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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曉濱:警告“靜坐”為哪般

發(fā)布時間:2020-05-23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靜坐”之事,時下在國內已屢見不鮮,有民工們在施工單位門前靜坐討要拖欠已久的工錢的,有買房者、小區(qū)業(yè)主們在開發(fā)商門前靜坐要求履行當初售房承諾的,還有乘客們在機場候機廳里靜坐要求航空公司賠償延誤期限損失的;
最常見的情形之一,是老百姓聚集在國家機關門前靜坐要求落實某項待遇,要求變更某項行政措施,要求懲治某些霸道專橫的官員、村干部、經理或廠長,要求公正審理某一案件,甚至球迷們要求政府出面干預某企業(yè)退出俱樂部……凡此種種,靜坐已成了人們表達自己意愿,反映自己心聲的直接渠道,也成了最讓政府倍感頭疼和不安的社會敏感問題之一。

  

  近來,一則“治安處罰法將處罰靜坐行為,專家稱不應違反憲法”的報道引起了筆者的注意,該文作者是中國社科院的某研究員,文中稱“全國人大近日開始審議《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草案中規(guī)定‘在國家機關門前靜坐、聚集、拒不離開的要處以拘留’”,“這樣的規(guī)定明顯、直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乍讀起來,讓人頗為吃驚,及至找來該草案一看,原非如此所言,草案只在第57條第3款提到“在國家機關門前靜坐、聚集,經勸阻拒不離開,尚未影響國家機關工作正常進行的,處警告,可以強制帶離現(xiàn)場”,并非文中所述那般嚴厲。在感嘆學者應以嚴格規(guī)范的語言去引用法律草案,以免給讀者和社會公眾帶來錯誤信息和誤解的同時,筆者也想對該款的規(guī)定發(fā)表一孔之見:以《治安管理處罰法》針對“靜坐”專門作出“處警告”的規(guī)定大可不必!其弊有四:

  

  第一,容易引發(fā)違憲爭議。該報道提出:“從表面上看,《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使得警方驅散、拘留靜坐群眾有了法律根據(jù),但從實質上說,從根本上說,任何與憲法的精神和條文相背離的行為,都不可能是合法”,此處用“驅散”、“拘留”兩詞實為欠妥,而其結論,著實耐人尋味。何為憲法的精神?何為憲法的條文?概言之,憲法的精神就是憲法作為調整公民與國家關系的根本法,通過合理限制公共權利,實現(xiàn)有效保障個人基本權利的核心價值;
憲法的條文,就是上述精神在憲法規(guī)范層面的表現(xiàn)形式。憲法體現(xiàn)其最高約束力的一個重要領域就是規(guī)制國家立法行為,防止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對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造成不應有的傷害。《治安管理處罰法》當然應當符合憲法的精神,“處罰”的背后應當劃分出公權力行使的界限。我國憲法第35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這是公民享有的一項極為重要的政治權利,既使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美國憲法修正案第1條,法國的憲法序言,德國基本法的第8條均有類似的規(guī)定。依照我國1989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第2條關于“本法所稱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游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動”的規(guī)定,“靜坐”被認為是示威的形式之一。但任何政治權利的行使都是有界限的。憲法第51條規(guī)定了“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第53條規(guī)定了“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等。《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第57條第1款也規(guī)定了“對擾亂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秩序,影響工作、生產、營業(yè)、醫(yī)療、教學、科研正常進行的”行為,公安機關可以給予罰款、警告的治安處罰。但何以在其后把“靜坐”單列出來,并具體規(guī)定“尚未影響國家機關工作正常進行的,處警告,可以強行帶離現(xiàn)場”則有些讓人大惑不解。從文義理解看,既然沒有影響國家機關工作的正常進行,則沒有構成對秩序的擾亂,何以要對公民表達其意愿的政治自由給予處罰呢?而“強行帶離現(xiàn)場”既非一種處罰措施,更容易使人馬上想到是否構成動用公權力對憲法規(guī)定的人身自由造成直接侵害?所以才有不少報道提出了帶有偏激性的批評,尖銳地指出《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的規(guī)定構成違憲,當然,根據(jù)憲法的規(guī)定,法律是否違憲最后得由全國人大說了算,而一項法律規(guī)定,如果在其制定之初就受到人們關于違憲的種種非議,在其實施之后,則會引發(fā)出多少源自案件事實的公民基本權利被侵害的巨大爭議,而為此的救濟、彌補與修正將會耗費多么大的社會成本,這不是立法者與社會公眾所愿意看到的。要避免一項法律的規(guī)定引發(fā)違憲的爭議,立法者實在應當高度負責、審慎行事,認真審查由行政機關自身所擬并提交審議的法律草案,以免在強調提高公共管理效率的同時,出現(xiàn)對公民基本權利可能造成損害的違憲條文。筆者建議:立法過程中應當多聽聽憲法學家們的意見。

  

  第二,立法技術層面欠科學。立法是一個產生規(guī)范的科學過程,法律的“產品”一定要體系周密、嚴謹,語言表述準確。首先,“靜坐”一詞,在憲法的條文之中并沒有直接出現(xiàn),只是在《集會游行示威法》中表述“示威”的形式時用過一次,其本身并非十分周延的法律概念!吨伟补芾硖幜P法(草案)》第57條第1款在表述應處罰的行為時,只是說“擾亂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秩序”,根據(jù)通常理解,這種擾亂的行為可以通過集會、游行、示威等方 式表現(xiàn)出來,所以這種概括性性的規(guī)定是比較科學的,但在第3款中卻又專門規(guī)定了“靜坐”的方式,則是欠科學的。法律一定要講求概念的嚴謹,《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和每一個公民聯(lián)系都非常緊密的重要法律,應當具有綜合性、原則性、宏觀指導性,其措詞必須嚴格、準確、范圍清晰,“靜坐”一詞,實在沒有必要出現(xiàn)在法律之中。在國務院和各地方制定相關應的法規(guī)、規(guī)章與實施細則時,進一步細化尚可。其次,既然警告作為一項行政處罰措施,法律語言的表述應當滿足從過錯的描述到確定處罰措施的一般原理,而對“靜坐”處以警告的描述是“在國家機關門前靜坐”、“經勸阻不離開”、“尚未影響國家機關工作正常進行的”,這種表述無任何致?lián)p性說明,很難讓人理解為是一種過錯,對其的處罰也就缺乏了說服力。從表象上看,這的確是一種條文不嚴謹?shù)娜毕,同時也恰恰說明了這種處罰實在要不得!

  

  第三,有損政府的形象。何以在國家機關門前靜坐且尚未影響其“工作正常進行”就要受到治安處罰,而在其它單位門前靜坐并不影響其“工作正常進行”就不受處罰呢?一種貌似合理的解釋是在國家機關門前“靜坐”有損政府的形象,錯!對此行為作出處罰才有損于政府的形象。國家機關辦公場所是代表人民利益的黨、人民的代表大會、人民的政府、人民的法院和檢察院開展工作之地,是保護人民利益、為民解憂濟困的地方,對靜坐門前、難吐心聲且又沒有“影響國家機關工作正常進行”的人民群眾,動輒給以治安處罰,警告并可以強行帶離現(xiàn)場,這對政府形象之保護只會弊大于利!依法行政首先要依憲法行政,其次要依良法行政,這種在“靜坐”之前冠以“國家機關門前”的特別規(guī)定、特別保護的作法其積極意義又能有多少呢?2004年的《憲法修正案》已經把“國家尊重的保障人權”鄭重地寫進了憲法,國家的立法工作就應當體現(xiàn)出憲法的精神和價值。中國已經簽署了聯(lián)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前者已在2001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批準在中國生效,加入WTO后中國政府對世界各國又作出了多項承諾。中國要體現(xiàn)大國的風范,要走向法治化的進程,要彰顯社會主義制度的優(yōu)越性,就要在立法中、執(zhí)法中,在許許多多細微的環(huán)節(jié)之中體現(xiàn)出以人為本,體現(xiàn)出對人的權利和自由的尊重,才能樹立法治政府的良好形象。筆者此處無意對比體制的優(yōu)劣,只是在電視中也常見國外靜坐于政府門前與警察相安無事的人群,在報章中讀到過白宮的門前幾乎每天都會有靜坐示威者,紐約市長布隆伯格堅持“做秀”三年,每周至少一半以上時間擠地鐵上下班……

  

  第四,實際操作中作用不大。社會是個復雜的有機體,要使之保持相對穩(wěn)定和平衡,需要社會的管理者積極拓寬人們渲泄自己怨憤和苦情的渠道,而不是試圖積極加以限制。“靜坐”作為公民享有的政治自由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較之游行、集會是一種對社會管理秩序危害性相對較小的方式,F(xiàn)實生活中的靜坐者多是社會的弱勢群體,他們選擇“靜坐”來表達自己的意愿或作出某種抗爭,本身就是想通過一種平和的方式解決問題,本身就含有一定意義上對現(xiàn)行法律的尊重或敬畏,并且在很多時候是欲訴無門、出于無奈,這也從一個主要方面體現(xiàn)了公民反映、陳述自己意見和要求的救濟途徑不通暢,反映了現(xiàn)實中一些官員、執(zhí)法者行事武斷、缺乏民主性,“靜坐”現(xiàn)象是政府了解民意、體恤民情的窗口,著實不宜對此做過分地干預和限制。當然,為了維護公共管理秩序的需要,對包括靜坐在內的各種公民發(fā)表意見、表達意愿的活動,如果嚴重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秩序,損害了“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依照憲法、刑法、集會游行示威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給予一定的限制和處罰是必要的,但對于“尚未影響國家機關工作正常進行的”靜坐行為,也要規(guī)定 “予以警告,可以強行帶離現(xiàn)場”,則大為不妥。試想,在公民的訴求沒有得到回應之時,單純的警告又有多大的效用,而強行帶離現(xiàn)場既非規(guī)范的處罰方式,更會徒增靜坐者的怨憤,使其從對具體人、具體事的不滿轉而成為對政府、對社會的敵視和恨怨,結果只會醞釀更大、更持久的危險!暗妹裥恼叩锰煜拢裥恼呤煜隆,此話并非聳人聽聞,“靜坐”之事,非同小可,它是對一個政黨執(zhí)政能力的考驗,是一個政府是否真正站在為人民服務的立場上為民謀益、為民執(zhí)政的晴雨表,對于“靜坐”,任何形式的警告都是沒有用的。

  

  古埃及第六王朝有句名諺:“一位怨憤者希望道出心聲,這比贏得一場紛爭更為重要,雖非所有申訴皆屬實真,然傾耳聞聽卻慰人心懷”,讓靜坐者道出心聲吧!那些門前常有靜坐客的國家機關領導者們著實應當轉變觀念,耐心地去傾聽,細心地去說明,誠心地去勸慰、及時地去回復遠比借助公安力量的警告管用得多,要創(chuàng)設能消解靜坐者怨氣的“減壓閥”,完善我們的信訪制度,強化我們的新聞輿論監(jiān)督機制,健全我們的人大監(jiān)督、紀檢監(jiān)察、反腐肅貪、司法審判工作,這些比警告“靜坐”的作用來得更實在。(關注: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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