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長打狗 被劫持的“市長道歉”
發(fā)布時間:2020-03-18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時事風 中央監(jiān)察部責令長春市長因?拆致人活埋而向市民道歉的事,可謂一波三折,很符合當前的現(xiàn)實。 先是“四部委”通報對國內(nèi)11起暴力?拆致人傷亡案件的調(diào)查處理情況,后是央視在9月26日的《新聞1+1》里說,長春市民并沒看到有市長道歉的消息,查一下,發(fā)現(xiàn)“四部委”這個通報在長春被低調(diào)地處理。
本來,事情非常清楚:一個人只要對別人干了在道德上(有時不僅僅是道德上)錯誤的事,他至少有道德義務向別人道歉。
而在政治上,它屬于“政治倫理”,屬于政府和公民的一種約定:人民沒有義務出錢養(yǎng)一個飯桶,也不會在某一個官員的權力無法制止或傷害到公民基本的生存權利時,還認為這種權力在道德上正當。發(fā)生拆遷活埋人這類舉國矚目的惡性事件,在歐美,一個官員完全知道該怎么做。表達道歉,甚至引咎辭職,不需要組織“責令”、媒體監(jiān)督,僅僅需要他起碼的道德意識。
“道歉”終于還是看到了。據(jù)9月28日《長春日報》報導,市長崔杰道歉了4次:兩次是對“居民代表”,一次是對“市政府第一十次全體會議”的參會人員,還有一次,就是在9月26日他主持召開“違法?拆案件善后處理工作專題會”,“聽取相關部門的工作匯報”時做出的“表示”。
不清楚市民并沒有聽到的“道歉”是否有意義,或能否賦予這種道歉以形式上的有效性。但一邊為某個事件表示“道歉”,一邊還就這個事件在“主持工作”,“聽取匯報”?
同理,不是由長春市民、人大來“問責”,而是由監(jiān)察部責令長春市長道歉,有異曲同工之妙。這樣的“調(diào)查處理”,實在很難教會一些濫權者尊重民眾的權益。畢竟,“我們”和“他們”的預設雷打不動,只是“你們不要惹事”而已。
在這樣的情境中,有沒有“道歉”,其實并不太重要。畢竟,民眾沒有可以影響到市長在道歉與不道歉之間進行選擇的能力,這樣的道歉,也主要不是向他們表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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