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你有權(quán)沉默|公民有權(quán)要求警察出示證件嗎
發(fā)布時間:2020-03-15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國人現(xiàn)在有個習慣,喜好搬洋人的法治樣板作參照,論說法律。近兩年的"沉默權(quán)"鼓噪,又是一個例子。 國人法律傳統(tǒng),絲毫不允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官府面前低頭不語。因為,不能破了"從實招來"的規(guī)矩。這規(guī)矩,是社會踏實穩(wěn)定的一塊基石,也是做人良心的一個最低要求。要不,良心便被狗叼走了。接下去,自己和社會都是苦果不斷。直到眼下,我們還是喜好念叨"坦白從寬"、"抗拒從嚴"。言外之意:"說出來吧,我們不會冤枉一個好人,可也不會放過一個壞人!"
國人歷史是否需要改變?
也許。
拎起"個人的權(quán)利"
在洋人那,沉默權(quán)何時"浮出水面",說不清楚。
有人講,17世紀的英國,已是開始遞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個定心丸:被官人拿住時,可以拒絕回答一切問題。還有人接著說,英國的做法,緣于一場憤怒。因為,1639年,一個叫利普邦的人,不小心販賣了官府討厭的文字書籍。當時的星座法院(star-chamber)興師問罪,要利普邦老實交代。可利普邦死抗,決不承認自己有罪,同時拒絕一切可能"落井下石"的訊問。末了,星座法院說利氏這家伙蔑視法庭,必須施以鞭刑。殘酷的公開鞭刑,使英國人口瞪目呆。英國人轉(zhuǎn)而憤怒了,暗自思量,為什么官府就不能"人道"、"文明"一點?1641年,議會宣布利普邦案的審訊非法,利普邦面對審訊可以不作答。1642年,議會寫出了"沉默權(quán)"三個字。不過,大概算算,沉默權(quán)應是繼文藝復興后的啟蒙運動的時代產(chǎn)品。那時起,歐洲人發(fā)現(xiàn)了"人",差點忘掉了"神"。發(fā)現(xiàn)了"人",意味著要拎起"個人的權(quán)利"來說事。"個人"是最重要的,沒有"個人",也就沒有社會。更為打緊的是,國家政府原本就是"個人契約"的產(chǎn)物。每個"個人",將權(quán)利交給政府捏攢,是為了政府充當社會監(jiān)護人,最終來保護個人的這權(quán)那權(quán)。政府,尤其是其顯著符號──警察控官,在管理社會時,則容易出爾反爾,于保護人權(quán)(社會性的他人的)之時侵犯人權(quán)(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的)。所以,要允許個人"盯著官人不說話"。
現(xiàn)代性的世界法律發(fā)展譜系,是飄散扇形的,以西方某一地方為圓點,逐漸向地球其他角落擴展開來。沒辦法,中世紀末以降,西方某些地方打各方面就是狂飆突進,讓別國別族看著著急。不學,自己就要落后,還要挨打,直至"銷聲匿跡"。而一國之強盛,據(jù)說總與法治相聯(lián)系。這樣,學了軍事、經(jīng)濟、科學之時,還要學法治。像后來的德意志、法蘭西、美利堅合眾國、意大利……都是如此。就是遙遠的大和日本,也是照樣。當然,還有現(xiàn)在許多的非西方國家,亦步亦趨。結(jié)果如何?大體瞧去,還是不錯的。沉默權(quán)的傳播路徑,正是此種模式。
另外,法律制度內(nèi)部有個"相互關(guān)系"。國人熟悉的詞是:配套。目下咱們改革,言必稱"措施配套"?裳笕嗽缰@點。如果講究法治,那就要依法辦事。對草芥平民是這般,對權(quán)力衙門亦這般。權(quán)力衙門依法做事,自然等于人們要求有個東西束縛它們。束縛它們,是為了保護公民權(quán)利。"束縛權(quán)力",包括了"法無明文不為罪","公民有獲得辯護的權(quán)利","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在官府一方"等等。要使"束縛"有聲有色,還要配上"沉默權(quán)"及其他,等等。洋人特別相信,"相互關(guān)系"寧可顯得多而臃贅,也不能缺臂短腿。
"米蘭達明示"
上面講的是域外沉默權(quán)大面上的東西。除此之外,還須對之"具體分析"。
洋人"沉默權(quán)"的具體紋路,通過一案,可品味一二。
1963年的一個日子,美國發(fā)生了一樁強奸案。受害人是18歲的青春玉女。強奸嫌疑人自然是條野漢子。那天深夜,野漢子開車將玉女劫持。20分鐘后,車上發(fā)生了強暴事件。事后,玉女飛奔回家,一個電話打到警察局。警察依據(jù)線索,10天之內(nèi)即將野漢子拿獲。在詢問過程中,警察要求野漢子招供,并要求其自己寫下供述。野漢子照做了。案子清楚明了,沒啥爭議。法官將劫持罪名和強奸罪名貼在野漢子身上,刑期是兩罪相加,共50年。獄門跟著打開了。這罪人叫米蘭達。豈料,判決下來,米蘭達硬是不服。他不斷上訴,經(jīng)過百般曲折,居然在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上訴得直。
上訴理由稱,警察"強迫"他寫下供述,供述寫下來絕對不是自己自愿的。而且,警察太明顯地違反了美國聯(lián)邦憲法第五條修正案:在刑事訴訟中不得強迫任何人作出對自己不利的證詞。而最高法院翻開卷子一看,也發(fā)現(xiàn)"強迫"問題的真實存在。第一,審訊室與外界隔絕,米蘭達眼前是一字排開的警察隊列。第二,警察不問"干了什么",而只是問"為什么要干"。第三,警察手段不"光明",一會兒搖擺"胡蘿卜",一會兒揮舞"大棒",叫米蘭達精神全線崩潰。所以,最高法院大筆一揮,判米蘭達寫下的供述無效。最高法院并未在此打住。它還說,大凡審訊,警察必須事先告訴被捕者,一是他有權(quán)保持沉默,二是他如果選擇了回答,則所做的回答可用作呈堂證供。否則,所得證詞無效。
這便是著名的"米蘭達明示"(MirandaWarnings)的基本內(nèi)容。打這開始,對抗"警方強迫"的沉默權(quán),在美國風靡般地家喻戶曉,人人共享。在幾乎所有的警匪文學中,"你可以保持沉默",成了故事敘述的開場白。盡管美國憲法修正案里早已暗含這句話的意思。
顯然,米蘭達案的最終判決,標識著個人在面臨強大的國家機器時,可以享有釘鉚鑿實的"不說話"的權(quán)利。官府非要令人開口,那么,供詞就是沒有效力的。
為啥可以沉默?總得有些道道兒可講吧?
道道兒自然是有。
洋人說,誰也不會否認應有"言論自由",而"言論自由"既包含了想說就說的意思,也包含了不想說就不張嘴的意思。有肯定的方面,也有否定的方面。這就如同婚姻自由,既指結(jié)婚,也指離婚。如果一個人不想說,硬要上前撬嘴,這便等于剝奪了"言論自由"。
洋人還說,當一個人被官人拿獲了,其已經(jīng)處于非常不利的地位。這時,再允許官人左右動作,便易造成冤假錯案。冤假錯,一方面興許是官人出于好心而濫用權(quán)力的結(jié)果,另一方面,興許是官人本身就心懷叵測而濫用權(quán)力的結(jié)果。官人也是人。假設相信人可能犯罪,自然沒有理由說"官人不會犯罪"。人性惡的概念,是個全稱判斷。它指所有人,就連說人性惡的那人也涵蓋其內(nèi)。這樣,官人自是不能例外。心懷叵測正是指這個意思。而讓嫌疑人或被告人抱住沉默權(quán),就可抵御"惡官人"的心懷叵測。
除此之外,洋人又講,他們喜歡"無罪推定"。這是說,在法院最終判決之前,一定要假定嫌疑人、被告人是無罪的,要頂著官人一步一步地證明"罪在哪"、"罪是什么"。既然無罪推定可以接受,則"無罪"的這人那人,自然可以"沉默不語"。
……沉默權(quán)的"另一面"
不過,要犯人開口,為的是"破案"、"結(jié)案",最終為的是社會祥和平安、秩序穩(wěn)定以及他人的權(quán)利?偛荒芸粗溉嗽谀抢锏靡庋笱蟮爻聊?
當然。
在洋人那里,沉默權(quán)不是絕對的。
英國人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沉默。但是,沉默并不意味著法官或陪審團可以不作任何對其不妙的推論。為獲證詞,強行撬開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嘴,自然會使證詞無效。然而,出現(xiàn)下列四種情形,依然可用邏輯推斷,將罪名安在他們身上。
第一,官人在偵察過程中想了解的事實,如果被嫌疑人或被告人用來辯護說事,那么,法官大人及公民陪審團,就可以順藤摸瓜地作出對其不妙的推論。第二,假如開庭了,法官和陪審團要斷案,而被告人硬是一言不發(fā),那么,法官、警方、檢控方都可以提請陪審團作個推論,即便這推論顯得叫被告人捉襟見肘。至于官人有否說過"可沉默"這句話,無關(guān)緊要。第三,證據(jù)里面有"物證"一說。比如刀子、鐵棍、炸藥、血跡……等等,可歸入"物證"。如果這些物證出現(xiàn)在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上,法官和陪審團,都可以一不做二不休地端出對其不利的結(jié)論,而不管其是否承認,也不管官人是否提醒過沉默權(quán)。第四,也是最后一點,在犯罪現(xiàn)場和犯罪時間里,嫌疑人或被告人恰巧出現(xiàn)了,出現(xiàn)得令人不能不相信就是他們犯事的,那么,他們再沉默(加之官人沒說"可沉默"),也是白搭。法官和陪審團依然可以揮筆而就,定罪。
一句話,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想說,而官人又沒有給出什么類似美國的"米蘭達明示",依然不影響定罪結(jié)案。
美國人也有此等見解。1984年,紐約州冒出了一樁強奸案。一名婦女居然在超級市場旁邊被人破了身。案子一發(fā),警察立馬趕到。一個時辰未過,警察拿住了嫌疑人?杀缓D女著急地說,嫌疑人身上有槍。這樣,警察為安全起見,徑直問嫌疑人槍在哪。嫌疑人如實交代,槍被找到了。在法院開庭的時候,槍被作為定罪的一個證據(jù)?上右扇苏f,警方不守規(guī)矩,沒有向他鄭重宣布"米蘭達明示"。所以,槍不能成為一個證據(jù)。法院當即回答,如果槍依然漂在外邊,對公共安全是個大大的威脅,在此危急時刻,警察可以不費口舌,說聲"米蘭達"。此時的槍,當然可以作為定罪依據(jù)。
這意味著,在公共安全出現(xiàn)危險時,警察沒必要恩賜"沉默權(quán)"。
曾幾何時,美國還出現(xiàn)過一個綁票案。當警方逮住嫌疑人時,"票"(即受害者)去向不明。警察著急,便問嫌疑人"票在哪",嫌疑人招了。這"招"也成為了一個不可推翻的定罪證據(jù)。法院說,如果警察非要先遞上一個"米蘭達明示",嫌疑人一沉默,這"票"恐怕永遠消失了。所以,此時警方不必多費口舌。
再者,沉默權(quán)的法律規(guī)矩,是個"一般性"的規(guī)矩。既然有個"一般性",自然在實踐中需要解釋。這就像"禁止車輛在公園內(nèi)通行"的規(guī)矩,我們總要解釋,"自行車"是不是"車輛",因而屬不屬于禁止之列。所以,警方這樣的官人,甚至法院里的官人,都可以根據(jù)情形來作番自己喜好的"沉默權(quán)適用"的說明。
美國有個前科犯人,叫馬色森。一天,警方瞧著他別扭,懷疑有些盜案與他有瓜葛,便把他叫到警察局。警方?jīng)]說是逮捕,也沒說是暫時關(guān)押,只說"咱們聊聊"。聊著聊著,警方騙說罪案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了馬色森的手跡。馬氏心虛,立刻招認。事后法院判案時,據(jù)此定了馬氏犯有盜竊罪。馬氏大喊,為啥警察不給"米蘭達明示"?!法院卻說,當時既非逮捕,也非關(guān)押,只是"聊聊"。既然"聊聊",哪須提示"沉默權(quán)"?!這是說,沉默權(quán)使用的時候是"審訊",而審訊,有個逮捕和關(guān)押的前提。
這是巧妙解釋"一般性"規(guī)矩的一個例子。
自然,在其他洋人國家,上述這些對沉默權(quán)的限制、例外和巧妙解釋也比比皆是。
概言之,這些限制、例外和巧妙解釋,都表明洋人意識到沉默權(quán)的"另一面"。沉默權(quán)是保護公民的權(quán)利,可保護之余,自會帶來負面作用。沒邊界的沉默權(quán),過度地使用沉默權(quán),完全可能有違沉默權(quán)的初衷。因為,這般無度會影響社會的安全秩序和他人的權(quán)利,影響的結(jié)果,便使人人都會濫用沉默權(quán)。當沉默權(quán)的濫用,使犯罪人逃之夭夭、逍遙法外,并使受害人不能申冤,那么,受害人也會反之"以夷治夷"(比如殺人后"不說話")。最后,官人將不得不徹底放棄"規(guī)矩",強行管制社會秩序,從而露出"人治"(專制)而非"法治"的面目,徹底放逐沉默權(quán)。
前邊,拉拉雜雜地說了些域外沉默權(quán)。
再說點余話。
搞法治現(xiàn)代化,固然要參照洋人的經(jīng)驗,可也要確實注意洋人的語境和國人的語境之間的區(qū)別。語境不同,制度的產(chǎn)生也會不同,而更重要的是,制度的效果也會隨之有別。更何況,任何一個制度本身都是"雙刃性"的,利弊兼有。沉默權(quán),也是這么回事。洋人明白了這些,咱們更應明白。只需想想:我們現(xiàn)在到底需要什么?
(編輯: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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