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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家殺妻與大學生傷熊

發(fā)布時間:2020-04-10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今年4月,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原紹興輕紡科技中心有限公司總經理徐建平死刑。報載,\"就在一審判決前后,近200人上書法院,請求槍下留人。他們的呼吁,緣于徐建平為中國紡織行業(yè)、為地方輕紡科技事業(yè)做出過突出貢獻。\"網上與報端,遂展開了激烈爭論。

  

  而4月29日,北京市西城區(qū)法院開庭宣判,認定\"被告人劉海洋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且具有嚴重情節(jié),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應依法予以嚴處\";
但\"法庭最終認為,鑒于被告人能夠真誠悔罪,且在故意毀壞財物犯罪中,其情節(jié)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至此,沸揚了一年的\"劉海洋傷熊案\",劃上了引發(fā)更加激烈爭論的句號。

  

  此前1個月,南京市浦口區(qū)檢察院在該區(qū)\"大學生犯罪預防中心\"成立大會上,宣讀了《大學生犯罪預防、處置實施意見(討論稿)》,引發(fā)了\"在校大學生失足可否暫緩不起訴\"的大討論。

  

  2003年的三、四月份,中國的法制建設推進到一個岔路口。它似乎呈現于較高的層面。因為法律要體現人性,于是便通過對個別無良大學生與科學家的人文關懷加以體現。因而,在知識分子這一群體之中,遭遇了人道與法道之沖突。

  

  然而,就在法律要對社會這一群體\"法外施恩\"的同時,也就是在4月份,僅從報端,筆者即見過如下新聞:

  

  4月3日,浙江嘉興市秀洲區(qū)人事勞動保障局人力資源開發(fā)科科長和公務員管理科科長,雙雙被刺于機關樓內。前者為女性,因傷勢過重,不治而死。后者為男性,經搶救脫離危險。兇手則是浙江大學農業(yè)與生物技術學院農學系應屆畢業(yè)生周一超。此前,他參加了該區(qū)政府招收公務員考試。在筆試、面試均合格,他排名第8而計劃招收9名的情況下被淘汰。原因是查出他屬乙肝病毒攜帶者。

  

  還是4月,南京發(fā)生了一起4名大學生輪奸婦女案。

  

  而4月底,《青年參考》一則《武漢女大學生近10﹪踏入風月場》的消息,引起國人的震驚,也招致對此消息準確性的質疑。

  

  正是這種針對絕非空穴來風的報道欲行道德粉飾式的輿論封殺,令筆者不得不說出如鯁在喉十數年的話。早在10年前,就有\(zhòng)"在××(指筆者所在高校毗鄰的商業(yè)區(qū))一帶的小姐中,××大學(指筆者所在的學校)外語系的女生,盤兒最靚,價最高\"之類耳聞。當時,并無保安把守校門。每到周六晚上,各式豪華轎車長驅而入,直奔×舍(外語系女生集中住宿地)。這是曾讓我們?yōu)檫@類人之師者心寒的一道\"風景線\"!

  

  而《大學生犯罪預防、處置實施意見》出臺的背景,是\"從1999年至2002年,浦口區(qū)共發(fā)生了27起大學生犯罪案,其中最近兩年發(fā)生的案件數量就占了20起。\"

  

  列舉這類事實是要指出,知識與道德的積累,在我們身邊,在每個大學生乃至知識分子身上,并非均成正比,更不似我們的法律所一廂情愿的那樣可以\"雙贏\"。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引發(fā)這些爭論的司法動機,畢竟是對知識的尊重。這屬實是我們社會的一大進步。它體現出社會對知識的需求與肯定。但我們更期待這個社會對知識的真正尊重。它不表現為每年一度的對高考的舉國上下的過分關注;
也不體現為對大學生乃至大學教師甚至科學家以身試法的無度寬容;
更不應成為知識作為財富尚屬普遍缺乏之社會對知識的神話暨庸俗化!

  

  法律應當尊重知識,但不是以對知識的尊重而奠定其基礎的。法律的基礎是公眾的理想,是體現公眾意志與公眾利益的社會理想。法律對知識的尊重,應當而且只能通過對社會公眾利益的維護,即對公共社會理想的尊重與捍衛(wèi)來體現。這就是說,任何有悖社會公德與侵犯公眾利益的罪行,均應受到應有且適度的懲罰,這種懲罰決不因被懲罰者的知識多少而改變。

  

  正是在此番有關知識群體適用法律的司法討論中,筆者注意到一種偏頗:即,全部話語均環(huán)繞法律如何尊重知識;
而無人發(fā)問,知識如何尊重法律!

  

  作為公民社會的一分子,知識階層對法律的尊重,應當表現為他對法律的自覺認同與模范實踐上。換句話說,知識分子應當是這個社會維護與實踐法治的自覺者、先行者。人類文明史證明,一個社會的知識階層與知識群體,如若帶頭執(zhí)行與切身垂范其法律,這個社會的法制建設才是大有希望的。

  

  這就是筆者在我們國家的法制化遭遇知識化時的一種隱憂:在尊重知識與尊重法律的國策并舉中,不應以對知識的尊重削弱對法律的尊重。法律對知識的尊重,應當是通過法制教育與法治實踐,讓知識尊重法律而非踐踏法律。

  

  遺憾也就在這里,有知識者并未盡顯其對法律應有的尊重。如果說,知識分子是一個社會的良知,那么,至少這部分知識分子表現出的則是對法律的無知。

  

  知識分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道理不言自明卻又不明贅言,究其實質,不過是法網之上還天外有天這一歷史悖象給人們帶來了無奈的聯想。

  

  然而,歷史畢竟發(fā)展到了新階段。上個世紀40年代的\"黃克功\"及50年代的\"張青山、劉子善案\"顯示的、讓毛澤東都難下其手的執(zhí)法難度,無非是權力對法律的挑戰(zhàn)。而今,盡管權力還對法律構成威脅,有時甚至仍是致命的威脅,但無論從法理還是從法律實踐上,權力踐踏法律的空間都越來越小。

  

  法律的所謂公正,無非就是對任何企圖僭越它的特權說\"不\"。圍繞司法實踐而引發(fā)的這一連串思考,本質是論證知識有否踐踏法律之特權。當年,延水河畔就開始了的這番爭論,如今仍在繼續(xù),不過是將顯而易見的特權,換成了以知識及知識分子為包裝的特權。歷史無情法亦無情:如果我們要確立體現社會意志與維護社會公正之法律,那么,我們就要拒絕一切特權!

  

  事實上,也許只有中國的法律有這種困惑。美國人將去年的奧斯卡大獎給了一個叫波蘭斯基的外國人。可那主兒愣是不敢去洛杉磯領獎。因為他同時還因命案在身而受到美國的通緝。

  

  而日本早有《愛護及管理動物的法律》,其中規(guī)定,任意傷害動物者,要處一年以下徒刑,同時處以100萬日元的罰款。去年5月,一個日本青年因把一條狗放進微波爐里烤得遍體鱗傷而被判刑一年。同樣是在去年,武漢一對大學生因瑣事口角,那男的就將他養(yǎng)的小狗塞進微波爐并按了鍵鈕。結果卻不了了之。

  

  蘇格拉底有句名言:\"(世上)只有一種善,即,知識;
也只有一種惡,即,無知。\"對照西哲這一公式,我們怎能不愧然:劉海洋之流的犯罪,已彰顯我們教育之漏洞;
而法律的如是判決,則將這一漏洞擴大化并合法化了;
他們因愚昧而犯法,又因法之愚昧而枉法!

  

  無論是想要尊重知識的法官,還是須要尊重法律的知識分子,都應當接受這樣一種理解:

  

  \"世上只有一種知識,即,善;
世上只有一種無知,即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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