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鳳嵐:中日東海爭端及其解決的前景
發(fā)布時間:2020-05-27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內容提要」中日兩國間在東海問題上的爭端主要包括東海海底油氣資源、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領土主權歸屬以及東海海域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劃界之爭。這些爭端之間雖然盤根錯節(jié)、互相制約,但并非無解決良策。本文從歷史與國際海洋法的角度,分析中日東海爭端的緣由,闡釋兩國在東海劃界問題上的不同主張以及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在劃界中的效力問題,并結合目前中日東海爭端的現(xiàn)狀,探討解決該問題的前景。
「關鍵詞」中日關系/東海問題/劃界爭端/釣魚島
東海是中國大陸東岸與太平洋之間的一個半封閉海,西接中國、東鄰日本的九州和琉球群島、北瀕黃海和韓國的濟州島,南經臺灣海峽與南海相通,總面積約為75萬平方公里。20世紀60年代以來,地處東海海域的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日本稱“尖閣列島”)周邊發(fā)現(xiàn)蘊藏豐富的石油資源,使中日兩國間關于東海的海底資源以及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領土主權歸屬爭端浮出水面。1982年《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頒布后,雙方在東海海域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劃界問題上的矛盾與分歧日漸突出。隨著冷戰(zhàn)的結束和大規(guī)模開發(fā)利用海洋資源時代的到來,中日雙方圍繞釣魚島主權及東海海洋權益的爭端愈演愈烈。本文擬從歷史與國際海洋法的角度,分析中日兩國間東海爭端產生的緣由,探究雙方在海洋劃界問題上的不同主張以及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在東海劃界中的效力問題,并結合目前中日東海爭端的現(xiàn)狀提出解決該問題的思考與建議。
中日東海爭端產生的原因與背景
(一)東海海域發(fā)現(xiàn)石油資源誘發(fā)中日東海海洋權益之爭
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結束后不久,部分地質學家就對東海海域大陸架地質結構及沉積物產生了濃厚興趣。1961年,美國伍茲霍爾海洋學院的地質學教授埃默里(K.O.Emery )和日本東海大學教授新野弘(Hiroshi Niino )通過對二戰(zhàn)期間日美潛艇在釣魚島海域收集到的海底資料進行研究,在《美國地質學會會刊》(1961年第72卷,第731~762頁)發(fā)表了《東海和南海淺水區(qū)的沉積物》的研究報告,首次暗示這些地區(qū)(包括釣魚島附近)可能蘊藏石油資源(注:Hiroshi Niino and K.O.Emery ,“Sediments of Shallow Portions of EastChina Sea and South China Sea ”,Geological Society of America Bulletin,Vol.72,1961,pp.731—762.轉引自[日本]高橋莊五郎:《尖閣列島紀事》,[日本]青年出版社1979年版,第10頁。)。1967年,兩人在《朝鮮海峽及中國東海的地層與石油遠景》一文中,確認在黃海、東海及南海大陸架上有可能藏有豐富的石油資源。1968年秋,在聯(lián)合國亞洲及遠東經濟委員會(ECAFE )的主持下,埃默里和新野弘組織日、韓、中國臺灣等方面專家對東海、黃海海域進行了實地勘測,并于翌年4月提出調查報告(也稱“埃默里報告”)。該報告明確提出“在臺灣與日本之間的這片淺海海域將來也許會成為一個世界規(guī)模的產油區(qū)”(注:K.O.Emery ,et al.,“Geological Structure and Some Water Characteristicsof East China Sea and Yellow Sea”,UNECAFE/CCOP Technical Bulletin ,Vol.2,1969,p.3.轉引自馬英九:《從新海洋法論釣魚臺列島與東海劃界問題》,臺灣正中書局1986年版,第28~29頁。)。
如果說“埃默里報告”的發(fā)表引發(fā)了國際石油資本對亞太地區(qū)近海油氣資源的廣泛關注,那么,新野弘的建議則直接觸動了日本搶占釣魚島和插手東海石油資源開發(fā)的敏感神經。1961年新野弘提出東海海域可能蘊藏石油資源后,日本政府便積極行動起來。1966年10月,日本加入聯(lián)合國亞洲及遠東經濟委員會的下屬機構“聯(lián)合勘探亞洲近海海域礦產資源協(xié)調委員會(CCOP)”。1968年7月,日本總理府組織“尖閣列島視察團”在釣魚島海域進行實地調查。之后,從1969年6月到1970年6月,日本總理府又先后組織“尖閣列島周圍海域海底地質學術調查隊”和“尖閣列島海底地質調查團”前往釣魚島海域進行海底資源調查(注:[日本]高橋莊五郎:《尖閣列島紀事》,第19~20頁。)。1970年下半年,日本通產省制定了在東海大陸架南部尋找油氣資源的五年規(guī)劃。與此同時,在美國控制下的琉球為加強對釣魚島的實際控制和爭奪其周邊海域的石油資源,于1969年5月在釣魚島上設置了標樁。而日本政府(佐藤榮作內閣)也從政策層面積極配合,加快了同美國關于“收回”沖繩的談判工作。
在“埃默里報告”公布之后,中國臺灣和韓國也相繼通過單方面立法主張所謂的“采礦區(qū)”。1970年,中國臺灣與四家美國石油公司簽署了合作開發(fā)協(xié)定,其中,劃給海灣石油公司的采礦區(qū)范圍包括釣魚島。為此,1970年7月18日,日本照會臺灣“政府”,聲稱“在臺灣與日本領土(包括釣魚島)之間的礦區(qū)只是片面主張,在國際法上并無效力,日本對大陸架的權利不受影響”(注:丘宏達:《釣魚臺列嶼問題研究》,載臺灣《政大法學評論》1972年第6期,第3頁。)。與此同時,韓國也對東海海域提出了權利主張,并于1970年6月與美國海灣石油公司簽訂了租讓合同。這就導致日本、韓國、中國臺灣對東海海域的權利主張及采礦區(qū)大部分重疊在一起。為此,三方財界人士于1970年11月成立了“聯(lián)絡委員會”,目的是在有關各方達成協(xié)議前率先商議合作開發(fā)東海的石油資源。
日、韓等在中國東海海域掠奪資源及日本侵占釣魚島的行徑,必然會引起中國政府的強烈不滿。1970年12月,新華社、《人民日報》紛紛發(fā)表評論員文章,強調“臺灣省及其所屬島嶼,包括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南小島、北小島等島嶼在內,是中國的神圣領土”,并提出對“中國的淺海海底資源”享有“主權”(注:《人民日報》1970年12月29日。)。因此,可以認為由于東海海域有可能存有的大量油氣資源,誘發(fā)了東海周邊各方對該海域海底資源及島嶼的主權之爭。
。ǘ﹪H海洋法制度的確立為中日東海劃界主張?zhí)峁┝朔梢罁?/p>
中日關于東海劃界的爭端主要是東海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qū)的界線之爭,而這些都與戰(zhàn)后國際海洋法制度的確立有密切聯(lián)系。
1958年4月,第一屆聯(lián)合國海洋法會議在日內瓦召開,并通過了《大陸架公約》、《領海及毗連區(qū)公約》、《公海公約》、《捕魚與養(yǎng)護公海生物資源公約》等四個公約,首次在國際法上確立了有關大陸架的法律制度。但是,由于《大陸架公約》關于大陸架的定義包含了兩個相互矛盾的標準,且對相鄰或相向國家間大陸架的劃界原則也不具可操作性,從而引起各沿海國家的不滿和批評。1960年3月,聯(lián)合國又召開了第二屆海洋法會議,由于各國在海洋權利方面的主張分歧太大,會議無果而終。1973年12月,聯(lián)合國召開第三屆海洋法會議,經過長達9年、11期共15次會議的艱苦談判,終于在1982年12月10日由119個國家和組織簽字通過了《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
《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由17部分320條和9個附件構成,內容涉及海洋法的各個主要方面,包括領海和毗連區(qū)、專屬經濟區(qū)、大陸架、公海、島嶼制度、爭端的解決等各項法律制度。其中,第1條規(guī)定,“各沿海國可享有12海里的領海和24海里的毗連區(qū)”;
第57條規(guī)定,“專屬經濟區(qū)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200海里”;
第76條規(guī)定了大陸架定義,“沿海國的大陸架包括其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qū)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到大陸邊外緣的距離不到200海里,則擴展到200海里的距離。”在大陸邊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算起超過200海里的情形下,則大陸架外部邊緣不應超過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350海里或不超過連接2500米等深線各點連線以外100海里(注:《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洋出版社1983年版,第5頁、22頁、39頁、56~57頁。)。
盡管《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明確規(guī)定了領海、毗連區(qū)、大陸架以及專屬經濟區(qū)的界限,但對相鄰或相向國家間大陸架界限的劃定原則卻采取了回避態(tài)度,只籠統(tǒng)地規(guī)定為,“應在國際法院規(guī)約第三十八條所指國際法的基礎上以協(xié)議劃定,以便得到公平解決。”(注:《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第61頁。)這是由于在第三屆聯(lián)合國海洋法會議上,主張“公平原則”集團與“中間線”集團陣營分明,而中日兩國正好分別屬于兩個不同的集團。在東海海域,由于自然地理方面的原因,中日兩國的管轄海域出現(xiàn)了重疊。在這一大背景下,中日兩國均根據《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guī)定提出了有利于己方的東海劃界原則立場。
。ㄈ﹣喬貐^(qū)戰(zhàn)略格局的變化使釣魚島主權爭端復雜化
二戰(zhàn)后,美國出于亞太戰(zhàn)略的需要,將日本作為其亞洲反共的前沿基地。1951年,美國根據《舊金山對日媾和條約》的規(guī)定托管了釣魚島及琉球群島。1971年6月,美國與日本簽署《關于琉球群島、大東群島的協(xié)定》,將沖繩(對日和約規(guī)定的琉球群島和大東群島的全部領土和領水)的施政權“歸還”給了日本,從而成為日本主張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擁有主權的重要證據。
20世紀70年代初,中國在美蘇冷戰(zhàn)對抗中的地位有所上升,中美關系得以改善。1971年4月,美國國務院發(fā)表聲明,希望美國各大石油開發(fā)公司立即停止在中國黃海、東海海域的石油勘探活動。(注:[日本]高橋莊五郎:《尖閣列島紀事》,第39頁。)1972年2月,尼克松訪華,中美發(fā)表《上海聯(lián)合公報》。9月,日本首相田中角榮訪華,中日發(fā)表《聯(lián)合聲明》,宣布實現(xiàn)邦交正;。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惟一合法政府,表示重視中方關于黃海、東海大陸架主權的權力要求,同意不再與中國臺灣討論有關東海劃界及石油開發(fā)問題(注:[日本]高橋莊五郎:《尖閣列島紀事》,第43頁。)。在此后談判簽訂《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過程中,中國出于大局考慮,對釣魚島領土主權歸屬提出了“擱置主權爭議、共同開發(fā)資源”的倡議。
冷戰(zhàn)結束后,隨著蘇聯(lián)威脅的消失和中國經濟的發(fā)展,亞太地區(qū)戰(zhàn)略格局發(fā)生了轉變。美國公開將中國視為潛在的威脅,“中國威脅論”在日美兩國甚囂塵上。特別是1995年7月至1996年3月,中國為震懾“臺獨”勢力在東海海域進行大規(guī)模軍事演習之后,日美兩國隨即發(fā)表《美日安全保障聯(lián)合宣言》,將冷戰(zhàn)時期美日安全保障條約的適用范圍擴大到整個亞太地區(qū)。美國在釣魚島主權爭端上的立場也由“中立”倒退到偏袒日本。1996年7月至10月,釣魚島爭端出現(xiàn)緊張之際,美國國會特別調查小組委員會在《尖閣群島(釣魚島)爭端以及美國的法律關系與責任》的報告書中稱,“美國當局對日本與中國和臺灣圍繞尖閣諸島出現(xiàn)的對立抱認真關切的態(tài)度”,“在第三國對日本實際控制的該群島展開軍事進攻的情況下,如果日本方面采取運用日美安全保障條約的程序的話,那么該條約確實可以應用!保ㄗⅲ篬日本]《產經新聞》1996年10月3日。)
九一一事件后,美國為應對來自所謂“不穩(wěn)定弧”地區(qū)的威脅,進一步抬升了日本的戰(zhàn)略地位。日本借機不僅加強了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監(jiān)視與實際控制,而且還加大了對東海大陸架的調查力度,以期在東海劃界爭端中撈取最大的實際利益。與此同時,日本還恢復了與中國臺灣關于合作開發(fā)東海油氣資源的談判,意欲瓦解兩岸在釣魚島問題上的合作態(tài)勢。東亞地區(qū)戰(zhàn)略格局的變化,特別是美國亞太地區(qū)戰(zhàn)略的調整,使日本在釣魚島主權歸屬問題上的態(tài)度日趨強硬,從而增加了中日解決釣魚島主權問題的復雜性。
中日兩國在東海劃界問題上的不同主張與分歧
1982年《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規(guī)定沿海國的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qū)從測算1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為200海里,不足200海里則擴展到200海里。具體到中日間的東海海域,其大陸架最大寬度為325海里,最小寬度167海里,一般寬度為216海里,這就在客觀上造成了兩國大陸架與專屬經濟區(qū)的部分重疊。再加上《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海岸相鄰或相向國家間海洋劃界原則過于籠統(tǒng),且缺乏可操作性,使得中日兩國分別提出了有利于己方的劃界原則和主張。
。ㄒ唬┲袊P于劃界問題的立場與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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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歷史原因,中國沒有參加1958年《大陸架公約》(注:1958年臺灣國民黨簽署《大陸架公約》后,于1970年批準該條約時對第6條有關大陸架劃界的規(guī)定做了如下保留:(一)海岸毗鄰及(或)相向之兩個以上國家,其大陸架劃界之規(guī)定,應符合其國家領土自然延伸原則;
(二)就劃定中華民國之大陸架界限而言,應不考慮巖礁和小島。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恢復聯(lián)合國合法席位后表示不承認臺灣國民黨簽署、批準的《大陸架公約》的合法性。)。1971年10月,中國恢復聯(lián)合國的合法席位后,隨即加入了聯(lián)合國海底委員會,并積極參與了1982年《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起草和審議工作。
1972年3月,中國政府代表安致遠在聯(lián)合國海底委員會全體會議上闡明了中方關于海洋權問題的原則立場和主張,首次提出了平等協(xié)商的海洋劃界原則(注:北京大學法律系國際法教研室編:《海洋法資料匯編》,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7頁。)。1973年7月,中國代表團向聯(lián)合國海底委員會第二小組委員會遞交的《關于國家管轄范圍內海域的工作文件》,對領海、專屬經濟區(qū)或專屬漁區(qū)、大陸架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具體建議。其中關于大陸架的范圍,該文件規(guī)定,“根據大陸架就是大陸領土自然延伸的原則,沿海國可依照它特殊的地理情況,合理地劃定其領海及專屬經濟區(qū)之外的大陸架”(注:“Sea Area within the Limitsof National Jurisdiction”,Working Paper submitted by the Chinese Delegation ,UN Doc.A/AC.138/SC.II/L.34(1973),Seabed Committee Report ,Vol.3,1973,p.74;
International Legal Materials ,Vol.12,1973,p.1233.轉引自馬英九:《從新海洋法論釣魚臺列島與東海劃界問題》,第62~63頁。)。
1978年4月,當?shù)谌龑寐?lián)合國海洋法會議圍繞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qū)劃界是采取“公平原則”還是“中間線原則”而陷入爭執(zhí)時,中國代表指出,“相鄰或相向國家間海洋界限的劃分,關系到各有關國家的主權和切身利益,因此應當由雙方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照顧到一切有關情況,通過協(xié)商共同確定,以達到雙方都滿意的結果!虚g線或等距離線只是劃分海洋界限的一種方法,不應把它規(guī)定為必須采取的方法,更不應把這種方法規(guī)定為劃界的原則。海洋劃界應遵循的根本原則,應該是公平合理的原則。在某些情況下,如果采用中間線或等距離線的方法能夠達到公平合理的劃界結果時,有關國家可以通過協(xié)議加以使用。但反對在有關國家未達成劃界協(xié)議前單方面將中間線或等距離線強加于另一方!保ㄗⅲ宏惖鹿В骸冬F(xiàn)代國際海洋法》,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467頁。)強調了中國在海洋劃界中的原則立場是公平合理、共同協(xié)商。
中國政府在1982年12月簽署《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后,相繼制訂了有關領海、大陸架及專屬經濟區(qū)的法律法規(guī)。1992年2月2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qū)法》,其中第二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為鄰接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土和內水的一帶海域。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陸地領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及沿海島嶼、臺灣及其包括釣魚島在內的附屬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一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島嶼。”(注:國家海洋局政策法規(guī)辦公室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法規(guī)選編》,海洋出版社2001年版,第4頁。)首次將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主權納入法律條文。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正式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法》。該法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屬經濟區(qū),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并鄰接領海的區(qū)域,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延至200海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大陸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依本國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緣海底區(qū)域的海床和海土;
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至大陸邊緣的距離不足200海里,則擴展至200海里。”關于劃界原則,該法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海岸相鄰或者相向國家關于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的主張重疊的,在國際法的基礎上按照公平原則以協(xié)議劃定界限。”(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法規(guī)選編》,第11頁。)明確并強調了中國在海洋劃界問題上堅持公平原則。
根據中國海洋劃界的原則立場,結合東海的地質地貌情況,中國主張應在公平原則下,由中、日、韓三國分享東海海洋權益。即:東海的北部海域應由中、日、韓三國協(xié)商劃分;
東海的南部海域應由中日兩國分享。然而,在東海北部海域,日韓兩國在未與中國協(xié)商的情況下,于1974年1月擅自簽署了嚴重侵犯中國海洋權益的《日韓共同開發(fā)大陸架協(xié)定》。該協(xié)定所劃出的“日韓共同開發(fā)區(qū)”是日本單方面按照中日假想中間線劃出的,其東側明顯地深入到了中國東海大陸架。對此,中國已多次提出嚴正抗議。中國認為,東海大陸架無論從地形、地貌、地質上都與中國大陸有著連續(xù)性,是中國大陸在水下的自然延伸,而水深達2717米的沖繩海槽東西兩側地質構造截然不同:東側為琉球島弧,地殼運動活躍,西側為一個穩(wěn)定的大型沉降盆地,因而沖繩海槽正好構成東海大陸架與琉球群島島架的自然分界線。為此,中國主張沖繩海槽應為中日東海劃界的天然分界線。
。ǘ┤毡娟P于海洋權益的立場與主張
1958年,日本參加了第一屆聯(lián)合國海洋法會議,但并未簽署《大陸架公約》,主要原因是該公約中規(guī)定“定居種的生物”屬于大陸架上的自然資源,從而影響到日本對松葉蟹的捕獲問題。然而,20世紀60年代,東海海域出現(xiàn)存有石油資源問題后,日本又隨即表示贊同《大陸架公約》(注:[日本]高橋莊五郎:《尖閣列島紀事》,第20頁。)。
1974年10月在第三屆聯(lián)合國海洋法會議討論大陸架的外部界限時,日本認為深度標準和自然延伸會導致不公平結果,因為這意味著國際海域的減少,為此主張大陸架的最大寬度不應超過200海里,并在劃界原則上屬于“等距離中間線”集團(注:袁古潔:《國際海洋劃界的理論與實踐》,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7頁。)。
1977年5月和6月,日本分別頒布了《領海法》和《關于漁業(yè)水域的臨時措施法》。其中《領海法》規(guī)定日本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但在宗谷海峽、津輕海峽、對馬海峽東、西水道和大隅海峽等特定海域的領海寬度為3海里。在《關于漁業(yè)水域的臨時措施法》中宣布建立寬度為200海里的漁業(yè)水域(注:海洋國際問題研究會編:《中國海洋鄰國海洋法規(guī)和協(xié)定選編》,海洋出版社1984年版,第21~22頁。)。
需要指出的是,日本在第三屆聯(lián)合國海洋法會議上一直反對設定200海里專屬經濟區(qū),因為在70年代初期日本漁業(yè)捕撈量中近一半以上是在其他國家200海里的海域內捕撈的。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其漁業(yè)利益,日本在海底委員會和第三屆聯(lián)合國海洋法會議上做了大量工作。但是,1976年美國不顧日本的請求和反對,通過了《漁業(yè)保護和管理法》,設定了200海里漁業(yè)區(qū)。同年12月,前蘇聯(lián)也宣布建立200海里臨時漁區(qū),并驅趕沿岸的日本漁民(注:楊金森、高之國編著:《亞太地區(qū)的海洋政策》,海洋出版社1990年版,第70頁。)。1977年3月,在日蘇漁業(yè)談判中,蘇聯(lián)提出以北方四島作為領海基線享有200海里專屬經濟區(qū)或漁區(qū),這極大地刺激了日本。日本政府意識到,如果再不設立漁業(yè)水域,不僅將對本國漁業(yè)造成巨大損失,而且會使日本在北方四島領土主權爭端中處于不利地位。有鑒于此,日本公布了200海里漁業(yè)水域臨時措施法。但同時宣布該法的主要內容不適用于中國和韓國的漁民(注:袁古潔:《國際海洋劃界的理論與實踐》,第186頁。)。這是由于當時日本在中國近海海域的捕撈量遠遠超過了中國漁船在日本漁業(yè)水域的捕撈量,且魚貨質量好。如果中國采取相應措施,將對日本極為不利(注:[日本]山內康英:《海洋管理制度的現(xiàn)狀與日本的對應》,載[日本]《國際問題》1996年9月號。)。
從日本《關于漁業(yè)水域的臨時措施法》中主張的權利性質來看,其設立的200海里漁業(yè)區(qū)水域并不是海洋法意義上的專屬經濟區(qū),而是傳統(tǒng)海洋法上的漁區(qū),是日本在正式建立200海里專屬經濟區(qū)之前采取的一種“臨時措施”(注:楊金森、高之國編著:《亞太地區(qū)的海洋政策》,第71頁。)。
1996年6月14日,日本國會通過了《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法》。該法第1條第2款規(guī)定,“日本的專屬經濟區(qū)是從其領;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點同領;的最近點的距離為200海里的線以內的區(qū)域,包括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不包括領海)。如果專屬經濟區(qū)外部界線的任何部分超過了中間線(中間線是一條其每一點同日本領;的最近點和與日本海岸相向的其他國家的領;的最近點距離相等的線),中間線(或者是日本與其他國家協(xié)商同意的其他線)將代替那條線!钡2條第1款規(guī)定,“日本的大陸架包括從日本的領;向外延伸到其每一點同領;的最近點的距離等于200海里的線以內的海域的海底及其底土。如果大陸架的外部界線的任何一部分超過了中間線,中間線(或者日本與其他國家協(xié)商同意的其他線)將代替那條線!钡2條第2款規(guī)定,日本的大陸架還包括根據《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6條由日本內閣另行規(guī)定的、200海里范圍以外的海床和底土(注:詳見http://law.e-gov.go.jp/gtmldata/H08/H08HO074.html.)。
從上述《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法》中的有關規(guī)定來看,日本主張與海岸相向國家之間的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qū)劃界采用“中間線”原則;
關于大陸架范圍,盡管沒有直接提到“自然延伸”一詞,但從其強調《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6條大陸架外部界線可延伸到200海里以外的有關規(guī)定看,日本似乎又是“自然延伸”原則的支持者。具體到中日東海劃界問題,日本認為,《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guī)定是以大西洋的地形地貌為參照而制定的,并不適用于地形復雜的東海及太平洋海域。根據琉球大學海洋系教授木村政昭的研究,中日兩國在東海海域屬于共同大陸架,沖繩海槽只是兩國自然延伸之間的一個偶然凹陷,不能中斷兩國大陸架的連續(xù)性(注:[日本]平松茂雄:《緊迫的東海沖繩海槽調查》,載[日本]《產經新聞》2004年7月24日。)。為此,日本主張中日東海劃界應忽視沖繩海槽的法律效力,而具體劃界方法應該是從兩國領;量起,超過200海里的重疊部分按照等距離標準以“中間線”確定界線(注:[日本]《第161屆國會參議院經濟產業(yè)委員會議事錄》,2004年11月2日。)。
綜上所述,中日兩國在東海劃界上的不同立場與主張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四點:第一,雙方各自主張的劃界原則不同。日本(包括韓國)主張適用等距離中間線以及距離標準;
中方則主張適用大陸架自然延伸原則。第二,在中日之間在是否擁有相同大陸架這一問題上存在爭議。中方認為,從地質構造和地形上看來,東海陸架與沖繩海槽是兩個不同的單元。陸架屬于穩(wěn)定的大陸地殼,而海槽則屬于大陸架地殼向海洋地殼過渡的構造帶,這樣,沖繩海槽就構成中國大陸領土自然延伸的陸架和日本琉球群島島架之間的天然分界線(注:趙理海:《海洋法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53頁。)。日本認為,日中兩國處于共同大陸架,中國大陸的大陸架終止于琉球海溝,琉球群島是大陸架外緣的島鏈,沖繩海槽僅僅是大陸架上的一個褶皺、凹陷,在劃界時并不一定是決定因素。第三,在劃界基點上立場相左。日本堅持以無人居住的小島男女列島和鳥島為基點,按等距離中間線劃分東海大陸架(注:[日本]小田滋:《當代海洋法的新發(fā)展1966~1975》第1冊,1977年版,第253頁,轉引自趙理海:《海洋法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56頁。)。中國則認為無人居住的小島本身不應享有領海、專屬經濟區(qū)或大陸架主權權利。第四,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存在領土主權爭端。中方堅持并恪守“擱置”釣魚島主權爭端,在東海劃界時不以這些島嶼為基點。日方則認為在釣魚島主權上不存在爭議,主張釣魚島在劃界時應享有200海里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權利。
釣魚島的主權歸屬及其在東海劃界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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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日本稱“尖閣諸島”)由8個大小不同的島嶼組成,即釣魚島、黃尾嶼、赤尾嶼、南小島、北小島、大北小島、大南小島、飛瀨島,總面積為6.32平方公里。其中以釣魚島面積最大,為3.8平方公里,海拔約362米,島上無人居住。該群島距中國臺灣省基隆市102海里,相隔沖繩海槽距日本琉球群島73海里。如果以中日兩國領土(包括無人小島)計算,釣魚島距離最近的中國領土彭佳嶼與最近的日本領土先島群島各90海里左右(注:馬英九:《從新海洋法論釣魚臺列島與東海劃界問題》,第24頁。)。也就是說釣魚島在地理位置上恰好處在中日東海海域的中間線上,加之兩國對該島存在主權爭議,這無形中給中日東海劃界增加了難度。
自釣魚島領土主權歸屬發(fā)生爭端以來,中日兩國政府先后發(fā)表聲明宣布釣魚島主權歸各自國家所有,學者們也紛紛從歷史學、地理學、法學等角度對釣魚島問題進行了廣泛研究。綜觀中國政府的歷次聲明以及大陸、臺灣和香港學者的論述,可以歸納出四個主要論點:(1)歷史上,中國人最早發(fā)現(xiàn)和命名了這些島嶼,F(xiàn)存最早記載釣魚島等島嶼名稱的文獻,是藏于英國牛津大學波德林圖書館的《順風相送》,書中“福建往琉球”條目下,首次出現(xiàn)“釣魚嶼”、“黃尾嶼”等名稱(注:現(xiàn)國家圖書館藏有手抄版本。即向達校注:《兩種海道針經——順風相送·指南正法》,中國青年出版社1961年版。)。此外,在明清兩代的《使琉球錄》以及中、日、琉球出版的圖志中也載明了這些島嶼屬于中國。(2)地理上,釣魚島等島嶼位于中國東南沿海的大陸架上,是中國臺灣的附屬島嶼,不屬于琉球群島。(3)實際利用上,中國福建、臺灣等地漁民很早以前就在此捕魚、避風,明清兩代前往琉球的冊封使也以這些島嶼作為航標。1893年,慈禧太后曾下詔書,將釣魚島賞給當時的郵船部尚書盛宣懷用作采藥之地。(4)國際條約上,釣魚島由于被包括在1895年中日《馬關條約》范圍之內而由中國割讓給日本。戰(zhàn)后,日本理應根據《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關條款將這些島嶼歸還中國。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和1971年的日美歸還沖繩協(xié)定均不能構成日本對釣魚島擁有主權的依據(注:參見米慶余:《琉球歷史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吳天穎:《甲午戰(zhàn)前釣魚列嶼歸屬考》,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4年版;
鞠德源:《日本國竊土源流釣魚列嶼主權辨》(上下冊),首都師范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等。)。
日本方面堅持對釣魚島擁有主權(注:但日本國內也有一些學者認為釣魚島是中國的領土。參見井上清:《“尖閣”列島——釣魚島的歷史解析》,現(xiàn)代評論社1972年版;
高橋莊五郎:《尖閣列島紀事》;
村田忠禧:《尖閣列島釣魚島爭議》,日本僑報社2004年版。),提出的依據有:(1)歷史上,尖閣諸島既不屬于琉球王國,也不屬于臺灣,而是國際法中定義的“無主地”。尖閣諸島是由日本人首先發(fā)現(xiàn)并命名,日本最早管轄該島,根據國際法中的“先占”原則,理應歸屬日本。(2)地理上,尖閣諸島是日本西南諸島的一部分,在1895年4月簽訂的《馬關條約》第2條第2款清政府向日本割讓“臺灣及其附屬島嶼”中并沒有關于該島的記載。(3)實際利用上,1896年古賀辰四郎一家獲得了該列島4個島嶼的開發(fā)經營權,1926年獲得了個人所有權,日本政府通過民間經營方式實現(xiàn)了對該島嶼的有效統(tǒng)治。(4)國際條約上,釣魚島不在《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舊金山對日和約》等條約中規(guī)定的日本必須放棄的領土之內,1971年日美簽署的《關于琉球群島、大東群島的協(xié)定》包括釣魚島等島嶼。
盡管中日雙方都提出了自認為有說服力的證據證明釣魚島主權歸屬己方,但客觀地說,任何一方都未能取得法理上的絕對優(yōu)勢。也正是由于雙方在釣魚島主權歸屬上存在爭議,在1972年中日邦交正;1978年締結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時,中國政府才從大局出發(fā)提出了“擱置主權爭議,共同開發(fā)資源”的主張。對此,日本政府不置可否。然而事實證明,中日兩國對“擱置主權爭議”的目的卻大相徑庭:中方的出發(fā)點是努力通過和平互利方式謀求問題的妥善解決;
而日本的目的則是乘機加緊制造既成事實,以期通過“實效”謀求有利于日本的解決途徑。
撇開釣魚島復雜的歷史背景和主權爭端的現(xiàn)實,僅從釣魚島的自然條件看,它似乎完全符合1982年《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1款規(guī)定的島嶼要件。該條款規(guī)定,“島嶼是四面環(huán)水并在漲潮時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qū)域”(注:《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第82頁。)。但是,對于島嶼在海洋劃界中究竟起到什么樣的作用、具有何種效力,公約并沒有做出具體規(guī)定,只是籠統(tǒng)地表述為那些“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經濟生活的巖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qū)或大陸架”。也就是說,不享有專屬經濟區(qū)或大陸架的島嶼具有兩個標準:(1)不能維持人類居;
(2)不能維持其本身經濟生活。即凡不符合這兩個條件中任何一個標準的巖礁,都不得享有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qū)。
就釣魚島而言,雖然島上有飲用水,然其面積僅為3.8平方公里,且長期無人居住。盡管歷史上日本人古賀辰四郎父子曾于1897年和1918年兩次上島開發(fā)經營,但因釣魚島本身的自然條件很難維持人類長期居住,且資源(鳥糞、羽毛等)具有可耗竭和不具開采經濟價值的特征。因此,日本學者中內清文曾指出,“尖閣諸島并不真正適合于人類居住……這些島嶼只是對于其周圍的可能是巨大的石油儲藏而言才是有價值的……將其作為劃定大陸架界線的基點,從而產生出對石油儲藏和各自的經濟利益份額的權利,似乎并不是公平的!保ㄗⅲ篬日本]中內清文:《東中國海和日本海的劃界問題》,載《國外法學》1980年第4期,第54頁。)臺灣學者馬英九也認為,釣魚島面積小、資源少、無人居住,并且位于中間線附近又存在主權爭議,在東海大陸架劃界中不應具有任何劃界效力(注:馬英九:《從新海洋法論釣魚臺列嶼與東海劃界問題》,第154頁。)。
從仲裁實踐和國際司法來看,島嶼在海洋劃界中的效力不一。一般而言,那些位于一國領海之內、靠近一國大陸,且面積大、人口多、地理位置重要的島嶼,在劃界中有可能獲得全效力;
那些遠離其本土大陸架而接近于兩國間假定中間線的島嶼,劃界雙方通常給予其部分效力或不將島嶼作為劃界基點,僅允許其享有適當海域;
對于有主權爭議或面積很小、對本國不重要且遠離本土大陸的島嶼,一般給予零效力(注:參見王玉瑋:《島嶼在國際海洋劃界中的作用》,載《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2年第2期,第115~119頁。)。如,1974年在日韓大陸架劃界中,位于朝鮮海峽要道的日本對馬島(西距韓國37海里、東距日本53海里),因其面積大(702平方公里)、人口多(5.87萬人)、位置重要,被用作基點而獲得全效力(注:馬英九:《從新海洋法論釣魚臺列嶼與東海劃界問題》,第134~135頁。)。1977年的英法大陸架案否定海峽群島(比釣魚島大30倍)在大陸架劃界中的效力,只給予其12海里領海。1985年的利比亞—馬耳他案判定馬耳他的無人小島菲爾夫拉島不能作為劃界基點,該島獲得零效力(注:袁古潔:《國際海洋劃界的理論與實踐》,第200頁。)。綜合比較之下,筆者認為釣魚島不應該具有劃界效力。
但是,不能否認,在許多情況下,國家間對島嶼在海洋劃界中的效力產生爭執(zhí),其實質并非在于島嶼本身,而是由于它們可能為主權者帶來廣闊的海域及豐富的資源。日本堅持釣魚島有權擁有大陸架,并主張以其作為東海大陸架的劃界基點。也正因為如果釣魚島本身能夠擁有大陸架,它將為主權者帶來超過11700平方海里的海域(注:J.R.V.Prescott,TheMaritime Political Boundaries of the World,Methuen ,1985,p.245.轉引自北京大學高健軍博士論文:《論國際海洋劃界中的等距離/特殊情況規(guī)則》,2002年,第213頁。)。
總之,目前中日兩國不僅在釣魚島主權歸屬問題上存在爭議,而且對釣魚島在東海劃界中的效力也存在不同主張。中國堅持釣魚島面積小,無人居住,不能維持本身的經濟生活,因而不應擁有本身的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qū);
而日方則主張釣魚島有權擁有自己的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qū),并將其作為東海大陸架劃界的基點。鑒于中日兩國之間存在著復雜的歷史糾葛、強烈的民族情緒以及不穩(wěn)定的政治關系,近期在釣魚島主權歸屬問題上難以達成協(xié)議。若想在東海劃界問題上實現(xiàn)公平,惟一可行的辦法就是在劃界中忽略釣魚島等島嶼。正如一位美國學者所言,“中日雙方越不堅持釣魚島等島嶼是劃分海洋分界必不可少的,他們就越有可能解決復雜的大陸架劃界爭端”(注:Wei-chin Lee,“Troubles Under Water:SinoJapaneseConflict of Sovereignty on the Continental Shelf in the East China Sea”,OceanDevelopment and International Law ,18,1987,p.598.轉引自高健軍博士論文:《論國際海洋劃界中的等距離/特殊情況規(guī)則》,第224頁。)。
中日東海爭端的現(xiàn)狀及解決前景
(一)中日東海爭端的現(xiàn)狀
古往,國家是通過戰(zhàn)爭來擴張領土、攫取資源。日本在明治維新后也曾企圖憑借軍事手段“開疆辟土”,但二戰(zhàn)的慘敗徹底粉碎了日本的美夢,F(xiàn)今,一種不以軍事力量且不受強國干涉,只要合乎法律程序并采用高科技手段就可以獲得大面積“領土”的機會出現(xiàn)了。1982年《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規(guī)定,沿海國的大陸架邊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超過200海里的情形下,可延伸至350海里,或不超過連接2500米等深線100海里(注:《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第56~57頁。)。并規(guī)定,各沿海國可在本國批準公約生效后10年內向聯(lián)合國大陸架界線委員會提交“延伸200海里外大陸架界線”的調查數(shù)據。這一法律規(guī)定,頓時重新燃起了日本“擴張領土”的希望(注:日本海上保安廳海洋情報部大陸架調查室長谷伸2003年9月30日在日本第10屆海洋論壇上的演講:《用科學力量擴展領土——走向資源大國之路》。詳見http://www.sof.or.jp/ocean/forum/10/index.html.)。
1983年7月,日本簽署《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同年10月,海上保安廳即投入當時新造的測量船“拓洋”號,開始對其周邊海域的大陸架進行調查。經過20多年的勘測,目前,日本已初步認定包括南大東島、南鳥島、沖之鳥島等海域(如圖1),相當于日本陸地面積1.7倍的大陸架,有望獲得200海里外大陸架主權(注:[日本]蘆田讓:《思考大陸架劃界》,載日本學術會議編:《學術的動向》2005年2月號。)。這次延伸大陸架申請一旦獲得成功,日本的國土總面積至少能達到447萬平方公里,在世界的排名也將由現(xiàn)在的第59位躍升至第6位(注:據日本有關方面統(tǒng)計,日本陸地領土面積為38萬平方公里,領海43萬平方公里,專屬經濟區(qū)405萬平方公里,200海里內的國土總面積合計447萬平方公里。)。更為重要的是,這些大陸架的地層中蘊藏著豐富的石油、天然氣和礦物資源。據推算,僅釣魚島周邊海域的石油儲量就高達1095億桶,幾乎與伊拉克的原油儲量相當。金、銀、鈷的儲量可供日本使用5000年,錳的儲量可供日本使用1000年,天然氣儲量可供日本使用100年(注:扇千景:《日本成為資源大國不再是夢想——大陸架調查是國家的百年大計》。http://www.kantei.go.jp/jp/m-magazine/backnumber/2003/0911.html)。還有豐富的、被認為可代替石油資源的“可燃冰”以及蟹、蝦、貝類等深海漁業(yè)資源。當然,從戰(zhàn)略意義上來說,這片大陸架海域是中國向東、東南深入太平洋、美國向西進入東亞以及俄羅斯南下的必經通道。日本認為,獲得了這片大陸架的主權不僅可以同時影響幾個大國,而且還可拓寬自身的防御范圍。因此,日本國家戰(zhàn)略研究所專務理事、所長阿部正壽把這次延伸大陸架看作是“日本建國以來最大的機會”(注:參見日本國家戰(zhàn)略研究所網站。http//www11.plala.or.jp/jins/newsletter2003—8—9.(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files/rashinbani 2003—8—9htm.)。
1996年7月20日,日本國會正式批準《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并將這一天確定為“海之日”法定假日。按規(guī)定,日本應在2006年7月前提交調查數(shù)據資料。但由于1999年5月聯(lián)合國大陸架界線委員會制定了新的審查標準,并將申請的最后期限延長到2009年5月31日。2001年12月,俄羅斯作為世界第一個提交延伸大陸架界線申請的國家,希望延伸白令海、巴倫之海、鄂霍茨克海200海里外大陸架界線。2002年2月,日本向聯(lián)合國大陸架委員會提出抗議,認為俄羅斯提供的申請材料可能包括日俄兩國有爭議的北方四島。2002年6月,聯(lián)合國以數(shù)據不充分為由駁回了俄羅斯的申請(注:[日本]春日茂:《日本大陸架調查的現(xiàn)狀與展望》,載[日本]《學術的動向》2005年2月號,第20頁。),并建議俄羅斯應通過與日本協(xié)商解決雙方領土爭端(注:[日本]外務。骸蛾P于確立200海里外大陸架界限》。http://www.mofa.co.jp )。日本在暗自竊喜俄羅斯申請失敗的同時,也受到很大刺激,因為按照新的審查標準,日本還要做大量準備工作,僅地貌調查的勘測點就要由原來的61處增加到299處,海底觀測線由11條增加到82條,作業(yè)量要比原計劃至少增加10~20倍(注:[日本]田中瑞乃:《以延伸大陸架問題而急切展開的海洋政策》。http//www.keieiken.co.jp/montly/repo04091—5.html)。
為如期完成大陸架調查,日本傾注了舉國之力。在制度上:2002年6月,日本內閣成立了由內閣官房、防衛(wèi)廳、外務省、文部科學省、水產廳、資源能源廳、國土交通廳、海上保安廳和環(huán)境省組成的“大陸架調查聯(lián)絡會議”。2003年6月,該聯(lián)絡會議之下又設立了由海洋科學和國際法專家組成的“大陸架調查評價、建議會議”。2003年12月,內閣官房增設了“大陸架調查對策室”。2004年8月,“大陸架調查聯(lián)絡會議”改組、擴大為以官房長官、副長官為議長的“有關省廳關于大陸架調查、海洋資源等聯(lián)絡會議”,并制定了旨在2007年12月前完成對大陸架的必要調查、2008年完成對大陸架界線情報的收集、整理、2009年5月前向聯(lián)合國遞交申請資料的《面向大陸架劃界的基本方針》。根據該方針,各省廳對大陸架調查進行了分工:海上保安廳負責“海底地形精確調查”和“勘測地形構造”;
文部科學省負責“勘測地形構造”;
經濟產業(yè)省則負責“提取海底巖石樣本”(注:[日本]春日茂:《日本大陸架調查的現(xiàn)狀與展望》,第21~24頁。)。在預算上:日本政府計劃在6年內投入1100億日元用于大陸架調查,2003年度的調查費為17億日元,2004年度則猛增到104億日元(注:[日本]《日本工業(yè)新聞》2004年2月4日。)。在調查方式上:2004年2月,日本石油資源開發(fā)股份公司、新日本制鐵股份公司等五家大型企業(yè)出資成立了“日本大陸架調查”股份公司,配合海上保安廳的調查。此外,日本朝野各黨也紛紛獻計獻策,提出各自的主張與建議。2004年6月15日和2005年3月29日,日本自民黨政務調查會和自民黨“促進大陸架調查議員聯(lián)盟”分別提交了《維護海洋權益九項提案》和《維護東海海洋權益的緊急提案》,主旨是敦促政府設立“海洋權益閣僚會議”,制定并實施具有戰(zhàn)略意義的海洋政策,加快大陸架調查進度,強化釣魚島周邊海域的警備、監(jiān)視體制,嚴防落入中方為拖延時間而提出的“共同開發(fā)”圈套,在遵守國際信譽和規(guī)則的基礎上,爭取早日解決東海劃界問題(注:參見日本自民黨網站。http://www.jimin.jp/jimin/saishin04/pdf/seisaku —017.pdf)。與此同時,日本學術界也紛紛從科技和國際法等角度對大陸架問題展開研究,并多次組織召開了有關延伸大陸架界線的國際研討會(注:2004年7月20日,負責審議日本大陸架劃界基本戰(zhàn)略的日本學術會議資源開發(fā)工學研究委員會和能源資源工學研究委員會聯(lián)合召開了“思考大陸架劃界”專題研討會。)。
值得關注的是,日本還把與其周邊有爭議的島嶼作為整體融入了這次大陸架調查戰(zhàn)略之中。日本海洋產業(yè)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原裕幸明確提出,“尖閣列島、竹島以及沖之鳥在確保日本200海里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權利中占有重要位置!保ㄗⅲ篬日本]中原裕幸:《關于我國海洋政策的試行方案》,載[日本]《海洋政策研究所通訊》第96號,2004年8月5日。)日本外務省官員也曾透露過,如果失去釣魚島和北方四島,日本的管轄海域將減少110萬平方公里,如果日本占有釣魚島,并以釣魚島為基礎劃分東海的專屬經濟區(qū),日本將多得7~20萬平方公里的海域(注:楊金森:《釣魚島爭端和日本的海上擴張》,載《中國海洋報》1996年9月3日。)。近年來,日本還頻繁對距離東京1740公里的彈丸之地沖之鳥宣示主權(注:2005年5月20日,日本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抵沖之鳥島進行“視察”。6月17日,日本國土交通省在該島安裝了高1米、寬1.5米的鈦制地址標牌,上寫“東京都小笠原村沖之鳥島一番地”、“日本最南端之島”、“沖之鳥島由國土交通省管理”等字樣。),并主張該“島”擁有200海里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主權權利,從而引發(fā)中日之間關于“沖之鳥島是島嶼還是巖石”之爭。
對照日本將有爭議的島嶼納入專屬經濟區(qū)劃界計劃和大陸架調查戰(zhàn)略的做法,中國則提出了“擱置主權爭議,共同開發(fā)資源”的主張。但是,由于日本是個注重海洋權益、精于算計的國家,其東海戰(zhàn)略是首先“實效”控制有爭議的島嶼搶奪主權權利,然后再進行劃界談判或商議合作開發(fā)資源。為此,對中方的倡議與主張始終態(tài)度消極不予回應。但是,隨著中國在東海開采油氣田的成功,中日間圍繞東海能源開發(fā)和劃界問題上的爭端驟然升溫。
2004年5月28日,日本《東京新聞》刊載的一篇報道稱,“中國正在開采的‘春曉’天然油氣田群距離日本主張的‘中間線’只有5公里,與1998年建成投產的‘平湖’油田相比,向日本方向推進了65公里”,并驚呼“中國的油氣田會像吸管一樣,把原屬日本的油氣資源吸走挖空”、“應密切關注中國向東海擴張的動向”(注:[日本]《東京新聞》2004年5月28日。)。一時間,《產經新聞》、《朝日新聞》和《讀賣新聞》等日本有影響的媒體都把關注點聚焦東海,且無一例外地指責中國“企圖獨占東海海底資源”,要求政府“加強危機意識,從根本上調整海洋戰(zhàn)略,必須采取斷然措施應對中國在東海海域開采油氣事件,捍衛(wèi)日本的海洋權益”(注:[日本]《讀賣新聞》2004年6月8日。)。在日方媒體和輿論的大肆炒作下,中日東海問題迅速上升到官方層面。2004年6月9日,日本經濟產業(yè)相中川昭一在菲律賓舉行的“東盟和中日韓能源部長會議”上,向中國國家發(fā)改委副主任張寶國提出“希望中方盡快提供東海專屬經濟區(qū)調查和開采油氣資源的相關數(shù)據”的要求。而中方認為,中國在本國的大陸架范圍內開發(fā)油氣田是行使主權權利,從而回絕了日本的無理要求。6月21日,在青島出席亞洲合作對話會議的日本外相川口順子也斷然拒絕了李肇星外長提出的合作開發(fā)建議。7月7日,日本政府租借挪威探測船在“春曉”油氣田附近海域進行海底油氣資源調查,與中國的油氣田開采形成對壘之勢。10月25日,中日首次舉行了“東海油氣開發(fā)問題”的高級別會談,但由于雙方在劃界問題上的立場存在嚴重分歧,談判無果而終(注:2005年5月30~31日,中日兩國就東海石油天然氣開采問題舉行了局長級磋商,雙方一致同意研究通過共同開發(fā)謀求解決問題的可能性。詳見《國際先驅導報》2005年6月3~9日,第18版。)。
由此可以看出,中日兩國在東海劃界以及資源開發(fā)問題上存在明顯的戰(zhàn)略誤差。日本的做法,采取步驟實際控制有主權爭議的釣魚島,并將其納入大陸架調查戰(zhàn)略,然后依據國際法的有關規(guī)定獲得大陸架以及專屬經濟區(qū)的主權權利,在此基礎上,再與中方協(xié)商劃界以及資源開發(fā)等問題。中方的做法是強調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中有利于己方的大陸架延伸原則,在國內制定的有關《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法》中沒有明確大陸架界線可延伸至200海里外的主權權利。在東海問題上,主張先開發(fā)油氣資源,然后再與有關國家協(xié)商劃界。于是,在東海海域,中國的資源開發(fā)與日本的海洋權益主張就發(fā)生了直接的戰(zhàn)略利益碰撞。
(二)解決東海爭端的思考與前景
根據1982年《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第74條和第83條的規(guī)定,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的界線,應在《國際法院規(guī)約》第38條所指國際法的基礎上以協(xié)議劃定,以便得到公平的解決。該公約要求締約國之間在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劃界遇到爭端時,應盡可能以協(xié)議的方式加以解決。中日兩國作為聯(lián)合國的重要成員國和《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同時作為東亞地區(qū)兩個負責任的大國,有責任和義務維護本地區(qū)的安全與穩(wěn)定。為此,中日東海爭端應在和平解決的大前提下,通過外交途徑協(xié)商解決。
第一,中日雙方應從兩國關系乃至維持東亞地區(qū)穩(wěn)定的大局出發(fā),擱置釣魚島主權爭議,共同開發(fā)東海資源。釣魚島領土主權爭端初發(fā)之時,許多學者認為領土爭執(zhí)應先于大陸架劃界解決,其理論依據是1958年《大陸架公約》規(guī)定的島嶼不論大小均可享有大陸架權利。但是,1982年《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模糊了島嶼的概念及其在劃界中的作用之后,新的國際共識及國家實踐認為,極小的島嶼在劃界中應該被忽略。從目前情況看,盡管日本以非法手段對釣魚島進行著強行占領,但僅此一點并不能改變中國對該島的主權立場。中國在20世紀70年代提出的“擱置主權爭議”倡議是積極務實的,雙方只要繼續(xù)堅持并恪守這一主張,釣魚島主權爭端就不至成為中日解決東海問題的障礙。為此,雙方政府應力爭達成擱置釣魚島主權爭議的協(xié)議,在此基礎上,將釣魚島周邊海域(12海里領;24海里毗連區(qū))作為中日兩國的“合作開發(fā)區(qū)”,由雙方成立聯(lián)合委員會負責協(xié)調和管理該海域的資源開發(fā)活動。
第二,在東海劃界原則上,雙方應本著公平互諒精神,以“海岸線長度與海域成比例”原則進行協(xié)商劃界。成比例原則是近年來在海洋劃界中廣泛使用的原則,具體指一國大陸架面積與其海岸線長度保持一定的比例關系,以體現(xiàn)大陸架劃界的公平,它實質上也體現(xiàn)了國際法院所認可的“陸地主宰海洋”原則。例如,在1984年美國加拿大緬因灣劃界案中,美國主張“成比例”原則,加拿大則主張使用“等距離”方法。國際法院分庭認為,美國在緬因灣周圍的海岸線比加拿大長(美國海岸線全長284公里,加拿大為206公里,比例為1.38∶1),為此糾正了加拿大主張的等距離方法。1992年法國與加拿大在密克隆—圣皮埃爾劃界案中的處理也表明,海岸線長的應多分海域,小島則要少分海域。中日兩國海岸線(浙江和福建的海岸線大大長于相向的日本琉球群島的海岸線)以及人口相差懸殊,海域劃界時必須考慮到這些因素并要顧及生存權與發(fā)展權。在具體劃分界線時,可考慮沿北緯30度把東海海域分成南北兩個區(qū),在北區(qū),由于中日兩國海岸線大體上相類似,因而在此區(qū)域可不完全排除適用等距離方法;
在南區(qū),中國東海的海岸線長達900公里,而日本琉球群島面向東部的海岸線總長度僅為380公里。按照成比例原則,中日在這一區(qū)域的大陸架比為64.3∶35.7(注:趙理海:《海洋法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79頁。)。從這個角度講,中國在東海劃界中分得的海域面積超過日本是合理的,也是公平的。
第三,中日東海爭端若經過長期的外交努力仍然無法得到圓滿解決的話,可選擇通過國際法庭(全庭或特別分庭)、海洋法法庭等途徑來解決。從聯(lián)合國國際法院的判例來看,其在大陸架劃界爭端的解決方面具有豐富的經驗,總體而言,能夠依據國際法并考慮到當事國相關的各種因素,例如,海岸線長短、人口因素等。而且,從客觀實際看,中日兩國因存在日本曾侵略中國的歷史糾葛,雙方國民感情異常復雜,在東海劃界問題上的任何細微動作都可能給兩國關系帶來影響,特別是在釣魚島已被日本非法控制的情況下,中國如不采取積極有效的法律程序,不僅會被日本曲解為間接放棄對釣魚島的主權權利,而且在國際法上也將處于被動。為此,對中國來說,以法律手段解決東海爭端也不失為一種有效途徑。
來源:《當代亞太》200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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