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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陪審團制度 [管窺美國校園陪審團制度]

發(fā)布時間:2020-03-19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眾所周知,美國是一個好訟的國家,舉凡一切國家運作和社會生活,大到總統(tǒng)選舉,小到鄰里糾紛,無不采用訴訟的方法求得最終解決。學校也不例外,在學校的日常管理和運作中,在學校對學生的處分問題上,他們都會選擇以司法途徑來裁決。而作為聯(lián)邦制國家,美國除了有負責聯(lián)邦司法事務的聯(lián)邦法院和負責各州司法事務的州法院系統(tǒng)以外,美國高校在大學自治的傳統(tǒng)下也形成了獨特的校園司法制度。這里為大家介紹的就是美國著名高校斯坦福大學的校園司法制度,這一制度中尤以校園陪審團制度的設計最具有特點?梢哉f美國人如此熱衷于司法活動,應該是源于其對司法制度的自信,而自信的根本又來自對陪審團審理案件公正性的信任。在校園司法中,由普通學生和老師組成的校園陪審團在學校與學生之間居中裁判,承擔著“事實厘定者”的職責。
  
  美國校園陪審團制度的產生原因眾多
  
  陪審團制度最初發(fā)源于古希臘的城邦國家,后經發(fā)展演變在英國得以成形,隨著美洲大陸的開發(fā),英國陪審團制度又漂洋過海來到美國,迄今美國已經成為全世界陪審團制度較完善的國家。不僅如此,美國還將陪審團制度發(fā)展出新的形式,校園陪審團就是一種針對校園司法活動的陪審團形式,其產生的原因可以概括為以下幾方面。
  首先是對權力的不信任。美國人在建國之初的政治、司法理念中深深滲透了對權力的不信任,特別是對行政權力的不信任,大學在行政權力行使過程中也同樣有侵害無辜學生權利的可能性;凇皺嗔Σ恍湃巍钡恼蝹鹘y(tǒng),學生往往將選擇權利救濟的渠道寄托在獨立于校園行政權之外的校園陪審團的身上,因此,陪審團的存在使得在行政權行使中出現專制的可能性減低了。
  其次是大學自治的產物。美國大學自治可以追溯到歐洲中世紀大學的行會自治,到美國殖民地時期,美國大學就形成了自己比較完備的自治傳統(tǒng)。因此,大學內部自治管理采取具有自身特色的校園司法制度,特別是陪審團司法裁決制度也是順理成章的事情。
  第三是法院的避免介入。美國法院在傳統(tǒng)上也不愿意介入教育事務之中,這不僅因為法院承認自己缺乏處理這方面事務的能力,同時也體現了法院對大學自治的重視。聯(lián)邦最高法院對大學自治采取的態(tài)度是既保障又監(jiān)督,但決不干預,司法審查僅限于侵害權利和程序的現象,而不涉及實質性的教學和學術問題。
  第四是校園民主的要求。陪審團的制度設計正體現了所謂美國式人民主權的政治傳統(tǒng)。因為只有在陪審團中,普通學生才可以直接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判斷與決策,正是有了這種直接參與,更多的普通學生對于法律的認識、對正義的實現才有了更直觀的認知。
  第五是理由主義的訴求。當人類不再信任上帝作為事實裁判者的地位后,他們對自己的認知能力已達到一個空前的自信,因此更愿意依靠自己親自履行“事實發(fā)現者”的職責。美國校園陪審團成員是由不同的文化背景、種族、性別的師生組成,為了一個共同的目的坐到一起,為了達成一致的意見,他們必須了解彼此的想法,通過嚴謹的分析、嚴密的推理和人性的良知做出理性的判斷。
  第六是溝通傳播的需要。校園陪審團也是學生了解校園其他團體文化的最好學校,因為這些陪審員來自學校不同社區(qū)、社團,相互之間原本并沒有多少聯(lián)系,是陪審團成為他們傳播文化、宣傳思想、溝通信息的平臺,這樣即使陪審團完成使命,陪審員回到原來的團體時,言談舉止中,無不流露出他們曾為校園融合與和諧發(fā)展作出過貢獻。
  第七是個人主義的勃興。個人主義的勃興形成了意思自治、私權神圣的思想,它一方面不容許他人和社會隨意剝奪自己權利,另一方面,也接受思想和信仰屬于個人權利范圍之內的理念,不強迫他人保持與自己同樣的思想信仰,放棄因思想見解和信仰不同而迫害他人的權利。于是融“容忍或寬容”的理念于其中的校園陪審團就有了在學校和學生之間落腳的基礎。
  第八是正當程序的要求。在校園違紀案件審理中,受指控學生與學校行政當局之間力量懸殊,學校的司法調查官擁有強大的行政權力和行政資源,這樣,學生隨時有可能受濫用權力的威脅,為了平衡這種關系,使糾紛的解決更加公平,受控學生也有強烈的愿望請求以自己的“鄰人”參與糾紛的解決,這些“鄰人”較司法調查官而言更傾向與做出較緩和的決定,并有效防止學校當局濫用權力,以達到受指控學生與校方之間權利的一種平衡。
  
  校園陪審團制度的具體形式與做法
  
  產生于美國大學校園的校園陪審團制度,其許多形式與做法與美國司法制度有著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但是又充分結合了校園生活的特點和影響,特別在陪審團人數的確定、遴選、工作原則、工作程序、裁決方式等方面尤為明顯。
  
  1、陪審團人數的確定。斯坦福大學校園陪審團制度將陪審團分為一審和終審陪審團兩類。兩類陪審團都由6名成員組成。雖然長久以來陪審團成員都由12名成員組成,但是到了20世紀,為了追求訴訟的高效,美國許多州開始采用6人制的陪審團,在考慮學校的實際情況后,最終采用了6人制的陪審團這種兼顧公平又考慮效率的方案。
  
  2、陪審團成員的遴選。陪審團成員從陪審員聯(lián)盟中遴選,而陪審團聯(lián)盟由學生、教師和職工團體分別推選組成,以體現廣泛的代表性。經各自所屬機構任命后,這個不少于30名成員的陪審員聯(lián)盟將產生執(zhí)行校園司法使命的陪審團。陪審團由一名學生領導,6名陪審員中有4名學生和2名學校的行政人員。每個種族、性別的學生均可有平等機會參與陪審團工作。
  
  3、陪審團的工作原則。校園陪審團工作遵循“以學生為本”、權利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則!耙詫W生為本”體現了陪審團工作的宗旨,陪審團在審理學生違紀事件時,一方面充分尊重學生的參與權,給予每一個學生以參與陪審團工作的權利;另一方面始終將受指控學生的權益保護置于首位,陪審團對一些直接涉及學生的權利都通過邏輯嚴密的訴訟程序加以保障,最大程度地體現“以學生為本”的原則。陪審團在工作中堅持對司法調查官和被指控學生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陪審團不偏袒、不歧視任何一方,對雙方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給予同等的保障,同時鼓勵彼此尊重的和諧氛圍。陪審團內部成員之間也相互尊重,在理性判斷的基礎上發(fā)現事實,力求公正。
  
  4、陪審團的工作程序。陪審團審理是由校園司法調查官提起的對學生違紀問題的正式指控,并在對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做出判斷后,決定違紀指控是否成立,學校能否給予學生懲罰。在證據標準的判斷上,陪審團對起訴的證據證明標準采用了類似于刑事訴訟中的“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證明標準,即陪審團會要求司法調查官提供的證據在排除所有的合理懷疑后方可作為給予學生處分的依據,否則,學生將依據其“無罪推定”的權利避免受懲罰,并避免受到“雙重指控”和“再次控訴”的威脅。
  
  5、陪審團的裁決方式。陪審團在做出決定的時候必須是多數決同意方可通過,具體說就是一審陪審團在做出 指控成立的判決時,必須有全體6名陪審員中的5名同意方可成立;而終審陪審團做出的所有決定則必須得到全體6名終審陪審員中的4名的同意方可成立。而這種不采用陪審團“一致同意”原則,而選擇了“多數決”原則是基于以下原因:首先,一致同意原則造成了陪審團運作效率的低下,為了達成一致的意見,陪審團往往陷入無休止的爭論中,有時可能存在一兩名特別固執(zhí)的陪審團成員,他們往往導致了陪審團決策時間的拖延。其次,當多數陪審團成員已經就案件事實問題做出了一致性決定時,一般情況下就是符合了法律事實的,沒有必要為了追求所謂的全體一致而犧牲司法的效率。
  
  校園陪審團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與局限性
  
  校園陪審團制度在當代美國社會中的作用和價值,是一個頗具爭議性的問題。反對者認為,由學生領導的一幫師生組成的陪審團,竟然具有裁決學校行政權的效力,這簡直就是世界上最荒唐的一種司法審判制度。提出此類批評的人,正是一些不了解校園陪審團如何運作的外行。其實,校園陪審團制度有其不可替代的合理性,具體表現如下:
  
  1、陪審團制度是分權原則的體現。陪審團制度的設計就是基于“任何權力都需要制約,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的基本原理。所以說陪審團不僅僅是訴訟審判制度,更是美國分權制衡思想在大學自治管理中的實踐。按照分權制衡的原則,學校行使的行政權必須要有制約的力量,這樣當學生在受到行政權不法侵害時候,就有必要選擇獨立于學校行政權的校園司法機構給予幫助。因為美國人深知,實現法治校園的關鍵和難點,并不在于制定頒布嚴格的校紀校規(guī),而在于能否有一個秉公執(zhí)法、廉潔獨立的校園司法機構,否則,再完美的校紀校規(guī),也只是金玉其外,徒有虛名。而陪審團制度在遏制行政權濫用,保障校園公正,促進校園民主和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價值。
  
  2、陪審團是遏制校園司法腐敗的防護堤壩。不可否認,校園陪審團制度與“校園法官”獨任審判制度相比,還具有預防后者司法腐敗的作用。因為校園陪審團成員在大學社區(qū)、社團隨機選出,而且是就某一特定案件而選出的,這就使案件利害關系人來不及引誘和賄賂陪審團成員。即使利害關系人企圖賄賂陪審團,也會因為陪審團有6個人,賄賂成本頗高而使其望而卻步。
  
  3、陪審團制度是司法公正的制度性保障。由于校園陪審團隨機成立,隨機解散,陪審員對案件判決的結果不負個人責任,沒有持續(xù)的校園輿論壓力。判決一旦做出,陪審員便消失在茫茫人海之中。所以陪審團制度能夠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治,最大限度地避免校園“潛規(guī)則”,減少對校園司法調查官個人素質的過分依賴,從而避免司法調查官獨裁專斷的負面影響。
  
  4、陪審團制度是學校正當行使行政權的護身盾。陪審團承擔了校園司法過程中最令人困惑和頭疼的責任,即在有爭議性的案件中做出裁決。這將大大減輕學校在正當行使權力時的社會壓力。在具有爭議的訴訟中,經常會面臨模棱兩可、難以確定的違紀事實和責任的認定,陪審團集思廣益,以“集體智慧”裁決問題,把學校從司法困境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處理問題,而不被原因復雜的訴訟結論所糾纏。
  當然,美國的校園陪審團制度也并非完美無缺,也有其不可回避的局限性。
  首先,陪審團制度是耗費較大和效率低下的制度,這是陪審團制無法回避的一個問題。挑選陪審員的程序和規(guī)則復雜冗長,在個別案件中,常常因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而造成“懸而不決的陪審團”,拖延了訴訟的進程,增加了訴訟的成本,造成校園司法案件的嚴重積壓。
  其次,陪審團易導致民意審判和多數人的暴政的悲劇,因為陪審團“多數決”的判決方式忽視了陪審團制度的一個根本屬性――“代表性”。在確定陪審團的組成時,制度就通過各種途徑保障社會“少數團體”在陪審團中的席位,也就意味著“少數團體”在陪審團中仍然是少數派。事實表明,他們對于很多問題的看法多與主流思想不一致,因此很容易被看成是“特別固執(zhí)”的陪審員。如果簡單地將他們置于“多數決”的機制下,他們在陪審團中就未發(fā)生任何實際作用,陪審團的“代表性”也會因此而大打折扣了。
  
  責任編輯 肖雪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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