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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愛軍:群體性事件概念之名實辨析

發(fā)布時間:2020-06-18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論文摘要]群體性事件是社會轉型時期的特殊產物,這一概念已經不能反映事件本身的真實內容。絕大多數群體性事件實質是維權事件,反映了人們對憲政的訴求。把群體性事件改稱群體性維權事件有利于解決公民與現政權的矛盾、維護憲法權威、促進社會和諧、順應時代潮流和充分總結以往社會主義國家在這方面的經驗教訓。

  [關鍵詞]群體性;維權;憲法;憲政

  

  中國大陸的群體事件從1993年的8,700起、1999年超過3.2萬起、2003年6萬起、2004年7.4萬起到2005年8.7萬起(包括妨礙公務、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斗毆、滋事等),13年增加10倍[1],平均每6分鐘就發(fā)生1起。據中共國家統(tǒng)計局2007年12月公布的《2006年社會統(tǒng)計年度數據》顯示,2006年公安機關受理《擾亂單位秩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滋事》、《阻礙執(zhí)行職務》等4類案件有59萬9,392起,查處的亦達58萬3,180起,2007年已經超過8萬起。

  2008年究竟發(fā)生了多少群體事件,官方尚未公布最新的數據。2008年發(fā)生的重大事件有:云南省文山州麻栗坡縣“4·20”群體事件、貴州甕安“6·28”事件、陜西府谷“7·3”事件、云南孟連“7·19”事件、甘肅隴南“11·17”事件、陜西府谷縣“7·5”警民搶尸事件、廣東惠州“7·17”事件、云南麗江“8·4”環(huán)保糾紛事件、川渝9~10月教師罷課事件、湖南吉首“9·3”非法集資事件、重慶巫溪“9·19”車禍事件、河北省廊坊“10·19”鐵路征地事件、江西銅鼓縣“10·24”山林糾紛事件、深圳寶安區(qū)“11·7”對講機砸人事件、湖北武漢“11·18”下崗職工上訪事件、重慶開縣“11·21”村民煤礦沖突事件和廣東東莞“11·25”勞資糾紛事件等。

  2009年到目前為止的重大事件有:貴州德江“2·8”群體事件、北京豐臺“3·23”群體事件、海南東方市村民“3·25”大規(guī)模械斗、甘肅會寧“5·19”群體事件、青海果洛“3·9”群體事件、江西省南康“6·15”群體事件、湖北省石首“6·17”群體事件、山東東明“6·21”起義通告事件、新疆“7·5”事件和通鋼“7·24”事件。

  上述統(tǒng)計數字和事件表明,各種各樣的事件發(fā)生的頻率、規(guī)模均不斷增加并呈現爆炸性的增長。這些群體事件如何定義才能準確反映事情的真相并揭示其本質,既是一個理論問題,又是一個實際問題。深入分析群體事件的概念,有助于認清事件的真相,有利于實際問題的解決。

  

  一、群體性事件是過渡性概念

  

  “群體性事件”這一概念有一個發(fā)展和認識過程,到目前為止并沒有統(tǒng)一的、標準的、規(guī)范的定義。

  公安部于2000年4月5日下發(fā)的《公安機關處理群體性治安事件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中并未使用“群體性事件”而是使用了“群體性治安事件”一語!兑(guī)定》的第二條為:“本規(guī)定所稱的群體性治安事件,是指聚眾共同實施的違法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行為”。

  最早見“群體性事件”這一提法的時間是2005年。2004年,國務院委托專家完成了“中國轉型期群體性突發(fā)事件對策研究”的報告。2005年7月7日,中組部副部長李景田在新聞發(fā)布會上明確指出,當前中國改革進入了關鍵時期,有些矛盾集中顯現,并因此發(fā)生了一些“群體性事件”。李景田特別糾正了國外記者所謂“騷亂”這一說法,而代之以“群體性事件”。

  有人認為:“群體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會矛盾引發(fā),特定群體或不特定多數人聚合臨時形成的偶合群體,以人民內部矛盾的形式,通過沒有合法依據的規(guī)模性聚集、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的群體活動、發(fā)生多數人間語言行為或肢體行為上的沖突等群體行為的方式,或表達訴求和主張,或直接爭取和維護自身利益,或發(fā)泄不滿、制造影響,因而對社會秩序和社會穩(wěn)定造成負面重大影響的各種事件。同時,“群體性事件”,也是指社會群體為實現既定的目標而從事的活動及其表現。如集體沖擊黨政機關駐地,攔截交通工具,罷工、罷課、罷市以及違反規(guī)定的集會、游行、集體上訪等活動。[2]中國行政管理學會課題組曾提出“群體性突發(fā)事件”概念,指“由部分公眾參與并形成有一定組織目的的集體上訪、集會、阻塞交通、圍堵黨政機關、靜坐請愿、聚眾鬧事等群體行為,并對政府管理和社會造成影響的行為。”[3]

  單光鼐先生認為:在現有的制度安排下,群眾表達利益訴求有各種各樣的形式,有的是為現行的法律規(guī)章制度所允許的,有的是超越和違反現有的規(guī)章制度的,所以現在用“群體性事件”這種中性的說法是比較妥當的。[4]

  邵道生先生認為:《公安機關處理群體性治安事件的規(guī)定》和中國行政管理學會課題組這兩個解釋沒有將“事件”發(fā)生的“因”考慮進去,有一定的缺陷。他補充道:一群人為自己的權益受損而與政府(或單位)紛爭,且鬧得不可開交的事件叫“群體性事件”。如今社會中頻發(fā)的所謂“群體性事件”一定有利益受損者主體,大多是利益受損者為維權而起來“鬧”的,罪魁禍首主要是腐敗及其貪官污吏,地方政府又不聞不問,處理不當,因而激起了“群體性事件”。顯然,“群體性事件”不是一個褒義詞,不是一個中性詞,甚至還可以說帶有一定貶義的詞。[5]

  應該肯定的是,從群眾性治安事件到群眾性事件是社會發(fā)展的一個進步,把群眾性事件定為貶義與群眾“鬧事”沒有實質性的區(qū)別,把群體性事件定義為中性模糊的事件本身,沒有真實表達或表述群體性事件的真實情況,主要是忽略和淡化了事件本身的維權性。群體性事件只是一個過渡性概念,與中國在沒明確搞市場經濟時把勞動力市場定為勞務市場一樣在邏輯上和策略上具有相似性。既然具有過渡性就存著諸多不足,這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群體”這一概念在歷史上一直被專制者濫用!叭后w”在統(tǒng)治者的眼里就是“群眾”。希特勒就是利用“群眾”的典型代表,他說:群眾“就象女人……寧可屈從堅強的男人,也不愿意統(tǒng)治懦弱的的男人;群眾愛戴的是統(tǒng)治者,而不是懇求者,他們更容易被一個不寬容對手的學說所折服,而不容易滿足于慷慨大方的高貴自由,他們對這種高貴自由能做些什么茫然不解,甚至很容易感到被遺棄了。他們既不會意識到對他們施以精神恐嚇的冒失無禮,也不會意識到他們的人身自由已被粗暴剝奪,因為他們決不會弄清這種學說的真實含義。”這也正應了阿倫特的那句話:“凡是有群眾的地方,就可能產生極權主義運動!盵6]

  即使拋開被專制者濫用這一事實,群眾的概念也是過渡性的。正如叢日云所認為的那樣:群眾既不等于公民也不等于公民共同體。它只是臣民向公民的過渡環(huán)節(jié)。一方面,它超越了臣民,但仍然承襲了傳統(tǒng)臣民概念的某些內涵;另一方面,它也涵蘊著公民概念的某些要素,它是臣民的現代化,公民的半成品。是臣民與公民的混合物。[7]群眾概念的過渡性就是群體的概念的過渡性。

  群體性事件的“群體”具有貶義性。法國思想家勒龐在《烏合之眾》對群體進行了心理學分析,認為群體中的個人不管是誰,只要他們變成了群體這一事實,就使他們形成了集體心理,受群體精神統(tǒng)一性的心理學規(guī)律的支配,這一規(guī)律通過如下特點表現出來:群體的沖動、易變和急躁。所有刺激因素對群體有支配作用,并且它的反映會不停地發(fā)生變化。群體不會深思熟慮。群體易受暗示和輕信。它把頭腦中產生的幻覺當作現實,且這種幻覺對于每一個人來說都是一樣的,群體中有教養(yǎng)的人和無知的人沒有什么區(qū)別。群體情緒的夸張和單純。群體不允許懷疑和不確定,它們的感情總是走向極端。群體的偏執(zhí)、專橫和保守。群體面對強權卑躬屈膝。群體中的道德可以高尚也可以低下。[8]勒龐對群體的心理分析基本是貶義的,他的書名把群體稱之為《烏合之眾》很顯然不是對群體的贊揚。

  群體性事件容易掩蓋沖突的真正對象。群體性事件字面意思顯然是指群體與群體之間的沖突,或者說這一群體與另一群體之間的沖突,或者說是甲群體與乙群體的沖突,很少可能是同一群體的內部的沖突。構成群體性事件的核心要有矛盾雙方,如果只是一方就不會有矛盾,更不會有沖突,正所謂一個巴掌拍不響。從我國的群體性事件從沖突的真實對象來看,不是這一群體與另一群體的沖突,而是某一群體與政權的沖突。

  群體性事件掩蓋了權利內容。中國改革開放三十年,在政治上最突出的一個成就就是權利意識的復蘇和覺醒,有人稱之為權利的時代。權利只能是個人化的而不能是集體化的。個人權利的不可替代、不可取代、不可分割和不可侵犯已經成為一些人的政治思維方式和政治行為習慣,加上實際利益的潤滑,個人權利不再是意識形態(tài)的魔咒,而是實實在在看得見摸得著的東西并已經逐漸構成了防止權力越界的堤壩,如果權力越界侵犯了公民的權利,必然會引起公民與政府的矛盾和沖突,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定性為群體性沖突事件,很顯然是在掩蓋事實真相和推卸責任。一旦問題得不到很好解決,就以群眾不明真相來推卸責任,一旦問題得到比較好的解決,就說群眾的眼睛是亮的。

  群體性事件導致了維穩(wěn)與維權的沖突。定義為群體性事件導致更多的是維穩(wěn)的需求,維穩(wěn)可以在維權的前提下進行,也可以在不維權的前提下進行。如果在維權的前提下進行,將會達到真正的長久的穩(wěn)定,并最終確立憲法的權威和建設憲政國家。如果不在維權的前提下進行,就會傷害人的權利,破壞憲法。我國是一個有憲法無憲政的國家,即使是憲法也沒有得到人們的普遍尊重,作為權力主體,更具有破壞憲法的本能傾向,為了維穩(wěn)超越憲法也無所畏懼,所以權力主體在處理所謂的群體性事件沖突時往往以傷害甚至破壞權利維護穩(wěn)定。急功近利的暫時穩(wěn)定得到了維護,長久的根本性的穩(wěn)定得到了破壞。

  

  二、群體性事件的實質是維權

  

  我國學者于建嶸把群體性事件分為四類:工人農民的維權事件、社會泄憤事件、騷亂事件和具有意識形態(tài)的社會沖突。群體事件中80%以上是維權,目前中國發(fā)生這么多問題,最重要的特點就是維權事件不斷增多。維權事件有一個非常明確的利益訴求,針對的是公權機關和侵權者,不一定有暴力;泄憤事件沒有明確的利益訴求,針對的也是公權機關和侵權者,有暴力;騷亂事件訴求復雜,針對的是公權機關和侵權者但也經常禍害無辜,有暴力;宗教沖突有明確的政治訴求,針對的是公權機關,不一定有暴力。[9]

  把群體性事件分為維權事件、社會泄憤事件、有組織犯罪、社會騷亂事件是淡化了事實真相,在某種程度上掩蓋了社會矛盾。如果處理不好,就會失去了解決矛盾的最佳時機,最終導致與原蘇聯(lián)相類似的制度性癱瘓。

  群體性事件實為群體性維權,把維權事件定在80%的比例疑問甚多。按于建嶸所說占80%的維權事件都是經濟維權,沒有政治性或少有政治性,這是有意或無意地把政治維權事件排除在80%之外,對群體性事件進行比例性分類顯然不合理、不全面甚至是不科學的。維權事件維護的是人的各種權利,諸如人權、經濟權、政治權、文化權、社會權、環(huán)境權等。把維護憲法里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活動說成是群體性事件顯然是對憲法的不尊。即使是有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犯罪,其部分背后也有政府的幕后之手在推波助瀾,其實質仍然是政府侵權。如此看來,群體性維權事件應該更多。

  人們依此提出了很多解決方案:其治標辦法是進行省直管縣、縣委書記由正處變?yōu)楦睆d甚至正廳、縣委書記由省委任、加強基層領導的培訓,如縣委書記、縣公安局長等地方官員的培訓等。其治本辦法是加強地方政權建設、地方司法獨立、基層政權民主化、完善上訪制度等。

  在發(fā)展仍然是執(zhí)政興國第一要務的思想指導下,治標的積極作用在于擴權強縣,推動地方經濟發(fā)展;這樣做的消極作用在于,地方的政治發(fā)展仍然不在主要內容之列,如果經濟發(fā)展和政治發(fā)展相矛盾,政治發(fā)展還將讓位于經濟發(fā)展,甚至犧牲政治發(fā)展來推動經濟發(fā)展,進一步說,群體性維權事件將不會得到有效解決,甚至會與現行的縣級體制發(fā)生激烈的沖突,經濟發(fā)展的成果也被政治的僵化所斷送。

  所謂治本的方法也會帶來一個更大的問題。由于縣委書記不是在縣級直接選舉,也就是說沒有在地方實行黨內民主,那么群體性維權事件不但會導致與縣級政權發(fā)生沖突,而且還會與省級政權發(fā)生沖突甚至和國家政權發(fā)生沖突,也就是說,會和現行體制發(fā)生根本性沖突。

  無論是治標之策還是治本之策,其視角仍然是著眼于官員的權力而不是著眼于公民的權利,借用意識形態(tài)的語言就是沒有真正以人為本。(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著眼于官員權力的視角,強化的是權力,官員權力越大,公民維權的空間就越少,公權更容易侵占私權、壓制私權。著眼于公民權利的視角,解決的基本措施必然是疏通和拓展公民權利渠道,降低維權成本,在不斷完善上訪制度的同時,民主制度和良好的司法制度也將不斷得到鞏固和提高。

  群體性維權在一個宏觀的制度框架下才能得到根本性的解決,這個宏觀框架,一個是人權、一個是我國憲法的權利。中國的群體性維權,并沒有沖破這兩個框架。解決群體性維權,在鞏固和完善憲法的前提下,應確定憲法發(fā)展的基本方向是憲政。憲政是人權的具體化,憲政也是限政。憲政發(fā)展的真正動力是群體性維權。憲法不完善,憲政不發(fā)展,只能是死路一條。而在憲法和憲政的基本框架下,群體性事件的維權性特征極為明顯,也就是說,群體維權性是憲法和憲政視角下的基本特征。

  

  三、群體性維權的意義

  

  把群體性事件定義為群體性維權事件,其意義是十分巨大的。主要表現在:

  第一,公民與現政權的基本矛盾會得到逐步緩解和解決。把群體性事件定義為群體性維權事表面上看來好象是激化了公民與政權的矛盾,實際上呈現的卻是公民與政權的良性互動,一方面提高了公民的權利意識,另一方面卻增強的制度建設和法治建設,減少了人治因素,減少了公民與官員的對立,提高了官員的公信力。

  第二,有利于維護憲法權威。我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問題在于中國的憲法規(guī)定的結社權在一定程度上處于懸空和虛置狀態(tài),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把憲法規(guī)定的權利具體化、現實化和法律化,而不是限制化和規(guī)制化。在個人維權得不到解決的情況下,大規(guī)模的群體性維權在所難免,而與群體性聯(lián)系最緊密的最直接就是結社自由,如果把結社自由這一權利具體化、現實化和法律化,其積極意義大于它的消極意義。這里回顧一下托克維爾的觀點可能具有啟發(fā)性。托克維爾認為結社自由是加給政府的枷鎖,是政府必須付出的代價,盡管如此,它還是利大于弊,其好處在于:結社自由是反對多數暴政的天然屏障;政治結社自由有效化解政治風險,促進社會和諧!耙粋立法者要想破壞結社權,他就得破壞社會本身”;[10]結社自由是社會活力之源。結社自由使人們由關注身邊的小事進而能關心國家大家,從關心國家大事而能更好地處理好身邊的小事,培育良好的社會公共精神;結社自由與新聞自由相輔相成。結社自由促進新聞自由,新聞自由促進結社自由,沒有結社自由的新聞自由和沒有新聞自由的結社自由是跛足自由;使政府勤政廉政。托克維爾以他的反問方式證明了結社的作用:“如果在領導權之旁再建立一個道義權威幾乎與它同樣大的權力,你會認為領導權能夠長期只說不干地混下去嗎?”;[11]結社自由是通向和平的陽光大道。結社的宗旨是溫和的,其手段是合法的,那么社會就是和平而穩(wěn)定的。美國的結社的第二個目的就是聯(lián)合起來進行競爭,從而找出最適于感動多數的論據,把多數拉進自己的陣營,再以多數的名義掌權,從而有效避免了暴力和暴政。結社“如果用和平一詞的話,那都是和平的政治組織。”[12]大篇幅的引述托克維爾的結社自由的觀點,并不是要對其采取教條主義式的理解并照搬照抄,走美國政治發(fā)展之路,而是說,在我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進程中,一方面要不斷地向西方尋找法治的智慧和法治文明,另一方面,要嚴格遵守和忠誠捍衛(wèi)憲法規(guī)定的每一條款。

  第三,有利于促進和諧穩(wěn)定。社會要達到真正的和諧與穩(wěn)定關鍵取決于公民的權利能夠得到普遍的尊重和保護。社會不和諧的根本原因是現有的政治和社會體制缺少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并與民爭利。直接原因是基層政府濫用權力、不作為、亂作為、胡作為、腐敗、黑社會與基層政權相勾結、基層政府公司化等。所有這些導致了基層政權公信力迅速降低、合法性資源嚴重流失、官與民矛盾不斷激化等。群體性維權事件的因不在公民而在于政權,破壞和諧的因在政權不在公民。公民的維權行為所要求的一方面維護自己應有的權利,另一方面劃分公權的界限,以期達到和諧穩(wěn)定。最近一段時間,知法執(zhí)法的知識分子在維權和維社會和諧起到了重要作用,他們把群體維權事件納入了合法的軌道。群體性事件的目的是維權,手段是法治。目的和手段都是使社會更加和諧有序。

  第四,有利于順應時代潮流。中國是《世界人權宣言》的簽署國,改革開放后并做出了履行《世界人權宣言》莊嚴承諾。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我國政府分別簽署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胡錦濤總書記在2005年《在紀念中國人民搞日戰(zhàn)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zhàn)爭勝利6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又指出:“這一勝利,挽救了人類文明,避免了歷史倒退,廣泛傳播了自由、民主、平等、公正、和平的基本價值!焙\濤2006年4月在耶魯大學的演講:“我們將大力推動經濟社會發(fā)展,依法保障人民享有自由、民主和人權,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使13億中國人民過上幸福生活。”而群體性維權事件的出現和和平的有序解決,是對時代潮流的順應,是政治文明發(fā)展的必然要求,是政治文明進步的基本標志,同時也是對體現了中國人民在解決權利方面的政治智慧和對人類法治文明的貢獻。

  第五,有利于充分吸取社會主義國家的經驗教訓。社會主義國家經驗表明:越維穩(wěn)越不穩(wěn)。如果為了維穩(wěn)而維穩(wěn),那只能造成更大的不穩(wěn)。維穩(wěn)而不穩(wěn),維穩(wěn)而成亂,甚至維穩(wěn)本身就是內亂的根源。蘇聯(lián)維穩(wěn)近七十年,最后表面看來固若金湯的政權大廈不費一槍一彈就在瞬間轟然倒塌。東歐的其它社會主義國家也在維穩(wěn)的目標下全線崩潰。羅馬尼亞為了維穩(wěn)不惜動用家族統(tǒng)治,結果不但眾叛親離,自己也落得夫婦倆被槍斃的結局。一個被毛澤東高度贊賞的鐵托姓鐵的高壓統(tǒng)治之下的南斯拉夫也在鐵托死后四分五裂。

  單獨維穩(wěn),會導致鎮(zhèn)壓——平反——鎮(zhèn)壓——平反的惡性循環(huán)。為了維穩(wěn)采取的手段最有效的措施是流血的暴力鎮(zhèn)壓,有暴力鎮(zhèn)壓就會傷及無辜。通過鎮(zhèn)壓暫時確實獲得了穩(wěn)定,但會積壓更多的社會矛盾,會出現上一代領導人鎮(zhèn)壓,后一代領導人平反的惡性循環(huán),在鎮(zhèn)壓平反的循環(huán)中逐漸失去統(tǒng)治的合法性。斯大林的“大肅反”導致赫魯曉夫的平反、毛澤東的反右和“文化大革命”導致鄧小平的等人的平反冤假錯案。東歐的社會主義國家也不同程度存在著鎮(zhèn)壓——平反問題。平反會引發(fā)新的矛盾,新的矛盾一時解決不了,就會有新的鎮(zhèn)壓,如果任其循環(huán)下去,最后就是陷入全面的危機、崩潰和解體。

  蘇聯(lián)東歐的巨變,都是因為社會主義國家政治上因不民主沒人權沒自由沒法治導致了權力的濫用和形成了腐敗既得利益集團使得民眾喪失基本活力。經濟停滯不前使普通民眾的物質生活難以為繼。文化上的專制主義使民眾的精神生活來嚴重枯竭。

  蘇聯(lián)東歐解體之后,都通過建設民主憲政來保證公民權利的正常行使。普京在2005年的國情咨文中坦陳:在經過5年的“政策穩(wěn)定”期后,下一步“最重要的政治和思想任務是將俄羅斯發(fā)展成為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普京強調:俄羅斯作為最大的歐洲政治實體,“歐洲文化在許多世紀的過程中飽經痛苦所贏得的自由、人權、正義和民主等理想對于我國社會乃是至為重要的價值指針。我堅信,對現代俄羅斯而言,民主價值的重要程度絕不亞于對經濟成就和人民的社會福利的追求。”東歐各國新興的民主體制總的說經受住了時間的考驗。由民主力量發(fā)展而成的各國自由主義政黨大多有了從政的實際經歷和體驗;左翼政黨也并沒有被取締,他們擁有和其他政黨或政治派別和平競爭執(zhí)政權的平等權利。事實上,盡管發(fā)展水平、成熟程度不一,各國均已大體形成左右輪替的政黨政治、議會政治格局。正因為如此,解體后的蘇聯(lián)各個國家和東歐國家沒有出現大的群體性維權事件,更沒有出現大的內亂。

  總之,把群體性事件改為群體性維權事件更能反映事實,更有利于矛盾的解決,對于我國社會的發(fā)展,尤其是對于政治的發(fā)展會起到推動的作用,其意義不可低估。

  

    注釋

    [1] 于建嶸:《中國騷亂事件和管治危機》,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18361。

    [2] 倪洋軍:《有感于一位公安局長的“群體事件觀”》,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2009.8.7。

    [3] 中國行政管理學會課題組:《勿以對抗思維理解網絡事件》,《長江商報》,2009.6.3。

    [4] 于建嶸 單光鼐:《群體性事件應對與社會和諧》,博客中國,2008.12.27。

    [5] 邵道生:《網絡民主十三論:“網絡民意沖擊波”》,光明網,2009.6.9。

    [6] [8].[法]古斯塔夫·勒寵:《烏合之眾——大眾心理學研究》,馮克利譯,中央翻譯出版社,第22-23頁,第20頁。

    [7] 叢日云:《當代中國政治語境中的“群眾”概念分析》,《政法論壇》,2005 .2。

    [9] 于建嶸:《從剛性穩(wěn)定到韌性穩(wěn)定》,中國選舉與治理網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48706

    [10] [11] [12].[法]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董國良譯,上卷,第218頁,第215頁,第220頁。

  

    (作者簡介:張愛軍,男,1962年生。遼寧師范大學政治與行政學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導師,當代政治學副所長。研究方向:民主政治理論。郵編:116029,大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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