟賞格狀》。
135 《宋史》卷412《陳咸傳》。
136 《絜齋集》卷13《龍圖閣學士通奉大夫尚書黃公行狀》。
137 《宋史》卷40《寧宗紀》。
138 《歷代名臣奏議》卷175。
139 《長編》卷317元豐四年十月戊午。
140 《三朝名臣言行錄》卷12之3。
141 《愧郯錄》卷8《中司論事》。
142 《紫微集》卷13。
143 《要錄》卷77紹興四年六月乙酉。
144 《要錄》卷156紹興十七年十一月戊辰,卷189紹興三十一年三月辛卯,《歷代名臣奏議》卷188虞允文奏。
145 《朱文公文集》卷16《奏上戶朱熙績不伏賑糶狀》。
146 《歷代名臣奏議》卷183。
147 《性善堂稿》卷6《重慶府到任條奏便民五事》。
148 《名公書判清明集》卷4《干照不明合行拘毀》。
149 《癸辛雜識》后集《馬裕齋尹京》。
150 《鶴山先生大全文集》卷103《御策一道》。
151 參見苗書梅先生《宋代官員選任和管理制度》第二章。
152 《長編》卷99乾興元年七月己卯。
153 《長編》卷212熙寧三年六月辛巳。
154 《長編》卷369元祐元年閏二月庚戌。
155 《長編》卷377元祐元年五月丁卯。
156 《會編》卷39。
157 《會編》卷140。
158 《曲洧舊聞》卷10。
159 《會編》卷31《中興姓氏奸邪錄》。
160 《會編》卷32。
161 《宋史》卷159《選舉志》。
162 《會編》卷159,卷160。
163 《宋會要》選舉23之12。
164 《要錄》卷21建炎三年三月乙未,《宋史》卷399《王庭秀傳》。
165 《要錄》卷59紹興二年十月乙未。
166 以《要錄》卷103紹興六年七月庚辰參校。
167 《會編》卷220《中興遺史》,《要錄》卷169紹興二十五年十月丙申。
168 《宋史》卷469《甘昪傳》,卷470《曾覿傳》,《王抃傳》。\r
169 《朱文公文集》卷96陳俊卿行狀。
170 《兩朝綱目備要》卷10。
171 《攻愧集》卷25《論風俗紀綱》,《絜齋集》卷11《資政殿大學士贈少師樓公行狀》。
172 《宋史》卷394《陳自強傳》。
173 《歷代名臣奏議》卷184。
174 《宋史》卷475《吳曦傳》。
175 《漫塘集》卷28《故兵部吳郎中墓志銘》,《四朝聞見錄》戊集《臣僚雷孝友上言》作董如璧。
176 《歷代名臣奏議》卷185衛(wèi)涇奏。
177 《臞軒集》卷1《乙未館職策》。
178 《真文忠公文集》卷13《召除戶書內(nèi)引札子》,《歷代名臣奏議》卷5。
179 《宋史》卷474《賈似道傳》。
180 《朱文公文集》卷96陳俊卿行狀。
181 《誠齋集》卷123《丞相太保魏國正獻陳公墓志銘》。
182 《要錄》卷169紹興二十五年十月丙申。
183 《朱文公文集》卷96陳俊卿行狀。
184 《朱文公文集》卷11《戊申封事》。
185 《朱文公文集》卷11《庚子應詔封事》。
186 《誠齋集》卷69《乙巳輪對第一札子》。
187 《朱文公文集》卷12《己酉擬上封事》。
188 《歷代名臣奏議》卷184衛(wèi)涇奏,《四朝聞見錄》戊集《臣僚雷孝友上言》。
189 《攻愧集》卷97《資政殿大學士致仕贈特進婁公神道碑》。
190 《攻愧集》卷42《戒飭貪吏詔》。
191 《絜齋集》卷7《邊防質(zhì)言論十事·論軍法》。
192 《歷代名臣奏議》卷98。
193 《蒙齋集》卷20《岳忠武詞三首》其三。
194 《宋史》卷395《徐應龍傳》。
195 《昌谷集》卷6《上廟堂書》。
196 《鶴山先生大全文集》卷17《直前奏六未喻及邪正二論》。
197 《鶴山先生大全文集》卷19《被召除禮部尚書內(nèi)引奏事第二札》。
198 《鶴山先生大全文集》卷19《被召除禮部尚書內(nèi)引奏事第四札》。
199 《鶴山先生大全文集》卷21《答館職策一道》。
200 《鶴山先生大全文集》卷18《應詔封事》。
201 《平齋文集》卷30《饒州堂試》十六。
202 《長編》卷15開寶七年十二月丙午,卷16開寶八年八月甲辰。
203 《宋史》卷269《王祐傳》。
204 《宋宰輔編年錄校補》卷1。
205 據(jù)《宋朝事實類苑》卷25《中書五房》載,宋太宗至道時,中書五房“逐房只置堂后官一人,卻置主事、錄事各一人”。但《宋會要》職官1之16載,堂后官為八人。各代的堂后官編額不同。元豐改制后,據(jù)《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12《堂后官》:“堂后官,謂三省諸房都、錄事也!绷頁(jù)《宋會要》職官2之3,3之5-6,4之5,門下省設錄事三人或四人,中書省設錄事三人或六人,尚書省設都事三人或七人,合計堂后官九人或十七人!端问贰肪恚矗罚病恫叹﹤鳌份d:“堂吏數(shù)十人,抱案后從!笨芍煤蠊偻,三省其它吏胥也可稱堂吏。
206 《宋史》卷159《選舉志》,《長編》卷14開寶六年四月癸丑,五月丙辰,卷25雍熙元年五月,卷29端拱元年八月辛未。
207 《長編》卷38至道元年十二月丙申。
208 《會編》卷49《幼老春秋》。
209 《歷代名臣奏議》卷162袁燮奏。
210 《宋朝諸臣奏議》卷67《上欽宗論雜科監(jiān)司不可不盡罷》。
211 《要錄》卷47紹興元年九月戊午。
212 《要錄》卷55紹興二年六月壬寅,《宋史》卷372《翟汝文傳》,卷473《秦檜傳》。
213 《長編》卷98乾興元年五月乙未。
214 《長編》卷98乾興元年三月壬申,《宋史》卷286《魯宗道傳》。
215 《長編》卷116景祐二年三月己丑,《宋史》卷310《杜衍傳》。
216 《長編》卷154慶歷五年二月戊戌,《宋史》卷304《趙及傳》。
217 《長編》卷233熙寧五年五月癸未。
218 《長編》卷236熙寧五年閏七月丙辰。
219 《長編》卷444元祐五年六月。
220 《宋史》卷351《何執(zhí)中傳》。
221 《宋會要》選舉25之14。
222 《歷代名臣奏議》卷83。
223 《要錄》卷62紹興三年正月丁丑。
224 《要錄》卷62紹興三年四月戊子。
225 《要錄》卷69紹興三年十月丁未。
226 《要錄》卷83紹興四年十二月癸巳。
227 《要錄》卷99紹興六年三月辛卯。
228 《要錄》卷174紹興二十六年九月戊辰。
229 《宋史》卷373《洪遵傳》。
230 《宋史》卷379《章誼傳》,卷388《胡沂傳》。
231 《宋史》卷401《柴中行傳》。
232 參見鄧小南先生《宋代文官選任制度諸層面》第五章,苗書梅先生《宋代官員選任和管理制度》第三章第三節(jié)。
233 《長編》卷3建隆三年八月乙未,《宋會要》選舉27之1。
234 《要錄》卷173紹興二十六年七月庚戌。
235 《要錄》卷173紹興二十六年七月壬寅。
236 《要錄》卷174紹興二十六年八月戊寅。
237 《要錄》卷198紹興三十二年閏二月戊子。
238 《宋會要》選舉30之3。
239 《歷代名臣奏議》卷49。
240 《歷代名臣奏議》卷145。
241 《杜清獻公集》卷13《相位條具十二事》。
242 《歷代名臣奏議》卷158。
243 《宋史全文續(xù)資治通鑒》卷36景定二年正月癸亥朔。
244 《新唐書》卷4《中宗紀》。
附:秦漢至隋唐五代賣官述略
中國賣官之制和官員私下賣官之風自然是古已有之,兩者的差別,前者是制度性的,而後者是非制度性的,但在不少場合,卻又沒有什么差別可言。賣官的條件之一自然是官爵成為商品,在夏商周三代,官爵世襲,不成其為商品,故沒有出現(xiàn)賣官之可能。
一、秦漢從賣爵到賣官
關(guān)于中國古代的賣官,《管子·八觀》說:“上賣官爵,十年而亡!钡渚唧w含義不甚清楚!俄n非子·八奸》說:“故財利多者買官以為貴,有左右之交者請謁以成重!薄段弩肌菲f:“今世近習之請行,則官爵可買,官爵可買,則商工不卑也矣。”反映了至晚在戰(zhàn)國時已有賣官,但具體情況不詳。據(jù)《通典》卷11《鬻爵》和《文獻通考》卷35《貲選進納》,唐人杜佑和宋人馬端臨將賣官制度上溯到西漢。其實,按《冊府元龜》卷509《鬻爵贖罪》,《山堂群書考索》後集卷62《鬻爵》等書所載和一些前輩學者的研究,還可上溯更早。秦始皇四年(公元前243)規(guī)定,“百姓內(nèi)粟千石,拜爵一級”,1這大致應是中國古代最早的明確的賣官制度性規(guī)定。
漢惠帝六年(公元前189),“令民得賣爵”。2
漢文帝時,賈誼建議:“歲惡不入,請賣爵、子!贝颂幨侵妇艏壟c兒子。後漢文帝采納晁錯之議,“令民入粟邊,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為五大夫,萬二千石為大庶長,各以多少級數(shù)為差”。3規(guī)定富人可以向官府納粟買爵,漢朝繼承秦商鞅變法制定的二十等爵,二十等爵原為軍功而設,漢文帝增設為“入粟”六百石,即可得二等爵上造,直到“入粟”一萬二千石,可得十八等爵大庶長,只有第十九等關(guān)內(nèi)侯和二十等徹侯不授。《資治通鑒》卷15將此事系於文帝前十一年(公元前169),時間不見得準確,但大致上應在此年上下。但在賣爵的同時,秦爵原有的煊赫光彩也不免褪色和貶值。晁錯在上“入粟”議的同時,還提出“令民入粟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復一人耳”,4爵至第九等五大夫,其家也只是有一人免役。按漢高祖曾下詔規(guī)定:“其七大夫以上,皆令食邑;
非七大夫以下,皆復其身及戶,勿事!5所謂“七大夫”應是第七等爵公大夫。從第六等爵官大夫以下“皆復其身及戶,勿事”,降為自第九等爵五大夫以上才“復一人”,其特權(quán)的貶降幅度是相當大的。後來漢武帝時,“兵革數(shù)動,民多買復及五大夫”。6漢文帝後六年(公元前158),因為旱蝗災,“發(fā)倉庾以振民,民得賣爵”。7
漢景帝時,“上郡以西旱,復修賣爵令,而裁其賈以招民”,8又將爵位減價出售!澳z西王卬以賣爵事有奸,削其六縣”,9可知不僅漢廷可以賣爵,諸侯王也可賣爵。
漢武帝對匈奴用兵等大量耗費,(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財力拮據(jù),故千方百計,開辟財源!尔}鐵論·輕重第十四》說,“買官贖罪”,是為“損有馀,補不足,以齊黎民”。“有司請令民得買爵及贖禁錮免〔減〕罪;
請置賞官,名曰武功爵”。其“武功爵,一級曰造士,二級曰閑輿衛(wèi),三級曰良士,四級曰元戎士,五級曰官首,六級曰秉鐸,七級曰千夫,八級曰樂卿,九級曰執(zhí)戎,十級曰〔政戾〕庶長,十一級曰軍衛(wèi)”!凹壥呷f,凡直三十余萬金。諸買武功爵官首者試補吏,先除;
千夫如五大夫”。顏師古解釋說:“五大夫,舊二十等爵之第九級也。至此以上,始免徭役,故每先選以為吏。千夫者,武功十一等爵之第七也,亦得免役,今則先除為吏,比于五大夫也!!捌溆凶镉譁p二等;
爵得至樂卿”。顏師古解釋說:“樂卿者,武功爵第八等也。言買爵唯得至第八也! 10武功爵除了獎賞軍功之外,更用於賣爵,這是在漢文帝規(guī)定之外,新增賣爵途徑。
當時除增設賣武功爵之外,也開始增設賣官制!叭胴斦叩醚a郎,郎選衰矣”。11“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終身復,為郎增秩,及入羊為郎”!笆菚r,豪富皆爭匿財,唯卜式數(shù)求入財以助縣官,天子乃超拜式為中郎,賜爵左庶長,田十頃,布告天下,以風百姓”!笆剂罾舻萌敕Y補官,郎至六百石”!袄暨w補高官,郎又就增其秩,得至六百石也”。12黃霸“武帝末以待詔入錢賞官,補侍郎謁者”,“後復入穀沈黎郡,補左馮翊二百石卒史”,13楊仆“以千夫為吏”。14當時通過買爵補吏,再由吏升官,是一條入仕途徑。
如淳注說:“《漢注》:貲五百萬得為常侍郎!蔽鳚h有若干買官入仕的名人,如張釋之“以貲為騎郎,事文帝”,15司馬相如“以貲為郎,事孝景帝,為武騎常侍”。16按“郎官故事,令郎出錢市財用,給文書,乃得出,名曰‘山郎’”。17當時郎官的地位已相當高。
因買官入仕而有政績者,自然是寥若晨星。董仲舒認為:“夫長吏多出于郎中、中郎,吏二千石子弟選郎吏,又以富訾,未必賢也。”18漢景帝後二年(公元前142)詔:“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官,廉士算不必眾。有市籍不得官,無訾又不得官,朕甚愍之。訾算四得官,亡令廉士久失職,貪夫長利!碑敃r“訾萬錢,算百二十七也”,這是一種財產(chǎn)稅。西漢“限訾十算,乃得為吏。十算,十萬也”。但有市籍的是商人,商人“不得官”,漢景帝改為“訾算四得官”,19實際上也須擁有四萬錢的家產(chǎn),方能當官。其意也與董仲舒之說相似。但漢武帝時,“除故鹽、鐵家富者為吏。吏益多賈人矣”,20又打破了商人不得為吏的某種限制。
貢禹指責賣官鬻爵說,“孝文皇帝時,貴廉潔,賤貪污,賈人、贅婿及吏坐贓者皆禁錮不得為吏”,而漢武帝“使犯法者贖罪,入榖者補吏,是以天下奢侈,官亂民貧”。“故亡義而有財者顯于世,欺謾而善書者尊于朝,悖逆而勇猛者貴于官。故俗皆曰:‘何以孝弟為?財多而光榮。何以禮義為?史書而仕宦。何以謹慎為?勇猛而臨官!树糌娑浙Q者猶復攘臂為政于世,行雖犬彘,家富勢足,目指氣使,是為賢耳。故謂居官而置富者為雄桀,處奸而得利者為壯士,兄勸其弟,父勉其子,俗之壞敗,乃至于是”!21他的說法其實有片面性,賣官的結(jié)果必然是滋長官場中貪饕之風,難道漢文帝時就無貪饕之風,不過到漢武帝時,貪饕之風就更加熾盛而已。
漢成帝鴻嘉三年(公元前18)四月,“令吏民得買爵,賈級千錢!庇朗级辏ü埃保担┰t::“關(guān)東比歲不登,吏民以義收食貧民、入穀物助縣官振贍者,已賜直,其百萬以上,加賜爵右更,欲為吏,補三百石,其吏也,遷二等。三十萬以上,賜爵五大夫,吏亦遷二等,民補郎!22以賜爵和補郎的辦法賑災。
東漢繼續(xù)實行賣爵制度,其出賣的名目有所擴大。漢安帝永初三年(公元109),“三公以國用不足,奏令吏人入錢穀,得為關(guān)內(nèi)侯、虎賁、羽林郎、五大夫、官府吏、緹騎、營士各有差”。23西漢時,關(guān)內(nèi)侯爵尚不能出售,而如虎賁、羽林、緹騎、營士之類宿衛(wèi)或軍士銜也不在出售之列,此時都成了商品。王嘉《拾遺記》卷6載,永初時,“有瑯琊王溥”,“後以一億錢輸官,得中壘校尉”,“中壘校尉,掌北軍壘門,故曰軍門主簿”。買賣校尉,又在正史記載之外。
漢桓帝延熹五年(公元162),“占賣關(guān)內(nèi)侯、虎賁、羽林、緹騎、營士、五大夫,錢各有差”。24
漢靈帝光和元年(公元178):“初開西邸賣官,自關(guān)內(nèi)侯、虎賁、羽林,入錢各有差,私令左右賣公卿,公千萬,卿五百萬!薄渡疥柟d記》曰:“時賣官,二千石二千萬,四百石四百萬,其以徳次應選者半之,或三分之一,于西園立庫以貯之!25董太后“使帝賣官求貨,自納金錢,盈滿堂室”。26崔烈雖“有重名于北州,歷位郡守、九卿。靈帝時,開鴻都門榜賣官爵,公卿、州郡下至黃綬各有差。其富者則先入錢,貧者到官而后倍輸。或因常侍、阿保別自通達。是時叚颎、樊陵、張溫等雖有功勤名,譽然皆先輸貨財,而後登公位。烈時因傅母入錢五百萬,得為司徒。及拜日,天子臨軒,百僚畢會,帝顧謂親幸者曰:‘悔不小靳,可至千萬! 崔烈問兒子崔鈞:“吾居三公,于議者何如?”崔鈞說:“大人少有英稱,歷位卿守,論者不謂不當為三公;
而今登其位,天下失望。”崔烈又問:“何為然也?”崔鈞說:“論者嫌其銅臭!贝蘖摇芭,舉杖擊之”。
27此事還是反映了清議的影響,但清議到頭來敵不過銅臭,在皇帝、宦官等的倡導下,賣官風與東漢的國運已成決堤千里,而不可掩抑之勢。漢靈帝“遣御史于西邸賣官,關(guān)內(nèi)侯顧五百萬者,賜與金紫;
詣闕上書占令長,隨縣好丑,豐約有賈。強者貪如豺虎,弱者略不類物,實狗而冠者也”。28中平二年(公元185),“南宮災”;鹿購堊、趙忠“等說帝令斂天下田畝稅十錢,以修宮室”!按淌、二千石及茂才孝廉遷除,皆責助軍修宮錢,大郡至二、三千萬,除各有差。當之官者,皆先至西園諧價,然后得去。有錢不畢者,或至自殺。其守清者,乞不之官,皆迫遣之”。29宋代洪適《隸釋》卷15《義井碑陰》說:
“右義井碑陰稱五大夫者三十一人,稱分子者六十人,摩滅者數(shù)人,題名之下,又有數(shù)十字,蓋是紀事之辭,殘缺無成文者。漢承秦制,爵二十級,其九爵曰五大夫。帝紀安帝永初三年,三公以國用不足,奏令吏人入錢榖,得為關(guān)內(nèi)侯、虎賁、羽林郎、五大夫、緹騎、營士。又靈帝光和元年初,開西邸賣官,自關(guān)內(nèi)侯、虎賁、羽林入錢各有差。則知漢末以貲受爵,比屋皆然。此碑五大夫所以若是之眾也,惟分子未詳……此碑分子似指土豪出分之子!
此段殘碑也反映了當時賣官之濫。后來晉人傅玄評論說:“靈帝時榜門賣官,于是太尉段熲、司徒崔烈、太尉樊陵、司空張溫之徒,皆入錢上千萬下五百萬以買三公。熲數(shù)征伐有大功,烈有北州重名,溫有杰才,陵能偶時,皆一時顯士,猶以貨取位,而況于劉囂、唐珍、張顥之黨乎!”30反映了當時賣官之盛!独m(xù)漢志》說,“靈帝時賣官”,曹操之父曹嵩“以貨得拜大司農(nóng)、大鴻臚,代崔烈為太尉”。31據(jù)說,漢“桓帝之初,京都童謠”,“‘梁下有懸鼓,我欲擊之丞卿怒’者,言永樂主教靈帝,使賣官受錢,所祿非其人。天下忠篤之士怨望,欲擊懸鼓以求見,丞卿主鼓者,亦復諂順,怒而止我也”。32漢靈帝末中平四年(公元187),“賣關(guān)內(nèi)侯,假金印紫綬,傳世,入錢五百萬”。33這意味著賣得關(guān)內(nèi)侯者還可以傳子襲孫,但當時黃巾軍造反,天下大亂,漢朝也國將不國,是否能兌現(xiàn)已大成問題。
由于漢靈帝利用賣官爵,聚斂私財,為禍甚烈,成為當時政治腐敗和昏暗的重要標志,故在后世史書上就非常出名。如《隋書》卷24《食貨志》說:“靈帝開鴻都之榜,通賣官之路,公卿州郡,各有等差。漢之?疲霖暦轿,帝又遣先輸中署,名為導行,天下賄成,人受其敝! 馬端臨評論說:“武帝、靈帝賣官之事同,而其指意則異。武帝取之於豪富之百姓,蓋風以毀家紓國之公誼。故卜式、黃霸雖以貲財進身,而不害其為名士也。靈帝取之於貪饕之公卿,蓋縱其剝下媚上之私心。故崔烈、張溫雖以公譽登仕,而無救其為小人也。”
從單薄的史料記載看來,秦漢時代的賣官制,無非是為彌補財政的虧空,其後果也必然是滋長官場的貪污和腐敗,政以賄成,而在漢靈帝時達到了極致。所謂賣官,不僅包括無官者授官,也包括有官者的晉升。當時官員私人賣官的記錄甚少,這是因為當時盛行辟舉制,由中央直接任命的官員為數(shù)不多。既然官員辟舉下屬,是合法的行為,名正言順,則向官員行賄而買官的情況事實上就不勝枚舉。漢武帝元朔六年(公元前123)規(guī)定,因軍功“受爵賞而欲移賣者,無所流貤”,按顏師古的解釋,“此詔言欲移賣爵者,無有差次,不得流行”,34實際上應是禁止私下售爵。但東漢皇甫規(guī)在對策中說,漢順帝“威分近習,畜貨聚馬,戲謔是聞;
又因緣嬖幸,受賂賣爵,輕使賓客,交錯其間,天下擾擾,從亂如歸”。35此為漢順帝的嬖幸私下賣官的實例。
二、三國至南北朝“錢入私門”
三國曹魏時,正式將原來的選部改為吏部,并在選拔官員方面實行九品中正制,加強了中央的人事權(quán),也相應地減削了官員的辟舉權(quán),這其實意味著官員私人的買賣官位,就由公開和合法,逐漸轉(zhuǎn)入隱蔽和非法。秦漢時的賣爵已逐漸衰退,取而代之者是賣官。劉毅曾率直地對晉武帝說:“桓、靈賣官,錢入官庫;
陛下賣官,錢入私門。以此言之,殆不如也!36“錢入私門”,對官位進行私下交易,正是反映晉代賣官的新特點。當然,對這句話的理解不應絕對化,不能認為秦漢時就沒有“錢入私門”的情況。陸機說:“鬻官之吏,以貨準才,則貪殘之萌,皆羣后也,安在其不亂哉!”37晉惠帝時,“政出羣下,綱紀大壊,貨賂公行”,38當然包括了買賣官位的情況。東晉孝武帝時,“左右近習,爭弄權(quán)柄,交通請托,賄賂公行,官賞濫雜,刑獄謬亂”。宗室司馬道子“勢傾內(nèi)外”,39“中書令王國寶,性卑佞,特為道子所寵昵。官以賄遷,政刑謬亂”!氨迟Y儲,斂為私積,販官鬻爵,威恣百城”!叭闱锉惧X塘捕賊吏”,受司馬道子信用,“千秋賣官販爵,聚資貨累億”。40
南朝的劉宋明帝時,據(jù)《宋書》卷83《吳喜傳》載:“南賊未平(晉安王劉子勛叛亂),唯以軍糧為急,西南及北道斷不通,東土新平,商運稀簡,朝廷乃至鬻官賣爵,以救災困,斗斛収斂,猶有不充”。另一記載更詳:“時軍旅大起,國用不足,募民上米二百斛,錢正萬,雜榖五百斛,同賜荒縣除。上米三百斛,錢八萬,雜榖千斛,同賜五品正令史;
滿報,若欲署四品在家,亦聽。上米四百斛,錢十二萬,雜榖一千三百斛,同賜四品令史;
滿報,若欲署三品在家,亦聽。上米五百斛,錢十五萬,雜榖一千五百斛,同賜三品令史;
滿報,若欲署內(nèi)監(jiān)在家,亦聽。上米七百斛,錢二十萬,雜榖二千斛,同賜荒郡除;
若欲署諸王國三令在家,亦聽。”大臣鄧琬“性鄙暗,貪吝過甚,財貨酒食,皆身自量校。至是父子并賣官鬻爵,使婢仆出市道販賣,酣歌博奕,日夜不休”。41 《太平御覽》卷214《吏部尚書》引《宋書》說:“庾炳之為吏部尚書,通貨賄!逼鋵,自設立吏部以來,“通貨賄”當然不止他一人,其主要劣跡也無非是賣官。南齊末年, “國命朝權(quán),政移近習。販官鬻爵,賄貨公行”。42陳朝季年,“宦官近習,內(nèi)外連結(jié),援引宗戚,縱橫不法,賣官鬻獄,貨賂公行”,“聚斂無厭,士民嗟怨”,43終于被隋朝所滅。
《太平御覽》卷216《吏部郎中》引《後魏書》載:“韋玚為吏部郎,性貪婪,鬻賣官吏,皆有定價!边@是執(zhí)掌人事權(quán)者“鬻賣官吏”,以入私囊。北魏後期,戰(zhàn)禍連綿,孝明帝孝昌三年(公元527)二月詔說:“關(guān)隴遭罹寇難,燕趙賊逆憑陵,蒼生波流,耕農(nóng)靡業(yè),加諸轉(zhuǎn)運,勞役已甚,州倉儲實,無宜懸匱,自非開輸賞之格,何以息漕運之煩。凡有能榆粟入瀛、定、岐、雍四州者,官斗二百斛賞一階;
入二華州者,五百石賞一階。不限多少,粟畢授官!44“莊帝初(公元528),承喪亂之后,倉廩虛罄,遂班入粟之制。輸粟八千石,賞散侯;
六千石,散伯;
四千石,散子;
三千石,散男。職人輸七百石,賞一大階,授以實官。白民輸五百石,聽依第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階;
無第者輸五百石,聽正九品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階。諸沙門有輸粟四千石入京倉者,授本州統(tǒng),若無本州者,授大州都;
若不入京倉,入外州郡倉者,三千石,畿郡都統(tǒng),依州格;
若輸五百石入京倉者,授本郡維那;
其無本郡者,授以外郡;
粟入外州郡倉七百石者,京倉三百石者,授縣維那”。45當時北魏已處衰亂之世,財政十分困難,除了賣爵之外,甚至出售僧官。
北齊時,樊遜曾強調(diào)“循名責實,(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選眾舉能,朝無銅臭之公,世絕《錢神》之論”。46但在事實上,南北朝時,北齊的賣官現(xiàn)象極為嚴重。元坦歷北魏到東魏、北齊,“雖祿厚位尊,貪求滋甚,賣獄鬻官,不知紀極”。47北齊前期,已“有何海及子洪珍開府封王,尤為親要。洪珍侮弄權(quán)勢,鬻獄賣官”。48自武成帝“太寧(公元561)以后,風雅俱缺,賣官鬻獄,上下相蒙,降及末年,黷貨滋甚!。49當時祖珽“乃疏侍中、尚書令趙彥深、侍中左仆射元文遙、侍中和士開罪狀”,“士開、文遙、彥深等專弄威權(quán),控制朝廷,與吏部尚書尉瑾內(nèi)外交通,共為表里,賣官鬻獄,政以賄成,天下歌謠。若為有識所知,安可聞于四裔!陛下不以為意,臣恐大齊之業(yè)隳矣”。50淪及北齊季年,“賦斂日重,徭役日繁,人力既殫,幣藏空竭。乃賜諸佞幸賣官;虻每扇虻每h六七,各分州郡,下逮鄉(xiāng)官亦多降中旨,故有敕用州主簿,敕用郡功曹。于是州縣職司多出富商大賈,競為貪縱,人不聊生。爰自鄴都及諸州郡,所在征稅,百端俱起”!芭叭撕ξ,搏噬無厭,賣獄鬻官,溪壑難滿”。51《北史》卷92《恩幸傳》說:“自(後主)武平三年(公元572)之后,(陸)令萱母子(穆提婆)勢傾內(nèi)外,賣官鬻獄,取斂無厭,每一賜與,動傾府藏。”52故北周韋孝寬上策周武帝說:“且齊氏昏暴,政出多門,鬻獄賣官,唯利是視,荒淫酒色,忌害忠良。闔境熬然,不勝其弊。以此而觀,覆亡可待!53 原先經(jīng)濟較發(fā)達,國力較強的北齊也果然被北周所吞滅。
總的說來,在魏晉南北朝時期,除了劉宋明帝時賣官,北魏後期賣官爵,兼加僧官之外,制度性的賣官反而比前代萎縮,而“錢入私門”的情況卻大為擴展。東晉時的《抱樸子》外篇卷15《審舉》針對官場的腐敗說,“抑清徳而揚諂媚,退履道而進多財,力競成俗,茍得無恥”!耙灾稳,則虐暴而豺貪,受取聚斂,以補買官之費”。卷27《刺驕》說:“世間或有少無清白之操業(yè),長以買官而富貴!薄短接[》卷837引《金樓子》曰:“鬻官者,欲民之死。”據(jù)《隋書》卷34《經(jīng)籍志》:“《金樓子》二十卷,梁元帝撰!绷涸凼捓[雖然身處侯景之亂後之衰世,稱帝三年,即為魏軍所殺,但喜讀書,作文章,能援筆立就,此言仍不失為千古警語。但在今本《金樓子》中,此段要緊的話反而失傳。
三、隋唐五代的賣官多門
一般認為,中國古代的所謂三省六部政制雖然有一個長期的、逐步的發(fā)展過程,但正式定型,還是始于隋朝。隋唐時的人事權(quán)高度集中于中央。唐朝官員的任免是由皇帝、宰相和吏部、兵部分等執(zhí)行的。但古代的政治特點正在于人治,私下的賣官就決非僅限于按制度規(guī)定而掌握人事權(quán)者。例如唐朝的公主、宦官之類,從制度上說,當然與人事權(quán)無干,但他們照樣可以私下賣官。人事權(quán)的高度集中于中央,為中央各種權(quán)勢人物的賣官鬻爵提供了更大的空間。
隋朝看不出有何賣官的制度。鄭譯與隋文帝在北周時為同僚,自仗有“定策功”,“鬻獄賣官,沸騰盈耳”,54隋文帝雖然下詔予以指責,卻仍予以優(yōu)待。隋煬帝的大臣內(nèi)史侍郎虞世基 “繼室孫氏性驕淫”,“孫復攜前夫子夏侯儼入世基舎,而頑鄙無頼,為其聚斂,鬻官賣獄,賄賂公行,其門如市,金寳盈積”,55但最後還是得到與隋煬帝同樣的下場。
唐朝前期其實沒有嚴格意義上的賣官制度。但如唐太宗“貞觀十八年,命將征遼東,安州人彭逋請出布五千段,以資征人。上喜之,比漢之卜式,拜宣議郎”。56唐高宗時,安州安陸縣“彭氏以殖貨見稱。有彭志筠,顯慶中,上表請以家絹布二萬段助軍。詔受其絹萬疋,特授奉議郎,仍布告天下”。57此類只是個別的賣官特例。
直到安史之亂時,唐肅宗至徳元年(公元756)九月,“以軍典事殷,國用不足,詔權(quán)賣官及爵,度僧尼節(jié)級納錢”!芭碓ひ攒娕d用度不足,權(quán)賣官爵及度僧尼”。“人不愿者,科令就之,其價益賤,事轉(zhuǎn)為弊”,58甚至強制出售官爵。至德二年(公元757),“鄭叔清與宰相裴冕建議,以天下用度不充,諸道得召人納錢,給空名告身,授官、勛、邑號”!凹{錢百千,賜明經(jīng)出身;
商賈助軍者,給復”。59《通典》卷11《鬻爵》記載更詳,鄭叔清于當年七月上奏說:
“承前諸使下召納錢物,多給空名告身,雖假以官,賞其忠義,猶未盡才能。今皆量文武才藝,兼情愿穩(wěn)便,據(jù)條格擬同申奏聞,便寫告身。
諸道士、女道士、僧、尼如納錢,請準敕回授馀人,并情愿還俗,授官、勛、邑號等,亦聽。如無人回授及不愿還俗者,準法不合畜奴婢、田宅、資財,既助國納錢,不可更拘常格。其所有資財能率十分納三分助國,馀七分并任終身自蔭,身歿之后,亦任回與近親。
又準敕,納錢百千文,與明經(jīng)出身。如曾受業(yè),粗通帖策,修身慎行,鄉(xiāng)曲所知者,量減二十千文。如先經(jīng)舉送,到省落第,灼然有憑,帖策不甚寥落者,減五十千文。若粗識文字者,準元敕處分。未曾讀學,不識文字者,加三十千。
應授職事官并勛、階、邑號及贈官等,有合蔭子孫者,如戶內(nèi)兼蔭丁、中三人以上免課役者,加一百千文。每加一丁、中,累加三十千文。
其商賈,準令所在收稅,如能據(jù)所有資財十分納四助軍者,便與終身優(yōu)復。
如於敕條外有悉以家產(chǎn)助國,嘉其竭誠,待以非次。如先出身及官資,并量資歷好惡,各據(jù)本條格例,節(jié)級優(yōu)加擬授。如七十以上情愿授致仕官者,每色內(nèi)量十分減二分錢!
上引納錢物賣官的規(guī)定涉及了僧道還俗授官,授予明經(jīng)出身,商人買官,官員晉升,子孫免課役等,杜佑加注說:“時屬幽寇內(nèi)侮,天下多虞,軍用不充,權(quán)為此制,尋即停罷!
唐德宗貞元四年(公元788)制規(guī)定:“軍州官吏、寄客能務農(nóng)業(yè),入粟助邉,量其多少,酬以官秩。”60據(jù)《冊府元龜》卷509《鬻爵贖罪》載唐憲宗元和十二年(公元817)詔說:
“入粟助邊,古今通制。如聞定州側(cè)近,秋稼多登,屬以軍府虛貧,未任收糴。將設權(quán)宜之制,以成儲蓄之資。念切救人,不同常例。有人能于定州納粟五百石,放同承優(yōu)出身,仍減三選,聽集。納粟一千石者,〔便〕授解褐官,有官者依資授官。納粟二千石者,超兩資授官。如先有出身及官情愿減選者,每納三百石,〔與〕減一選!61
胡證出使回鶻,“充和親使。舊制,以使車出境,有行人私覿之禮。官不能給,召富家子納貲于使者,而命之官”。胡證“首請厘革,儉受省費,以絶鬻官之門”。62另據(jù)《唐會要》卷67《試及斜濫官》記載,“舊例,使絶域者許賣正員官告,取貲自給,以備私覿。雖優(yōu)假逺使,殊非法典”。唐憲宗元和七年(公元812)敕規(guī)定:“入蕃使不得與私覿正員官告,量別支給,以充私覿”,當是應胡證之建議,而取消了上述賣官制度。但到元和十五年(公元820)敕,又改為“其入回鶻使,宜仍舊與私覿正員官十三員,入吐蕃使與八員”。
五代後唐同光三年(公元925),李琪建議:“合差百姓轉(zhuǎn)倉之處,有能出力運官物到京師,五百石以上,白身授一初任州縣官,有官者依資遷授,欠選者便與放選!碧魄f宗“敕李琪所論召募轉(zhuǎn)倉斛斗,與官行賞,委租庸司下諸州府,有應募者聞奏施行”。63趙玭是“澶州人,家富于財。晉天福中,以納粟助邊用,補集賢小吏,調(diào)濮州司戶參軍”。64又後周有一“糕坊,主人由此入貲,為員外官”故“都人呼花糕員外”。65這些都是制度性入貲買官的實例。
由此可見,隋唐五代時期的賣官制度并不發(fā)達,不過是在某些財政緊張情況下,臨時性地公布一些賣官的規(guī)定,沒有形成一個長期的制度。
與賣官制度并不發(fā)達相對照,除唐初之外,豪貴與官員私人賣官鬻爵的記錄就史不絕書。唐高宗時,“右相、河間郡公李義府典選”,即掌控著中央的人事大權(quán),“貪冒無厭,與母、妻及諸子女婿賣官鬻獄,其門如市。多引腹心,廣樹朋黨,傾動朝野”。他“本無藻鑒才,怙武后之勢,專以賣官為事,銓序失次,人多怨讟”。66《朝野僉載》卷3說,“中郎李慶遠狡詐傾險”,“諸司皆如此請謁囑事,賣官鬻獄,所求必遂”。67唐中宗時,“皇后、妃、主、昭容賣官,行墨敕斜封”。68安樂公主“恃寵驕恣,賣官鬻獄,勢傾朝廷。常自草制敕,掩其文而請帝書焉,帝笑而從之,竟不省視”。69《資治通鑒》卷209說:“安樂、長寧公主及皇后妹郕國夫人、上官婕妤、婕妤母沛國夫人鄭氏、尚宮柴氏、賀婁氏、女巫第五英兒、隴西夫人趙氏皆依勢用事,請謁受賕,雖屠沽臧獲,用錢三十萬,則別降墨敕除官,斜封付中書,時人謂之斜封官!贝逌浐袜崘帧巴七x,賣官鬻獄”,為“一時巨蠧”!叭硕嘣棺槪瑫r京師大旱,為之語曰:‘殺鄭愔,天必陰’”。70宰相蕭至忠上奏說:
“當今列位已廣,冗員倍多,祈求未厭,日月增數(shù)。陛下降不貲之澤,近戚有無涯之請,賣官利己,鬻法徇私。臺寺之內(nèi),朱紫盈滿,官秩益輕,恩賞彌數(shù)。憸利之輩,冒進而莫識廉隅;
方雅之流,知難而斂分丘隴。才者莫用,用者不才,二事相形,十有其五。故人不效力,而官匪其人,欲求其理,實亦難成!71
柳澤也上奏指出:
“神龍(公元905)以來,群邪作孽,法綱不振,綱維大紊,實由內(nèi)寵專命,外嬖擅權(quán),因貴憑寵,賣官鬻爵。朱紫之勞,出于仆妾之口;
賞罰之命,乖于章程之典。妃主之門,有同商賈;
舉選之署,實均阛阓。屠販之子,悉由邪而忝官;
黜斥之人,咸因奸而冒進!72
可知當時的賣官蠹政,到了何等猖狂的地步。唐中期的大臣元載“納受贓私,貿(mào)鬻官秩”。73“賄賂朋黨大行,不以財勢者無因入仕”。74唐文宗太和三年(公元829)南郊赦說:
“賣官、買官人并仰赦書到後一月內(nèi),于所在納官告陳首,得免其罪,如不陳首者,已後事覺,不在免罪限。”75
反映了自中唐以降,官員私下買賣官位的普遍和嚴重。鄭注“依恃”宦官王守澄“為奸利,出入禁軍,賣官販權(quán)”,76鄭注本人“資貪沓,既藉權(quán)寵,專鬻官射利,貲積鉅萬不知止”。77《唐語林》卷7載,唐懿宗“咸通末,曹相確、楊相收、徐相商、路相巖同為宰相。楊、路以弄權(quán)賣官,曹、徐但備員而已。長安謠曰:‘確確無論事,錢財總被收。商人都不管,貨賂幾時休?’”。78
晚唐時,宦官田令孜“知帝(唐僖宗)不足憚,則販鬻官爵,除拜不待旨,假賜緋紫不以聞,百度崩弛,內(nèi)外垢玩”。79韋昭度“在中書則開鋪賣官,居翰林則借人把筆”。80大將高駢上奏指責說:“今賢才在野,憸人滿朝,致陛下為亡國之君,此等計將安出?伏乞戮賣官鬻爵之輩,征鯁直公正之臣,委之重難,置之左右,克復宮闕,莫尚于斯!81盡管如此,《全唐文》卷89唐僖宗《南郊赦文》仍說:
“關(guān)節(jié)取受,本身值財,素來貧無,亦多舉債。祗緣從來赦文,未甚分明,賞罰若行,必當止絕。自今以后,如有人錢買官,納銀求職,敗露之后,言告之初,取與同罪,卜射無舍。其錢物等,并令沒官,送御史臺,以贓罰收管。如是波斯番人錢,亦準此處分!
這自然是一紙空文。劉允章的《直諫書》痛陳時弊,說“今天下食祿之家,凡有八入”,其中“用錢買官,二入也”。82可知賣官已普遍成為官員們的重要收入之一。唐末大臣蔣玄暉也“擅弄威權(quán),鬻爵賣官,聚財營第”。83崔胤在朱全忠的指使下上奏,說本朝的宦官們“參掌機密,奪百司權(quán),上下彌縫,共為不法。大則構(gòu)扇藩鎮(zhèn),傾危國家;
小則賣官鬻獄,蠧害朝政。王室衰亂,職此之由”。84雖是為大殺宦官作藉口,但所說的情況也確是屬實。
唐朝賣官的一種特殊現(xiàn)象,是所謂“債帥”!白源髿v已來,節(jié)制之除拜,多出禁軍中尉。凡命一帥,必廣輸重賂。禁軍將校當為帥者,自無家財,必取資于人,得鎮(zhèn)之後,則膏血疲民以償之”。另一說為“自大歷後,擇帥悉出宦人中尉,所輸貨至巨萬,貧者假貣富人,既得所欲,則椎斫膏血,倍以酬息,十常六、七!眰鶐浶匈V買官的對象是宦官,“未嘗由執(zhí)政”。85
吏部的官吏當然也有受賄賣官者。唐憲宗時,“新授桂管觀察使房啟”之吏“賂吏部主者,私得官告以授啟”。唐憲宗發(fā)怒,“杖吏部令史,罰郎官”,將房啟“降為太仆少卿”,86成為當時一件大案。唐文宗時,宇文鼎上奏說:“當司前後推覆偽造出身文書,賣官并造偽印行用等因,張璹、劉嘗建、胡伯忠犯罪,并在太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恩赦前。準刑部大理寺詳斷,悉處極刑!87看來張璹等人當是低官或吏。
在藩鎮(zhèn)割據(jù)的形勢下,強藩們自然也要賣官。“商賈、胥吏爭賂藩鎮(zhèn),牒補列將而薦之,即升朝籍。奏章委積,士大夫皆扼腕嘆息”。88唐武宗時,昭義節(jié)度使劉從諫對“大商皆假以牙職,使通好諸道,因為販易。商人倚從諫勢,所至多陵轢將吏,諸道皆惡之”。89
五代“自梁、唐已來,(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藩侯郡牧多以勲授,不明治道,例為左右羣小惑亂,賣官鬻獄,割剝蒸民,率有貪猥之名,其實賄賂半歸于下”。90“汴州富人李讓”,“以入貲”而得朱全忠寵信,“養(yǎng)為子,易其姓名朱友讓”。91後梁朱友貞時,其親信趙巌等人“依勢弄權(quán),賣官鬻獄”。92後唐時,平章事豆盧革、韋說“欺公害物,黷貨賣官”。93皇帝們盡管也曾下禁令,如《五代會要》卷17《偽官》載後唐閔帝在應順元年(公元934)敕說:
“如有賣官、買官人等,并準長興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斷魏欽緒犯買官罪,決重杖一頓處死勅處分,其詐假官及冒名接腳等,并準律文及天成元年九月十六日勅指揮。”
此類規(guī)定其實只是反映了當時賣官現(xiàn)象的嚴重和普遍,至于實際狀況自然決不可能令行而禁止。到後漢時,蘇逢吉“尤納貨賂,市權(quán)鬻官,謗者讙譁”,卻得到后漢高祖劉知遠的“倚信”。94後宋太宗說:“近代誠為亂世,豈有中書布政之地,天下除授,皆出堂後官之手?賣官鬻爵,習以為常,中外官吏,賢愚善惡,無所分別,時政如此,安得不亂也!95五代時的堂後官是高級的吏,他們因為身處“中書布政之地”,也照樣受賄而“賣官鬻爵”。
在十國方面,如前蜀後主王衍時,“太后、太妃各出教,令賣官,自刺史以下,每一官闕,必數(shù)人并爭,而入錢多者得之。又日挾后主游宴貴臣之家”。96後蜀王處回“既恃定策勛,位隆使相,遂專權(quán)貪縱,賣官鬻獄,四方有饋獻者率先輸處回,次及內(nèi)府子德筠,亦倚勢驕橫,多為不法”。97
閩主王昶“遣醫(yī)人陳究以空名堂牒賣官”。98他對吏部侍郎、判三司蔡守蒙說“聞有司除官,皆受賕,信邪?”蔡守蒙回答:“浮言不足信。”王昶說:“朕知之久矣。今以委卿擇賢,而授不肖及罔冐者勿拒,第令納賂。籍而獻之!辈淌孛芍荒堋凹{賂除官,籍貨來上”。他最後遭兵變被殺時,發(fā)動兵變的連重遇“執(zhí)蔡守蒙,數(shù)以賣官之罪,斬之”99
中國古代賣官鬻爵的出現(xiàn)和發(fā)展,至少有三個普遍性的條件:一是商品經(jīng)濟的某種程度發(fā)展,使官爵可以成為商品;
二是官爵成為肥缺,方得有愿意買官的可能;
三是自秦漢以來,實行專制主義中央集權(quán)體制下的各種形式的官員等級授職制,方得有賣官的可能。馬克思主義是主張直接選舉制,而否定各種形式的官員等級授職制,誠如馬克思早已在總結(jié)巴黎公社原則時所昭示:“用等級授職制去代替普選制是根本違背公社的精神的。”(《馬恩選集》第2卷第376頁)。等級授職制正是各種官場腐敗,也包括賣官現(xiàn)象的溫床和根源。古代公開的賣官制度的創(chuàng)設和發(fā)展,雖然各代不同,但大體都是與財政,特別是財政的困難密切相關(guān)的。然而豪貴和官員的私下賣官,則隨著各級官員辟舉制的削弱,中央授官制的發(fā)達而開拓了更大的空間,故更加興盛。私下賣官其實也很難用得上“非法”兩字,特別如唐中宗時的“墨敕斜封”。但是私下賣官更體現(xiàn)了超越制度規(guī)定的非制度化的人治的特點,這在專制政體的官員等級授職制下具有必然性。一個時代的賣官,總是與政治的昏暗和腐敗程度成正比,總是成為一個時代政治昏暗和腐敗程度的重要標尺。梁元帝蕭繹早已總結(jié)出“鬻官者,欲民之死”的名言,因為賣官的結(jié)果,無非是縱容買官者加倍貪黷。他們不僅要償還買官的成本,還須追加利息,多多益善,其結(jié)果無非是不遺馀力地刻剝百姓。依據(jù)古代的儒家輿論,腐惡的賣官現(xiàn)象,也與中國自古相傳的各種可怕而可憎的政治遺傳基因一樣,是作為反面事物而受譴責的,處於無理地位。但另一方面,賣官現(xiàn)象仍是滋生不息,且有變本加厲之勢。其故非它,既然上述產(chǎn)生賣官現(xiàn)象的社會政治條件一直存在,即賣官現(xiàn)象有豐厚的滋生沃土,又如何能做到正本清源式的根治呢?這是研究古代賣官應得的教訓。
1 《史記》卷6《秦始皇紀》。
2 《漢書》卷2《惠帝紀》。按《惠帝紀》載,元年規(guī)定:“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贝藶橼H罪,非真正意義上的賣爵,參見陳仲安、王素先生《漢唐職官制度研究》第三章第四節(jié)。
3 《漢書》卷24上《食貨志》,卷49《晁錯傳》。
4 《漢書》卷24上《食貨志》。
5 《漢書》卷1《高帝紀》。
6 《史記》卷30《平準書》。
7 《漢書》卷4《文帝紀》。
8 《漢書》卷24上《食貨志》。
9 《漢書》卷35《吳王濞傳》。
10 《史記》卷30《平準書》,《漢書》卷24下《食貨志》。
11 《史記》卷30《平準書》。
12 《漢書》卷24下《食貨志》。
13 《漢書》卷89《黃霸傳》。
14 《漢書》卷90《楊仆傳》。
15 《漢書》卷50《張釋之傳》。
16 《史記》卷117《司馬相如傳》。
17 《漢書》卷66《楊惲傳》。
18 《漢書》卷56《董仲舒?zhèn)鳌贰?/p>
19 《漢書》卷5《景帝紀》。
20 《漢書》卷24下《食貨志》。
21 《漢書》卷72《貢禹傳》。
22 《漢書》卷10《成帝紀》。
23 《後漢書》卷5《安帝紀》。
24 《後漢書》卷7《桓帝紀》。
25 《後漢書》卷8《靈帝紀》。
26 《後漢書》卷10《董皇后紀》。
27 《後漢書》卷52《崔實傳》。
28 《後漢書志》第13《五行志》。
29 《後漢書》卷78《張讓傳》。
30 《三國志》卷6《董卓傳》注引《傅子》。
31 《後漢書》卷74《袁紹傳》。
32《後漢書志》第13《五行志》。
33《後漢書》卷8《靈帝紀》。
34 《漢書》卷6《武帝紀》。
35 《後漢書》卷65《皇甫規(guī)傳》。
36 《晉書》卷45《劉毅傳》。
37 《晉書》卷54《陸機傳》。
38 《晉書》卷4《惠帝紀》。
39 《資治通鑒》卷107太元十四年。
40《晉書》卷64《司馬道子傳》,《魏書》卷96《司馬睿傳》。
41《宋書》卷84《鄧琬傳》,《南史》卷40《鄧琬傳》。
42 《梁書》卷1《武帝紀》。
43 《資治通鑒》卷176。
44 《魏書》卷9《孝明帝紀》。
45 《魏書》卷110《食貨志》。
46 《北齊書》卷45《樊遜傳》。
47 《北齊書》卷28《元坦傳》。
48 《北齊書》卷50《恩幸傳》,《北史》卷92《恩幸傳》。
49 《北齊書》卷46《循吏傳》。
50《北齊書》卷39《祖珽傳》,《北史》卷47《祖珽傳》。
51 《北齊書》卷8《後主、幼主紀》,《北史》卷8《齊本紀》。
52 又《北史》卷92《髙阿那肱傳》:“頓不如和士開、穆提婆母賣獄鬻官!
53 《周書》卷31《韋孝寬傳》,《北史》卷64《韋孝寬傳》。
54 《隋書》卷38《鄭譯傳》,《北史》卷35《鄭譯傳》。
55 《隋書》卷67《虞世基傳》。
56 《太平御覽》卷820《布》。
57 《舊唐書》卷84《郝處俊傳》。
58 《冊府元龜》卷509《鬻爵贖罪》,《舊唐書》卷10《肅宗紀》。
59 《新唐書》卷51《食貨志》,卷140《裴冕傳》,《舊唐書》卷113《裴冕傳》,。
60 《冊府元龜》卷89《赦寡》,卷509《鬻爵贖罪》。
61 以《唐會要》卷75《雜處置》參校。
62 《舊唐書》卷163《胡證傳》,《新唐書》卷164《胡證傳》。
63 《舊五代史》卷58《李琪傳》,《冊府元龜》卷509《鬻爵贖罪》。
64 《宋史》卷274《趙玭傳》。
65 《說郛》?120《清異錄》卷4《花糕員外》。
66 《資治通鑒》卷201,《舊唐書》卷82《李義府傳》,《新唐書》卷223《李義府傳》。
67 關(guān)于李慶遠的弄權(quán)時間,《朝野僉載》卷3與《冊府元龜》卷924《傾險》,卷942《黷貨》的記載互異。
68 《新唐書》卷4《中宗紀》。
69 《舊唐書》卷51《韋庶人傳》。
70 《冊府元龜》卷480《奸邪》,卷638《貪賄》,《大唐新語》卷9。
71 《舊唐書》卷92《蕭至忠傳》,《唐會要》卷67《員外官》。
72 《舊唐書》卷77《柳澤傳》,《新唐書》卷112《柳澤傳》,《唐會要》卷67《員外官》。
73 《舊唐書》卷118《元載傳》。
74 《舊唐書》卷119《常袞傳》。
75 《唐大詔令集》卷71。
76 《舊唐書》卷167《宋申錫傳》。
77 《新唐書》卷179《鄭注傳》
78 《南部新書》卷1載第一句民謠作“確確無馀事”。
79《新唐書》卷208《田令孜傳》
80 《北夢瑣言》卷6。
81 《舊唐書》卷182《高駢傳》。
82 《文苑英華》卷676。
83 《舊唐書》卷20《哀帝紀》。
84 《資治通鑒》卷263。
85 《舊唐書》卷162《高瑀傳》,《新唐書》卷171《高瑀傳》,《資治通鑒》卷243太和元年。
86 《舊唐書》卷15下《憲宗紀》。
87 《全唐文》卷725《論減張璹胡伯忠等奏》。
88 《資治通鑒》卷242。《舊唐書》卷16《穆宗紀》作“方鎮(zhèn)多以大將文符鬻之富賈,曲為論奏,以取朝秩者,疊委于中書矣。名臣扼腕,無如之何”。
89 《資治通鑒》卷247。
90 《舊五代史》卷98《安重榮傳》。
91 《新五代史》卷69《高季興傳》。
92 《資治通鑒》卷269。
93 《舊五代史》卷67《豆盧革傳》,《韋說傳》,《新五代史》卷28《豆盧革傳》。
94 《新五代史》卷30《蘇逢吉傳》。
95 《長編》卷38至道元年十二月丙申!杜f五代史》卷81《晉少帝紀》,改“堂後官房頭為録事,馀為主事”。
96 《新五代史》卷63《前蜀世家·王衍》,《十國春秋》卷38《順圣皇太后徐氏》。
97 《十國春秋》卷52《王處回傳》,《資治通鑒》卷288。
98 《新五代史》卷68《閩世家·王繼鵬》,《資治通鑒》卷281。
99 《十國春秋》卷91《康宗紀》,卷98《蔡守蒙傳》,《資治通鑒》卷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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