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少奇:個人崇拜的殉葬者:劉少奇?zhèn)骱啔v
發(fā)布時間:2020-03-05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論黨》,將領袖凌駕于黨組織之上 《論黨》是劉少奇1945年在中共七大所作的關于修改黨章的報告,當中闡述的黨的政治原則和組織原則,對今天黨的建設仍具有現實的指導意義。但是,這篇報告在領袖、政黨關系方面有很大的局限,這一局限造成了許多悲劇包括劉少奇的晚年悲劇。
劉少奇在報告中對毛澤東過度頌揚,在肯定毛澤東歷史功績的同時,做了不恰當的稱頌,把一切功勞都歸于毛澤東個人,并把他擺到了黨組織之上的不適當地位。報告中提出:“不服從黨中央和毛澤東同志的領導,而向這個領導鬧獨立性……就必須進行不調和的但是適當的斗爭,來克服這些錯誤傾向。”
此外,任弼時、周恩來、朱德在他們的講話和演說中,也都把毛澤東看成是黨和人民的導師、舵手、旗幟。1943年3月20日,中央政治局通過《中央機構調整及精簡決定》,賦予“主席有最后決定之權”。
顯然,這種把領袖個人凌駕于黨組織之上的規(guī)定,是有悖于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的;把黨、國家、人民的命運維系于某個領袖個人的觀點,也是與馬克思主義的歷史唯物主義格格不入的;把黨的歷史,簡單地概括為以毛澤東為代表的正確路線“反對”并“粉碎”機會主義路線的斗爭史,也就必然容易把黨內出現的與毛澤東不同的意見,上綱上線為機會主義而進行殘酷斗爭。
毛澤東當時還比較清醒。他在召開的七大預備會議上說:“……我們必須謹慎謙虛,不要驕傲急躁,要戒驕戒躁。”
“至于犯過錯誤,那也不是一兩個人,大家都犯過錯誤,我也有過錯誤……決議案(即六屆七中全會通過的《關于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引者注)上把好事都掛在我的賬上,所以我對此要發(fā)表點意見。寫成代表,那還可以;如果只有我一個人,那就不成其為黨了。”
正是由于這樣的原因,在七大以后的相當一段時間內,直到建國初,毛澤東基本上是按照黨的集體領導原則行事的。
文革,個人崇拜釀就的惡果
但到50年代初,情況就有了變化。如:1951年,黨內高層在農業(yè)互助合作和工會工作方針兩個問題上出現分歧,毛澤東的個人表態(tài),就一錘定音,行使了”主席有最后決定之權“。
從1958年1月南寧會議批評1956年反冒進開始,毛澤東同志的個人專斷就進一步發(fā)展起來。鄧小平說過:“從1958年批評反冒進、1959年‘反右傾’以來,黨和國家的民主生活逐漸不正常,一言堂、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個人崇拜、個人凌駕于組織之上一類家長制現象,不斷滋長。”
因此,不僅周恩來、陳云等在1958年被迫多次就反冒進進行檢討,周恩來甚至提出要引咎辭職;1959年,彭德懷上書毛澤東,認為1958年的大躍進是犯了“小資產階級狂熱性”的錯誤,因而觸犯毛澤東,引來大禍。劉少奇在批評彭德懷的講話中,還引用列寧說過的“與其你獨裁,不如我獨裁”的話,來維護毛澤東的權威。
50年代后期,黨內形成了一種以毛澤東的是非為是非,維護毛澤東的權威就是維護黨的權威,不同意毛澤東的主張的反對意見就是反黨的不正常的政治氛圍。這種封建家長制的觀念和領導體制有著直接的關聯。而毛澤東晚年對個人崇拜的欣賞,黨內吹喇叭、抬轎子的惡劣作風,更助長了個人崇拜在全國彌漫成風。于是災難終于降臨,這就是十年“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在那領袖專政、無法無天的歲月,《黨章》、《憲法》都沒有能保護劉少奇行使一個黨員、一個公民應有的申辯權利,以致未能逃脫最終被虐待致死的悲慘命運。
1980年12月,胡耀邦在談到個人崇拜的嚴重惡果時說:危害之烈,莫此為甚!
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的《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明確規(guī)定:“對領導人的宣傳要實事求是,禁止無原則的歌功頌德。”7月30日,中共中央再次專門下達了《關于堅持“少宣傳個人”的幾個問題的指示》。黨的十二大通過的新黨章,更把“黨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列為黨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之一。這就是從“文革”十年浩劫得出的深刻教訓。(據《炎黃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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