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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仁:不妙的組合,——“魯能”事件的含義

發(fā)布時間:2020-06-04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魯能”讓我們再次看到,國資是很容易被攫取的。這是1999年拙作“攫取與公有制企業(yè)改革”(見《真實世界的經濟學》,第134-147頁)一文闡釋過的觀點。最根本的原因,是過去國企國資名義上的主人——“國家”或“全民”——并沒有作為所有者的具體行為能力。這是一件奇怪的事情,因為“全民”是由一個個具體的自然人集合而成的概念,自然人都有行為能力,“全民”怎么就沒有行為能力呢?

  關鍵是產生中央計劃經濟制度的歷史基礎。當時的綱領,要全盤消滅生產資料的私有制,結果當然是“任何自然人都不能合法擁有生產資料所有權”。公民作為個人不能合法擁有生產資料,集合到一起的“全民”,又從哪里獲得作為所有者的行為能力呢?此種體制下的國企“主人”,常常連“自己擁有”多少資產也搞不清楚,不可能明白每項資產的具體狀況,至于穩(wěn)妥的經營、嚴格的管理、精明的轉讓定價以及負有遠見的投資,當然更無從談起。

  坐擁巨量資產的“主人”,本身卻沒有所有者的行為能力,還不等于鼓勵天下“英雄豪杰”群起參與攫。!人們今天義憤填膺聲討的“國資流失”,客觀地看,早就開始了。改革前,一個全民制工人出工不出力、卻照樣領取固定薪水和享受國有福利;
一家全民工廠日復一日生產不對路的產品;
一家管理不善,經營虧損的國有公司靠財政補貼或國有銀行貸款維持不關門;
一家財大氣粗的國營工廠拿“多余”的設備和農村社隊企業(yè)交換農副產品,以及更令人瞠目結舌的國家項目的嚴重投資失誤——凡此種種,難道不都是攫取嗎?

  具體到“魯能”,財經報道的重點是有關電力資源的實際控制人,怎樣把“國有資產”轉為“職工持股”、怎樣使這部分由 “內部人”控制的資產迅速“做大”、然后又怎樣以離譜的低價轉給了神秘的“外部人”。不過,這只是相比之下最耀眼的攫取而已。在魯能或類似魯能的那些公司,其資產尚沒有完成所有權“私有化”之前,那名義上國有的資產,真的是歸國家或全體人民控制和享有嗎?

  答案是否定的,證據不勝枚舉。不過還是選電力行業(yè)的例證可能比較有說服力。2004年震驚全國的原國電老總高嚴的貪腐案,在我看來就很應該拿來與魯能案一起對照閱讀。高嚴不是一個小人物,而是擔任過省長、省委書記的正部級高官,從1997年后掌控原國家電力總公司—— 那可是網電分離之前的壟斷全國所有電力資產80%以上的超級巨頭公司。可是這么一個電力系統的大人物,2002年9月突然神秘失蹤。一個月后,高嚴之子高新元(也是電力系統一家公司的老總)被紀律檢查部門雙規(guī),于一年后被移交司法處理。2004年6月,國家總審計長李金華發(fā)布審計報告,披露在高嚴主政原國電期間,該公司“損益不實情況比較嚴重,累計少計利潤78億元。更為嚴重的是,因為決策失誤該公司國有資產遭受重大損失,涉及金額78.4億元,其中因個別領導人違反決策程序或擅自決策造成的損失或潛在損失32.8億元,占42%”。高嚴本人呢?至今人間蒸發(fā)、沒有下落。

  要提點一下。高嚴并沒有把他掌控的原國有電力資產,在法律上劃歸他本人、他兒子或任何由他控制的私人擁有。但是,如果以為控制在高嚴之手的“國有資產”真的是歸人民所有,那可就太天真了。別的不說,審計報告發(fā)現被隱瞞了的巨額利潤,干嗎用了?而在利潤發(fā)生之前更為數目巨大的“成本”之中,又有多少開銷是為了滿足管事人的私欲而發(fā)生的呢?

  一份報道點披露了高嚴用公司資源為自己埋單的細節(jié):“1999年至2001年,高嚴多次去上!尾 瑸樽非笙硎芎退阶曰顒臃奖,他要求下屬公司為其在高級賓館包租房間,每天食宿費高達1萬元,共花費84萬余元。2001年起,高嚴還在上海占用下屬公司花費300多萬元裝修的一棟占地558平方米、價值650萬元的高級別墅,并由該公司承擔管理費用!

  這筆“小小的開支”,究竟在國家總審計長提及的原國電數十億違規(guī)資金的哪一部分下帳,要財務專家才能說明。我關心的是這些花費的經濟性質。一般沒有人把這當作“國資流失”或“私有化”來看待,因為資產的法律所有權并沒有歸于高嚴們的名下。但是我們不妨問,資產究竟有什么用?答曰可提供收入。收入又有何用?答曰可購買享受。高嚴既然已經從他主管的國企國資中獲得了超值的私人享受,有沒有法律上的私有化,究竟又有多大的差別?這種“高嚴式的攫取”,到底發(fā)生了多少,被發(fā)現了多少、公布出來多少、處理了多少,國資的名義主人們,常常無從知道。

  許多人疑惑,美國安然公司的高管不照樣攫取了股東——公司資產的法定主人——的錢財嗎?是的,只要存在所謂“委托-代理”的構造,攫取行為就不可能完全幸免。不過,如果公司資產的主人擁有清楚的法律所有權,他們總可以合法地履行自己的權利,總擁有挑選更優(yōu)秀代理人并加以監(jiān)督的動力;
一旦出錯,他們也總可以或用手投票撤換管理者、或用腳投票退出、或依法起訴不良管理者,或者亡羊補牢、改進公司合約和相關立法。如此,“攫取”縱然不會完全杜絕,也能夠收斂在一個可接受的水平之下——要是攫取活動太離譜,私人的資源再不拿進“公司”就是了。但是,當公司資產的“主人”只是一個抽象的“全民”時,情況就截然不同了。像高嚴們的攫取行徑,若不是紀檢和審計部門按政治程序“出手”,你我作為“主人”的普通一份子,從哪里知道?就算知道了,又憑什么去“多管閑事”?

  所以,國企國資的流失也好,被攫取也好,變化的只是形式,不變的則是其制度性的內生邏輯。正因為如此,國企才需要改革。但是,一個深刻的悖論自國企改革伊始就結伴而來:在制度上很容易被攫取的資產,在現實的世界里根本找不到一個能夠全部免除攫取活動的改制平臺!所以,合適的政策目標只能是盡可能縮減改制中的攫取空間,并堅定不移地推進國企產權改革。道理清楚,即使全盤叫停了國企改制,那無須變更所有權的“高嚴式攫取活動”,還是無日無之。

  怎樣縮減改制過程中的攫取活動的空間,不是不容易解決的難題。見仁見智,不容易有一致意見。所以,國企改革屢改屢停,屢停屢改,是題中應有之意。不容易相信有誰可以設計出“最優(yōu)”改革方案,也不容易相信下發(fā)幾個文件,就能解決實際問題——倘若國企按照規(guī)范就可以管理得名副其實,還要改革作甚?

  實踐倒是逼出了另外一條路,那就是把國企先推入市場再說其他。不是前蘇聯那樣試圖“改”出一個市場來,而是先“放” 一個競爭性的市場出來——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私人企業(yè)、港臺資企業(yè)、外資企業(yè)一起開放——然后把國企推入其中,產品市場競爭,要素市場競爭,兩頭夾攻,改變國企營運的指令計劃環(huán)境,逼迫國企在市場中競爭圖存。特別是財政和銀行再不給特別優(yōu)待和補貼之后,一律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破產或重組。政府對存活的國企實行 “利改稅”,即以稅收形式抽走本來作為資產所有者應得的權益。國企交納了“利潤稅”,等于交付了國資使用費,而在“利潤稅”之外再創(chuàng)造出來的“利潤”,則大體可以看作是經營管理公司的管理者和工人人力資本的回報。這就為劃清國家的財務資本與一個個具體國企里的企業(yè)家和工人的人力資本之間的界限,提供了基礎。

  個人之見,這么一套國企改革的中國路數,比前蘇聯式的500天改革計劃要高明多了。不是完全沒有缺點,而是以盡可能減少攫取空間的標準來衡量,想不出還有更好的神來之筆。問題是,這套改革路數在競爭性行業(yè)里可用,但對依然維系行政壟斷的行業(yè)就不合用了。因為 “利潤稅”遠遠不能把壟斷國資的“超額利潤”抽干凈。允許壟斷公司以競爭行業(yè)國企改制一樣的辦法來處理改制問題,等于開啟“任由少數人攫取行政壟斷利潤” 的大門。基于這一點,我在1999年接受《財經》的采訪時就提出“改制的順序不要錯了”的觀點。我建議,“那些行政性壟斷公司的主要任務是放開市場管制,首先引進競爭。那些坐擁行政性壟斷特權的公司如果先搞產權改革,把壟斷利潤資本化為那些無需競爭就當上經理們的股權,那不是產權改革,而是‘攫取權’的資本化。這會激化轉型時期的社會矛盾!

  可是,2004年以來對國企改制的旋風式攻擊和批評,幾乎叫停了競爭性行業(yè)的國企改制進程。同時,又在絕不加快壟斷行業(yè)市場開放的傾向下,出現了諸如“魯能”這樣把行政壟斷權加速私有化的案例。這是非常不妙的組合,因為無論叫停本應加加速的改制,還是推進不應推進的改制,都增加了國資被攫取的機會,違背了國企改革的正確方向。

  

  (作者為北京大學和長江商學院教授,經濟觀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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