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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0-06-18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How Might a \"New Legal History\" Be Possible:
Recent Trends of Chinese Legal History Stud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Its Implications
一、引言:智識地震?
在《美國歷史學評論》2001年刊登的一篇書評中,戴蒙德(Neil J. Diamant)開篇即講:“過去的十年中,一場智識上的地震在中國法律史領域隆然發(fā)生。確切地說,它的震中位于洛杉磯。在那里,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校區(qū)歷史系的的一群學者與博士生們,成功地從基礎上動搖了數(shù)十年來關于中國——尤其是清代(1644-1911)——法律的公認看法。”[1] 而上述文字所描繪的這場中國法律史領域的智識地震,其首倡者則是時任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校區(qū)(UCLA)歷史系教授的黃宗智先生(Philip C. C. Huang)。正是在他的引領下,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UCLA中國法律史研究群迅速崛起,成為廣受學界關注的知識生產(chǎn)群體。時至今日,這一群體已大致包括了三代學者,他/她們分別來自美國、中國、日本和新加坡。除了作為導師的黃宗智及其夫人白凱(Kathryn Bernhardt)兩位教授之外,當年的博士生們,包括但不限于白德瑞(Bradly Reed)、蘇成捷(Matthew Sommer)、艾仁民(Christopher Isett)、唐澤靖彥(Yasuhiko Karasawa),如今都已成為年富力強的中青年學者,紛紛在美國、日本的不同大學中執(zhí)掌教席(其中不乏斯坦福大學這樣的世界級名校),即便是最晚的一代,如陳慧彬(Huey Bin Teng),現(xiàn)在也即將完成博士論文的撰寫。
在美國早期的古典漢學研究中,中國法律史所占的位置微乎其微,直到后來古典漢學(Sinology)相對衰落并逐漸讓位于中國學(Chinese Studies)時,才開始真正興起。[2]早期最為著名的代表性作品中,中國學者最為熟悉的莫過于博德(Derk Bodde)和莫里斯(Clarence Morris)合著的 《中華帝國晚期的法律》一書。[3] 這本于1967年出版的專著,如今早已成為被這一領域的學者們奉為圭臬的經(jīng)典。在此之前及其后,美國的一些學者,包括柯恩(Jerome A. Cohen)、愛德華(Randle Edwards)、包恒(David C. Buxbaum)、馬伯良(Brian McKnight)、鐘威廉(William C. Jones)、安守廉(William P. Alford)、宋格文(Hugh T. Scogin,Jr.)、曾小萍(Madeleline Zelin)等,同樣是在中國法律史領域辛勤耕耘,貢獻了不少頗具分量的作品,他/她們之中的一些人至今仍是筆耕不輟。[4] 考慮到美國的中國法律史研究領域的此一背景,我們又將如何理解戴蒙德所稱的這場“智識上的地震”?如果他的這番斷言并非故作驚人之語,那么對于我們來說,接下來的問題則是要去追問:究竟是哪些因素,使得UCLA中國法律史研究群能夠區(qū)別于其他學者?又或者更直接地說,UCLA中國法律史研究群的成果,是否具備了真正的特色而足以彰顯自身?對于中國的研究者而言,與此相關連的重要問題還有,這些來自異域的研究,又能為我們提供什么樣的啟示?對于這些問題的回答,唯有將全世界范圍內(nèi)(尤其是美國)、不同年代的同領域研究相互參照對比后,方有可能做出判斷。而這或許可以從傳統(tǒng)中國法律的海外形象開始談起。
二、西方人對于中國傳統(tǒng)法律的誤解與反思
在十多年前發(fā)表的一篇論文中,安守廉(William P. Alford)反思了一個意味深長的現(xiàn)象。那就是,如果稱1990年代之前西方學者作為一個整體都忽視中國法律研究,則未免有些言過其實,但在西方研究中國歷史與社會的絕大多數(shù)學者,的確都往往忽視或誤解法律在中國人生活中的作用,尤其是看輕其中豐富的法律史傳統(tǒng)。一個例子是,在安守廉于1972年秋天開始研究生課程學習之時,芮沃壽(Arthur Wright)教授曾疑惑地問他說,象他這么一個看來聰明的年輕人,怎么會堅持在中國法律史的研究上浪費時間。[5]
十多年后,另一位美國的中國法律史研究者步德茂(Thomas Michael Buoye)對安守廉在這篇論文中所反思的諸多原因進行了精辟總結,他寫道:
“由儒家對法律的某些偏見所造成的特定價值深入人心,到帝國主義為了把其在中國所獲得的治外法權正當化而不斷譴責傳統(tǒng)中國法律的殘忍野蠻,以至于將當代中國司法審判中存在某些不公不義現(xiàn)象直接聯(lián)系到傳統(tǒng)中國的法律體系,這些理由都足以讓許多西方學者輕視與低估了中國傳統(tǒng)法律體系的重要性;
盡管強有力的證據(jù)顯示中國其實有一套發(fā)展成熟的法律傳統(tǒng)!盵6]
而早在三十多年前,包恒(David C. Buxbaum)就已經(jīng)提醒西方學者,在研究中國法律之時,一定要注意避免民族優(yōu)越感與極端的相對主義:
“我們關于傳統(tǒng)中國法律如何實際運作的很多看法,都是根植于十九世紀那些帶有種族中心主義的西方外交、神職和商業(yè)人員所做的報道,而他們自以為正在通過將西方的商品、政治、法律和宗教帶給野蠻人的方式傳播文明。事實上,西方關于傳統(tǒng)中國法律的很多研究和未做探究的結論,不過是在重申我們那一時期的同胞們及其伙伴——親西方、反朝廷的中國人——的口號!盵7]
也正是因為如此,包恒指出:“甚至是(西方)當代最為優(yōu)秀的學者,也高估了清代法律的嚴酷性與刑法的重要性,而低估了民法的作用。”[8]
包恒的這番話可謂洞燭玄機。按照蘇亦工的研究,“近代西方開始接觸中國法律最早大抵開始于16世紀中葉……與西方人接觸中國法律相比,西方人對中國法律的了解起步并不算早。其他的各國不必說了,即便是英國,直到18世紀末葉以前,對中國法制的運作狀況仍處于茫然無知的狀態(tài)!盵9] 盡管其間也不乏對中國法律稍予贊美之辭,例如《大清律例》的首位西方譯者小司湯東(Thomas Staunton,1781-1856)就曾對《大清律例》條文所表現(xiàn)出來的“高度的條理性、清晰性和邏輯一貫性”的技術特點予以肯定,[10] 但總體而言,尤其是自18世紀末開始,當年這些西方傳教士、外交官和其他長期旅居中國的僑民們對中國法律的評價相當糟糕,特別是大量緊緊/僅僅圍繞中國刑罰與監(jiān)獄展開的幾乎千篇一律的描述,更是使得中國法律的形象被整體“黑暗化”。[11]
作為其宏觀背景的,便是西方的中國形象之微妙演變。周寧曾發(fā)人深醒地指出,自1250年前后西方的中國形象出現(xiàn)之后,1650年前后更是開始興起了泛中國崇拜的“中國潮”,從制度到器物到思想,表現(xiàn)在當時西方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但1750年前后,西方的中國形象史就遭遇了根本轉型的分水嶺:由前啟蒙運動時代(大致從文藝復興到啟蒙運動的若干世紀)的好感過多,轉向后啟蒙運動時代強調“停滯衰敗”、“東方專制”、“野蠻或半野蠻”之東方帝國形象的丑化憎惡。[12] 中國法律的西方形象之演變,正是這一整體形象轉折過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13] 從魁奈(Francois Quesnay)、伏爾泰(Voltaire)等人對傳統(tǒng)中國法律極盡贊美之辭,到18世紀中葉以來中國法律的“黑暗”形象在西方世界被建構為主流,西方人在這數(shù)百年的贊揚與批評,都不同程度地含有個人或集體的主觀目的。而在這之中,導致18世紀中葉以來中國法律極富戲劇性地轉為西方人之批評對象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從那一時候起的很長時間內(nèi),“西方人對于中國法律的研究,如果可以稱得上是研究的話,基本上都是出于一個非常實際的目的,那就是要在中國建立治外法權。要實現(xiàn)這一點,很自然,首先就要證明中國法律的野蠻和落后,不值得西方人尊重和遵守。”[14]
19世紀后半葉之后,尤其是20世紀以來,隨著西方漢學的發(fā)展與中國學的建立,關于中國傳統(tǒng)法律的研究有了進一步的提高,但薩義德(Edward W. Said)意義上的“東方主義”幽靈在此領域仍是時?梢姟15] 正如高道蘊(Karen Turner)所曾經(jīng)批評的那樣,“盡管自韋伯以后西方漢學研究有了進展,也有更多的新文獻可供利用,西方漢學家卻常常繼續(xù)重復著韋伯19世紀關于中國的觀點”,美國的中國學巨擘、哈佛大學東亞研究中心創(chuàng)始人費正清(John King Fairbank)的那部《東亞:偉大的傳統(tǒng)》就是一個顯例,在這部“可能比其他任何美國有關出版品都對更多的學者具有影響”的教科書中,對中國法的描述實質上完全與韋伯所言同出一轍。[16] 另一個著名的例子則是,美國的批評法學運動掌旗手之一昂格爾(Roberto M. Unger)對中國法律制度的批判,被安守廉認為完全就是一場囿于西方現(xiàn)代社會的特定價值、極具反諷刺意味的誤解。[17]
公正地講,在這些已遭詬病的學者那里,中國法律史并非其主攻方向,僅僅只是其研究所涉的眾多領域中不痛不癢的一個而已(例如費正清),甚至完全是出于某種目的而僅僅引做陪襯(像昂格爾所做的那樣),因此,他們的這些論述,無法代表著西方(尤其是美國)戰(zhàn)后中國傳統(tǒng)法律研究的真正狀況。隨著“中國中心觀”(China-centered approach)的轉向,[18]尤其自1970年代以來,新一代的中國學專家乃至是職業(yè)的中國法學者迅速崛起,相對而言,他/她們在看待法律在中國社會中的作用時,已不似前輩們那么狹隘,并紛紛對老一輩漢學家們關于傳統(tǒng)中國法律的成見進行反省與批判。盡管在此階段是舊見新說同時雜陳其間,但新一代學者的努力,著實已將西方(尤其是美國)關于傳統(tǒng)中國法律的研究大大推進了一步。[19]
正如安守廉所寫的那樣:
“近年來,西方學者對中國法律的相對忽視正在逐漸得到改觀。卓越的歷史學家們,如白彬菊(Beatrice Bartlett)、白凱(Kathryn Bernhardt)、黃宗智(Philip Huang)、柯偉林(William Kirby)、孔飛力(Philip Kuhn)、韓書瑞(Susan Naquin)、歐中坦(Jonathan Ocko)、史景遷(Jonathan Spence)和魏斐德(Frederic Wakeman),已經(jīng)轉而注意法律資料中所包含的內(nèi)容及其本身,希望藉此更為廣泛地揭示帝制中國晚期和民國早期在社會、政治和智識等方面的一般趨向。盡管這些人中沒有一位是作為法律史學家接受訓練,但在各自廣博的探究中,他們都對法律材料進行深入且豐富的挖掘。通過這些研究,來展現(xiàn)法律充當一種更為易見——即便仍是不為人所喜——的角色所附著的方式,無論在是中國的普通百姓還是秀異分子的生活中均是如此。”[20]
而促使這些學者做出如此轉向的諸多原因之中,首當其沖且顯而易見的就是他/她們都不約而同地自覺追尋一種“以中國為中心的中國史”(a China-centered history of China)。除此之外,最為關鍵的因素還在于,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和全國各省、地方收藏的檔案文獻向外國學者的開放。[21]
三、司法檔案與中國法律史研究
對于清代文獻這一寶庫向所有國家的研究者們開放,孔飛力在《叫魂》一書中說到:“(這)必將被列入當代學術研究歷史的重大事件之一,而我們只是剛剛開始意識到它們對于理解人類生活的重要性。”[22] 而在這些逐漸向中外學界開發(fā)的檔案文獻中,司法檔案就占據(jù)了相當大的分量。
例如,盡管在北洋政府時期經(jīng)歷了“八千麻袋事件”的浩劫,[23]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現(xiàn)今收藏的明清檔案仍有1000余萬件,共74個全宗,其中僅刑部呈報使用的題本(即學界所稱的“刑科題本”)就數(shù)量驚人。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的工作人員對這些刑科題本進行分目編類,分別為:秋審朝審類、命案類、盜案類、貪污案類、監(jiān)獄類、緝捕類和其他類。命案類內(nèi)又分為打架斗毆、土地債務、婚姻奸情和其他事項,其中僅乾隆年間匯錄的與田土債務糾紛有關的人命案件報告就達56850件。[24] 除了刑部檔案之外,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現(xiàn)今珍藏的檔案中,直接與法律研究相關的至少還有憲政編查館檔案、大理院檔案、修訂法律館檔案、都察院檔案等。(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25]
又如,在中國臺灣地區(qū)的故宮博物院和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也保存著大量的清代司法檔案。其中,臺北故宮博物院現(xiàn)藏的清代司法檔案,主要為省級以上的資料,包括《宮中檔》硃批奏折、《軍機處檔》月摺包、奏折錄副、《上諭檔》、《起居注冊》、《外紀檔》、六科《史書》、清朝國史館與民初清史館《刑法志》各種稿本,以及《滿文原檔》等等。[26]而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珍藏的“內(nèi)閣大庫檔案”之中的“三法司案卷”,更早已是名揚中外的研究清代法律史的珍貴素材。[27]
除了中央一級的司法檔案之外,清代地方一級檔案中包含的司法檔案更是迄今仍待深入發(fā)掘的寶藏,著名者有臺灣淡水廳—新竹縣檔案(簡稱“淡新檔案”)、四川巴縣檔案、順天府寶坻縣檔案、四川南部縣檔案等。其中,淡新檔案、巴縣檔案與寶坻縣檔案向學界開放有年,南部縣檔案則晚了一些,直到近年來才逐漸引起學界關注。[28] 在此之外,尚有其他散落各地的清代檔案中包含有大量與法律有關的內(nèi)容,它們的確切數(shù)量近乎天文數(shù)字,但至今仍是一個謎團。
中國的檔案文獻的陸續(xù)開放,為全世界的研究者們提供了天賜良機。尤其是自1980年代以來,西方研究中國史的優(yōu)秀學者紛紛來華,其中美國學者尤多,不同程度地利用這些總數(shù)極為龐大的寶貴資料做出新的研究。在一篇文章中,白彬菊(Beatrice Bartlett)不無感慨回憶說,當她在1974年9月來到北京之時,當時的條件根本就不允許她對清代檔案進行研究,因此只能非常遺憾地繞著故宮文華殿走了一圈,正當透過門縫窺視之時,就被人告知必須離開。但僅僅是六年之后,當她在1980年9月再次來到北京之時,被獲準對故宮所藏的明清檔案進行整整為期一學年的研究。[29] 大致從那個時候開始,美國乃至西方世界中國學研究領域的主流刊物上,如Ch\"ing-shih wen-t\" i(后改名為Late Imperial China)和Modern China,就經(jīng)?俏鞣綄W者對在中國大陸和臺灣地區(qū)所接觸到檔案資料或美國收藏的明清檔案進行介紹的文章。[30]
也正是在這一時期前后,華人學者張偉仁撰文向西方學界介紹收藏于臺灣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的“內(nèi)閣大庫檔案”。在這篇文章中,他特別強調了這一珍貴檔案對于研究清代司法的意義。[31] 而另外兩位學者,樸蘭詩(Nancy Park)和安樂博(Robert Antony),還發(fā)表了題為《清代法律史中的檔案研究》的專題論文。[32] 在這篇文章中,兩位作者根據(jù)自己三年來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的研究所得,對一檔館所藏的內(nèi)閣檔案、宮中檔、軍機處檔、刑部檔案、都察院檔案、大理院檔案、修訂法律館檔案做了非常詳細的介紹。樸蘭詩和安樂博強調,“清代法律的研究潛力看起來無窮無盡,而這些可能性,正被這些極其豐富但事實上又尚待開發(fā)的原始檔案資料所大大提高!盵33]
自1990年代以來,在西方學界,尤其是美國,利用這些檔案研究法律開始逐漸形成氣象。他/她們立足于前輩同行們?nèi)〉玫某删椭希謱ζ溥M行超越。盡管早在二十多年前,博德(Derk Bodde)和莫里斯(Clarence Morris)就已經(jīng)多從《刑案匯覽》(實則包括《刑案匯覽》、《續(xù)增刑案匯覽》、《新增刑案匯覽》三種各自獨立的匯編)精選出的190例加以研究,但他們自己也承認,相對于《刑案匯覽》三編多達7600余件的案例而言,“顯然,從如此小的選譯比例中,我們不可能得出關于清代法律在統(tǒng)計數(shù)字方面的結論!盵34] 更何況,《刑案匯覽》三編所輯錄的眾多案例,實際上往往只是極度濃縮的案情摘要,而無法提供有關案件審理過程及其前后相關情形的詳細資料。而如今,卷帙驚人的司法檔案為探討清代法律的實踐過程創(chuàng)造了得天獨厚的條件。與老一輩學者主要依靠官方頒布的律例和會典等傳統(tǒng)文獻資料所做的研究不同,新一代的學者憑借著新近可得的司法檔案,逐漸逼近傳統(tǒng)中國法律的復雜面相,不再僅僅依賴于文化精英單方面的代為發(fā)言,先前無數(shù)籍籍無名的下層民氓也不同程度地開口說話,中國法律的面貌,也因此逐漸向原本多向度的歷史實踐復原。例如,在基于傳統(tǒng)文獻資料所做的傳統(tǒng)中國司法研究中,我們所能看到的,往往只是威嚴在上的縣官在司法過程中對唯唯諾諾的小民百姓進行單向度的權力支配,而如今透過這些司法檔案,我們則還可以看到小民百姓的抉擇乃至試圖反向建立權力支配的復雜面相。并且,新一代學者的學術關注點,也不再限于法律制定的過程,而擴展至包括具體執(zhí)行在內(nèi)的各個運作環(huán)節(jié);
不再限于中央一級,還擴展至地方基層;
不再限于刑法,而是擴展到民事法律、行政法律與商事法律等更為廣泛的領域?偠灾,這是西方學界在中國法律史研究上的一種新傳統(tǒng)。
在美國,這種中國法律史研究上的新傳統(tǒng),至少可以追溯到1970年代初巴恒(David C. Buxbaum)對淡新檔案的開創(chuàng)性研究。[35] 這項在美國進行的中國法律史研究,得益于當年一段跨越太平洋的學界因緣。1968年至1969年間,臺灣大學戴炎輝教授應當時任教于美國西雅圖的華盛頓大學包恒教授之邀,前往該校進行共同研究,期間將淡新檔案全部拍成33卷微卷攜赴該校,而這些微卷后來就留在華盛頓大學亞洲圖書館。作為此次共同研究計劃的成果之一,包恒正是利用這批資料撰寫了那篇享譽國際學界的論文。在這篇文章中,包恒除了對淡新檔案進行介紹外,還主要以美國當時最優(yōu)秀的中國法律史研究論著——比如博德(Derk Bodde)、莫里斯(Clarence Morris)、柯恩(Jerome A. Cohen)的研究——所呈現(xiàn)的清代法律體系為引子,立足于淡新檔案中包含的大量案件資料,對此前論著的不精確之處乃至根本被忽視的諸多面相進行了探討(盡管他還是未能深入討論縣官實際上究竟是如何處理民事案件)。包恒所探討的問題至少包括:清代法律中關于“重案”和“細事”的區(qū)別;
“細事”案件被提交到官府的情況(包恒對1789-1895年的案卷進行統(tǒng)計,結果發(fā)現(xiàn)其中19.2%屬于“細事”案件,31.9%屬于“重案”,并且,“細事”案件所涉的內(nèi)容,遍及民事生活的各個方面,常常作為普通案件而非極端案件發(fā)生);
“細事”案件是否被按照刑事程序進行處理;
在被證明無辜之前,刑事案件的被告是否被當作有罪(包恒的研究顯示,這種假定在普通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均不存在,而這與博德和莫里斯先前的論斷恰恰相反);
與法律體系的糾纏,是否就意味著個人的災難,以及它是否傾向于威嚇公眾(包恒對此予以否定回答)。為了更為有力地確證自己的觀點,包恒在這篇論文中還做了大量的數(shù)據(jù)統(tǒng)計,例如行政/刑事/民事案件的各自逐年比例分布、案件的實際審理期限、相距衙門的遠近與提起訴訟的能力之相互關聯(lián)等等,而這些都為后來的研究者奠定了基礎。
如果以二十世紀西方史學的發(fā)展脈絡為參照,那么可以發(fā)現(xiàn),美國的中國法律史研究者這種重視司法檔案的新風,其實正在輝映著當代西方史學新潮之鋒芒。無論是蜚聲國際的“年鑒學派”(Annales School),抑或是所謂的“微觀史學”(microhistoria),還是如今風頭正健的“新文化史”(New Cultural History),利用司法檔案進行研究都早已不再是新鮮事。在1975年出版之后便迅速成為名著的《蒙塔尤:1294—1324年奧克西坦尼的一個山村》一書中,身為“年鑒學派”第三代傳人的法國史學家勒華拉杜里(Emmanuel le Roy Ladurie),利用被僥幸保持至今的1318至1325年間宗教裁判所進行的578次審訊的記錄及其他檔案,極其精彩地解讀了生活在中世紀法國西南部一個叫作蒙塔尤的小山村中的農(nóng)民的生活、思想、信仰和習俗的全貌。[36] 意大利“微觀史學”的領軍人物金茲伯格(Carlo Ginzburg),在其最早出版于1976年的《奶酪與蛆蟲:一個16世紀磨坊主的精神世界》一書中,透過那位畢生生活在位于16世紀意大利北部山區(qū)一個叫做蒙特利勒(Montereale)的偏僻山村、外號叫做梅諾喬(Menocchio)的農(nóng)民的個人精神世界,向我們展示了先前不為人知的16世紀意大利下層社會的“通俗文化”。而其所利用的主要資料,正是金茲伯格于20世紀六七十年代在烏迪內(nèi)(Udine)的檔案館里發(fā)現(xiàn)的司法檔案,它們包括梅諾喬自1583年開始被當?shù)刈诮谭ㄍヒ浴爱惗撕鸵C瀆上帝”的罪名起訴,直至1599年前后被宣判死刑,長達十多年的被審訊記錄。[37] 被視為“新文化史”開山祖的美國歷史學家戴維斯(Natalie Zemon Davis),則更是使用司法檔案進行研究的行家里手。她的《馬丹·蓋赫返鄉(xiāng)記》一書,抽絲剝繭地描述了一樁在400多年前發(fā)生在法國庇里牛斯山地區(qū)一個名叫阿爾蒂加(Artigat)的村莊里的冒名頂替丈夫案例,從而展示了16世紀法國基層包括婚姻、繼承、訴訟等在內(nèi)的社會面貌。該書所探討的真實故事堪稱傳奇,甚至因此先后被以法文和英文拍成電影,其中所主要依賴的資料,正是相關的司法檔案,此外還有承辦法官撰寫的回憶錄(《令人難忘的審判》)等。[38]在她另一部蜚聲國際的學術名著《檔案中的虛構:18世紀法國的寬恕故事和它們的敘述者》中,戴維斯利用十六世紀法國的司法檔案——主要包括隆省檔案、日內(nèi)瓦國家檔案、國家檔案、巴黎警察局檔案中的赦免狀,生動揭示了赦免狀背后的文化邏輯,進而表明,當時社會之所以習于接受模式化的敘述策略,乃是為了滿足時人對某種兇殺故事的深深耽溺。[39]
四、中國法律史研究與社會科學
20世紀西方史學的發(fā)展可謂風起云涌,各種史學新潮層出不窮,代際更替之頻繁,令人目不暇接,但有一個論題幾乎自始至終縈繞于其間,那就是歷史學與社會科學之間的關系。追尋兩者的結合,早在20世紀初期便已為不少史家提倡,20世紀中葉以后更是成為席卷整個西方史學界的大潮流。
正如王晴佳和古偉瀛所指出的,“在20世紀初葉,西方史學界的主要興趣在于如何將社會科學的方法引入歷史研究中來”。[40] 作為20世紀初美國“新史學”(New History)流派的奠基人和倡導者,魯濱孫(James Harvey Robison)便已將社會科學喻為“歷史的新同盟”,進而號召將歷史研究與社會科學的成果綜合起來。[41] 這樣的主張,也為其同道弗里德理克·特納(Frederick J. Turner)、查爾斯·比爾德(Charles A. Beard)等人所共享。而興起于20世紀上半葉并于其后蜚聲國際學界的“年鑒學派”(Annales School),自其形成之初,便一直是堅持主張將社會科學的概念與方法引入史學研究的倡導者和踐行者,其核心刊物(1929年創(chuàng)立))在1994年改名為《歷史與社會科學年鑒》(Annales: histoire et sciences sociales)就是最為有力的明證。[42]
大致從1950至1955年之后,歷史學與社會科學的結合到達了一個新階段,其本質特征就是“從社會科學創(chuàng)造的比較廣泛的一般概念轉向社會科學的方法論問題”。[43] 鋒芒所及,在主要來自社會科學的推動之下,史學與社會科學相結合的作法迅速取代以蘭克史學為代表的傳統(tǒng)史學,進而風行于整個西方史學界。在美國,反映此一趨勢的“新社會史”,自1960年代以來,更是成為史學界的主流,它甚至還因此被一些學者稱為“社會科學化史學”(history-as-a-social-science)。
中國史研究在美國的中國學研究領域中占據(jù)了相當大的部分,也同樣受到這一大潮流的影響。正如巴勒克拉夫(Geoffrey Barractbugh)所說的那樣,“堅定不移地推動歷史學和社會科學或行為科學的結合是美國的顯著特征”。[44]在20世紀60年代,美國的中國史學界興起了關于把社會科學方法引入中國學研究之中的熱烈討論,其標志性事件之一就是《亞洲研究雜志》(The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在1964年圍繞此一論題刊發(fā)的的文章。施堅雅(G. William Skinner)是這場討論的始作俑者,史華茨(Benjamin Schwartz)、列文森(Joseph R. Levenson)、芮瑪麗(Mary C.(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Wright)、墨菲(Rhoads Murphey)、弗里德曼(Maurice Freedman)等眾多優(yōu)秀學者參與其中。[45] 柯文(Paul A. Cohen)后來在總結1970年代以來在美國的中國史研究中表現(xiàn)日益明顯的“中國中心取向”時,[46] 所概括的四大特征中最后一個就是“熱情歡迎歷史學以外諸學科(主要是社會科學,但也不限于此)中已形成的各種理論、方法與技巧,并力求把它們和歷史分析結合起來。”[47]
對于西方的中國法律史研究者來說,來自史學之外的“各種理論、方法與技巧”中,最為熟悉的恐怕要屬馬克斯·韋伯(Marx Weber)這位社會學巨匠留下的豐富學術遺產(chǎn)。按照林端的研究,馬克斯·韋伯這位不諳中文的“中國研究的偉大外行”,他——
“整個社會學研究主要是為了彰顯西方文化發(fā)展的獨特性(Eigentümlichkeit)而進行的:何以只有在西方,出現(xiàn)了逐步遞增的理性化與知識化(Rationalisierung und Intellekturalisierung)的現(xiàn)象?同樣的,他的法律社會學也是為了強調西方法律的此一特性:西方法律朝向一個形式的—理性的秩序的發(fā)展,是西方全面理性化過程中的獨特性指標之一,為什么只有在現(xiàn)代西方的部分地區(qū),一時地朝向一個首尾一貫的‘法律邏輯化’(Logisierung des Rechts)呢?”[48]
為了能更為清楚地凸顯這個問題,韋伯選取中國傳統(tǒng)法律作為西方現(xiàn)代法律的“對比類型”(Gegentypus)。經(jīng)過他的這種理想型分析(ideal-typical analysis)之后,前者與后者之間的相反面被刻意地建構出來,其中最為著名的論斷,當屬帝制中國的司法審判屬于自由裁量的、不可預計的卡迪司法(Khadi justice)的論斷:
“中國的法官——典型的家產(chǎn)制法官——以徹底的家父長制的方式來審案斷獄。也就是說,只要他是在神圣傳統(tǒng)所賦予的權衡余地下,他絕對不會根據(jù)形式的規(guī)則,即‘不考慮涉案者為何人’(ohne Ansehen der Person)來加以審判。情形大多相反,他會根據(jù)被審者的實際身份以及實際的情形,即實際的結果的公平與妥當來判決。這種‘所羅門式的’卡迪司法也不像伊斯蘭教那樣有一本神圣的法典為依據(jù)。系統(tǒng)編纂而成的皇朝法令集成,只因為它是由強制性的巫術傳統(tǒng)所支撐的,所以才被認為是不可觸犯的!盵49]
正是隨著這些論斷的展開,原本是“啟發(fā)式的歐洲中心主義”的企圖,逐漸淪落為“規(guī)范式的歐洲中心主義”。[50] 更為不幸的是,韋伯的這些關于傳統(tǒng)中國法律的論斷,后來在很大程度上成為支配西方的中國法律史研究者們的前見(prejudice),甚至于直到今天還缺乏足夠的反省與清算。
這一例子,在某種程度上正好映證了柯文當年的憂慮。他曾經(jīng)提及應用社會科學的方法分析中國史實的一些不甚成功的例子,以此來表明要真正做得成功將是何等困難。而這是因為,當人們試圖以此為追求之時,擺在面前的就有三大難題:(1)找出正確的理論——所謂正確是指它既適用又能覺察出西方中心的偏見——并把它卓有成效地和史料結合起來;
(2)把社會科學的概念與歷史敘述相結合時,不像提出這些概念的人常犯的毛病那樣幾乎完全不顧寫文章的藝術;
(3)要求史家的大腦能掌握全然不同的許多學科的理論、方法論與策略(這些學科往往超出社會科學范圍,涉及數(shù)學,乃至應用自然科學)——而這副大腦,如果恰恰裝在一位研究中國的美國史家的腦筋里,則已經(jīng)花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與世界上最令人生畏的一兩種語言苦戰(zhàn)多年了。[51]
不過,困難與危險固然存在,但這絕不意味著試圖將社會科學理論與中國法律史研究相結合的努力將永遠是前途暗淡。自從二十世紀以來成為全世界的學術中心以來,美國就一直是世界范圍內(nèi)各種社會科學理論最主要的生產(chǎn)地與實驗田。在20世紀至今的美國乃至西方學界,時不時地會遭遇到今天左一個轉向、明朝右一個主義,各式各樣的理論往往是你方唱罷我登場。浸淫于此種“亂花漸欲迷人眼”[52]的環(huán)境之下,定力欠佳者固然可能為之目眩而不知所處,而上乘者則可以憑借良好的鑒別能力,從中擇優(yōu)為己所用。瞿同祖早年在海外出版的兩本將歷史學與社會學相結合的專著,就屬于至今仍為人們稱道的成功范例。[53]如今,一部分中國法律史的研究者也正在試圖從社會科學理論中汲取營養(yǎng),盡管步履艱辛,甚至因此難免暇瑜互現(xiàn),但仍不失為值得稱道的探索與努力,步德茂(Thomas Michael Buoye)的那本專著就是晚近的一個例子。該書主要援引了新制度經(jīng)濟學理論,利用清代刑科題本梳理了18世紀中國經(jīng)濟與社會結構變遷和尋常百姓日常沖突間的相互關系。[54]
五、在經(jīng)驗與理論的勾連中發(fā)掘歷史感
注重司法檔案在研究中的運用,以及從社會科學理論中汲取靈感,這兩大趨勢,正日益在當今西方學界(尤其是美國)優(yōu)秀的中國法律史研究者筆下交匯,從而構成如今方興未艾的“新法律史”的重要特征。1990年代以降,尤其是近年來,美國出版了不少頗具分量的中國法律史研究專著或論文集。[55] 它們往往也具備了上述兩大特征之一甚至全部,因此,不同程度地體現(xiàn)“新法律史”研究風格的,從來就不是“只此一家,別無分號”,然而,客觀地說,其研究人員卻相對分散。而在UCLA中國法律史研究群那里,這些特征則得到了尤其明顯的集中體現(xiàn),引領此一風潮的中心亦由此形成。
自1994年以來,斯坦福大學出版社陸續(xù)推出“中國的法律、社會與文化”(Law,Society,and Culture in China)系列叢書,這是“新法律史”在美國興起的一個重要標志。這套叢書由黃宗智和白凱聯(lián)袂主編,其問世以來就產(chǎn)生了重要影響。從1994年開始,先后列入這套從書出版的迄今已有7本。[56] 除了一本論文集與麥柯麗(Melissa Ann Macauley)的專著外,[57]其他的5本專著分別出自黃宗智、白凱、蘇成捷、白德瑞之手(其中黃宗智撰有兩本),而他們四位正是UCLA中國法律史研究群的核心人物(或是UCLA的教授,或者是原來從那里畢業(yè)的博士生)。我們可以以這5本專著為例,來初步展示UCLA中國法律史研究群對“新法律史”方法的自覺運用。
在美國乃至西方學界,UCLA中國法律史研究群對司法檔案的注重可謂首屈一指。早在1970年代末和1980年代初,黃宗智就已來華搜集檔案供學術研究之用。他后來在1981年5月于多倫多召開的美國亞洲研究協(xié)會(Association for Asian Studies)年度會議上就此做過專門報告,其中提及自己根據(jù)刑科題本、寶坻縣刑房檔案與巴縣檔案所做的初步研究。[58] 在1996年出版的專書中,黃宗智使用了從巴縣檔案、寶坻縣檔案和淡新檔案中收集的628件清代民事案件,此外還有河北順義縣自1910年代至1930年間的128件民事案件,而在2001年出版的另一本專著中,則運用了875宗地方案件的檔案記錄,其中清代案件由巴縣檔案、寶坻縣檔案和淡新檔案中選用,民國案件來自河北順義、四川宜賓、浙江樂清和江蘇吳江四縣。除此之外,這兩本書都大量使用了日本滿鐵(南滿州鐵道株氏會社)于1940至1942年在中國三個華北村莊所做的卓越的實地調查成果。[59]
白凱研究從宋代到民國時期以來中國婦女財產(chǎn)權利演變的專著,成功地突破了以往學界在帝制中國之財產(chǎn)繼承制度上形成的靜態(tài)圖象。利用婦女史的獨特視角,白凱認為,過去的絕大多數(shù)研究因為囿于男性中心的視角,都只是看見許多世紀以來男子的財產(chǎn)繼承權利基本穩(wěn)定,而甚少注意到,從宋至清中國婦女的財產(chǎn)權利其實發(fā)生了極為重要的變化。而達致這一洞見的關鍵,就在于區(qū)分財產(chǎn)繼承制度中的分家(適用于男子有親生子嗣的情況)與承祧(適用于男子無親生子嗣的情況)這兩個不同的過程與概念體系。借助于人口史的研究成果(它們表明當時的中國約有1/5的家庭沒有長大成人的兒子),她指出,從宋至清,更為常見的分家制度固然相對靜止,但絕非無關緊的承祧制度卻發(fā)生了重大變化(先后經(jīng)歷了三種截然不同的承祧制度),而這尤為明顯地體現(xiàn)在婦女——無論是女兒還是寡妻——的財產(chǎn)繼承權利之上。該書關于民國時期婦女財產(chǎn)權利變化的論述部分,更是涉及一個至今為學界矚目的重要論域——法律移植。白凱生動地揭示了民國以來立法原意與法律實效的背離:國民黨的立法者試圖通過對舊的繼承制度進行毀滅性打擊,從而使得婦女得到與男子一樣的平等權利,但事實卻是,寡妻的確可以得到一份其亡夫的遺產(chǎn),但卻喪失了對亡夫所有財產(chǎn)的監(jiān)護權;
不僅如此,寡妾與寡媳所受的負面影響更為深遠,連首次在立法中確立的女兒的繼承權也極其脆弱。總言之,民國時期的婦女在財產(chǎn)繼承權利上,可以說雖有所得,亦大有所失。為了確證這些新的論斷,白凱使用了大量的司法檔案材料,包括68件清代關于財產(chǎn)繼承案件的司法檔案(分別來自山東曲阜縣、四川巴縣、順天府寶坻縣、臺灣淡水分府新竹縣和江蘇太湖廳),以及370件民國時期繼承案件的原始法庭檔案(其中,96件來自1910年代至1920年代的大理院,134件是同一時期上訴到京師高等審判廳,140件屬于1910年代至1940年代京師地方審判廳及其后繼者北京地方法院審理的案件),此外還有大量的判詞、地方官員日記和傳記。[60]
蘇成捷的專著《帝制中國后期的性、法律與社會》所研究的主題,是自唐代以來,直至清代,國家對性(強奸、通奸、賣淫、同性戀)的法律規(guī)制及其對普通百姓的意義。他指出,盡管從唐至清,在國家對性的法律規(guī)制中都使用“奸”這同一詞語來指稱性犯罪,但實際上,背后的看法和標準卻經(jīng)歷了微妙變化。首先,國家法律對潛在的性侵犯者與被侵犯者的形象預設正在改變。在唐代,他/她們往往分別被視為是精英家庭的男性奴仆和其主人的妻女,而延至清代,這類形象預設則分別為光棍和良家婦女及正經(jīng)人家的男童所取代。其次,國家法律對性的規(guī)制標準體現(xiàn)了一種蘇成捷所稱的“從身份表現(xiàn)到性別表現(xiàn)”(from status performance to gender performance)的漸進變化。在雍正元年(1723)下旨廢除賤民身份的改革之后,原先僅適用于良民、關于性道德和刑事責任的一般標準,在法律上被逐漸擴展至各個階層,要求人們普遍按照正統(tǒng)觀念,各自依其性別盡職地扮演在社會和家庭中的角色。蘇成捷的這些洞見,正是建立在對司法檔案進行扎實研究的基礎之上。他同時使用了地方和中央的司法檔案,盡管在該書中坦言并未對所收集的司法檔案悉數(shù)引用,但不同程度地組成這一研究背景的資料驚人得豐富:地方一級的案件記錄,500件來自1758至1852年間的巴縣檔案、160件來自順天府檔案(幾乎全部來自寶坻縣),而中央一級的案件記錄,則選自內(nèi)閣刑科題本(蘇成捷從中復制了600余件)與刑部現(xiàn)審案件檔案(蘇成捷從中復制了80件)。[61]
白德瑞的專著《爪牙:清代縣衙的書吏與差役》系統(tǒng)地探討了清代地方政府運轉中書吏與差役的真正角色,以及他們的組織和行為如何可能影響到清代國家與地方的關系。在此之前(甚至于迄今還是如此),由于受囿于儒家精英話語的表達,幾乎所有研究清代地方政府的論著在提到差役和書吏時,都漫畫式地將其視為一心只追求一己利益的腐敗無能之輩,認為他們遠遠超出正規(guī)官方標準而大量存在的事實,乃是帝國行政失序的一大表現(xiàn)。白德瑞的研究卻向我們展示了與前述慣常形象截然有別的真實圖景。清代巴縣的差役和書吏,在其事實上已然職業(yè)化的行為中,創(chuàng)造并奉行著一套非常精密的慣例、規(guī)則與程序,以之來規(guī)范包括招募新人、晉級升遷和分配各種有利可圖的機會在內(nèi)的各種舉措,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自我約束,通過內(nèi)部制裁對那些腐敗和濫權的極端個案進行處理,防范官方的審查。它們也往往被縣官們所認可(縣官在解決差役和書吏內(nèi)部的爭端時,實踐中常常會發(fā)布指示對這些慣例、規(guī)則與程序予以維護),但是,這些事實發(fā)揮著行政法律制度之功用的慣例、規(guī)則與程序,卻并不被正式法律所承認,其中的一些甚至于一直被國家法律視為非法(如陋規(guī)的收取)。白德瑞因此將之稱為“法外制度”(extrastatutory system):它們不為官方法律所正式承認,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彌補著因為缺乏正式規(guī)則所造成的空隙。(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為了保證這些“法外制度”能夠運轉順利,書吏與力圖差役以各種方式將其“非法”的行為/地位合法化(legitimizing the illicit)?偠灾,白德瑞所展示的,迥異于馬克斯·韋伯所描畫的現(xiàn)代西方理性化官僚行政,毋寧說,這是韋伯模式所無法概括但值得學者認真對待的另一種行政行為模式。白德瑞對學界舊見的有力顛覆,所依據(jù)的,正是就巴縣檔案中涉及行政、司法的數(shù)百件文書所為的極為細致的研究。[62]
僅就這5本專著觀之,其中所使用的司法檔案數(shù)量之多與所討論的內(nèi)容之廣,已令人嘆為觀止,同樣重要的還有,與傳統(tǒng)的中國法律史研究不同,這5本專著均不同程度地援引了當代社會科學的研究成果,或以其為學術奧援,或將之作為對話對象。這在黃宗智的兩本專著中體現(xiàn)得尤其明顯。他的前一本著作設置專章(第九章)與馬克斯·韋伯的觀點進行對話,重新檢視了清代法律及政治制度。借助于韋伯理論的啟發(fā),同時也糾正了其偏見,黃宗智賦予韋伯曾經(jīng)使用過的“實體理性”、“世襲君主官僚制”等概念以新的內(nèi)容,從而使其在解釋清代法律文化方面重新煥發(fā)出新的活力。例如,韋伯曾經(jīng)提出過一個嘗試性的命題——“實體理性”,但惜乎未做充分發(fā)揮,而黃宗智則對此予以借用并進行推展,以形容實體主義和理性主義、官方審判和民間調解在清代民事法律中的矛盾結合。黃氏的后一本專著則吸收了吉爾茨(Clifford Geertz)、布迪厄(Pierre Bourdieu)、薩義德(Edward Said)等當代重要的社會科學理論家之成果中的精華部分,同時綜合形成自己的新看法(例如該書在分析習俗之時,就強調重構“(習俗的)實踐邏輯”,而這顯然是受到布迪厄的相關理論之啟發(fā)后再做發(fā)揮)。
這些著作的上述鮮明特點,自其出版以來就已不同程度地為眾多評論者所注意,[63] 如今更是在《從訴訟檔案出發(fā)》論文集中更是體現(xiàn)無遺。[64]以其中使用到的司法檔案來說,就來自四川巴縣、順天府寶坻縣、臺灣淡水廳新竹縣、伯都納副都統(tǒng)衙門、河北獲鹿縣、奉天省海城縣、遼寧省新民縣等地區(qū),以及京師刑部、中央內(nèi)閣、盛京戶部及內(nèi)務府、北京地方法院、四川高等法院、四川省民政廳、河北省高等法院、江蘇省高等法院、上海第一特區(qū)地方法院等機構,全部檔案加起來,所涉及的時間從清代直至民國,此外還有來自當代華北、江南各一縣與南方R縣的訴訟案卷。而援引作為學術資源并以各自的實證研究對其進行檢討修正的社會科學理論,至少就包括“市民社會/公共領域”、“國家與社會”、社會權力來源、“文化的權力網(wǎng)絡”等理論,包括但不限于韋伯、布迪厄、哈貝馬斯(Jürge Habermas)、艾森施塔特(S. N. Eisenstadt)、孔飛力、邁克爾·曼(Michael Mann)、斯科特(James C. Scott)、杜贊奇(Prasenjit Duara)、韓南(Patrick Hanan)、滋賀秀三以及瞿同祖、蕭公權在內(nèi)的諸多近代、當代學術名家,更是頻頻地被作為對話對象。
UCLA中國法律史研究群所共同標舉的這種溝通經(jīng)驗與理論的研究風格,不僅在相當程度上糾正了西方學界在對于中國法律——傳統(tǒng)、近代乃至當代——的諸多偏見和顛覆了一些所謂的權威定論(那些先前的偏見與“定論”,至少包括認為清代中國并無“真正的”民法可言,清代衙門甚少正式依法處理民事案件,以及將從清代法律向模仿西方的國民黨法律的轉變,視為由非理性向理性、由實體主義/工具主義者的“卡迪法”向所謂現(xiàn)代法的轉變),并且還大大拓展了中國法律史研究的廣度與深度,進而逐漸逼近中國法律與社會的復雜面相。而另一方面,或許也正是因為這些成果與以往研究的差異性,激起了經(jīng)久不息的學術論辯,其中最為人們熟知的當屬那場發(fā)生在美日學者之間的著名論爭。
1996年9月21日至23日,題為“后期帝制中國的法、社會與文化——美日學者之間的對話”(Law, Society, and Culture in Late Imperial China: A Dialogue between American and Japanese Scholars)的國際學術研討會在日本的鐮倉市召開。其中,美方學者由黃宗智領銜,而日方學者則以著名的中國法律史專家滋賀秀三為首。[65]雙方最初的交鋒,其實可以追溯到兩年前的1993年。正是從這一年開始,黃宗智發(fā)表了多篇文章,針對滋賀秀三的一些觀點提出明確的批評。[66] 這一批評,激起了與滋賀秀三有著師徒之誼的寺田浩明的反批評,后者在1995年后發(fā)表多篇文章予以反駁。[67] 寺田浩明雖謙稱自己為這種爭論的“半個當事人”,[68] 但實際上,日本方面的應對幾乎完全就是“有事弟子服其勞”,由他出面參與論戰(zhàn)。因此,只有兩相對照黃宗智和寺田浩明兩位教授在這場爭論中所持的不同立場和不同方法,才能真正深刻地發(fā)現(xiàn)其中潛藏的一些問題及其真正意義。
按照寺田浩明的看法,雙方爭論的焦點,主要集中在“清代聽訟是否屬于依法分清是非、保護正當權利擁有者的審判”這一核心觀點之上。在一份被視為權威的研究中,滋賀秀三借用D ·F ·亨達森的用語,將清代的民事審判性質稱作為“教諭式調停”(didactic conciliation)。[69] 而黃宗智則依據(jù)對大量司法檔案的實證研究指出,清代的州縣官們在處理民事糾紛之時,事實上絕大多數(shù)都是嚴格按照清律的規(guī)定作出明確的勝負判決。[70] 這場后來被概括為“調停說”VS“審判說”的學術爭論,當年因為某些原因而未能正面交鋒,最終多少顯得有些不歡而散,但其遺留下來的論題,至今仍為中國法律史研究者涉足此一領域時所無法繞過。[71]
倘若當年的與會者們今天重新回過頭看昔日的那場爭論,也許都不免會有物是人非之感,因為日方學者中的靈魂人物滋賀秀三業(yè)已于2008年2月25日離世。斯人已逝,然其書猶存。十幾年后,面對當年的這場論爭,晚輩如我從雙方各自的論說中獲益良多。黃宗智早已精辟地指出,美日雙方學者的這場爭論主要是由各自所持的歷史觀與方法分歧所致(其中最為關鍵的區(qū)別或許在于:一方重視法律的實際運作和當事人的抉擇,另一方則主要是探尋永恒不變的核心法理/思想),[72]而我則更愿意提醒人們要注意頗為重要的另外一面:美、日這兩派學者觀點的差異,除視野不同外,與其采取不同的研究素材有莫大關系。
在相當大程度上,黃宗智所賴以立論的乃是針對數(shù)量龐大的訴訟檔案所做的實證分析,而這種立足新材料系統(tǒng)進行的扎實研究,可以洞察到傳統(tǒng)法律史研究所忽視的另一面,尤其是那些名不見經(jīng)傳的小民百姓在面對法律時的抉擇。而相對而言,滋賀秀三等日本學者所使用的史料,則基本上屬于傳統(tǒng)史料(正史、政書、方志、律例等),多是一些縣官的指導手冊(如汪輝祖的《學治臆說》)、官員的判詞判牘(如邱煌的《府判錄存》),即便是偶爾利用到原始訴訟檔案,也往往數(shù)量極其有限,盡管他們能夠在相當成熟的固有范式下將前述史料之功用發(fā)揮至最佳,從而做出非常出色的研究;蛟S是以偏概全,又或者是我孤陋寡聞,日本學者通常被認為是以資料翔實見長,也同樣不乏有人撰文介紹司法檔案乃至強調司法檔案研究的重要性,[73] 但似乎還甚少有人能真正系統(tǒng)地利用某一類乃至幾類訴訟檔案進行實證研究。[74]即便是一些最優(yōu)秀的著作,也往往多是圍繞某一個或數(shù)量極其有限的幾個案件,展開類似于吉爾茨所說的“深描”(thick description),試圖從中抓住所謂法律傳統(tǒng)乃至于整個社會和文化的核心原理,而不大注重在研究中系統(tǒng)運用具有足夠說服力的數(shù)量的司法檔案,至少從已被譯成中文的論著來看如此。[75] 盡管在司法檔案的利用方面,日本學者中更年輕的一輩已有所改觀,例如中島樂章的研究,[76] 然就整體而言,似乎迄今尚待加強。
不同方法自然各有其利弊,因此,我們也無須厚此薄彼地去苛責日本學界這種傳統(tǒng)的中國法律史研究方法。但正是這些各自利用的資料性質及處理手法不同,在相當大程度上導致了美日學者之間的這場著名爭論。其中的某些誤會,或許正如黃宗智曾自信地斷言的那樣,“將來使用檔案的人多了,這問題會不了自了!盵77]
在一篇文章中,寺田浩明站在滋賀學派的立場之上,對黃宗智1996年的專著進行了綿里藏針式的批判性分析。他認為日美學者的分歧在于“觀察途徑或理論起始點的不同”:
“滋賀教授作為其立論基礎的是中國法文化與西方法文化之間的類型對比。而黃教授始終關心的卻是清代法秩序與中華民國法秩序,以至與改革開放,市場經(jīng)濟化以后的現(xiàn)代中國法秩序之間的歷史繼承關系”,……“滋賀教授論證的卻是兩種類型之間在規(guī)范性原理上的差異,從方法論的角度看,功能在事實上的相似并不能消除這種原理性差異。而在黃教授的討論中,原理或類型上是否存在根本差異的問題卻一直未被提及,就好像兩種類型之間的原理性一致是不言而喻的事實似的!盵78]
即便如此,他在另一篇文章的最后部分中,也承認黃宗智所指出的“官方表達和與其背離的實踐”這種說服方法在總體上仍具有說明力,而其原因主要在于民國時期的法律實踐上的連續(xù)性。[79] 在我看來,寺田浩明這一批判性的分析,正好無意中帶出了黃宗智所強調的“新法律史”的另一個重要特征。
在2001年出版的英文專著的序言部分,黃宗智曾明確交代了自己一項當時已實施過半的研究計劃,那就是以時代為序——清代、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撰寫三卷本的法律史著作。[80] 在我看來,支配黃氏這項雄心勃勃的研究計劃的,乃是一種實則超越傳統(tǒng)法律史學的深刻認識。黃宗智在多處反復強調,已經(jīng)初步成形的現(xiàn)代中國法律,“其組成因素中既有清代遺留的成分,也有可以稱為作為中國革命的(排除其全能主義政權而突出其“革命的現(xiàn)代性”的部分)傳統(tǒng),而在這兩者之外,更有從西方移植(并經(jīng)國民黨政府修改)的成分”。[81] 如果結合他一貫的研究風格稍做推衍,那么其言外之義可以說是:由于并不存在沒有歷史的法律現(xiàn)實,中國法律史的研究必須做到貫通不同的時段,發(fā)掘潛藏其間的變與不變,以增進人們對現(xiàn)實的理解,而不應該僅僅滿足于為歷史而歷史(實則反而是歷史虛無主義)。[82]借用甘陽所標舉的一個語詞來說,這其實是在呼喚中國法律史研究中的“通三統(tǒng)”。[83]
我將這種理念稱為中國法律史研究中的“歷史感”,而這構成了“新法律史”所應具備的三大特征中極其關鍵的一個。正是在這種“歷史感”支配之下,黃宗智基于對清代、民國的扎實研究,提煉出“表達與實踐的背離”、“實用道德主義”、“集權的簡約治理”等概念及其理論,使得人們即便在凝視現(xiàn)實之時,也能憑借其跨越時空的穿透力而達致洞悉背后隱藏的奧秘。易言之,只有在“歷史感”的觀照之下,連接經(jīng)驗(廣泛利用極富學術價值的訴訟檔案)與理論(從優(yōu)秀社會科學理論中汲取靈感并與之真正對話),提煉自己具有啟發(fā)性的新的中層概念,方有可能成就真正意義上的“新法律史”。道路坎坷,但前途無限,正如黃宗智很多年前就曾經(jīng)指出的那樣:
“從經(jīng)驗研究的角度來說,它可以為我們發(fā)掘新的信息,而從理論研究的角度來說,它可能有助于我們?yōu)橹袊鴼v史尋找符合它的實際的概念和理論。更重要的也許是新法制史有可能幫忙我們跨過眼前學術界的代溝,也就是說‘新’文化學與‘舊’社會經(jīng)濟史以及‘舊’法制史之間的代溝,也就是主觀主義和客觀主義之間的鴻溝!盵84]
六、他山之石與居危思危
對于中國的學者而言,尤其是自1990年代以來,移譯而來的海外中國法律史研究成果早已構成了一種重要的學術資源。管見所及,即便不算為數(shù)不少的散見于各種期刊、文集中的單篇文章,在中國大陸出版的中國法律史重要譯著,除了前面提及的黃宗智、白凱、步德茂的專著外,就至少還有《中華帝國的法律》、《美國學者論中國法律傳統(tǒng)》、《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中國法律形象的一面:外國人眼中的中國法律》、《中國家族法原理》、《清代地方政府》、《中國法制史考證·日本學者考證中國法制史重要成果選譯·丙編》(四卷)、《近代中國的犯罪、懲罰與監(jiān)獄》等,其作者群中不僅包括海外華人(華裔),還廣及美國、日本、英國等地。[85] 其中的部分譯著更是對中國法律史學界影響極其深遠,甚至在很大程度上主導著當今中國學人對某些問題的看法,被后者當作論述之時頻頻引用的權威性論斷。(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106(2) , 2001,p.546. 戴蒙德(Neil J. Diamant)是如今美國中國研究領域的中青年佼佼者之一,其作品包括專著Revolutionizing the Family:Politics, Love and Divorce in Urban and Rural China,1949— 1968(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2000)和合著Engaging the Law in China : State, Society, and Possibilities for Justice(edited by Neil J. Diamant, Stanley B. Lubman, and Kevin J. O\" Brien, Calif.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2] 關于美國中國史研究發(fā)展歷程的宏觀介紹,可參見陳君靜:《大洋彼岸的回聲:美國中國史研究歷史考察》,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在美國的中國學研究中,中國史研究領域向來人才濟濟,而明清以降的中國近現(xiàn)代史研究更是占據(jù)了相當大的比例。
[3] Derk Bodde and Clarence Morris, Law in Imperial China, Exemplified by 190 Ch’ing Dynasty Cases,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7. 中譯本見(美)D·布迪、C·莫里斯:《中華帝國的法律》,朱勇譯,江蘇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4] 美國學者研究中國法律史的成果,部分參見馬釗主編:《1971-2006年美國清史論著目錄》,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12-232頁。對美國的中國法律史研究的一個簡介,參見梁治平:“法律史的視界:方法、旨趣與范式”,收于楊念群、黃興濤、毛丹主編:《新史學:多學科對話的圖景》(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598-603頁。
[5] William P. Alford, \"Law, Law, What Law? Why Western Scholars of Chinese History and Society Have Not Had More to Say about Its Law\" , Modern China, Vol. 23 No. 4, 1997, pp.398-399.
[6] (美)步德茂:“司法檔案以及清代中國的法律、經(jīng)濟與社會研究”,邱澎生譯,載《法制史研究》(第四期),臺北,2003,第240頁。
[7] David C. Buxbaum,\"Some Aspects of Civil Procedure and Practice at the Trial Level in Tanshui and Hsinchu from 1789 to 1895\",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30:2(February 1971), pp.277.
[8] Ibid., p.255.
[9] 蘇亦工:“另一重視角——近代以來英美對中國法律文化傳統(tǒng)的研究”,載《環(huán)球法律評論》2003年春季號,第76-77頁。
[10] 轉引自(英)約·羅伯茨(Roberts, John Anthony George)編著:《十九世紀西方人眼中的中國》,董重躍、劉林海譯,中華書局2006年版,第23頁。
[11] 晚近的一本專著利用百余幅來自西方的圖文資料,圖文并茂地生動地展現(xiàn)了西方世界對中國法律的早期看法,參見田濤、李祝環(huán):《接觸與碰撞:16世紀以來西方人眼中的中國法律》,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12] 在我看來,對這一主題迄今為止最系統(tǒng)到位的研究,當屬周寧:《天朝遙遠:西方的中國形象研究》(上、下),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13] 關于傳統(tǒng)中國法律在西方思想界的評價,可參見史彤彪:《中國法律文化對西方的影響》,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14] 蘇亦工:“另一重視角——近代以來英美對中國法律文化傳統(tǒng)的研究”,載《環(huán)球法律評論》2003年春季號,第78頁。
[15] Edward W. Said,Orientalism, New York : Vintage Books, 1979.中譯本有(美)愛德華·W·薩義德:《東方學》,王宇根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1999年版。
[16] (美)高道蘊、高鴻鈞、賀衛(wèi)方編:《美國學者論中國法律傳統(tǒng)》(增訂版),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導言,第9-10頁。
[17] Roberto M. Unger, Law in Modern Society: Towards a Criticism of Social Theory, New York: Free Press, 1976,中譯本見(美)昂格爾:《現(xiàn)代社會中的法律》,吳玉章、周漢華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安守廉對該書涉及中國法律的部分所做的犀利批評,參見William P. Alford, \"The Inscrutable Occidental? Implications of Roberto Unger\"s Uses and Abuses of the Chinese Past\", The Texas Law Review, 64 (1986): 915-972(中譯文見安守廉:“不可思議的西方?昂格爾運用與誤用中國歷史的含義”,收入(美)高道蘊、高鴻鈞、賀衛(wèi)方編:《美國學者論中國法律傳統(tǒng)》(增訂版),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51頁。
[18] Paul A. Cohen, Discovering History in China : American Historical Writing on the Recent Chinese Past , New York :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84. 中譯本有(美)柯文:《在中國發(fā)現(xiàn)歷史——中國中心觀在美國的興起》,林同奇譯,中華書局1989年版。
[19] 關于當代美國的中國法研究狀況的介紹,參見蘇亦工:“當代美國的中國法研究”,載《中外法學》1996年第5期;
蘇亦工:“另一重視角——近代以來英美對中國法律文化傳統(tǒng)的研究”,載《環(huán)球法律評論》2003年春季號;
梁治平:“法律史的視界:方法、旨趣與范式”,收于楊念群、黃興濤、毛丹主編:《新史學:多學科對話的圖景》(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598-603頁。
[20] William P. Alford, \"Law, Law, What Law? Why Western Scholars of Chinese History and Society Have Not Had More to Say about Its Law\" , Modern China, Vol. 23 No. 4, 1997, p409.
[21] Ibid., pp.409-410.
[22] Philip A. Kuhn, Soulstealers : the Chinese Sorcery Scare of 1768, Mass.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0,vii.
[23] 關于北洋政府時期的“八千麻袋事件”的介紹,可參見鄒家煒等編著:《中國檔案事業(yè)簡史》,中國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67-171頁;
亦見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著:《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館藏檔案概述》,檔案出版社1985年版,第5-6頁。
[24] 關于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收藏的刑科題本的介紹,參見(美)步德茂:“命案報告:刑科題本”,收入(美)步德茂:《過失殺人、市場與道德經(jīng)濟:18世紀中國財產(chǎn)權的暴力糾紛》,張世明等譯,張世明、步德茂校,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版,第235-272頁;
(美)步德茂:“司法檔案以及清代中國的法律、經(jīng)濟與社會研究”,邱澎生譯,載《法制史研究》(第四期),臺北,2003,第217頁。
[25]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著:《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館藏檔案概述》,檔案出版社1985年版,第77-78頁,第113-121頁。
[26] 參見莊吉發(fā):“故宮檔案與清朝法制史研究”,載《法制史研究》(第四期),臺北,2003,第278頁。另可參見秦國經(jīng):《中華明清珍檔指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28-140頁。
[27] 參看劉錚云:“舊檔案、新材料──中研院史語所藏內(nèi)閣大庫檔案現(xiàn)況”,載《新史學》第9卷第3期,1998;
有興趣的讀者也可點擊http://archive.ihp.sinica.edu.tw/mct/index.htm查看。以此為基礎所做的另一個重要的整理與研究成果,參見張偉仁:《清代法制研究: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現(xiàn)存內(nèi)閣大庫原藏清代法制檔案選輯附注及相關之論述輯一——盜案之初步處理及疎防文武之參劾》(三冊),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83年版。
[28] 淡新檔案原件現(xiàn)由臺灣大學圖書館收藏,分為行政、民事、刑事三門,總共有1143案,19281件,較為詳細的介紹可參見尤陳俊、范忠信:“中國法律史研究在臺灣:一個學術史的述評”,載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法律文化研究院編:《中西法律傳統(tǒng)》(第六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巴縣檔案現(xiàn)由四川省檔案館保存,共計112842卷,上起乾隆,下迄宣統(tǒng),其中司法檔案所占比例最大,約占全部總數(shù)的88%,參見張仲仁、李榮忠:“歷史的瑰珍——清代四川巴縣檔案”,載《歷史檔案》1986年第2期;
寶坻縣檔案現(xiàn)收藏于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被歸入順天府檔案全宗之中,其中刑房檔占了主要部分;
南部縣檔案現(xiàn)收藏于四川省南充市檔案館,共計18070卷,8萬余件,時間跨度為順治十三年(1656)至宣統(tǒng)三年(1911),其中司法檔案有11000余卷。
[29] Beatrice S. Bartlett, \"An Archival Revival: The Qing Central Government Archives in Peking Today\", Ch\"ing-shih wen-t\" i , Vol. IV No.6 (December 1981), p81.
[30] 除了前面提及的白彬菊的那篇文章外,這類文章至少還包括:Preston Torbert, \"The Ch\"ing Central Judicial Archives\", Ch\"ing-shih wen-t\" i , Vol. 3 No.10 (November 1978), pp.82-94; Philip C. C. Huang,\"County Archives and the Study of Local History: Report on a Year\"s Research in China\", Modern China, Vol. 8 No. 1 (January 1982), pp.133-143; Philip A. Kuhn, \"News From The First Historical Archives, Beijing\",Ch\"ing-shih wen-t\" i , Vol. 5 No.2 (December 1984), pp.135-142; Susan Naquin,\" The Grand Secretarial Archives at the Institution of History and Philology, Acdemia Sinica, Taiwan\",Late Imperial China, Vol.(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8 No.2 (December 1987), pp.102-109; Ted A. Telford and Michael H. Finegan, \"Qing Archival Material from the Number One Historical Archives on Microfilm at the Genealogical Society of Utah\", Late Imperial China, Vol. 9 No.2 (December 1988), pp.86-114;
Diana Lary, \"The Second Historical Archives, Nanjing\", Modern China, Vol. 7 No.4 (October 1981), pp.498-501;
Yasuhiko Karasawa, Bradly W. Reed, and Matthew H. Sommer, \"Qing County Archives in Sichuan: An Update from the Field\", Late Imperial China, Vol. 26 No.2 (December 2005), pp.114-128.
[31] Wejen Chang,\" The Grand Secretariat Archive and the Study of the Ch\"ing Judicial Process\", Ch\"ing-shih wen-t\" i , Vol. IV No.5 (June 1981), pp.108-121.
[32] Nancy Park and Robert Antony,\"Archival Research in Qing Legal History\", Late Imperial China, Vol. 14 No.1 (June 1993), pp.93-137.
[33] Ibid., p.93.
[34] (美)D·布迪、C·莫里斯:《中華帝國的法律》,朱勇譯,江蘇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2頁。
[35] David C. Buxbaum,\"Some Aspects of Civil Procedure and Practice at the Trial Level in Tanshui and Hsinchu from 1789 to 1895\", 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30:2(February 1971),pp.255-279.
[36] Emmanuel Le Roy Ladurie, Montaillou, Village Occitan de 1294 à 1324 , Paris: Gallimard, 1975. 中譯本有(法)埃馬紐埃爾·勒華拉杜里:《蒙塔尤:1294-1324年奧克西坦尼的一個山村》,許明龍、馬勝利譯,商務印書館2007年版。
[37] Carlo Ginzbur, The Cheese and the Worms : the Cosmos of a Sixteenth-Century Miller, translated by John and Anne Tedeschi,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1992. 關于此書的一個介紹,參見周兵:“當代意大利微觀史學派”,載《學術研究》2005年第3期。
[38] Natalie Zemon Davis, The Return of Martin Guerre: Imposture and Identity in a Sixteenth-Century Villa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3. 中譯本有(美)娜塔莉·澤蒙·戴維斯:《馬丹·蓋赫返鄉(xiāng)記》,江政寬譯,臺灣聯(lián)經(jīng)出版事業(yè)公司2000年版。
[39] Natalie Zemon Davis, Fiction in the Archives: Pardon and Their Tellers in Sixteenth-Century France,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中譯本有(美)娜塔莉·澤蒙·戴維斯:《檔案中的虛構:18世紀法國的寬恕故事和它們的敘述者》,楊逸鴻譯,臺北麥田出版社2001年版。關于此書的一個評論,參見張仲民:“‘講故事’的文化史研究——讀《檔案中的虛構》”,載《史學理論研究》2007年第2期。
[40] 王晴佳、古偉瀛:《后現(xiàn)代與歷史學:中西比較》,山東人民出版社 2006年版,第71頁。
[41] (美)魯濱孫:《新史學》,何炳松譯,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尤其是第三章。
[42] 關于“年鑒學派”的評述,參見(英)彼得·伯克:《法國史學革命:年鑒學派,1929-1989》,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43] (英)杰弗里·巴勒克拉夫:《當代史學主要趨勢》,楊豫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59頁。
[44] 同上,第36頁
[45] 參見朱政惠:《美國中國學史研究——海外中國學探索的理論與實踐》,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8頁。
[46] 需要指出的是,柯文關于“中國中心觀”的論斷,其實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個怪圈,因為它仍然是局限于中、西雙方非此即彼的二元對立框架之中。他的這些論斷在中國反響頗大,但那主要是出于民族感情的因素而容易被接受,而在美國,卻沒有在學界掀起多少波瀾。
[47] (美)柯文:《在中國發(fā)現(xiàn)歷史——中國中心觀在美國的興起》,林同奇譯,中華書局1989年版,第165頁。關于此一特征之表現(xiàn)的一個具體描述,參見陳君靜:《大洋彼岸的回聲:美國中國史研究歷史考察》,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05-224頁。
[48] 林端:《韋伯論中國傳統(tǒng)法律——韋伯比較社會學的批評》,臺灣三民書局2003年版,第5頁。
[49] (德)韋伯:《中國的宗教》,簡惠美譯,臺灣遠流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214頁。文中著重號為引者所加。
[50] 林端:《韋伯論中國傳統(tǒng)法律——韋伯比較社會學的批評》,臺灣三民書局2003年版,第21頁。
[51] (美)柯文:《在中國發(fā)現(xiàn)歷史——中國中心觀在美國的興起》,林同奇譯,中華書局1989年版,第163頁。
[52] (唐)白居易:《錢塘湖春行》。
[53] Ch\"u T\"ung-Tsu, Law and Society in Traditional China, Paris : Mouton & Co, 1961. 該書系由瞿同祖在1947年于商務印書館出版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中華書局后來在1981、1996、2003年分別予以重。┗A上,再加修訂,譯為英文;
Ch\"u T\"ung-Tsu, 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 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2. 中譯本有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晏鋒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關于瞿同祖結合社會學與法律史的研究風格的介紹,可參見林端:“由絢爛歸于平淡——瞿同祖教授訪問記”,收入林端:《儒家倫理與法律文化:社會學觀點的探索》,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28-146頁。
[54] Thomas M. Buoye, Manslaughter, Markets, and Moral Economy : Violent Disputes over Property Rights in Eighteenth Century China , New York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中譯本見步德茂:《過失殺人、市場與道德經(jīng)濟:18世紀中國財產(chǎn)權的暴力糾紛》,張世明等譯,張世明、步德茂校,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年版。
[55] 這些專著或論文集,除了前面提及的之外,至少還包括:(1)Thomas B. Stephens ,Order and Discipline in China: The Shanghai Mixed Court 1911-27, Seattle and London: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92. 該書吸收了當代法律社會學的方法,利用上海公共會審公廨的資料進行了別開生面的研究,對此書的評論,可參見楊湘鈞:“述評:湯瑪士·史帝芬斯《上海公共會審公廨》——彌補一段中國法制史研究時空、方法的罅漏”,載《法制史研究》(第二期),臺北,2001,第207-216頁,以及王志強:“非西方法制傳統(tǒng)的詮釋”,載《北大法律評論》第2卷第1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7-322頁;
(2) Mark A. Allee, Law and Local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Northern Taiwan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Cali.: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 1994. 中譯本有(美)艾馬克:《十九世紀的北部臺灣:晚清中國的法律與地方社會》,王與安譯,臺灣播種者文化有限公司2003年版。該書從淡新檔案微卷中所見的1100余件案件之中,選取了5起核心案件(core case)進行專門分析。關于此書的評論,可參見王泰升、陳志雄、魏家弘等:“試評M. Allee所著 Law and local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Northern Taiwan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載《臺灣史研究》第2卷第1期,1995;
林端:《韋伯論中國傳統(tǒng)法律——韋伯比較社會學的批評》,臺灣三民書局2003年版,第125-134頁;
(3)
Madeleine Zelin(曾小萍), Jonathan K. Ocko(歐中坦), and Robert Gardella, ed., Contract and Property in Early Modern China, Calif.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該書收錄了11篇文章,各位作者從不同的角度精彩展示了契約文化在明清土地經(jīng)營和商業(yè)組織的運作情形,對此書的一個評論,參見陳秋坤:“書評:近代中國的契約與產(chǎn)權”,載《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52期,2006年,第221-230頁;
(4)Charlotte Furth, Judith T. Zeitlin, and Ping-chen Hsiung, ed.,Thinking with Cases : Specialist Knowledge in Chinese Cultural History, Honolulu :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2007. 該書收入了三篇中國法律史研究論文,分別是Jiang Yonglin(姜永琳)和Wu Yanhong(吳艷紅)的“Satisfying Both Sentiment and Law : Fairness-centered Judicial Reasoning as Seen in Late Ming Casebooks”、Pierre-Étienne Will(魏丕信) 的“Developing Forensic Knowledge through Cases in the Qing Dynasty ”、Yasuhiko Karasawa(唐澤靖彥)的“From Oral Testimony to Written Records in Qing Legal Cases”;
(5)Robert E.(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Hegel(何谷理) and Katherine Carlitz(柯麗德),ed., Writing and Law in Late Imperial China: Crime, Conflict, and Judgement, Seattle and London: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2007. 除了導言之外,該書共收入論文12篇,晚近的一篇譯文對該書所有介紹,參見(美)歐中坦:“清代司法制度與司法文學交流”,方衛(wèi)軍譯,蘇亦工收入中國法律史學會編:《法史學刊》(第一卷),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年版。
[56] 已先后出版的分別是:Kathryn Bernhardt and Philip C. C. Huang, ed.,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Calif.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hilip C. C. Huang, Civil Justice in China : Representation and Practice in the Qing, Calif.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Melissa Ann Macauley, Social Power and Legal Culture : Litigation Master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Calif.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Kathryn Bernhardt, Women and Property in China, 960-1949, Calif.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Matthew H. Sommer, Sex, 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Calif.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Bradly W. Reed, Talons and Teeth: County Clerks and Runners in the Qing Dynasty, Calif.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hilip C. C. Huang, Code, Custom, and Legal Practice in China : the Qing and the Republic Compared, Calif.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其中黃宗智和白凱的專著均已由上海書店出版推出中譯本,白德瑞的專著之中譯本也即將在中國出版。
[57] 關于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論文集的介紹,可參見陶榕:“新書要介紹:Kathryn Bernhardt & Philip C. C. Huang,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載《北大法律評論》第1卷第1輯,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3-229頁;
關于麥柯麗專著的評論,可參見邱澎生:“評Melissa Macauley, Social Power and Legal Culture: Litigation Masters in Late Imperial China”,載《新史學》(臺灣)第11卷第3期,2000。
[58] Philip C. C. Huang,\"County Archives and the Study of Local History: Report on a Year\"s Research in China\", Modern China, Vol. 8 No. 1 (January 1982), pp.133-143.
[59] Philip C. C. Huang, Civil Justice in China : Representation and Practice in the Qing, Calif.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中譯本見黃宗智:《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上海書店出版社2001年版);
Philip C. C. Huang, Code, Custom, and Legal Practice in China : the Qing and the Republic Compared, Calif.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中譯本見黃宗智:《法典、習俗與司法實踐:清代與民國的比較》,上海書店出版社2003年版)。
[60] Kathryn Bernhardt, Women and Property in China, 960-1949, Calif.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中譯本見白凱:《中國的婦女與財產(chǎn):960-1949年》,上海書店出版社2003年版。
[61] Matthew H. Sommer, Sex, 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Calif.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62] Bradly W. Reed, Talons and Teeth: County Clerks and Runners in the Qing Dynasty, Calif.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63] 關于這套叢書的更多評論,可參見Neil J. Diamant, \"Book Review: Sex, 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106 (2) , 2001, pp.546-547;
(美)彭慕蘭:“轉變中的帝國:中華帝國末期的法律、社會、商業(yè)化和國家形成”,載劉東主編:《中國學術》(總第15輯),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214-239頁;
(美)步德茂:“司法檔案以及清代中國的法律、經(jīng)濟與社會研究”,邱澎生譯,載《法制史研究》(第四期),臺北,2003,第220-225頁;
馬釗:“清代法律史:民事審判與司法實踐——1990年以來以英語發(fā)表的清史著作綜述之七”,收入《清史譯叢》(第四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55-262頁;
楊柳:“歷史研究與法律的現(xiàn)代性問題——評‘中國的法律、社會與文化’叢書”,收入黃宗智主編:《中國鄉(xiāng)村研究》(第四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年版,第393-42頁。其中黃宗智的兩本專著引起的單獨評論更是不計其數(shù),此不贅舉。
[64] 黃宗智、尤陳俊主編:《從訴訟檔案出發(fā):中國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法律出版社將出。
[65] 此次會議的論文后被分作兩輯,收入中國社會文化學會《中國—社會と文化》第12號、第13號。關于美日學者在這場會議中各自所持的論點介紹,可參見(日)唐澤靖彥:“序論”,載中國社會文化學會《中國—社會と文化》第13號;
(日)寺田浩明:“后期帝制中國的法·社會• 文化——日美研究者的對話”,載《中國圖書》第9卷1號,1997年;
易平:“日美學者關于清代民事審判制度的論爭”,載《中外法學》1999年第3期。
[66] Philip. C. C. Huang, \"Between Informal Mediation and Formal Adjudication: The Third Realm of Qing Justice\", Modern China, 19-3,1993; Philip. C. C. Huang,\"Codified Law and Magistrial Adjudication in the Qing\",in Kathyn Bernhardt and Philip C.C. Huang,ed.,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Calif.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67] (日)寺田浩明:“権利と冤抑——清代聴訟世界の全體像”,載東北大學法學部《法學》第61卷第5號,1997年12月,中譯本見(日)寺田浩明:“權利與冤抑——清代聽訴和民眾的民事法秩序”,收入(日)滋賀秀三等著,王亞新、梁治平編:《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日)寺田浩明:“清代聴訟に見える「逆說」的現(xiàn)象の理解について——ホアン氏の「表象と実務」論に寄せて”,載中國社會文化學會《中國—社會と文化》第13號,1998年6月,中譯本見(日)寺田浩明:“關于清代聽訟制度所見‘自相矛盾’現(xiàn)象的理解——對黃宗智教授的‘表達與實踐’理論的批評”,鄭芙蓉譯,載易繼明主編:《私法》(第4輯第2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68] (日)寺田浩明:“清代民事審判:性質及意義——日美兩國學者之間的爭論”,王亞新譯,載《北大法律評論》第1卷第1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04頁。
[69](日)滋賀秀三:《清代訴訟制度における民事的法源の概括的検討》,載《東洋史研究》40卷1號,1981年,第4-102頁,中譯文見(日)滋賀秀三:《清代訴訟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滋賀秀三等著,王亞新、梁治平編:《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3頁。
[70] 詳見黃宗智:《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上海書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73-106頁。
[71] 徐忠明曾經(jīng)非常詳細地概述了與這一系爭論題相關的研究成果,參見徐忠明:《案例、故事與明清時期的司法文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7-58頁。
[72] 黃宗智對此的總結,其大意是:(1)方法差異:A. 他的研究方法是首先區(qū)分不同層次的官方表達,再注意到官方表達和民間表達的不同,重要的是注意到兩者之間的背離,但更關鍵的,還在于表達和實踐之間的背離;
B. 滋賀學派的日本學者在研究中國法律史時,往往傾向于抓住一個法律傳統(tǒng)的甚至整個社會和文化的核心原理,而這種方法,實際上主要是受影響于德國傳統(tǒng)的法理學。滋賀秀三對情理法的研究,主要只是對官方表達的分析;
(2)歷史觀:A. 對他這些以社會史為研究對象的學者而言,不僅注重研究環(huán)境結構,還更重視發(fā)掘不同當事人在此之下所做的能動抉擇;
B. 滋賀秀三基本上對后者不予考慮。參見黃宗智:“中國法律制度的經(jīng)濟史、社會史、文化史研究”,載《北大法律評論》第2卷第1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66-368頁。
[73] 例如(日)寺田浩明:“寶テイ県檔案と乾隆題本——中國第一歴史檔案館見聞記”,載《東洋法制史研究會通信》第4號,1989年5月;
(日)寺田浩明:“清代法制史研究と檔案研究”,《清代檔案研究國際シンポジウム報告集》,東京外國語大學アジアアフリカ言語文化研究所。
[74] 但森田成滿針對清代中國土地所有權及其紛爭的司法解決所展開的研究,卻是我所見到的少數(shù)例外,參見森田成滿:《清代中國土地法研究》,作者自刊,2008年版。
[75] 如(日)寺田浩明:“中國清代民事訴訟と「法の構築」——『淡新檔案』の一事例を素材にして”,載日本法社會學會編:《法の構築》(年刊誌《法社會學》第58號),有斐閣2003年3月版,第56-78頁。中譯文見“中國清代的民事訴訟與‘法之構筑’——以淡新檔案的一個案例為素材”,李力譯,載易繼明主編:《私法》(第3輯第2巻),(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 304-326頁。
[76] (日)中島樂章:《明代郷村の紛爭と秩序——徽州文書を史料として》,汲古書院2002年版。
[77] 黃宗智:“中國法律制度的經(jīng)濟史、社會史、文化史研究”,載《北大法律評論》第2卷第1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67頁。
[78] (日)寺田浩明:“清代民事審判:性質及意義——日美兩國學者之間的爭論”,王亞新譯,載《北大法律評論》第1卷第1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11頁,第614頁。
[79] (日)寺田浩明:“關于清代聽訟制度所見‘自相矛盾’現(xiàn)象的理解——對黃宗智教授的‘表達與實踐’理論的批評”,鄭芙蓉譯,載易繼明主編:《私法》(第4輯第2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458頁。
[80] 黃宗智:《法典、習俗與司法實踐:清代與民國的比較》,上海書店出版社2003年版,英文版序。三卷本中的前兩卷已分別在1996年與2001年由斯坦福大學出版社出版英文版,中譯本也隨后在2001年與2003年由上海書店出版社推出,如今最后一卷——《過去和現(xiàn)在:中國民事法律實踐的初步探索》——也即將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并且與前兩卷不同的是,這次是以中文版首發(fā)。
[81] 黃宗智:“中國法律的現(xiàn)代性?”,收入黃宗智:《經(jīng)驗與理論:中國社會、經(jīng)濟與法律的實踐歷史分析》,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393頁。
[82] 這樣的理論關心,在黃宗智先后出版的中國法律史三卷本著作中,逐卷得到明顯的表現(xiàn)。也可參見Kathyn Bernhardt and Philip C. C. Huang,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The Issues\", in Kathyn Bernhardt and Philip C. C. Huang, ed.,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Calif.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83] 甘陽:《通三統(tǒng)》,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2007年版。
[84] 黃宗智:“中國法律制度的經(jīng)濟史、社會史、文化史研究”,載《北大法律評論》第2卷第1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76頁。
[85] (美)D·布迪、C·莫里斯:《中華帝國的法律》,朱勇譯,江蘇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美)高道蘊、高鴻鈞、賀衛(wèi)方編:《美國學者論中國法律傳統(tǒng)》,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清華大學出版社2004年增訂版;
(日)滋賀秀三等著,王亞新、梁治平編:《明清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張中秋編:《中國法律形象的一面:外國人眼中的中國法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日)滋賀秀三:《中國家族法原理》,張建國、李力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晏鋒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楊一凡總主編:《中國法制史考證·日本學者考證中國法制史重要成果選譯·丙編》(四卷),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四卷分別由籾山明、岡野誠、川村康和寺田浩明擔任主編;
(荷)馮客(Frank Dikötter):《近代中國的犯罪、懲罰與監(jiān)獄》,江蘇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86] 客觀地說,國內(nèi)史學界的近況也不樂觀。在一篇文章中,中國一位資深的史學家曾不無感慨地提到,最近20年來,前往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閱檔的人數(shù)在減少,平時很少見有專業(yè)工作者,每到寒、暑兩假,外國人(尤其是日本人)經(jīng)常多于中國人”,“在這20年中,清朝歷史的專業(yè)人員在增加,每年畢業(yè)的碩士、博士更是成倍增長,而來此查閱清朝檔案的人數(shù)卻是以同樣的速度在減少。”參見茂海建:“史實重建”,載《歷史研究》2004年第4期,第21頁。相比而言,對于中國法律史學界而言,這迄今都還是尚未得到正視的問題。
[87] 僅是在1990年代以前,中國社會史、經(jīng)濟史學界對《刑科題本》的相關內(nèi)容進行整理或研究的出版品至少就有:李文治編:《中國近代農(nóng)業(yè)史資料》,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1957年版;
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檔案系中國政治制度史教研室合編:《康雍乾時期城鄉(xiāng)人民反抗斗爭資料》,中華書局1979年版;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合編:《清代地租剝削形態(tài)》,中華書局1982年版;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合編:《清代的土地占有關系與佃農(nóng)抗租斗爭》,中華書局1988年版;
周遠廉、謝肇華:《清代租佃制研究》,遼寧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1990年代至今,社會史學界系統(tǒng)利用《刑科題本》做出研究的優(yōu)秀著作,有王躍生:《十八世紀中國婚姻家庭研究:建立在 1781-1791年個案基礎上的分析》,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該書極為系統(tǒng)地利用了清乾隆四十六年至五十六年這11年間的2000余件刑科題本婚姻家庭類檔案);
郭松義:《倫理與生活:清代的婚姻關系》,商務印書館2000年版(除《刑科題本》之外,該書還同時使用了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和遼寧省檔案館收藏的大量檔案);
王躍生:《清代中期婚姻沖突透析》,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版。
[88] 鄭秦、趙雄主編:《清代服制命案——刑科題本檔案選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89]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明清檔案與歷史研究: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六十周年紀念論文集》(上、下冊),中華書局1988年版;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明清檔案與歷史研究論文集》(上、下冊), 中國友誼出版公司2000年版;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明清檔案與歷史研究論文集》(上、下冊), 新華出版社2008年版。
[90] 俞江:“清代的立繼規(guī)則與州縣審理——以寶坻縣刑房檔為線索”,載《政法論壇》2007年第5期;
俞江:“論清代的繼子孫責任——以順天府寶坻縣刑房檔為線索”,載《現(xiàn)代法學》2007年第6期;
鄧建鵬:“訟師秘本與清代訴狀的風格——以‘黃巖訴訟檔案’為考察中心”,載《浙江社會科學》2005年第4期;
鄧建鵬:“清代州縣訟案的裁判方式研究——以‘黃巖訴訟檔案’為考查對象”,載《江蘇社會科學》2007年第3期;
鄧建鵬:“清代州縣訟案和基層的司法運作——以黃巖訴訟檔案為研究中心”,載《法治研究》2007年第5期;
鄧建鵬:《清代民事起訴的方式——以黃巖訴訟檔案為考察中心》,載中國法律史學會編:《中國文化與法治》,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年版,第295-297頁;
趙娓妮:“晚清知縣對婚姻訟案之審斷——晚清四川南部縣檔案與《樊山政書》的互考”,載《中國法學》2007年第6期;
吳佩林:“法律社會學視野下的清代官代書研究”,載《法學研究》2008年第2期;
洪佳期:“上海公共租界會審公廨研究”,華東政法大學2005屆博士論文。
[91] 據(jù)我所知,近年來與這一論題密切相關的研討會,值得關注的就至少有兩次。其一為2006年11月11日在清華大學法學院召開的“傳統(tǒng)中國座談會”,其二為2008年4月12日在華東政法大學召開的“中國古代法律的確定性”學術研討會。
[92] 臺灣地區(qū)的中國法律史學者,如黃源盛、賴惠敏、邱澎生等,在研究中對原始司法檔案頗為重視,而這與相當部分的檔案資料在臺灣地區(qū)都比較容易得到利用有關。在其中的一些司法檔案利用上,臺灣學者固然擁有近水樓臺之優(yōu)勢,如臺灣大學圖書館珍藏的《淡新檔案》原件、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法律史研究室收藏的《淡新檔案》復印件、中央研究院傅斯年圖書館和臺灣史研究所收藏的《淡新檔案》微卷,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收藏的《內(nèi)閣大庫檔案》以及臺灣故宮博物院珍藏的清朝司法檔案,但相當大一部分司法檔案都是通過臺灣學者的多番努力搜集而來,如在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郭廷以圖書館可以看到從中國大陸購買的《巴縣檔案》、《內(nèi)閣漢文題本專題檔案:刑科婚姻類(1732-1762年)》、《內(nèi)閣漢文黃冊》等微卷及《北京審判制度研究檔案資料選編》,而這些資料的獲得,與包括該所研究員賴惠敏在內(nèi)的相關學者的付出密切相關。黃源盛除了以對民初法律的精湛研究而聞名外,他對民初司法檔案的搜集與匯編更是為學界矚目,芒鞋踏破,千金散盡,終于匯編成《大理院民事判例全文匯編》27冊、《大理院刑事判例全文匯編》17冊、《大理院民事判決匯覽》25冊、《大理院刑事判決匯覽》30冊和《平政院裁決錄存》1冊,其中《平政院裁決錄存》一書已于2007年在臺灣出版,其余的民初法制檔案匯編現(xiàn)典藏于政治大學基礎法學中心。參見尤陳俊、范忠信:“中國法律史在臺灣:一個學術史的述評”,載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法律文化研究院編:《中西法律傳統(tǒng)》(第六卷),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9-31頁,第39-42頁。
[93] 梁治平:“法律史的視界:方法、旨趣與范式”,收于楊念群、黃興濤、毛丹主編:《新史學:多學科對話的圖景》(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592頁。
[94] 相對而言,中國社會史界顯得更為開放,晚近出版的一些論著可以充當佐證,參見楊念群主編:《新史學》(第一卷,“感覺·圖像·敘事”),中華書局2007年版;
孫江主編:《新史學》(第二卷,“概念·文本·方法”),中華書局2008年版。而在臺灣地區(qū)史學界,1980年代以來崛起了所謂“新史學”,其掌旗手之一盧建榮強調以社會科學理論治史,主張史學革新應以“七分力量置于社會史,三分力量置于后現(xiàn)代主義史學”,參見盧建榮:“后現(xiàn)代史學指南”,作為導讀收入(英)凱斯·詹京斯(Keith Jenkins):《歷史的再思考》,賈士衡譯,臺灣麥田出版社1996年。
[95] 對于此點,早已有精彩的論述,參見黃宗智:“學術理論與中國近現(xiàn)代史研究——四個陷阱和一個問題”,強世功譯,收入黃宗智主編:《中國研究的范式問題討論》,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版,第102-133頁。
[96] 參見傅斯年:“歷史語言研究所工作之旨趣”,原載《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1本第1分,1928年,后收入傅斯年:《史料論略及其他》,遼寧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97] 楊念群曾非常精辟地總結了美國中國學研究給我們的啟示:“通過中層理論的概念化積累,來規(guī)范對史料的解讀。一方面它用中層理論的概念轉換不斷引導著史料搜尋出新的驚喜發(fā)現(xiàn),另一方面每個中層概念在知識積累方面形成相互銜接的遞增特性,使問題的討論和史料的搜集必須被限定在概念規(guī)定的范圍之內(nèi),這樣就防止了對主觀直覺的隨意濫用!眳⒁姉钅钊海骸懊绹袊鴮W研究的范式轉變與中國史研究的現(xiàn)實處境”,收入黃宗智主編:《中國研究的范式問題討論》,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版,第300-301頁。
[98] 關于“實學”、“虛學”的區(qū)分,可參見黃源盛:《中國傳統(tǒng)法制與思想》,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8年版,序。據(jù)黃氏在其它地方所言,這是他在日本京都大學訪學期間,常聽日本學者做如此區(qū)分,其標準為主要是否與實務有直接聯(lián)系。
[99] “博物館的珍藏品”,是列文森在研究中國傳統(tǒng)儒學的現(xiàn)代命運時提出的一個著名隱喻,他認為中國官方表面上看似復興儒學,但其實只不過是將它作為博物館的歷史收藏品,其目的就是要把它從現(xiàn)實的文化中驅逐出去,取代它所擁有的文化作用,詳見(美)列文森:《儒教中國及其現(xiàn)代命運》,鄭大華、任菁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37-343頁。美國另一位研究中國思想史的大家史華茨(Benjamin Schwartz)曾經(jīng)指出,認為對于非物質性的文化而言,用“圖書館”來比喻或許更為貼切。在我看來,兩者的內(nèi)涵其實大同小異。
[100] 羅志田:“《山海經(jīng)》與近代中國史學”,載《中國社會科學》2001年第1期。
[101] 這些已經(jīng)被整理出版的檔案資料,至少包括:《淡新檔案選錄行政編初集》(四冊),臺灣銀行經(jīng)濟研究室,1957-1971年;
吳密察主編:《淡新檔案》,臺灣大學圖書館,1993-2007年間已出24冊,其中第1冊至第16冊構成行政編全部,第17冊至第24冊為民事編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將陸續(xù)出版社,2008年預定將出版民事編第25冊至第28冊;
四川省檔案館編:《清代巴縣檔案匯編(乾隆朝)》,檔案出版社1991年版;
四川大學歷史系、四川省檔案館主編:《清代乾嘉道巴縣檔案選編》(上),四川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
四川大學歷史系、四川省檔案館主編:《清代乾嘉道巴縣檔案選編》(下),四川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鄭秦、趙雄主編:《清代服制命案——刑科題本檔案選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年版;
杜家驥主編:《清嘉慶朝刑科題本社會史料輯刊》(全三冊),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
田濤、許傳璽、王宏治主編:《黃巖訴訟檔案及調查報告:傳統(tǒng)與現(xiàn)實之間——尋法下鄉(xiāng)》(上、下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而在不久之后,陜西省清代紫陽縣檔案也即將被部分出版。
[102] 邱澎生最近的中國法律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正是自覺依從這種“新法律史”路數(shù),既重視對司法檔案的運用,又注意從其他學科汲取靈感,詳見邱澎生:《當法律遇上經(jīng)濟:明清中國的商業(yè)法律》,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8年版。
[103] 劉東:“閱讀中國序”,參見黃宗智主編:《中國研究的范式問題討論》,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版,叢書總序,第2頁。
[104] (宋)蘇軾:《題西林壁》。
[105] 彭斯在一首詩中曾經(jīng)如此寫道:“啊,但愿上天給我們一種本領,能象別人那樣把自己看清!那就會免去許多蠢事情,也不會胡思亂想”,參見彭斯:“致虱子”,收入(英)彭斯:《彭斯詩選》,王佐良譯,人民文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06頁。
本文載《開放時代》2008年第6期。一個更為詳盡的版本,收入黃宗智、尤陳。ㄖ骶帲骸稄脑V訟檔案出發(fā):中國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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