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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敏昭:尊重人權是構建法治社會的基礎

發(fā)布時間:2020-06-20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題記:今天是又一個兒童節(jié),祝孩子們節(jié)日快樂!孩子是我們的快樂之源,也是我們的未來。我衷心希望孩子們能夠自由自在地生活在尊重人權的法治社會之中。

  ——陳敏昭

  

  人權是人的本質,是人之所以為人而按其本性應享有的權利,是人類社會生活的起點,也是人類社會生活的目標之一。它普遍地適用于每一個男女,它不分種族、階級、貧富、國籍,是人人都應平等享有的權利,它與外在的權威無關,它先于國家而存在。故而又稱為天賦人權或自然權利。人權是形成人類文明的基礎,也是人類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是構建法治社會的基礎。

  人必須是有尊嚴和有價值的存在,是有理性和良知、能夠進行道德選擇和自由活動的,這是權利概念的基礎。

  

  1、權利

  

  權利是人追求尊嚴、要求利益的資格。權利有三個基本屬性:(1)天賦性,權利不是某個人或某個組織或國家賦予的;
(2)自由性,即權利可行使、也可放棄,絕大多數情況下人不會放棄權利;
人有時因健康、經濟等原因放棄一些權利,但沒有人愿意放棄生命權;
(3)正義性,指人權不可侵犯。權利指的是“各種邊界”,這些邊界設定了個人合法活動的范圍,沒有本人許可,不得跨越。而個人權利的邊界也是對國家權力的“邊際約束”。我們必須知道,國家權力是個人權利的剩余范疇,而個人權利卻不是國家權力的剩余范疇。

  權利與權力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何謂權力?權力是支配他人的力量,它有三個性質:(1)強制性:以暴力為后盾,公民必須服從,政府機關不能不作為。(2)合法性:對任何權力而言,確定其合法性乃是權力得以正常行使的前提,權力的合法性一定是在權力應用之前就必須確定的。強行運作的權力不是權力只是暴力。在世襲制下,權力的合法性來自血統(tǒng)、來自世襲,來自神授;
在民主制下,權力的合法性來自于選民的同意。一個國家的政府是不是合法的,不是靠武力來說明的,不是靠其它國家的政府來確立的,而是由本國人民選票來決定的。(3)腐蝕性:權力導致腐敗,掌權者會使為大家服務的權力變成為私的權力,使權力異化成家天下、黨天下社會。權力的私有制或小集團化是貧困、動亂、愚昧的總根源。專制社會是一種權力異化社會,誰掌握了權力誰就有一切。而廣大民眾只能成為他們任意擺布并為他們提供利益的工具。一個只知道用權力壓倒一切的民族是可悲的,愚昧的,肯定也是不長久的。

  

  2、人權之源

  

  每個人一出生下來,就有同樣的形體,同樣的結構,同樣的需求。所以,人權也叫天賦人權,是指人在自然狀態(tài)下就已享有的權利,所以也稱作自然權利。自然權利指按本性應享有的權利,也稱天賦權利、天然權利。它不受人間任何意志或權力的干涉,只以自然法作為它的根據。

  強調社會對人權的承認是從1215年開始的,當時英國新貴族以天賦權利名義發(fā)動全民大起義,迫使英王簽署了《大憲章》這份堪稱世界史上第一份人權宣言的文件,規(guī)定了許多對于臣民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保障,認定他們享有的天賦權利能獨立于英王的意志之外,英王不得隨意監(jiān)禁或放逐他們。

  數百年后,美國的《獨立宣言》對人權的理解就更加深刻!丢毩⑿浴烽_篇就講:“在人類歷史事件的進程中,當一個民族有必要解除其與另一民族相連結的政治桎梏,并按照自然法和上帝的意旨在世界列強中取得獨立與平等的地位時,出于對人類輿論的真誠與尊重,要求他們必須將不得已而獨立的原因予以宣布。我們認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了他們若干不可讓渡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才在他們中間建立了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利,則來自被統(tǒng)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對這些目標的實現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予以更換或廢除,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丢毩⑿浴烦姓J有一位造物主,所有的人都是被他創(chuàng)造的。人的自由、價值和尊嚴,是上帝賦予給每一個人的,因此,任何政府和個人都沒有權利剝奪人的自由,踐踏人的尊嚴。相反,當人的這些權利受到威脅時,人們可以起而反抗,改變政府。

  尊重人權,不是因人是高級的動物,否則就不需要稱為“人權”,只放在“動物權利”這一大類中就行了;
尊重人權,也不是因一部分人是精英人物,能促進生產力和文化的發(fā)展,而其他人的權益就不需要尊重了。尊重人權就是基于這樣一個簡單的事實,那就是每個人都是大自然創(chuàng)造的,每個人都有自然賦予的不可剝奪的權利。

  

  3、人權的發(fā)展

  

  1789年法國國民議會通過了《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其中講道:“對人權的無知、忘卻或者蔑視,是公眾不幸和政府腐敗的唯一原因”;
“人們生來并且始終是自由的,在權利上是平等的”;
“一切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滅的人權;
這些權利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
“一切主權的本原來源于國民,任何團體、任何個人均不得行使未由國民明確授予的權力”;
“所有公民都有權親自或經過代表參與制訂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未經法律規(guī)定,不按法律手續(xù),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
“一切公民都有言論、著作、出版的自由”;
“凡權利無保障、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
“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幾百年后,當我們重新閱讀這些犀利的語句時,有一種強烈的感覺:它就象一把鋒利的刀劍,把專制國家的虛偽和無恥刺個洞穿!

  《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的發(fā)表,打碎了君權神授的神話,否定了封建等級制,激發(fā)了人民的巨大熱情,起到了動員、組織人民群眾參加反封建斗爭的作用。人們高舉“人權”的旗幟,給封建特權階級與封建專制制度以沉重的打擊!度藱嗪凸駲嗬浴烦蔀榉▏蟾锩鼜氐仔院偷湫托缘闹匾獦酥。法國大革命使人權的主要內容自由、平等、博愛傳遍了全世界。從此,建立保障人權、限制權力的法治社會,就成為人類社會的普遍價值理念和政治文明訴求。

  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后,人權受到了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1926年出現了《禁奴公約》和不準虐待戰(zhàn)俘的《日內瓦公約》。羅斯福在1941年1月6日向美國國會發(fā)表國情咨文中指出:反法西斯戰(zhàn)爭結束后的世界將建立在四項基本自由之上:第一,在世界上的一切人都有言論與表達意見的自由;
第二,世界上的一切人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
第三是免于匱乏的自由,保證世界上的每一個國家的居民都能過一種健康的和平生活;
第四是免于恐懼的自由,使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能夠向任何鄰國發(fā)起侵略行動。這“四大自由”在七個月后載入了羅斯福和丘吉爾共同簽署的《大西洋憲章》!洞笪餮髴椪隆愤宣布戰(zhàn)后“被剝奪主權和自治的人民,得以恢復主權與自治”!洞笪餮髴椪隆返淖杂蓛r值與自決原則,動員了自由國家和殖民地、附屬國的廣大人民,奠定了反法西斯聯盟勝利的基礎。四大自由對整個人類、對每個社會成員、對人類未來的目標是很有意義的。

  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人權保護進入了《聯合國憲章》。1946年12月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國家權利義務宣言》規(guī)定:“各國對其管轄下之所有人民,有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尊重其基本自由之義務。”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宣告:“鑒于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鑒于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發(fā)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布為世界人民的最高愿望;
鑒于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
……第一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并應以兄弟關系的精神相對待!谌龡l: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四條: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
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第五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妒澜缛藱嘈浴穼λ械恼加屑s束力(無論它是否簽署)。

  1966年通過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豆駲嗬驼螜嗬麌H公約》為各國確定了一些最低限度的人權保障標準。

  

  4、人權的基本內容

  

  哪些是人生而帶來的基本人權呢?

  (1)生命尊嚴權。在所有權利之中,首要是生命權利,從中再衍生其它權利和自由。生命權利不單包含生理或動物性的生存,而是包括有權發(fā)展個人的天賦和身體各部份的能力,使人能享受生命。從生命權利可引申出以下的權利:活得有人性尊嚴的權利、謀生的權利、住屋的權利、接受教育的權利、以及享有清潔和健康環(huán)境的權利。

  生命權,指人的生命過程中所擁有的、不可或缺的一切權利,即人權本身。生命權是其他一切權利的載體和終極依據。它是一個人所擁有的一切權利的源泉。生命權具有與生俱來的自然性和自足性,它獨立于社會制度和法律規(guī)范,永遠不會被其他價值和規(guī)則壓倒。在美國,對生命的尊重體現在細節(jié)上:幾乎每一間房門后面都有一個牌子,上面寫著對生命敬畏的警示語:“親愛的房客,如果發(fā)生火災,你必須迅速離開,不要搶救火,不要救你的財物,因為你的生命是最寶貴的,比任何東西都寶貴。”美國人把每個人生命看得比地球還重,美國政府救普通老百姓的生命也是全力以赴。海灣戰(zhàn)爭時老布什總統(tǒng)對前方將士講:我命令某將軍,不惜一切代價保護每一個美軍士兵的生命。為防止萬一不幸被縛,給士兵身上放兩種文本的投佭書,和買通敵方的金條之類的貴重東西。美國政府費那么多的周折運回二戰(zhàn)中美國士兵的遺骸,表明了政府對個人宗教般的尊重。

  生命永遠是第一位的,每一個生命都是獨一無二、不可重復的。對每個人來說,生命權是一種不可替代的絕對權利,它不依賴任何道德、文化、法律而存在,它是人一出生就固有的神圣權利,人的生命權高于一切。在神圣的生命面前,沒有任何世俗之物稱得上高貴,任何世俗之物都應匍匐在生命神光中。然而,在許多專制國家恰恰相反:政府的意志、世俗的價值、虛無縹緲的意識形態(tài)遠遠凌駕于生命之上!這種扭曲的價值體系,不僅是對人類生命的褻瀆,而且直接導致了國家的積弱貧困?纯次覀冎車氖澜缌T!那些將公民生命高于一切的國家,無不走向強大繁榮;
而鄙視公民生命的國家,有哪個不是由強返弱或者長久積弱不振?

  在道義上,每個人對他人的生命都負有責任。生命權不受任意的侮辱、損害、踐踏和剝奪。非經正當法律程序,生命權不受任何限制。無論是誰,都沒有權利傷害一個無辜的生命。對生命的重視和張揚,反映了一個社會的文明程度。對生命價值的忽視和踐踏,昭示了一個社會野蠻和落后。對生命價值的尊重,是一個民族的倫理“底線”,是必須守住的基本原則。

  生命神圣——人權至上——公平第一——生命神圣,這種正義的良性運行機制構成了人類社會價值觀的核心;
自由幸福的生活是生命的最高要求,也是創(chuàng)造發(fā)明和人類社會進步的前提;
平等博愛的社會環(huán)境是生命安全最好保障,也是實現人類正義和社會和諧的充分必要條件。

  尊嚴是人的本質屬性的基本要求,是人終身最尊貴的價值——人的信仰、信念的反映;
是人的自尊心和自愛心不受傷害、個人價值不遭貶低的權利、是每個人獨立的不可侵犯的自由得到尊重的權利;
是每個人所應有的最起碼的社會地位并受到最起碼的尊重;
是每個人都應被當成目的來尊重,而不能被當成手段和工具而遭到忽視或蔑視。

  人權絕不能象某些御用文人那樣簡單地歸結為生存權。人的生命并不僅僅是一個物質性存在,在任何時候都不能以吃飯的理由犧牲人的其他權利。如果一般的生存就是人權的基本內容,那么奴隸社會也能宣布自己是有人權的社會了,因為奴隸主允許奴隸生存下去,然而這種生存是在皮鞭的陰影下,是沒有尊嚴的。民主革命早期的“不自由、毋寧死”就表明人應該把自由看得比茍且偷生更高、更重要。所以不能把人權歸結為生存權、發(fā)展權,盡管生存權、發(fā)展權也是人權的要義之一。沒有自由,生存權就是一般動物的吃、喝、拉、撒的權利,根本不是真正的人權。即使讓你住別墅洋房、有小車、游艇、吃山珍海味,但如果不讓你自由思考、自由說話、自由行動,那這種生存仍然是動物的生存,不是真正人的生存。

 。2)自由權。自由的追求幸福生活的權利是由生命權所延伸出來的一系列自由權的總稱。人類生命的獨特性在于每個人都是肉體與精神的雙重存在,每個人都應當享有除法律禁止以外能自由自在、不受任何約束地去追求自己認為能實現幸福人生的自由。(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包括人身自由,思想、言論、出版、、結社、遷徙、工作、信仰方面的自由,以及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只有當人們的這些權利獲得了切實的保障,人們才能在生活中追求到幸福,生命權才會得到捍衛(wèi)和促進。

 。3)平等權。是指人與人之間地位平等、機會均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凌駕于他人之上的機構與組織。在專制國家,統(tǒng)治者往往根據能為自己服務的親疏遠近,以及能維護自己權力的作用大小來決定人的等級。這樣,就出現了一個畸形的社會,一部分人能胡作非為,無法無天;
而另一部分人則被人任意宰割,有苦無處訴,有冤無處申。也就成了大魚吃小魚的強暴政治。并把這樣的強暴政治合法化。人與人缺失平等的權利,人欺壓人,人侮辱人,在強權政治中,政治不僅不能保護人權,相反,成為專制者侵犯人權、肆意踐踏人權的工具。

  (4)財產權。個人財產不能肆意被剝奪,個人有權支配自己的財產。財產權意味著人們有權采取行動以獲得、利用和處置財產,它是人類謀求生存、發(fā)展、建立和擁有家園的權利,是生命權的延伸,是有人類自由與尊嚴的保障。財產權只有在下列特定情況下可以受到適當地侵犯:a緊急情況,如救人性命;
b非常緊迫的理由,如警察為追捕歹徒而臨時占用私人物品等;
c事后有充分的補償或者能帶來相應利益。

  法國自由主義大師貢斯當先生認為財產權是社會的產物,是“社會的公約”;
財產權不是先天的,不是先于社會和獨立于社會的,不是個人固有的權利。但信仰自由及其相關的自由則是先天的,是個人固有的權利,它們是不需證明而合法的。

 。5)反抗壓迫的權利。是指人對公平正義的追求以及對危害平等、自由、生存、安全等權利的行為的反抗權利。正如《美國獨立宣言》所指出的,政府的權力是由人民授予的,如果政府損害人民所擁有的這些權利,“人民就有權利來改變它或廢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

  人權的內容是分等級的:生命尊嚴權是絕對的,在任何情況下包括以其生命可換來更多生命的時候,社會也不能強制他放棄生命。生命尊嚴權是任何個人、組織、國家機構都不能侵犯。體現個人尊嚴的自由權、平等權也屬目的性人權的范疇,這些人權絕不能受侵犯。為生命尊嚴權服務的人權稱手段性人權,主要指財產權和參政權。

  人權是建立其他權利的基礎,人權是法治的基礎,人權之外或之上的權利都是法定的權利,只有人權是天生的權利,我們可以把人權稱為“天賦人權”,我們可以把人權之外或之上的權利統(tǒng)稱為“法定權”。法定權是從人權派生的權利,是法定的權利。

  在尊重人權的基礎上,人類創(chuàng)造了自由、平等、民主等理念。并以這些理念,依照博愛與正義的原則,設計出各種民主的制度與政策,例如,實行民主憲政、保障人權、實行民主選舉制度、主張多黨政治、保障言論自由、采行三權分立的政治、建立法制社會(如司法獨立)、主張軍隊國家化等。

  

  2009年6月1日星期一,兒童節(jié),三門峽上陽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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