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車拼車【拼車\搭車里面有說道】
發(fā)布時間:2020-03-26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路況、節(jié)約催生“拼車”熱 在北京回龍觀小區(qū),提及王永和他的奔馳車,想必那里的居民都不陌生,他13年為附近居民提供免費“順風車”的舉動,贏得一片掌聲,因此媒體對王永冠以“順風車王”的美譽。
當你在這個寒冬,為等公交車而被凍得瑟瑟發(fā)抖時,當你使勁渾身解數擠進車廂,卻為與周圍乘客“親密”接觸而倍感尷尬時,你是否盼望在自己居住的社區(qū)里也能有“順風車王”的出現,哪怕自己出點“血”與有車一族“拼車”上班也行?
“拼車”與“搭順風車”形式類似,卻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捌窜嚒保谴钴嚾讼蜍囍鹘簧僭S油費(僅僅是油費,不包括車輛折舊費,保險費,人員勞務費等成本費用,更不包括所謂的利潤),車主順路送搭車人到達目的地!按铐橈L車”,指的是車主不收一分錢而將搭車人順路送到目的地(車輛增加載重而增加的油耗,由車主自家承擔)。
在我們的城市車輛日益增多,道路日益擁堵時,人們“拼車”和搭“順風車”上下班不失為一個解決交通擁堵的好辦法。
“拼車”違法嗎?
如今在我國大城市,“拼車”已成為一種自發(fā)的、互利的行為,“拼車”人也嘗到了雙贏的甜頭。但自“拼車”誕生的那一刻,就面臨著理與法的沖突。車主們憂心忡忡,他們知道,一旦“拼車”,就會被政府有關部門列入非法營運的“黑車”行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利用私家車從事有償運營屬于一種無證經營行為,應按“黑車”處理,將對車主處以暫扣車輛和高額罰款等行政處罰。
事實上,將有償“拼車”與“黑車”同樣對待,本身就是法律不完善的一種體現。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有償“拼車”行為,屬于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是非法營運。但“拼車”卻符合建設節(jié)約型社會的要求,在運營方式、搭乘對象、運營路線、資費給付,以及是否盈利等方面,與職業(yè)“黑車”有著本質的不同!昂谲嚒睕]有運營許可證,向非特定的社會公眾提供旅客運輸服務,收取費用,盈利是惟一目的。兩者不能同日而語。
“拼車”之所以能成為都市上班族的“新寵”,是因為對于尋求“拼車”的雙方而言,車主可以與搭乘人分攤油耗費用,從而減輕經濟壓力。尤其是在每一輪油價上調之后,各個“拼車”網站的發(fā)帖數量都迅猛增多。而搭乘者又可以花少量的錢以換來時間和精力。大家一拍即合、各取所需。同時,對整個社會而言,“拼車”能有效地提高車輛的使用效率,緩解城市交通壓力。
然而,這本該提倡的舉措,卻由于沒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明確支持,被有關政府部門歸結為非法運營。當然,道理誰都明白,“拼車”并非“黑車”,對“拼車”網開一面不是不可,但在巨大的經濟利益面前,有關政府部門的人員,還是選擇了將“黑車”和“拼車”一勺燴,罰款成了他們的惟一目標。
2009年,上海的“釣魚執(zhí)法”事件引人深思。那天,執(zhí)法人員以天氣冷,請求孫中界用他所開的金杯面包車捎帶一段路的方式對其進行“釣魚”,最后孫中界被認定為非法營運,并被強迫在蓋有“該車無營運證,擅自從事出租汽車業(yè)務”的圖章上簽字,最終被處以行政處罰。不能不說,這種執(zhí)法手段,有違我國行政執(zhí)法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是行政執(zhí)法方式上的一大敗筆。
法律的不完善讓“拼車”始終處于一種尷尬的境地。最終就會讓越來越多的人對“拼車”這種本應是乘客、車主、社會三方共贏的舉措望而卻步。
搭車好為 責任難擔
不論是“拼車”,還是搭順風車,車主和乘客似乎都以友情為先,很少想到責任。殊不知,依現行的法律,一旦發(fā)生事故,車主將面臨重大責任。
北京市東城法院就曾審理這樣一起案件。楊女士母女搭乘由朋友李先生駕駛的“順風車”行駛在京石高速公路上,因超速未能及時避讓大貨車,致使車子失控,撞倒了十幾米的護欄,側翻入高速公路右側的溝里。楊女士和女兒都在該起事故中受傷。經交通隊鑒定,李先生對此事故負全部責任。之后,楊女士母女倆將李先生告到法院,要求其賠償各項損失14萬余元。李先生站在被告席時委屈地表示,他在搭載楊女士母女時一分錢也沒收,完全出于好心,沒想到落得這個結果,曾經的朋友如今卻反目成仇。
還有一起類似事故,寧波的鄭女士搭乘老同學柳先生駕駛的轎車前往麗水,不料在高速公路上發(fā)生車禍,導致鄭女士下身癱瘓。鄭女士為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柳先生及其所在單位賠償240萬元。
在法庭審理中,鄭女士稱柳先生沒有履行保障乘客安全的義務,事故主要由柳先生駕駛不當造成,柳先生存在重大過錯。而柳先生表示,同乘是鄭女士自己提出來的,自己是出于好意讓鄭女士搭了“順風車”,鄭女士自己未系安全帶,沒盡到乘車者應盡的安全義務。
最后法院分析了雙方的過錯程度,判定損害賠償的責任由雙方分擔。兩人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柳先生同意賠償鄭女士醫(yī)療費等共計119萬元。這一因搭車期間發(fā)生車禍而索要賠償的新聞再次觸動了眾多車友的神經。
民事賠償造成的可能只是經濟上的損失,可怕的是,如果駕駛員構成交通肇事罪,那可謂人財兩空。
2007年12月10日,范某好心開三輪車送同村鄰居去干活,車走到半道卻出了車禍,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兩人受傷,后經法院認定,范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2010年4月30日,法院一審判處范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范某不但賠了錢還被判了刑。這本來是善意讓人搭車的行為,卻讓自己背上了沉重的精神和經濟包袱。
諸多事例,不能不讓有車族在他人要求搭乘時三思而后行。
生活中搭載朋友、同事對有車族來說是常有的事,那以后還讓不讓搭載?一時間,網絡上有關搭車風險的討論火爆異常。
有網友表示:自己的車除了自己的家人,一律不準其他人搭乘。當然這是極端的做法,但在一定程度上,的確反映了車友們的顧慮及對規(guī)避此類風險的迫切愿望。
多數車友認為,雙方簽訂書面協議不失為規(guī)避風險的好辦法,并且網上還出現了網友自己起草的《搭乘協議》的模板,該協議約定,對搭乘人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害等損害賠償,車主一律不擔責。但有律師表示,簽訂這種協議,仍然存在一定風險。盡管這種免責協議是雙方自愿達成的,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但并不一定會得到法律的認可。因為人身傷害部分的免責約定,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將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簽訂協議時,可以對免責條款中各種免責事項區(qū)別對待。
其實,簽定書面協議也并非萬事大吉,因為好意搭乘大多是臨時發(fā)生的,不太可能簽定書面協議,更何況簽定的協議如果不規(guī)范,又可能影響協議的有效性。比如:駕駛員因本身過錯,導致意外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員意外傷害,法院一般會認定,責任全部由駕駛員承擔。而有時候面對傷害的巨額賠償,個人的能力是很難實現的,最終就會造成一方雖已傾家蕩產,一方仍然無錢治療的局面。由于私家車是非營運車輛,無旅客意外傷害險,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很難得到保險公司相應的賠償。保險公司規(guī)定:“非營運性的單位和私有車輛用作營業(yè)用途,不能獲得保險賠償!边@就意味著,有償“拼車”的搭車人想尋求車輛保險體系的救濟也將存在法律障礙。
我們期望,政府有關部門為解決城市交通擁堵, 實現綠色出行,盡快完善有關法律法規(guī)。多些辦法,少些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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