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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曉芒:對柏拉圖《游敘弗倫篇》的一個驚人的誤解

發(fā)布時間:2020-06-03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幾年前,在中國學術界爆發(fā)了一場關于儒家“親親互隱”的討論,這場討論的導火索是劉清平教授發(fā)表于《哲學研究》2002年第2期的文章《美德還是腐敗?——析〈孟子〉中有關舜的兩個案例》,引發(fā)了該雜志同年第10期郭齊勇教授的商榷文章《也談“子為父隱”與孟子論舜》,此后就一發(fā)不可收拾,在雜志上公開反復辯難的文章達30多篇,涉及辯論的學者有30多人。這場爭論的一些文章收錄在由郭齊勇先生主編的《儒家倫理爭鳴集——以“親親互隱”為中心》(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年11月版)一書中。從收錄文章的狀況看,如果我們將捍衛(wèi)儒家“親親互隱”的一方稱為“正方”(以郭為代表),將批判這一原則為“腐敗之源”的一方稱為“反方”(以劉為代表)的話,那么這部70萬字的文集中“反方”只占12%的篇幅,約8萬余字,其余60余萬字全是“正方”,形成了對“反方”的“圍攻”之勢,“反方”在文集中的意義似乎只是充當“活靶子”。當然,我并不是說主編者有意造成了這種“圍攻”,但這種現(xiàn)象至少客觀上反映了一個問題,就是國內學術界捍衛(wèi)儒家傳統(tǒng)的學者們在涉及到自身“安身立命”的根本問題上有一股不可遏止的熱情;
相反,批判這一傳統(tǒng)的學者則比較相信邏輯的力量,只要這種邏輯沒有被駁倒,就無意于反復糾纏于一些沒有理論意義的口水仗中,只限于堅持自己的邏輯一貫性。所以筆者在通讀這部文集之后,深感雙方在所爭議的問題上并沒有形成真正有利于推進理論本身的對話,而是存在著嚴重的語言障礙。問題主要在于,“正方”的多篇文章中包含太多的自相矛盾和邏輯錯誤,并且由于情緒化的色彩太濃而發(fā)現(xiàn)不了自身的這些錯誤;
而“反方”雖然文字大大少于“正方”,但實際上基本立場并沒有被動搖,顯出有“四兩搏千斤”的力度,不過也還缺乏對“正方”文字的細致的邏輯清理和思想辨析,有許多該回答的問題沒有回答。

  本文也不可能在一篇文章的篇幅中將文集中所有的問題來個一攬子解決,我想首先抓住其中的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即“正方”多篇文章中都引以為據(jù)的柏拉圖《游敘弗倫篇》的理解問題,來作一個基本的澄清。該問題在郭齊勇先生為文集所寫的“序”中一開始就作為“古希臘哲人與我國孔子在‘親親互隱’的問題上有一致性”的重要證據(jù)之一提出來了(見第2頁),并在郭齊勇與龔建平的《‘德治’語境中的‘親親相隱’》(第48頁)中,以及在楊澤波的《腐敗還是苛求?》(第102頁)中得到了強化論證。如楊澤波先生說:“早在古希臘就存在著‘容隱’的觀念。游敘弗倫告發(fā)父親殺人,遭到蘇格拉底的非難,這反映了古希臘社會有主張為親屬隱罪的觀念!彼纱苏J為“親親相隱”是一個自古以來中西文化皆認可的正常觀念,決不可能與“腐敗”有任何牽連。他還承認,這方面的情況他是由郭齊勇在一次會上向他介紹了范忠信先生的研究成果而獲悉的,并受到“很大啟發(fā)”(見第101頁注3)。顯然,他和郭齊勇先生都并沒有自己去查一下《游敘弗倫篇》的原文,而只憑道聽途說就得出了孔子和蘇格拉底同調的結論,這其實是很危險的。

  不幸的是,范忠信先生所提供的這方面的信息恰好是一個典型的誤讀經(jīng)典的例子。我們先來看看他是怎么說的。按照收入本文集中的范忠信所撰《中西法律傳統(tǒng)中的“親親相為隱”》中的說法:

  古希臘有無容隱之法,未見記載。但“容隱”觀念是有的。智者游敘弗倫告發(fā)父親殺人,蘇格拉底非難之,游氏也承認“為子者訟父殺人是慢神的事。”……這反映古時希臘社會有主張為親屬隱罪的觀念!畔ED羅馬法時代容隱觀念或制度的特征可粗略總結的是:古希臘以人為神之裔,告發(fā)親人使其受刑罰是侵犯了神。(第606-607頁)

  這段話的關鍵在于,蘇格拉底究竟是否“非難”了游敘弗倫對父親的“告發(fā)”,其次,游氏是否真的也承認了告發(fā)父親是“慢神的事”。問題其實很簡單,只須查證一下柏拉圖的經(jīng)典文本即可解決。在王曉朝先生所譯《柏拉圖全集》第一卷中的《游敘弗倫篇》(原譯作《歐緒弗洛篇》,為求本文一貫而暫改之,下同)里,蘇格拉底一開始就告訴游敘弗倫說,他正在陷入一樁刑事官司,即以美勒托為首的一幫人控告他兩件罪名,一件是“腐蝕青年”,另一件是“創(chuàng)立新神,不信老神”[1]。這兩件事其實是一件事,就是他們控告蘇格拉底引誘青年背離各個城邦歷來所信奉的、具有宗法象征意義的特殊的多神,而啟發(fā)他們相信一個統(tǒng)一的理性之神。眾所周知,古希臘早期各個城邦都有自己特別敬奉的神,并且往往把這個神視為自己的部落保護神,甚至自稱是這個神的后裔;
后來由于氏族血緣公社的紐帶被私有制所帶來的一系列家庭變革和社會變革所“炸毀”(如個體家庭取代氏族,國家法律取代家族習慣法),[2]氏族的舊神才逐漸讓位于具有社會普遍性職能的新神。蘇格拉底本人就是宣揚這種合乎理性的新神的最積極的哲學家,他用各種可能的方式反對傳統(tǒng)的對舊神的盲目崇拜和迷信,因而引起了雅典一幫守舊人士的嫉恨,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所以,蘇格拉底的罪名本身就意味著鼓勵青年運用自己的理性對父輩的傳統(tǒng)觀念進行重新審視和批判,擺脫家長權威和家族血緣紐帶的束縛。

  明白了這一背景,對《游敘弗倫篇》下面的文字就好理解了。游敘弗倫對蘇格拉底說,他的官司和蘇格拉底的官司不同,不是被人起訴,而是要起訴別人,也就是起訴自己的父親犯了殺人罪。這對當時的蘇格拉底顯然是一個極其敏感的話題,因為他自己也正在因為被視作“腐蝕青年”的罪魁禍首而告上法庭,而游敘弗倫很可能被那些人當作一個被腐蝕了的青年的樣板。所以蘇格拉底的第一反應是極富同情的:“天哪,游敘弗倫!普通民眾肯定不會深明大義。我想,任何普通人都不會認為控告自己的父親是對的,而只有那些擁有極高智慧的人才會這樣想!庇螖⒏愓f:“我向天發(fā)誓,你說的對,蘇格拉底。只有大智者方能如此!盵3]顯然,蘇格拉底對游敘弗倫控告自己父親殺人罪的做法是持贊同立場的,他深知“普通民眾”的愚昧無知,不可能堅持公正(大義),而他自己則站在極少數(shù)“擁有極高智慧的人”一邊。所以接下來他仔細詢問了案情。在這里,我們絲毫也不能看出蘇格拉底對兒子控告父親的罪行這一做法有任何“非難”之意,而是完全相反,對這件事本身是贊同甚至鼓勵的,他明確表示那些“擁有極高智慧的人”會認為這樣做是“對的”。

  當然,蘇格拉底在對話中對游敘弗倫也進行了“非難”,但那只是在后者接下來說了這樣一番話之后:“我控告我父親殺人,但是我父親和其他親屬對我懷恨在心。他們說我父親沒有殺那個人,被殺的那個人自己是個殺人犯,對這樣的人不需要多加考慮,但是我父親確實殺了人。他們說兒子控告父親是不虔敬的,就像殺人一樣。蘇格拉底,你瞧他們對神圣與虔敬、不虔敬的關系的理解有多么貧乏!”蘇格拉底聽了這段話,才說:“可是你,天哪!游敘弗倫,你認為自己擁有關于神圣事物的精確知識,懂得什么是虔敬,什么是不虔敬,因此在你講的這種情況下,你可以控告你的父親,對嗎?你并不害怕自己這樣做是不虔敬的嗎?”游敘弗倫回答:“為什么要害怕,蘇格拉底,如果我并不擁有這方面的精確知識,那我游敘弗倫也就一無是處,與他人無異了。”[4]于是蘇格拉底就把話題引向了關于什么是真正的“虔敬”及如何給虔敬下定義的討論中,也就是撇開了子告父罪究竟對不對的問題,而轉向了子告父罪的立足點究竟是建立在對神的內心虔誠之上,還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問題。所以蘇格拉底對游敘弗倫的“非難”僅僅在于,后者給自己提供的理由只是自己對神的虔誠信仰。當然也有法律,游敘弗倫說:“正確的法律程序一定不能寬恕那些不虔敬的人,無論他是誰。”[5]但他所認為的法律本身卻并不是出自于理性,而是出自于神話傳說,例如神話中的法律之神宙斯也曾捆綁自己的父親克洛諾斯,逼迫他吐出自己吞食掉的其他兒子,而克洛諾斯甚至還閹割了自己的父親烏拉諾斯,所以游敘弗倫認為他控告自己父親的做法完全是有“神圣的事情”作根據(jù)的。

  但蘇格拉底這一次的反應卻和前面完全不同,他說:“游敘弗倫,你道出了我受到指控的原因。因為每當人們談起這樣的諸神故事,我總是表示厭惡,這就使得他們要堅持說我有罪。好吧,如果你對這些事情爛熟于心,與他們一樣擁有這種信仰,那么看起來我必須讓步了,既然我們承認對這些事一無所知,那么我們還有什么話可說呢?但是,看在我們的友誼的份上,請告訴我,你是否真的相信這些事情?”[6]顯然,蘇格拉底之所以要“非難”游敘弗倫,是因為后者和那些指控蘇格拉底的人們“一樣擁有”對陳腐的神話故事的“這種信仰”,所以蘇格拉底說“你道出了我受到指控的原因”,也就是他正是由于“厭惡”那些“諸神的故事”,而力圖用自己的理性思考一切事物的根據(jù),因而被指控有罪的。所以在這一點上,蘇格拉底認為游敘弗倫和那些人一樣,在思想上并沒有超出對神話故事的迷信。但他還想拯救這位年輕人,所以繼續(xù)追問他“是否真的相信這些事情”,以便通過和他進一步探討究竟什么是“虔敬”,而使他一步步受到理性思維的邏輯訓練,最終動搖他一開始深信不疑的對自己的虔敬的信念。蘇格拉底的前提是,一個人如果連虔敬是什么都還沒有搞清楚,怎么能夠肯定地說自己是虔敬的呢。當然從有些人(如中國哲學)的眼光來看,蘇格拉底給游敘弗倫所設下的是一個陷阱。因為真正的虔敬是不用、也不可能做理性的探討的,一探討就已經(jīng)不虔敬了。但游敘弗倫是自愿地跳入這個陷阱里去的,因為他作為智者派的一員,與蘇格拉底同樣崇尚理性和邏輯推論,蘇格拉底只不過使他意識到自己的理性還不夠純粹、還摻雜有一些迷信的因素罷了。所以蘇格拉底和游敘弗倫的談話所圍繞的根本不是子告父罪是否公正的問題,而是給(他們兩人都認為)顯然合乎正義的這一行為提供的理論根據(jù)是否正確的問題:是應當依據(jù)對神話故事的虔敬呢,還是依據(jù)于理性?

  在另一處地方蘇格拉底說得更明確,他提示說,如果把神話中的故事當作評判的標準的話,那么實際上就連諸神在許多事情上也是意見紛歧的,因而不能靠引用神話中的某件事就斷言這類事是公正的。他問游敘弗倫:“你有什么證據(jù)表明諸神全都認為你的奴仆之死是不公正的?……你有什么證據(jù)表明兒子控告父親,以殺人罪起訴他是正確的?說吧。幫我解除這些困惑,為什么諸神一定全都會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這種行為是正確的。如果你能作出恰當?shù)恼f明,我一定會對你的智慧贊不絕口!盵7]這里的關鍵詞在于“全都”,就是說,神話中的諸神都是些特殊的神,他們的意見不具有普遍性。例如也許捆綁克洛諾斯的宙斯會贊成你控告父親,但被宙斯捆綁的克洛諾斯就不會贊成這樣做。所以援引某個神的看法是不足以判斷是非的,只有引入普遍的理性(或設想一種理性的、超越的神),[8]才能成為正確和錯誤的標準。顯然,蘇格拉底的反問“你有什么證據(jù)表明……是正確的?”重點不在于“正確的”,而在于“有什么證據(jù)”,因而不是否認這件事的正確性,而是否認游氏所提供的理由,換言之,不是對兒子控告父親這件事的非難,而是對這種控告的“證據(jù)”的非難。

  根據(jù)上面的文本分析,我們可以看出,范忠信對這篇對話的解讀完全是誤解,蘇格拉底并沒有“非難”游敘弗倫告發(fā)父親殺人,而是贊成他告發(fā),但要他對告發(fā)的理由加以更深的思考。至于范先生說游氏也承認“為子者訟父殺人是慢神的事”,按照他所引的版本,原來整個是這樣一句話:“他們說我父親未嘗殺他,就是殺了,他本人是殺人兇犯,我也不應為這種人管閑事,況且為子訟父殺人是慢神的事。”[9]在王曉朝的新譯本中這段話則譯為:“他們說我父親沒有殺那個人,被殺的那個人自己是個殺人犯,對這樣的人不需要多加考慮,但是我父親確實殺了人。他們說兒子控告父親是不虔敬的,就像殺人一樣”(見前引)。顯然,不論是舊譯本還是新譯本,任何人只要稍微有一點耐心把一句話讀完,都不會產(chǎn)生游氏“承認為子者訟父殺人是慢神的事”這樣的誤讀。范先生卻太急于在書中找到對自己似乎有利的證據(jù),他連一句話都沒有讀完,竟把前面“他們說”三個字看漏掉了,只引了半截話,這就把游氏轉述別人的話當作游氏自己的觀點了。鬧出這種笑話,只說明當今學界的浮躁之風,就連范先生這樣的飽學之士也不能幸免。

  其實,無論范先生對《游敘弗倫篇》的解讀是否錯誤,這本來也并不妨礙他作出古希臘有“容隱觀念”的結論,因為蘇格拉底雖然不主張以“子為父隱”來徇私枉法,但這正說明當時他所反對的這種做法十分盛行,游敘弗倫的“他們說”云云也正是明證。所以一般地說“古希臘社會有主張為親屬隱罪的觀念”(第607頁)并沒有錯。(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但這樣說便失掉了西方的“圣人”蘇格拉底這面大旗了,沒有道德上的擔保,揭示出這一觀念對所討論的問題又有什么意義呢?因為我們原則上的確可以承認,不僅古希臘社會,而且任何一個人類社會都會存在有“為親屬隱罪的觀念”,就像說任何社會中總有想要損人利己的人一樣。這并不能證明為親屬隱罪或損人利己就是什么天下之公義。這只不過是人類社會一種習慣性的尚未克服的弱點而已。承認人類社會普遍存在這一弱點并在一定范圍內容忍這種弱點,與將這種弱點鼓吹為一種“優(yōu)點”,顯然是完全不同的兩碼事。范先生顯然是將這兩者混為一談了,似乎凡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所以他努力要證明不但古希臘也有“容隱”觀念,而且從古羅馬到現(xiàn)代西方法律中也都有“容隱”的條款。但所有這些詳盡的舉例都不能說明,“容隱”觀念不是一種包含有腐敗傾向的狹隘、陳舊和落后的觀念。這只能證明,西方至少從蘇格拉底時代起就已經(jīng)看出了這種“容隱”對人類社會秩序和公正的危害性,而現(xiàn)代西方法制社會的容隱制度則表明他們已經(jīng)成功地建立起了針對這種社會病毒的“防火墻”。

  美籍華人學者、化學家孫霄舫先生,不知是受到范先生的影響,還是出于他自己的看法,也對蘇格拉底的這篇談話發(fā)表了類似的見解。他說:

  有人問蘇格拉底:“若是我的父親犯了法,我應不應出庭做證人,讓法律去制裁他?”蘇格拉底的回答是不。(第762頁)

  他把這種他自己想像的“蘇格拉底的回答”與孔子的“父子相隱”的回答相提并論:“孔子的哲學是仁,蘇格拉底的哲學是尋求定義,一言以蔽之,都是‘合情合理’!保ㄍ希┧酉聛泶蠖蔚匾C了這篇對話的文本,追溯了蘇格拉底和游敘弗倫對“虔誠”觀念的探討和辯難,然后說:

  蘇格拉底就下結論道:“如果你對于虔誠與不虔誠的觀念并無把握,你就不必為了你的佃農(nóng)控告你年老的父親殺人”。[10]意思是說,你不必自作聰明出來控告父親,你既不是法官,也不是負有原告責任的檢察官。(第766頁)

  孫先生的“你既不是法官,也不是負有原告責任的檢察官”的解釋完全是他自己想當然地加上去的。就蘇格拉底而言,他絕對不會將普遍正義的原則只限于司法部門的事,而是努力要把它貫注于人心,問題只在于以什么樣的觀念來貫徹:是以對“虔誠”的迷信觀念呢,還是以對普遍理性的虔誠觀念?可見孫先生完全沒有證明他想要證明的東西,即證明蘇格拉底一般地反對子證父罪。他只證明了蘇格拉底認為游敘弗倫尚未為自己的子證父罪找到充分的根據(jù),而蘇氏當然認為這個充分根據(jù)是能夠找到的,只要游敘弗倫拋棄舊神而跟從他所發(fā)現(xiàn)的新神即理性神。正如姚介厚教授在《希臘哲學史》中論及這篇對話時所總結的:“蘇格拉底對傳統(tǒng)宗教采取批判態(tài)度,因為他主張非人格化的理性神,他認為神人之間應是一種理智的溝通關系”;
他“雖然沒有給虔敬作出一個精確的定義,但他反對根據(jù)神意即諸神的意見和情感來定義虔敬,也反對根據(jù)人屈從、服務于神即獻祭和祈禱來理解宗教美德”。[11]可見在這篇對話中,問題不在于子證父罪這件事是不是美德,而在于根據(jù)什么來理解這件美德。所以孫先生雖然引了那么多文本,但他所作的解讀卻完全偏離了文本。當然孫先生不是專門研究哲學史的,在這方面我們不能過于苛求他。但郭先生把這篇文章作為“正方”納入本論文集,的確有欠審慎,而且似乎也并不能達到他所預期的效果。

  文集還收入了一位德國漢學家歐文·威科特(Erwin Wickert)的看法,他在其《兒子能指控父親嗎?——孔子與柏拉圖是如何看待兒子指控父親的行為》一文中(第771頁)說:

  游敘弗倫認為自己是絕對的正直!嘈抛约核龅氖球\的,符合眾神的意愿。蘇格拉底對此持懷疑態(tài)度,現(xiàn)在人們討論的是,人類是否了解眾神的意愿?

  顯然,這里說“蘇格拉底對此持懷疑態(tài)度”,這個“此”并不是指游敘弗倫做的這件事是否正直,而是指游敘弗倫做這事的根據(jù),即自以為“符合眾神的意愿”,所以才要問“人類是否了解眾神的意愿?”。這正如威科特在后面正確指出的:“蘇格拉底也從未討論過有關對于父母之孝和對于法律之忠兩者之間存在的矛盾!K格拉底僅僅想要證明:游敘弗倫所說的指控其父的行為是為了滿足諸神的愿望,這一點是站不住腳的!保ㄍ希八,他沒有幫助游敘弗倫擺脫他的兩難境地:是孝順家人還是遵守雅典的法律!保ǖ774頁)然而,僅僅隔了5行,而且沒有任何說明,威科特先生突然來了一句:“但至少在與游敘弗倫的對話中,蘇格拉底的提問顯示了他偏向家庭一邊!保ㄍ希。這是典型的自相矛盾,而且是毫無根據(jù)的。因為即使按照威科特自己的引述,蘇格拉底這篇對話中也沒有任何一處顯示了他“偏向家庭一邊”。蘇氏從沒有說過游敘弗倫子告父罪本身有什么不對,而只是指出游敘弗倫的理由不夠充分,在法庭上這相當于“證據(jù)不足”。但證據(jù)不足并不是判決,甚至也不是懷有任何“偏向”,而只是任憑游敘弗倫留在他的“兩難境地”中。相反,如果一定要從內心來說,倒是有跡象表明蘇格拉底的同情恰好是偏向于法律一邊而不是家庭一邊的,因為從我前面所引他關于“普通民眾肯定不會深明大義”的話可以看出,他對“普通民眾”的家庭親情和人之常情一貫都是加以拒斥和貶抑的。威科特先生自己也承認,蘇格拉底為了維*護律和正義的尊嚴甚至對“子女的義務”都漠然視之(見第774頁)。[12]既然如此,他憑什么說蘇格拉底“偏向家庭一邊”?

  當然,在這本論文集所收入的“正方”的文章作者中,也有個別明白人看出了這樁公案的蹊蹺之處。例如鄭家棟[13]在《中國傳統(tǒng)思想中的父子關系及詮釋的面向》一文中就指出:“應當說,引發(fā)蘇格拉底的好奇心和特別關注的與其說是游敘弗倫告發(fā)父親這一行為本身,不如說是這一行為的背后所隱含的那個普遍的、一般的根據(jù)。”“所以,盡管表面上看來,蘇格拉底似乎并沒有對于游敘弗倫告發(fā)自己的父親表示贊許之意,但……‘告發(fā)自己父親殺人’這一事件本身在對話中并不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它至多只是一個‘引子’而已!保ǖ475頁)他甚至得出一個結論:“若在孔子看來,蘇格拉底與游敘弗倫的討論完全是不相干或曰言不及義!保ㄍ希┑@樣一來,鄭家棟為什么還要把游敘弗倫的案子納入這篇文章中來談就完全是莫名其妙了,他實際上把它排除出了所討論的問題的范圍。

  總而言之,關于游敘弗倫的案子現(xiàn)在大概可以了結了。可以肯定的是,所有上述為了證明孔子的“父子相隱”的合理性而對柏拉圖這篇對話的引證都是出于對文本的嚴重誤讀。據(jù)此我們似乎也可以推測,這些誤讀者對待其他學術經(jīng)典、包括對他們百般贊美和推崇的儒家經(jīng)典,是否真的抱有像他們自認為的那樣嚴謹和認真的態(tài)度,恐怕也是一件值得懷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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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柏拉圖全集》第一卷,王曉朝譯,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33頁。

  [2] 參看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6、164、169等頁。

  [3] 《柏拉圖全集》第一卷,第235頁。

  [4] 同上,第236頁。

  [5] 同上,第237頁。

  [6] 《柏拉圖全集》第一卷,第238頁。

  [7] 同上,第242頁。

  [8] 關于一個“超越的神”,蘇格拉底在《申辯篇》中有很好的說明,他宣稱自己相信“超自然的存在”,并自認為這是一種“更加虔誠的信仰”。見同上,第15、25頁。

  [9] 《游敘弗倫 蘇格拉底的申辯 克力同》,嚴群譯,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2003年重印,第16頁。

  [10] 此句王曉朝譯本作:“如果你對什么是虔敬,什么是不虔敬沒有真知灼見,那么你為了一名雇工而去告你年邁的父親殺人是不可思議的。”見《柏拉圖全集》第254頁。

  [11] 汪子嵩等:《希臘哲學史》,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498頁。

  [12] 這樣的例子在別處也大量地可以找到,比如在《申辯篇》中,蘇格拉底不屑于用親情去博得法官“最大程度的憐憫”;
在《克里托篇》中,克里托用蘇格拉底的兒子的悲慘境遇來打動他,勸他保全自己的性命,被他拒絕。參看《柏拉圖全集》第一卷,第25、37頁。

  [13] 鄭家棟被捕事件表明,“夫為妻隱”原則在今天即使是“竊負而逃,遵海外而處”,也不可能“終身訢然”。但我們也不能因人而廢言,他在現(xiàn)代新儒家中還算是極少數(shù)比較有頭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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