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賠償為何舉步維艱|冤獄賠償標準
發(fā)布時間:2020-03-16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徐、王兩家的經(jīng)歷 “我剛放出來的樣子就像這只狗一樣!32歲的徐云才指著門前一只癱軟在地上又干又瘦的小狗說,“雖然恢復了自由,但我的心情一直無法快樂起來!
735天的牢獄生活給徐云才留下了一身疾病,至今仍在四處求醫(yī)問藥。而很多時候他又認為自己是幸運的,因為自己總算是撿了一條命回來,“與我一起被抓的王榮才卻死在看守所,我一直認為他是被折磨死的!
1997年12月,因為同村的秦某被人殺害,這兩名云南省紅河州彌勒縣衛(wèi)瀘鄉(xiāng)的農民被縣公安局抓捕,受盡折磨。1999年 11月,紅河州中院作出二人無罪的判決,當法官來到看守所時,才發(fā)現(xiàn)自己將對一名死人進行無罪宣判――王榮才已于兩個多月前死于看守所。據(jù)法醫(yī)鑒定,“王死時極度消瘦,枕部有創(chuàng)口,創(chuàng)口四周有明顯挫傷帶……”,而當時四肢癱軟的徐云才是被別人扶著出來的。
慶幸生還的徐云才回到家中,喜出望外的妻子抱頭痛哭,沒等他緩過氣來,一個傷心的消息讓他悲痛得欲哭無淚。在他被羈押后,家徒四壁,債臺高筑,年僅11歲的兒子徐飛被迫輟學,結果不幸溺水死亡。而王榮才帶著一身傷病和滿腔冤屈離開了這個世界,至死未見到法院還他清白的無罪判決,因家境破敗,無奈的妻子被迫改嫁,他的一兒一女被迫輟學,投靠年邁多病的奶奶。為了生活,年僅11歲的小兒子不得不去替人放羊,每天工錢2元錢。
在代理律師的支持下,徐云才和王榮才的家屬開始申請國家賠償。令他們想不到的是,這是一條艱難程度不亞于沉冤昭雪的爭取公正之路。
2000年4月12日,徐云才分別向彌勒縣公安局、縣檢察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但兩個月后得到縣公安局“不予受理”的答復,而縣檢察院一直不作任何答復,并對申請人委托的律師說:“你們想告到哪里就告到哪里!
2001年4月24日,徐云才向紅河州檢察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未得到答復;同年7月23日又向云南省檢察院申請復議,省檢察院同樣逾期未作答復,徐云才遂向紅河州中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2002年3月21日紅河州中院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認為徐云才應向彌勒縣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同年4月15日,徐云才又向云南省高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2002年12月11日,云南省高院賠償委員會終于作出賠償決定:由紅河州檢察院賠償徐云才被無罪關押735天的賠償金31825.5元。但時至今日,紅河州檢察院卻一直以財政未撥款為由拒付賠償金。
另外,冤死看守所的王榮才的家屬提出申請國家賠償后,州、縣兩級公安局都表示不予賠償,他們便向紅河州中院提出了近30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紅河州中院受理后,為增加案件審理的透明度,曾安排了兩次聽證會,開創(chuàng)了云南省國家賠償案件舉行聽證會的先河。但3年多過去了,其親屬還未接到任何賠與不賠的回復意見。2003年12月底,紅河州中院的上級機關紅河州政法委表示“3年來一直都在積極督辦”。
“腿都跑斷了,仍然沒有什么結果!毙煸撇藕屯鯓s才的代理律師馬獻坤說,“當初他們抓人的時候可是干脆、迅速得很!
“相信黨和政府會公正地處理此事,否則我們早就把王榮才的尸骨埋到縣公安局里。他們再不賠錢,我只能把兩個孤兒送給公安局去養(yǎng)了!蹦赀~的王榮才母親說著說著,淚流滿面。
財政未撥款?
針對紅河州檢察院“財政未撥款”的說法,記者專門到省財政廳了解情況。結果讓人大吃一驚。
據(jù)云南省財政廳有關官員介紹,云南省各級黨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視國家賠償?shù)膱?zhí)行問題,各級財政部門都依法將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并制定了相應的管理規(guī)定。
“我們省級財政1995年就準備了1000萬元的國家賠償費用,但很少有部門向我們提出申請,這筆基金的利息到現(xiàn)在都有 300多萬元了!痹颇鲜∝斦䦶d法制處黃欽明處長說,“直到2001年起才有云南省高院和云南省勞教局兩家提出申請,賠償金總數(shù)僅為60多萬元!
“我們希望這些錢能夠成為司法機關的一種特殊學費,事實上只要他們提出申請,我們最多15個工作日就撥付!秉S欽明說,“我覺得司法機關應該客觀地對待問題,只要做事,難免會出錯,只要有錯必糾,吸取教訓,少犯錯誤就可以,不能犯了錯頂著不賠,更不能以財政不給錢為借口拒絕賠償!
云南省宣威市廖尤和的例子就很有代表性。他被宣威市公安局以涉嫌盜竊的罪名錯誤羈押512天,法院作出賠償決定后,其多次向公安局索要賠償金,該局卻以財政未撥付為由拒絕履行。在新聞媒體介入后,宣威市一名市領導直接打電話過問才知道財政早已撥款,這樣廖尤和才拿到了賠款。
云南省鎮(zhèn)雄縣的劉先瑞一家的運氣卻沒有廖尤和那么好,劉先瑞的丈夫陳祖畔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毆打致傷死亡后, 2000年6月23日,昭通市中院依法作出由鎮(zhèn)雄縣公安局賠償死者家屬9萬余元的決定,而縣公安局每個月只能用一名民警的工資標準賠其1000元,至2003年11月底,總共才支付了3.25萬元,還不到應賠金額的一半。死者家屬都是貧弱老小,面對艱難的討要不禁問:賠償款何時賠完?對此,縣公安機關也有說法:“鎮(zhèn)雄縣是國家級貧困縣,財政極為困難,公安機關的經(jīng)費都是縣財政撥的,只有等縣里再撥款,他們才有可能賠完!
按照《云南省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規(guī)定,國家賠償費用由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決定生效之日起15日內支付,支付后15日內再向同級財政申請核撥。賠償義務機關因國家賠償費用數(shù)額較大,無力先行支付的,可以向同級財政部門申清借款用于先行支付,但借款數(shù)額不得超過國家賠償義務的70%。
對一些財政極為困難的地區(qū)來說,數(shù)額巨大的國家賠償?shù)拇_成了一大負擔。不過,云南省省財政廳的一位官員認為:“鎮(zhèn)雄縣的例子只是極少數(shù),但是只要重視起來,賠償?shù)霓k法總是有的!彼踔琳J為,現(xiàn)在的國家賠償金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了,賠償?shù)臉藴室蔡,因為只賠直接損失,不賠間接損失比如精神損害。而對一些賠償義務機關以財政部門為借口不兌現(xiàn)國家賠償,云南省財政部門的官員頗有看法。黃欽明說:“無論如何賠償金都是賴不掉的,這樣丟臉的最終只會是司法機關自己,而損害的是政府形象,最后喪失了廣大群眾的信任!
據(jù)云南省檢察院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有關人士介紹,2002年,在該院的督促下,云南省各級檢察機關已有10件沒有及時履行的國家賠償案得到了執(zhí)行。件數(shù)少得可憐。
統(tǒng)計表上刺眼的“零”
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財政廳黃欽明處長還提供了另一個事實:從下面各地區(qū)報上來的統(tǒng)計表看,全省絕大多數(shù)地州市申請國家賠償?shù)臄?shù)字都為零。這一點也讓財政廳深感吃驚。因為,從1995年起云南各級執(zhí)法機關每年都有錯案出現(xiàn),新聞媒體也不斷給予報道。
一部分原因是,賠償義務機關恪守“家丑不可外揚”、“害怕上級領導追究”的信條,用自己的錢偷偷賠付了,因此沒有從財政統(tǒng)計報表上反映出來。
更主要的原因在于當事人的不申請。“近年我辦了10多件無罪案件,只有兩件提出了國家賠償申請。當事人不申請,主要是不想再因為索賠的辛酸勞累往傷口上撒鹽!痹(jīng)為轟動全國的“昆明警察杜培武冤案”作無罪辯護的劉胡樂律師說。
目前,劉胡樂還在為被錯誤關押9年多的周端的國家賠償問題奔波。周端原為云南電子設備廠?谀咸煊嬎銠C終端設備公司辦公室主任,1991年9月因貪污罪被捕,1992年被昆明中院一審判處死緩,2001年1月被云南省高院宣布無罪釋放。云南省人大曾經(jīng)為周端申請賠償一事做了許多工作,甚至在2003年將其當作“一號督辦案件”,云南省人大內務司的一位負責人也表態(tài)說“該賠的,應該無條件賠償”。但是,直到2003年底,有賠償義務的昆明市中院都沒有對周的賠償申請作出任何答復。對于周端一案久拖不決的原因,昆明中院承辦此案的一名法官稱沒有義務答復新聞媒體的關注。
云南省代理過多起國家賠償案的一名律師分析說,這可能與《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有關系!秶屹r償法》規(guī)定,“中級以上的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3名至7名審判員組成。”結果就是,當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時,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委員會通常是上下級的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的蘇戈法官認為,從制度設計上講,如果我們認定賠償程序和訴訟程序是不一樣的,那么,賠償委員會“不應將其置于法院之內”。
如果賠償涉及到公安、檢察系統(tǒng),制度設計上的問題更加突出,特別是“確認”程序!秶屹r償法》規(guī)定由賠償義務機關對其自身的違法侵權行為進行確認。
“要叫一個執(zhí)法機關承認自己做錯了事情,還要讓其作出賠償無異于與虎謀皮!辟r償請求人、從事國家賠償?shù)膶I(yè)人員以及一些研究國家賠償法的專家學者把這“確認”規(guī)定視為國家賠償工作中最突出的問題。據(jù)云南省某縣的一名法官介紹,該縣有80%以上的賠償請求人認為執(zhí)行國家賠償法存在的最突出的問題是國家機關對其違法侵權行為不予確認,致使賠償請求人告狀無門,所以有人因“確認難”而將《國家賠償法》戲稱為“國家不賠償法”。
“確認程序是非常多余的,我甚至懷疑它是立法者用來維護司法機關利益和形象的一種辦法!痹颇鲜∫幻蓭熣J為,“事實上無罪判決等法律文書已經(jīng)是一份賠償確認書了,有何必要畫蛇添足?”
當然,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如果不依法確認,申請人可以進行復議或者向法院申請,但當事人的訟累就成倍增加。
何況,法院在所謂“兄弟單位”面前,出手也很猶豫。王榮才家屬申請賠償案,紅河帥仲院很重視,但賠償決定一直難以作出,“因種種難言的原因,導致這起賠償決定無法作出。”一名法官解釋說,“其實 2003年內我們已經(jīng)作出了許多起賠償案件的決定,包括我們中院自己也有賠的。我們知道這樣拖會嚴重損害了紅河州政府和司法機關的形象,但是我們很無奈。”
有的地方已經(jīng)認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并且走出了第一步。2003年10月,重慶市修改了國家賠償法的實施辦法,其中針對“確認難”的問題規(guī)定了“法定確認”:“對一些特殊情況,被侵權人無需申請確認,只要憑有關文書即可申請國家賠償。”重慶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敏表示,通過“法定確認”,使行使偵查權的機關亂抓人、抓錯人等“活天冤枉”直接進入國家賠償程序,國家賠償門檻隨之降低。
司法機關不能成為被告?
早在十屆人大一次會議期間,張學東等30名代表就提出:“目前在許多地方,國家賠償案主動執(zhí)行的很少,一些國家賠償案中許多勝訴的當事人拿著一紙法律文書,卻得不到分文國家賠償。蘇戈法官認為,《國家賠償法》并沒有規(guī)定賠償義務機關逃避賠償義務將承擔什么樣的風險,對賠償義務機關事實上規(guī)避賠償義務持一種默許的態(tài)度。
針對這種情況,在記者采訪過程中,不斷有讓司法機關成為國家刑事賠償被告的呼聲。
這樣的設想一直被多數(shù)司法機關所反對,特別是檢察機關,他們認為自己本身就是法律監(jiān)督機關,不能成為刑事賠償?shù)谋桓妗?
“如果檢察院等司法機關認為成為被告會影響到他們的職權,那是一種借口!痹颇鲜∫幻蓭熣J為,“行政賠償中的賠償義務機關即行政機關可以成為行政賠償訴訟的被告,而刑事賠償中的賠償義務機關卻不能成為被告,這種法律適用上的不統(tǒng)一顯然有悖于《憲法》第五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的規(guī)定!
目前,國際上有的國家和地區(qū)在其刑事訴訟法律中直接對刑事賠償作出規(guī)定,將刑事賠償與刑事再審程序緊密相接,而沒有再單獨立法解決刑事賠償問題,如法國、意大利;有的國家和地區(qū)單獨立法規(guī)定了刑事賠償,如日本、我國臺灣地區(qū)。但無論是采取何種模式,有一點是基本相通的,即將司法程序作為解決刑事賠償問題的最終程序。
“也就是說,如果要真正解決刑事賠償程序問題,就必須要以司法程序作為最終解決問題的辦法,這種司法程序應當是指訴訟程序,而并非我國現(xiàn)行《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賠償委員會決定程序!碧K戈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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