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性報道案例【中西方調查性報道的概念比較】
發(fā)布時間:2020-02-23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摘要】調查性報道開始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美國。20世紀60年代,它勃興于整個西方國家。目前,它和解釋性報道、客觀報道一同構成了西方國家新聞報道的主流。20世紀80年代以來,調查性報道在我國顯示了其特有的影響力,成為被媒體廣泛采用的一種報道方式。
【關鍵詞】調查性報道 深度報道 報道方式
一、西方新聞界對調查性報道的界定
從目前掌握的資料來看,西方新聞界對調查性報道大致有以下幾種界定。
一個比較早期的判斷是由美國學者大衛(wèi)?安德生(David Anderson)和皮特?本杰明(Peter Benjaminson)提出來的。他們認為,調查性報道就是“報道那些被掩蓋的信息……是一種對國家官員行為的調查,調查的對象也包括腐化的政治家、政治組織、公司企業(yè)、慈善機構和外交機構以及經(jīng)濟領域中的欺騙活動。”
《新聞日報》記者鮑伯?格林(Bob Green)認為調查性報道是 “對某人或某集團力圖保密的問題的報道”,“報道的事實必須是你自己挖掘出來的”。
新聞學博士皮特?戈拉博斯基(Peter Grabosky)和波爾?威爾森(Paul Wilson)是近年來對調查性報道孜孜不倦的研究者。他們提出,調查性報道就是“揭露一種被某些人或組織故意掩蓋的新聞”,這種報道“常聚集于不義、丑聞或違法活動”。
美國新聞史名家埃德溫?埃默里則認為,調查性報道是指 “利用長期積累起來的足夠的事實和文件,就事情的意義向公眾提供一種強有力的闡釋”。
曾做過調查性報道記者,后來任新聞學教授的克拉克?莫倫(ClarkMollenhot)說:“調查性報道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記者做出了報道;二是報道包含著比較重要的內容,是記者和讀者想知道的;三是有人試圖向公眾隱瞞這些問題的真相。”
二、我國新聞界對調查性報道的界定
由于我國的國情、社會制度以及新聞媒體的性質與西方國家不同,我國的調查性報道形成了自己的特點和要求。實踐的迅速發(fā)展亟需理論的完善,國內的新聞工作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調查性報道定義。
劉明華在《西方新聞采訪與寫作》中認為調查性報道是一種專門的揭露性報道,有時也稱揭丑性報道,這是深度報道的一種重要類型。
張威在詳細分析了西方新聞界的調查性報道實踐和理論之后認為,調查新聞報道以暴露或揭丑為核心,以社會的腐敗現(xiàn)象、犯罪、政府官員的錯誤行為、內幕新聞以及被某些人企圖掩蓋的事實為主要目標;它是新聞媒體相對獨立的、精密的、深入的采訪活動;它比較費時,篇幅較長,經(jīng)常以連續(xù)報道的形式出現(xiàn)。
郭鎮(zhèn)之認為,調查性新聞報道是在新聞工作者積極參與、深入挖掘下,以思想和觀點為導向、以隱藏的內幕為內容的對重大事實的揭露。調查性報道遵循客觀性的常規(guī),是“客觀報道”的一種方式。
孫世愷則認為,調查性報道是對新聞事件,新聞人物或熱點問題經(jīng)過調查后寫出的具有一定權威性的一種報道,對所報道的事實“為什么發(fā)生”或“怎么回事”及其事實的可靠程度等問題,用事實和數(shù)字向讀者進行必要的回答,以增強新聞報道的力度和深度。
彭朝丞認為,調查性報道主要是記者對社會公眾關心的新聞事件、新聞人物或深藏的潛在的社會問題、社會現(xiàn)象,經(jīng)過周密的調查研究,用第一手材料和可靠的數(shù)據(jù),寫出的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報道的一種報道形式。在他看來,調查性報道的報道對象,是以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為主要內容。雖然對腐敗行為、不正之風、丑惡現(xiàn)象也應有所揭露,但決不熱衷于去收集、揭發(fā)離奇曲折、聳人聽聞的內幕與丑聞,而應著眼于除弊興利,用積極的、建設性的態(tài)度,推動社會向法制化、民主化的方向發(fā)展。
三、對中西方調查性報道定義的評說
從以上關于中西方調查性報道的定義分析可以發(fā)現(xiàn),調查性報道的定義可分為兩類:一類強調揭露丑行,另一類強調采集、核實新聞事實的技巧和策略。這兩種分類都有其合理性,也都有不足之處。
1、西方的調查性報道定義強調揭露丑行
以上所引的西方調查性報道定義是西方新聞界比較典型的定義,它們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在題材方面強調揭露丑行。這有其歷史、政治和文化的原因。首先,美國新聞界素有揭丑的傳統(tǒng)。與我國媒體奉行的“以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不同,美國新聞界一向秉承報道和評論負面題材的“曝光”“揭丑”傳統(tǒng)。美國新聞界自詡為環(huán)境的“?望者”和“監(jiān)測者”、公眾的“看門狗”和強權的制衡者,它們試圖通過消滅一個個罪惡和問題以及抑制社會權勢集團來改良不完美的世界。在第86屆普利策新聞獎的14組獲獎作品中,負面題材有12組(“9?11”恐怖襲擊和阿富汗戰(zhàn)爭占8組),占總數(shù)的80%以上;中性題材2組;正面題材一組沒有。
其次,調查性報道定義強調揭丑的觀念與其產(chǎn)生的歷史背景有關系。傳統(tǒng)調查性報道起始于“扒糞運動”,而“扒糞運動”是由一些被稱為“人民的斗士”的新聞工作者發(fā)起的,他們主張新聞工作的社會改革精神,以“扒糞”為榮、并樂此不疲地將美國城市逐一剖析,揭露企業(yè)家與市政官員狼狽為奸、做錢權交易的行徑,揭露石油壟斷資本家操縱經(jīng)濟命脈的方式和血汗工廠惡劣的工作條件。
第三,調查性報道強調揭丑也與長期以來美國主張新聞界應當與政府對立這一理念有關。這一理念的核心是,新聞界能夠而且應當成為第四個部門或第四勢力,起監(jiān)督和制衡立法、司法、行政部門的作用。美國新聞界認為,在一個擁有龐大而復雜的政府機構、工商企業(yè)和社會群體的國家,新聞媒介只有進行廣泛而巧妙的調查性報道,才能盡到自己的職責,保障人民的知情權。
另外,西方的新聞價值觀也是影響定義調查性報道強調“揭丑”的一個重要因素。約翰?伯卡特(John Bogart)的名言“狗咬人不是新聞、人咬狗才是新聞”流傳了一個多世紀,至今影響猶存,其中一個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他強調、揭示了新聞價值中的反常性。反常性中最重要的就是事實中的負面因素。西方的新聞價值觀認為一個事件負面因素越多,它構成新聞的可能性就越大,對于受眾而言,一個具有負面效應的新聞題材比正面題材的新聞具有更大的吸引力。這種新聞價值取向鼓勵和支持了負面報道在西方媒介上大量出現(xiàn),并占據(jù)了西方新聞媒介的主導地位。
2、西方對于調查性報道的界定過于狹窄
除題材強調揭丑外,對于大多數(shù)新聞報道來說,西方的幾種調查性報道定義在某種程度上顯得過于狹窄了。比如格林的定義中含有兩個要素:1、有人力圖保密信息;2、報道事實必須是自己挖掘出來的。在格瑞斯的調查性報道界定中,這兩個要素表達得更為明確,還增加了一個要素,因而有三個要素:其一,一些人或一些組織企圖掩蓋事實真相。其二,它必須是新聞媒體的獨立、原創(chuàng)工作,而不是新聞媒體報道的他人行為。其三,它的主題是重要的,公眾所關心的。
根據(jù)他們的界定,相當多的報道會被排除在調查性報道之外。比如1973年,澳大利亞記者凱瑟琳?馬登深入澳洲中部沙漠地區(qū),采訪并寫出了當?shù)赝林吮瘧K的生活狀況,引起強烈反響。她采寫的事實并沒有誰企圖掩蓋,只是無人披露罷了,這算不算調查性報道呢?又如1975年,《國家時報》記者艾漢?惠敦 (Evan Whitton)為揭露澳大利亞卷入越南戰(zhàn)爭的真相,幾次深入到越南前線和美國國防部調查取證,他的系列報道《越南戰(zhàn)爭的真相》發(fā)表后震驚全國,有力地影響了政府從越南撤兵的決策,在整個采訪過程中,他并沒有受到官方的阻撓,他采寫的東西算不算調查性報道呢?
另外“獨立性”應該如何闡釋?事實上,單純孤軍奮戰(zhàn)的調查非常罕見,完全由媒體獨立進行的調查也是很難進行的。新聞界總是需要其他社會力量的配合。應該說好的調查性報道是由豐富的事實構成的,這些事實中有些很可能已經(jīng)受到大眾傳播媒體的關注而眾所周知,但如果記者挖掘到了內幕或有獨特的發(fā)現(xiàn)就仍有報道的價值,所以不應該要求所有的事實都是自己挖掘出來的。
看來盡管已經(jīng)有較長時間的實踐,西方新聞界對調查性報道的界定仍需進一步詮釋。不過同時也應該承認,以上西方的幾種定義已經(jīng)很銳利地觸及到了調查性報道的某些本質。
3、我國新聞界對于調查性報道的理解比西方寬泛
由于處在與西方不同的新聞制度下,有著與西方不同的新聞發(fā)展道路,我國新聞界對調查性報道的界定與西方強調的重點有所不同。我國新聞界關于調查性報道的理解著重于采訪、寫作上的技巧和策略,因此調查性報道定義比西方寬泛得多。差異集中體現(xiàn)在調查性報道的題材上。相比西方的“調查性報道要以揭露性為核心”,我國新聞界對調查性報道的題材更寬泛,除了肯定調查性報道的題材以揭露和揭丑為核心外,還結合我國新聞實踐,把經(jīng)過深入調查的中性的和正面的報道納入調查性報道的范疇。在電視調查性報道中表現(xiàn)尤為突出,比如《恢復高考二十年》、《中國的品牌》、《生命的救助》和《大官村里選村官》(以上各節(jié)目均由中央電視臺的《新聞調查》播出)等都是優(yōu)秀的調查性報道。
總之,我國學者對調查性報道的定義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原始意義上的美國式的調查性報道定義,一種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調查性報道定義。前一類是狹義的調查性報道定義,這一類定義在題材方面以曝光和揭丑為核心,是我國學者在對西方調查性報道實踐與理論的研究分析基礎上總結得出的,如張威、劉明華、郭鎮(zhèn)之等學者提出的定義。后一類是廣義的調查性報道定義,這一類定義強調采集、核實、以及寫作上的技巧和策略,因此在題材方面突破以曝光和揭丑為核心的局限,把中性、正面的題材納入了調查性報道的范疇,這是我國學者結合我國調查性報道實踐提出的,如孫世愷、陳巖、彭朝丞等學者提出的定義就屬于這一類。■
參考文獻
①段勃,《調查性報道研究》,華中科技大學碩士論文,2005
、趧,《電視調查性報道的文體觀念辨析》,北京師范大學碩士論文,2006
、鄱膨E飛、胡翼青,《深度報道原理》,北京,新華出版社,2001
(作者:安徽大學新聞傳播學院2007級研究生)
責編: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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