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八項禁令”] 銀行八項禁令解讀感悟
發(fā)布時間:2020-03-06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今年5月29日頒布的《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八項禁令”),是對近年來涉及權錢交易的違紀違法案件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的較為全面、科學的總結,是對2003年頒發(fā)的黨紀處分條例有關條款的細化,對于遏制權錢交易腐敗行為具有重要的意義。
規(guī)定總體質量很高因應腐敗的變化
“八項禁令”是近年來新頒布的懲處性規(guī)定中質量較高的一個,反映了我國反腐敗和腐敗兩種力量激烈交鋒的態(tài)勢,也反映了我國反腐敗工作專業(yè)化水平、科學性程度不斷提高的新境界。
腐敗行為就像流感病毒一樣,總是處在快速變異之中。因此,反腐敗必須要保持足夠的動態(tài)性。從我國近些年來的情況來看,腐敗與反腐敗的較量還是相當激烈的,呈現出拉鋸戰(zhàn),甚至出現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局面。打擊腐敗的強度、力度不斷提升,標準不斷提高,法規(guī)不斷嚴格,腐敗的手法也不斷地趨于隱蔽和復雜。我國的反腐敗斗爭深化到今天,專業(yè)性要求空前凸顯。這就給戰(zhàn)斗在反腐敗一線的廣大紀檢監(jiān)察干部隊伍,特別是那些從事反腐敗工作領導、從事政策制定的領導者,提出了更高的、更為專業(yè)的要求。改革開放頭20年的那種以粗放為主要特征的反腐敗工作,亟待科學化、精細化和專業(yè)化。
剛剛頒布的“八項禁令”就是這樣的一個努力,試圖因應腐敗行為的變化、變異,提出更加有針對性、更具可操作性的對策,以遏制變異了的腐敗?傮w來看,最新努力的質量是很高的!鞍隧椊睢狈謩e針對8種新的、更加隱蔽、復雜的腐敗手法。這些手法都屬于賄賂行為,或權錢交易,但它們分別披上不同的外衣,企圖瞞天過海,包括:假借市場交易行為掩蓋賄賂,以“干股”名義收受賄賂,假借投資入股形式撈好處,賄賂披上種種委托理財的外衣,以賭博“贏取”賄賂,通過安排虛假職位領取薪酬,通過第三方間接賄賂,通過所謂的“期權”方式弱化賄賂和謀取利益間的時間因果關系。
更加嚴謹、科學
與以往大而化之、一般性的原則規(guī)定相比,“八項禁令”中的規(guī)定更加嚴謹、科學。如第一項是針對假借市場交易行為之名行賄賂之實。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有其基本特征,國家工作人員當然也有從事市場交易的一般權利,但是,當他們假借市場交易行為搞賄賂時,就必須要把賄賂行為從正常的市場交易中甄別出來。而市場交易的核心機制就是價格,通過價格可以識別絕大多數交易行為的真與偽!鞍隧椊睢闭峭ㄟ^價格來識別和認定是否存在賄賂行為的。由于當前賄賂媒介物主要是房子和車子,所以,“八項禁令”又在所有可能的交易物品中重點列舉了房子和車子。可以說,具體的規(guī)定既科學、嚴謹,又重點突出。
再比如,規(guī)定中對特定關系人(第六條)的界定是很正確的。通過第三人間接賄賂是賄賂腐敗的新手法之一,而且日益普遍。但是,特定關系人到底是多大的范圍,就必須從中國實際出發(fā)。中國一直是一個關系型社會,特定關系人可能要比西方社會的范圍大很多。規(guī)定中除了列舉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當前較為常見的情婦(夫)外,特別用“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來把各種可能的、難以一一列舉的特定關系人都包括其中。這是十分必要的。中國社會一直就有“一人得道、雞犬升天”的現象。湖南郴州市原紀委書記曾錦春就是這樣的一個當代典型。他在郴州為官過程中就以“親戚多”,善于“照顧”親戚而聞名。早期是照顧親戚從事小商小販生意,后來就升級為直接讓親戚進入市直機關。據報道,其先后有40多名親戚進入機關,并掌握上了公共權力?傊(guī)定的主體內容的嚴謹的、科學,體現了新時期反腐倡廉制度、政策制定者的專業(yè)化水平的顯著提升。
個別地方值得商榷
當然,說“八項禁令”總體質量很高,并不是說就沒有任何需要改進的地方。從腐敗和反腐敗的動態(tài)較量來看,反腐敗規(guī)定必須動態(tài)地進行升級、更新,以追趕、超越腐敗手法的變異,就是必然的。從這個意義上說,任何反腐敗規(guī)定都不可能一勞永逸,而必須不斷予以更新和完善。
具體來看,剛出臺的“八項禁令”本身就存在個別值得商榷的地方。例如,第十條“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違紀”,可能就簡單、絕對了一些。規(guī)定設置一些從寬情形是符合打擊腐敗的一般策略原則的,但如果對“及時”的具體情形缺乏規(guī)定,或難以操作的情況下,斷然判定其“不是違紀”,就可能會讓腐敗分子鉆了空子,也可能會被執(zhí)法者濫用。即使第十條中有反向規(guī)定――“不影響認定違紀”,也都難以消除這樣的可能性。由此看來,把“不是違紀”改為“可以從寬處理”就比較好一些。
執(zhí)行面臨嚴峻挑戰(zhàn)
懲處性規(guī)定制定本身就是一件十分復雜和專業(yè)的事情,然而,有效執(zhí)行面臨的挑戰(zhàn)會更大。原因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八項禁令”所針對的8種賄賂腐敗新手法確實很隱蔽、很復雜,難以發(fā)現、識別、認定和取證;二是,由于缺少有效舉報等制度支撐,由于發(fā)現難的問題難以克服,所以執(zhí)行力就可能要打折扣。
理論上,這8種手法的“畫皮”很容易被揭去,但從執(zhí)行、執(zhí)法角度看,卻十分困難,甚至有的還很難執(zhí)行。比如,期權腐敗就是一例。對這個手法已經討論了一些年,但實證上,很難捕捉到它真實的影子。有人說,離職后到曾受到庇護的單位去供職是“期權腐敗”的一種形式。我國已有關于干部離職后從業(yè)的“三年兩不準”規(guī)定,即使違反該規(guī)定,也很難說就是“期權腐敗”,而沒有違反該規(guī)定,就更難以下判斷。至于口頭約定(基本上不會有人選擇書面約定)離職后給付賄賂,就更可能徹底隱身(雖然事實上有),不能查證了。“干股”也有類似的困難。例如礦難事故背后的“官煤勾結”不少就是通過“干股”來進行賄賂的,“干股”基本上就只是一個口頭的說法,這是煤窯主為自己的行賄、收買行為壯膽、找借口,而官員借此受賄也可以心安理得一些。因為存在“官煤勾結”的很多小煤礦本身就是非法企業(yè),根本就不存在股份制一說,“干股”自然就是子虛烏有的了。
鑒于“八項禁令”所針對的8種變異賄賂手法的隱蔽性、復雜性,所以如何有效發(fā)現,就是有效執(zhí)行的第一個關鍵環(huán)節(jié)。不能發(fā)現,就什么也談不上了。發(fā)現問題可以通過權力機關(包括紀檢機關等)監(jiān)督、官員申報、群眾監(jiān)督等方式解決,其中,最基礎性的發(fā)現渠道還是有效的群眾監(jiān)督,主要就是通過舉報暢通群眾反映問題的渠道。官員申報如果能夠公開,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也需要群眾監(jiān)督或舉報的配套。但是,從實踐層面來看,我國的舉報制度仍然是十分薄弱的,群眾參與反腐敗的有效性很差。而一旦失去了群眾的無數雙眼睛,“八項禁令”的有效執(zhí)行就難了。
中央紀委在印發(fā)“八項禁令”的通知中,基于傳統(tǒng)做法及反腐敗的一般策略原則,給出了30天的從寬處理期限。這種策略原則本身是不錯的,在一定程度上,我認為不比香港當年的特赦令差。但是,如果沒有舉報制度這樣有效的他律機制,這樣的從寬條款就會被不可靠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自律所侵害。結果,提升遏制這些新腐敗的整體效果、道德上勸人向善的目的不但難以達到,反而會帶來負效果。過去歷次專項行動之后都要留下“老實人吃虧”的一般看法就是一個典型的例證。如果外部支撐條件沒有實質性的變化,此次“八項禁令”難免不重蹈“老實人吃虧”的覆轍。倘若如此,專項行動、集中整治、快速遏制、顯著扭轉這樣的反映整體效果的情形肯定難以出現,同時“鼓勵”人“不老實”的道德負面影響也難以避免。
由此可見,要提高規(guī)定的執(zhí)行力,有效舉報制度的支撐是必不可少的。鑒于我國當前舉報制度的薄弱,預防就不失為一個行之有效的策略選擇。
預防勝過打擊
腐敗手法變異的基本趨勢就是隱蔽化和復雜化,那些早期大量存在的、赤裸裸的給付金錢、權錢直接交易的腐敗行為會越來越少,代替它們的將是更加隱蔽、更加復雜的新手法。從這個角度出發(fā),我們可以把賄賂腐敗劃分為兩種基本類型,直白型腐敗和隱蔽型腐敗。
所謂直白型腐敗,就是權錢交易雙方直接聯(lián)系,賄賂媒介物以金錢為主,直接、當期給付的賄賂腐敗。而所有那些或者通過第三方賄賂,或者賄賂媒介物可能不以金錢為主,或者間接、延期給付的賄賂腐敗就屬于隱蔽型腐敗。毫無疑問,打擊隱蔽型腐敗比打擊直白型腐敗難度要大,發(fā)現、認定、取證、懲處都將更困難。
隱蔽型賄賂腐敗的基本特征還可以從另外一個角度來透視。隱蔽型腐敗不論披上何種外衣,偽裝何等巧妙,基本的技法就是弱化權錢交易之間的因果關系――本質上,金錢利益是濫用權力的直接原因。弱化因果關系的努力主要通過以下幾種手法來實現:(1)拉長交易雙方的關系距離,比如,通過第三方賄賂,這里的第三方是“八項禁令”中的特定關系人;(2)媒介物偽裝,主要是不直接給付金錢,而可能是其他有價物,例如,車子、房子、國際旅游、高檔休閑娛樂等等;(3)拉長時間上的因果關系,如“八項禁令”中的“期權腐敗”;(4)賄賂腐敗交易通過合法的、正當的或具有一定正當性的途徑來偽裝,如“八項禁令”中的市場交易、干股、合作開辦公司、委托理財、工作薪酬、甚至賭博等。
這些努力是相當“成功”的,增加了打擊隱蔽型腐敗的成本。一旦成本難以承擔,反腐敗的“東風”就會被腐敗的“西風”壓倒。好在,人們對腐敗的認知也在不斷深化,也總是可以發(fā)明出新的、成本更低的反腐敗策略。
事實上,大多數弱化權錢交易因果關系的隱蔽型腐敗,都是通過利益沖突現象而實現的。也就是說,在隱蔽型賄賂腐敗發(fā)生之前,總有一些利益沖突行為首先出現。隱蔽型腐敗手法很多且花樣不斷翻新,但利益沖突行為類型卻是比較有限的,且易于管理。正因為如此,在反腐敗實踐中,越來越多的國家正在通過日益完善的管理利益沖突規(guī)則來預防各種隱蔽型賄賂腐敗。
美國、韓國等不少國家將管理利益沖突活動制定為法律,在這些法律中,主要規(guī)定了官員財產申報、禮品和饋贈、離職后的就業(yè)、經濟投資活動等容易引發(fā)利益沖突的事項。另一些國家和地區(qū)則通過制定行為準則,來管理利益沖突行為。我國的香港就有《公務員良好行為指南》。不管采取何種形式,這些規(guī)則都有三個基本特點或原則:(1)公職人員存在利益沖突行為就是違法,就要受到監(jiān)督、糾正及懲罰;(2)利益沖突申報或報告責任主體是公職人員本人,隱瞞不報或做虛假報告也都是違法;(3)申報結果一般都以公開為原則,要接受媒體、大眾、執(zhí)法機關的監(jiān)督。在這些原則之下,這些規(guī)定本身經過多年的實踐探索,也越來越嚴謹、科學和完善,對于預防以隱蔽為主要特征的新腐敗發(fā)揮了顯著的效果。
“八項禁令”只列舉了8種新賄賂腐敗形式,肯定難以窮盡,毫無疑問,新的賄賂手法還會不斷被創(chuàng)造出來。但萬變不離其宗,所有腐敗的手法都是在一些為數不多的利益沖突行為下發(fā)生的。舉例來說,市場交易腐敗主要發(fā)生在存在有利益沖突的主體之間,例如,一個規(guī)劃部門的官員低價購買了所管轄范圍內的一個房地產開發(fā)商的房子;“干股”主要發(fā)生在管轄權力持有官員和被監(jiān)管企業(yè)之間;公職人員單獨或合作開辦公司,在企業(yè)(私營部門)兼職,或者其配偶、子女等“特定關系人”從業(yè)去向,都是需要嚴格禁止的或做出明確限制的利益沖突行為;公職人員購買股票、基金等委托理財或其他投資行為,離職后的從業(yè)選擇也都是可以從利益沖突角度進行規(guī)范。
事實上,我國這些年已經先后出臺了較為豐富的管理利益沖突行為的規(guī)定,被稱為廉政準則及一系列的廉潔自律規(guī)定,包括領導干部在企業(yè)、社會兼職,領導干部離職后及配偶、子女的從業(yè)限制,禮品、收入申報,重大或有關事項報告等等。但存在的問題甚至缺陷是明顯的,主要是規(guī)則本身還不夠嚴謹和科學,上面提到的三個原則沒有或沒有很好堅持,結局是效果不好或干脆成為形式。經驗和教訓同樣都是值得深入總結的。
總之,在提高懲處性規(guī)定質量,改進執(zhí)行效果,致力于遏制的同時,要盡快建立有效的舉報制度,建立科學的防止利益沖突規(guī)則體系是更為根本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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