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暉:當代思想史上的“讀書獎”事件
發(fā)布時間:2020-06-03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一
在《讀書》獎的運作期間無人對它表示反感,更談不上抵制,大家都是愿意促其成功的(我個人因推薦表迷失于案頭紙山之中錯過了規(guī)定期限,在6月初《南方周末》電話采訪中我已明確表示:沒有寄還推薦表,這是我的不對。),盡管那時有些人對《讀書》的“轉向”已有看法。如后來站出來批評該獎的雷頤先生不僅參加了推薦工作,而且就在6月9日的《南方周末》上還刊出了他為其中一本獲獎著作寫的書評。換言之,“自由主義與新左派之爭”及其對《讀書》方向的岐見盡管已經產生,但并不存在“自由主義”者因學派門戶之見為難《讀書》獎的問題。相反,實際上大家還是希望把這件促進學術的民間公益之舉辦好的。
許多人對該獎的真正意見是在評委名單、評獎過程與結果公布后發(fā)生的。有人對評委組成提出疑義,還有人認為獲獎者全是北京學者,學科范圍也嫌偏狹,等等。
但所有這一切,如果說都還可以用見仁見智來辯解,那么“長江《讀書》獎”在程序上的犯規(guī)則是太明顯的硬傷。如果說由于當今文化生態(tài)與語境下別的批評會面臨“尷尬”,使《讀書》可以聲稱“委屈”,那么在規(guī)則問題上他們是毫無理由叫屈的。如果說“主義”之爭、“轉向”與否之爭、人事糾紛之爭、某人該不該進評委、某書某文夠不夠學術水平乃至某人的學問、人品的評價問題等等都可以見仁見智,那么在常識性的、最基本的程序公正問題上,是無所謂價值多元問題的。這里的是非任何人也無法回避。
正如不少論者已經指出的:為“長江《讀書》獎辯護的人,大都無非三種論述方式:一是某人人品、學問如何好,某著作水平如何高,因此應當?shù)锚劇6悄橙藳]有做什么什么事,因此不應當為此事負責。三是批評者動機不純,不是”齷齪“之徒,就是”酸葡萄心理“。這三種論述方式的共同點就是不把程序正義當回事。對此朱學勤先生在《程序公正與實質正義》一文中已有詳盡分析。其實,關于程序公正的基本道理并不復雜,起碼以下幾點屬于常識:
一、不能以人品、學問好為理由而違反程序正義原則,這正如不能以某人是“偉大領袖”或掌握了偉大真理為理由而破壞法治一樣。
二、維護程序正義是一種底線倫理原則,不能以“動機不純”為理由拒絕對于違反程序正義原則的批評,這正如不能以“動機只不過是想賺錢”為理由拒絕人們對交易公正的要求。歷史告訴人們,那些以動機不純?yōu)槔碛善茐墓灰椎娜俗约旱膭訖C倒往往是更為可疑的。只有在底線倫理的基礎上才可能追求高調道德,正如只有在禁止搶竊的基礎上才談得到超越“交易”而追求“慈善”一樣。
三、一件事是否違反程序正義是一回事,如果違反了誰應當為此負責又是一回事。以某人不應負責來證明某事沒有違規(guī)是不合邏輯的。
四、所謂程序正義,既包括對因具體事項而訂立的具體規(guī)則的遵守,更包括對公理性的一般競爭中形式公正原則的遵守。而后者正由于是不言自明的常識,往往無須出現(xiàn)在具體規(guī)則的行文中。但這并不意味著它因此便可“彈性”對待。相反它應當更剛性地被遵守,因為這些常識或公理是任何具體規(guī)則得以成立的基礎,違反了它而號稱遵守了具體規(guī)則,是不能證明其公正性的。奧運會大概不會把“裁判不能進場踢球”這樣的常識列入成文章程,諾貝爾獎大概也沒有不許瑞典皇家科學院院長申報物理、化學獎(由該院評授)或卡羅林研究院院長申報生物-醫(yī)學獎(由該院評授)的規(guī)定,但這樣的事當然是不能干的。
五、任何競爭規(guī)則都是建立在假定人皆有自利傾向因而必須立規(guī)矩加以限制這一前提下的。“回避”就是為了避嫌,不“回避”就自然有了嫌疑。指出這種嫌疑并不需負舉證責任。相反,負有舉證責任以洗清嫌疑的是違反“回避”原則者,正是他而不是別人必須“拿出證據(jù)來”。
這場討論中不少人在分析“長江《讀書》獎”章程上做文章,這當然必要。但有些是非其實根據(jù)“常識規(guī)則”即可判斷,盡管恰恰因為是常識,章程中未必會一一列舉。例如在“回避”問題上,以下三個層次都可以說是常識:
一,評委“自評自”回避。章程對此有規(guī)定,因而無爭議。
二,評委獲獎資格回避或“他評自”回避。章程中有沒有這個意思似乎有爭議,但從常識講,除非在評委的產生途徑上設立規(guī)則阻斷人事關系的影響,否則就必須有這種回避。道理很簡單:沒有這種回避,在評委間就可能形成“交易性投票”(你給我投,我給你投)。
三,主辦者回避。這其實是最重要的一種回避,其對程序公正的關鍵作用比以上兩種回避更大。道理很簡單:“自評自”和“他評自”都還只能影響一兩票,而主辦者則能影響全局,因為推薦委員、評委都是主辦者聘請的,如果主辦者有某種傾向性,通過請誰不請誰就可以實現(xiàn)這一點。而且主辦者回避只能是獲獎資格回避,其理由是:有權決定評委組成的人自己當不當評委關系并不大,關鍵是他不能讓這些自己請來的人評自己,F(xiàn)代重要評審活動的主辦者一般都是機構而非個人,所以,主辦者回避的實際含義就是主辦單位負責人獲獎資格回避。
主辦者回避不僅比評委回避更重要,而且也更可行。因為對于某些具有高度專業(yè)知識要求的評審活動而言,有資格評獎者與有實力獲獎者都為數(shù)寥寥而且重疊面較大,兩者互相回避有時的確會出現(xiàn)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相矛盾的問題。所以“評委不能獲獎”有時并不是那么絕對的。而主辦單位負責人要比評委人數(shù)少得多,他們回避是完全可行的。如果他們想?yún)⑴c競爭,要么辭去負責人之職,要么參加其他機構主辦的評獎。
正因為主辦者回避更重要也更可行,所以它也更具有不言自明的常識性與公理性而未必需要在章程中明文寫出。諾貝爾基金會的章程并未明文規(guī)定瑞典皇家科學院、皇家卡羅林外科醫(yī)學研究院、瑞典文學院、瑞典銀行與挪威議會(6項諾貝爾獎各自的主辦機構)的負責人不能獲獎,但這樣的回避當然是天經地義的,他們若獲獎那就比評委獲獎更不可思議,其荒誕就猶如諾貝爾本人獲獎了。同理,“長江《讀書》獎”章程中有沒有規(guī)定《讀書》負責人回避,關系本來也不大,沒有這種規(guī)定也不能說章程本身有什么問題。因為主辦者回避本來就應當是不言自明的。最近有人在網上質問徐友漁先生作為推薦委員也參加了章程的討論,為什么當時不提出在章程中列上這一條?這種質問應當說是沒有道理的。如果說“長江《讀書》獎”章程需要列一條《讀書》負責人無獲獎資格,那么“長江”負責人不能獲獎是否也要專列一條?難道說沒有訂出這種禁條就有權利犯禁?當然,如果在已經明確汪暉的著作進入評獎程序后征求徐友漁的意見,徐不表態(tài)而結果出來后又進行指責,那就不合適。但事情顯然不是這樣。
二
應當承認,忽視程序正義(包括不成文的自然法公正,確切地講應當說是形式公正)是我們傳統(tǒng)上的一大毛病。崇尚人治不講法治、迷信賢君不設置對權力制約,都是它突出的表現(xiàn)。這種傳統(tǒng)的影響并不限于此次“長江《讀書》獎”,我們這些今天的批評者自己也有可以反思之處。就拿此前也產生了相當大影響的另一次民間學術獎——“正則獎”來說,它的評獎與這次“長江《讀書》獎”的流程有某些相似之處,即回避了“自評自”但沒有回避評委之間的“他評自”。我本人與人合著的一本書也在我不參評的情況下獲得了最后一輪提名。當時我自己并未以為不妥,在那時“主義”之爭尚未激化、知識界整合程度相對較高的情況下輿論也未注意這些毛病,而是基本一致的對這次“民間學術評獎的創(chuàng)舉”予以了高度評價。就是此次“長江《讀書》獎”如果不是有了“主義之爭”激化與文化生態(tài)失常的背景,加之甘陽文章的催化,可能也不至于引起如此強烈的反映。而且即便在這樣的背景下,一些與自己有較多切身關系的人(如評委與獲獎者)也多持回避態(tài)度,盡管其中一些人是有明確看法的。總之,形式公正觀念不強在我們中間是個相當普遍的問題,并不只體現(xiàn)在“長江《讀書》獎”上。
盡管如此,“長江《讀書》獎”在違反形式公正方面仍然應負特殊責任。例如以它與前述的“正則獎”相比,兩者都注意了評委“自評自”回避,而忽視了評委獲獎資格回避,但在“正則獎”中,有著作參評的評委不僅退出了著作獎的評審,而且退出了其他獎項的評審,實際上是退出了“本次”的全部評審工作而只保留了下次評審的權利,“長江《讀書》獎”則只讓評委在評審自己參評作品的獎項上回避,卻仍讓他們評審別的獎項。更重要的是:在最為關鍵的主辦者回避問題上,“正則獎”做到了,“長江《讀書》獎”卻違反了形式公正。無論是正則基金會還是主辦者萬圣書園的負責人都沒有參加正則獎的競爭,而《讀書》負責人卻不僅參加了而且獲獎了。這也許是開了先例,因為即使是近年官方組織的各種圖書獎,雖然非學術因素的干擾極為明顯,似乎也沒聽說過主辦單位負責人獲獎的事。當然不能僅憑這一點就說長江《讀書》獎還不如官方的圖書獎,但無疑主辦單位沒有回避實在是一大硬傷,這是無法否認的。
“長江《讀書》獎”注意了評委“自評自”回避,卻沒有注意評委“他評自”回避,尤其是完全不顧主辦單位負責人獲獎資格回避,使得該獎的公信力受損,本來意義重大的一次民間公益性學術評獎活動因而蒙塵,這是令人遺憾的。我相信汪暉和《讀書》的解釋:這一切并非有意造成。我也不贊成把這件事說成是“學術腐敗”或“丑聞”,尤其是不贊成在第一輪批評中、也就是在《讀書》與汪暉本人尚未做出解釋之前就做出這樣的判斷。這樣的論斷顯然帶有對《讀書》的情緒,或者更直接地說它是不久前受到甘陽那篇文章的刺激,是對甘陽惡劣文風的一種同樣糟糕的回應。葛劍雄、朱學勤、徐有漁與雷頤等那種就事論事的分析更有助于澄清問題。
但是,《讀書》方面在為汪暉作出無責任辯解的同時,不僅拒絕承認“長江《讀書》獎”存在著違反程序正義的問題,更沒有指出如果不是汪暉,那么是什么人應當對此承擔責任,反而把別人的批評一概稱為“圍剿”、“攻擊”、“別有用心”等等,這是令人失望的。7月以來,《讀書》方面由工作室、汪暉、黃平做出的回應中,許多看法是完全站不住腳的。這些回應與以前的文字相比,除了沿用汪暉與評獎過程無關等說法外,又突出強調了兩件事,一是汪暉的執(zhí)行主編是兼職,二是評獎“工作室”不等于《讀書》。但這兩點辯解太無力了。
實際上大家都清楚,在汪、黃二位之前《讀書》的歷任主編均為專職,1996年三聯(lián)本來也是打算聘請汪黃二位調到《讀書》來任專職的。只是在汪黃二位的堅持下,三聯(lián)才同意他們保留原身份而開創(chuàng)了兼職主編之例。這當然沒有什么不好,但他們既擁有雙重身份,當然也就相應的承擔了雙重責任,而不能因為保留了學界身份便可以不承擔主辦單位負責人的回避義務。至于說“長江《讀書》獎”工作室不等于編輯部,這與該獎推薦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不等于編輯部沒有什么兩樣。這些臨時機構是不等于《讀書》本身,但它們無疑都是《讀書》出面組織的,《讀書》因此才成其為該獎的主辦單位,該獎才因此得名“長江《讀書》獎”。可悲的是如今有些人為了抹掉《讀書》與評獎的關系,有意無意地去掉了獎名中的書名號。但那樣一來,“讀書獎”顧名思義就應當是獎勵讀者、而不是獎勵作者的了;乇苤鬓k單位的責任以至于斯,真是何苦呢。
其實“長江《讀書》獎”就是李嘉誠的長江集團出錢,委托《讀書》主辦的獎!伴L江”與《讀書》既然都以自己的“品牌”為獎命名,也就是所謂的“署名公益”行為!笆鹈妗辈煌趥鹘y(tǒng)慈善之處就在于它是要講“署名”效益(當然不是指賺錢,而是指聲望、名譽之類)的[1],而為此署名者就須承擔一定責任。該獎的資金安排當然不會由香港長江集團總部、更不會由李嘉誠先生本人出面,正如該獎評審日程安排當然不會由《讀書》編輯部、更不會由主編出面一樣。但“長江”與《讀書》及其負責人的回避責任并不能因此消除。“長江”或《讀書》的負責人若自己得了“長江《讀書》獎”,會給世人留下什么影響,這難道還用多說嗎?
最近看到曹般先生的兩篇文章《究竟誰在破壞程序》和《回答》,這是我所知的《讀書》方面論證“程序正義”問題唯一作者。該文的觀點有:1、對該獎的批評是“以后果來判斷規(guī)則,推翻規(guī)則”,因而是無理的。2、程序公正只有契約性,沒有絕對性,因此不能過于強調。3、批評者自己參與了程序的制定,看到結果后又批評這一程序,這實際上是自己違背了程序正義。對最后一點,上文已經予以反駁,而前兩點顯然也是不能成立。
首先,不能說所有批評者都沒有質疑獲獎作品本身的質量,但至少朱學勤、徐友漁等主要批評者并沒有對“結果”即獲獎者其人其文發(fā)表什么評論,他們只是批評這個過程“推翻規(guī)則”即違反了回避原則。(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倒是所有的辯護者都在強調獲獎結果如何恰當,獲獎其人其文如何了得,亦即只要“后果正確”,遵不遵守規(guī)則無所謂。直到現(xiàn)在,辯護者都還在集中指責對方不談論“后果”即作品本身,因而很不“學術”云云。到底誰是“以后果判斷規(guī)則、推翻規(guī)則”,不是清清楚楚的嗎?
曹先生指責的實際上是這樣一件事:違規(guī)的事實出來以后,批評者便指責其違規(guī)。這本來太平常了,違規(guī)的事實未發(fā)生,你怎么能指責其違規(guī)呢?然而曹先生卻不知根據(jù)哪種錯亂的邏輯說就這是“以后果推翻規(guī)則”!依了他,違規(guī)的事發(fā)生之前你沒理由批評,違規(guī)的事發(fā)生后你不能批評,那天下還能有規(guī)則存在嗎?
至于說程序正義是“契約性”的而不是“絕對”的。這個問題的學理背景不是三言兩語可以說清,但從最簡單的邏輯講這里有個悖論:遵守“契約”這一原則本身是不是“絕對”的?如果遵不遵守契約本身都“相對”化了,那還有什么“契約性”可言?
如前所說,所謂程序正義其實更確切地講是形式公正,它既包括契約性的具體規(guī)則或具體“程序”,更包括常識性的或不言自明的自然法公正。前者如賽跑的賽程是多少米,球賽每場是多少分鐘,“長江《讀書》獎”中“著作”包不包括文集、文章是否只限于《讀書》所載,以及著作、文章的年限規(guī)定等。這些“規(guī)則”往往無所謂對錯,只要大家約定了就得遵守。即使并非全體同意,一般也可以以多數(shù)決定方式成立。我曾經提出文章獎應與著作獎一樣開放,不宜只限于《讀書》所載,但此議未被采納,我就不能因此說最后只評《讀書》的文章就違反了程序公正。在這類問題上,形式公正的確是契約性的,而不具有絕對性。
但形式公正還有更為基本的內容,例如“裁判不能參與競賽”之類,本是天經地義的常識,即使沒有有形契約(成文章程)它也應當遵守。裁判不參與競爭是對的,參與了就是錯的,這種形式公正就不是相對的,也不能僅僅說是契約性的了。裁判不能參與競賽,有權指定裁判的人更不能參與競賽,亦即評委回避,主辦者更應回避,這樣的形式公正難道能用“契約性而非絕對性”的遁詞消解么?
最近還有一些辯護者公開對程序正義、形式公正表示蔑視,如李憲源先生在《我為中國思想左派感到真切悲哀》一文中便明確地以“左派”自命(他對《讀書》與汪暉等人不肯坦率地自認為左派十分不滿),大舉攻擊他指稱的“右派”“借所謂‘規(guī)則的公平’達到實質上的不公平”。并從中國的自由主義一直罵到“西方的‘民主大選’鬧劇,在‘一人一票’之‘公平規(guī)則’的掩蓋下”如何玩弄民意。他宣稱此次評獎如果不評汪暉,那就是“評委們瞎了眼,或是吞了昧心藥”,而“不管所謂的規(guī)則如何公平,如果這次獲獎者竟是”自由主義者,就應當一律推翻(好一個“以后果推翻規(guī)則”的典型——秦按),因為能使自由主義者當選的“這種規(guī)則無論如何顯得怎樣‘公正’,都對中國老百姓有百害而無一利”!李先生的坦率是應當感謝的,因為他比許多盡兜圈子的辯護者更清楚地揭示了圍繞“長江《讀書》獎”的這場爭論的實質。
只是李先生這樣的言論未免對他所宣稱遵奉的“左派”傳統(tǒng)褻瀆太甚了。160年來,西方極權主義之外的各種左派力量——從憲章運動、馬克思直到如今的社會黨人,為了“西方的‘民主大選’”和“‘一人一票’之‘公平規(guī)則’”得以戰(zhàn)勝傳統(tǒng)專制制度,曾經付出多少努力、流了多少鮮血,李先生輕飄飄地把“一人一票的公平規(guī)則”歸之于“資產階級”,詆之為“鬧劇”,就不怕真正的左派先哲在天之靈戳你的脊梁骨?李先生的宏論令人想到當年沙皇俄國那宣稱“虛偽的西方民主”不如沙皇統(tǒng)治“公道”的“警察民粹派”,人們記得當年大左派列寧怎樣回答他們:“這種話完全是撒謊”。ā读袑幦返6卷332頁)
從社會民主主義即現(xiàn)代非極權左派的立場上講,有了形式公正的確未必就有“實質公正,因此僅有形式公正是不夠的。但是連形式公正也沒有就絕對只能是極端的實質不公正!因此在類似中國如今的條件下,形式公正實際上是現(xiàn)代左、右派,即自由主義與社會民主主義共同持守的底線。社會民主主義在爭取形式公正之余還要追求”實質公正“,而保守主義(右翼自由主義)者只承認形式公正,否認還有什么”理想的“實質公正可言。至于像李先生那樣借口所謂實質公平來鼓吹赤裸裸的形式不公正的人,只有在現(xiàn)代左、右翼之外的(或者說是”極左“或”極右“的)極權主義者那里才能找到。如今我想知道的是,汪暉兄對李憲源先生的這種觀點持何種態(tài)度?
三
近兩年逐漸發(fā)展起來的、今年5月間激化的、6月間因“長江《讀書》獎風波”而更趨尖銳的爭論實際上包括三個層次的問題:當代中國的“問題”與“主義”論戰(zhàn)(不僅僅是自由主義與新左派論戰(zhàn))、《讀書》辦刊方向的爭論和“長江《讀書》獎”是否公正的爭論。這三種爭論雖然有聯(lián)系,但并不是不可各自獨立的。由于“主義之爭”很難有結論而“長江《讀書》獎”這個具體事情的是非不難弄清,也由于今年以來“主義之爭”的語境惡化,有傾向性的壓力使得話語空間變小,因而“長江《讀書》獎”的主要批評者都明顯的把三個層次的問題區(qū)分開來,不把評獎過程是否合乎程序正義的問題與汪暉、錢理群著作的思想及學術評價混為一談,更不把它與《讀書》方向問題、“主義與問題”論戰(zhàn)問題糾纏在一起。
我以為這樣做是正確的,它不僅符合就事論事、不搞泛道德非邏輯批判的理性分析原則,符合當下文化生態(tài)中使討論更有效的目的,而且事實上,這也是最有利于爭論中另一方的。如果“長江《讀書》獎”的辯護者能夠正視形式公正問題,無論正面論證堅持不實行主辦者回避的理由,還是在承認的確有程序不公正問題的基礎上解釋其原因,都并不妨礙他們在另外的場合對汪暉和其他人的思想與著述進行弘揚,并不妨礙他們理直氣壯地堅持《讀書》的既定方向,更不妨礙他們繼續(xù)從事“新左派”的或他們愿意以任何名稱表示的思想學術理論建設。以中國之大、變革時代問題之多,人們價值觀之多元,哪有因一個“熱點新聞”就影響了一種思潮的前途之道理?
但許多辯護者不這么看,他們不僅“回避‘回避’”(朱學勤語),不愿正視形式公正問題,而且似乎從一開始就把整個事情說成是“某些人”針對汪暉及其思想、針對《讀書》、乃至針對整個“新左派”的大陰謀,從而把三個層次的問題混在一起,力圖使整個討論變成圍繞汪暉思想、《讀書》方向與“新左派”理論的“學術論戰(zhàn)”。他們真的是頭腦里“敵情觀念”太重了呢,還是形式公正觀念太淡漠了?
不管怎樣,把三個層次的問題混為一談,恐怕首先對“新左派”理論是極為不利的。本來,“長江《讀書》獎”程序上是否有問題,與“新左派”學說在理論上能否成立毫無關系。但如果把二者混淆,當然就不是這樣了。朱學勤先生在風波乍起時在網上說過這么一句話:“(新左派)既然標榜的取向是反對市場經濟、國際資本,怎么又向國際資本拿錢給自己發(fā)獎!焙髞碇煜壬贈]提起這句話,因為他既然強調就事論事,只談評獎程序問題,則“新左派”的取向是什么以及在現(xiàn)實中它是否自相矛盾,就根本扯不上。但如今若“新左派”自己一定要混淆這兩個問題的話,他們就得直面這一尷尬了。
歷史上“左派”從資本那里拿錢本來也不稀奇,馬克思接受過恩格斯當工廠主賺來的錢之救濟,許多左派組織與運動為了得到經費不僅可以接受資本家捐助,甚至可以自己組織經商賺錢,乃至以販毒之類的手段賺錢。但恩格斯接濟馬克思純屬知己友情,并非市場經濟中具有廣告色彩的“署名公益”;
而左派組織靠經商乃至更不堪的手段籌集經費,畢竟也只是用于組織或運動,并非獎勵個人。如今倒好,大財閥“長江”與反“資本”的《讀書》聯(lián)合掛牌搞“署名公益”(應當肯定其善意,但同時也不能否認它是市場經濟中通行的一種公關投資或“社會資本”運營),而本來應當回避的《讀書》執(zhí)行主編本人又獲了這個大獎,這不是有幾分“黑色幽默”么?大家都知道香港的“體制外左派”從來不與資本家打交道,法國的左派思想家薩特還拒絕過諾貝爾獎。當然中國內地“國情特殊”,人們不能要求中國的“新左派”學他們。如果此次獲獎的不是應當回避的汪暉,而是沒有這一義務的其他“新左派”如李憲源先生等,大家不會說什么。如果該先生又能本著自己堅持的理念,拒絕(而不是謙虛地辭謝)此獎,人們更該肅然起敬了?墒恰
本著就事論事談“程序”的原則,人們是不應扯出這種話題的。可是一些辯護人非要把程序問題變成學術論戰(zhàn)或“主義”論戰(zhàn),這不是自找麻煩,自己挑起這種話題嗎?
把不同的問題攪在一起,而在當前的文化生態(tài)與語境下只能是什么問題都談不清,再加上“敵情觀念”太重,一開口就攻擊謾罵(辯護方的“齷齪卑鄙”之說與批評方的“學術腐敗”之說,對此都應負責,但首開惡例的是前者,即甘陽先生),其后果是問題尚未談清,友誼已經不存。在外人或后人看來,如此嚴峻的文化生態(tài)下知識分子們卻“莫名其妙”地內部打成一鍋粥,而且好像還是為了一筆可觀的獎金,整體形象受到損害,尤其是與雙方都交情甚深的人更是痛心疾首,這場爭論的代價的確是相當大的。
然而“青山遮不住,畢竟東流去”,事情已經到了這個地步,代價已經付出,人們就應當嚴肅的對待這場爭論,以求在付出代價之后在思想史上留下一筆遺產。在我看來這包括兩個方面:
第一就是確立常識理性、形式公正、程序正義、底線倫理、基本道德的應有地位。無論人們有多少美好理想、至善高德,沒有這些起碼的做人規(guī)矩都是空談,甚至比空談更壞。誠如不少批評者所說,這次風波顯示程序正義意識在中國社會乃至知識界都還相當?shù)绻@場爭論能推進這種意識,代價也就不枉付出了。
第二是在新的基礎上推進當代中國的“問題”論戰(zhàn)與“主義”論戰(zhàn)。這次論爭中,辯護方已經有不少人在大罵“自由主義”的同時,對汪暉先生和其他一些思想者不肯亮出左派旗號大表不滿,同時也有人注意到在這次論爭中“經濟自由主義”[2]與“人文自由主義”的不同態(tài)度,正如毛壽龍先生近期在網上指出的:自由主義應當澄清它在經濟問題上的立場,而“新左派”應當澄清它在政治問題上的立場。汪暉認為中國當代思想論爭并不只限于“自由主義”與“新左派”兩家,這個說法也并不錯?傊,這場論爭雖然在特定語境下三層問題一鍋煮,造成了一些混亂,但畢竟還是使各種思潮進一步凸顯,思想者的自我定位與“排列組合”進一步明確化,這就為當代中國的思想爭鳴、為新的“諸子時代”創(chuàng)造了良好的條件。
如今可以說關于程序正義的論證已經作得比較充分,如果辯護方仍然“回避”(而不是像曹般先生和李憲源先生那樣出來反駁),這個問題可以說已經解決。人們應當回應“新左派”的挑戰(zhàn),對汪暉的著作及其他“新左派”文本進行學術性思想性的爭鳴。當然,“新左派”與其他學派一樣也不能自視太高,以為天下“問題”都已由自己提出,別人只有跟在后面“應戰(zhàn)”的份。畢竟他們需要“應戰(zhàn)”的問題(絕不只是“程序正義”一項)、別人提出而他們回避的問題還多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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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1]關于“署名公益”的性質,我在《政府與企業(yè)以外的現(xiàn)代化:中西公益事業(yè)史比較研究》一書中(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129—154頁)作過專門分析,指出它是一種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準私人物品交易”行為,實際上是要講回報的。
[2]我并不同意這種提法,因為經濟學中哈耶克、弗里德曼與科斯的傳統(tǒng)不管有多少可疑之處,從邏輯上講是推不出為中國式“原始積累”辯護的依據(jù)的,因此經濟學界并不存在堅持自由主義“過份”的問題,但的確存在著忽視“諾齊克正義”的問題,而諾齊克正義正是自由主義者最典型的程序正義主張。我想對它的忽視,或許正是在此次論爭中他們也沒有為程序正義發(fā)言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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