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飛:法院如何對待“負面輿論炒作”
發(fā)布時間:2020-06-17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5月11日出版的人民法院報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2009年度工作實施方案,其中表示要加強與媒體的聯(lián)系溝通。完善新聞發(fā)布制度,主動向媒體提供新聞線索,大力宣傳廣大法院干警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感人事跡。及時應對負面輿論炒作。(最高法院要求各級法院及時應對負面輿論炒作,http: //news.163.com/09/0511/14/591ONAPH000120GU.html,2009-05-11。)
從最高法院的工作方案中,我們欣喜地看到了最高法院對“加強與媒體的聯(lián)系溝通” 以及法院自我宣傳的重視。但是,如何應對媒體的負面炒作,需要法院的智慧,更需要正當?shù)某绦蛞?guī)則。在中國,一直沒有出臺媒體與司法關系的規(guī)則,但是,2006年9月12日,在法院系統(tǒng)內(nèi)部的宣傳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領導向外界高調宣布若干“禁令”,以此為法院新聞發(fā)布定下基調。這些規(guī)定包括:法官未經(jīng)批準不得接受采訪,媒體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進行預測性報道,重大案件新聞發(fā)布由最高法統(tǒng)一口徑等。(最高法院媒體限令引發(fā)爭論,http://news.cnfol.com/060929/101,1706,2306844,00.shtml)此前,還有某地方法院曾經(jīng)要求媒體不準發(fā)表“與法院判決相反”的評論。(http://www.cddc.net/shownews.asp?newsid=5111)
其實這些作法是違背新聞自由的一般規(guī)則的。關于法院與媒體關系的基本規(guī)則,我們可以簡化為一句話:法院只能禁內(nèi)而不能禁外。即法院可以通過對法院成員的紀律約束、訴訟程序的自我完善來達到防止媒體激情影響公正審判、侵犯被告人無罪推定的權利的目的,但是法院不能要求媒體禁言。
1985年,世界法學家協(xié)會以解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為目的,通過了《關于媒體與司法關系的馬德里準則》,它對媒體與司法的關系是這樣定位的:
“媒體自由是表達自由的一部分,是民主社會實行法治的基礎。法官的責任是承認和實現(xiàn)言論自由,適用法律時作有利于言論自由的解釋。只能根據(jù)《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明示授權才能對媒體自由予以限制。”“規(guī)則只是規(guī)定了言論自由的最低標準,它并不妨礙更高標準的確立!
“表達自由(包括媒體自由)是每一個宣稱是民主社會的必不可少的基礎。媒體的權利和責任是收集和調查公共信息,對司法管理加以評論。包括在不妨害無罪推定原則的前提下,對審理前、審理中和審理后的案件加以評論。”“評論司法的權利不能受到任何特別的限制!
這兩段話顯示,媒體報道和評論司法不受任何特別的限制,即只能給媒體報道和評論社會其他事務時同樣的限制,如不能煽動違法犯罪、不能侮辱誹謗他人等。理由是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實行法治的基礎”,是其他民主自由和一切權利的前提,司法獨立固然重要,但它低于言論自由的權利,當二者不能兼顧時,言論自由優(yōu)先。
由于國際規(guī)則禁止法院對媒體的報道和評論進行限制,所以,法官發(fā)布的“禁言令”(也稱“緘口令”)是不能針對媒體的,有些中國學者或者官員把它稱為是美國限制媒體的命令,是一種誤解。緘口令是由法院發(fā)布的約束言論的命令,在美國,廣義的緘口令包括三種情況。
第一種是限制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言論的命令,目的是維護法庭秩序,禁止被告人在法庭上大吵大鬧,F(xiàn)代為數(shù)不多的緘口令實例發(fā)生在1968年“芝加哥8被告案”審判中。這次審判中,聯(lián)邦法官下令對Bobby Seale進行上枷和禁言,因為他在審判中與另一名被 告發(fā)生激烈爭吵,他被帶出法庭暫停參加審判,事后對其進行單獨審判。第二種是法院要求媒體在審判前或者審判中不報道刑事案件的某些內(nèi)容。這種緘口令在1966謝潑德一案中開始使用,在1976內(nèi)布拉斯加出版集團訴斯都德一案(Nebraska Press Ass"n v. Stuart)之中,法院確認對媒體發(fā)布緘口令是違憲的,因為其違背了憲法第一修正案所賦予的言論自由,從此不再使用。
現(xiàn)在美國法院使用的是第三種,即法院為了保證被告人獲得公平審判,命令律師和證人不與媒體討論案件,但律師在已經(jīng)存在對被告不利的報道的前提下進行的必要的回應以及對案件進展情況、程序問題對媒體發(fā)表言論,不受限制。但即使是這緘口令,也存在很多的爭論,因為學者認為,公訴方起訴書的公開就是對被告情況的不利宣傳,而起訴書是在任何一個案件中都可以公開的,所以,任何案件中律師都有“回應權”,不應當受到言論方面的特別限制。這樣,這種緘口令也極少使用。
在美國,法院防止媒體審判的方式是法院精心設計正當程序,包括:挑選沒受媒體“污染”的陪審員、改變管轄地點審判、推遲審判、封閉陪審團、要求其法官慎重對待媒體,如果確實受到了媒體的影響而作出不公正的判決,還可能導致重審。
法院不能作出規(guī)定要求媒體不能說哪些,甚至于荒唐地要求評論立場不能“與法院判決相反”。禁止“預測性報道”、禁止批評等,既違背了言論自由的國際規(guī)則,也不具備可行性:因為成千上萬的媒體用各種含蓄的語言去預測、去批評,法院怎么去調查、去認定它是違法的呢?當然,與時俱進的中國法院,這次在它的改革方案中已經(jīng)改變了過去要求限制媒體的做法,我期待法院在認可言論自由優(yōu)先的前提下通過正當程序去取得新聞自由與審判公正的合理平衡。
2009-5-12,重慶烈士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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