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天驥:維特根斯坦語言游戲中的真理觀
發(fā)布時間:2020-06-18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我捍衛(wèi)以下觀點:
1、維特根斯坦中期哲學對意義(meaning)和經驗有嚴格區(qū)分;
這一區(qū)分在其后期哲學已十分緩和,但即便在后期哲學中他也沒有拒斥意義。
2、與\"1\"相聯(lián)系,維特根斯坦的中期哲學持有一種符合論的真理觀,這一觀點在后期哲學中有所變化,但并未完全放棄符合的論點。我們將其表述為修正的符合真理觀。
我反對以下三種對維特根斯坦的誤解:
1、描述一個世界-圖像的命題非真非假,如同語法規(guī)則一樣;
2、真理冗余論是維特根斯坦的觀點;
3、真理融貫論是維特根斯坦的觀點。
語言—世界的關系在維特根斯坦的中、后期哲學中與前期哲學一樣,都是一個中心話題,這些關系被區(qū)分為記號與世界的關系,而前者是意義問題,后者是真假問題。在第一節(jié)我討論前一個問題,在第二節(jié)討論后一個問題。
一、語言—世界的聯(lián)系是如何建立起來的?
\"什么是記號與世界的聯(lián)系?\"\"記號在何處與世界聯(lián)結?\"(PR§32)。這些問題在維特根斯坦哲學中十分重要。記號只是聲音或墨跡的聯(lián)結。\"每一個記號自身是死的。什么給它以生命?——在使用中它活了……\"( PI432)。唯有在使用中,記號才在下述意義上成為語言:語言與實在接觸——這樣的使用猶如將帶有刻度的桿變成測量桿的使用( PR54)。因此,正是使用使命題成為實在的標尺( PR43)并給予它以意義。\"意義的解釋說明語詞的使用。語言中一個語詞的使用是它的意義。語法描述語言中詞的使用\"( PG23)。\"一個記號的意義的解釋\"首先意味著使用的規(guī)則,包括文字和直指的定義( PG24)。在語法規(guī)則中我們找到那些在語言和實在之間建立聯(lián)系的東西,比如直指定義( PG46)。通過直指定義對書寫或口頭記號的解釋不是語言的應用,但屬于語法。解釋通常作為使用的準備才發(fā)生( PG45,PI49 )。
如同維特根斯坦所指出的,這樣的符號看來是不被滿足的(PG85)。\"信念,觀點是不被滿足的,因為它是關于這樣的一些事情的觀點,一些事情是事實,一些事情真,一些事情外在于信念的過程。\"( PI438, PG45)。一個命題、一個斷言在這種意義上是被不滿足的。它們似乎要求實在與其自身對照(P G85)。很清楚,語言能夠也只指向世界。\"因為語言只從它的意義、只從世界獲得它的表意方式,不描述世界的語言是不可設想的\"( PR47)。
這樣,\"\"語言和實在\"的聯(lián)系通過語詞定義實現(xiàn),這些定義屬于語法,因此語言是自給的和自足的\"(PG55 )。維特根斯坦得出結論:\"就象形而上學的任何東西,語言和實在的和諧一致在語言的語法中被找到了。\"(255 ,PG112)
因此,意義基本上是一個語法概念,它適用于詞在語言背景中的角色,在語言背景中,詞找到它的位置。因此,它不是某種客觀絕對的東西,它依賴于語境。意義遠非給出一個命題的真假條件,意義從根本上是規(guī)范的,它表達理解命題的規(guī)則。維特根斯坦說:
這個命題是真的,或是假的,不屬于語法,屬于語法的是將命題和實在進行對比的所有條件(方法),即是說,理解(意義)的所有條件。( PG45)
現(xiàn)在的問題是:語法在維特根斯坦的中、后期是同一的嗎?對意義的理解總是為語法單獨決定嗎?看起來,維特根斯坦直到他的最后著作\"論確定性\"仍未改變這一點。
對維特根斯坦來說,語法的目的是去描述語言記號的使用。因為他的語言概念變化了,語法的范圍看來也相應變化。在中期哲學中,他將語言視為一個系統(tǒng)和一個演算,由內在關系和表達式的使用規(guī)則引導。所有這些預設了:語言實踐受相當嚴格的語法規(guī)則的引導。但在《哲學研究》中,他認識到:規(guī)則有不同的解釋,它們甚至被他降為第二位的東西(PI85 ,289 )。這些問題導致維特根斯坦產生了語言即多重語言游戲這一觀念。一個語言游戲可以包括語詞、行動、手勢、目的、環(huán)境等等。它是人類生活情景的不同成分的互相聯(lián)結。\"語言游戲的規(guī)則在游戲中可以有非常不同的作用。\"(PI153 )與系統(tǒng)和演算規(guī)則相比,語法是多面的。語言—世界關系相應地也就更為復雜。
語言與世界的關系受投影規(guī)則支配,投影規(guī)則使一個記號和它的非語言的對應部分的聯(lián)系成為可能。它們被稱作投影關系。對維特根斯坦而言,投影關系是語言中的內在活動,并因而被深置于語言游戲中。一個語言游戲和世界之間的投影線盡管是復雜的,也是可以在語法中找到的。因為作為適合實在的標尺的命題(PR93 ),是語言游戲的一個部分。當一個對象被命名,它在我們語言游戲中就獲得一個角色。\"那看起來必須存在的,是語言的一部分。\"(PI50 )\"任何事實都屬于語言,事實的發(fā)生是命題有意義的前提。\"(PR45)這樣一個對象或一個事實\"是我們的語言游戲中的一個范例;
是與之進行對照的東西\"( PI50)。以這種方式,命題和投影方法、對比方法、例子、范例、測量單位和方法、并列系統(tǒng)以及到達實在的所有通道都屬于語法。因為任何表達式要有意義,它必須與它所描述的實在相符合。盡管從語言游戲到世界的投影路線構成一個復雜的結構,語言和實在的和諧一致是由語法設定的;
它們的聯(lián)系是外在的,外在于被置于語言自身之中的內在物。
但一個人如何去理解并遵守語言規(guī)則?在PI中維特根斯坦清楚地表明:規(guī)則是顯示這種方式的標桿。\"一個人沿標桿走,僅當有標桿的規(guī)則性使用,有一個習慣。\"( PI198)這意味著遵守一條規(guī)則不依賴于如何去解釋它,因為行動的每個過程都可以被證明是與之符合的,或與之相沖突的。這顯示\"有一種掌握規(guī)則的方式,這種方式 不是一個解釋。\"(PI201 )\"\"遵守一條規(guī)則\"是一個實踐\"(PI202);
\"當我遵守規(guī)則時,我不作選擇。我 盲目地遵守規(guī)則\"(PI219 )這被稱之為維特根斯坦的\"共同體的\"或\"實踐\"的意義觀。
二、如何決定一個命題的真/假?
當一個人理解了一個命題的意義,他就處在一種決定去支持或反對這個命題的境況中(PR43 )。命題的意義與它的真假相聯(lián)系的方式,相同于測量方法與一次具體的測量相聯(lián)系的方式(PR44 ,PG84)。意義的理解和真假的決定是不同的和分離的程序。
根據(jù)維特根斯坦,語法規(guī)則是約定。它們和邏輯或數(shù)學命題都非真正的命題,而是描述的原則或規(guī)范。它們都可以被稱作不真不假的語法命題,以區(qū)分于經驗命題。唯有后者才是真的或假的。在討論真(理)的問題時,我們將嚴格地區(qū)分它們。
在中后期,維特根斯坦依舊認為真即是與實在符合,他從未放棄真理符合論,哪怕是在他的后期著作里。從轉變期開始,他試圖把跟實在對照的方式以及與實在符合的概念闡述得更為清楚和明白。直到后來他意識到符合(ü bereinstimmung)概念是成問題的(OC199 ),他依舊用這一概念去區(qū)分真與假(OC595 ),他持有這種真理概念直到最后。
在藍皮書中,他提出了這樣一個計劃:將語言游戲作為研究\"真假問題,命題與實在的符合或不符合問題……\"的方法(BB P17 )。在對真假問題的研究中,第一個問題是命題與實在的對照。維特根斯坦在1930-32 年的劍橋演講中,他將整個問題作這樣的表述:\"通過與實在的對照,一個描述被證實或否證,它符合或不符合實在,因此它真或假。這是一般而言的命題的真。\"(LECTURES 1930-32 ,PP1, 2)
但如何去對比一個命題和實在呢?他說:\"你不能對比一個圖像和實在,除非你將前者作為標尺。你必須能夠使一個命題適合實在。\"( PR43)如此對比的一個例子是:
我不疼意味著:如果我對比命題\"我疼\"和實在,它將證明是假的——所以我必須能夠去對比命題和事實。這樣一個對比的可能性——盡管其結果可能是否定的——就是當我們說如下的話時所意味的:是事實的東西和被否定的東西必須在同一的空間內發(fā)生;
不過它必須是以不同的方式發(fā)生的。( PR62)
因為\"一個標尺處在并且必須處在跟被測量的對象相同一的空間\"( PR45),一個命題或一個思想象一把測量事實世界的尺子。
在他的轉變期,維特根斯坦嘗試了一些對比的方法以便弄清楚思想和實在的符合在于什么。在盡可能地弄清楚符合的觀念的努力中,他更傾向于把期望的模型作為思想—實在相符合的例子。他尤其批評了命題一事實關系的圖像模型,他指出:\"不管我給想要去表現(xiàn)的事實多么相像的圖像,它還是可以是別的事實的圖像。\"(PI389 )因為圖像和被圖示的事實的關系是外在的,而一個命題與一個事實的符合卻是一個內在的關系。
但當維特根斯坦并不否認命題和圖像的相似性時,他能夠給我們一個非常清楚的關于圖像—實在符合的表述:
因此我設想,通過那些屬于圖像、思想的投影線,命題和實在的差異被消除了。沒有給用法留下任何余地,留下的只有符合或不符合。( PG,P214)
根據(jù)維特根斯坦,\"一個內在關系不能是別樣的;
它在所包含的詞語中被給出來,在命題和事實的性質中被給出來了。\"(LECTURES 1930-32 ,P9)。與羅素不同,維特根斯坦認為一個預期與那個使預期得到實現(xiàn)的事實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內在關系(出處同上)。他反復用一個物體的中空形狀與固體形狀相符的比喻,來說明一個預期與它的實現(xiàn)的符合。( PR34, PG87,254 )對P的預期必須同一于P的實現(xiàn),這表明:它們的關系是內在的。在這里,除了P的實現(xiàn)以外,沒有第三者出現(xiàn)。( PR25, PG108,268 )因此這種內在符合的模型能夠很適合地轉為通常的命題真理的符合概念。一個命題,\"即另一個意義上的一個思想\"(PI574 ),能夠與被描述的事實相符合,就如同一個預期與它的實現(xiàn)相符合。誰感知到一個期望的表達,誰就感知到了被期望的東西(PG86 ,256;
PI453)。我們能夠說,誰感知或理解了一個命題的意義,誰就感知了被描述的事態(tài)。在期望的例子中,沒有投影的方法,比較的方法要求從看到的事實到預期的事實( Z56)。在命題的例子中,因為所有理解的方法和條件是深置于語法自身之中的( PG45),他不必從他所理解的意思去推出被描述的事實。他對它有直接的認知。根據(jù)維特根斯坦,\"就語詞的意義在預期的實現(xiàn)中證實自己而言,……它已經在期望的表達中出現(xiàn)了!虼怂峭耆谡Z法中被決定的。對可以預見的,我們能夠在事實出現(xiàn)之前就說出它。\"( PG45)這些話同樣適用于真的信念或描述。
注意到以下這一點很重要:維特根斯坦有一個特別的關于期望的概念,期望\"被看作是必然滿足或不滿足的\"(PR28 )。這樣,\"期望,可以這么說,是準備一個測量事件的標尺,并且,以這種方式拿一個去測量另一個是必然可能的,無論事件與預期是否一致。\"(PR33 )正是通過這個方法他得到了思想和實在的內在符合的概念。符合就在于:如果你要同時描述那個期望和那個事實,你會發(fā)現(xiàn),只要它們相互一致,同一個描述對兩者而言都是有效的(PG87 ,254)。因為\"通過被期望的東西去描述一個期望就是給出一個內在描述。\"( PR29)
這樣,至少在轉變期,維特根斯坦認為期望模型一般是適用于命題的。也就是說,一個命題給一個事實建造了模型。但\"這模型必須在本質上相關于我們所生活于其中的世界;
并且,獨立于它的真或假。\"(PR34 )即是,必定有一種關系存在于命題和實在間,否則它沒有意義。
一方面,維特根斯坦是從語法和意義的嚴格區(qū)分出發(fā)的;
而另一方面,他又是從經驗和真理出發(fā)的:
。ń涷灈Q定一個命題的真假而非它的意義。)( PR23)
一旦你通過語法規(guī)則理解了一個命題的意義,你就處于一個通過經驗決定支持它或反對它的位置。但在維特根斯坦的后期哲學中,尤其在\"論確定性\"中,經驗和意義的區(qū)分變得十分緩和。不但經驗發(fā)現(xiàn)可以修正或改變一個語言共同體所接受的語詞的意義,而且意義的解釋也并不完全在語法中被決定,盡管語法的范圍更廣了。維特根斯坦說:\"語詞的使用并非在每個地方都受制于規(guī)則。\"( PI84)一條規(guī)則\"有時為疑惑留下余地,有時卻不。\"( PI85)他意識到\"到底是什么引得我們認為(確已使我認為)當任何人說出一句話且那就是他的意思或理解它時,(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他就是在依據(jù)確定的規(guī)則作運算。\"( PI81)這時,他放棄了這種觀念并以語言游戲模型取代之。
在一個語言游戲中,人根據(jù)語法來使用詞和句子,它們是游戲規(guī)則。當一個游戲根據(jù)確定的規(guī)則進行時,這個規(guī)則,例如語言游戲中的符號-顏色樣本對應,是語法中的語詞定義的列舉,但它在游戲中可以有完全不同的作用( PI53)。有的地方沒有像上面那樣列舉出來的語言使用的規(guī)則,我們還是可以說它是依據(jù)確定的規(guī)則進行的,因為這些規(guī)則可以從游戲的實踐中解讀出來。( PI53)在其它情況下,我們通過觀察不能看到清楚的規(guī)則,或者說話者并不知道規(guī)則。這時我們稱什么為\"他所遵守的規(guī)則呢?\"( PI54)\"有這種情況嗎?我們邊做游戲邊制定規(guī)則?甚至我們可以一邊做游戲一邊改變規(guī)則。\"( PI83)因此在玩語言游戲的過程中并沒有很多的確定規(guī)則。我們很難說使用語言需要一組規(guī)則,這就是說,我們不能由那些規(guī)則來定義語言中的每一步,如果我們是在做語言演算,我們是能夠這樣的。
在語言游戲中語詞的意義和命題的意義更多地依賴于使用的語境而非確定的語法規(guī)則。所以任何一個表達式的意義并非清楚地被列于語法中。可以有另外的意義的決定因素或改變因素,它們沒有被納入語法。更重要的是,問題出現(xiàn)了:語法的東西可以嚴格地區(qū)別于經驗的東西嗎?人們或許可以說,用法的構成規(guī)則溶入經驗斷言之中,然后經驗斷言經受經驗檢驗,這是克里普克的懷疑論的說法。因此沒有一個稱之為意義的東西。我想這是對維特根斯坦的誤解。對維特根斯坦來說意義不是一個客觀的東西,當然它是某種確定的東西,是語法允許的語言用法。通過以下思想實驗,這一點就更清楚:
如果我說\"Mr. Scot is not a Scot,\" [1],第一個\"司各脫\"是專名而第二個是通名……試著把第一個作通名第二個作專名——如何才能那樣做呢?……當我說這樣一個交換了意義的句子,我感到 它的意思瓦解了(我加的著重號)——當然,我感覺到這一點,但聽我講話的人并未感覺到。這樣有何害處呢?——\"但問題是,當一個人以尋常的方式說出一個句子時,別的事情(原有著重號)就相當確定地發(fā)生了。\"( PI II p175)我們能懷疑所發(fā)生的事實具有懷疑論否認的客觀特征嗎?語法允許或排除某些語詞的聯(lián)結并不意味著語法是正確使用的唯一監(jiān)護者。維特根斯坦提出了一個問題:\"這樣,什么是(邏輯)可能的和不可能的完全地依賴于我們的語法嗎?……\"( PI520)看起來,他給出了否定的答案:
當讓我渴望地叫喊:\"啊,要是他能來,該多好!\"感情給語詞以\"意義\"。但它可以給單個的語詞以意義嗎?
但一個人也可以說感情給語詞以真值。由此你可以明白那些概念在此如何融合在一起。(PI544)
蘇德超 譯 張離海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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